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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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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法全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憲法;基本權利;憲法訴訟

      我國憲法的司法化和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已成為我國憲法理論研究與實踐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完善我國的人權保障制度,需要完善各項具體立法和制度,而建立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確立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條款在司法中的直接效力,也是關系我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制度完善的重大舉措。

      一、憲法訴訟是公民基本權利的最終性的救濟途徑

      憲法訴訟可以在多種意義上使用,一是在與違憲審查同一意義上使用,二是專指作為違憲審查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的,解決違憲爭議的訴訟形態。[1]本文是在更寬泛的意義上使用憲法訴訟概念,即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涉及憲法的爭議的審判活動。憲法訴訟可以是一種獨立的訴訟活動,由專門機關按照憲法訴訟專門程序進行的活動,如體制下的憲法訴訟;也可以是與其他的具體法律訴訟并無嚴格程序區分的訴訟活動,如普通法院司法審查制下的憲法訴訟。筆者認為,憲法訴訟的本質特征就在于承認憲法條款的在司法中的直接效力,通過司法訴訟的途徑解決憲法爭議。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憲法訴訟中最主要的內容。

      確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憲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需要通過普通法律加以具體化,并且通過普通法律的實施得以實現。然而,普通法律并不能完全替代憲法本身對權利的保障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憲法訴訟是憲法上的權利救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在通過其他訴訟手段不能得到維護或者沒有其他的途徑可以得到有效補救時,應當有權提起憲法訴訟,從而使受損害的權利得以恢復。“一種無法訴諸法律保護的權利,實際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權利。”[2]憲法是現代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也是公民在法律上的權利,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被侵犯時,如果因為沒有相應的具體法律規定不能通過訴訟得到保障,也不能直接依據憲法提訟,那么憲法基本權利的存在也就失去其獨立的意義。

      在現代法治社會的權利救濟體系中,訴訟救濟是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救濟方法,而憲法訴訟則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最終性的救濟途徑。訴訟所具有的客觀性、中立性、公正性、正當性和高度的程序性等特性,使得憲法基本權利的爭議可以得到公正的解決,被侵犯的權利能夠得到有效、及時的恢復。我國已經建立起相對完整的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訴訟制度。但由于立法相對于社會發展的滯后性以及成文法具有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必然發生一些無法通過這三大訴訟制度來解決的權利爭議案件。由于憲法不能進入司法,缺乏相應的憲法訴訟制度,也就使得這一部分權利的爭議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這種狀態的存在不僅極大地損害了憲法的權威和尊嚴,而且其本身也是違反憲法的。1998年發生在上海的女大學生錢某訴屈臣氏超市搜身案和1999年北京的王春立等訴民族飯店侵犯選舉權案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我國憲法進入訴訟的必要性。

      建立憲法訴訟制度也是完善我國人權保障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政府簽署加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以后,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人權保障制度,并為最終批準這兩個公約創造條件,已成為眾目所注。完善我國的人權保障機制,既有一個完善各項人權保障的具體立法的問題,而憲法進入司法,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深化,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已經大為提高。在權利被侵犯時,人們更多地、經常地訴諸法律,希望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現行司法體制和訴訟制度的弊端與局限也已得到了充分的表露,權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實際上已經落后于社會發展的需要,亟須進行改革。

      二、憲法公民基本權利條款的直接效力

      建立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在理論上首先涉及對憲法基本權利條款在訴訟中的直接效力的認定。承認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實行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已成為世界性的慣例,不僅在發達國家被普遍認可,也為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群起效法。

      在英美法系,憲法基本權利從來就有直接效力。在英國,沒有憲法典,但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憲法性法律。基本權利大多表現為憲法判例。憲法判例本身就是司法判決的產物,并作為先例拘束司法。美國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度的確立,則是直接將憲法典作為可由法院來適用的法律。

      在大陸法系國家,憲法直接效力的確定晚于英美法系。但在二戰以后,也都逐步承認憲法也是法律,確立了憲法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的體制。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3款明文規定:“下列基本權利作為可以直接實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承擔義務?”;在學術界,基本權利可拘束行政機關一切行為的觀點已成為通說。葡萄牙1982年憲法第18條第1款規定:“關于權利、自由與保障的憲法規定,得直接適用。”歐共體成員國的憲法基本權利,實際上受到雙重司法保障。成員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甚至可訴諸歐洲人權法院。

      在我國憲法理論上,一直存在著憲法效力的直接性與間接性的分歧。傳統的觀念認為:憲法的效力是間接的而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憲法的規范具有原則性,且無制裁性規定,憲法只能通過具體立法實現,不能直接適用。憲法條文也不能在處理具體案件中直接引用。[3]據此,憲法的基本權利也只能通過具體立法才能實現,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上述觀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根深蒂固的,從而導致了我國憲法長期以來被排除在司法領域之外。

      筆者認為,憲法基本權利條款在其最終實現方式上可以有直接和間接的區分。然而從憲法規范的法律效力上來說,從它對行為的約束力上說,不僅是最高的、而且也是直接的,憲法規范對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行為應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案件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并不直接引用憲法的條文。但這只是說明在具體立法相對完善的條件下,司法機關沒有必要或不需要再援引憲法的條文。沒有必要或不需要,并不是說不能引用。憲法規范的原則性和概括性正是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而發揮作用的基礎,也是憲法應當進入司法、建立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的重要條件,甚至可以說是憲法訴訟的基本特征。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意義不只是對基本權利的確認和宣告,還在于它是各項具體的人權立法的基本精神所在,是一個國家的公民權利保障制度的基礎和依據。憲法對公民權利的原則規定為司法機關具體適用法律、保障公民權利提供了基本的依據和指導;同時通過它的原則性可以彌補普通法律的缺漏,避免出現法律保護的真空。在我國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訴訟案件中,也已涉及到憲法的原則規定在司法中的適用問題。

      憲法規范的原則性與普通法律的具體性是相輔相成的。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需要普通法律加以具體化;而普通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應當以憲法為指導,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在依據普通法律不能解決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時,應當引入憲法或者進行憲法訴訟。而這一切必須建立在承認憲法的直接效力和司法適用的基礎上。確立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三、公民基本權利憲法訴訟的適用范圍

      保障公民權利的憲法訴訟,已經成為當代憲法發展的共同趨勢。然而在憲法訴訟的適用范圍上仍然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這與對憲法基本權利條款的約束對象和效力范圍的傳統觀念緊密相關。

      在西方傳統憲法理論中,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是為了保障人民免遭國家權力(公權力)濫用的侵害,是公民對抗國家侵犯的一種“防衛權”,而不是為了防止私人的侵犯。憲法對權利的保障通常只是約束國家和國家機關,私人行為只受法律約束而非憲法的約束。因此憲法訴訟只限于對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非針對個體公民,并不適用于民事領域。如日本學者宮澤俊義認為:“基本人權本來在國家關系上是保障一般國民的權利的”,私人相互之間的關系“原則上屬于私人自治的領域”。[4]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變遷,大量的個人所有的工商企業等法人組織、學校、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的產生,就使得這些組織,尤其是一些在社會上擁有“優勢地位”的組織及個人,有可能憑借其“壓倒的實力”地位,侵犯其他居于“實力劣勢”地位的個人的基本權利。從而在西方國家中引起了人們對國家權力應否介入私人領域,憲法的基本權利條款對私人之間關系的效力的關注。而在一些國家的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司法機關受理傳統的私法領域中侵犯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案例。在美國,基于憲法基本權利條款一般只是針對政府侵犯,而非私人侵犯,私人行為一般只受法律約束的傳統觀念,憲法訴訟也主要針對政府機構而非個體公民。但是,帶有“國家行為”的私人行為,即私人的所作所為以某種方式和政府相聯系,則被認為是一種“例外”。[5]

      在德國,學者們提出了憲法基本權利“對第三者效力理論”,即憲法基本權利對國家與人民關系外的第三者,亦即私人與私人間的效力。如H……C.Nipperdey提出,基本權利是“最高層的規范”,如不能直接在私人間被適用,則憲法的基本權利之條文,將淪為僅“絕對的宣示性質”罷了;主張憲法基本權利在私人的法律關系中有“直接效力”,法官可以“直接引用基本權利”的規定,審理民事案件。G?Müller也認為,基本權利乃“首要之規范”,應該在法律的所有領域內獲得實現;所謂“市民國家”的時代已過去,憲法所確立“社會國家”原則,要求基本權利能有“對第三者”的效力。也有一些學者對此持否定態度,認為將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移植”到私人的法律體系,是侵犯了“私法自治”以及“契約自由”等私法體系的“基本價值”。[6]

      1957年,德國聯邦勞工法院裁判著名的“單身條款案”,法院認定以契約規定“維持單?quot;的條款,違反基本法保障的”婚姻及家庭“制度(第6條第1項)、”人類尊嚴“(第1條第1項)、以及”人格發展權“(第2條)等,此類契約應為無效。強調民事法是受到憲法所預期的”基本價值體系“所拘束,故民事法不能被視為憲法外之物。在日本也出現了法院依據憲法基本權利條款裁決私人間爭訟的先例。如在三菱樹脂案件中,三菱樹脂公司以申請雇傭人員在大學參加過政治活動為理由拒絕雇傭,該申請雇傭人員向法院控訴三菱公司的歧視行為,法院經審理宣告公司的行為違憲無效。

      而從我國的憲法傳統觀念和現實的憲法規定來看,憲法規范不只是調整國家權力的運行以及國家機關與國家機關、國家機關與公民的關系,而且調整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系;不僅涉及公權力,而且也涉及私權力的領域。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對其所涉及的各類社會關系都是直接有效的,憲法訴訟在其范圍上,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也應當包括社會團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等社會組織侵犯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行為在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在我國憲法理論實踐中,并不存在強調基本權利是針對國家權力的“防衛權”的觀念。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相對于由國家機關具體行使的權力,是一種制約,然而國家機關不僅不能隨意侵犯公民的權利,同時還負有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的義務。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決定了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是人民的國家,代表和保障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公民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人民(公民)與國家權力的對抗,當然談不上“防衛”。如果說有對抗,那是針對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

      第二,從我國憲法的具體規定看,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不只是對國家和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有效;而且對公民、社會組織的行為也具有約束力。例如,憲法第36條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4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4條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48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等。憲法的上述規定表明了公民基本權利不僅是針對國家機關的,而且也是針對“社會”、“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的。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也都受憲法的基本權利條款的直接約束。

      第三,在現實生活中,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不只是來自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基層自治組織、學校等社會組織,甚至某些個人,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社會組織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社會組織憑借其相對于公民個人的“實力地位”,如經濟組織對其所聘用人員,學校對其員工、學生,村民委員會對村民等,實施的侵權行為;另一類是在我國的具體情況下,社會組織還承擔了一部分的社會管理職能,如選舉的組織、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發放、人事檔案的管理等等,憑借其實施管理的權力,侵犯被管理對象的基本權利。

      在大多數情況下社會組織和個人違反憲法、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主要是受普通法律的約束,承擔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責任,但這并不能排除必要時的憲法適用。在普通法律尚不完備、存在某種局限,或者通過民事、行政或刑事的訴訟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情況下,完全有必要引入憲法,通過憲法訴訟使得公民被侵犯的權益得到恢復。

      在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完善民商立法,建立和健全適應市場經濟建設需要的法律體系。但是民事活動也不能違反憲法、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學者認為,從長遠目標看,應當是所有的憲法權利都具有直接效力,但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則主張采用“先公后私、先易后難、逐步擴展”的原則。筆者認為,在我國的憲法傳統中并不存在基本權利只是針對國家權力的“防衛權”的觀念,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也不是約束國家機關的行為,在憲法訴訟制度的建立上應當不存在“先公后私、先難后易”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在民事領域的憲法訴訟要“易”于公權力的領域。

      四、建立我國憲法訴訟制度所面臨的障礙

      憲法訴訟在我國是一個全新的問題,由于長期以來形成的憲法不能進入司法的習慣的影響,實踐中也缺乏與憲法訴訟相關的個案,要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憲法訴訟制度,還存在著諸多的障礙。第一,憲法本身的規范性程度不高,弱化了憲法的司法適用性。一方面,某些憲法基本權利規范本身的原則性和概括性的程度并不高,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對權利保障的需要。例如,對公民財產權的規定,只限于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未能包含債權、知識產權和具有財產性質的公物使用權等權利。在關于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條款中,規定了“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然而“禁止”的三種行為并不能涵蓋侵害人格尊嚴的全部行為,難以避免在權利保障上出現遺漏。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憲法缺乏保障基本權利的概括性條款(諸如德國憲法“人的尊嚴不受侵犯,尊重和保護它是國家的義務”;美國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序”之類的概括性條款),也不利于憲法訴訟作用的發揮。應當適時修改憲法,完善其規范化的程度。

      第二,現行的訴訟制度的局限,也不利于憲法訴訟的有效運行。需要通過憲法訴訟來糾正的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大多與國家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有關。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尤其是基層行政機關違法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有不少是以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等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而按照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法院不具有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權。建立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有必要賦予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憲法、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法院應有權裁定其無效。第三,憲法制裁方式在具體運用上的局限。從我國憲法的規定看,憲法的制裁方式主要是撤銷和罷免兩種。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被撤銷,也即宣布其無效。而罷免則是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制裁,它只能由法定的機關和單位行使。撤銷和罷免的憲法制裁形式,并不能簡單適用于憲法訴訟。在法院不擁有違憲審查權的體制下,撤銷權的運用范圍又受到很大的限制。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在憲法訴訟中適用的制裁形式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確認行為的違憲,因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這類情況下,往往只要確認行為違憲而無效,公民被侵犯的權利即可得到恢復。主要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作出的侵犯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決定、命令。二是確認基本權利受侵犯的狀態,從而判定行為人承擔相應的具體法律責任。在某些情況下,發生的憲法爭議并不涉及行為是否有效,或者說確認行為是否有效并不能使公民被侵犯的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需要同時采取其他相應的權利救濟手段。例如,發生在北京的民族飯店侵犯選民選舉權案,確認被告的行為是否無效,并不能使原告的被侵犯的權利得以恢復。

      第四,司法人員觀念上和素質上的障礙。由于長期以來我國憲法不在司法審判中適用,缺乏相應的憲法判例,在司法人員中形成了憲法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依據的觀念,這種觀念是根深蒂固的。建立憲法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要求司法人員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建立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可以采取逐步、漸進的方式。可以在實踐中選擇較為典型的涉及憲法基本權利的案件,通過審判活動形成司法的判例,在最高法院公報中公布,以探索憲法訴訟的經驗。在適當的時候通過相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確立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

      注釋:

      [1]在錢某訴屈臣氏公司一案中,兩級法院均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但在對侵權行為的性質判定和法律的適用上并不相同。虹口區人民法院一審按照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和名譽權來判案,而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則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屈臣氏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憲法》第38條和《民法通則》第101條的規定,侵犯了錢某的人格權。在法律界引發了能否引用憲法來判案的爭議。在王春立等16人訴民族飯店一案中,原告以民族飯店的行為侵犯選舉權為由,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裁定“不予受理”。王春立等人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該案的審理結果表露了,由于憲法不被法院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致使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糾紛不能得到合法的解決,因此也失去了法律的有效保障。有關內容可參見:王振民《我國憲法可否進入訴訟》,《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32-33頁;史衛民、雷兢璇著《直接選舉:制度與過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87頁。

      [2]據《參考消息》1998年10月7日報道:在我國政府代表簽字加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后,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瑪麗?魯濱遜表示歡迎,并呼吁我國“采取額外措施,在批準公約之前就采用公約規定的準則”。

      [3]四川省眉山縣人民法院在受理劉明訴鐵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處第八工程公司、羅友敏工傷賠償一案中,認定被告第八工程公司與被告羅友敏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約定“施工中發生傷、亡、殘事故,由羅友敏負責”,把只有企業才有能力承擔的安全風險,推給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擔,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憲法》第42條第2款關于國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的規定,該約定應當屬于無效條款,不受法律保護,第八公司對原告劉明的工傷事故,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案體現了憲法的原則規定在民事賠償案件中的具體應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5期,第172-173頁。

      [4]關于憲法的直接適用和間接適用,可參見拙文《論憲法的適用性》,載《法學家》1996年第3期,第23-24頁。

      [5]關于德國的“單身條款”案和日本的三菱樹脂公司案件,可參見陳新民著的《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下冊,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6月版,第82頁;張慶福主編的《憲法學基本理論》(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892頁。

      [6]有關主張可參見周永坤著的《論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一文,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1期,第27頁。

      [7]如各級人大罷免由其產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選民或選舉單位罷免由其產生的人民代表。

      [參考文獻]

      [1]韓大元,劉志剛。試論憲法訴訟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J].法學評論,1998,(3):26-30。

      [2]程燎原,王人博。贏得神圣-權利及其救濟通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3.349。

      [3]徐秀義。憲法學與政權建設理論綜述[M].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1990.47。

      [4]宮澤俊義。日本國憲法精解:中譯本[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162-185。

      民訴法全文范文第2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滬民上字第9號《關于確認繼承權的申請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朱秀珍要求繼承張裕仁遺產一案,上海異型鋼管廠與權利人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間雖不是直接的權益之爭,但該廠實際上占有這筆財產并拒絕發還。在這種情況下,朱秀珍等對該廠提起訴訟。法院將上海異型鋼管廠列為被告人立案受理,與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并無矛盾。目前我國民訴法特別程序中尚無確認繼承權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缺乏法律依據。我們建議:在具體審理中,可以征得有關部門的協助,說服廠方將這筆財產發還給權利人。如該廠仍不同意發還,則可仍將上海異型鋼管廠列為被告,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此復

      民訴法全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環境公益 個人 原告主體 訴訟 建構

      自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世界環境狀況不斷惡化,嚴重影響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我國長期將發展重心置于經濟建設,環境與經濟、社會的矛盾突出,環境糾紛急劇增長,環境公益嚴重受損,卻無法得到有效維護。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需盡快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為實體法提供程序性保障,并賦予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一、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研究現狀概述

      環境公益訴訟的定義是“在任何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行為有使環境遭受侵害或侵害之虞時,任何公民、法人、公眾團體或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1]它本質上屬于公益訴訟,“私益訴訟是保護個人權利的訴訟,僅特定的人才能提起,公益訴訟則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2]

      盡管現階段我國在立法上并未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學者們早已開始對該制度的研究,具體到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問題,部分學者認為應該賦予個人原告主體資格,公民個人是環境侵害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最易發現侵害行為,并采取行動去制止違法行為,和國家機關相比沒有財政等限制,而且在時間方面更具有及時性。況且行政機關有的可能,在執法中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反而成為侵害行為者的幫兇。

      但另外一方面個人作為公益訴訟主體也有其缺陷,與被告方相比,公民個人作為原告主體實力較弱,在技術、資源、證據等方面都有欠缺,而環境領域專業性強,這種不平衡可能導致公民個人的敗訴率高,不能有效的維護環境公益。另外公民個人在訴訟中維護的是否是公共利益有待確認,個人作為獨立的個體有其自身的訴求,為了私人利益很可能濫訴。

      環境公益訴訟已被納入未來民訴法修改的范疇,個人是否擁有原告主體資格不得而知,但筆者認為需擴張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授權私人提訟,督促環境行政機關執法或揭發企業的侵權行為。

      二、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可行性分析

      (一)理論分析

      1、私人檢察總長理論

      私人檢察總長理論是美國公民訴訟制度確立的重要理論依據,指“根據憲法,以立法形式賦予了非公務員的個人或組織提權,即賦予為防止公務員從事違反法律所賦予的權限(之范圍)的行為而的權利。當現實中發生爭訴的時候,……聯邦議會可以賦予某人開始該爭訟之訴訟程序的權限,無論是否為公務員,即便這種訴訟程序的目的僅在于維護公共利益,這種手段在憲法上是允許的。接受這一授權的人,就是私人檢察總長。”[3]當行政機關違法或是不愿守法時,私人能夠基于維護公共利益而獲得法律授權的類似于檢察總長的資格,這在美國的《清潔空氣法》、《密歇根環境保護法案》等法律中都有體現,對英美法系的環境保護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2、環境權理論

      環境權是基本人權,在一系列的國際性宣言及有約束力的文件中都得到承認,“環境權始終以環境作為權利媒體,要求實現人類價值觀的徹底轉換,是建立在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的新型權利。”[4]環境權被定義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5]環境權主要包括環境開發利用權、知情權、參與權、請求權,其中請求權是指在公民的環境利益受到侵害或是即將遭受侵害時,公民有權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尋求保護,通過公權力的介入來維護公民的環境利益。盡管目前各國對直接在環境權意義上賦予公民請求權多持謹慎態度,但承認并賦予公民請求權是大勢所趨,也是解決環境問題的必經之路。

      (二)法律分析

      1、憲法依據

      我國《憲法》第2條第3款:“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是憲法對公益訴訟中個人的原告主體資格的確認,因為環境問題屬于社會事務,所以公民個人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管理環境。“公民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有明確的憲法依據,符合人民的原則。”[6]

      2、環境法依據

      《環境保護法》第6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此條規定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與控告,而且范圍并未加以限制,并未局限于與環境侵害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由此可以推出環境公益訴訟也應包含在內,環境基本法中的這條原則性規定為接下來的環境立法指明了方向。

      (三)實踐分析

      1、司法機關的實踐

      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環境公益訴訟案例,例如2007年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訴天峰化工公司紅楓湖污染案、2009年海珠區檢察院訴洗衣廠水污染案、2009年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污染案,2010年昆明市環保局訴兩養豬企業污染引用水源案,環境公益訴訟在不斷推進。另外部分地區還設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審理環境案件,司法機關基于能動司法的理念,“中國法院主張的能動司法,強調人民法院要積極主動的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8],各地法院通過設立專門審判機構、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的“試驗訴訟”、法律解釋的方式來發揮法院的能動作用,推進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

      在2005年北大師生訴“松花江污染案”中,北京大學法學院三位教授和三位研究生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國內第一起以自然物作為共同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00億元人民幣用于設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資金,但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口頭方式告知原告“本案與你們無關,目前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以及一切聽從國務院決定”,拒絕受理此案。此案暴露了我國法院現在遇到的主要難題是立案難和案件少,司法機關的功能發揮受到限制,急需破解此困局。

      2、其他國家的實踐

      美國實行公民訴訟制度,公民可以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提訟,公民訴訟的原告可以是任何個人、任何公民或任何公眾團體。美國于20世紀70年代產生公民訴訟制度,在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中加入公民訴訟的內容,在第304條a款中規定:“任何公民都可以以直接或間接受影響者的名義,甚至以‘保護公眾利益’的名義,對包括公司和個人在內的民事主體提訟;任何公民都可以對污染源不遵守排放標準和聯邦環保局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向法院提訟。”此后大部分的聯邦環境法律法規都有公民訴訟的條款,例如《海洋傾廢法》、《瀕危物種法》等。在案例方面,塞拉俱樂部訴莫頓案是討論美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起點,此案明確承認特定的環境利益由多數人而非少數人享有的事實,并不會使環境利益更不值得通過司法程序加以保護。

      針對環境公益訴訟,大陸法系國家確定了公訴制度,英美法系國家確定了公訴制度和私訴制度。同時加拿大、荷蘭、印度、葡萄牙等國中也規定了公民訴訟制度。例如英國由檢察總長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私人不能提訟,但現實中“任何有責任感的公民,在他認為法律沒有得到應有的執行時,都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法院審理他的案件。”[9]

      三、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建構

      (一)主體資格立法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對于環境侵害,當事人既可以請求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對處理不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現在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前者原告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個人和其他組織”,后者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現行訴訟體制內公訴只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刑事案件的訴訟,其他主體被排除在外,立案難使許多環境糾紛無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法律發展的基本動力是內在的,即來自國家和社會的需要,并由自己的人民和政府的長期努力而實現。”[10]我國迫切需要構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立法上確定公民環境權,賦予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二)濫訴難題破解

      針對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部分學者認為這會導致原告濫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非但不能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反而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擾亂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這種擔憂有其道理,但是提訟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前原告會進行利益衡量。另外還可設置前置程序,在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前應履行訴前通知義務,自通知之日起規定期限內不得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以此防止公民個人濫訴,也能將一些環境問題及時處理過濾掉不必要的訴訟。其次還可要求公民在提起公益訴訟前窮盡行政救濟手段,環境行政機關負有環境保護職責,專業性程度高,處理問題效率高,而且司法機關的權力擴張也應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所以公民個人應首先尋求行政機關的救濟。最后為了保護被告的權益,在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還可以要求他提供擔保,當其行為并非合理訴訟時要賠償被告損失,并可建立相關的處罰機制,追究濫訴行為人的責任。

      (三)訴訟費用承擔

      通常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是現實中多由原告方先行支付,其他費用如律師費、鑒定費、申請費等由原被告各自承擔,對于私益訴訟來說這是合理可行的,但是卻成為了環境公益訴訟推進的障礙。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而且其訴訟標的一般較大,原告并不一定有能力承擔訴訟費,如果不考慮其特殊性勢必降低公民的積極性。為了解決訴訟費用的難題,國家可以適當降低環境公益訴訟的收費標準,并可遲交或緩交,降低訴訟原告的經濟負擔,另外建立專門的基金會,以財政支出、案件罰金、社會捐款等為資金來源,現在已有由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設立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援助專項基金”。在制度構建中還可考慮建立激勵機制,在罰金中或是從專門基金會中提取部分金額作為獎金。

      (四)證明責任倒置

      證明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在審判中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之案件事實的責任,具體包括提供證據的行為責任、說服事實裁判者的行為責任和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三層含義。”[11]我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對于未引起環境污染但有侵害環境公益可能的案件的證明責任未做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中待證事實復雜且專業度高,而公民個人能力有限,在人力、物力、財力等各個方面都無法與被告相抗衡,有些證據被被告掌握無法獲取,結合環境糾紛的特殊性,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將有失公平。所以在環境公益訴訟中要適用證明責任倒置,降低原告關于損害事實的證明負擔,并靈活有效的運用因果關系推定的方法,另外需成立中立性的第三方鑒定機構解決訴訟中的技術問題,并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應對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證明困難問題。

      四、結語

      環境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環境公益訴訟對于環境保護治理具有里程碑意義,它在我國的真正實現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這需要我們每一個公民去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縱觀全文,公民個人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具有充分的依據,現行法雖未賦予公民個人原告主體資格,但通過完善的制度構建必將在不久的將來成為現實。

      參考文獻:

      [1]呂忠梅、吳勇:“環境公益實現之訴訟制度構想”,載別濤:《環境公益訴訟》[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頁。

      [2]周相:《羅馬法原論》[M],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887頁。

      [3]劉俊杰:“環境公益訴訟在美國” [J],載于《環境保護》2011年第9期。

      [4]呂忠梅、高利紅、余耀軍:《環境資源法學》[M],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頁。

      [5]呂忠梅、高利紅、余耀軍:《環境資源法學》[M],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頁。

      [6]田凱:“論環境公益訴訟的啟動主體”[J],載于《理論與改革》2009年第5期。

      [7]葉勇飛:“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載別濤:《環境公益訴訟》[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頁。

      [8]江必新:“能動司法:依據、空間和限度” [N],載于《光明日報》2010年2月4日。

      [9]龔祥瑞:《西方國家司法制度》[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頁。

      民訴法全文范文第4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

      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

      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

      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

      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

      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

      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

      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葳蕤

      XX-3-24 14:23:00

      出口合同格式(中英)

      出口合同格式(中英)

      一般貨物出口合同格式(中英全文對照)

      合同號:

      日期: 訂單號:

      買方: 賣方: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

      (2)數量

      (3)單價

      (4)金額合計允許溢短裝__%

      (5)包裝: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裝船標記:

      (9)裝運期限: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開給我方100%保兌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并須注明可在裝運日期后15天內議付有效。共16頁,當前第1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

      (11)保險: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由客戶自理。

      (12)買方須于__年__月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為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為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范圍,應于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對由于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賣方:買方:

      2. sales contract

      whole doc.

      no: date: for account of:

      indent no: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sellers and the buyers; 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and overleaf:

      (1) names of commodity (ies) and specification(s)

      (2) quantity

      (3) unit price

      (4) amount total: __________% more or less allowed

      (5) packing:

      (6) port of loading:

      (7) port of destination:

      (8) shipping marks:

      (9) time of shipment: within ____________________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allowing tran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10) terms of payment: by 100% confirmed, irrevocable and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shipment.

      (11)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only as per th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12) 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the covering letter of credit before _________;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scind this sales contract without further notice, or to accept whole or any part of this sales contract, non-fulfilled by the buyer, of to lodge claim for direct losses sustained, if any共16頁,當前第2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

      (13) documents: the sellers shall present to the negotiating bank,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invoice, quality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or the manufacturers, survey report on quantity/weight issued by the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and transferable insurance policy or insurance certificate when this contract is made on cif basis.

      (14) for this contract signed on cif basis, the premium should be 110% of invoice value. all risks insured should be included within this contract. if the buyer asks to increase the insurance premium or scope of risks, he should get the permission of the seller before time of loading, and all the charges thus incurred should be borne by the buyer.

      (15) 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in case of qual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discrepancy of the goods shipped due to cause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ipping company, other transportation organizations and/or post office are liable.

      (16)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lia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in delivery of the entire lot or a portion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sales contract in consequence of any force majeure incidents.

      (17)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may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s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neither party shall seek recourse to a law court nor other authorities to appeal for revision of the decision.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or arbitration may be settled in the third country mutually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18) the buyer is requested always to quote the number of the sales contract in the letter of credit to be opened in favour of the seller.

      (19) other conditions:

      seller: buyer:

      葳蕤

      XX-3-24 14:25:00

      外貿銷售中英文合同

      外貿合同contract

      編號: no:

      日期: date :共16頁,當前第3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

      簽約地點: signed at:

      賣方:sellers:

      地址:address: 郵政編碼:postal code:

      電話:tel: 傳真:fax:

      買方:buyers:

      地址:address: 郵政編碼:postal code:

      電話:tel: 傳真:fax: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the sellers agrees to sell and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below.

      1 貨號 article no.

      2 品名及規格 description&specification

      3 數量 quantity

      4 單價 unit price

      5 總值:

      數量及總值均有_____%的增減,由賣方決定。

      total amount

      with _____% more or less both in amount and quantity allowed at the sellers option.

      6 生產國和制造廠家 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

      7包裝: packing:

      8 嘜頭: shipping marks:

      9 裝運期限:time of shipment:

      10裝運口岸:port of loading:

      11目的口岸:port of destination:

      12保險:由賣方按發票全額110%投保至_____為止的_____險。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buyers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_____ up to _____ only.

      13付款條件:

      買方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 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后15天在中國到期,該信用證中必須注明允許分運及轉運。

      payment: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___/___/_____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in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 days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tj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14單據:documents:

      15裝運條件:terms of shipment:

      16品質與數量、重量的異義與索賠: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and claim:

      17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由于水災、火災、地震、干旱、戰爭或協議一方無法預見、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該方不負責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須盡快將發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15天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

      force majeure:

      either party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to perform all or any part of this agreement due to flood, fire, earthquake, draught, war or any other events which could not be predicted, controlled, avoided or overcome by the relative party. however, the party affected by the event of force majeure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of its occurrence in writing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reafter send a certificate of the event issu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the other party within 15 days after its occurrence.

      18仲裁:

      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通過友好協商未能達成協議,則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該委員會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另有規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5678910111213141516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in disput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trad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decesion made by this commission shall be regarded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arbitration fe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19備注:remark:

      賣方: sellers: 買方:buyers:

      簽字:signature: 簽字: signature:

      葳蕤

      XX-3-24 14:25:00

      補償貿易購銷合同樣本

      補償貿易購銷合同

      全文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__簽訂。

      中國___公司(簡稱甲方)和_國___公司(簡稱乙方)經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

      互利基礎上,同意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同意從__年__月份起至__年__月底止,分期分批向乙方提品

      __套(件),計總值__萬美元。

      品號品名:

      規格:

      數量:

      單價:

      交貨日期: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目的口岸:

      支付辦法:

      包裝:

      其他:

      1.甲方每次交貨時,將出運的品名、規格、數量、金額、船名等在

      ___小時前電告乙方。出運后,將全套正本貨運單據:全套潔凈裝

      船提單(正本__份,副本__份);發票(正本___份,副本___

      份);包裝單;產地證明書;質量檢驗證書,由甲方直接寄給乙方的議

      付銀行。同時,由甲方將上述單據的副本__份,分別寄給乙方或乙

      方的人。

      2.乙方同意在__產品中,接受甲方次品不超過__%。次品

      價格,雙方根據質量情況,另行協商確定。

      3.其他條款根據中國_進出口總公司對_國出口商品合同規

      定。 第二條 乙方同意自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底止,提供__機器__臺,準備

      設備_臺,以及測試儀器__臺,附配件__套等,計總值__萬美元。(各種設備的名稱

      、型號、臺數、價值齊全)

      交貨期:

      1.__機器,___年__月交貨。

      2.__機器,___年__月交貨。

      3.其他設備,___年__月交貨。

      目的口岸:

      支付辦法:

      包裝:

      其他:乙方在發運設備時,應先將發運的設備型號、名稱、件數、金額、重量、體積等

      電告甲方。發運后,應將全套潔凈的裝船正本提單;發票;包裝單;產地證明書;產品質量

      檢驗合格證書;有關設備詳細的技術圖紙和安裝、使用、操作等說明書寄送甲方。為便于甲

      方做好準備工作,乙方同意在___年__月底前,先將各機全套圖紙(包括基礎圖)寄交

      甲方。 第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

      交_國___仲裁機構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同意后修改之。

      第五條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共16頁,當前第5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

      。但各方應立即把上述情況的發生通知對方,說明情勢并預計持續時間的長短,以便對方采

      取相應措施。

      第六條 本合同以中、_文書寫,兩種文體具有同等效力。自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中國__公司代表

      (簽字)

      乙方:

      _國__公司代表

      (簽字)

      見證人:

      中國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簽字)

      頒布單位: 國家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司

      頒布日期:

      葳蕤

      XX-3-24 14:26:00

      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本合同一經簽訂,在法律上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一條 租賃物名稱

      租賃物,是指乙方自行選定的以租用、留購為目的,甲方融資購買的第 號購買合同項下的技術設備。

      第二條 租賃物的購買

      1.乙方以租用、留購為目的,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賃物;甲方根據乙方的上述目的為其融資購買租賃物。

      2.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甲方認為必要的各種批準文件及擔保函。

      3.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選定租賃物及賣主和制造廠家,并與甲方一直參加訂貨談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與賣主商定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標準、技術服務及設備的品質保證等購買合同中的技術設備條款;甲乙雙方與賣主共同商定價格、交貨期、支付方式等購買合同中的商務條款;甲方以買主身份主簽,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簽第 號購買合同。

      4.甲方應負責籌措購買租賃物所需的資金,并根據購買合同規定辦理進口許可證,履行支付定金、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投保、結算等項義務。

      5.乙方負擔購買租賃物應繳納的海關關稅、其他稅款和銀行開立信用證等國內費用。甲方墊付的銀行開證費,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內,將款額及應付的利息給甲方。人民幣計息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租賃物的交貨

      1.甲方支付貨款并取得提貨單后,將提單掛號寄送乙方即為完成向乙方交貨。乙方應憑單在到貨港(目的港)接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貨物。

      2.租賃物到達到貨港后,由甲方運輸人(外運公司)或乙方自行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提貨后,乙方自負保管責任。如乙方不能及時繳納關稅等款項或辦理提貨手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3.因不可抗及延遲運輸、卸貨、報關等不屬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賃物的延遲交貨或不能交貨,甲方不負責任。

      4.租賃物由乙方根據購買合同的規定進行商檢,并將商檢結果于商檢后10日內書面通告甲方。

      5.如賣主延遲交貨,租賃物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標準等與購買合同規定的內容不符或在購買合同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均按購買合同規定由賣主負責。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損害,乙方應提供有關證據及索賠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賣方索賠或提出仲裁。索賠、仲裁的結果及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共16頁,當前第6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

      7.不論發生上述何種情況,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

      第四條 合同期限和還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應付的一切款項后出具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明書之日。

      2.還租期限,指從還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貨通知單》上注明的租賃物運抵到貨港日期為準)至最后一期租金應付日。

      第五條 租金

      1.甲方為乙方融資購買租賃物,乙方承租租賃物件須付租金給甲方。

      2.租金是購買租賃物的成本與租賃費之和。

      成本是甲方為乙方購買租賃物和乙方交貨所支付的貨款、運費、保險費(含財產保險)及雙方一致同意計入成本的費用與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費用從其支付或實際負擔日起還租期限起算日止所產生的利息總金額)之和。

      計算租金的租賃費率由國際金融市場浮動利率和籌資手續費、風險費率及甲方應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項為不變量)兩部分組成。簽訂本合同之日確定的租賃費率為本合同的暫定租賃費率。開立信用證之日確定的租賃費率為合同的固定租賃費率,在還租期內固定不變,外匯計息方法按中國銀行的規定辦理。

      3.《租金概算表》為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的財務預算表,其租金根據概算成本和暫定租賃費率計算,具有暫時性。本合同的暫定租賃費率為(貨幣:____ )____ /年。

      4.《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為乙方償還甲方租金的依據,根據實際成本和還租期限內的固定租賃費率計算。計算實際成本時,如甲方支付貨款的貨幣與本合同貨幣不同時,按甲方實際兌換的匯率折成本合同的貨幣計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賃費率計算。

      5.實際成本核算完畢后,甲方向乙方發出《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除計算錯誤外,乙方同意不論租賃物件使用與否,都以該通知書中載明的日期、金額、幣種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償還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協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償還租金,但須加收二個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應繳納遲延利息,延付一個月內按原固定租賃費率的130%計收;一個月后,每超過一天加收欠租金額的萬分之五罰息。

      第六條 服務費和保證金

      1.乙方在購買合同簽訂日后15天內,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作為付給甲方的服務費。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規定,在購買合同簽訂日后15天內交付甲方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時,自動抵作該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時支付保證金和服務費致使購買合同不能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租賃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在本合同期限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有轉讓、轉租、抵押租賃物或將其投資給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的行為,也不得將租賃物遷離《租金概算表》中所記載的設置場所或允許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內,租賃物的使用權屬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對租賃物主張任何權利,概由甲方負責。乙方的使用權,不得因此受到影響。

      3.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負責租賃物維修、保養并承擔其全部費用。甲方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保養情況,乙方對甲方的檢查應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賃物維修保養合同由乙方與賣主或原制造廠家簽訂,或由甲方代乙方與賣主或原制造廠家簽訂,或由甲方代乙方與賣主或原制造廠家簽訂。如需更換租賃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書面同意時,只能用其原制造廠提供的零件更換。共16頁,當前第7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

      4.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甲方應繳納的利潤所得稅除外)由乙方負擔。

      5.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租賃物的滅失及毀損

      1.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承擔租賃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2.如租賃物滅失或毀損,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并負擔一切費用。

      ①將租賃物復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狀態;

      ②更換與租賃物同等狀態和性能的物件。

      3.租賃物滅失或毀損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按《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中記載的損失賠償金額,賠償給甲方。當乙方將損失賠償金額及其他應付的款項繳納給甲方時,按本合同第十三條辦理。

      第九條 保險

      1.自還租期限起算日開始,甲方以購買合同cif價及本合同規定的幣種對租賃物投保財產險,并使之在還租期限內持續有效。保險費由乙方負擔,計入實際成本。

      2.事故發生后,乙方須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領取保險金。

      3.甲方將取得的保險金,根據與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則之一辦理:

      ①作為第八條第2款第①項或第②項所需費用的支付;

      ②作為第八條第3款及其他乙方應付給甲方的款項。

      保險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項時,由乙補足。

      第十條 違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第4款所規定的義務造成賣主逾期交付租賃物,甲方購買租賃所支付款項在逾期期間所發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擔。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即時付清租金和其他費用,或收回租賃物自行處置,所得款項抵作乙方應付租金及遲延利息,不足部分應由乙方賠償。雖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規定的乙方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甲方權利的轉讓和抵押

      本合同期內,甲方有權將本合同賦與甲方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者,或提供租賃物作為抵押,但不得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重大變故的處理

      1.乙方如發生關閉、停產、合并、分立、破產等情況,須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措施。

      2.乙方和擔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但乙方和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項,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賃物的殘值____元(人民幣)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據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明書,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轉歸乙方所有。

      第十四條 擔保

      乙方委托為本合同乙方的擔保人,擔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銷的租金擔保函。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負責將本合同復印件轉交擔保人。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首先應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采取下列方式:

      1.向____ 市合同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向____ 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凡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須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委托人簽字后生效,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共16頁,當前第8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

      第十七條 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融資租賃委托書 2.不可撤銷的租金擔保函 3.購買合同 4.《租金概算表》 5.《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 6.乙方提供的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委托人簽字后生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葳蕤

      XX-3-24 14:27:00

      抵押借款合同

      貸款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貸款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_ 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 (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_ 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內,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 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__ 個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__ 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__ 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____ 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遲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廠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 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共16頁,當前第9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_ ,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險公司____ 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_ %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他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_ 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合同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_共16頁,當前第10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_

      訂立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葳蕤

      XX-3-24 14:28:00

      擔保借款合同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 貸款____ 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期借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日期金額利率用途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條 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全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 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 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 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_____ 作擔保。

      第八條 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條 補充條款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____ 公證處一份。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葳蕤

      XX-3-24 14:28:00

      國際借款合同

      國際借款合同

      借款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出借 行: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本借款合同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借款人________公司(簡稱"借款人"),人________銀行(簡稱"人"),經理人____ 銀行和________銀行(簡稱"出借行"),以及貸款人若干銀行與在簽名頁上列明為銀行的金融機構(合稱"各行",單稱一家為"銀行")簽署。

      鑒于借款人提出從銀行借款,各銀行分別地但不連帶地提出向借款人貸款,總額為____ 萬美元,當事人協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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