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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獨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不摸底和不知水情或比較危險且宜發生溺水傷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選擇好的游泳場所,對場所的環境,如該水庫、浴場是否衛生,水下是否平坦,有無暗礁、暗流、雜草,水域的深淺等情況要了解清楚。
2、必須要有組織并在老師或熟悉水性的人的帶領下去游泳。以便互相照顧。如果集體組織外出游泳,下水前后都要清點人數、并指定救生員做安全保護。
3、要清楚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平時四肢就容易抽筋者不宜參加游泳或不要到深水區游泳。要做好下水前的準備,先活動活動身體,如水溫太低應先在淺水處用水淋洗身體,待適應水溫后再下水游泳。
4、對自己的水性要有自知之明,下水后不能逞能,不要貿然跳水和潛泳,更不能互相打鬧,以免喝水和溺水。不要在急流和漩渦處游泳,更不要酒后游泳。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 化療護士 安全防護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02.182
惡性腫瘤是嚴重威脅人類健康的常見病、多發病之一,化療是目前治療惡性腫瘤的一種常用的重要手段,已廣泛運用于臨床。化療藥能殺傷或抑制腫瘤細胞,也可通過呼吸道、皮膚等途徑對機體正常組織器官產生損害。在抗癌藥物配制過程中,當粉劑安瓿打開及瓶裝藥液抽取拔針時,均可發生肉眼看不見的溢出,形成含有毒性微粒的氣霧,通過皮膚或呼吸道進入人體[1]。
化療護士的培訓
接觸化療藥物的護士應該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化療防護意識,掌握化療藥物相關知識,嚴格執行化療藥物配置和自我防護的操作規程,操作中精神集中。
防護設施
基礎防護:帽子為一次性圓帽,頭發全部罩入帽內;口罩;手套無粉的乳膠手套,乳膠手套內加戴一副PVC手套,穿脫手套之前洗手。防護服為非通透性、無絮狀物材料制成,并且前面完全封閉,袖口加長,包裹手套;一次性鞋套。使用class2或3垂直氣流生物安全柜,不可使用水平氣流安全柜。
自我防護:戴手套前后均應正規洗手。配制化療藥物每30分鐘更換手套1次,每4小時更換口罩帽子防護服,操作中手套破損或防護衣污染、潮濕應立即更換。切忌在操作間抽煙、化妝、餐飲。化療藥物配制護士定期輪換,加強身體鍛煉,定期健康體檢,并建立體檢檔案。
化療廢棄物的處理:《衛生保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中明確指出,細胞毒性廢棄物,應當用堅固、防漏、帶蓋的容器收集起來,并在上面注明“細胞毒性廢棄物”。化療廢棄物應由消毒供應室回收處理。醫務人員用過的防護衣須經高溫處理。
化療藥液外濺的處理:化療藥液外濺至桌面應立即標明污染的范圍,避免他人接觸,藥液溢到桌面或地面上,應用紗布吸附藥液,再用肥皂水擦洗。化療藥液外濺至皮膚或眼睛時,應立即大量生理鹽水或者清水反復沖洗。
【關鍵詞】 奈達鉑; 紫杉醇; 晚期食管癌; 一線化療
中圖分類號 R735.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5)26-0054-02
doi:10.14033/ki.cfmr.2015.26.028
食管癌是全球腫瘤相關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約50%發生在我國,其中超過50%的患者確診時已為晚期,即使經根治性切除,仍有50%左右的患者在5年后出現復發和/或轉移[1]。晚期食管癌總生存時間約3~8個月,姑息性化療聯合或不聯合放療成為這類患者最主要的治療手段。但至今沒有標準的一線化療方案。順鉑聯合氟尿嘧啶是我國晚期食管鱗癌最常用的化療方案,但其有效率僅約15%~45%,且毒副反應較大,患者難以耐受[2-4]。因此,尋找高效低毒的化療方案意義重大。奈達鉑是第二代鉑類衍生物,與順鉑有相似的療效,但毒性更低;紫杉醇被證實在食管癌的治療中有效[5]。收集筆者所在科室2008年1月-2013年12月期間對40例晚期食管鱗癌初治患者采用奈達鉑聯合紫杉醇方案化療,觀察其療效和安全性,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40例患者均經組織病理學確診為食管鱗狀上皮癌,ECOG評分0~2分,年齡35~70歲,平均(51.4±9.6)歲,中位年齡50歲;其中男29例,女11例;影像學證實有遠處轉移,轉移部位多為縱膈淋巴結、胸膜/肋骨、肝臟及肺,單或多發轉移。靶病灶均可測量,且在非放療靶區內。化療前1周內的實驗室檢查結果符合:中性粒細胞(ANC)≥1.5×109/L;血小板(PLT)≥80×109/L;總膽紅素(TBI)≤1.5×正常值上限(UNL);血肌酐≤1.5×UNL;谷丙轉氨酶(ALT)、谷草轉氨酶(AST)和堿性磷酸酶(ALP)≤2.5×UNL(如有肝轉移則≤5×UNL);胸腹腔積液不作為唯一觀察指標;所有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
1.2 治療方法
40例患者在1 d內給予紫杉醇175 mg/m2靜脈滴注3 h,奈達鉑80 mg/m2靜脈滴注2 h。紫杉醇前6、12 h口服地塞米松20 mg,30 min前予苯海拉明及西咪替丁預處理。僅當出現過發熱性粒細胞缺乏方予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支持。化療前常規應用5-TH3受體拮抗劑預防嘔吐。所有患者接受2~6個化療周期。除非疾病進展、不能耐受或患者拒絕方停止該方案化療。
1.3 療效及安全性評價
每2周期后復查胸腹部CT,對比基線片評價療效。采用RECIST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病灶消失持續4周為完全緩解(CR),最大徑之和增大20%以上為疾病進展(PD),最大徑之和縮小30%以上為部分緩解(PR),最大徑之和變化介于兩者之間為疾病穩定(SD)。客觀有效率(ojective rsponse rate,ORR)=(CR+PR)/總例數;疾病控制率(disease control rate,DCR)=(CR+PR+SD)/總例數,PFS指各組化療開始到疾病第一次出現進展或因癌癥死亡為止的時間,OS指化療開始至死亡或隨訪失聯為止的時間。按照NCI CTC 3.0的毒性指標及分級標準進行安全性評價。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SAS 8.2軟件處理,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中位數進行統計描述,定性資料采用例數(百分比)進行描述。生存資料采用Kaplan-Meier法進行統計。
2 結果
2.1 近期療效及遠期療效
40例患者共完成178個周期,平均完成(4.5±1.3)個周期,中位化療周期5個。其中CR 2例、PR 17例、SD 12例、PD 9例。ORR為47.5%(19/40),DCR為77.5%(31/40);mPFS為6.0個月,mOS為13個月,見圖1。
圖1 奈達鉑聯合紫杉醇一線治療晚期食管鱗癌的PFS及OS
2.2 毒副反應
所有患者均可評價毒副反應(表1)。血液學毒性方面,中性粒細胞下降多見(82.5%),其中3~4級分別為15.0%、10.0%,給予G-CSF治療后好轉。1例伴發熱,給予G-CSF及抗炎藥后好轉。血小板減少為第二大血液學毒性(50%),4度血小板減少未見,多見于第3周期化療后,予以血小板生成素治療后好轉。非血液學毒性均為1~2級,主要為周圍神經毒性、疲勞乏力、惡心/嘔吐、脫發及肌肉疼痛,肌肉疼痛經雙氯芬酸鈉處理后緩解。這些毒副反應耐受可,不影響化療周期。沒有出現因骨髓抑制或治療導致的死亡。
3 討論
食管癌是中國最常見的腫瘤之一,腫瘤的早期擴散及缺乏有效的治療手段是導致晚期食管癌患者預后很差的原因。姑息化療可以可控制遠處病灶并使癥狀得到緩解。一項Ⅱ期臨床研究顯示順鉑聯合氟尿嘧啶方案(順鉑 100 mg/m2,d1;氟尿嘧啶 1000 mg/m2,civ,96~120 h)對食管癌有效,但CR率低,緩解期短,毒性大,化療相關性死亡率高達16%[6]。且需要中心靜脈置管,易引發靜脈血栓形成及感染。
奈達鉑是二代鉑類,療效與順鉑相似,但在耳毒性、腎毒性、消化道反應方面有明顯優勢,無需水化,劑量80~100 mg/m2,可聯合紫杉醇治療食管癌。Matsumoto等[7]研究顯示含奈達鉑方案單獨化療有效率22.2%,聯合放療有效率達55.5%,是順鉑理想的替代藥。Satoh等[8]報告1例進展期食管癌應用奈達鉑單藥化療獲得長達7年的完全緩解,且毒副反應僅為1度血小板減少、2度惡心嘔吐。但病例數少,需要擴大樣本量來獲取更為可靠的數據支持。紫杉醇單藥治療食管癌及食管胃結合部癌,反應率達32%。
筆者的研究結果提示奈達鉑與紫杉醇二者聯合化療發揮很好的抗腫瘤作用,ORR達47.5%,DCR達77.5%;mPFS為6.0個月,mOS達13個月。與Cao等[3]研究結果一致。本研究3~4級中性粒細胞減少為15%及10%,4度血小板減少未見,其他毒副反應低于順鉑聯合紫杉醇方案。非血液學毒性主要為周圍神經毒性、脫發、乏力、惡心/嘔吐及肌肉疼痛。這些毒性程度很低,均為1~2度,能耐受,化療間歇期內能恢復,不影響化療進程。
本研究表明奈達鉑聯合紫杉醇一線治療晚期食管鱗癌具有較好的療效及較低的毒性,可以作為順鉑聯合紫杉醇理想的替代方案,值得臨床進一步推廣。
參考文獻
[1] Hofstetter W,Swisher S G,Correa A M,et al.Treatment outcomes of resected esophageal cancer[J].Ann Surg,2002,236(3):376-385.
[2] Ilson D H.Oesophageal cancer:new developments in systemic therapy[J].Cancer Treat Rev,2003,29(6):525-532.
[3] Cao W,Xu C,Lou G,et al.A phase Ⅱ study of paclitaxel and nedaplatin as first-line chemotherapy in patients with advanced esophageal cancer[J].Jpn J Clin Oncol,2009,39(9):582-587.
[4] Gong Y,Ren L,Zhou L,et al.Phase Ⅱ evaluation of nedaplatin and paclitaxel in patients with metastatic esophageal carcinoma[J].Cancer Chemother Pharmacol,2009,64(2):327-333.
[5] Ilson D H,Wadleigh R G,Leichman L P,et al.Paclitaxel given by a weekly 1-h infusion in advanced esophageal cancer[J].Ann Oncol,2007,18(5):898-902.
[6] Bleiberg H,Conroy T,Paillot B,et al.Randomized phase Ⅱ study of cisplatin and 5-fluorouracil(5-FU) versus cisplatin alone in advanced squamous cell oesophageal cancer[J].Eur JCancer,1997,33(8):1216-1220.
[7] Matsumoto H,Hirabayashi Y,Kubota H,et al.A combined therapy with docetaxel and nedaplatin for relapsed and metastatic esophageal carcinoma[J].Anticancer Res,2012,32(5):1827-1831.
原告:吳淑英。
原告:曹俊芳,小學教師。
被告:北京周林頻譜總公司。
1991年6月初,原告吳淑英因患類風濕病在山西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內科免疫科住院治療期間,正值周林頻譜總公司在全國搞技術推廣。吳淑英在該院治療的同時,曾用該公司生產的周林頻譜儀對其膝關節部位進行照射治療,病情確有好轉。為了保留醫療學術資料,該院主治大夫給吳淑英拍攝了三張彩色照片,其中有吳淑英由其女曹俊芳攙扶的照片一張,吳淑英雙腿、腳的照片一張,吳淑英本人站立的照片一張。1994年3月,被告北京周林頻譜總公司(以下簡稱周林公司)未經原告吳淑英、曹俊芳的同意,將該三張照片印刷制作成圖片廣告的一部分,予以張貼,并將其中兩張照片(除上述第二張以外)收集在《生物頻譜醫學創始人周林》的畫冊內,局部散發。被告在使用上述照片時,在照片下方將原告吳淑英的病情寫為“骨關節結核患者”或“骨結核性關節炎患者”。1995年3、4月間,原告發現了該圖片廣告,并向有關新聞媒介進行了投訴。有關新聞媒介即將該情況披露。此后,雙方當事人經過交涉,被告向原告表示了歉意,并由其子公司——山西周林頻譜公司于1995年4月5日發出通知,將圖片廣告及畫冊上原告的照片及所配文字全部覆蓋,對涉及原告消像權的圖片采取了相應的補救措施。
兩原告以被告周林公司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將其照片公開張貼、散發,并將吳淑英患類風濕病說成骨關節病,侵犯了她們的消像權和名譽權為理由,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
被告周林公司答辯稱: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照片作為廣告圖片的一部分,確實侵犯了兩原告的肖像權。但公司對此已一再道歉并愿意承擔合理的經濟賠償責任,并于1995年4月停止侵權行為,采取了一定的補救措施。經與原告曹俊芳協商經濟補償問題,因原告提出的金額過高,而未達成協議。
審 判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作為廣告圖片的一部分,侵犯了兩原告的肖像權,被告對此行為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原告訴請被告侵犯其肖像權,理由正確,應予支持,被告應酌情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但原告訴請被告侵犯其名譽權及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12萬元,因理由不足,不予滿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該院于1996年12月3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林公司停止對兩原告肖像權的侵害,賠償原告吳淑英損失3000元,賠償原告曹俊芳1000元。
二、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吳淑英、曹俊芳不服,以原審判決沒有認定侵害名譽權,沒有認定侵權的范圍,對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確認過少,賠償數額過低為理由,上訴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周林公司答辯稱:吳淑英、曹俊芳認為我公司侵害其名譽權,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因吳淑英、曹俊芳多次通過輿論界否認周林頻譜儀的治療效果,給我公司的經濟和名譽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周林公司未經上訴人吳淑英、曹俊芳的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她們的肖像作為圖片廣告的一部分,并收集到介紹個人成就專輯的彩色畫冊內,侵犯了兩上訴人的肖像權,上訴人請求司法保護應予支持。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肖像權的行為,雖然也對上訴人的名譽有所影響,但尚不構成侵犯名譽權,故本院不予認定。被上訴人圖片廣告的傳播范圍,經本庭認定,應為山西、陜西、黑龍江等北方省份及南方的云南省。上訴人主張12萬元的賠償金,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和足夠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庭審中,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侵犯肖像權,給其造成經濟損失8000余元,經認定,其請求部分合理,被上訴人應酌情賠償。由于被上訴人周林公司已向上訴人賠禮道歉,并就涉及上訴人肖像權的圖片廣告采取了相應的補救措施,故一審判決周林公司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之責任,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4月23日判決如下:
一、維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二、由被上訴人周林公司酌情補償上訴人吳淑英、曹俊芳經濟損失7000元。
評 析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名譽權等人身權。本案中,原告吳淑英、曹俊芳訴稱被告周林公司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要求被告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院在審理時就要查清事實,分別情況認定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名譽權。
肖像權是指公民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所享有的專有權。公民肖像權的內容主要包括:(1)肖像擁有權,即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2)肖像的制作權,即決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權利。(3)肖像使用權,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作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也可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本案中,被告周林公司未經原告吳淑英、曹俊芳的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她們的肖像作為圖片廣告的一部分予以張貼,并收集在介紹個人成就的《生物頻譜醫學創始人周林》專輯畫冊內,侵犯了二人的肖像權,對此周林公司也予以承認,原告依法請求司法保護,應予以支持。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侵害公民名譽權糾紛案件,在確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侵權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認定:(1)行為人確有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即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2)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3)行為違法;(4)損害行為與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凡是具備以上條件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凡是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則不能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周林公司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不存在損害原告名譽的事實,不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所以被告并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權。
本案庭審中,被告周林公司承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權,并當庭向二原告表示了賠禮道歉,法庭予以認可。對于經濟賠償問題,原告主張12萬元的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和足夠的證據。而原告主張因被告侵犯其肖像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8000余元,其請求合理,被告應予酌情補償,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4000元后,二審法院繼而判決被告酌情補償二原告經濟損失7000元,合理合法,應予肯定。
責任編輯按:
在本案中,被告周林公司未經兩原告的同意,將表現了兩原告肖像的醫療學術資料照片,配發在自己的圖片廣告中對外張貼,并將其中兩張收集在宣傳個人成就的畫冊中對外散發,一、二審法院按照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認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兩原告的肖像權,是正確的。但被告的同一行為是否同時也構成侵害名譽權,則是本案要解決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問題。
一般來說,使用他人肖像作商業廣告,往往會在肖像權人所在地及其相識人中造成一定影響,即會對肖像權人的名譽產生一定的損害。但由于在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中,一般包含有對肖像權人名譽的補救措施,故在法院認定了侵害肖像權的事實及侵權行為性質,判決侵權人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情況下,肖像權人的名譽就得到了恢復和維護。所以,一般情況下,肖像權人主張肖像權的同時,可以主張一定的名譽損害,但不能同時主張名譽權。換句話說,肖像權人的肖像專有權受到侵害時,名譽損害是附帶的損害之一,是侵犯肖像權行為的產生的結果之一,通過對肖像權的保護,就可以消除這種損害。
以一學年為一個教育周期。在學年初建立安全教育領導組織,落實校長、中層領導、班主任、任課教師的安全教育職責,分工協作,務求實效。制訂學年安全教育計劃并安排好每周的教育活動。按照四個層次來設計教育活動,即培養安全意識、安全活動體驗、安全知識學習、自救能力考核。先后解決學生對安全教育的麻痹認識問題和安全技能的形成問題,以保護學生生命和健康成長為最終目的。
二、以鮮活的案例展示,來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學生普遍對安全認識不夠,總認為危險離自己很遠,掌握安全知識無用。我們精選近一年來全國各地發生的典型案例,以宣讀新聞報道、電視報道錄像等方式,選取外來人員進入學校傷害學生的案件、學生野游的傷亡事例、校園中發生的傷害事例等來教育學生。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學生的安全意識得到有效的提高,為后續的安全教育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三、以豐富的活動體驗,明確安全知識的重要性
我們經過周密的計劃,模擬危險場景,觀察學生在突發危險來臨時的狀態。例如模擬外來人員突然來校大吵大嚷,大肆威脅,學生被嚇得驚慌失措,四處亂跑。再如設計樓道火災的現場,學生在混亂和吵鬧中亂跑,毫無章法。每次演習后都要和學生交流:遇到突發的危險狀況你們會保護自己嗎?采取什么樣的措施才是正確的?這樣的體驗活動,讓學生明白,不學習安全知識是不行的。
四、以簡明的安全知識,來提高學生的自救能力
我校先是在網絡上搜集安全知識的資料,結合學生的實際編印成《安全知識手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保護知識、交通安全知識、防火安全知識、飲食衛生安全知識、傳染病預防知識和安全疏散程序等內容。所選知識內容都適合本校學生實際,有的放矢。經過半年的學習積累,學生的安全知識得到了極大的豐富,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得到顯著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