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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只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注:趙濤、趙祖玄:《信息不對稱與機構操縱》,《經濟研究》2002年第7期。)
2.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注:莊序瑩:《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理論與實踐》,中國財經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頁。)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于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二、中外機構投資者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1.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于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紀末英國由于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于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后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托”、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于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于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于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準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于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并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臺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借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范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后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2.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于“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范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反觀我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范圍基本局限于國內,我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特征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并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注:李季、王宇編著:《機構投資者:新金融景觀》,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于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御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后,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1)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2)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托(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征,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托則是投資信托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3)風險投資信托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XXDR)”在近期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注:陳少波,《香港證監會批準發行三只零售對沖基金》,人民網2002年11月8日。)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三、對我國發展機構投資者的幾點思考
中國加快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全面展開:
1.推出適應市場并且已經成熟的基金品種。我國目前已經允許國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現在需要相應地推出合格的國內機構投資者進入國際市場的相應制度,即QDⅡ。QDⅡ的原理大體與QFⅡ相同,是在資本項目下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容許本地投資者往海外投資的投資者機制。在這一機制下,任何向海外資本市場投資的人士,均須通過這類認可機構進行,以便于國家的監管。在我國居民調整個人金融資產結構和對外投資的欲望不斷增強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既符合貨幣管制原則,又能疏通國內居民投資海外資本市場渠道的機制,顯然QDⅡ機制的推出順應了這種市場需求。其次,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在一段較長時間內不在二級市場減持的背景下,場外市場將成為國有股減持的主要戰場,在國有股最終可能上市流通的預期下,投資國有股必然可以成為一個獲利非常豐厚的選擇。實際上,現在一些民營企業特別是在近期成立的一些投資公司大肆吸納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其最終的預期在相當大程度上就包括轉讓國有股甚至是直接上市流通以獲取超額利潤。基于此,可以順應客觀形勢需要,推出針對市場公開募集的國有股、國有法人股減持基金,吸納對此有著強烈預期的資金。最后,風險投資基金和期貨基金也可以適時推出,以適應一些追求比較高的風險收益的投資者的需要。
2.進一步擴大市場。首先是擴大目前的股票市場的規模。在今后一段時間,要特別將大型藍籌股的發行放在重要地位,以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使得機構投資者有比較充足的投資對象。其次,要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包括可轉換債券市場,為機構投資提供一個比較安全的市場。最后,要加快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體系,特別是要加快創業板市場推出的步伐。雖然在目前的國際環境下,全球創業板市場發展遭遇到了一些困難,“但這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實際上是提供了更多的經驗和教訓,為小國創業板市場今后的發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借鑒作用。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內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第三條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當由境內商業銀行負責資產托管業務,可以委托境外證券服務機構買賣證券。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依法按照各自職能對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第五條第(一)項所指的條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二)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于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的條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于3名。
第八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資格申請文件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可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可在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后,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產品募集申請文件。
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產品募集申請文件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
第三章境外投資顧問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顧問(以下簡稱投資顧問)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根據合同為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提供證券買賣建議或投資組合管理等服務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一)在境外設立,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投資管理業務;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經營投資管理業務達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5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境內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擔任投資顧問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托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第十六條投資顧問應當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集合計劃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照基金、集合計劃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沖突的重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授權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投資顧問由于本身差錯、疏忽、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資產托管
第十八條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時,應當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銀行(以下簡稱托管人)負責資產托管業務。
第十九條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境外資產托管人負責境外資產托管業務:
(一)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設立,受當地政府、金融或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于1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或托管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境外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第二十條托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受托人職責:
(一)保護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集合計劃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告;
(二)安全保護基金、集合計劃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境內機構投資者,確保基金、集合計劃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入;
(三)確保基金、集合計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執行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確保基金、集合計劃的份額凈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六)確保基金、集合計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七)確保基金、集合計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確定并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以受托人名義或其指定的人名義登記資產;
(九)每月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情況,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對基金、集合計劃的境外財產,托管人可授權境外托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托人職責。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集合計劃財產受損的,托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托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托管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計劃資產,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二)辦理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保存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資金往來、委托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應當將其自有資產和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財產嚴格分開。
第五章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財產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五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集合計劃等方式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設立集合計劃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進行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
第二十六條申請募集的基金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選擇投資業績比較基準。
第二十七條基金、集合計劃應當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具。
第二十八條基金、集合計劃應當遵守有關投資比例限制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挑選、委托境外證券服務機構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交易傭金屬于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人的財產;
(二)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有責任代表持有人確保交易質量,包括但不限于:
1.尋求最佳交易執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傭金使持有人受益。
第三十一條境內機構投資者的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二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額度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根據市場情況、產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設定合理的額度規模上限,向國家外匯局備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相關手續。基金、集合計劃存續期內的額度規模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托管賬戶,托管基金、集合計劃的全部資產。
第三十五條托管人應當為基金、集合計劃開立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用于與證券登記結算等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托管業務。
第三十六條托管賬戶、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的收入、支出范圍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賬戶內的資金不得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定期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其額度使用及資金匯出入情況。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托管人提供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活動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一)變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二)變更投資顧問;
(三)境外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發生變更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同時報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十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60個工作日內重新申請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資格,并向國家外匯局重新辦理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申請、投資額度備案手續: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境內機構投資者運用基金、集合計劃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為等措施,國家外匯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資金匯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托管人違法、違規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做出限制其托管業務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托管人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2009年機構投資者業績分化空前
2009年是中國資產管理行業大復蘇的一年。盡管2009年A股市場呈現單邊上漲格局,但機構投資者之間的分化非常明顯。統計顯示,公募基金中,偏股型基金2009年最高收益率高達116.19%,而最低收益率僅有9.37%,竟然相差超過10倍,而在以往公募基金的排名中,即使呈現一定的差距,卻也在合理水平,一般難以超過30%。陽光私募基金中,最高收益率為192.57%最低收益率僅為10.55%。可見,私募基金之間的差距較公募基金更為明顯。
這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私募基金風格特征明顯,在牛市中穩健型和激進型私募或者不同行業偏好私募的業績差別較大;二是私募基金的倉位控制靈活,資產配置方面有較多選擇,而資產配置往往能對業績起到很大的影響,直接導致各私募基金的業績分歧嚴重。而公募基金由于受到排名壓力的影響,較多追求相對業績,倉位不能像私募基金一樣靈活調整。
我們認為,隨著機構投資者隊伍的不斷壯大,彼此之間的分化會越來越大。如何選擇較佳的機構投資者成為自己的資產管理人是擺在每個持有人面前的一大難題。
公募基金五佳:華夏、銀華、新華、易力達、華商
2009年,公募基金中整體業績表現較佳的基金公司有華夏基金、新華基金、銀華基金、華商基金和易方達基金等。
按照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的分類,華夏大盤精選基金以116.19%的高收益率名列開放式偏股型基金首位,同時也是全部公募基金的冠軍;銀華價值優選基金以116.08%的收益率名列開放式標準股票型基金業績冠軍;新華優選成長基金以115.21%的收益率名列開放式標準股票型基金業績亞軍、新華優選分紅基金以99.73%的收益率名列開放式偏股型基金第3名;易方達價值成長基金以102.9%的收益率名列開放式靈活配置型基金冠軍;華商盛世成長基金則以106.80%的收益率名列標準股票型基金第4名。
綜合來看,上述5家基金公司整體業績表現比較突出,除此之外,興業全球人壽基金、中郵創業基金、東方基金亦在2009年取得了不錯的投資收益。
私募基金五佳:撕價值、景良、開寶、龍騰、尚雅
2009年,陽光私募基金中業績表現較佳的機構投資者有新價值投資、景良投資、開寶資產、龍騰資產和尚雅投資等。
按照私募排排網的統計,新價值投資管理的兩只信托型私募基金粵財信托?新價值2期和粵財信托-新價值2009年收益率高達192.57%和156.47%,在全部可統計的陽光私募基金中名列前兩位;景良投資管理的深國投?景良能量1期以144.89%的收益率名列第三位;開寶資產管理的深國投?開寶1期以143.68%的收益率名列第四位;龍騰資產管理的深國投?龍騰以141.98%的收益率名列第五位;尚雅投資管理的深國投?尚雅4期以139.25%的收益率名列第六位、深國投?尚雅4期以134.46%的收益率名列第9位。
上述排名居前的陽光私募基金2009年的收益率全部跑贏了公募基金冠軍――華夏大盤精選。除了上述5家機構投資者的7只產品外,混沌投資管理的中融?混沌1號、美聯融通管理的深國投?美聯融通1期也在2009年取得了不俗的業績。
把握熱點、敢于重倉成功取勝關鍵
總結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成功經驗,主要概括為準確把握市場熱點、在市場猶豫時敢于重倉兩個方面。
2009年初,在金融海嘯的陰影尚未完全散去、經濟復蘇并不明朗的大背景下,敢于在資產配置中大幅提高股票配置倉位是取勝的一個關鍵。由于公募更多的是被動持倉,因此在這一點上,私募能夠做到的難度大于公募。而2009年表現最佳的陽光私募基金都是敢于重倉的投資人。其中比較典型的是景良投資、開寶資產和龍騰資產。公募中比較典型的則是華商基金、新華基金。
同時,2009年板塊之間的輪換速度較快,能否踏準節奏同樣關鍵。在這方面,公募中的銀華基金、易方達基金以及私募中的尚雅投資比較典型。
此外,也有一些機構投資者依靠自下而上的選股取得超額收益。公募基金中的華夏基金、私募基金中的新價值投資比較典型。
整體來看,部分近一年業績表現優秀的機構投資者,其2008年的跌幅較大,說明牛熊市轉換的行情中,機構投資者的業績延續性較低。如果2010年市場風格發生劇烈變化,也可能會給這些投資人帶來新的挑戰。
展望2010:看好產業轉型主題
展望2010年,2009最佳機構投資者對于2010年的行情表示出謹慎樂觀的態度。政策退出與經濟增長、通脹預期與經濟增長、結構調整與經濟增長之間的三大博弈決定市場將呈現復雜多變的震蕩格局。機構投資者普遍預計空間在2800點到4500點之間,震蕩應是2010年行情的主基調。
而對于投資主題,上述機構投資者主要看好經濟結構轉型帶來的新興產業投資機會,例如新能源、信息網絡、新材料、生物醫藥等行業。
2.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注:莊序瑩:《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理論與實踐》,中國財經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頁。)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于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二、中外機構投資者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1.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于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紀末英國由于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于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后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托”、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于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于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于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準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于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并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臺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借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范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后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2.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于“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范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反觀我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范圍基本局限于國內,我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特征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并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注:李季、王宇編著:《機構投資者:新金融景觀》,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于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御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后,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個人股票計劃和個人儲蓄賬戶。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托。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征,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托則是投資信托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風險投資信托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在近期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注:陳少波,《香港證監會批準發行三只零售對沖基金》,人民網2002年11月8日。)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三、對我國發展機構投資者的幾點思考
中國加快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全面展開:
1.推出適應市場并且已經成熟的基金品種。我國目前已經允許國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現在需要相應地推出合格的國內機構投資者進入國際市場的相應制度,即QDⅡ。QDⅡ的原理大體與QFⅡ相同,是在資本項目下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容許本地投資者往海外投資的投資者機制。在這一機制下,任何向海外資本市場投資的人士,均須通過這類認可機構進行,以便于國家的監管。在我國居民調整個人金融資產結構和對外投資的欲望不斷增強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既符合貨幣管制原則,又能疏通國內居民投資海外資本市場渠道的機制,顯然QDⅡ機制的推出順應了這種市場需求。其次,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在一段較長時間內不在二級市場減持的背景下,場外市場將成為國有股減持的主要戰場,在國有股最終可能上市流通的預期下,投資國有股必然可以成為一個獲利非常豐厚的選擇。實際上,現在一些民營企業特別是在近期成立的一些投資公司大肆吸納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其最終的預期在相當大程度上就包括轉讓國有股甚至是直接上市流通以獲取超額利潤。基于此,可以順應客觀形勢需要,推出針對市場公開募集的國有股、國有法人股減持基金,吸納對此有著強烈預期的資金。最后,風險投資基金和期貨基金也可以適時推出,以適應一些追求比較高的風險收益的投資者的需要。
2.進一步擴大市場。首先是擴大目前的股票市場的規模。在今后一段時間,要特別將大型藍籌股的發行放在重要地位,以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使得機構投資者有比較充足的投資對象。其次,要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包括可轉換債券市場,為機構投資提供一個比較安全的市場。最后,要加快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體系,特別是要加快創業板市場推出的步伐。雖然在目前的國際環境下,全球創業板市場發展遭遇到了一些困難,“但這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實際上是提供了更多的經驗和教訓,為小國創業板市場今后的發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借鑒作用。
3.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全面引入做空機制。在目前的中國證券市場上,只存在被動性做空,做多與做空難以形成良性發展,致使市場風險越來越大。而且,現存利益格局有進一步加強這種不平衡的趨向,主要是因為: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基于收取更高傭金的想法會誘使投資者做多;上市公司為了維護市場形象、通過配股及增發新股籌集更多資金也有引導投資者做多的意愿;管理層希望股票市場上漲以表現國民經濟良好發展的動向,以及股市上漲會帶來更多的印花稅等原因,也有維持市場向上的政策意向;幾乎所有的投資者也只有在“牛市”的大背景下才能獲得比較豐厚的利潤,因而內心也希望市場呈現持續的“牛市”,而一旦市場出現不同的聲音時往往會表現過激的反應,以至于提醒市場風險的言論經常受到惡意的攻擊。(注:筆者認為,2001年下半年以來,“海歸派”受到市場各界的強烈批評,可能是這個問題最明顯的表現。)改變這種狀況,降低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給予機構投資者良好的發展空間,必須全面引入做空機制。在目前做空機制的引入已經具備基本條件的市場環境下,最大的問題在于一些錯誤的觀念還主導著市場,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一種看法是,做空機制的引入可能導致市場進一步下跌,從而導致市場風險的進一步增加。實際上,因為這種想法的存在而反對引入做空機制,本質上就是認為,目前的市場本身就有進一步下跌的空間,市場價值仍然處于被高估狀態,因為做空機制的有效實施只能在價值高估的背景下進行。
4.革除證券投資基金的各種不良行為,完善基金治理結構。要解決上述問題,應該在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在基金準入方面進一步強化市場的作用,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法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打破現有基金公司的寡頭壟斷格局,實現基金業資源的優化配置。讓基金充分流動起來,基金持有人有權根據自己的要求選擇或變更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使不合格或不作為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基金托管人完全退出市場。借鑒國外特別是美國的成功經驗,積極嘗試組建公司型基金,并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廣。
【參考文獻】
[1]莊序瑩.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理論與實踐[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2]李季、王宇編.機構投資者:新金融景觀[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3]黃耀華.21世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與防范[M].廣東經濟出版社,2000.
[4]賀顯南.中國證券市場焦點問題研究[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關鍵詞:傳播與文化企業,機構投資者,風險投資,價值回歸
一、引言
國家“十二五”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綱要指出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使之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文化企業作為文化產業發展的細胞,文化企業及文化企業集團的發展狀況決定了文化產業發展的高度。文化企業要想發展壯大,必須借助資本市場,通過資本市場引入風險投資或者是機構投資者,幫助文化企業實現合理的市場定位。文化產業類公司利用風險投資和機構投資者的專業能力,使自身在公司定價、戰略制定、經營管理方面獲得更好進步。
傳播與文化類企業整體規模小、無形資產占比高導致估值難、市場運作水平低、贏利模式不清晰等原因,增加了傳播與文化企業價值評估風險。同發達國家的文化企業,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相對落后,規模小、技術創新不足、管理理念落后和文化專業性人才匱乏。截止2012年8月底,我國滬深兩市共有34家傳播與文化類上市企業,其總市值為2192.38億元,無形資產占比約為42%。由于無形資產的獨創性和獨占性,是的市場上很難找到替代品或類似產品;同時無形資產的盈利能力和經濟壽命因經濟環境、宏觀調控、市場同類產品企業的競爭,以及消費者的消費觀念、新技術的革新等表現出較大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張毅,2010)。正是由于傳播與文化類資產的特殊性,在其估值定價方面,更需要專業性的投資者。風險投資和機構類投資者,通常堅持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的理念,圍繞證券價值做出買進或賣出的決定。所以說,傳播與文化產業企業引入風險投資和機構類投資者對企業的管理、經營運作、市場定位具有很大的幫助。
機構投資者對于資本市場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重要的表現為機構投資者可以穩定市場。機構投資者作為理性投資者的代表,能對證券的內在價值做出正確估值;如果市場對證券出現估值錯誤,機構投資者就可以通過買進價值低估證券或賣出價格高估證券來穩定市場。歐陽瑞和曾愛婷(2009)以1999 年至2007 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數據構建面板數據,研究了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對股票收益率波動的影響,實證結果證明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與股票收益率波動負相關,機構投資者對我國股票市場起到了一定的穩定作用。
另外機構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公司的價值。石美娟和童衛華(2009)以2005—2007年后股改時期的公司數據, 研究了后股改時期機構投資者與公司價值的關系。研究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和公司價值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在后股改時期,機構投資者通過各種方式,促進了公司價值的提升。唐躍軍和宋淵洋(2010)選用2003-2007年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企業,對機構投資者持股變動對公司業績的影響進行了實證研究;研究結果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變動對公司業績具有顯著的正面影響。國政和阮青松(2010)通過收集2007年至2009年部分上市公司的數據,實證分析了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的關系。通過研究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與上市公司的公司價值之間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正相關關系,也就是說,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增加促進了公司價值的增加。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
本文以在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傳播與文化產業類企業為研究對象;研究所需數據取自wind數據庫、巨潮資訊及和訊財經網站。在選取樣本時剔除了如下的上市公司:(1)上市時所屬行業類別不是傳播與文化產業類;(2)財務報表資料不全或者披露不規范的公司。按照上述標準剔除后,共得到有效樣本18個;選用的傳播與文化產業行業是按照中國證監會(CS2RC)行業分類標準劃分。
(二)研究方法
首先,根據上市之前公司股東中是否含有風險機構投資者,把樣本公司劃分為含有風險機構投資者的樣本公司和不含有風險機構投資者的樣本公司。其次,根據證監會規定,公司首次上市發行新股,在初步詢價階段必須有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根據初步詢價的結果,得到樣本公司參與詢價的機構數量。最后,研究了機構投資者持股變化對公司股票收益率的影響。
1.對于上市之前是否含有風險投資者的界定
文章把在上市之前公司股東中含有風險機構投資者并且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傳播與文化產業類公司設為虛擬變量1;否則為0。虛擬變量0和1的判斷來自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本文所需要的招股說明書下載于巨潮資訊網。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的定義確定風險投資機構。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持有5%以上的股東的名稱中含有“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創業資本投資”則界定為具有風險投資背景的上市公司;此外,對于股東名稱中包含“高科技投資”、“高新投資”、“創新投資”、“科技投資”、“技術投資”、“投資公司”等字樣的公司,則通過查詢該股東的主營業務,若其中含有“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則其作為股東的上市公司也屬于有風險投資背景。
2.參與初步詢價的機構投資者家數
初步詢價是指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向詢價對象進行詢價,并根據詢價對象的報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及相應的市盈率區間。初步詢價的對象為發行人和保薦機構選擇的符合詢價對象條件的機構投資者(至少20家),而不是所有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
三、研究分析及結果
根據前文所作的分析,本文對樣本進行了分析,主要包括統計性分析、差異性檢驗和機構投持股變化對股票收益率影響。
(一)統計分析及結果
在把樣本公司劃分為含有風險投資者和不含有風險投資者的基礎上,本文研究這兩類樣本公司在上市首日和上市之后一定時期內的市場表現。風險投資者的參與表明被投資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資價值,這也從側面反映了被投資公司的市場判斷。本文重點研究了樣本公司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市場表現。從wind資訊金融終端數據庫提取的樣本數據,對含有風險投資者和不含有風險投資者的樣本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如下(見表3-1):
由上表的統計結果可以看出,上市之前有風險投資者參與的樣本公司在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股票價格的漲跌幅均小于上市之前沒有風險投資者參與的樣本公司。
為了研究風險投資者對文化企業上市后市場收益的影響,本文對上市之前有風險投資者和無風險投資者的公司在上市后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漲跌幅進行了差異性檢驗,結果如下表。
有差異性檢驗結果可以看出,只有在上市首日,上市之前無風險投資者參與的樣本公司的漲跌幅顯著高于上市前有風險機構投資者參與的公司。
本文同時研究了,樣本公司首次上市時,參與詢價的機構數量和上市后一定時期內的市場表現。機構投資者由于其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的專業分析能力,通常被認為是能夠增強市場穩定性的重要力量。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自身對上市公司價值的判斷和定位。我們選取了樣本公司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市場表現。具體結果見表3-3
從表3-3的結果,我們可以看出上市首日漲跌幅相對較大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漲跌幅相對較小;相反上市首日漲跌幅相對較小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漲跌幅相對較大。在上市首日漲跌幅接近的公司中,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的數量越多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漲跌幅相對越大。半強勢有效市場假說認為價格已充分所映出所有已公開的有關公司營運前景的信息,股票價格會對所有相關公開的信息做出迅速反應。由于各個機構投資者在信息收集分析、公司研究存在的差異使得他們對同一家公司價值的判斷存在差異。漲跌幅的大小,一方面反映了市場對公司價值的認可程度,另一方面表明機構投資者在促進公司價值回歸起到重要作用。
(二)機構投資者持股對文化產業收益率影響
機構投資者作為證券投資市場上一股活躍的力量,對于上市文化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機構投資者對上市文化公司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的幾個方面。一方面機構投資者作為專業性比較強的投資者,可以有效的發現證券市場上的投資機會進行投資,引導證券價格的理性回歸。前人研究發現機構投資者特別是基金投資者具有很強的價值發現能力,能夠發現股票市場上具有發展潛力的公司進行投資。如胡志勇和魏明海(2005)對封閉式基金重倉股的研究表明:封閉式基金具有較強的財務信息解釋能力,使得重倉股的價格發現機制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公開財務信息。姚頤、劉志遠和相二衛(2011)的研究結果表明,基金作為知情交易者有能力對未來價值進行預測,基金的投資體現了對于股票未來會計盈余的追求。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機構投資者中存在著諸多的非理,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股票市場的劇烈波動。比如機構投資行為中的“羊群行為”往往會導致股票市場大漲大跌的交易發生,增加股票市場的風險性。機構投資者作為專業的投資者還會利用噪聲交易者的市場情緒來進行投機行為,當市場出現系統性偏差導致資產價格偏離股票內在價值時。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機構投資者在一定程度上會發現投資價值促進價值回歸,同時也會利用投資情緒進行交易。對于文化傳媒公司來說,機構投資者的進入對于上市文化公司究竟會有什么影響呢?接下來主要討論的就是機構投資者持股行為變動與股票收益率的關系;我們借助機構投資者每個季度持股比例的變動和后續股票收益率來進行分析研究。
本部分數據來自萬得(Wind)數據庫,主要選取了2006年到2011年六年間每個季度的上市文化公司的股票收益率和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動數據進行分析。首先根據每個季度所有上市文化公司的機構持股比例的變動,上市文化公司進行排序,然后小到大平均分為三組。第一組為減持組,表明當季度機構投資者大量拋售上市公司股票的組合;第三組為增持組,表明當季度機構投資者大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組合;剩下的中間狀態為第二組中間組。接下來根據每個季度的分組情況分析上市文化公司在本季度之后的超額累計收益率(超額累計收益率以上證綜合指數的收益率為基準)。最后對每一組中的所有的股票進行加權平均得出表3-4。
表3-4反應了文化公司上市之后機構投資者行為與其股票收益率之間的關系。其中的超額累計收益率是指股票累計收益率減去上證綜合指數收益率的差額。從表3-4可以看出在機構投資者行動的當季度,三組之間的超額累計收益率具有非常明顯的差別。增持組的超額累計收益率要比減持組的超額累計收益率高4.35%,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機構投資的進入行為對于上市文化公司股價的沖擊作用。后面分別統計了1、3、6、9、12、24個月的超額累計收益率來看被機構投資者大量加倉的股票是不是會有比較好的后續表現行為。從結果來看,投資當季度之后的第一個月雖然增持組的股票收益率大于減持組的股票收益率,但是均已經明顯的低于整個行業的平均水平,三個月之后的股票收益率來看減持組與增持組的股票收益率基本上差異很小,但是我們也可以發現減持組和增持組的股票收益率都要明顯比中間組的收益率要高,造成這種結果的可能解釋就是不管是被機構投資者增持還是減持都表明該只股票受到了機構投資者的關注,這種關注可能會導致公司的股票收益率表現更好。
綜上來看,機構投資者并沒有表現出非常有效的預測能力,發現股票市場上被低估的股票進行投資。相反,機構投資的增持和減持的股票在之后的期間收益率表現非常的相似,并沒有出現明顯的區別。這與之前的很多文獻的結論有一定的差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機構投資者對于文化產業上市公司的參與度還不夠高,而且機構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的價值發現作用也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正因如此,機構投資者可以借國家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的東風,積極了解文化產業的運作特征和業務,發現具有發展潛力的文化企業,積極參與文化產業上市公司的間接管理,努力實現文化產業的更快更好的發展。
四、結論及建議
根據以上的數據和分析結果,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在上市之前有風險投資參與的傳播與文化產業企業,其上市首日及其后期的市場表現相對穩定,即風險投資參與的樣本公司的股價波動相對較小。這說明風險投資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穩定市場和促進企業價值的回歸。
其次,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數量,與傳播與文化產業企業上市首日及其后期的市場表現沒有顯著的關系。這可能是因為上市后股價的漲跌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個人投資者、交易者情緒、等等。
最后,在上市后較長時期里,機構投資的增持和減持的股票在之后的期間收益率表現非常的相似,并沒有出現非常明顯的區別。這說明機構投資者持股變動與其股票收益率也不存在顯著的關系。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認為我國傳播與文化產業類企業,要想實現企業價值的合理定位和快速發展,一方面積極引進風險投資者,利用風險投資在企業戰略、公司管理、成本控制及渠道擴展等方面的能力幫助企業發展;另一方面,引導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傳播與文化產業類上市公司,促進上市公司的價值發現作用,同時獲得較高的回報。
參考文獻:
[1] 張毅,2010,《文化創意企業無形資產評估問題探究》,《中外企業家》[J],第28卷第6期,121-126。
[2] 歐陽瑞,曾愛婷,2009,《機構投資考持股與股票收益率波動研究》,《武漢金融》[J],第11期,21-23。
[3] 石美娟,童衛華,2009,《機構投資者提升公司價值嗎?——來自后股改時期的經驗證據》,《金融研究》 [J],第9期,150-161。
[4] 唐躍軍,宋淵洋,2010,《價值選擇VS價值創造——來自中國市場機構投資者的證據》,《經濟學(季刊)》[J], 第9卷第2期,611-629。
[5] 國政,阮青松,2010,《機構投資者持股與公司價值的關系研究》,《經濟論壇》[J],第099期,163-166。
[6] 胡志勇,魏明海,2005,《財務信息解釋能力對價格發現機制的影響:基于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研究》,《金融研究》[J],第7期,67-75。
[7] 姚頤、劉志遠和相二衛,2011,《中國基金在投資中是否追求了價值?》,《經濟研究》[J],第12期,45-58。
[8] 李海英,畢曉芳,2012,《制度條件、機構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市場價值》,《經濟與管理研究》[J],第2期,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