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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主流媒體的合作
一是從2011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在中央電視臺一套上午《新聞30分》欄目,播出15秒“中國馬都-天堂草原錫林郭勒”旅游宣傳廣告片,播出時間覆蓋旅游旺季。
二是從2011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在旅游衛視《有多遠走多遠》欄目每晚21:05——22:00中間插播和《行者》欄目每晚22:30——23:30中間插播同步播出錫林郭勒旅游宣傳廣告片,時長2.6秒,首播、增播各153次。
三是在北京西單商場LED大屏幕播出錫林郭勒旅游宣傳廣告片,規格10米X4米=40平米,從2011年5月起至10月播出,每天早9:30——晚21:00,廣告時長3.5秒(總時長30秒),每天播出120次。增播:西藏拉薩貢嘎、靈芝國際機場,甘肅中川、敦煌、嘉峪關機場3.5秒,5—7月LED廣告。
四是在上海南京路世紀廣場LED大屏幕播出錫林郭勒旅游宣傳廣告片,2塊廣告牌,規格10米X6米=60平米,從2011年5月起至10月播出,每天早7:00——晚22:00,廣告時長3.5秒(總時長30秒),每天播出120次。增播:西藏拉薩貢嘎、靈芝國際機場,甘肅中川、敦煌、嘉峪關機場3秒,8-10月LED廣告。
二、精心組織旅游主題活動
我們繼續把分散式舉辦的旅游節慶活動統籌整合、統一冠名為“錫林郭勒天天那達慕”,著力打造“天天那達慕”旅游知名品牌;2011年全盟策劃擬組織開展70余項以蒙元歷史文化、馬文化、民俗風情為內涵的“錫林浩特國際游牧文化節”、阿巴嘎旗哈日阿都旅游文化節”、“蘇尼特駱駝文化節”等旅游節慶活動。
三、加強區域旅游合作
進一步加強“九市一盟”區域旅游合作,聯合開展跨區域旅游宣傳,擬在合作區域的地方電視臺播出錫林郭勒旅游形象廣告片,進一步落實和推進區域旅游合作相關事項。
四、充實完善旅游宣傳品
——設計制作“天堂草原錫林郭勒—天天那達慕”宣傳冊。把全盟2011年度旅游主題活動、產品、四季線路,旅行社和旅游景區的聯系咨詢方式一并交待給旅游企業和游客;同時將此宣傳冊配置到盟內各大賓館、飯店,起到宣傳、引導作用。
——刻錄《天堂草原—錫林郭勒》旅游形象宣傳片光盤10000盒;設計、印制《天堂草原—錫林郭勒》旅游形象宣傳片外包裝精裝和簡裝兩種,其中精裝3000盒、簡裝7000盒,廣泛用于2011——2013年各類旅游宣傳推介活動。
——策劃、設計、制作《錫林郭勒旅游交通圖》、《錫林郭勒自駕游手冊》和資料袋。
五、積極開辟新的客源市場。
——積極響應參加自治區旅游局組織的,統一宣傳促銷活動,借助國際國內促銷平臺,提高我盟旅游知名度。
——積極策劃我盟赴主客源地的旅游宣傳促銷活動。組織有各旗縣市(區)旅游局、旅行社、A級景區、旅游商品生產廠家、營銷人員及演藝團體、媒體記者參與的赴我盟主客源地及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和區域旅游合作地區開展的旅游宣傳促銷活動。
——繼續刊發北京東花園擎天柱廣告,宣傳內容分為冬季和夏季兩大塊,覆蓋全年;同時策劃、聯系在“京沈高速”的顯耀位置增設擎天柱廣告。
——選擇在北京地鐵站等繁華地段打燈箱廣告,進一步加大我盟在主客源地的宣傳促銷力度。
六、加大盟內旅游宣傳力度
——繼續刊發錫林浩特機場廣告牌,充分利用空中走廊這個宣傳窗口,加大錫林郭勒旅游宣傳,宣傳內容分為冬季和夏季兩大塊,覆蓋全年。
——繼續與盟日報社合作出版《錫林郭勒旅游》專版,及時我盟旅游業發展建設成就和信息,同時與錫林郭勒電視臺、錫林郭勒日報社、錫林郭勒晚報、錫林郭勒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合作,通過新聞播報、開辟旅游專欄、專題采訪等形式,加大對我盟旅游的宣傳推介。
七、積極主動借勢進行宣傳
——選擇適宜的時間由盟旅游局組織邀請國內具有影響力的新聞媒體、國內各大旅游企業、攝影攝像創作者同仁來錫采訪、踩線、考察增進了解、擴大宣傳。
——交通臺的宣傳,通過這一平臺在第一時間把我盟旅游節慶活動、旅游產品、線路,資訊和廣告直接傳送給游客。
八、做好各項相關工作
一是做好旅游形象宣傳廣告語和形象標識的收集、匯總工作,此項工作截止于2011年3月1日,力爭在3月10日之前把匯總和篩選后的形象宣傳廣告語和形象標識提交局領導審閱。
二是做好2010年度旅游對外宣傳稿件的統計匯總工作,此項工作截止于2011年2月25日,力爭在3月20日之前把匯總后的內容提交局領導審閱。
三是委托內蒙古電視臺制作的15秒我盟形象電視廣告片,力爭3月10日前提交局領導審閱。
九、業務培訓工作
一是于4月份舉辦攝影、通訊等人員培訓班,培訓人員由各旗縣市區旅游局工作人員組成并參加培訓。
二是4月份組織盟攝影家協會的部分攝影記者、攝影愛好者召開旅游圖片資料座談會,并簽訂圖片征用協議,進一步更新和充實圖片資料。
2011年錫林郭勒盟旅游宣傳促銷經費預算
一、新聞媒體宣傳費用:1143.95萬元+61.2萬元
(一)央視廣告片制作播出費用:1093.95萬元
1、一套新聞30分,
6個月: 13.4萬元/2次/天X6月/單日=1093.95萬元
2、15秒廣告片制作費,50萬元。
(二)其它媒體宣傳費用,計61.2萬
1、自治區旅游局整體旅游宣傳廣告,31.2萬元。
①旅游衛視《有多遠走多遠》和《行者》欄目2011年5——9月自治區補貼后費用20.4萬元;
②北京西單商場LED大屏幕2011年5——10月自治區補貼后費用5.4萬元;
③上海南京路世紀廣場LED大屏幕2011年5——10月自治區補貼后費用5.4萬元,
2、中國旅游報,內蒙古日報《旅游版》等報刊雜志平面媒體宣傳費15萬元。
3、內蒙古廣播電臺,上海、天津交通廣播電臺等廣播媒體宣傳費15萬元。
二、“天天那達慕”主題活動,90萬元
一是錫林郭勒國際馬術耐力賽策劃、組織、活動費用80萬元。
二是擬將2011天堂草原錫林郭勒——天天那達慕啟動儀式固定在錫林浩特市,擬補貼費用1萬元。
三是將天天那達慕固定在西烏旗蒙古漢城景區,每場次擬補貼500元,夏季4個月舉辦120場次,擬補貼6萬元。
四是擬在我盟南部旗縣選1家“牧人之家”舉辦天天那達慕,每3天舉辦一場,3個月舉辦30場次,擬補貼3萬元。
三、區域旅游合作費用,20萬元
進一步加強“九市一盟”區域旅游合作,印制宣傳資料5萬元。
組織參與“九市一盟”區域旅游合作推介會。5萬元
進一步落實和推進區域旅游合作相關事項;在九市一盟合作地電視臺互播旅游專題片或廣告片,10萬元。
四、充實完善旅游宣傳品,22萬元
1、重新設計制作“天堂草原——錫林郭勒”旅游宣傳折頁、旅游交通圖和資料袋,12萬元。
2、策劃、設計、印制“天堂草原錫林郭勒——天天那達慕”日程表10萬冊,同時覆蓋錫林郭勒日報、晚報和錫林郭勒廣播電視報和盟內外各大賓館、飯店。5萬元。
3、刻錄《天堂草原—錫林郭勒》旅游形象宣傳片光盤10000盒;設計、印制《天堂草原—錫林郭勒》旅游形象宣傳片外包裝精裝和簡裝兩種,5萬元。
五、開辟新客源市場,35萬元
1、參加由自治區旅游局統一組團赴上述地區開展的統一宣傳促銷活動等15萬元
2、我局組織的促銷團,赴我盟主客源地開展的錫林郭勒草原旅游宣傳促銷活動等20萬元。
六、盟內旅游宣傳,23萬元
1、錫林郭勒日報《旅游專刊》10萬元
2、錫林浩特機場廣告牌,年租金40萬元,其中西烏旗、東烏旗、錫林浩特市(各1塊)、多倫縣(2塊),計5個地區X7萬元=35萬元,我局支付5萬元。
3、從6月起至8月底,在錫林郭勒廣播電臺蒙、漢節目和交通臺播打旅游廣告,8萬元。
七、其它形式的宣傳, 100萬元
1、“請進來”活動:組織邀請國內具有影響力的新聞媒體朋友、國內各大旅行社同仁來錫采訪、考察和指導,在增進了解的同時擴大宣傳,30萬元。
2、北京東花園收費站前我局旅游廣告宣傳牌,13萬元。
3、擬建“京沈高速”擎天柱廣告,17萬元。
4、北京地鐵站1、4號線上打2個季度的廣告, 40萬元。
八、做好各項相關工作,13.4萬元
一是旅游形象宣傳廣告語和形象標識的獎勵6.4萬元。
二是2010年度旅游對外宣傳稿件的獎勵2萬元。
三是圖片資料更新、充實和征用,費用5萬元。
電視作為現代信息社會中最有影響力的媒體,在影響消費者決策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三亞學院的品牌營銷,肯定離不開電視媒體。
1廣告目標:提高三亞學院的品牌認知度。即引起公眾對三亞學院的注意和形成基本認知。
2廣告內容:品牌形象廣告。目前最常用的品牌形象宣傳廣告有實力宣傳廣告、信譽宣傳廣告和觀念宣傳廣告三種類型。三亞學院應該結合自己不同的宣傳目的,在廣告的主題和創意上要有所區別,根據以上三種品牌形象宣傳廣告的類型,做不同的品牌形象廣告版本。
3媒體選擇:中央電視臺。在多數中國人心目中,把中央電視臺播出的節目視作中央發出的聲音,在中央電視臺播出的廣告很大程度上獲得同樣權威的光環效應,這將為學院的實力和質量帶來更高的信任。因此,三亞學院想在社會樹立品牌高校的形象,應該與央視強強聯合,向社會傳達自己是有實力、上檔次、值得依賴和具有特色的民辦高校。但是,與央視匹配影響力的是高額的廣告投入,并且具體電視臺和欄目的選擇也直接關系到廣告投入的效果。因此,在選擇具體媒體時要量入而出,建議選擇央視綜合頻道,新聞頻道,或教育頻道中的一個到兩個。
4投放策略:采取長時期的低密度的品牌形象廣告展播。一個大學品牌形象的樹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只有進行持之以恒的整合的品牌形象傳播,才能有理想的效果。很多的民辦高校都是在招生季節到處都能見到廣告,而招生季節一過,廣告立刻全部消失。這會給受眾一種商業化太濃的印象,不利于學院形象的樹立。因此,三亞學院的電視廣告投放應該保持長期和穩定。但是,電視廣告的投入成本較高,在經費因素的制約下,只有在電視臺套數和播放頻率的壓縮上下點功夫,把節約下的經費投入到一個穩定的長期的欄目中去,對不同創意版本的品牌形象廣告,做長期的低密度的輪回播放。
二、報紙廣告策略
報紙目前依然是大眾傳播的重要載體,并且報紙有傳播信息相對比較詳盡,易于保存等優點,是學院傳播一些理性信息的重要媒體。
1廣告目標:說服學生和家長選擇三亞學院。即讓學生和家長在全面深入理性的了解學院之后,能夠認同和選擇三亞學院。
2廣告內容:采用理性訴求方式,做學院的實力宣傳廣告。宣傳三亞學院在硬軟件資源方面的綜合競爭實力,并介紹本校的特點、文化、各種發展機會,以吸引學生選擇就讀本校。
3媒體選擇:選擇生源地集中區域的有影響力的地方性報紙。中央級報紙如《中國教育報》、《中國青年報》等,廣告費用相對較高,但是受眾達到率卻不一定很高,所以,效果不如分散不同區域,投放有影響力的,閱讀率高的地方性報紙,如湖北的楚天都市報,河南的大河報等,這些報紙受眾到達率高,且費用相對便宜。
4投放策略:招生前后的短期高密度投放。作為配合招生的有效手段,讓學生和家長了解、認同、選擇三亞學院。
三、戶外廣告策略
戶外廣告,通過大副的圖片文字吸引過往人群,具有醒目和沖擊力強的特點,還有的顯著優勢是長期展示和內容的隨時更新。因此,戶外廣告有利于加強相關人群對三亞學院的認知度和形象定位。
1廣告目標:提高三亞學院的社會認知度,提升品牌形象。3.2廣告內容:品牌形象廣告。采用感性訴求方式,主要側重向社會傳達學院的辦學理念、精神和文化等,增強公眾對學院的認同感,提升品牌形象。
2投放地點:集中投放在三亞市及其周邊地區。出于廣告投入和產出效果的考慮,三亞學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在全國各地,做大型的戶外廣告。三亞學院,應該充分利用三亞是全國著名度假旅游目的地的區位優勢,把戶外廣告集中投放在三亞市及其周邊地區。具體投放在迎賓大道三亞學院路段、三亞灣路段、鳳凰機場、以及著名景區附近的高速路旁,還有7路公交車身等。
3投放策略:采用長期戶外廣告的方式介紹學院的辦學理念和卓越進程等,樹立學院品牌形象。
四、網絡廣告策略
網絡廣告,由于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傳播范圍極其廣泛、靈活、成本低、感官性強等得天獨厚的優勢,是現代媒體廣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1廣告目標:配合其他傳統廣告媒體,優化媒體組合,取長補短,使受眾獲取更豐富更全面的廣告信息。采取感性訴求方式,通過挖掘和激發受眾心中相同的情感,使他們對三亞學院產生更多的好感和認同。
2廣告內容:針對不同類型的受眾及心里偏好,制作不同創意風格和表現形式的廣告。展示學院的風采、特色,以及招生政策等信息內容,可以通過拍攝校園風光和學生學習生活狀況的系列圖片,也可以專門制作校園宣傳片和微電影等視頻,但不管是什么形式,都是要新穎,有特色,增加吸引力,讓人看了想點擊,并且簡單易記。
東部旅游節日在即,全城熱銷海岸生活
7月22日,在廣東省文化廳和深圳市鹽田區政府主辦的“首屆亞洲少兒藝術花會暨廣東省少兒藝術節”即將召開,在“東部旅游文化節”同時開幕的喜人背景下,鹽田的旅游旺季和置業已經到來。隨著萬科東海岸和心海伽藍的陸續開盤,東部家居生活不斷朝著海岸新時尚升級。云深處悄悄入伙等好消息啟發人們,鹽田需要宣傳,鹽田需要更加時尚的海風吹拂。
二、合作優勢
《××周刊》,先鋒時尚為東部海岸生活沖浪領航
同是7月22日,全球時尚生活資訊,白領精英讀本《××周刊》正式創刊。《××周刊》是深圳市公開發行的全彩色銅版紙印刷、在深莞兩地同時發行、直投的第一張周報,經過7月8日試刊后,受到讀者和業內外一致好評。證明這一獨特嶄新媒體深受市場歡迎。用精美的圖片、優美的文字、精確的策劃,《××周刊》為鹽田生活傳遞信息。
三、媒體互動
《××周刊》與分眾液晶電視互動,開創最新傳媒模式
為了充分傳達東部海岸生活氣息,更加準確鎖定白領、金領人士置業鹽田,《××周刊》與名震全國的分眾傳媒機構聯手,在遍布深圳、東莞的高檔寫字樓、高尚酒店、住宅等電梯間開辟液晶電視廣告。凡在《××周刊》投放特殊版位整版彩色廣告的客戶都將同時得到分眾傳媒贈送的滾動播出的一周每天48次每次5秒的宣傳廣告,產生更為廣泛的傳播效果,達到其它任何媒體無法做到的事半功倍之效。
四、報道方法
全景描繪鹽田生活,為置業東部展示立體畫卷
1、介紹鹽田簡史:概括山海鹽田,幾年巨變
2、描述旅游東部:處處美景處處家的環境
3、譜寫豪宅頌歌:聆聽海、山無與倫比的天籟
4、展示成熟配套:記錄時尚小鎮故事
5、圖說東方夏威夷:動感都市的社區廣告
五、其他配合
全面互動,《××周刊》期待合作
1、 采訪國土局、交易中心領導介紹鹽田規劃與發展藍圖
2、 組織看樓專車免費服務
3、 贈送老板、總經理專訪文章
4、 請中介公司、專家暢談置業鹽田的多重優勢
珍惜自己的血汗錢,保衛父母的養老錢,守住子女的讀書錢,拒絕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多危害,投資理財需謹慎,不盲從宣傳廣告,不聽信他人誘導,不眼紅高額回報,不落入陷阱圈套。
非法集資招數多、仔細辨別防騙局、高額回報不可信、項目真假需分清、免費旅游藏陷阱、網絡詐騙要當心。
高息誘餌不動心、老板實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儲不大意、熟人熱心不輕信、違規吸儲不參與。
原告宋榮生
被告南通市旅游局
被告南通郵政局廣告商函公司(以下簡稱廣告商函公司)
原告宋榮生訴稱:本人在2000年9月為應征南通市郵政局征集明信片稿,經反復構思、精心策劃后,創作出了一幅 “南通濠河新景風光” 攝影作品,該作品至今尚未發表。被告南通市旅游局為其宣傳之用,在2001年4月26日第21期的“中郵專遞廣告”上使用該幅照片。這期專遞廣告由被告南通市旅游局編制,被告廣告商函公司承辦。兩被告未經本人許可,擅自使用本人的攝影作品,嚴重侵犯了本人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請求判令兩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并承擔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開支。
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在聽證中述稱:我局是政府機關,有對外組織宣傳我市整體形象和旅游促銷的職能,但不存在牟利行為。
被告廣告商函公司辯稱:我公司僅是廣告的者,廣告內容由廣告制作者南通市旅游局提供,在履行合同時,我公司已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侵權行為。
綜合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本案主要有如下爭議焦點:1、原告宋榮生拍攝的“南通濠河新景風光”照片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 2、假如宋榮生拍攝的該幅照片屬于攝影作品,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在宣傳廣告中使用“南通濠河新景風光”照片是否屬于合理使用;3、被告廣告商函公司作為廣告經營者是否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經營行為是否具有過錯;4、假如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南通濠河新景風光”照片的著作權,被告的賠償額如何確定。
原告宋榮生就其訴訟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①“南通濠河新景風光”照片原件與底片;②兩被告共同制作的2001年4月26日第21期的“中郵專遞廣告”原件;③費發票復印件。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就其陳述主張提供了《南通市旅游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認為旅游局不是牟利性企業,具有政府賦予的旅游宣傳促銷的行政職能。被告廣告商函公司就其辯稱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①郵政廣告合同書一份,以證明該公司是接受南通市旅游局的委托南通旅游內容的廣告,合同中明確約定廣告內容由南通市旅游局提供。②2001年4月26日第21期“中郵專遞廣告”實樣復印件,以證明廣告實樣(黑白底稿)由南通市旅游局確認。③汪軍、姜莉的證人證言,以證明廣告商函公司已盡合理注意義務。④2001年4月26日第21期“中郵專遞廣告”一份,表明該廣告與廣告樣稿相同,沒有改動。⑤郵政資費表;⑥印制廣告成本的復印件。
「法院判決
綜合原被告的舉證和雙方質證意見,法院對本案的事實確認如下:
2000年6月初,為準備出版南通風光明信片,南通市攝影家協會受南通郵政局委托,向該會會員征集反映南通新形象的攝影稿件。作為南通市攝影家協會會員,原告宋榮生經過精心構思、選景,利用工地腳手架取景,于2000年9月底拍攝了一幀展示南通濠河風光及主城區新建筑風貌的“南通濠河新景風光”照片,照片捕捉住了云彩及風力的瞬間變化,展示了濠河清亮秀美的自然風光,主城區標志性新建筑南通電視塔位于黃金分割線上,與另外幾幢極具特色的高大建筑一起點綴在綠茵環抱的濠河邊,倒影在如鏡的水面上。宋榮生將此照片作為應征稿件提交給南通市攝影家協會,該照片至今尚未公開發表。2001年4月17日,被告南通市旅游局與被告廣告商函公司簽訂郵政廣告合同書,雙方約定由南通市旅游局委托廣告商函公司南通旅游內容的郵送廣告,規格為16開兩版,發行量為3.6萬份,廣告單價0.44元,總計15840元,廣告商函公司免費加印4000份。廣告內容由南通市旅游局提供,廣告商函公司未經南通市旅游局同意,不得改動廣告內容,廣告采用黑白樣稿由南通市旅游局簽字,并與合同一并存檔。合同簽訂后,廣告商函公司根據南通市旅游局提供的廣告內容制作了黑白樣稿,其中包括“南通濠河新景風光”照片,并經南通市旅游局相關負責人簽名確認后,于2001年4月26日彩頁印制為中郵專送廣告第21期,總第166期“南通旅游”,后隨《南通廣播電視報》向社會發送。該廣告在“觀光休閑到南通”的文字說明下方即使用了原告拍攝的“南通濠河新景風光”照片,未指明該照片攝影者的姓名和照片的名稱。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南通郵政局廣告商函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南通濠河新景風光”作品。
二、被告南通市旅游局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南通廣播電視報》和《南通日報》(中縫除外)上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聲明,其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被告在規定期限內不予刊登,則由原告以被告的名義刊登道歉聲明,內容也須經本院審核,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南通郵政局廣告商函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宋榮生人民幣5000元,雙方互負連帶責任,該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0元,由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南通郵政局廣告商函公司負擔208元,其余由原告宋榮生負擔。
「評析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一、原告宋榮生拍攝的“南通濠河新景風光”照片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宋榮生是該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智力創作成果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具備三個條件:1、獨創性。獨創性是構成作品的靈魂,它要求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構思創作完成的;作品的表現形式或內容同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不相同,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須體現作者一定的創作高度。2、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3、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進行復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攝影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并非所有的照片都能成為攝影作品。只有達到一定創作高度、具有獨創性的照片,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本案中,涉訟的“南通濠河新景風光”照片由原告宋榮生經過精心構思、選景,從一個恰當的取景角度,記錄下南通濠河風光和主城區新建筑的風貌,并通過對云彩的多彩瞬間和建筑物在水中倒影等藝術效果的捕捉,生動地反映了南通城市建設的新形象、新風采,以及南通城市的標志-濠河如畫的風景。該照片已不單純是自然風景與城市建筑的簡單再現,而是生動形象地反映出南通的標志性景觀,凝聚了宋榮生的創作智慧,該幅照片已達到了一定的創作高度,應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攝影作品,原告宋榮生作為該作品的作者,對該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
二、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在旅游宣傳廣告中使用原告的“南通濠河新景風光”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一般情況下,他人使用該作品應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相應的報酬,但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也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否則會不利于我國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即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該條第七項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之一。國家機關“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須有四個前提要件:一是他人的作品已經發表;二是在合理范圍內使用,不得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三是為了執行公務活動的需要;四是應注明作品及作者名稱。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即構成著作權侵權。
我國的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和軍事機關。本案中,被告南通市旅游局是服務性的政府機構,不是牟利性的經營企業,屬國家的行政機關,符合國家機關“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主體要件。南通市旅游局的工作職能在于管理好本市的旅游資源,服務于本市旅游的發展,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僅應限于其內部管理之中。南通市旅游局為制作對外旅游宣傳廣告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顯然不應視為合理使用的范圍。本案中宋榮生被其使用的“南通濠河新景風光”照片只是作為應征稿件提交給南通市攝影家協會,尚未公開發表。所以南通市旅游局的使用行為不屬于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不經著作權人原告宋榮生許可,使用其未發表的攝影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亦未注明照片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構成著作權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被告廣告商函公司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其廣告經營行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從事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本案中,被告廣告商函公司受被告南通市旅游局的委托制作有關南通旅游內容的郵送廣告,并用彩頁印制為中郵專送廣告,隨《南通廣播電視報》向社會發送。本院認為,廣告商函公司屬被控侵權廣告作品的出版者,其印制、發行彩頁專送廣告行為的法律性質屬出版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的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廣告商函公司制作并被控侵權的廣告作品的行為,應當理解為是一種相關的出版行為。廣告商函公司雖然同南通市旅游局約定廣告利用的文字、圖片內容由南通市旅游局負責,其設計制作的“中郵專遞廣告”實樣復印件也經南通市旅游局有關負責人確認,但對廣告所涉內容的合法性審查是廣告經營者應盡的義務,南通市旅游局提供“南通濠河新景風光”攝影作品作為廣告用圖片,既未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也未表明該作品為其所有,廣告商函公司仍予以出版,作為專業的廣告制作者,顯然對該攝影作品來源的合法性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