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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概念;意義;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F7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5-000-01
根據交易方式不同可以將服務貿易劃分成廣義的服務貿易和狹義的服務貿易,狹義的服務貿易就是出口國以出口現實的服務過程來達到進口國的某種要求來換取經濟回報的交易方式。廣義的服務貿易就既包括了實際存在的交易過程,于此同時還包括服務出口方和服務進口方沒有直接交易的無形交易的過程。一般人們提到的服務貿易就是指廣義上的服務貿易。就是指一方出口其服務,另一方進口服務的貿易方式。服務貿易涉及的領域有160余種,其中金融、咨詢、旅游、交通運輸、IT技術和教育等行業是服務貿易的主要領域。
全球范圍內上所發生的服務貿易可以一般劃分為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過境交付。是說一個國家的服務者在國內像國外的服務消費者提供其需要的服務,比如利用通信、網絡或者郵電等方法提供的影音咨詢等方式。第二,境外消費。一個國家的消費者到另一個國家接受這個國家的服務者所提供的服務并支付給服務者報酬的形式,比如出境旅游和留學等。第三,商業存在。指一個國家接受其他國家的個人或公司來到本國進行投資、合作或者設立獨資企業和分部機構。第四,自然人的流動。指一個國家的自然人到另一個國家去提供服務,比如本國公司雇傭外國職員和來本國創業的自然人。以上四種交易方式,提供服務和交易服務的主要內容,消費服務所在的國別就是服務貿易的進口國,提供服務的國別就是服務貿易的出口國。
二、服務貿易對各國經濟的意義
如今全球經濟都在向服務性質的經濟轉變,服務貿易已經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新興產業,同時成為新的國際形勢下各個國經濟增長的動力。他可以把一個國家所具備的服務生產力轉換成可以和另一個國家進行貿易的價值形態,使本國的無形商品和無形資產國際化貨幣化,實現了增值價值的貿易方式,可以占用比較少的資源來實現更多價值的交易途徑。促進服務貿易的發展是各國實現本國經濟增長,加快貿易發展,提高本國國際競爭力的戰略選擇,在新時代對各個國家都有重大戰略意義。
如今服務貿易已經變成國際貿易舉足輕重的一個領域,在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中占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很多國家把服務貿易作為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和支柱產業戰略替換的重要手段。發展服務貿易可以提高國家外匯水平,加強對外經濟能力。有利于促進國內生產,提高人民就業率。擴大本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資本擴張。同時也會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經濟繁榮,而且可以轉移國內矛盾,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伴隨著當代經濟的發展,服務貿易的發展狀況已然成為評判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現狀和階段的重要標志之一,是國家國際競爭力和國民經濟水平的重要表現之一,加速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是作為各國調整經濟產業結構,增強服務貿易在全球范圍內的競爭力,促進國家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應對新形勢的戰略選擇。
根據世界銀行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世界國際服務貿易進出總額為72037億美元,到2014年增加到93494億美元,年均增長4.6%。其中旅游、交通運輸和金融所占比例最大,在2010年這三個領域占世界貿易總額的58.1%,到2014年三項占世界貿易總額的55.2%,四年之間下降了2.9個百分點。其中金融行業增長最快,由2010年的9643億美元增長到2114年的13119億美元,平均每年增長7.3%。
三、服務貿易的發展趨勢
1.服務在各國加速轉移轉移,加快了服務貿易的發展發展
新興的服務貿易在各個不同的國家之間的不斷轉移是如今世界經濟一體化化的最主要的一個特點。服務貿易的跨境移動,有很強的推動作用,當今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同時也帶動了世界服務貿易的一體化。大型跨國公司在世界全球大市場中組織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同時也必須有金融、運輸、通信等服務的支撐,引起了生產性的服務業在國際分工和產業轉移的過程中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移動的態勢。其次,由于IT技術的不斷進步,是交流更加方便快捷,更加促進了服務貿易在國與國之間的飛速發展。
2.世界服務貿易加速結構優化,新興服務產業發展迅速
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全球的服務貿易結構出現了特別大的改變,服務貿易的發展方向趨近于向資金密集型和知識技術密集型改變。同時,伴隨著世界的信息技術革命的快速發展,這些因素大大加強了服務貿易活動的可行性,加快了例如像IT技術、信息咨詢、財務管理和通訊等新興服務業的快速發展。全球的服務貿易將會慢慢從資源密集型和勞動力密集型的傳統服務貿易方式,逐漸向資金和知識密集型的現代化的服務貿易發展。
3.服務貿易的外包成為促進世界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后,國際服務外包行業增長迅速。在全球范圍內發包方仍然是老牌經濟強國如美國、日美和西歐各國。但是,接包方除了像印度、巴西、加拿大和新西蘭等國之外,像中國、俄羅斯、以及東南亞等地區都在積極的承接服務貿易的轉移和外包,正在成為新興的競爭者。服務外包的變化和服務貿易的全球化,已經變成了促進世界經濟一體化和拉動世界經濟增長的一臺強勁的發動機,并且也將會對世界經濟格局的變化產生深刻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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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服務貿易 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
一、國際服務貿易方式特點
國際服務貿易是指一國服務提供者向另一國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并獲得外匯收入的交易過程。服務貿易作為貨物貿易的輔助項目是二戰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科學技術的發展日益嶄露頭角,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隨著服務貿易的迅猛發展,多邊貿易的談判重點也正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貿易。“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s,簡稱GATS),服務貿易被正式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管轄范圍,對各國服務貿易,以及第三產業的發展都產生著重大影響。
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國際服務貿易通過四種提供方式被定義:過境服務 (C rossB orderS upply),即從一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境內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境外消費(ConsumptionA broad),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在另一成員方境內接受服務;商 業 存 在(CommercialP resence),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到另一成員方境內建立經營企業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Movemento fP ersonnel),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個人到另一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
國際服務貿易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形式,其特點鮮明:第一,服務貿易是一種無形貿易,具有不可觸摸性、不可儲存性和不易運輸性,因而導致服務出口方式多樣化;第二,服務貿易的生產與消費往往同時發生,所以服務的生產和出口過程在一定程度上講也就是服務的進口和消費過程;第三,服務貿易的對象主要是智力,如專利、版權、法律和會計等,且貿易過程中通常不涉及服務所有權的轉讓,僅與生產要素的跨國界移動有關;第四,服務貿易更多地依賴于生產要素的國際移動和服務機構的跨國設置,都與資本、勞動力和信息等生產要素的跨國界移動密切相關;第五,服務貿易的統計數據一般只在各國的國際收支表中顯示,而在各國海關進出口統計沒有顯示;第六;對服務貿易的監控不能通過海關監督和征收海關關稅的方式進行,而只能通過國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規來達到目的。
二、我國服務貿易現狀分析
入世以來我國進一步加強了對國際服務貿易的重視程度在履行我國對WTO有關金融、通訊、旅游、教育和咨詢等方面的各項承諾的過程中,我國服務貿易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受各種制約因素的限制,整體競爭力較弱。
1.發展速度快,但整體水平低下
中國產業結構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發生了標志性的變化,服務業比重于1985年開始超過農業,國民經濟總量增長從主要由農業、工業帶動轉為主要由工業、服務業帶動。按可比價計算,在1990年~2004年GDP增長的9.3%中,5.8個百分點來自工業的貢獻,2.5個百分點來自服務業,1.0個百分點來自農業。與此同時,中國的服務貿易取得快速發展,2003年進口總額為46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1%出口總額373億美元,增長20%200 5年上半年,我國服務貿易規模達到730億美元,同比增長24.5%。顯示出服務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地位正在日益上升。但是 ,我國服務貿易的整體水平仍然較低,在世界服務貿易中的比率僅占1%左右,這與我國的人口、總體經濟實力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水平是極不相稱的。并且我國服務貿易對貨物貿易的匹配程度大大低于世界水平。2006年上半年,我國服務貿易占整個對外貿易(貨物和服務貿易)的比重為10.2%,與上年同期基本持平,遠低于貨物貿易所占比重,說明中國服務貿易對貨物貿易的匹配程度大大低于世界水平。
2.發展結構不合理
改革開放后的20多年,我國服務貿易體系基本形成,從服務貿易進口看,已形成了以金融業、零售商業、旅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房地產業、租賃業等為主的服務行業;從服務貿易的出口上看,已形成了以國際旅游業、國際金融業與保險業、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國際運輸業為主的行業。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結構很不合理,我國目前僅能提供40多種服務,其中大部分是傳統的消費,如旅游業、商業、餐飲業等,生產很不發達,許多種類的服務尚難以提供,特別是一些資金、技術和知識密集型的服務產業,有的剛剛起步,有的尚屬空白。我國服務貿易收支中規模最大的三個項目仍然是運輸、旅游和其他商業服務。從總體上看,我國服務業的基本特征是:勞動密集型服務業企業居主導地位,技術和知識密集型服務業企業所占比重十分低,以至于人們習慣于把服務業就業視作解決企業富余人員的渠道,其實這是我國服務業行業水平低給人們造成的誤解。
3.服務貿易逆差不斷擴大
我國服務貿易近幾年國際收支逆差變動較大,并且逆差有不斷加大的趨勢。這說明我國服務業的整體競爭力在國際上處于比較劣勢。(1)國際運輸支出增長迅速。 (2 )保險收支差額進一步擴大。(3)其他商業服務順差有所回落。(4)專有權利和特許支出明顯上升。
4.市場開放程度不斷提高
入世后,中國服務市場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都將不斷提高。過去禁止外商進入的領域,現在逐步開放,形成了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貿易開放格局。根據實際情況,我國已先后在零售商業、金融保險、旅游和一些專業服務領域開放了國內市場。國外服務業的進入與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帶頭作用,他們帶來了先進技術、規范化的企業制度和管理經驗,帶來了國際通行做法與觀念,為我國服務企業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客觀上促進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
三、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建議
通過對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現狀和趨勢的分析,結合我國服務貿易實際情況及發展制約因素,我國需要從產業結構優化、發揮政府職能,以及其他方面選擇符合國情的發展策略,以應對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趨勢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1.優化產業結構
(1)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
我國服務業的總量偏小,比重偏低,服務貿易的擴大,尤其是服務出口的擴大,基礎在于本國服務業的發展。只有不斷發揮服務業的比較優勢并積極培育競爭優勢,服務出口才有可能進一步擴大。我國服務業的落后嚴重制約了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的發展,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大力發展國內服務業,增強我國服務業的整體實力,全面提高我國服務業的競爭能力,為擴大服務貿易出口創造有利條件。按照《關于十一五規劃的建議》要求,大力發展服務貿易,不斷提高層次和水平。首先,國家要繼續制定和完善產業政策,使產業政策適度向第三產業傾斜,并明確第三產業發展的重點。其次,要注意發揮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在發展服務業中的作用。發展服務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服務業門類多,層次高低懸殊,僅靠某一方面力量是不行的,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由國家、集體、個體私營和外資企業一起上。
(2)調整服務業結構,增強競爭優勢
從國內產業發展的基礎看,我國具備了在“十一五”期間加快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的基本條件。一是國內產業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力在較快提升,包括汽車及零部件、數控機床、電站設備在內的一批技術含量較高、附加值較高的產品,出口有望出現突破性的決速增長。二是傳統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繼續提升,即使是勞動密集型產品,也可以從出口中獲得更大的收益。三是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提升產業層次和加工深度,加強研發能力,有利于提升其出口商品的國內增值率。我國發展國際服務貿易的優勢資源是勞動力資源、文化資源和自然資源。因此可根據服務產業部門在經營規模、市場份額、增長速度和比較優勢等方面的排序,確定發展服務貿易的戰略重點,優先發展旅游服務、工程承包、勞務輸出等具有傳統競爭優勢的服務行業,提高這些行業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增加貿易的附加值,并不斷挖掘其發展潛力。大力發展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服務。我們還應注意培養新興服務業的競爭優勢,發展諸如咨詢、金融、技術專利和通訊等高層次服務行業。加快建立服務貿易高等要素生成機制,努力提高服務貿易高等要素的市場供給能力。國際服務貿易的競爭應該建筑在高等要素的生成機制上,最終落實于人力資本要素上的競爭。我們在制定服務貿易發展戰略時,要注意加大對教育、科研和開發等高等要素的投入,加速建立健全服務貿易高等要素生成機制,努力提高高等要素的供給能力,這對于促進中國國際服務貿易持續、健康發展,提高中國服務產品的科技含量是至關重要的。
2.調整政府職能
(1)靈活運用保護政策
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是一步開放服務業的,也沒有一個國是毫無保留地開放所有服務部門的。因此,面對國際高水平服務業的沖擊,中國必須制定適度的服務貿易保護政策《服務貿易總協定》給予發展中國家若干特殊的優惠待遇、寬限期,以及保護措施,中國應充分加以利用。保護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第一,有選擇地、適度地開放國內服務市場。這樣對未開放的國內服務市場客觀上形成了保護。第二,在對外開放的服務市場領域,實行一定的進入限制,如對服務提供者的數量限制、資格限制等。第三,對外國服務提供者在國內服務市場的競爭行業進行管理,如價格管理、壟斷競爭行業管理等。第四,對國內部分服務行業和領域制定產業傾斜政策,在稅收、財政、信貸、人員培訓及科技支持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
(2)加強制度建設,提高透明度
目前,我國已有限制地開放了部分服務市場,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法規,使市場競爭中出現不應有的混亂場面。所以,為了促進服務貿易沿著正常、健康的軌道發展,應盡快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把對服務貿易的投資、稅收及優惠條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尤其要制定一部我國服務貿易基本法,并加快各服務部門的立法進度,建立系統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生效前,做好立法的準備,也是我們爭取主動的一項措施。此外,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和機密的前提下,我們應進一步增加我國服務貿易的透明度,對有關各項服務的政策及有關規定予以公開,以便外國服務提供者更加了解中國服務市場,尋求合作機會,同時也防止了有些國家以此為借口采取相應的報復措施。
(3)完善服務貿易體制
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對于服務業,一方面存在管制過多、過嚴的現象,另一方面,也存在著管制不力或缺乏管制的問題。對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實施有效的宏觀管理,關鍵是要迅速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首先,要明確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范疇。其次,建立國際服務貿易管理的組織機構和協調機制。服務貿易涉及諸多部門,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服務貿易管理組織。
另外如加快專業人才培養,有選擇的實施服務業對外開放等都是目前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從長遠來說,提高我國服務業競爭力、改善我國服務貿易比較優勢狀況的根本舉措是加大對人力資本投資的力度,深入開發人力資源。從本質上說,現代服務貿易是以人力資本密集型服務為制高點的貿易,在迅速發展的國際服務貿易領域,加大人力資本投資更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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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闡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在國際上第一次從理論方面深入研究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三種形式,并根據WTO的SISD關于國際服務貿易行為的分類,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區分為13大類;再次,詳盡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條款,并簡略說明了每一條的具體內容及應當特別注意的事項;最后,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法律應適用的三大原則,即自由選擇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以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
關鍵詞]國際服務貿易合同 服務行為 法律適用原則
一、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概念
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l條第2款的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理解為: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據這一概念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體必須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組織以及法人,不強調他們的國籍,而主要以他們的住所或居所為基準;(2)其標的必須是服務行為,“服務行為”具有無形性、同時性以及不可儲存性的特點,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基本區別;(3)其具有連續履行性,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又一區別;(4)其性質既具有貿易性也具有投資性。這一特征也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國際服務貿易法,這一特征與其它兩種國際貿易是有區別的。
我認為從理論上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當定義為:同一國家的居民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或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行為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問題有兩個:一是主體,二是標的是否跨越國界。就主體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國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同一國家的居民如果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就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標的(服務行為)是“跨越國界”的,如電信的國際服務行為、運輸的國際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標的“跨越國界”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主體是否為同國家居民,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就標的是否跨越國界而言,服務行為既可以是跨越國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國界的,不同國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也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如現場消費服務行為、登載廣告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標的(服務行為)是否跨越國界,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確認,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確認是有一定區別的,實踐中確認的難度也大一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內服務貿易合同的根本區別在于:主體和標的,凡是“同一國家”居民就“未”跨越國界的服務貿易所達成的協議,就是國內服務貿易合同;反之,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
二、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與種類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頭形式(包括書面或電子文件證明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電子文件形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是相當復雜的,從理論上講應當以其“標的”作為區分的依據。根據 WTO統計和信息系統局(SISD)關于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分類表對服務貿易行為的劃分,服務貿易行為分為11大類142個具體項目。11大類包括:商業服務行為、通信服務行為、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行為、銷售服務行為、教育服務行為、環境服務行為、金融服務行為、健康與社會服務行為、同旅游相關的服務行為、娛樂和文化及體育服務行為、以及運輸服務行為。據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共有13類,這種分類方法在目前來說,還是具有相當權威性的,其具體包括:
(1)國際商業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專業服務合同,如國際法律服務合同、國際會計服務合同、國際審計服務合同、國際稅收服務合同、國際工程服務合同及國際獸醫服務合同等;B、國際計算機網絡服務合同,如國際計算機硬件裝配咨詢服務合同、國際軟件執行服務合同、國際數據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數據庫服務合同等;C、國際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如國際自然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社會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人文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及國際交叉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等;D、國際房地產服務合同,如國際房地產評估服務合同等;E、國際租賃服務合同,如國際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國際飛機租賃服務合同及國際機械設備租賃服務合同等;F、其它的國際商業服務合同,如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國際管理咨詢服務合同、國際廣告服務合同及國際包裝服務合同等。
(2)國際通信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郵政服務合同;B、國際快件服務合同;C、國際電訊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話服務合同、國際電報服務合同、國際傳真服務合同、國際電路租用服務合同、國際電子郵遞服務合同及國際電子數據交換服務合同等;D、國際視聽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視服務合同、國際錄像服務合同及國際錄音服務合同等。
(3)國際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合同,如國際建筑物的建筑服務合同、國際建筑物修繕服務合同及國際建筑物裝飾服務合同等。
(4)國際銷售服務合同,如國際機構服務合同、國際批發貿易服務合同、國際零售服務合同及國際特約服務合同等。
(5)國際教育服務合同,如國際初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中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高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成人教育服務合同及國際短期培訓教育服務合同等。
(6)國際環境服務合同,如國際污水處理服務合同、國際廢物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環境衛生服務合同等。
(7)國際金融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保險服務合同,如國際貨物保險服務合同、國際人壽保險服務合同、國際再保險服務合同及國際保險經紀和服務合同等;B、國際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合同(國際保險服務合同除外),如國際存款服務合同、國際貸款服務合同、國際金融租賃服務合同、國際匯付服務合同、國際托收服務合同、國際信用證服務合同、國際擔保服務合同、國際貨幣支付和轉移服務合同、國際票據轉移和支付服務合同、國際證券發行服務合同、國際資產管理服務合同、國際金融資產清算服務合同、國際金融咨詢服務合同及國際金融信息提供和轉讓服務合同等。
(8)國際健康與社會服務合同,如國際醫療服務合同、國際保健服務合同及國際社會服務合同等。
(9)國際旅游服務合同,如國際旅行社服務合同、國際旅游經紀人服務合同、國際導游服務合同及與旅游相關的賓館和飯店國際服務合同等。
(10)國際娛樂服務合同,如國際歌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戲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音樂演奏服務合同及國際雜技表演服務合同等。
(11)國際文化服務合同,如國際新聞機構服務合同、國際圖書館服務合同、國際博物館服務合同、國際檔案館服務合同、國際互連網文化服務合同及國際文化交流服務合同等。
(12)國際體育服務合同。
(13)國際運輸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海運服務合同,如國際海上客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貨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拖船服務合同及國際海上救助服務合同等;B、國際空運服務合同,如國際空中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空中貨運服務合同;C、國際鐵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鐵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鐵路貨運服務合同等; D、國際公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公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公路貨運服務合同等;E、國際管道運輸服務合同;F、國際多式聯運服務合同:G、國際集裝箱服務合同
等。
三、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內容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在基本結構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構成,核心內容仍然是約定在正文中。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不同,不同的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點,相應地其內容也必然有所區別.在此僅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條款分析研究如下:
(1)當事人條款。若當事人為同一國家居民,那么就應當寫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聯系方式等;若當事人為不同國家的居民,那么除了應當寫明上述情況之外,還必須明確其“居住國”名稱。
(2)定義條款。當事人應當將認為在合同中可能會引起誤解的詞語,尤其是關鍵性詞語列入該條,逐個進行解釋。例如服務、服務行為、服務標準或質量等。
(3)服務項目條款。主要應當約定服務范圍、具體服務事項。本條對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應當詳細列舉約定。
(4)服務質量或標準條款。當事人約定服務質量或標準時,應當盡可能采用國際標準;若沒有國際標準,就應盡量采用行業國際領先標準;如果行業國際領先標準不易確定,則應當采用雙方認可的標準。但是,無論如何,當事人雙方都應當在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中約定該條款。
(5)服務地點、時間和方式條款。該條款應當特別注意服務時間或期限。還應包括相關資料交付的內容。
(6)服務質量檢驗條款。包括檢驗人、檢驗標準、檢驗范圍、檢驗地點、檢驗時間以及檢驗結果證明等。
(7)服務事項保密條款。包括保密對象、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責任。
(8)服務費用支付條款。包括費用總額、支付方法、支付地點、支付時間、支付幣種以及稅收的承擔等。
(9)損失或損害賠償條款。包括歸責原則、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或具體數額的確定等。
(10)免責條款。該條款應當包括名詞解釋和事件范圍兩部分內容。
(11)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當事人除可以約定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外,還可以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如果約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則必須將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事項、仲裁規則以及仲裁裁決效力等加以明確約定;如果約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則必須將訴訟法院加以明確約定。
(12)法律適用條款。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無論是各國的國內法律規范還是國際法律規范,一般都允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自由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可供選擇的法律規范包括:當事人雙方一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第三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國際服務貿易條約以及國際服務貿易慣例。但是,當事人在自由選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時,必須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與公共利益相違背。
(13)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附件。該條款是將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附件以“清單形式’’列明,并說明所列“清單”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中還應當注明其簽定的地點、日期以及其它相關事項。
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具體包括三大原則,即自由選擇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以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這些原則已被當今國際經濟法確認為國際經濟合同適用的基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經濟合同范疇的國際貿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顯然,作為國際貿易合同范疇的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無疑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同樣也必須遵守這三大原則:
(1)自由選擇原則。意思自治是一項傳統的基本法律原則,在“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上衍生出了“契約自由"的法律原則,而在“契約自由”原則的基礎上發生質變,產生了適用于國際貿易合同的“自由選擇”法律原則。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言,其具體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和解決國際服務貿易糾紛,應當遵守某種可以確定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法的國內法律規范,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法的國際法律規范;在國內法律規范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契約任何一方主體所屬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也可以約定適用契約主體所屬國之外的第三國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在國際法律規范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條約,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慣例。(2)最密切聯系原則。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畜,其具體是指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法律適用條款的情況下,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和解決國際服務貿易糾紛,則適用與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實施地和國際服務貿易糾紛解決機構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這一法律適用原則的實質,是對自由選擇法律適用原則的補充和豐富。該原則的核心是“最密切聯系”,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就是合同的簽定地、履行地及其糾紛解決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在地國家,在當事人未適用自由選擇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則適用此項原則,具體而言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適用其簽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糾紛解決機構所在地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三個地點國家的法律規范,具體適用那個地點國家的法律規范,則應區別情況分別確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發生糾紛。則當事人在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時應當遵守(或謂“適用”)行為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而是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的,則應當由當事人雙方確定是適用合同簽定地國家的法律規范,還是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不能解決糾紛,或者當事人雙方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而必須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則應當由解決該糾紛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決定是適用合同簽定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規范,還是解決該糾紛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范。無論是由當事人還是由仲裁機構或法院確定適用某一個國家法律規范的,在適用該國法律規范時必須遵循下列順序:第一、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服務貿易條約(包括雙邊服務貿易條約、多邊服務貿易條約及國際服務貿易公約);第二、國內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國際服務貿易慣例;第四、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一般法律原則。
(3)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其具體是指當事人、仲裁機構或法院已確定適用某一國家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情形下,該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不得違反、損害或有損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簽定地、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實施地或仲裁機構、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社會道德及善良風俗等“禁止性”規定或習慣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該原則是對自由選擇法律適用原則和最密切聯系法律適用原則進行限制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凡是已確定適用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某一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不符合該原則的,則有關當事人或糾紛解決機構應當重新確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所應適用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
參考文獻:
1,《服務貿易總協定》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關鍵詞] 服務貿易;雙邊合作;經濟發展
[中圖分類號] F75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中國與德國服務貿易合作的動因探析
(一)中德經貿關系隨政治關系的加強持續升溫
三十多年來,中國一直保持著德國在亞洲最大貿易伙伴的頭銜,而德國也是中國在亞洲的最大貿易伙伴。2011年,中德雙邊貿易額達到近1793.3億美元,同比增長16.1%。其中,德國對中國出口899.3億美元,增長26.6%;自中國進口894.0億美元,增長7.1%;德方順差為5.2億美元,而上年同期為逆差。中國為德第四大出口市場和第三大進口來源地。近年來,隨著中德政治關系的升溫,雙方在各領域的合作也將廣泛展開。
2006年5月,默克爾第一次訪華,中德雙方即簽署了19份雙邊合作文件,涉及技術、財政、通信、能源、文化、生命科學基礎研究等眾領域。2011年可以說是中德關系取得豐碩成果的一年。中德政府磋商在德成功舉行,雙方各派出了十幾位政府部級領導,并簽署了近20個合作文件,開展的合作項目十分廣泛,包括:在新能源、節能環保、能效領域的合作;這次會談達成的雙邊合同金額超過150億美元,為中德合作之最。2012年2月,默克爾第五次訪華,旨在進一步充實中德戰略伙伴關系的實質內容,從而對推動中德在更加深入、更高層次的經貿合作中取得順利進展。
(二)歐債危機使中德尋求合作
歐債危機的負面效應持續發酵,歐洲經濟絲毫未見好轉,作為歐盟核心國家的德國被寄予厚望,成為歐元區各國的“救命稻草”,然而以歐盟國家為主要貿易伙伴的德國出口也遭受重創,德國聯邦統計局數據表明2012年德國的經濟增速將放慢腳步。從現有條件看,歐洲經濟發展想要跨越重重障礙就需要中國的幫助,在這種情況下,以默克爾為首的執政聯盟高度看重中國,認為優先推動對華經貿往來以打開中國龐大的消費市場是最為穩妥的做法。近年來,中德關系的確步入了良性發展的軌道。中國的金融、保險和通訊等技術密集型服務行業是服務業發展的薄弱環節,而這些新興服務業是德國的優勢產業。并且,從競爭力指標來看,德國服務業開放度和市場占有率均優于中國,中國服務出口的國際市場占有率較低,在國際市場整體競爭力較弱。因此,中國可以不斷地在向歐洲學習,為歐洲國家服務業的提供商提供了很多的合作機會和龐大的市場,歐洲可以給中國提供很多先進的管理知識和相關人才。
(三)德國技術與中國產品互補
中國擁有世界最大的市場,而德國是世界最大的技術輸出國,中德兩國的貿易是可以相互依賴,相互受益的。德國是中國在歐盟內的最大貿易伙伴和投資及技術引進來源國,德國的高新科技正式處于產品和服務產業鏈低端的中國所缺少的,德國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首屈一指,而中國擁有廉價的勞動力和強大的生產制造能力,如果將德國的技術與中國的生產能力融合,無疑將使我國的生產業得到質的飛躍。在世界經濟依然存在諸多不確定的情況下,中德經貿關系不僅沒有被削弱反而變得更加緊密,這讓上述問題有更大的探討空間。一方面,德國因為債務危機導致諸多企業因為資金鏈斷裂而面臨困境,有技術卻缺乏資金支持;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國力不斷增強和中國企業實力的提升,中國的高額外匯儲備也使中國企業的確有走出去的需求和愿望,德國的技術市場一直就是中國非常看中的一個合作領域。不論在過去還是將來,技術貿易將會一直成為中德貿易合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點。
二、中國與英國、德國服務貿易合作進程及特點
(一)中德服務貿易合作的進程
1.中德教育合作
中德在建交之后在教育領域的合作與交流十分順利,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語言教育,形式包括學生交流、培養高層次人才、聯合科研、校際合作等。數據顯示,中國在德留學生在2010年底已達到29616人,在華德國學生則達到4800多人。
在高教領域,2002年,中德簽署《關于相互承認高等教育等值的協定》,這是中國與西方發達國家簽署的第一個此類協定。中德合作辦學作為教育服務貿易合作的一種重要模式也達到了一定高度,南京大學和德國哥廷根格奧爾格·奧古斯特大學共同投資建立的中德法學研究所、同濟大學中德學院和青島科技大學中德科技學院成為中德教育合作的典范。在職教領域,德國是中國最早和最大的合作伙伴。1994年,總理訪德期間,中德兩國政府發表了《關于加強職業教育領域 合作的聯合聲明》。十幾年來在中德雙方共同努力下,已建成中德職教實體項目32個,主要分為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和職業教育服務機構,中德在這個領域的合作促進了中國職業教育觀念的改變。德國“雙元制”的職教模式使我國職業教育更加注重實用性和服務性。在語言教育領域,中德已合作成立并投入運營11所孔子學院,德國很多教育機構也開展了德語的教育工作。中德教育合作將繼續以政府支持和民間交流相結合的模式發展,以中德教育服務的合作框架為依托,促進我國教育提升到新的層次和高度。
2.中德文化合作
文化交流合作是相互理解的基礎,以中華民族為代表的中國和以日耳曼民族為代表的德國同屬文化底蘊深厚的國家,因此,德國和中國建交后十分重視文化領域的合作,1979年第一個文化協定是進一步合作的首要基礎。2005年11月,中德為促進雙方規模更大、水平更高的文化合作與交流,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這使近年來中德文化交流更加活躍,雙邊關在在文化領域的推動下,更上一個臺階。
中德在藝術和音樂領域的文化交流合作活躍,兩國藝術家通過眾多音樂訪問演出和展覽會相互傳播了彼此豐厚的文化。2001年,中國作為第三屆柏林“亞太周”主賓國在德國舉辦為期兩周的“中國文化節”活動,在德國當地掀起了一股中國文化熱。2009年,中國應邀擔任法蘭克福書展主賓國,這是中國出版業迄今為止在國外舉辦的規模和影響最大的文化交流活動。2011年4月,中國國家博物館聯合德國柏林國家博物館、德累斯頓國家藝術收藏館和巴伐利亞國家繪畫收藏館,在北京共同舉辦大型主題展覽《啟蒙的藝術》,這是德國三大博物館首次在歐洲以外聯合辦展。中國在2012年中德建交40周年之際在德國舉辦“中國文化年”,在德國不同城市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
3.中德金融合作
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與德國聯邦銀行保持良好合作關系,在貨幣政策、金融穩定、金融基礎設施等方面開展交流。2002年,兩國央行簽署《關于中央銀行技術合作的框架協議》,德國央行每年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5至6期涉及多個業務領域的培訓項目。中國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分別于1998年、2001年和2004年與德國聯邦金融監管署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在此框架下,兩國金融監管機構在人員培訓、信息交流、技術合作、跨境監管、及時預警等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為維護雙方互設機構的合法穩健運營、市場穩定和防范風險跨境傳遞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國監管機構將在投資安全、養老與醫療保險等重點領域加強與德方技術合作和經驗分享,通過學習和借鑒不斷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
截至2011年4月,共有13家德國銀行在華設立1家法人銀行、5家分行、1家批發分行和11家代表處。而我國的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在德國設立分行,農業銀行在德國設立代表處。
(二)中國與德國服務貿易合作的特點
中國與德國服務貿易合作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中德雙邊服務貿易結構具有很強互補性。德國科技發達,以制造業為基礎的生產業實力雄厚;而中國以勞動力、資源密集型產業見長,在生產業上雙方將有許多合作的機會。在新興服務領域情況亦是如此,從上文中用貿易互補指數分析中德服務貿易合作潛力的章節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德服務貿易結構互補性很強,合作潛力巨大。
第二,中德服務貿易合作領域多而廣。中德在服務貿易各個領域、各個層面的合作越來越多,中德不僅在運輸、旅游等傳統服務領域的合作快速增長,金融和投資等服務領域的合作也在鋪開。
第三,中德服務貿易合作在深化。現在我國已經基本兌現了當初加入WTO時承諾的服務業開放標準,包括銀行、保險、證券、電信、建筑、分銷、法律、旅游、交通等在內的眾多服務部門,對外國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水平大幅提高,德國在資金密集型的新興服務產業以及低碳經濟發展方面優勢明顯,這有利于中德在現有合作領域加大合作力度,擴大合作規模。
三、加強中國與英國、德國服務貿易合作的對策建議
(一)中國應堅持漸進式開放服務業市場,引入競爭機制
受制于起步晚、水平低的因素,我國服務貿易開放程度還是不高,尤其在金融和保險等新興服務業,外國跨國公司涉及比較少。鑒于服務貿易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務開放程度已是中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必經途徑之一。但對中國來說,開放不能一蹴而就,當前的中國服務貿易還處于成長階段,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并沒有足以保護自身發展的競爭能力,因此漸進式的開放政策成為開放中國服務市場的明智選擇。在漸進式開放過程中,必須首先結合我國服務貿易當前的發展狀況及特點,在既符合國際規則又能保證服務業充足發展空間的前提下,分行業分地區地開放,由東向西由強到弱地開放。開放市場雖然給中國企業帶來沖擊,但對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來說,亦是一次不容錯過的機遇。
(二)加快歐美國家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進程,放寬對華新興技術出口限制
雖然德國主張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但整個歐盟作為統一的經濟市場并未真正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德國作為歐盟中的龍頭國家,應采取更加有影響力的行動促成歐盟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這有利于中國與德國積極推動更高水平的服務貿易合作。同時,中方將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和完善服務貿易投資環境,使中國市場環境更加透明、規范、便利、充滿活力,積極推進雙邊服務合作不斷邁上新的臺階,為雙方產業轉型升級和服務經濟振興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中國政府鼓勵擴大對德國高科技企業的投資,德國也應以更大的魄力放寬對華在高端制造業、航空航天、創新產業、金融服務業、節能環保等領域的新興技術出口限制,這有利于雙邊貿易實現平衡、持續增長。
(三)拓寬服務貿易合作領域,全方位深化服務貿易合作
為應對復雜的經濟形勢,德國應堅定信心繼續擴大對華服務貿易合作:一是拓寬服務貿易合作領域。德國在高端制造業十分強勢,高端制造業延伸出的生產業包含工業設計、市場調研、軟件開發等領域,這些都是中德未來加深合作的重要領域。二是抓住德國服務業轉移發展服務外包。當前服務轉移已經成為削減成本的重要手段,德國也在積極的進行產業轉移。中國應采取相關配套設施以把握服務外包的機會,如完善基礎設施、完善法律管制框架、提高研究與開發能力、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標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等。三是加強人文文化和信息交流。德國等西方國家對中國了解不夠,偏見較深,只看到中國經濟進步,而不承認這種進步是背后政治社會制度的支撐。服務貿易不同于貨物貿易,合作的進行中多包含著文化因素,中國與德國應搭建更高級別的文化交流平臺,促使雙邊人文文化的相互了解和理解。德國在華投資企業應該慢慢適應中國特有的、靈活的思維方式,設身處地的將自身資源有效地放置在中國。對于中國企業與員工來說,也要盡量學習和理解德國的經商習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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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費用與國際服務貿易的負相關關系
國際服務貿易是國際分工和專業化生產的產物。分工和專業化一方面提高了生產服務的效率,增加了國際服務產品,另一方面,又使得人們為了“消費多樣性”的需要,通過市場與他人進行服務與產品或服務與服務的交換,并產生相應的交易費用。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情況就取決于服務產品在分工與專業化之后所帶來的好處與其因為交換而產生的交易費用之間的力量對比。
通過有關模型分析,我們知道交易費用越小(即交易效率越高),服務消費者從分工中得到的凈好處就越多,其購買服務的愿望就越強烈,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速度就越快;反之,當交易費用很大時,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就會受到約束。交易費用的大小與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情況成負相關關系。
二、國際服務貿易交易費用的影響因素分析
市場交易受交易費用的影響,而交易費用產生的基本原因是經濟個體之間信息不對稱、不完備及其利益沖突。國際服務貿易亦是如此。但是,國際服務貿易中的交易費用要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響,例如:貿易的標的物——服務具有一些獨特的性質,一國政府總是傾向于保護本國服務業、限制國外服務提供等等。
(一)服務的特征對國際服務貿易交易費用的影響
服務與貨物相比,具有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同時性、不可儲存性及異質性。這使對服務的質量評價與對貨物的質量評價很不相同。在國際貨物貿易中,貨物的質量評價通常有一定的指標,在交易前進口方以掌握貨物的形狀、重量、規格、性能等較為完整的質量信息,對貨物的效用預期一般比較準確。但是,在國際服務貿易中,服務是一種缺乏直觀的、具體的存在形態的商品,而大多數服務的生產和消費又是同時進行的,只有在服務生產與消費完成之后才能真正確定服務的質量和所能帶來的效用(而且,有些服務所能帶來的效用必須經過一段比較長的時間才能知道,例如:國際廣告服務、管理咨詢服務等),這就使國際服務貿易所需的交易費用受到影響。
1、國際服務貿易的定價費用比較高。市場交易的定價依據一般是:交易可能帶來的效用及交易標的物的市場需求狀況——這兩者都與交易標的物的質量有關。這樣,在服務的質量評價困難的情況下,服務的進口方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必須在定價前對服務的特點、服務出口方生產服務商品的技術條件和人力條件、服務出口方生產服務商品的質量穩定性和信譽狀況等等信息進行收集。而且,這些信息的收集又會因服務的無形性而非常困難。這就產生了國際服務貿易中比較高的定價費用。
2、國際服務貿易的談判費用和訂立合約的費用比較高。這是由服務的進口方與出口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在任何一項交易中,都可能存在買方和賣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但是,服務的無形性使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進口方更加難于了解出口方所擁有的關于特定服務的知識,從而加劇了這種信息的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易引起機會主義行為(如:欺蒙拐騙等)。這就使服務進口方(信息少的一方)不信任服務出口方(擁有隱秘信息的一方)。為了能最終訂立合約,服務的進、出口雙方需要進行艱苦的談判,以確保自己的利益沒有因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受到損害,談判的費用和訂立合約的費用因此而加大。更糟的情況是:如果服務進口方認為服務出口方“欺騙”的可能性很大,并堅持按該服務的市場平均生產效率來估算“公平”的交易條件,而服務出口方的實際生產效率是低于市場平均水平的,則原本可以互利的交易就會由于欺騙的可能性和缺乏相互信任而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近似地認為國際服務貿易的談判費用和訂立合約的費用是無窮大的(這種情況又被稱為“機會主義行為造成的內生交易費用”)。
3、國際服務貿易中交易偏離一致性時產生的費用比較高。交易偏離一致性時產生的費用包括不適應成本、再次討價還價成本、懲罰違約行為的成本等。有些服務貿易的不適應成本是比較高的,例如:國際海運服務的誤期會極大影響季節性商品的銷售;市場研究及公共觀點調查服務的不全面可能導致公司決策的失敗等等——而服務的無形性、服務信息的不對稱性似乎是傾向于加大這種不適應成本發生的可能性。再次討價還價的成本與前述的談判情形類似。懲罰違約行為的成本則同樣要受服務特征的影響。因為在懲罰違約行為之前首先要判斷“違約”的發生與否。而在國際服務貿易中判斷“違約”是否發生的難度一般比在貨物貿易中要來得大。原因是:在貨物貿易中,進口方可以要求出口方郵寄樣本或對貨物的各項指標做出詳細的描述,以作為交易后檢驗出口方是否嚴格履行合約的憑證,并使出現貿易糾紛時的申訴比較容易進行。但在國際服務貿易中,服務的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同時性和不可儲存性使對“違約”的判斷缺乏直接的依據,對“違約”是否發生、“違約”的程度如何等問題將更大程度上依賴于進、出口方的主觀判斷,這就給糾紛的申訴、舉證和裁決帶來了困難,從而使懲罰違約行為的成本相應提高。
(二)服務貿易壁壘對國際服務貿易交易費用的影響
服務貿易壁壘指一國政府對國外生產的服務銷售所設置的有障礙作用的政策措施。一國政府除了直接限制某些服務產品或服務生產者的進入外,還經常使用各種歧視性的規定來間接限制服務的進口。直接或間接的壁壘形式對國際服務貿易的交易費用都會產生影響。
1、壟斷下非人格市價的影響。直接的市場準入限制容易造成本國企業對服務貿易領域的壟斷,即某些服務的出口業務只能由國內特定企業來完成(例如,要求國外的廠商在向本國出口某些特定產品時必須向本國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或必須通過指定銀行進行結算)。而壟斷易導致服務貿易的非人格市價。所謂非人格市價,是指在市場上對任何人都一樣的價格。當一國內某項服務被壟斷之后,國外的服務需求方失去了討價還價的可能,因此,當他需要該項服務時,無論其實際議價能力如何,都只能按該國壟斷者的統一定價來進口服務。這對服務貿易的交易費用將產生雙重影響。一方面,服務進口方如果愿意接受服務出口方的壟斷定價,就只能將價格視為參數,因而不必再在爭奪貿易利益上打主意,服務貿易中發現交易價格的費用、談判和訂立交易合約的費用都能夠大大減少(但這種交易費用減少的利益幾乎完全為服務出口方所獨占);另一方面,服務進口方如果不愿意接受服務出口方的壟斷定價,則交易就會因毫無回旋余地而無法進行下去,這時的交易費用實際上是趨于無窮大的。
2、歧視性規定的影響。歧視性規定包括:要求外國的服務出口方獲得規定的專業證書,或規定其提供服務時使用的設備必須達到型號、尺寸等指標的要求等。這些規定對國際服務貿易交易費用的影響也是雙重的。一方面,外國企業若滿足了這些技術標準并獲得了向本國出口服務的資格,其服務的質量一般會較為良好和穩定。根據這一信息,本國企業在向其進口服務時就可以節省下考察服務質量的交易費用。另一方面,外國的服務出口方在尋找交易對象時卻必須收集交易對象所在國有關技術限制的信息,并產生相應的交易費用。此外,這些技術標準也加大了服務出口方的生產費用,服務出口方有提高服務價格的需要——而這是與服務進口方的利益相互沖突的。貿易雙方的談判費用和訂立合約的費用可能因此而提高。
三、關于減少國際服務貿易交易費用的思考
由于交易費用與國際服務貿易成負相關關系,且有各種因素使這些交易費用比較大,因此,要進一步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就有必要采取各種措施來減少這些交易費用。下面的分析將說明減少這些交易費用的可能性。
(一)良好企業形象的作用。國際服務貿易中交易費用主要是由進、出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造成的。如果服務出口方能夠樹立起良好的企業形象,使服務進口方愿意信任其傳遞的信息(即認為出口方采取機會主義行為來損害進口方貿易利益的可能性很小),則上述的大部分交易費用就可能得到節約。而良好的企業形象除了可以通過長期優質、穩定地提供服務來加以培育外,還應該利用博弈中“分離均衡”的原理,積極地向服務消費者發送“好企業”的信號。例如,通過現代國際營銷手段,采取適當的廣告及人員推銷策略;采取“先提供服務,后收錢”的做法等。由于只有經營實力強、服務提供可靠的企業才有能力采取上述做法,因此這些做法就有可能形成消費者借以判斷“好企業”、“壞企業”的甄別信號。良好的企業形象可以因此而更快地樹立,并更好地發揮其減少服務貿易中交易費用的作用。在這一方面,跨國服務企業具有明顯的優勢。這也說明:這些跨國服務企業在與東道國企業競爭時往往能夠獲勝的原因可能不僅是其較好的服務質量,還應在于其良好的企業形象。
(二)服務技術改進與創新的作用。技術的改進與創新將為服務生產的進一步分工創造條件;而分工和專業化的程度越高,其服務質量的優越性和穩定性就越有保障;并且,當這些更先進的技術被普遍使用時,服務的異質性(即同一服務產品由不同的人來生產或提供給不同的消費者時的質量差別)將可能得到限制,服務產品有可能趨于標準化,服務的質量就可能更容易測量。這樣,原本因質量評價問題而額外產生的定價費用、談判費用、懲罰違約行為的費用等都可能大大減少,并最終減少服務貿易中的總交易費用。
(三)制度安排的作用。制度安排是指遵循著同一規則的交易活動的集合。它是“利益互相抗衡的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的收斂,是交易活動這種博弈的集體穩定對策”(盛洪,1992)。通過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減少國際服務貿易中的交易費用。目前,區域內服務貿易的制度安排有:歐盟資本、人員、服務和商品統一市場的建立,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的簽訂等。而范圍更廣泛的國際間制度安排的實踐當為WTO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即GATS)。GATS的貢獻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GATS促進了服務貿易領域的競爭。GATS主張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并規定各成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履行其承諾的市場準入表;對于可能“抑制競爭從而限制服務貿易”的商業慣例,“應任何其他成員的請求,應就取消上述的商業慣例與其進行磋商”(GATS第九條)。同時,GATS還規定:服務貿易理事會應通過其建立的適當機構,制定任何必要的紀律,以“確保有關資格要求和程度、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的措施不至于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壁壘”(GATS第四條)。GATS的這些規定對于保障服務貿易領域的自由競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而競爭的充分程度和交易費用的高低是相關的。競爭的充分程度越大,交易費用越低。充分競爭使得服務貿易中機會主義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大大減少,使進、出口雙方都節約了大量有關價格形成、避免欺詐、討價還價以及保證信用等的費用。
2、GATS促進了服務貿易中法律信息的公開化。GATS規定各成員有遵守透明度原則的義務,即:應公布“所有普遍適用的有關或影響本協定實施的措施”及“一成員為簽字方的涉及或影響服務貿易的國際協定”,并且“應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務貿易理事會通報其顯著影響本協定下已作具體承諾的服務貿易的新的法律、規章或行政指示或對現行法律、規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GATS第三條)。GATS還規定“成員在實施其對服務提供者的批準、許可或證明的標準時,其給予承認的方式不得成為國家間實行歧視的手段,或對服務貿易構成隱蔽的限制”(GATS第七條)。GATS的規定有利于服務貿易的當事人對可能影響其貿易的措施、對各種貿易壁壘的存在形式及其影響程度等信息擁有比較充分的知情權。這樣,服務貿易的當事人就可以提高其收集相關法律信息的效率,節約其因此而花費的交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