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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風險規避是出口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所要考慮的重中之重的問題,貿易術語和國際貿易風險規避有著密切的關系就貿易術語和某些國際貿易風險規避的關系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國際貿易術語是為了適應買賣雙方相隔遙遠,分屬不同國家的特點而產生,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風險,合理運用各種貿易術語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是出口企業風險管理的手段之~。
一、貿易術語和貨物損失風險規避的關系
《INc0TERMs2000)中對4組貿易術語的解釋里都提到“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轉移,這里的“風險”指的就是貨物損失的風險,如CIF術語,買賣雙方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貨物越過船舷。采用此種貿易術語時,賣方要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貨物損失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發生的全部貨物損失(包括貨物由工廠至倉庫或者碼頭的運輸過程中,在集裝箱堆場或碼頭的存儲過程中,由碼頭裝船越過船舷之前時所發生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按照賣方承擔的貨物損失風險由小到大劃分,貿易術語變化趨勢依次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業在選擇貿易術語的時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種貿易術語的具體解釋和風險轉移的界限,結合貿易的現實情況,如市場情況,談判力量對比,商品性質,運輸條件等,爭取采用賣方承擔貨物損失風險相對較小的E,F,C組術語……盡量避免采用D組術語。
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積極投保,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貨物損失風險的一種手段,如采用CIF術語的時候,賣方可以針對越過船舷之前的貨物損失風險,尤其是賣方所在地距離裝運港比較遠的情況下。在裝船前向保險公司投‘裝船前險”,也稱國內運輸險。針對裝運港至目的港航程較遠,途徑國家政局不穩,沿途海盜多,氣候變化大等情況,合理投保相應的國際貨運險,以規避貨物損失的風險。保險會增加賣方的成本,賣方在報價時,要把這塊成本考慮進去。如果客人的條件許可,賣方也可以考慮改變CIF貿易術語,改用諸如FCA,CPT或CIP,這樣貨物風險可在貨交第一承運人的時候就轉移,減少了貨物損失的風險。
二、貿易術語和貿易政策變動風險規避的關系
國際貿易顧名思義,肯定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出口企業因此必然受到國內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政策的影響,如關稅政策,貿易管制政策,貿易保護政策等,這些政策及其變化都會給出口企業帶來風險。如歐委會2009年6月3O日了關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條款增加到了57個,具體變化內容包括更加嚴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標識和生產者責任,產品認證程序和成員國市場監督等,如果出口企業不熟悉上述貿易保護政策變化,提供不出相關證書,其后果就是貨物進關受阻,釀成巨大經濟損失。出口企業規避政策變動風險的重點在于熟悉及隨時關注國內、國際相關貿易政策,能夠有能力對政策的變動做出相應的調整。在貿易術語的選擇時,對于DDP這樣的術語,鑒于其對賣方的超高要求(該術語要求賣方負責進口清關,要求賣方熟悉進口國清關程序和政策以及相應的變動)一般出口企業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業應該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貿易術語下自己承擔的責任中哪些受貿易政策變動的影響較大,這種變動會導致較大風險的。如采用FOB,CIF,CNF這樣的貿易術語,出口企業必須負責出口清關,提交單據,出口企業就必須對出口許可證,配額政策,商品的檢驗檢測和認證制度及其變動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許可證,哪些商品要主動配額,哪些商品要被動配額,要和不要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的商品有沒有變動,申請許可證或配額的渠道,商品需要通過什么樣的檢測和認證,檢測標準和要求有沒有更新,何時提供檢測,何時能拿到的檢測報告,在哪檢測等,你不了解這些貿易管制政策及其變動,會直接影響到出口清關是否及時、客人進口清關是否順利,進而影響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安全收匯。
無論選擇什么樣的貿易術語,貿易政策對其的影響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業要做到盡可能熟悉相關的國內和國際貿易政策,要注重積累和構建應對政策變動的資源,能力,渠道,比如說和客人,商檢部門,相關的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密切的聯系,政策如有變動,就可以第一時間了解詳情,做出正確的應對之策。
三、貿易術語和價格變動風險規避的關系
出口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之后,從備貨到最后交貨收匯過程漫長,期間有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出口企業的成交價格,最終影響訂單的利潤。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包括生產要素價格,生產資料價格、流通費用、匯率等,這些要素價格的變動都會影響出口企業品的成交價格。貿易術語是出口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合理選擇恰當的貿易術語來規避一些要素價格對成交價格的影響,如在國際石油價格波動比較厲害的時候或是市場好轉,出口貨物數量節節攀升的時候,國外運費也隨之頻繁變化。
出口企業如果不能正確估算運費,就可以選擇不含運費的價格術語(如FOB,FCA),把運費變動的風險轉移給買方,如在本國貨幣不斷升值的情況下,采用EXW,FCA,CPT這類術語,可以實現相對較早交貨,相對應可以較早收匯,避免匯兌損失。在選擇貿易術語時,出口企業覺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時,可以采用相對簡單的貿易術語,把一些不確定因素造成的風險轉移給對方,自己控制能夠控制的成本。
四、貿易術語和收匯風險規避的關系
在國際貿易風險中,最大的風險之一就是收匯風險,能否安全收匯是業務的關鍵,如何規避收匯風險成為出口企業洽談及簽訂合同時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貿易術語的合理選擇與規避收匯風險有密切聯系,以EXW術語為例,賣方在工廠(倉庫)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即完成了交貨。收匯方法一般有發貨前付款和發貨后付款。對于發貨前付款,對出口企業來說最穩妥的做法是買方生產前支付預付款,發貨前付清所有貨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幾單或者定單金額較小的情況下,會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軌道或者定單金額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種支付方式,這占用客人資金,不利于客人資金周轉,損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業,如果發生一些意外變化,客人有更大余地應對。鑒于這些原因,客人都會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貨款放帳,這樣就會出現貨交了,款沒收齊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出口企業可以準備風險準備金,萬一剩余款項收不回來,用準備金沖抵。
針對放帳,投保信用險,投保只能是減少損失,保費高昂。如果出口企業堅持款清發貨,客人有可能以后就不再找你做了或者設置種種條件,如貨要客人的驗貨機構檢驗合格才能發貨,這種檢驗是非常苛刻和嚴格,一般都會挑出毛病,雖然這時貨物在買方手里,卻可能出現貨做出來了而客人不要貨或者要求降價等情況。這時候出口企業就極其被動。對于發貨后付款,收匯風險更大,很可能財貨兩空,沒有一種結匯方式可以說是安全,完全就看客人的信譽和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雖然投保信用險可以挽回部分損失,但企業要付出巨大成本。對出口企業來說采用EXW術語,雖然承擔的責任和貨物損失的風險最小,選擇這個術語出口企業擁有的貨權轉移時間最早,承擔的收匯風險最大。EXW貿易術語一般不是出口企業的選項。
關鍵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10;合理選用
國際貿易術語由國際商會于1936年首次制定,先后經過6次補充修訂,使之與國際貿易實踐保持同步。2010年9月,國際商會正式推出剛剛完成修訂的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際上,目前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貿易術語相關慣例尚有其二: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及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由于適用性強、操作便利等優點成為國際貿易的基石。
一、通則2010的主要變化內容
(一)貿易術語名稱和數量的調整
由于多式聯運發展迅速,集裝箱運輸在國際物流中的作用日漸顯著;DEQ、DAF、DES、DDU四個術語劃分過細,使用頻率過低;碼頭處理費糾紛亟待解決等原因,新通則刪除了D組四個貿易術語,同時新增了DAT和DAP,并將其擴展適用于一切運輸方式。
其中DAT意為終點交貨,賣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風險。DAP意為指定地點交貨,指賣方應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賣方只需做好卸貨準備而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1]。兩者的差別在于賣方是否承擔在指定地點將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二)貿易術語分類標準的調整
新通則將十一個貿易術語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分為兩大類,即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七個貿易術語(EXW、FCA、CPT、CIP、DAT、DAP、DDP)和僅適用于海上和內陸水上運輸方式的四個貿易術語(FOB、FAS、CFR、CIF),改變了2000版中將貿易術語根據開頭字母劃分為E、F、C、D四組,并按照賣方對買方的責任大小依次排列的分類結構,意在提醒使用者勿將僅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用于非水運方式。
(三)刪除船舷概念
以"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關于貨物風險轉移的界限一直飽受爭議,目前隨著滾裝/滾卸船和集裝箱貨物運輸及多式聯運的發展,以越過"船舷"作為交付和風險轉移的界限在很多情況下并不適宜,造成了風險界限在一條假想垂直線上搖擺不定的情形[2]。新通則刪除了"船舷"概念,將FOB、CFR、CIF這三個術語的交貨標準修改為"將貨物裝運上船",買賣雙方以貨物裝上船為界限轉移一切風險和費用。
(四)貿易術語義務內容的相關調整
1、電子通信
新通則的A1/B1條款確定了電子通信與紙質通訊具有同等效力,順應了時展的潮流,能夠更加迅速準確地傳遞單證,使整個貿易活動更加便利快捷,從而促進國際貿易活動的蓬勃發展。
2、增加連環銷售(String Sales)
新通則在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的通則指引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同時在CPT和CIP的A3條款中也有所涉及。在貨物貿易,尤其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從供應商到最終用戶的運輸過程常常會經過多次銷售。因此,處于貨物周轉環節中間的銷售商并不負責貨物裝運,而是由該環節的首位銷售商完成貨物裝運。此時,處于該環節的中間銷售商對其相應買方所承擔的義務不再是裝運貨物,而是"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3]。
(五)貿易術語使用范圍的擴大
傳統意義上的貿易術語僅僅應用于國際貿易活動中,然而由于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區域經濟組織內部國家之間的邊界通關手續逐漸失去意義。因此,國際商會將貿易術語由傳統的國際銷售合同領域擴展到國際、國內銷售合同中。這也是因為在實踐中,通則被買賣雙方普遍適用于純粹的國內銷售合同中。
(六)生效規則
新通則設有一個新的條款,被稱作"Entry into Force rule",譯為生效規則。說的是,2011年1月1日起運輸的貨物自動適用新通則,除非當事方明確指出了適用的貿易術語的版本。
(七)注冊商標
國際商會在頒布Incoterms?2010的同時,將INCOTERMS注冊為商標,并且規定了該商標的使用要求。這是自1936年國際商會起草制定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來,首次將INCOTERMS注冊為商標。
二、新通則使用的注意事項
(一)明確適用的通則版本
雖然新通則已正式生效,但并不意味著舊版本就自動作廢。在過去的十多年里,通則2000為國內外廣大企業所接受并廣泛運用。新通則雖然設置了生效規則,但并未排除舊版通則的適用。另外由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屬于國際貿易慣例,其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經過7次修改,《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不同版本所涉及的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有所差別,為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當事人在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其所引用的貿易術語的版本。
(二)合理選用貿易術語
在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人們應當根據運輸方式、商品特點和運費因素等各種條件選擇貿易術語。例如在適用集裝箱運輸時,賣方通常在集裝箱碼頭將貨物移交給承運人,而不是在船邊。實踐中使用率較高的FOB、CIF、CFR這三個術語均以"將貨物裝運上船"為風險轉移界限,若在此情形下適用則會使賣方承擔不該承擔的風險,即從堆場至船邊的風險。此時應分別適用FCA、CPT和CIP術語方可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三)忌輕易做出有悖于通則的修改
通則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慣例,其本身不具備法律強制力,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適用,適用其中的哪些術語,還可以自由變更術語規定的內容。實踐中,買賣雙方有時會通過修改貿易術語來變通各自承擔的費用,或者改變風險的轉移點。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貨物買賣合同中作出了與通則不同的規定,應以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約定為準進行解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日后雙方一旦發生爭議訴諸法院,法院在解決類似糾紛時,非常尊重國際慣例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如果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不能清晰、明確地表述他們希望通過修改達到的效果,則法院會宣判相關修改條款無效[4]。因此,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合意明確通則中尚不清楚的內容,但做出與通則相悖的更改還應當慎之又慎,即便非改不可,也應清晰表明修改的具體內容,以免日后發生爭端時難以解釋。
(四)通則并不是一套完整的合同條款
新通則只能成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并不包含一整套合同條款。因為其僅僅對貿易術語作了規定,比如買賣雙方的費用分擔、進出口手續承擔等,并未涉及諸如貨物價格和所有權問題,或者違反合同規定的后果和救濟等內容,這些問題通常交由合同中的相關明示條款或者有關法律規定來解決[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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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貿易實務;貿易術語;教學方法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它是國際貿易合同條款的核心內容,也是貫穿整個國際貿易實務知識體系的基礎,在《國際貿易實務》這門課程中屬于重要章節。由于貿易術語涉及到的知識面非常廣泛且內容繁復,加上專業性強,學生學起來總是感到特別茫然,而教師教起來也比較吃力,因此需要教師認真研讀,探索出適當的教學方法以期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筆者根據自身的教學實踐,摸索出攻克“貿易術語”教學四招,分別為分層歸類、案例貫穿、對比解析和圖畫輔助,取得了比較好的教學成效,在此與同行共磋商。
一、分層歸類
構建主義學習理論的代表人物布魯納曾指出教學中知識結構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可以有效地幫助學生記憶并掌握知識,也是實現知識的創新與發展的基礎。而分層歸類就是在進行知識框架的構建,它將知識分門別類地歸集到一起,并形成不同的層次。它可以引導學生將一個個看似分離的知識片斷有機地串聯起來,透析縱橫向知識之間的內在規律,使他們達到觸類旁通、上下貫通的能力。
具體到貿易術語這一整章的知識點,仔細梳理下就會發現可以劃分為下表中的三個層次、四個部分。有了這一知識結構圖,學生在學的過程中就不會被眾多細小的知識點弄得暈頭轉向,從而構建起該部分的知識框架與體系,也能從整體上、全局上把握主要知識點,見表1。
二、案例貫穿
對貿易術語的學習實質上是對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2000年通則)的詳細解讀,性質上類似于法律條款,理論性強且枯燥無味。因此為了有效地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促進學生深入理解和掌握這些知識必須要理論聯系實際,用案例貫穿整個教學過程,將其具體化、生動化。具體做法如下:
1.以自編案例導入,激起學生學習興趣與好奇心
以講解貿易術語的含義與作用這一知識點為例,教師首先不要講解什么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它有什么作用,而是通過自編案例如廣東順風家具進出口有限公司近日與中東某公司商談出口辦公家具的交易,順風家具指派業務員江先潮進行交易磋商,請問江先潮應當和中東客商洽談哪些主要的交易條件?以案例來引發學生對問題的思考,繼而引導他們考慮為了保證我方的利益,洽談必須要涉及到該批辦公家具如何報價?在何地交接?運輸、保險、通關、風險應當由誰負責等問題,讓他們感受到磋商內容多、程序復雜,進而提出有沒有什么有效的解決辦法可以簡化交易手續,縮短磋商的時間,節省磋商的費用。這樣讓學生帶著強烈的好奇心與學習興趣,一同來認識貿易術語。經過了學生的自主探究、體驗與感悟后所獲取的知識印象會非常深刻,同時這與傳統的講授方式相比,它更有利于學生發散思維和創造性思維的培養。
2.講解中深入剖析案例,讓案例真正服務于知識點
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往往會過分追求用生動的案例來吸引學生的注意,而不注重對案例的深入講解,使案例失去了它原本的意義,這是教師在講授的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和克服的。教師只有對案例認真剖析,才能引申出相關的知識點,幫助學生建立起案例和知識點的聯系,才能讓學生通過表象看到問題的本質。
比如在講解CFR貿易術語時,引入如下案例:我方向英國出口一級茶葉一批,雙方簽訂CFR合同,裝船時貨物經公證人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同時我方于裝船后及時向英方發出了裝運通知。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風浪過大,部分茶葉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嚴重影響。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英方要求我方賠償損失。請問我方對此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案例雖然表面上只是在考慮我方是否需要承擔風險責任的問題,但實質上卻引申著另外一個重要的知識點,那就是CFR術語的性質是象征貨,即完成交貨義務的依據不是看貨物本身是否達到,而是憑全部合格的運輸單據來完成交貨義務,從而讓學生深入理解、對比實際貨與象征貨的區別。
3.課堂練習注重案例訓練,課后作業放手讓學生編寫案例,不斷鞏固消化知識點
除了在導入與講授環節外運用案例,在課堂練習和課后作業中也可以貫穿案例。在課堂練習中教師可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層次讓學生開動腦筋思考,案例可由易到難,讓學生深入理解貿易術語中買賣雙方的義務規定,不斷牢固知識并靈活運用。課后作業教師可以布置讓學生嘗試著編寫合理的案例,要充分相信他們,讓他們通過舉一反三,親自動手實踐來內化知識點。編寫案例的過程不僅可以讓他們樹立起學習的自信心,同時也鍛煉和提高了他們的思維和書面表達技能。
三、對比解析
十三種貿易術語教師如果一個一個地詳細介紹會花費很多時間,教學進度上不允許的同時也不利于學生對知識的整體把握。因此應選取有代表性的貿易術語FOB進行重點介紹,然后在此基礎上通過對比解析來完成CFR和CIF貿易術語的教學,繼而通過FOB、CFR和CIF這一組與FCA、CPT和CIP這一對應組的對比解析完成最常見的六種貿易術語的教學。具體的做法如下所示:
(1)FOB、CFR與CIF的比較
風險上:FOB=CFR=CIF;
費用上:CFR=FOB+運費;
CIF=FOB+運費+保險費
(2)FOB、CFR、CIF與FCA、CPT、CIP兩組六個術語比較,見表3。
表3
術語不同點1FOB、CFR、CIF1FCA、CPT、CIP適用的運輸方式1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承運人一般為船公司1適用于各種運輸,承運人因運輸方式不同而不同交貨點和風險轉移點1裝運港船舷1因運輸方式不同而有多種情況租船運輸時裝卸費用負擔1要采用貿易術語變形加以確定裝卸費用的負擔1運費中包含裝貨費或卸貨費,無需用術語變形運輸單據1提交“清潔已裝船”提單1因運輸方式不同而有多種情況
同時,當13種貿易術語全部介紹完畢后,也可以及時地利用對比法進行系統總結,使學生對各種貿易術語的聯系與差異都能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教師可以將13種貿易術語所對比的具體項目通過表格表示出來(見表4),對比的結果可以要求學生自行分析得出,從而達到檢測教學效果的目的。表4
四、圖畫輔助
為了讓學生更直觀地了解各個術語的含義、風險的責任劃分情況,可以充分借助圖畫來輔助教學。具體的操作方法有兩種方式:一是教師直接給出圖示,根據圖示進行講解,如講FOB術語買賣雙方風險的責任劃分界限時,可以直接借助下圖來進行說明,讓學生一下子就能清楚地認識到風險界限在船舷,非常清晰,容易理解。第二種方式是讓學生自己繪圖,根據教材中關于貿易術語的規定義務自主探究繪制出以下類似的圖形來。這樣一方面可促進學生對知識點的全面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對內容有具體可感的印象,把形象性與互動性相結合,提高了學習的興趣。
五、取得的教學成效
采用新教法的班級和同質的其他兩個班級相比,學生的學習情況有了一些積極的變化,主要反映在:
1.學生學習興趣更濃厚,課堂表現更積極
雖然在另外兩個班級也運用案例來進行教學,但案例的來源更多的是書本案例,教師介紹理論知識,學生分析討論,但現在改變了案例教學的形式與流程,先導入案例,特別是一些由教師結合班級學生生活實際情況自編的案例,課堂的氣氛明顯活躍許多,學生表現出了強烈的求知欲望。同時在課后作業布置上讓學生嘗試編寫案例,課堂上讓學生根據自我對貿易術語的理解來繪制圖畫,學生比較喜歡,能積極表達自己的創作思路,主動上臺展示創作作品。
2.學生對知識點的掌握更準確,單元測試成績明顯
采用新教法的班級關于貿易術語這一章節單元測驗的平均分明顯要高出另外的兩個班 3.教學任務所需的時間減少
采用新教法的班級完成這一部分的教學內容用了6節課,而其他兩個班級用了8節課。雖然在剛開始因為重點講解FOB、進行自編案例和繪圖展示等占用了一些教學時間,教學進度要慢一點,但因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被調動起來,后續的貿易術語的講解就明顯速度加快,教師只需對學生不懂或理解有誤的知識點進行點撥即可,教起來輕松,學生學得也愉快。
(作者單位:佛山市樂從鎮陳登職業技術學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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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2010年通則)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這對于從事國際貿易實務人員、國際物流實務人員、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學人員、國際貿易法的教學人員來說,是值得關注、學習、探討和研究的新問題。本文試圖對《2010年通則》的最新發展做一些歸納和概括,以期對《2010年通則》的學習起一些輔助作用。
一、修改《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通則》(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的原因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與國際貨物買賣有關的最重要的國際貿易慣例。買賣雙方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采用國際貿易術語,可以簡化磋商程序和合同內容,節省談判時間和交易費用,從而提高交易效率。①買賣雙方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采用國際貿易術語,有利于買賣雙方進行比價和加強成本核算,有利于妥善解決貿易爭端。②國際商會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來,就不斷定期對其進行修改以適應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有個趨勢,即每隔10年,國際商會就會推出新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年通則》考慮了:目前世界上免稅區的增加,國際貨物貿易電子信息化技術的普遍使用,貨物運輸安全性的提高,③船舷這一概念在劃分國際貨物買賣雙方風險中的實際作用,連環貿易,倫敦保險協會2009年修改貨物保險條款等因素。根據國際貨物貿易實踐的發展,為了適應國際貨物運輸方式和國際貿易數據交換電子信息化的發展,為了使國際貨物貿易更為安全、便利和規范,為了進一步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鹿特丹規則》銜接。④國際商會對《2000年通則》的內容和形式做了6次修訂,做了必要的修改、調整和補充,最終形成《2010年通則》。
二、《2010年通則》內容的主要變化⑤
與《2000年通則》比較,《201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如下:
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個減少為11個。《2010年通則》刪去了《2000年通則》的4個術語:DAF、DES、DEQ、DDU,新增了2個術語:DAT、DAP。
2.貿易術語由原來的E、F、C、D四組分為兩大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和僅適用于水運的貿易術語。第一大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EXW、FCA、CPT、CIP、DAT、DAP、DDP。其中,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類似于《2000年通則》里DEQ,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包括港口)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而DAP,即Delivered at Place,類似于《2000年通則》里的DAF、DES和DDU,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貨,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第二大類: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FAS、FOB、CFR、CIF。
3.加入終端處理費用的歸屬,以保證不出現真空。《2010年通則》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碼頭處理費的責任方,因為經常有買方在貨物到港后,投訴被要求雙重繳付碼頭處理費,一是來自賣方,一是來自船公司,而《2010年通則》明確標明貨物買賣雙方支付碼頭處理費的責任。
4.取消了“船舷”的概念。《2010年通則》刪除了FOB、CFR、CIF下以貨物越過船舷作為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規定:賣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后的一切風險。這一變化更準確地反映了現代國際貿易實務。貨物越過船舷這一風險劃分標準,是與傳統的吊裝吊卸方式相適應的。現代運輸方式的滾裝滾卸船方式和集裝箱運輸已在國際貿易運輸中廣泛使用。在采用滾裝滾卸船運輸方式下,貨物是經打開的船門直接運進和運出的。而在集裝箱或多式聯運情形下,貨物實行的是門到門、倉到倉運輸。因此,貨物越過船舷這一風險劃分標準在實際中已不起作用,應予取消。⑥以“船舷”來劃分買賣雙方的風險長期以來飽受爭議,而該爭議在修訂1990年通則時就已存在,但當時還是保留了“船舷”的規定。此次修訂最終刪除了“船舷”的規定,強調在FOB,CFR和CIF下買賣雙方的風險以貨物在裝運港口被裝上船時為界。
5.規定了連環貿易中國際貨物買賣雙方責任義務的劃分。《2010年通則》在指導性說明中對FAS,FOB,CFR和CIF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首次提及連環貿易,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規定了貨物在運輸期間,連環貿易中國際貨物買賣雙方責任義務的劃分。在商品的銷售中,尤其是大宗貨物買賣中(礦產貿易中很常見),貨物經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于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就無須裝運貨物,而是由“獲得”所裝運的貨物而履行其義務。著眼于貿易術語在這種銷售中的應用,《2010年通則》的相關術語中同時規定了“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義務。因此,《2010年通則》對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彌補了《2000年通則》中在此問題上的不足。
6.將《2010年通則》適用于自由貿易區內部貨物銷售合同和國內貨物銷售合同。《2010年通則》不僅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也適用于自由貿易區內部貨物銷售合同和國內貨物銷售合同。貿易術語在傳統上被運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區的大型貿易集團,像東盟自由貿易區和歐洲單一市場的存在,使得原本實際存在的邊界通關手續在某些情況下變得不再那么有意義。另外,美國人更愿意選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適用于國內貨物銷售,而不是將美國同意商法典里裝運和交貨條款適用于國內貨物銷售。國際商會認識到這些貿易術語對國內和國際銷售合同都是適用的。所以,《2010年通則》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確說明,只有在適用的地方,才有義務遵守出口/進口所需的手續。
7.電子文件取代紙文件。《2010年通則》順應國際貿易的電子貨運趨勢,規定在貨物買賣雙方同意下,電子文件可取代紙質文件。《2010年通則》賦予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完全等同的功能,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慣例,這一規定有利于新的電子程序的演變發展。隨著電子信息化技術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廣泛使用,電子文件可以取代紙質文件,順應了國際貨物貿易數據電子信息化趨勢。這和電子商務方面的國際示范法、發達國家國內法的做法也保持一致。這也體現了科技發展對國際貿易慣例發展的影響。
8.引入了倫敦保險業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2009年版本的保險條款。由于英國在保險業的歷史影響,倫敦保險業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是國際貨物保險中運用最廣泛的條款。《2010年通則》是自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2009年修改以來的第一個版本,充分考慮了這些保險同款的變動。
9.加入與反恐有關系的內容。這表現在有關安全的核準書及這種核準書要求的信息。如今對貨物在轉移過程中的安全關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檢定貨物不會因除其自身屬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對生命財產的威脅。在《2010年通則》指導性解釋下,貨物的買方、賣方和運輸承包商有義務為各方提供相關資訊,知悉涉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能否滿足安檢要求,此舉將幫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運載的貨物有否觸及危險品條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關安全文件下,船舶貨柜中藏有違禁品。因此,在各種術語的A2/B2和A10/B10條款內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幫助取得安全核準的義務。
10.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的表述方式的變化。與《2000年通則》相比,《2010年通則》進一步明確了國際貨物買賣雙方承擔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所有規則的表述也更加簡潔明了。關于這一點,可以從兩個版本規定的各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的表述可以看出。
《2010年通則》規定的各種貿易術語下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對照表⑦
11.《2010年通則》注意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鹿特丹規則》銜接。相關的法律概念和術語,盡可能采取一致的表述。加強了實用時的一致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三、不同年代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適用
到目前為止,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有8個版本,即1936年版本,1953年版本,1967年版本,1976年版本,1980年版本,1990年版本,2000年版本,2010年版本。雖然《2010年通則》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年通則》實施之后,并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其他年代版本就自動作廢。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即新版本生效,舊版本并不失效,這與國內法的修訂效果是不同的。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可自愿采用《2010年通則》內容,也可采用其它年代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但是,國際貨物買賣雙方在援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時,必須指明是那一年的版本,尤其是同一個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不同版本中的表達形式及內容有較大的修改變動的情況下,更應如此。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一種任意性規范。一般來說,它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通常不具有普遍的強制性,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⑨國際貨物買賣雙方可以選擇適用,同時,也可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條款,按照雙方協商一致的合意做出修改,但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旦采用并訂入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⑩
《2010年通則》已經正式生效。這值得國際貿易實務人員、國際物流實務人員、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學人員、國際貿易法的教學人員關注、學習、探討和研究,以促進實務和教學的跟進和發展。
注釋:
①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專論(下編)[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528.
②黎孝先,石玉川,王健,主編.國際貿易實務(第二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4:54.
③,2011年7月9日登錄.
⑧黎孝先,石玉川,王健,主編.國際貿易實務(第二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4:56.
⑨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專論(上編)[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143.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產生背景及現狀
所謂技術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或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采取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性措施,這些措施成為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該國的障礙。
關稅壁壘曾是國際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已成為國際趨勢。關稅壁壘雖有保護本國幼稚產業的作用,但也會招致關稅報復,阻礙貿易發展。長期高關稅也不利于提高幼稚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西方發達國家開始紛紛尋找隱蔽性更強、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監督和預測的保護性措施。因此,技術性貿易壁壘應運而生,成為阻止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有效手段,關稅壁壘逐步為非關稅壁壘所替代。非關稅壁壘中,配額、許可證等貿易壁壘形式正逐步為貿易技術壁壘(TBT)所替代。貿易技術壁壘逐漸成為貿易自由化條件下國際貿易壁壘的主體。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1、技術標準與法規。技術標準是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關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也是標準的組成部分;2、合格評定程序。合格評定程序一般由認證、認可和相互承認組成,影響較大的是第三方認證。認證是指由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一般由第三方對某一事物、行為或活動的本質或特征,經當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實物審核后給予的證明,這通常被稱為“第三方認證”;3、包裝和標簽要求。主要有: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裝材料,如含有鉛、汞和鎘等成分的包裝材料,沒有達到特定的再循環比例的包裝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等;4、產品檢疫、檢驗制度。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產品檢疫、檢驗制度;5、信息技術壁壘。這里主要是指由于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不發達國家在出口時因信息基礎設施落后、信息技術水平低、企業信息化程度低,在電子商務時代處于明顯劣勢,導致信息不透明、信息傳遞途徑不暢通等產生的壁壘;6、綠色技術壁壘。綠色技術壁壘是指那些為了保護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為避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遭到災難性的危害,國際社會簽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貿易的影響及原因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貿易的影響。首先,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面廣,從傳統產品到高技術產品都不同程度受到影響。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約有90億美元的出口機電產品受到有關《臭氧層保護國際公約》的限制而被禁止生產和銷售,還有80億美元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綠色標志制度的影響、240億美元的出口產品達不到發達國家環保包裝要求而受到間接影響。農產品以及紡織業產品也由于技術性壁壘形勢不容樂觀;其次,技術壁壘的影響呈現縱深發展趨勢,降低了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除產品本身技術壁壘外,產品的整個生產加工過程及產品包裝和標簽等也受到嚴格限制,它不僅對產品的最終形式有技術性要求,而且對產品的整個生產加工過程也提出了技術要求。繁瑣、苛刻的認證、認可制度與檢驗程序造成檢驗時間的延長也往往使商品喪失最佳的銷售時機,嚴重影響了商品競爭力。
(二)原因分析。首先,我國總體科技水平不高,產品標準與國際上許多國家相差甚遠,這是我國屢遭TBT限制的根本原因。據估算,我國產品質量平均水平大致比發達國家落后10~20年,主要體現在出口商品結構上,附加值低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仍占主導地位,而附加值較高的技術資本密集型產品出口則占次要地位;其次,我國出口產品方向過于集中于美、日、歐,而這些地區的TBT措施相當復雜苛刻,這也是我國屢遭TBT限制的重要原因。美、日、歐的經濟和科技水平都較高,而歐盟國家是最先研究國際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國家,其成員國也是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最嚴格的國家,尤其在有關汽車、電機、機械和制藥產業更為明顯。并且,美、日、歐這些經濟實體不同重點、不同程度地對進口商品實施嚴格、苛刻復雜的技術限制;最后,我國對TBT的重視程度不夠,而且世界貿易組織《TBT協議》的內容不夠完善,這也是我國遭受TBT打擊的一個原因。
四、我國貿易突破技術性壁壘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