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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收入
新準則將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合并計人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根據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一般的工商企業而言,營業收入通常對應新稅法中“收入總額”所指的銷售貨物收入、勞務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與營業收入相關的納稅調整項目主要包括:
(1)視同銷售收入。為了保證流轉稅征收鏈條的完整,避免造成貨物稅收負擔的不平衡及逃避納稅的現象,稅法將會計準則不確認為收入的一些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也要計入收入總額。如納稅人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捐贈、贊助、廣告、樣品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就形成了稅法與會計的差異,視同銷售收入通常應作為納稅調整增加的項目。如表1所示:
(2)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而稅收制度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因而,當二者對同一筆收入確認的時間有所不同時,便產生了稅法與會計的時間性差異。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按會計準則的要求,應在銷售行為發生時一次性確認收入,而稅法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所以,在銷售行為發生的當期,納稅申報時應作納稅調整減少處理;而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按照稅法規定確認應稅收入后,應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
(3)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如果符合這一條件,則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稅務處理,即調整減少銷售該產品取得收入10%的數額。
二、營業成本
新準則將主營業務成本與其他業務成本合并計入利潤表中的營業成本。根據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營業成本是指與營業收入相關的、已經確定了歸屬期和歸屬對象的費用。結合新稅法的規定,營業成本通常對應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稅前可以扣除的“成本”項目,包括與上述收入相配比的各項成本。
與營業成本相關的納稅調整項目主要包括:
(1)視同銷售成本。由于視同銷售貨物的成本不包含在營業成本的范圍內,因此視同銷售貨物的成本應作為納稅調整減少的項目。
(2)工資、薪金支出。新稅法規定了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取消了“計稅工資”的相關規定。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工資薪金制度,二是實際發放給員工。因而,在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工資、薪金支出項目不存在納稅調整項目。同時,按照新稅法的規定,企業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工資,可享受加計扣除100%的規定。因此,如果企業職工中有殘疾人員,則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減少。
(3)三項經費。對于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則規定了扣除標準。計入生產成本的三項經費的實際發生數在扣除標準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則應作為納稅調整增加的項目。如表2所示: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具體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結合新稅法的規定,營業稅金及附加通常對應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稅前可以扣除的“稅金”項目。是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企業繳納的各項稅金及附加。對于這一項目,會計與稅法的計算口徑一般是一致的,通常不存在納稅調整的情況。
四、銷售費用
一是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項目。計算會計利潤時,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用可按實際支出列支,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在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則不得扣除。此項目視不同情況作納稅調整增加(減少)處理。如表3所示:
二是產品質量保證計提的預計負債。按照準則的規定,銷售商或制造商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后,作為對客戶提供服務的一種承諾,企業要計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并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見,預計負債只是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還沒有實際發生,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實際發生、真實性、確定性原則,所以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得額時扣除,應作納稅調整處理。
五、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研究開發費用、印花稅等。計算會計利潤時,管理費用可以全額列支計人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有些費用只能按限定標準扣除或者在納稅時不得扣除。存在會稅差異的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計入管理費用的三項經費(會稅差異如表2所示)。
(2)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列入管理費用。但按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只能按限額扣除,超過限額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應作為納稅調整增加的項目。如表4所示:
(3)研究開發費用。按照新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條件的資本化,不符合條件的計人當期損益(管理費用)。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而計人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
的基礎上,允許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加計攤銷。這就形成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如表5所示:
(4)資產折舊、攤銷費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會稅差異見表6,無形資產攤銷的會稅差異見表7。
六、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主要核算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即不論貸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業支付的財務費用均應全額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如果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支付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部分,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這就形成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如表8所示:
七、資產減值損失
會計準則中界定的資產減值損失是指納稅人各項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基于資產的真實性和謹慎性原則考慮,企業發生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但根據新稅法的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這就構成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如表9所示:
八、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均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見稅法并不承認這一未實現的損益,同時形成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價值的差異。
九、投資收益
投資收益是指納稅人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按照新稅法的規定,企業的部分債權性投資收益和股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另外,由于會計與稅法對投資資產計量屬性的不同也形成了會計與稅法在這一項目核算上的差異。上述差異主要體現在:(1)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計人投資收益,但根據稅法的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因而該項目應作納稅調整減少處理。(2)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新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同理,該項目也應作納稅調整減少處理。(3)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按照新準則的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中投資企業應享有或應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收益。而按新稅法的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可見,稅法并不承認這部分未實現的損益。因而,該項目構成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在進行稅務處理時,如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結果為正數,則作納稅調整減少處理,反之,則應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
十、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核算的是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罰沒利得、政府補助利得、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捐贈利得、盤盈利得等。這些利得一般與新稅法應稅收人中的“轉讓財產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人”相對應,往往不涉及納稅調整項目。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的差額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同時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而根據新稅法的規定,企業的投資資產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見稅法并不承認這一未實現的損益。因而,對于計入營業外收入的數額應作為納稅調整減少的項目。
十一、營業外支出
營業外支出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有些支出稅法上不予確認。這一項目的會稅差異主要體現在:
(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收滯納金全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但按照稅法的規定,上述項目發生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上述項目應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
(2)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全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但按照稅法的規定,上述項目發生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上述項目也應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
(3)捐贈支出。捐贈支出可以分為公益性捐贈支出和其他捐贈支出。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對于其他捐贈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則應按發生額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而對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稅法允許按照會計利潤總額的12%進行限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則作為納稅調整增加處理。
關鍵詞:無形資產 差異 協調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6-0117-03
一、無形資產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具體表現
(一)無形資產的概念和范圍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稅法中規定,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二者的差異在于:一是作為投資性房地產中出租或為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使用權, 在會計中單獨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而稅法沒有對此劃分, 都按無形資產處理。二是在會計準則將商譽作為獨立于無形資產之外的一類資產處理。會計上不確認企業自創商譽為無形資產。稅法規定自創商譽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會計上規定每年對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進行減值測試,而稅法不允許稅前列支商譽在平時計提的減值準備,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才準予扣除。
(二)無形資產的計量差異
1.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通過“研發支出”賬戶歸集。企業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才能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首先在“研發支出”賬戶歸集,期末結轉至管理費用賬戶)。無法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當在發生時作為管理費用入賬。
稅法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自行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除此之外,還規定了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即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
例1:長江公司是集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上市公司,2009年4月1日新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為2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2萬元,開發階段支出18 萬元),新研究開發項目于12月31日達到預定用途。2009年沒扣除研究開發支出的稅前利潤為5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營業稅率為5%)。
會計處理 :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0 0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80 000
貸: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200 000
12月31日新項目達到預定用途的會計處理 :
借:無形資產180 000
管理費用20 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20 0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80 000
稅法處理:計入損益的是2萬元,可以扣除數20 000×150%=30 000(元)。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即按180 000×150%=270 000(元)進行攤銷。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假設以上無形資產會計與稅法攤銷期都為10年,殘值為0,則
2009年稅法上應攤銷額為180 000×150%÷10=27 000(元)
會計上應攤銷額:180 000÷10=18 000(元)
會計利潤總額:500 000-20 000-18 000=462 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500 000-30 000-27 000=443 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443 000×25%=110 750(元)
2.外購的無形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但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其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外購的無形資產成本以購買價款、支付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兩者差異主要體現在:一是計量基礎不同。會計準則對于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未來支付總款項的現值入賬;稅法則按照應支付的總款項作為計稅基礎。二是攤銷不同。會計準則將應付總額與其現值之間的差額,在未來付款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分別計入各年利潤之中;稅法不攤銷利息,因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2:2009年11月3日長江公司購買光明公司1項專利技術,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從購買當年末開始分五年平均分期付款,每年2萬元,合計10 萬元。假定該經濟業務在銷售成立日支付貨款,只需要支付8萬元即可。長江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無形資產80 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20 000
貸:長期應付款――光明公司 100 000
會計準則規定,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無形資產的入賬成本為8萬元。而在稅法處理上,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外購的無形資產,按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作為計稅基礎。稅法認可計稅成本為10萬元。計稅成本10萬元,大于賬面價值8萬元,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00 000-80 000)×25%=5 0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 000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無形資產
首先應區分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不具有商業實質兩種情況。
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并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會計準則與稅法均作為銷售處理,兩者處理方法一致。
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會計準則規定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而稅法要求按公允價值確定計稅基礎,視同銷售,將換出資產的計稅價格與計稅基礎之商的差額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有多種,如直線法、生產總量法等。采用的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 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或確定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得攤銷。
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攤銷費用, 準予扣除。如企業采用其他方法,需作納稅調整。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一般應予以攤銷,而對商譽不得計算攤銷費用。另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分期攤銷。
兩者的主要差異表現在:一是對于無法預見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無形資產,會計準則規定,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只在期末進行減值測試;但稅法規定,攤銷時間不能確定的無形資產,按不低于10年攤銷。二是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視為會計估計變更,按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處理。而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攤銷壽命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于會計期末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當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時,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無法確定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不攤銷價值,但是采用計提減值準備的形式確定期末凈值。當無形資產預計可收回的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由于二者對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處理不同,其結果是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假設企業在未來會計期間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可抵扣,則會計上應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這樣會減少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增加公司本期的利潤和本期應交所得稅額。
二、無形資產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影響
(一)造成納稅和征管成本上升
從納稅人角度來看,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間的差異,使得同一經濟業務受到不同制度的管轄,納稅人既要貫徹執行會計準則中的規定,又要依法嚴格納稅,財務核算和納稅調整的成本都增加,尤其是部分調整事項復雜難懂,操作繁瑣,耗費了大量的人財物力。
從征管方的角度來看,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使得監管難度加大,增加了征管成本。現階段應稅所得的確定一般以會計利潤為基礎調整得出,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越多,意味著稅務部門越需要在大量的調整數據中去查證納稅申報的真實性。這不僅增加了對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專業性的要求,也增加了稅務檢查的工作量。
(二)為企業避稅提供了可能
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我國稅法也一直處于不斷的修正與變動當中,與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難免出現一些的疏漏和不規范之處。而現行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又以國際會計準則為改革方向,強調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性,未能主動與稅法法規取得協調,兩者存在差異,相互缺乏協調性,再加上稅法本身存在一定的漏洞,為企業操縱利潤、偷逃稅款提供了空間可能。一般說來,企業往往會通過大量的差異調整項目調減會計利潤,使得應稅應納稅所得額遠遠低于會計利潤,以達到逃避納稅責任的目的。
(三)為財務舞弊創造了條件
在會計準則與稅法不存在差異的情況時,企業虛夸財務指標將直接導致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額高于其應納稅額,也就是說,當企業通過財務舞弊來增加會計收入時,付出的代價是多納稅款,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制約企業提供虛假財務信息。但是,當會計準則與稅法出現分離時,兩者間存在的內在牽制機理就會被割斷,企業能利用會計方法的可選擇性和稅法與會計處理兩者間的差異進行人為操作,在增加會計利潤的同時,不增加甚至同時減少納稅額。
(四)增加了納稅人的涉稅風險
由于目前稅法的某些規定不夠明確,納稅人與征管部門的基本立場存在一定的對立,兩者對其中部分的涉稅事項認定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定的出入。此外,目前使用中的納稅申報表調整項目過多,填報復雜,即使是專業人員也不能保證絕對準確,更何況我國財會人員的整體素養普遍不高。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很可能因為認識上的分歧或者一時疏漏等非主觀原因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法逃稅,增加了納稅人涉稅風險。
三、無形資產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協調對策
無形資產會計和稅法規范的經濟關系不同,這種差異的存在是客觀的。從我國的現狀來看,這種差異是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來進行協調。如果片面強調各自的獨立性,會產生較強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國應積極采取具體措施對無形資產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協調。
(一)相關政策制定部門之間應加強溝通
我國的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制定分別歸不同的部門管理,在制定相關法規時這些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合作,財政部門在制定會計準則時,既要滿足會計報表的報送要求,又要滿足規范納稅基礎的需要。于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稅法制度時,應最大限度的與會計保持一致,使得納稅調整項目保持在最低的限度,降低實際征稅的難度。因此,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協作的重要前提是兩個不同部門的主動溝通與協調。盡管我國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的制訂屬于兩個不同的職能部門,但都是由政府制訂,兩部門之間的溝通具有一定的溝通優勢。加強管理層面的合作,制訂法規前后主動溝通協調,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差異,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效率損失,可以提高無形資產會計制度和稅法法規協作的有效性。
(二)稅法應適當放寬對企業選擇會計政策的限制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會計報表時所采用的具體原則、方法和程序。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資產的有形消耗和無形損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稅法對企業無形資產攤銷的限制性規定非常嚴格。例如,攤銷時間不能確定的無形資產按不低于10年攤銷;攤銷壽命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這些規定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的難度。當然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稅法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傳的力度
會計準則將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以投資者、債權人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主。投資者、債權人注重會計信息的決策實用性,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注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以此來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會計準則中將投資者與債權人作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而對于稅收部門的會計信息需求關注較少。目前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涉稅信息的披露比較少,這樣不僅使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繳與監管方面困難重重,而且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也無法通過財務報表充分了解企業與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更無法理解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所以,增加涉稅信息披露是多方受益的一種協調方式。操作方法可以是在無形資產具體會計準則中增加納稅調整信息披露條款,或者單獨制定一些規范涉稅交易事項信息披露的具體準則,以確保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和稅法協調的有效性。
收稿日期:2011-06-21
作者簡介:張媛(1980-),女,山西太原人,講師,碩士,從事稅收和會計方向研究。
參考文獻:
[1] 侯益玲.無形資產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實務[J].會計之友,2010,(1):78-79.
摘 要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利潤”是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會計所得,而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又稱稅法所得)時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稅法規定,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關鍵詞 收入 會計制度 協調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的比較
(一)收入方面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新會計準則對收入新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注入。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新會計準則也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收入準則規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額。而稅法對于銷售商品的應稅收入確認與會計規定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例如有的企業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商品開出發票的日期確認收入,也可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但應該注意到,有的企業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是按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這樣可以起到推遲交稅的目的,從而影響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性。
2.非生產部門使用本企業產成品的差異。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貨物的,應作為收入處理,其價格按同類新產品同期市場價格確定。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則不符合收入確定原則,而是貨物的賬面價值直接由產成品科目轉入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相關科目。
3.銷售折扣(現金折扣)與銷售折讓的差異。稅法規定,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折讓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讓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折讓額另開發票,則不行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折讓的金額。而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的收入金額,即按總價法進行會計核算;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折讓在發生時沖減銷售收入。
4.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收入視為應稅收入,對于企業取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取得的非化生性資產捐贈,應按照合理的價格估價計入有關的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企業以膠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較大,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并應在相應期間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對有關的收益額及分期結轉的情況做出說明。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不視為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接受捐贈的資產一般會使企業的經濟資源增加,將其納入“資本公積”項目核算。
(二)費用方面的差異
1.工資、薪金的差異。稅法規定,(1)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即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標準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2)工資、薪金支出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資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當期應負擔的工資、薪金應全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2.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差異。稅法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標準的,應按計稅工資的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當期應負擔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3.業務招待費的差異。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即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4.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1)折舊年限。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都明確了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批準,可以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2)折舊方法。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從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表中予以說明。
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差異成因
(一)內容不同
稅法規范征稅行為和納稅行為,體現社會財富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制度注重會計核算行為規范,要求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二)目的不同
制定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為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信息。制定和實施稅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盡管兩者在使用的一些會計概念、原則和方法上有著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的不同,兩者有時會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做出不同的規范要求。
(三)處理方法不同
會計制度規定必須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中選擇一種作為會計核算基礎。而稅法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既要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和稅務機關征收當前收入的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征收管理方便,即稅法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
(四)適用原則不同
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如相關性原則、客觀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等。但基于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平原則、反避稅原則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則等,在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背離。原則的差異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
三、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不協調的影響
(一)造成納稅調整項目多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應計入成本和費用的,而稅法中不要求計入的,企業在納稅申報時需要調整,這一差異稱為永久性差異。當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不相同時,產生的納稅調整項目相應增加。有些納稅調整甚至影響企業的權益。
(二)使財務核算成本增加
納稅人既要遵循的企業會計準則,又要按照稅務部門要求不折不扣的納稅。使得納稅人的財務核算成本逐漸增大,有些差異復雜難懂,操作繁瑣,一些納稅人沒能準確理解這種差異而對其進行及時的調整,在無意中違反了法規,擴大了納稅成本。
(三)造成稅收流失
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成本費用方面的規定有很多不一致之處,而且稅法對于一些經濟活動沒有具體規定。企業在會計核算時,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將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支出全額計為費用支出,這樣造成了國家財政稅收的嚴重流失。
(四)易引起納稅雙方爭論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之間存在很多不協調和不一致之處。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環境下,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向著各自的發展目標和方向不斷的調整改革,二者的差異日益擴大,這其中存在著一定的客觀性和必然性。然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分離帶來了很多不得因素,例如增加了會計核算成本;誘導企業采用不當手段避稅等。所以,通過分析會計制度和稅法之間的差異來差異來研究一套二者協作的運行方式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優方法。
四、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處理方法協調
(一)加強部門間的溝通,明確會計制度和新稅法法規各自調整的范圍
我國的會計制度定部門為財政部,而稅法的制定部門為國家稅務總局,因而在各個制定法規時兩個部門間應該加強溝通,盡量使得財政部門制定出來的會計制度不僅能夠滿足企業會計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時,也能夠滿足納稅調整的需要;同樣的稅務總局制定出來的稅法制度也應該盡量使得企業的納稅調整工作降到最低。同時,在具體施行制定工作時兩個部門要加強查研究。在密切聯系企業實際的基礎上制定會計制度和稅法法規。在出臺每一個政策法規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準備,經過充分認證并且結合實際現實情況。
(二)強化會計制度建設,嚴格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以及處理方法的選擇
企業會計信息所披露的質量受到多重原則的限制,如相關性、實質性等,所以絕對可靠又準確的會計信息不太現實。因而在實際會計制度規定中應該綜合考慮多方面的需求,強化會計制度建設時要考慮使得會計信息能夠盡量滿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確會計制度相關信息一方面可以通過簡化年度會計報表、利用英特網實現財務報告的實時監控、提高會計自信披露的透明性來著手;另一方面,企業在做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時,應該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不能因為臨時的納稅核算而擅自調整會計處理方法。
(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的相互宣傳的力度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辦稅人員及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規協調的有效性。
(四)加快稅務會計的建設步伐,從根本上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
目前,稅務會計只是財務會計的一個分支,而財務會計不能完整、具體地反映稅收信息,不可能全面行使稅務會計職能。在此情況下,企業納稅仍然依賴于財務會計報表,必然導致企業辦稅人員申報納稅時缺乏專業判斷,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帶有盲目性。因此,有必要制定獨立的企業稅務會計核算制度,規范企業納稅行為,降低稅收征管難度。
參考文獻:
[1]論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表現及協調.今日科苑.2007(6).
[2]朱燕華.時代金融.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分析.2009(6).
摘 要 由于會計和稅法目標的不同,導致會計和稅法為實現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則、處理程序、處理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會計與稅法從客觀上講既有其各自的獨立性,又有著密切的聯系,二者不僅互相影響,而且互相作用。這就對財務會計工作和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給各自帶來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所以為保證會計體系的完整性和稅法的嚴肅性,協調會計與稅法的關系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企業資產損失在會計與稅法上的差異,著重從壞賬損失處理、各項減值準備處理等方面的差異展開探討。
關鍵詞 資產損失 會計處理 稅法 差異
一、企業資產與資產損失
所謂資產是指企業過去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的種類主要有貨幣資產類、非貨幣資產類以及對外投資類三種,其中貨幣資產類包括銀行存款、現金、其他貨幣資金、應收票據、應收款項以及預付賬款等;非貨幣資產類則包括企業內部的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以及生產性生物資產等;而對外投資類則是指債權性投資以及股權性投資。而資產損失則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實際所發生的、和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資產損失,具體而言其包括現金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存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以及其它自然災害與不可抗力因素所帶來的損失等等。
二、會計與稅法對壞賬損失處理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壞賬損失處理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檢查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如果有客觀證據證明其發生減值,則要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并計提壞賬準備。在稅法中則規定,納稅人所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按照實際發生額予以扣除,但納稅人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也可以提取壞賬準備金。由此我們可以分析,會計準則與稅法在處理壞賬損失時,有以下不同:
(一)確認條件的差異
根據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壞賬從主觀上講是指債務人出現較為嚴重的財務問題;逾期三年無法履行的應收賬款。從客觀上講,壞賬則是債務人較長時間內未履行其償債義務,并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依然無法回收的賬款。但是在稅法中,其針對壞賬的定義規定更為詳盡,與會計準則不同的是,稅法則做了以下限制性的規定,對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收賬款、應收票據),經依法確認后,應作為壞賬處理: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款項;2、債務人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款項;3、債務人遭受重大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款項;4、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款項;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款項。
(二)核算方法的差異
企業核算壞賬通常采用直接轉銷法與備抵法兩種方法。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核算壞賬損失只可以用備抵法,即企業要按照相應的方法對壞賬損失進行估計,確定壞賬準備提取比例,并將其計算當期費用,建立起壞賬準備。如果發生了實際壞賬,再對已提的壞賬準備以及對應的應收賬款進行沖銷。這種做法是會計核算配比原則的體現。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依法將其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或事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實行備抵法,按規定比例計提壞賬準備準予稅前扣除。由于企業的壞賬損失會對企業所得稅稅基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在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方面要注意規范壞賬處理核算方法的差異。
(三)計提比例的不同
對于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會計準則中并未做出十分明確的限制,企業可以按照現金流量、債務單位實際的財務狀況以及自身的經驗,將這些信息綜合分析后做出合理的估計。此外,對于以往所發生的應收賬款、計劃重組的應收賬款、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賬款以及其它已逾期但是并不能明確證明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不得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但是稅法中對這類情況的規定則相對寬泛,只是針對企業提取壞賬準備金的比例未超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千分之五做出規定,而且未具體的規定出應收賬款的所屬期間。因此,必然會產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
(四)計提范圍的不同
在稅法中有規定,企業要根據其年末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壞賬準備,不過稅法中還有規定,因非賒銷活動產生的關聯方間的往來款、應收債權等,不能提取壞賬準備金。而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則有較大差異,其不僅將應收賬款包含在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內,而且要求計提壞賬準備的內容還要包括企業的其它應收賬款。對于應收票據而言,因其出現壞賬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未包含在計提范圍內。
三、會計和稅法對其它各項減值準備處理的差異
(一)存貨跌價準備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要在期末全面清查存貨,如果存貨市場價值下跌,造成其生產成本高于售價,存貨無法適用于新產品的生產,導致存貨的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則要根據成本高出存貨可變現凈值的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對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以前年度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稅法則基于歷史成本原則考慮,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扣除存貨跌價準備金;如果企業存貨出現諸如轉讓或者其他流出企業的行為時,則在結轉存貨的計稅成本時,允許根據歷史成本來結算。對于之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跌價準備,要在轉回時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減。
(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對于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資產減值準則所確定的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按照應減記的金額計提減值準備。這其中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能轉回,在處理無形資產時,要將已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同時結轉。而在稅法中規定處理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后續計量,其中攤銷以及減值準備會對其損益金額產生影響。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要在計算攤銷額時將減值準備金額扣除。因為在稅前無法扣除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所以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不能將減值準備剔除;另外一種情況是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根據無形資產準則的相關規定,如果無形資產的壽命不確定,在持有這類資產期間無需攤銷,但要計提減值準備。在稅法中規定,如果無形資產的壽命無法確定,要采用直線法攤銷,則攤銷年限至少要大于十年。所以稅法攤銷期間要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期調減。如果本期計提減值準備,則要根據稅法攤銷額與減值準備存在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如果稅法攤銷大于減值準備,按照差額調減所得額;相反,如果稅法攤銷小于減值準備,則對所得額進行調增。
(三)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在會計處理中規定,可以將委托貸款作為持有至到期的投資項目加以核算,所以企業要比較委托貸款的本金及其可回收金額,計量委托貸款時取較低者,而且根據本金大于可收回金額的差值計提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在稅法中規定,不用估算委托貸款的可回收金額,只是針對因為債務人死亡、破產等無法收回的,在計算所得稅前將其作為財產損失予以扣除。
(四)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會計處理中規定,企業要在期末資產負債表日逐項檢查固定資產,如果其市場價格大幅下跌,并且有證據證明其實體已經損壞、將會被閑置、終止使用、陳舊過時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其回收金額小于其賬面價值,則要調減資產的賬面價值至可回收金額,其中資產減值損失即為減記金額,將其計入當期損益,并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是在稅法規定中,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項目,要以真實發生、據實扣除為原則,如果稅法中未明確規定,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所提取的準備金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參考文獻:
[1]米輝輝.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會計處理探析.會計師.2009(5).
[2]王為夏,姜海華.企業資產損失的稅務認定及其會計處理.中國管理信息化.2010(7).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法;協調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產生的原因
1 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目標不同。會計制度的目標,是對會計的計量、確認、記錄和報告給出相應的標準和指南,確保企業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投資人、債權人、企業管理者、政府部門以及其他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我國會計制度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針對我國國情做了修訂和完善,其目標呈現多元化的特征,但其根本點仍然應該是為投資者提供足以了解企業資產真實性和盈利可能性的有用信息。而稅法的目標主要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稅法遵循的有利原則,要求稅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足額取得財政收入,有利于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2 會計制度與稅法依據的原則不同。由于二者的目標不同,所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較大的差異。無論是會計核算還是稅款征收,原則都會決定方法的選擇,甚至是進行職業判斷的依據。原則的差異會導致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實際上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基本原則有相通之處,稅法會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是,基于稅法保全稅收和體現政策導向的要求,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某些基本原則上產生了背離。
3 會計制度與稅法遵循的假設不同。會計核算的四項基本假設包括: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會計核算對象的確定、會計方法的選擇、會計數據的搜集等都以會計核算的基本假設為依據,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目標的不同導致兩者在遵循這些假設時也存在差異。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相互協調的具體措施
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協調是一個相互協調的過程,會計改革與稅收改革總是相伴而來,會計和稅收都要適應經濟發展和經營的現實需要而各自作出相應的調整。從我國的現狀來看,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之間是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進行協調的,不能片面強調各自的獨立性,否則會產生較強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國應積極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對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協調,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1 相關政策制定部門應加強溝通。會計和稅收的制度制訂和日常管理分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在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很容易產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兩個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加強溝通合作是會計和稅收在規制上進行協調的一個重要保證。
2 改革與完善稅收與會計制度。稅收和會計制度與市場經濟靠得越近,兩者之間存在的差異就越有協調的基礎。對會計制度而言,要加快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趨同并軌的步伐,縮小“稅會差異”,要使會計在客觀真實地反映市場行為主體活動的前提下,在收入確認和納稅扣除方面盡量減少差異項目,真正體現會計對稅收的基礎作用。就稅收制度而言,制定稅收法規應盡可能地減少對市場行為主體的扭曲作用。當然,稅收法規的制訂仍應以努力保持稅收收入的穩定入庫為前提。
3 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傳的力度。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辦稅人員及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有效性。
4 選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協調發展的混合模式。結合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這幾年我國會計改革的步伐較快,2006年新頒布的會計準則已基本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而會計國際化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也是我國發展的需要。因此,目前稅制的改革和完善應借鑒國際慣例,從保護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出發,從更高層次地體現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社會成員的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科學結合的需要出發,稅法要主動向會計準則靠攏,有限度的允許企業進行職業判斷和會計政策選擇,逐步采納會計準則的一些精神。另外,對于我國會計處理還不規范、甚至存在規制空白點的業務類型,首先要規范和完善會計制度的建設,并同時考慮與稅收的協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