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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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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范文第1篇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法院

      一.行政公益訴訟概念

      (一)公共利益界定

      公益訴訟致力于保障社會公益,對于公共利益,是我們首先要進行明確和界定的概念。公益指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在《辭源》這本書中對于公益一詞進行了定義即“公共之利益,相對于一個人之私利、私益而言”。根據詞表面的意思來看,我們可以將其劃分為公共和利益,然后進行分別理解,但是由于具體到社會生活實際,無論是對象還是案件類型上都具有差異性,而且不同的人由于主觀看法的不同以及發生的不同時間地點,都會有著不一樣的認識和理解。我們無法概括性的對于一切情況下的公益作出定義,只能說對于公共利益,我們無法給出具體準確的歸納,放于客觀生活中進行理性把握是判斷是否為公益的重要準則。

      (二)公益訴訟概念

      對于公益訴訟定義。法學界韓志紅教授主張:由法院對于所有個人以及組織憑借法規提起的針對侵犯國家以及社會公益的做法,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蘇家成則表達了這樣一種觀點:是指在所有參與人的參加條件下,人民法院查明和辦理對于違反相關法規侵犯社會國家公益的行為訴訟,從而最終得出判決結果。民法界的梁慧星教授則認為:是指訴訟本身針對的違法行為并沒有直接侵害到原告的利益,訴訟只是對于造成社會公益損害的行為進行審理判決的活動。無論對于哪種定義,其根本上具有一致性,即通過訴訟機制來維護受到損害的公共利益得到補償和保護的活動。需要強調的是,公益訴訟在很多層面區別于其他種類的訴訟模式,不管是在資格、受案范圍還是審理組織上,都有自己的一套獨特體系,尤其在判決效力與執行上,更需要特別注意。從公益訴訟定義中我們可以大致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法治國家中,解決一切矛盾與問題的最終途徑總是訴至司法,這是作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最終保障的存在,公益訴訟就是這樣一種可以有效、值得信賴的實現公民利益最妥善保障的訴訟模式。

      (三)行政公益訴訟的定義

      基于上述對于公益訴訟的定義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它本身能夠依照標的的不一樣區分為不一樣的種類,明確一些則有民事公益訴訟以及行政公益訴訟等。在實際生活中,由于行政權能的優益性以及其本身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性,不管具體行政行為與否,他都最有可能構成社會公益的侵害,并且一旦造成相應的侵害其危害的程度也越高越危險。因此有別于民公訴訟,行公訴訟是最重要也是最值得研究建立的一種制度,他對于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公益訴訟概念,現今存在不同的觀點看法。其中之一是“救濟對象廣義說”,其認為只存在特別限定的個人和國家社會組織,憑借相關法規,交由法院對于損害公共利益的違法做法進行審查并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訴訟。二是“救濟對象狹義說”,其認為所有的個人組織都可以憑借法規,請求法院審判相應損害公共利益的做法的訴訟。但無論是哪種,最重要的核心是表現在沒有造成直接的公益損害?;诖?,我們可以作以下定義:行政公益訴訟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具有行政授權的相關組織違法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或者有存在侵害社會公益的可能,雖然與公民本身并無直接的利害關系,但為了保護社會利益,由公民法人或相關組織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本文正是基于其存在的價值和合理性來進行研究論述的。

      二.公益訴訟起源

      談及公益訴訟的起源,相關學說有太多太多,但是通說的看法是公益訴訟追本溯源,應當由古羅馬的法律說起。古羅馬的法學家認為法分為公法和私法,同時與之相對應的訴訟也分為公訴和自訴。古羅馬法里,公訴當然是對于侵犯公共利益案件的訴訟,自訴當然是侵犯個人利益的訴訟。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古羅馬社會中,凡是維持保障個體利益和權利并有受侵害人提出為私益訴訟,那么另外一種則是公益訴訟。如今,行政主體替代國家來維護社會公益。古羅馬,因為行政主體不如先如今這樣完善,把相應的訴訟權利交給市民,可以彌補行政權力帶來的保障不充分。依照羅馬法的公私益劃分標準,我們國家現存的三大訴訟法都可以劃分為私益訴訟,除了刑事訴訟在由國家公訴機關即檢察院提起的時候就應當屬于公益訴訟,整體上說他們大都是保障民眾個人權益而進行的,但與本文所講的公益訴訟乃至古羅馬法中的公益訴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不管是羅馬法提到的還是我們當代社會所提及的公益訴訟都應屬于保障社會公益而由特別限定的人作出的訴訟這個范疇。

      三.行政公益訴訟的特征

      我們把行政訴訟單獨拿出來談,其原因就表現在行政公益訴訟相對于普通的行政訴訟所表現出來的獨特性。該制度存在的意義是為了保障權益受到侵害的非限定的人們,通過作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對于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審理查證,并申請撤銷或變更行政主體做出的有損社會公益的行為。他實際上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不過自身特點卻十分確定。

      行政公益訴訟范文第2篇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公共利益;現實根據

      根據傳統的行政“訴訟利益”理論,原告只能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利害關系為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必須是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就是說,非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無權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強了對相對人訴權的保護,將“相對人原告資格論”修改為“利害關系人原告資格論”,糾正了實踐中被狹義地理解為只有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才是適合原告的做法,進一步擴大了原告的訴權范圍。但我國行政訴訟原告的范圍仍過于狹窄,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遭受侵害時,公民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公益。因此,對傳統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理論進行理念性更新和突破,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已成為現實需要。

      1行政公益訴訟的界定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法律允許無直接利害關系人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制度。公益訴訟是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的。私益訴訟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紛爭,訴訟結果只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而行政公益訴訟爭議的利益通常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代表著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訴訟結果往往是國家、公用事業、壟斷經營的單位、公益機構的重大決策調整、重大行為改變,甚至是修改某項法律法規,這種訴訟效果已經不僅僅針對過去,而且有指向未來的意義。在行政公益訴訟中,通常有不特定的多數人依法享有原告資格,而向法院提訟的只能是這其中的部分人,在此情況下,法院判決并不僅僅局限于訴訟當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資格的人。

      2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現實根據

      目前我國的現狀是,市場經濟體制還未成熟,行政機關的角色定位還在摸索,民主法治觀念還未深入人心。在這種客觀前提下,侵害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事件以及行政機關超越職權、、不履行職責等違法行政行為都使行政公益訴訟有必要建立。

      首先,侵害國家經濟利益的事件仍然存在,通過非法手段侵吞、破壞、浪費公有資產,特別是國有資產流失的事件已屢見不鮮。盡管國家專門成立了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一批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了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然而許多違法者依然逍遙法外,而有的組織或公民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大膽檢舉、控告違法行為,有的無人理睬,不了了之,有的還遭受打擊報復。如果公民的監督權和國家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沒有程序法上的保障將是一紙空文,正義將不能得到伸張。

      其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事件層出不窮。市場經濟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形式,市場主體對利益追求的內在沖動又往往具有難以遏制的,甚至無法滿足的趨向。因此出現違法經營,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遵守競爭規則、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大規模污染環境、土地開發中的不合理利用問題,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審批,招標和發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侵犯其它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特殊部門實行壟斷經營等等。它們所侵犯的客體不只是某個特定的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是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而要遏制這種嚴重損害公益的行為,光靠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是遠遠不夠的,應該建立行政執法為主、行政公益訴訟為輔的雙重制約機制。

      最后,大量的行政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義務。僅以行政處罰領域來看,就存在許多問題,比如處罰失控,即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既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尊嚴。另外,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2002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3萬起,告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的為8萬起之多。在大量的行政違法事實面前,唯有對“公權力”實施控制和監督,才能防止其不被異化。在嚴峻的現實面前,要求加大對行政權力監督的力量,而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無疑可以發揮一種有效的監督作用。

      3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設想

      (1)關于行政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

      根據我國的實際,有必要對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作出一定的限制。從將來的立法上說,在開放行政公益訴訟之初,可借鑒西方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經驗,先在選舉、環保、國有資產保護、壟斷性行業、同業競爭等幾個矛盾比較尖銳的領域中引入公益訴訟。同時,法院也要嚴把受案關,只有在公益確實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影響到多數公民的合法權益,無法直接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時,法院才可受理。

      (2)關于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拓展。

      為了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獲得可訴性,不應恪守傳統行政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要求,將原告資格范圍進行拓展。就我國而言,應賦予公民、社會團體和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我國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允許公民提訟與憲法規定并無沖突。社會團體代表一定領域內不特定多數人所享有的共同利益,比其成員有更強的訴訟能力,社會團體越來越多地參與到行政訴訟中來,也是一個國家行政民主化進程的體現。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之一,既承擔監督法律實施的職責,又具有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職權。在行政訴訟中確立檢察機關的權與設定檢察機關公訴地位的宗旨是一致的,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不容侵犯,一旦發生損害必定要予以法律上的補救。

      (3)關于行政公益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舉證原則是被告負舉證責任。那么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由誰負舉證責任呢?對有關公益損害或可能損害的事實證據,由原告負責提供為宜,因為原告以此為由啟動了行政公益訴訟程序,由其對此負舉證責任合情合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及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由被告負責提供為妥,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決定的,也與一般的行政訴訟的舉證要求相一致;對其他程序上及民事上的有關事實等,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平合理。

      4結論

      哪里有侵權,哪里就應該有救濟,而司法救濟應該成為一種常規的、常設的,最后的救濟底線。這是由于司法權的獨立性、中立性等因素決定的。無論侵犯的是公共利益還是私有利益,都應該有司法救濟來予以保障。我國現在還在大量地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來解決本可以用行政公益訴訟解決的問題,這既與我國傳統的重行政管理,輕視司法救濟的習慣有關,又是我國目前司法制度不健全的結果。行政管理,的確可以解決許多問題,但是行政管理畢竟不能代替司法救濟,對公共利益的侵犯,應該建立起一套行政管理與行政公益訴訟相結合的制度來防止和救濟,才能相得益彰。

      參考文獻

      [1]蔡虹,梁遠.也論行政公益訴訟[J].法學評論,2002.

      行政公益訴訟范文第3篇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公共利益;架構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法制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的維權意識、法律意識有了很大提高。在這種社會背景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數量增多以及影響力擴大。然而,在中國沒有關于公益訴訟的統一概念和專門法律規定,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方面存在較多缺陷,現有的制度框架使公益訴訟在實踐上遭遇困境。因此,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是行政訴訟制度的關鍵概念,是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有的條件。研究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概念及內涵

      原告資格,又稱資格,在《布萊克法律大辭典》中,對原告資格的概念是這樣闡明的"原告資格是指某人在司法爭端中所享有的將該爭端訴諸司法程序的足夠的利益,其主旨是確定司法爭端對人的影響是否充分,從而使人成為該案訴訟的正當原告。若人符合原告資格的各項要求,具有為司法爭端所影響的足夠的利益,就可以認為人在訴訟中享有法院應當給予保護的、實實在在的利益。原告資格的另一個作用是確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及法院是否享有審判某一司法爭端的權力。原告資格與人實體訴訟請求的是非曲直沒有直接關系"。根據這一經典解釋,原告資格主要解決"司法爭端"和對該爭端"足夠的利益"兩個方面的問題。

      相應地,行政公益訴訟中原告資格也應該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要在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內,這是前提;其次,對所提訟的事項要有足夠的利益,這是中心問題。在行政公益訴訟中,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性機構的公權力行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而不僅是專屬于某人的具體利益,因而原告資格中的條件之一"足夠的利益",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具體利益。據此,與一般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相比,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應當具有以下特點:

      (一)原告是無利害關系人

      相對于行政訴訟原告,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其自身的利益并不一定必然受到傷害需要司法救濟。因為行政公益訴訟是對公共利益的至高追求,所以原告的目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人個人利益會因公益訴訟而直接或間接地增加;第二種是公益訴訟完全獨立于原告自身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是原告的唯一驅動因素,勝訴與敗訴和人個人利益無關。

      (二)認為公共利益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就可以提訟

      公益訴訟的提起不以公益侵害的現實發生為要件,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只要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地判斷公共利益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

      (三)原告處分權的受限制性

      一般的民事、行政訴訟的原告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對自己訴訟權利依法享有自由處分權,如,自由決定撤訴、申請執行等。而行政公益訴訟由于所涉及的不是原告本人的私利,而是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原告不能像處分自己權利那樣自由的處分社會公共利益。

      二、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制度的現實緊迫性

      現階段,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行政法治較為發達的西方國家和地區已經普遍建立,在我國雖然理論界已有諸多論述,建立行政公益訴訟機制已是學界共識,但是還沒有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在我國,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合法權益"標準。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權日益膨脹并對社會生活的介入越來越廣泛,違法行政行為不僅侵犯相對人的利益,而且對公共利益的也會造成損害。國外許多國家均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以行政行為侵犯公共利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而我國立法在這方面仍然空白,這種現象不僅阻礙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發展,而且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和對依法行政的監督也會產生不利影響。

      具體來說,中國在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一)享有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主體范圍狹窄。這主要表現在:如果案件與公民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不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提訟;社會團體幾乎不享有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國家機關為保護公共利益而提訟困難重重。

      (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享有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主體不能充分發揮作用。這主要表現在:公民提起有關公共利益的訴訟在立案這個門檻就被預先剔除了;依據現有的制度,公民通過訴訟維護公共利益的成本過高;代表人訴訟制度在維護公共利益方面存在諸多不足。

      三、當前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之架構

      現代社會社會關系高度復雜化,社會利益日趨多元化和分散化,同時社會組織、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又呈現出集體化、集團化特征,即便是基本的權利義務也不再專屬于特定的個人。筆者認為,有關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應當包含這樣的內容:

      (一)"雙軌制"標準。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與個人利益行政案件二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與之相應,我們應該用不同的判斷標準來界定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即實行"雙軌制"標準。一方面,對于個人利益行政案件,仍然使用"直接利害關系"標準;對于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則適用"值得保護的權益"標準,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擬制主體。

      (二)公民個人。近幾年來我國"民告官"案在訴訟目的方面開始涉及到公共利益,順應這一形勢賦予公民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是當代行政民主、公民參與行政活動的一種表現。

      (二)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共同組織的設立宗旨是維護共同利益和成員利益,因此當行業或者成員利益受到行政行為侵犯時,應當賦予社會團體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代表組織就該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三)人民檢察院。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國家法律的的執行和實施進行監督;同時,檢察機關還有代表公益的特征。檢察機關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具有合理性和實際的可操作性。因此,對于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檢察機關應當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要主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是輔助主體。

      參考文獻:

      [1]章劍生,現代行政法基本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黃學賢,王太高,行政公益訴訟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4]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5]安和紅,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J].西北民族大學碩士論文,2011。

      行政公益訴訟范文第4篇

      關鍵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可行性

      對于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傳統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單軌制保護模式,即由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來維護環境公益。然而,對于沒有監督與制約機制的公共權力,其權力本身的擴張性和腐蝕性,是每一個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僅僅依靠道德力量所無法改變的。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其利益的保護同樣受到制約。盡快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的巨大潛力,是促進我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健康發展的趨勢。

      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概念的界定

      環境公益訴訟指致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公民、環保組織或特定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外的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它只是一種與訴訟目的及原告資格有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一方為特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此處所指的特定國家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它最有權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及個人可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為管理環境的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按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3.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或抽象行政行為。

      4.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而非提訟當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依據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成為鼓勵公民參與環境管理,加強對破壞環境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減少因環境糾紛導致社會問題的重要手段。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建立,主要理論依據體現在以下兩點:

      1.環境法中的環境權理論認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擁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具體而言,就是有在良好,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有在環境保護方面監督、檢舉、控告和訴訟的權利等。因此,公民的環境權利遭到行政行為侵犯的時候,不管是否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均有權提訟,要求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權理論的興起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

      2.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作為人類生活所必需的要素來說,乃全體公民的共享資源和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對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損害;國家是基于全體共有人的委托而行使管理權的,因而政府作為委托人有責任管理好這些財產。

      當行政機關只注重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對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現象漠然視之,行政機關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何公民、組織或國家特定機關均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政府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履行其職責或管理環境的義務。

      環境作為一種社會公共利益,與每個人的利益都息息相關,環境法是一種社會法,從社會法理的觀點而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社會法思想為底蘊,具有社會法理基礎。

      三、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在我國,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可行的。

      (一)必要性

      在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環境問題的危機不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生活遭受到嚴重侵害,而且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針對環境公益問題,我國實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單軌制保護體制。這種體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體制紊亂和軟弱、行政監督缺位與低效、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另外,政府環境管理行政部門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的片面性,甚至行政權利本身對環境公益構成侵害,不能實施保護環境的行政行為??梢?,這種單軌制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尋求解決這種弊端的方法就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積極吸納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環境管理,以期改變環境保護不力的狀況。

      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方式是預防為主,在立法上,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時就容許公民采用訴訟等司法手段加以解決,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侵害。由于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護環境,民眾必須參與環境行政行為和環境司法過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基于我國單軌保護體制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力以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需求,我國有必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政府行政行為上,進行監督制約,在立法上,肯定公民參與保護和監督環境公益的程序,在渠道上,暢通環境公益訴訟,以便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環境。

      (二)可行性

      我國已經存在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時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這些在法律上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就體現了公民有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缎淌略V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些規定體現了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的精神,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精神依據。由此可見,人民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程序對政府機構行為和權力形成強制性約束,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

      2.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

      隨著我國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熱情空前提高。另外,社會的各種民間環保組織和非政府環保組織將一定范圍內個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對政府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對政府環境行政權力具有一定的監督性。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眾基礎。

      3.國外經驗可以借鑒

      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為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例如,在美國,環境法中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稱作公民訴訟,即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保局提出訴訟。這種訴訟方式完全廢除了原告適格理論,原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受到違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在英國,檢察長是唯一在法庭上代表公眾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護人。私人不能直接提起組織公共性不正當行為的訴訟,只能請求檢察長的同意,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德國、法國的“越權之訴”“客觀之訴”實際上也是類似于美國集團訴訟的模式。

      實踐證明,國外的公共訴訟對于維護公民的環境權、提高環境質量、實行法治發揮了極大作用,而且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也積累了經驗,我們可以吸收其中的精華,并與我國的本土資源相結合,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

      另外,我國已有公益訴訟的案例,這些案例從程序上、實體上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提供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奠定案例基礎。

      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和政府單軌保護環境不力的狀況以及民眾要求參與環境管理與監督的社會現實,有必要盡快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而我國已經具備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軟環境,具有可行性。從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出發,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綠中美.環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張明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芻議[J].法學論壇,2002;(6)

      [3]趙慧.國外公益訴訟制度比較與啟示[J].政法論叢,2002;(5)

      行政公益訴訟范文第5篇

      【關鍵詞】西方國家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制度模式 借鑒價值

      面臨嚴重環境污染問題并正在積極尋找治理途徑的中國,已有成功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實踐,但對是否全面創設公益訴訟制度仍頗有爭議。借鑒西方國家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模式,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依法治理我國的環境污染,已成為一條刻不容緩且極具實踐價值的路徑。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分析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一般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違法,且有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重大環境損害后果,依法提訟,要求法院確認特定環境行政行為無效或相關行政機關怠于履行特定行政職責的訴訟形式。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行政公益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行政法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選舉權保護、環境保護等具有公共利益背景的案件往往被采用行政公益訴訟方式。

      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法律性質來看,它為一種對事不對人的客觀訴訟,目的主要是審查特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監督行政權的運行。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法律特征來看,因其是構成行政公益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故必須遵守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取用價值來看,多數國家都認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解決環境問題的良方之一。

      環境保護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特別依賴于政府的行政行為。在中國現行的環境行政保障體制下,環境行政行為的缺失與錯位、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甚至是權力尋租等因素,都導致行政權力不能有效地承擔起維護環境公益的重任。盡管中國的學者和立法者還在熱議中國是否應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問題,但中國近年來已先后出現了一系列環境公益的行政訴訟案件,其說明了環境行政領域中的行政爭議正在日益加劇。司法實踐已經向立法者提出了一個緊迫的現實問題,即法律應當如何為當前日益突出的環境行政爭議提供適當的救濟手段。因此,中國急切需要一個集中處理環境行政糾紛,維護公共環境權益的保障制度。

      西方國家有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比較分析

      現代各國為了解決自己面臨的各種公益問題,紛紛建立了自己的公益訴訟體制。在環境公益保護方面,尤為突出。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美國較早建立了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公民訴訟制度。在具體的環境立法中,美國明確規定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單行法律是1970年制定的《清潔空氣法》。該法律第7604條規定:“除了7604 (b)條以外,任何人可以代表自己提起一項民事訴訟:(1)任何人(包括美國政府和憲法允許的其他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指控其違反了或正在違反(A)本法規定的排放標準或限制或(B)環境保護局局長或各州所頒布的有關上述標準或限制的命令。(2)環保局長,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規定的不屬于環保局長自由裁量領域的行為或義務?!?972 年的《清潔水法》又在第505 條中明確把公民訴訟的原告界定為“其利益被違法行為影響或可能被影響的任何人”。在此后的美國聯邦環境立法浪潮中,絕大多數的聯邦環境法律都包含了公民訴訟條款。

      按照英國法律規定,檢察總長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同樣,其也可以依職權,為公共利益而主動請求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私人只有在不正當行為已經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受損或很有可能受損的情況下,才可能尋求救助。如果司法長官拒絕行使其職權,個人就可以請求司法長官讓他自己去督促訴訟。如果司法長官允許,就可以由他提訟,但的目的并非為自身,而是為一般公眾的利益。

      在大陸法系各國中,法國、德國、日本等國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各有特色。日本曾經是世界上環境公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為解決環境公害問題,日本在完善原有訴訟程序的同時,設立了民眾訴訟。在日本,要想提起環境方面的行政公益訴訟,有兩種途徑。一種是依正常程序提起撤銷之訴,再由法院的判例突破《行政案件訴訟法》的一般規定,獲得原告資格。另外一種方式是利用民眾訴訟的方式。

      德國法律通過兩個途徑來實現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一是建立 “公益代表人制度”。德國的《行政法院法》第35條設立了聯邦行政法院檢察官;第36條規定了公益代表人,規定他們可以為維護公益參加案件的審理。二是以立法的方式賦予環境保護團體訴訟權能,在環境保護領域規定了“團體訴訟”。

      在法國,就環境行政訴訟而論,針對國家在行政上的過失、不法行為、不作為或者在環境污染監測、監督管理方面的嚴重疏忽、缺失行為以及違背法律法規的行政措施等,任何環保團體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要求確認、撤銷或采取管制措施的行政訴訟。雖然環保團體訴訟的初衷是保護該團體整體或團體部門成員整體的環境利益,不同于社會整體的環境利益,但不管怎樣,這類訴訟明顯帶有公益訴訟的特征。①

      西方國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對中國的借鑒價值分析

      通觀西方國家己經建立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及實踐成果,我們不難發現其在鼓勵公眾民主參與環境保護,有效監督行政機關的環境執法行為方面,發揮了積極的效用。這對于我國構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頗具借鑒價值。

      首先,從原告資格和條件來看,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并逐步放開原告資格與條件已基本成為各國相關制度發展的通行做法。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資格不明確,正是中國構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障礙之一。從各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來看,一般為普通公民、社會團體和特殊的行政組織。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賦予更廣泛的社會主體以原告資格。在原告資格的確定標準方面,一是可以借鑒各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中充分體現原告資格廣泛性的普遍做法,以賦予普通公民、一般社會組織原告訴訟資格為主體,以賦予人民檢察院或特定的行政機關原告訴訟資格為補充。二是引入以公告登記方式確定訴訟代表人制度,在可以選擇的前提下,選擇最有利于保護公共利益的原告。三是把原告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作為確定標準,排除原告提起因自身利益而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訴訟。

      其次,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來看,西方國家在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中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尚未將公益訴訟設定在受案范圍之內。作為一種客觀訴訟,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一般只能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時候方可提起,各國環境法在這一問題上均十分慎重。鑒于此,在我國,行政機關的具體環境違法行為原則上都應當處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但是,為了避免法院以各種理由拒絕受理案件,公共利益因此而得不到維護和保障,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

      再次,從訴訟類型來看,西方國家的相關訴訟類型基本相同,都是盡可能地為相對人提供一種有效的救濟手段。在中國,盡管法律沒有嚴格規定,但學界一般認可將行政訴訟劃分為主觀和客觀訴訟兩大類。其中,客觀訴訟就屬維護客觀法律秩序功能的行政訴訟類型,客觀訴訟又可分為公益訴訟、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執行訴訟等。我們認為,中國應當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類別,參照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訴訟類型的更新,建立完善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體制。主要目標就是對目前已基本成型的訴訟類型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化,并授權法院在特定情形下采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訴種。

      第四,在減少司法成本方面,中國可以借鑒西方國家注重司法效能的經驗,創新性地把行政復議設置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前置程序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取向目標完全一致,即“督促執法而非執意與主管機關競賽或令污染者難堪”②。從各國的司法實踐來看,設立必要的前置程序,有助于行政機關的自查自糾,并讓其在原告前有自查自糾的機會,從而更完美地實現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目標。如果沒有前置程序的過渡,直接極易造成行政機關對其職責的懈怠,也容易產生濫訴的弊端。

      最后,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費用承擔來看,合理的費用承擔制度對構建訴權的保障和制約雙重機制十分重要。為防止原告因基于訴訟費用的考慮而放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大多數國家均對相關訴訟費用規定了特別的分擔機制,甚至還有獎勵措施。對我國來說,可取的方法是法院區別情況分別設定標準。對普通原告提訟的,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免除或減少繳納訴訟費用。在被告敗訴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判決被告承擔法定的訴訟費用,甚至包括原告合理的取證費用和律師費。對人民檢察院提起或支持相關訴訟的,法院可依法免除其訴訟費用。(作者分別為南京審計學院法學院教授;南京審計學院法學院講師)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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