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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對象
我縣接收的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對象為:
1、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于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退出現役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家庭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2、士官,服現役滿5年、8年、12年、16年因編制限制等因素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退出現役的;因政治、身體、家庭等原因退出現役的;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關規定退出現役的。
二、安置辦法
根據有關政策,采取兩種安置辦法:一是崗位安置,二是自主就業。我縣共接收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427人,對照安置政策,需由縣政府安排工作的對象有7人;自主就業由政府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對象有420人:其中義務兵280人,自主就業士官140人(含選擇復員的三、四級士官27人)。
1、崗位安置。根據《條例》及省、市文件精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是接收退役士兵崗位安置的主體。今年我縣需要崗位安置的對象為服役滿12年的轉業士官。縣政府采集13個就業崗位(人員性質為企業合同制性質),依據轉業士官部隊表現,采取閱檔綜合積分、高分優先選崗的方法安置。
對不選擇崗位安置而選擇自主就業的轉業士官,在自愿簽訂協議后,政府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其標準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加上其轉任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發4500元。增發自主就業一次性創業補助金,其標準按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22160元)×5%×服役年限執行。對立功受獎的轉業士官,根據獎勵等級(多次獲獎的,以最高獎勵為準),在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22160元)基礎上相應增發補助金,其標準為: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二等功的增發10%,一等功的增發15%。轉業士官在待安置期間(退役次月至崗位安置或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發放時間),按當年城市低保標準500元/月領取生活補助費。
2、自主就業
對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采取按規定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的安置方法。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經濟補助金標準以當地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為基數,扣除在部隊已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我縣2015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773元。依據相關政策,具體標準為:
(1)自主就業義務兵
服現役不滿2年的,按實際服役年限比例核算;滿2年的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為22160元(20773×1.5-9000元)。
(2)自主就業士官
按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對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官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其標準為22160元(20773×1.5-9000元)。
(3)兵
對在服役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和士官,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為68899元(20773×1.5×2.5-9000元)。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由縣、鎮(區)財政各承擔50%。
關于大學生退役士兵獎勵金,根據《省征兵工作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大學生應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待,同時在其服義務兵役期間每年按以下比例發給獎勵金:(1)在校專科生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40%,已畢業的按50%;(2)在校本科生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0%,已畢業的按60%。符合條件的大學生獎勵金,由縣財政安排,各鎮(區)核發。
三、工作要求
1、認真落實安置政策。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關系國防建設、經濟建設、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政治責任。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業。各接收單位要切實執行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受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接收單位拒絕或無故拖延執行安置計劃的,由安置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接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對安置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作出罰款決定后仍然拒不履行的單位,由安置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或單位改制等原因,所有接收單位不得安排其待崗、下崗。退役士兵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并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由接收單位按照規定負責接續退役士兵相關待遇。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接收單位應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各接收單位要確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一切相應待遇。對不服從分配或接到分配介紹信后1個月內不到所分配單位報到的安置對象,作自動放棄安置處理,不予重新安置。退役士兵的檔案和黨團組織關系,安排工作的由接受安置任務的單位(系統)接收管理;自主就業的由縣民政局免費提供檔案管理,黨、團組織關系由所在鎮(區)接收管理;落戶手續按照省現行的戶籍管理規定執行。
今年我市接收退役士兵人,其中:轉業士官人,城鄉復員士官和退伍義務兵人(含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人、學雷鋒標兵人)農村復員士官和退伍義務兵人。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人。
二、安置政策
城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發[]7號)精神,強化政府行為,加大指令性計劃安排工作的力度,確保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1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有按照國家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必須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
2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對自愿申請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經批準,安置部門簽定協議書,由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根據《市城鄉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暫行辦法》政府不再分配工作。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1號)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3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辦法。對于安置退役士兵確有困難的單位,如自愿以經濟補償形式完成所承擔的安置任務,經報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支付有償轉移金的標準為: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納有償轉移金3萬元。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全部用于支付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
4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優先安置。
5認真審查檔案,嚴格按政策、法規辦事,對按政策規定不能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
6實行“五公開”兩監督”辦事制度。即安置政策、分配辦法、分配程序、計劃指標、分配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增強安置工作透明度,加強廉政建設。
三、安置辦法
1根據“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原則,今年繼續按各系統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分配安置任務。
2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或受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退役士兵安置到全額事業單位工作。
3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和服役期滿13年以上的轉業士官,安排工作時,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照顧本人的特長和志愿。
4服役期間受各種紀律處分的安排工作時,區別于正常的退役士兵。
5實行“雙向”選擇的安置辦法,允許接收單位在完成政府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后,選擇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和專業人才。
6對無理要求,不服從分配的退役士兵,逾期三個月不報到者,不再負責安排工作。
7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政府安置部門自開出安置介紹信后,即視為該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畢。有關接收單位要盡早接收檔案,安置上崗,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問題,由接收單位承擔責任。
四、安置步驟和時間
根據省政府、省軍區《關于認真做好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責任感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歷來是黨和政府的一項政治任務。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于激勵廣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業,促進軍隊全面建設,增強國防實力,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滿懷對人民軍隊的深厚感情,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著力抓好就業形勢和安置政策宣傳工作,教育引導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場經濟下的就業制度、改革發展形勢和安置工作現狀,以及自謀職業和扶持就業等現行政策,積極主動適應改革發展的新形勢,自覺服從政府安排,自覺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擇業觀念。要大力宣傳在玉樹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中,人民指戰員、武警部隊官兵無私奉獻、英勇沖鋒和為搶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做出的突出貢獻,進一步激發各行業和全社會的愛國擁軍熱情,努力營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全面落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項政策措施
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和軍隊士官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今年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對象為: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士官的義務兵;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高一級的士官;因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役超過2年以上的義務兵;服滿本期規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以及國家、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現行法規政策,積極創新體制機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渠道,積極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創造性地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并積極妥善地安排好農村退役士兵的生產生活。
(一)認真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年我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繼續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采取安置就業、自謀職業、上學培訓促進就業和參加行政事業單位招錄考試等多渠道安置辦法,創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任何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不論隸屬關系,依法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增補工勤人員缺額時,應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要積極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擴建單位要適當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業招工時,應根據情況預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會公益崗位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要盡可能安排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對行政事業單位因編制原因影響接收退役士兵的,應在當年的當然減員指標中按照先接收、后調整的辦法,予以優先解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予以認可,財政部門要保證新增人員工資的落實。任何行業、任何單位都無權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數量,或只接收本系統職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務;各區不得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參加考試,其軍齡視為具有社會實踐年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
(二)扎實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拓寬安置渠道、緩解安置就業的重要途徑,也是順應社會發展潮流的客觀要求。要大力宣傳政府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教育引導退役士兵自主創業,不斷提高自謀職業率。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政辦[]84號)精神,落實在就業服務、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個體經營、稅收、貸款、落戶等方面的政策優惠。對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要依據《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規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各級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確保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足額發放。凡從我省高校入伍的大學生退役后選擇復學的,享受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待遇;不復學的,由入校前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納社會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黨(團)組織關系由其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接收管理。同時,要加強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培訓工作,落實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入學深造和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各級政府就業培訓機構要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費就業培訓,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在再就業資金中支付。市內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就業指導、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服務。
(三)妥善安排農村退役士兵生產生活。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培養、開發和使用農村退役士兵的工作,作為繁榮農區經濟、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要推薦優秀農村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后備力量,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骨干作用。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農村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促進經濟發展。要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對農村退役士兵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畜產品收購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對生產、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要通過政策優惠、項目支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三、依法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堅決執行國家安置政策和法律規定,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一是對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接收單位要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對特殊原因無法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要向市政府寫出專題報告。二是接收單位要確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三是接收單位要根據單位用工情況,做好退役士兵上崗前培訓工作,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四是對停產半停產的困難企業不安排退役士兵,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的,要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五是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生活補助經費。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監察力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時對用人單位接收安置情況進行督查,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限期不改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要嚴格執行安置法律法規,不得隨意擴大安置范圍。對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占用農村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鎮安置有效憑證、在農村入伍后購買城鎮戶口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并對在規定時限內不辦理安置手續又不愿意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依據《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規定,自安置部門下達安置通知書超過半年期限不到接收單位報到的,取消其安置資格。
關鍵詞:軍人;財產;歸屬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8-0098-02
軍人由于身份上的特殊性,與其有關的財產性質也比較復雜,其中涉及的法律規定也比較龐雜,現就軍人財產歸屬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一、軍人財產的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下列財產,原則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上述財產,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應當同時具備兩項條件:第一,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第二,必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取得的任何財產,如果沒有約定、法律規定和證據表明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待。
下列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歸屬實行“約定優于法定”的原則。即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法律規定確定財產歸屬。對于約定,夫妻雙方既可以對婚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后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既可以約定婚前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自己所有,也可以約定婚前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或者歸另一方所有;既可以約定婚后所得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某一方個人所有;既可以約定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按份共有。但是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約定,或雙方對約定又存在爭議的,應視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即應按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財產歸屬。
二、軍人財產的種類
軍人由于職業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財產外,也有一些特殊財產。軍人的一般財產主要指工資,包括職務工資、軍銜工資、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的津貼、補貼。軍隊統一的津貼、補貼包括:職業津貼、生活性補貼、工作性津貼、房租補貼、專業崗位津貼、基層崗位津貼、地區津貼和節日補助等;地區津貼包括邊遠地區津貼、高山海島等艱苦地區津貼、駐部隊特殊津貼、地區生活津貼等。軍人的特殊財產包括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死亡保險金、退役醫療保險金、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補助金、死亡撫恤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安家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等。
三、軍人財產法律歸屬
軍人一般財產(工資)部分,按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在發生婚姻變故需要分割財產時,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對與軍人身份有關的特殊財產,應區分不同情況,確定其歸屬。
1.純屬軍人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根據上述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2010年1月1日以后的意外人身傷害保險金等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如果發生離婚,配偶不能分割上述財產。如果發生繼承,可作為軍人的遺產份額。回鄉生產補助費是鼓勵軍人到農村創業的經濟費用,應為軍人的個人財產。
2.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或房租補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為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規定,軍人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或房租補貼,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為軍人的個人財產。如果發生離婚,配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如果發生繼承,只能將軍人個人的財產作為遺產份額。安家費是發給軍人重新安置家庭的費用,這項費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為軍人個人財產。
3.復雜所有關系的財產。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是安置軍人生產、生活的費用,應歸軍人所有,一般不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據此,對于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即便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也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有一部分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時,如果均分,就損害了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應按法律規定計算后進行分割: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的數額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總額÷(70-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從此可以看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越長,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越大,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價值。
屬于軍人個人財產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數額為: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總額-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
軍人的醫療保險金和傷亡保險金也具有復雜性。軍人的醫療保險,實際上是指“退役醫療保險”,因為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不存在醫療保險問題。根據《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實際上是其工資的一部分。但“退役醫療保險費”并不等同于“退役醫療保險金”。在“退役醫療保險金”中,除了軍人自己每月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外,還包括國家按照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軍人的“退役醫療補助”,這兩項資金連同每年計算一次的利息,共同組成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根據《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軍人犧牲或病故的,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可以依法繼承。據此,軍人的“退役醫療保險金”依法應屬軍人個人財產。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不包括國家給予的退役醫療補助費)及其利息退還本人:一是升為軍職或享受軍職待遇;二是致殘被評為二等乙級以上。這時,退還給軍人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性質仍屬工資的一部分,因此,這部分應屬于該軍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傷亡保險是1998年設立的第一個面向全軍官兵的險種。《軍人傷亡保險暫行條例》規定,軍人一旦因戰、因公死亡或致殘,除得到原有撫恤金外,還將得到一筆比撫恤金有較大幅度提高的保險金。軍人傷亡保險實行國家、個人及資金運行收益三結合的繳費制度,組成軍人保險個人賬戶。軍官、文職干部、士官每月繳納不低于工資收入1%的保險費(目前每月繳納5元),實際上是工資的一部分,國家按相同數額給予補助,義務兵不繳納保險費。如果服役期間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在復員轉業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繳納保險費時,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及利息全部退還本人。軍人傷亡保險分為傷殘保險和死亡保險,傷殘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本人,死亡保險的受益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據上述規定,在服役期間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在復員轉業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繳納保險費時,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其性質仍屬工資的一部分)及利息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戰、因公致殘獲得的傷殘保險金屬軍人個人財產;因戰、因公死亡獲得的死亡保險金不屬于軍人個人財產,而歸保險受益人所有。
4.既不屬于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優待金,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1條規定,優待金是發給義務兵家庭的,屬于義務兵家庭所有,不是軍人個人財產。死亡撫恤金,死亡撫恤金是國家為表示對死亡的現役軍人的褒揚和對其遺屬的撫慰,歸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所有,不是軍人個人財產,當然也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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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兵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優待。
第四條本縣的征兵工作在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武裝部的領導下,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街鎮鄉,應當根據縣人民政府的部署,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市和本縣有關征兵工作規定,公開征集條件和程序,設立舉報信箱和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各地區和各單位應當向廣大青年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應征。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應加強對接兵干部的管理,積極發揮接兵干部的作用。
第八條對在征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和縣兵役機關及以上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平時準備
第九條縣兵役機關按照規定,在每年6月30日以前,組織對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以下簡稱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確定其服兵役能力。
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或者縣兵役機關確定的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地區、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基層公安、衛生、教育、勞動、工商等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十條兵役登記前,縣人民武裝部兵役登記通告,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應掌握本地區適齡公民數量及分布情況。
兵役登記期間,街鎮鄉和適齡公民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兵役登記站。兵役登記工作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適齡公民進行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身份審查后辦理兵役登記手續,依法確定其應服兵役、緩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
兵役登記工作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
第十一條兵役登記應當由適齡公民本人按照縣兵役機關的安排,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前往登記的,可書面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參加兵役登記的,應查明原因限期予以補登。
對往年已經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在兵役登記期間,基層單位進行核對,掌握變動情況,不再重復登記。
第十二條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由縣兵役機關發給兵役證。
兵役證由應征公民自行保管。遺失、損壞兵役證的,應及時向縣兵役機關申請補發。
應征公民在外出務工、就業、就學、申請出境時,應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出示兵役證,有關部門或單位須查驗后方能辦理相關手續。
應征公民變更戶籍所在地,應及時到發證單位辦理兵役登記變更手續,并到現戶籍所在地街鎮鄉人民武裝部重新登記。
第十三條在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基礎上,應按照上年度征兵任務的3至5倍,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以下簡稱預征對象)。
預征對象的選定應堅持全面衡量、合理負擔、集體研究、擇優選定的原則,實行村(居)委會、街鎮鄉和縣兵役機關三級把關責任制。
(一)村(居)委會應當按照規定的數額、時間和標準,向街鎮鄉推薦預征對象。
(二)街鎮鄉應當對村(居)委會推薦的預征對象進行審查,按規定的數額和時間向縣兵役機關推薦預征對象;
(三)縣兵役機關對街鎮鄉推薦的預征對象,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確定本縣當年的預征對象。
街鎮鄉應將本地區經縣兵役機關確定的預征對象名單張榜公布,并由縣征兵辦公室下達書面通知預征對象本人及所在單位。
當年選定的預征對象,在征集期間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不得出境。
第十四條縣兵役機關建立預征對象管理考查制度,及時掌握預征對象的有關情況。
對預征對象的管理考查,由縣兵役機關和街鎮鄉、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民兵干部負責,當地公安、衛生、教育、勞動、工商等部門應予以配合。
對預征對象管理考查的重點,是了解掌握其現實表現、身體狀況、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及其變動情況。
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和民兵干部應定期對預征對象進行家訪,向有關部門和群眾調查了解預征對象的情況。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應當每兩個月、縣兵役機關應當每季度分析研究預征對象的情況。對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預征對象條件的,應按程序及時進行更換。
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應與預征對象及其家庭建立雙向聯系制度。預征對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的街鎮鄉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鎮鄉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確定聯系方式和方法,并按照街鎮鄉人民武裝部的通知及時返回;預征對象本人應積極主動報名,接受挑選,并按縣征辦發的通知按時到戶口所在地進行應征。預征對象所在的村(居)委會、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
第十五條確定上站體檢人員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征兵開始前,縣兵役機關應按不低于本年度征兵任務3倍的比例確定本地區的上站體檢人員總數;
(二)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應根據上級確定的數額,在預征對象中擇優推薦本地區的上站體檢人員;
(三)縣兵役機關應對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推薦的上站體檢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按程序及時更換。
第三章組織計劃
第**條征兵的組織計劃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具體承辦。
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設立秘書計劃組,由兵役機關和縣民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制定年度征兵工作計劃,擬制征兵工作文書,劃分補兵地區。
第十七條征兵任務的分配,以各街鎮鄉人口和應征公民數量為基礎,兼顧當地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情況,做到兵役負擔相對合理。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征兵開始前將補兵地區劃分到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
第十九條填寫《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的相關內容,應以《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為準,逐字核對,做到字跡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污損。
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印章和《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等,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秘書計劃組落實專人管理,嚴格使用審批制度。
第二十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利用計算機等現代辦公手段,加強征兵工作自動化管理,提高辦事效率。
第四章體格檢查
第二十一條征兵體格檢查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或便于組織實施的場所設立征兵體格檢查站,所需的醫療設備由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保障。
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統一抽調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醫務人員組成征兵體格檢查組,具體辦理全縣征兵體格檢查工作。體格檢查組一般由15至17人組成,有征兵體格檢查經驗的醫師應不少于1/3,主檢醫師應由有經驗的主治醫師以上醫務人員擔任。
征兵開始前,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體檢組對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本年度的征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上站體檢人員進行體格檢查。
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應當根據下達的送檢任務,組織上站體檢人員到征兵體格檢查站參加體格檢查。
上站體檢人員在接到體格檢查通知后,必須按要求參加體格檢查,如實反映健康狀況。
對上站體檢人員按照體格檢查項目和程序逐科進行檢查,實行單科淘汰。經過各科檢查的上站體檢人員,由主檢醫師作出結論。
第二十四條征兵體格檢查站實行封閉式管理,工作人員掛牌上崗。
征兵體格檢查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方法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進行,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崗位責任制。
嚴禁進行有損上站體檢人員身心健康的檢查,上站體檢人員的個人隱私依法受到保護,其體格檢查情況不得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統一安排接兵干部中的有關人員參加其補兵地區上站體檢人員的體格檢查工作。接兵部隊的醫務人員或負責人可參加主檢室工作,了解受檢對象的體格情況。
第五章政治審查
第二**條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
第二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從公安機關、兵役機關和教育等有關部門抽調政治責任心強的人員組成政治審查工作組,由公安機關的有關領導任組長,負責本地區征兵政治審查的組織指導工作。
街鎮鄉和村(居)委會以及有征集任務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分工領導并組織人員負責征兵政治審查工作。
有關單位和公民對征兵的政治審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征兵開始前,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政審組統一安排組織負責政治審查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八條征兵政治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經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的年齡、戶別、職業、現實表現、、文化程度、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居)委會、街鎮鄉、縣三級政審和區域聯審制度,并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一)村(居)委會、學校和公安派出所,應對經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
(二)街鎮鄉應對村(居)委會、學校和公安派出所的審查意見進行復審,簽署審查意見;
(三)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司法、教育、工商、稅務等部門,對應征公民進行政治聯審,簽署政治審查結論。
征集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政治審查程序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特種政治條件兵的政治審查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單獨組織力量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統一安排接兵干部對符合政治條件的應征公民進行走訪調查,并對其反映的情況予以復查和解決。
對符合政治條件的應征公民進行走訪調查,由街鎮鄉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民兵干部和接兵干部同行,不準單獨走訪或單獨一方召見符合政治條件的應征公民或其家屬。
第三十一條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征兵政治審查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征兵工作紀律。
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情況,不得對外公布。
第六章審定新兵
第三十二條審定新兵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審定新兵應堅持全面衡量、擇優選擇和集體審定的原則。
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審定新兵,由政府主管領導、兵役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教育、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人員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依據軍兵種對兵員的要求和應征公民所在地的街鎮鄉的意見,對符合征集條件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準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壯、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服現役。
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入伍。
待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本人自愿應征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入伍。
依法應當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學的學生的征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街鎮鄉和村(居)委會對預定新兵和已審定新兵名單,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對群眾反映有問題的新兵,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及時調查;確有問題的,應依法予以更換。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應當按時向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移交被批準入伍的新兵的檔案材料。
第三**條被批準入伍的新兵,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
第三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調整有關街鎮鄉新兵征集任務時,有關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征兵辦公室應按照調整通知書的要求進行辦理。
第七章被裝發放
第三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對上級調撥的被裝認真核查,造冊登記,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新兵交接前,應統一將新兵被裝發給新兵本人,現場組織試穿,做到衣履適體。
新兵被裝發放時,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通知有關接兵干部到場協助。
第八章交接和起運
第四十條新兵起運前,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根據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通知,會同運輸部門,根據部隊提供的情況,制定新兵運輸計劃,明確各個部隊新兵起運時間和乘車地點,并按時通知相關街鎮鄉和接兵部隊。
第四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根據新兵運輸計劃適時組織新兵集中,做好交接和起運準備。
新兵集中和交接的地點可選擇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便于組織交接起運、食宿條件較好的地方。
新兵應以街鎮鄉為單位統一組織送往集中地點。
第四十二條新兵集中期間,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會同接兵干部加強對新兵的管理,進行乘車編組和安全常識教育。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兵進行復(抽)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依法予以更換。
第四十三條新兵交接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新兵交接前做好新兵檔案整理工作,編制《新兵花名冊》;
(二)交接雙方應按照《新兵花名冊》當面查點人數,核查檔案材料。檔案材料核對無誤后,由征兵辦公室密封移交接兵部隊,交接雙方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名蓋章;
(三)新兵交接手續,應在起運前一天一次辦理完畢。
第四十四條新兵起運時,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當地公安、運輸等部門協助接兵部隊將本地區的新兵安全、準時送達指定的乘車地點。必要時,可組織歡送。
第四十五條新兵必須按照運輸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起運完畢,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九章善后
第四**條新兵在到達部隊后進行檢疫、復查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作退兵處理。
退兵的期限,按照《征兵工作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經復查、復審,確屬不合格的,由街鎮鄉領回,注銷其入伍手續,當地公安機關應予落戶。除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原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原是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原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學;原是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辦理。
退回的新兵屬政治問題的,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每年征兵工作結束后,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征兵辦公室應對年度征兵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將征兵工作總結按時上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征兵工作資料,搞好政治審查、體格檢查、審定新兵及新兵數量質量統計匯總,《新兵數質量統計表》隨征兵工作總結一并上報。
新兵的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和審定新兵等資料,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十條每年征兵工作結束后,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對《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的使用情況進行清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核報。
第五十一條各級兵役機關應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工作。
征兵工作結束1個月內,縣兵役機關應將《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存根和《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發放登記名單的副本交同級民政部門,作為辦理《優待安置證》的依據。
第十章經費保障
第五十二條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負責保障,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保障本級所需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障開展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的辦公用房、車輛和通信器材等設施設備的使用。
第五十三條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預算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十四條新兵集中期間的住宿、交通等費用,在與部隊辦理交接之前,從征兵經費中開支;從部隊接收之日起,由部隊負責開支。
第五十五條部隊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費用,在與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之前,由部隊負責開支;在辦理退兵手續之后,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開支。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五**條依法應當履行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由縣兵役機關處3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逃避、拒絕兵役登記的;
(二)逃避、拒絕被確定為預征對象或者確定為預征對象不接受、不服從管理及應征期間不參加應征的;
(三)在體檢、政審中隱瞞真實情況,制造假像,以達到逃避服兵役或參軍入伍為目的的;
(四)被批準入伍后拒絕到部隊服役的;
(五)到部隊后因思想原因被退回的。
有前五項行為之一,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依法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不得辦理工商營業證照、外出務工證件。有前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兵役機關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情節較輕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轉借、涂改、偽造兵役證的,由縣兵役機關責令改正,轉借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涂改處300元以上400元以下、偽造處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縣兵役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二)隱瞞適齡公民人數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務的;
(三)不實施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對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的;
(四)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采取其他手段庇護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在規定期限內錄用有第五**條五項包括的人員的適齡公民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或批準其出國和升學的,辦理工商營業證照、外出務工證件的;
(六)在兵員征集期間組織預征對象外出或批準預征對象外出而不明確要求預征對象應征期間及時返回應征的。
第五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收受賄賂的;
(二)或者的;
(三)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城鎮退役士兵(士官)的安置
第六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對城鎮退役士兵(士官)的安置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自謀職業。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戰時征集兵員,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決定執行。
縣人民武裝部兼縣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