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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期的審批
1、基層員工、班組長請病、事假,3天(含)以內的,由主管審核,廠長/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由主管、廠長/經理審核,分管副總/總監批準。
2、主管級管理人員、廠長助理請病、事假,由廠長/經理審核,分管副總/總監批準。
3、廠長、部門經理請假,分管副總/總監審核,總經理批準。
二、請假類別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請的假期。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有關人員的批準方可離崗,未經批準擅自不到崗或離崗的,以曠工論處。病、事假期間不計發薪資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時來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在上班后1個小時內委托他人或以電話向其部門主管或廠長(經理)請假批準方可,并由其部門主管于4小時內向人事行政部報備,員工在事后補辦請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此種情況每人每月最多不超過一次)。
2、婚假
①轉正后的員工結婚可申請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主管、廠長審批后持有效結婚證書及戶口本到人事行政部辦理請假手續。
②員工申請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書二個月之內申請。
③員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喪假
公司員工的三代直系親屬(嫡親父母、子女、配偶、嫡親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死亡證,享受三天有薪假。
4、傷假/公假
①員工因工作受傷,必須在受傷的兩日內持本人書面《事故報告》(傷情嚴重的,可由部門辦理)交廠長或部門經理簽字認定為工傷假方可,并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②傷假必須由區級以上醫院(或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診斷書或證明。
③傷恢復后,不論休假假期是否滿都應主動復工,否則以曠工處理: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按有關規定發放。
④公司批準的脫產參加會議、培訓學習、陪護住院員工等均屬公假。公假期間員工工資按本人基本薪發放。
5、探親假
①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回家探親,省內員工年探親假10天以內,省外員工視路程遠近探親假10-20天,探親假期中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不另計。
②探親假一年只能申請一次,當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計:申請探親假的員工應在公司生產經營淡季分批休假,并須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廠長/經理審批,人事行政總監批準。
三、規定及說明
1、公司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在部門/廠,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請假天數超過5天(不含)的,其工資順延一個月發放。
3、職務人制度:特殊崗位員工、部門組長及以上人員,在請假前需安排好職位人,否則不予批假。
4、所有請假手續原則上均由本人親自辦理,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休假,不得電話請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況要求續假的員工,應按規定辦理續假請批手續。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公司續假的,應在第一次實施休假結束前提報部門主管、廠長/部門經理,經同意后方可實施續假,回來辦理續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的證明,續假假期超過三天的,廠長/經理應提報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請假期限內提前回到崗位者,應在當天辦理銷假手續。
7、無正當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崗位上班著,部門主管應及時將相關人員名單上報廠辦或人事行政部,對部門主管蓄意隱瞞的,按《員工手冊》第八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給主管記過處分。
8、公司員工,如因個人原因經常請假而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對其進行崗位調整。
9、請假最小時間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案例:
某市油田職工張某,1993年2月退休。退休后張某仍住在某市。1995年8月,張某持兩年回原籍探親臥鋪火車票4張,計人民幣670余元,要求油田予以報銷。油田勞資部門向其說明職工退休后的探親路費由自己負擔,企業不予報銷。張某對此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單位給予報銷探親路費。仲裁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裁決對張某的請求不予支持,維持油田不予報銷探親路費的決定。
專家評析:
1981年10月13日,國家勞動總局就黑龍江省勞動局《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復函(勞險字[1981]62號)指出,《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不適用于退休退職職工。1989年1月23日,勞動部《關于職工退休、退職后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給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人事部的復函》(勞險司函[1989]1號)再次明確指出,關于退休退職職工是否享受探親待遇問題,我們同意廣東省勞動局關于不能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親待遇的意見。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應回其家屬所在地休養,不再存在與家屬兩地分居的問題。有探親假才能享受探親假的有關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后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假待遇,因而探親路費自然也不能報銷。國家制定的規范和協調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一般都有其明確的適用范圍和對象。像職工探親假待遇,包括時間、路費報銷標準、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報酬等,作為職工的一項重要工時休息和福利待遇,是以在職職工為對象的,是企業的生產性而不是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即只對在生產工作崗位的在職職工施行。退休退職人員不再是企業生產工作崗位上的職工,不應再享受這項待遇。
關于出國探親的請假條范文一
尊敬的主任:
根據國家和單位關于探親假的有關規定,我擬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休出國探親假x天。請給予批準為盼!
致此
敬禮!
請假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關于出國探親的請假條范文二
尊敬的XX:
我叫xxx,今年xx歲,系xxxxxx員工。我計劃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出國探親,時間為1個月,望批準為盼。
致此
敬禮!
請假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關于出國探親的請假條范文三
尊敬的XX:
由于本人父母都在國外居住,常年見不到父母,現特申請出國探親請一個月,請假時間: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望上級領導請假為盼。
致此
敬禮!
1、請病假審批手續:
教職工請病假,病假兩個月以內的,須有所在地中心醫院以上證明;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有市(縣)及以上醫院或指定就醫醫院轉給上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本人寫出請病假書面報告,附上醫院證明(醫院出具的證明只作為病假的建議),三個月以內直屬學校由學校審批,其他學校由學校簽署意見后報鄉鎮(街道)中小學校審批,三個月以上報教體局人事科審批備案。
請病假的教職工須準假后(急病例外)才能離校,否則無特殊情況作曠工處理。
2、婚、喪假
教職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進行。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鼓勵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教職工婚假由本人申請報告,附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報學校審批。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請喪假,喪假天數按政策規定為3天(除路程假外)。
*市縣內的不給路程假。教職工婚、喪假由所在單位領導審批。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3、產假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1)正常分娩,給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九十天產假內;(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計算,難產或雙生的,增加產假十五天;(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二十至三十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五十天。七個月以上早產按正常產假處理。以上產假期限間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晚婚晚育(女24周歲以上)的,男方可以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但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執行。
不按計劃生育要求的女教職工正產五十六天;難產或雙生以上的七十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的流產的女教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15天的小產假休息時間。無節育措施造成流產的,假期工資待遇按病假處理。
4、妊娠期
妊娠期間的女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
女教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妊娠,經醫保定點醫院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間按病假工資處理,不影響調整工資。如若保胎時間超過半年的,晉級時間需比正常情況推遲一年。
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教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按病假工資處理,也可以計入正常產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5、哺乳期
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教職工,學校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女教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6、哺乳假
根據學校的工作性質,學校不實行哺乳假。
7、事假
由于教師實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允許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請事假3天及以下必須經學校(直屬學校、鄉鎮街道中小學校)批準后才能離校。請事假4天以上,須本人申請,直屬學校、鄉鎮(街道)中小學校簽署意見,報教體局人事科批準后方可離校。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作曠工處理。
8、符合探親假條件的往返路費報銷
(1)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固定工(包括合同制長期工)與配偶不在一起(戶籍為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待遇;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探親待遇。但教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探親待遇。
(2)按有關規定,教職工探親假應在寒暑假進行。
(3)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后,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4)教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待遇一次。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探親待遇一次。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第四年)享受一次。
(5)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就近路線的車船費(一般普通客車、火車硬席、輪船四等倉、市內公交票額)回所在學校報銷。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船并在中轉地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在學校現行規定的標準內,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客房床位的住宿費。在往返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普通房間床位住宿費憑據報銷。
(6)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就近路線往返普通車船費額,在本人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百分之十]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額可以給予報銷。
(7)教職工探親假審批手續。要求探親并符合報銷條件的教職工,需寫申請探親報告(寫明探親對象、地點、起訖時間)、單位領導審查簽署意見。探親期滿應及時回單位工作,對無故超假的,按曠工處理。
(8)教職工探親假報銷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
9、婚喪假、病假、產假、護理假、妊娠假、探親假等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10、教職工病、事假、曠工等均由學校領導負責及時做好登記工作,年終必須將病、事假超過三個月和存在曠工的登記表交教體局人事科歸檔。
二、教職工假期的福利待遇
1、病假待遇
(1)病假在二個月以內,固定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百分之十工資或崗位津貼15元,下同]全額發給,每請一天病假扣除一天月考核獎(含工資中月考核獎和校本考核獎部分,下同)、一天誤餐補貼,病假連續15天以上的,當月不發月考核獎;每月扣除的誤餐補貼以一半為上限,一個月的工作日按20.83天計算(下同),至全月扣完。未涉及工資項目全額發給(下同)。
(2)教職工連續請病假超過二個月不滿六個月的,除扣發月考核獎、一半誤餐補貼外,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固定工資的9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80%比例發給。
B、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照發,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80%比例發給。
(3)教職工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除扣發月考核獎、一半誤餐補貼外,從第七個月起還應扣發浮動工資30元,并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固定工資的7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同樣比例發給;
B、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發給固定工資的8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70%比例發給。
(4)病假工資最低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5)教職工工傷需在工傷發生一個月報教體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6)連續病假六個月以上的教職工,病假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教齡,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計算正常晉升工資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7)病假包括法定公休假和法定假,但不含寒暑假。
(8)有的教職工已連續病假六個月以上,并且已執行病假工資待遇,要求復工的手續是:本人寫出書面復工報告,附縣級及以上醫院或指定提出可以復工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提出意見,報市教體局批準后方可恢復工作,教體局批準后要試用半個月,如在試用期限內舊病復發,病假與前連續計算,除在復工使用之月可以發在崗工資待遇外,下月起又繼續按照六個月滿假期限間工資待遇執行。
(9)有的教職工連續病假雖然未滿六個月,但是為了領取有關補貼,在患病本來就沒有好,而是有意要求醫院開具復工證明,提前復工,工作不滿半個月,又請假,則應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2、產假假期工資待遇
正常產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全額發給。對計劃外分娩的按《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辦法。
3、事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30天以內(含30天)的,每天扣除本人日固定工資的5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的50%、兩天的月考核獎、一天的誤餐補貼;
(2)當年事假超過30天,從第31天起,按日計算,停發固定工資、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月考核獎和誤餐補貼。
(3)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周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除。
4、無故曠工的經濟處理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觀念,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樹立機關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體干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嚴禁工作時間上網玩電腦游戲、上網炒股等。
二、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05以前,下班12:00;下午上班2:35以前,下班6:00(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未在規定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或早退,未簽到又未事前履行請假或報告手續的視為缺勤。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和紀檢監察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干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后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因公或因私外出,應經股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直至縣局局長批準后報辦公室備案;因公或因私外出完畢后,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到縣外出差(辦私事)需延長出差時間不能及時辦理出差(請事假)手續的,經局長或分管領導同意后應在上班后一日內補辦,否則視同缺勤處理。對擅自外出、溜崗未參加考勤的,視同早退處理。經批準外出參加培訓或學習的,視同公務,履行報告手續。縣局領導班子成員外出本縣出差辦事須經局長批準后書面報辦公室備案方可。
四、請假手續辦理。1、工作人員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一天以內由股室負責人批準,兩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局長批準,并書面報辦公室備案。2、機關干部職工按以下規定享受公休假:(1)工作年限不滿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滿10年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滿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機關干部職工休年假須本人寫書面申請,股室負責人拿出安排意見,須經局長批準后,交至辦公室備案。工作人員年休假應在當年內休完,不計入下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根據有關規定按天給予相應的年休假補貼,事假可抵年休假天數。(2)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作假日團聚的(雙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探望配偶:每年給一方探親假30天;探望父母:已婚的四年一次,假期20天;未婚的一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分別累計團聚30天和20天的,不享受當年或四年一次的探親假;離職學習滿一年的可以享受探親假。(3)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45天,或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享受休假。(4)公休假可與婚、產、喪、探親假等合并使用。(5)工作人員婚假假期3天,男女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天;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五、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于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監察室對違反本考勤制度的行為每月進行匯總,并按縣局“問責五十條”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