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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鹽水。把沒削皮的蘋果放到鹽水里泡5分,再削皮蘋果就不會變色而且味道脆甜,如果先削了皮也沒關系,把削好的蘋果在鹽水里蘸一下,蘋果就不會變色了。
3、檸檬汁。蘋果果肉中有大量的酚類物質,這些物質接觸空氣中的氧氣以后會發生明顯的氧化反應,從而讓蘋果的顏色變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大家可以在蘋果削皮以后,取一些新鮮的檸檬汁涂抹在蘋果的表面上,就能避免蘋果變色。
4、保鮮膜。蘋果去皮以后,發生變色多因為與空氣接觸,產生反應而導致,這時大家可以把削皮以后的蘋果用保鮮膜包起來,讓它與空氣隔絕,這樣就能避免蘋果發生變色了。
關鍵詞 消炎止痛藥 聯合濫用 不良后果 健康保障
止痛藥主要包括消炎止痛藥、中樞性止痛藥(如:曲馬多)、阿片類止痛藥(如:嗎啡)等三類,消炎止痛藥又分為抗生素、甾體類解熱鎮痛藥(糖皮質激素類)、非甾體類解熱鎮痛藥(NSAIDs,如阿司匹林、撲熱息痛、安乃近等一百多個品種)。其中NSAIDs通過神經調節使皮膚血管擴張,排汗增加,呼吸加快,增加散熱,同時穩定白細胞內的溶酶體膜,阻礙白細胞內致熱原的釋放,使體溫恢復到正常水平。NSAIDs通過抑制環氧化酶(COX)的活性,使前列腺素(PGs)合成釋放減少,從而發揮解熱鎮痛、抗炎、抗風濕的作用。理解了常用止痛藥的歸類及作用機制,有助于正確選擇使用,避免不適當的組合使用造成許多預知和不可預知的不良后果。
消炎止痛藥的幾種不適當組合使用方式
感冒、神經痛、風濕骨關節痛是基層遇到的最多病種,抗炎止痛藥及其復方制劑自然成為最常用的藥物之一。甾體抗炎鎮痛藥使用有比較嚴格的適用范圍,不作為一般性抗炎止痛藥用,但在基層其濫用已不鮮見,當成“靈丹妙藥”和“絕招”使用,病人被蒙在鼓里。還有個別醫生把地塞米松和維C針合在一起稀釋后靜脈推注,用來治感冒,以致一些患者擼起胳膊說打感冒針,你就應該明白他指的是什么。筆者發現一些衛生院、社區醫院、個體診所、小型藥店一次處方或推薦給患者的治療藥物往往是5~9種,多由1~3種止痛藥、1~3種抗生素(抗菌藥和抗病毒藥)、1~2種維生素、1~2種復方抗感冒制劑,復方甘草片、其他止咳藥、助消化藥等單列其中。令人費解的是其中往往包含強的松等甾體抗炎鎮痛藥。個別藥店、診所提前按頓包成小包,有需要則直接取發,時間久了,還小有名氣,患者“慕名”去買,每包5毛,有患者曾一次買了50元的,真是一個敢買,一個敢賣,全然不顧醫療規則。
且不說其整體配方是否合理,常見到的組合形式:兩種非甾體抗炎鎮痛藥、一種非甾體抗炎鎮痛藥與一種甾體抗炎鎮痛藥、兩種非甾體抗炎鎮痛藥與一種甾體抗炎鎮痛藥、一種非甾體抗炎鎮痛藥與中樞性鎮痛藥聯合使用等。如果使用了某種復方制劑,還應包括復方制劑所含的非甾體抗炎鎮痛藥和有相關作用的中成藥。那樣的話,藥物使用就更加雜亂無章了。
聯合濫用抗炎止痛藥的三種主要不良后果
胃黏膜糜爛致慢性貧血:患者,男,76歲,農民。患“頸椎病”20余年,“糖尿病”7年,長期交替服用去痛片、安乃近、炎痛喜康、鎮痛片、傷風膠囊、感冒通、口服降糖藥等控制病情,病情比較穩定。還常常因“感冒”、神經痛服用那種預先包好的“止痛藥”。服藥后經常“胃痛”,胃舒平就成為隨身常帶藥品,患者食欲一直正常。近3年來曾多次因乏力、心慌、眼前發黑發生暈厥,摔倒過2次,稍經休息,上癥逐漸緩解。一周前又因上述不適,在當地醫院收治。入院查體,T 36℃,P 98次/分,R 14次/分,BP 110/70mmHg,神志清楚,貧血貌,急查血色素29g/L,空腹血糖5.6mmol/L,立即給予輸血1400ml,并給予其他支持治療。三天后,血色素上升至102g/L,其他生命指標基本平穩。根據病史追溯貧血原因,與近年來聯合濫用抗炎止痛藥導致胃黏膜損害,造成慢性失血以致嚴重貧血存在必然聯系,教訓是很深刻的。NSAIDs使PGs的生成減少,胃黏膜的保護作用減弱,胃酸分泌增加,以及NSAIDs和SAIDs的直接刺激作用而損傷胃腸黏膜。如水楊酸鈉、吲哚美辛、阿司匹林、保泰松、吡羅昔康等都可以引起上腹不適、惡心、消化不良、黏膜糜爛、胃及十二指腸潰瘍出血,嚴重者可致穿孔,或者干擾凝血過程,延長出血時間,引起出血傾向。若小腸慢性出血,患者只會感到容易疲倦,未必有明顯病癥,但長遠會造成貧血。年老、有胃腸出血史、潰瘍史,或同時使用糖皮質激素、抗凝血藥均是造成胃腸道損害的危險因素。
骨質疏松:患者,女,56歲,農民。因易感冒、神經痛而長期服用炎痛喜康片、去痛片等近10年之久。其女兒曾一次性買了50元即100包那種預先包好的“止痛藥”,足見其用量之多。筆者仔細對比檢查,其中含有“消炎痛、強的松、食母生、復合B”等7種藥物。還間斷肌注過一種從沙特阿拉伯朝圣時帶回來的藥,閱讀英文說明書方知其成分為注射用倍他米松。據了解這種藥在穆斯林的清真寺里當成靈丹妙藥相互捎帶,搞得挺神秘。4年前出現雙髖部、背部頑固性疼痛,普通平片示顯著“骨質疏松癥”。貧血貌,指甲松脆易裂,呈匙狀,血色素84g/L。貧血原因如前例所述,骨質疏松癥則與“抗炎止痛藥”所致胃腸黏膜損害,鈣質攝入吸收障礙以及糖皮質激素所致骨質脫鈣分不開。可見患者因疼痛而服用“止痛藥”,因并發骨質疏松癥而加重疼痛,不覺陷入如此惡性循環而不能自拔。
免疫功能減退:患者,女,68歲,城市居民。年輕時患感冒后“隨便吃藥就好”。3年前又一次患重感冒,拖了很長時間,好不容易才在一家診所治好。至此每遇感冒就上那里治療。后來發現,感冒發生的間隔越來越短了,稍有“風吹草動”就有“感覺”了,甚至“整天包在被窩里也會感冒”。檢查她所服的藥物中含有“地米”片和安乃近片,靜脈點滴是否用過“激素”便不得而知了。
一些解熱鎮痛藥如安乃近、撲熱息痛、阿司匹林、索米痛片、復方氨基比林等均能引起造血系統功能異常,主要是引起粒細胞缺乏癥,從而削弱人體免疫力。糖皮質激素類藥除一般治療作用外,同時也是免疫抑制劑,濫用的結果,可能會造成免疫功能下降,容易發生各種各樣的感染,比如細菌、病毒和真菌感染。該患者因反復感冒而聯合濫用抗炎止痛藥等,造成免疫功能減退,這樣的例子應當引起同行更多的警覺。
濫用抗炎止痛藥的始因
毋容置疑,非甾體類解熱鎮痛藥和糖皮質激素在一定情況下使用有其必要性,之所以被濫用,主要是指隨意聯合、超量使用,而且其中有些原因實在令人不齒。
急功近利:對各種感染發熱、疼痛,特別是上呼吸道感染治療中,哪怕是一般性發熱、疼痛癥狀,醫患雙方都缺乏耐心,病人急于緩解癥狀,醫務人員不甘醫術齷齪,都想藥到病除,動輒使用非甾體類解熱鎮痛藥和(或)糖皮質激素。
對藥物作用機制缺乏起碼的了解:兩種解熱鎮痛藥聯合、解熱鎮痛藥與糖皮質激素聯合使用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并不是說聯合使用本身錯誤,而是說個別醫者不注意藥物的歸類、屬性和組成,有意無意的重復使用,這樣使得同一類藥物總劑量增大,不良反應相互疊加,療效降低,引起不必要且不可預見的后果。這種現象在基層診所、藥店并非鮮見。有的藥解熱作用較強,如阿司匹林、對乙酰氨基酚等,有的消炎鎮痛作用較強,如布洛芬、吲哚美辛等;有的人對這種藥敏感,有的對那種敏感,而且同一種藥使用久了,敏感性有可能會下降。要根據病情和病人敏感性選用,一般選用一種即可,如果聯合使用,那么劑量要相應減少,或者選用復方制劑。
對疾病診斷不清:發熱尤其是疼痛,病因很多、很復雜,在基層由于條件和技術水平限制,或患者不配合,或是醫者不愿動腦筋,沒弄清楚原因,就稀里糊涂對癥治療,癥狀緩解后停藥,停藥不久復發,是劑量不夠,還是一種藥物不夠用。然后盲目加量或加藥治療,很容易造成此類藥物長期濫用現象。
患者自主用藥:隨著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實施,以及就醫難、看病貴等原因,目前消炎止痛藥成為自主購買使用量最大的藥品之一。對感冒發熱、小痛小恙,患者往往自行解決。這類人群多為農民、個體戶、城市居民等經濟困難群體,而這個群體占人群的絕大多數,他們在藥品選擇使用方面更加隨意,藥品重復使用等濫用現象比較普遍。一些不明原因的慢性疼痛,上醫院一看就一大堆檢查費,也著實令人望而生畏,還有對醫院和醫生的不信任感,也成為自行解決的動機。患者自主用藥具有很多的盲目性和潛在危險性,況且同種病有多種藥,同種藥有多種劑型,同種劑型有多種規格,同種規格有多種用法。而且藥物有多重作用,多藥使用時有配伍變化問題,所以購藥時要向專業醫師或藥師咨詢。
治理建議
那么到底消費者對目前的乳品市場持怎樣的態度?怎樣才能恢復消費者對行業的信心呢?為此,安徽電視臺于2009年2月7~14日,在具有代表性的省會城市合肥及下屬縣級區域肥東、肥西,對600位目標消費者進行了定量研究,問卷調查。
在事件發生后,數據顯示消費者表示影響很大不喝液態奶的僅為6.5%,多數消費者表示沒有什么影響或影響較小。(圖1)
而在對嬰幼兒奶粉市場的調查發現,消費者在安全性的考察上有所指增加,檢測證書、奶源、口碑都成為消費者考察安全性的首要指標。在消費市場反應中,市級市場注重“產地”的消費者高于縣級市場,在經歷了奶粉事件之后,有些城里的消費者對國產奶粉暫時失去了信心,轉而消費進口奶粉,因此對奶粉的產地特別關心,縣級消費者對國家的檢測合格證書、奶源的關注度遠遠高于城市,對產地的關注相對不高。(圖2)
從上可以看出,產品的安全、質量依然是消費者考慮的首要目標,那么如何讓消費者放心?重新恢復行業信譽呢?調查發現了以下幾點,或許可以給迷茫中的乳企一些幫助。
加強奶源監管
當一些大品牌被檢測出不良成分之后,他們反映迅速,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加強產品管理,尤其對奶源的監管。(圖3)
從調查數據可以看出,多數消費者是相信企業的,對于企業的整改措施愿意給予關注和考察的。
從調查數據可以看出,多數消費者是相信企業的,只要企業有相關的措施,消費者是愿意給與關注和考察的。
進行“愛心奶”、“放心奶”的宣傳
在奶粉事件之后一些乳品企業重點進行了“愛心奶”、“放心奶”的宣傳活動,希望能夠通過這些活動來修復奶粉事件對自身形象造成的損害。(圖4)
與會的農業部專家陳渝說,現在市場表現為大品牌在這次事件中恢復較快,而這也和“愛心奶”的宣傳有關,我們發現蒙牛、伊利、光明在事件發生后是反應最迅速的企業,以“安全”為主題的廣告迅速登陸各大電視臺,占據市場的前三位,更加說明了廣告投放的重要性,而這種宣傳模式用在嬰幼兒奶粉市場也同樣收效顯著。(圖5)
數據顯示有80%的消費者認為能夠恢復,因為通過這些宣傳,可以看出企業在提高產品質量、消除事件影響力方面所做的努力,僅一成左右的消費者表示完全不能恢復,再也不相信企業的宣傳,比例較小。(圖6)
看來要使消費者恢復對行業的信息,還是需要積極正面的信息加以引導。
促銷
受奶粉事件的影響,液態奶陳列區域一度受到冷落,在商家紛紛推出各種促銷活動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費者的購買熱情。(圖7)
陳渝說,乳品行業的問題由來已久,品牌增長過快、管理滯后、過度競爭,誠信缺失都是導致危機的罪魁禍首,這次的事件也給行業敲響了警鐘,行業將會經歷一段時間的恢復期,不過從調查數據可以看出,奶粉事件對消費者的影響不會持續太久,多數消費者能夠很快恢復液態奶的的正常消費者。(圖8)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在上海市長寧區10個街道中選擇5個人群結構、經濟狀況、文化背景等相似的街道作為調查街道,
對其中2009年6月—2011年4月期間,所有生育存活、健康新生兒且易于隨訪的常住人口產婦進行問卷調查。
共有841人完成有效問卷。將同時提供宣傳教育和避孕藥具的作為干預組,只提供宣傳教育的為對照組,干預組449人,對照組392人。入選標準:①
產后1年內婦女;② 身體健康,無精神疾患和認知功能障礙;③ 自愿參加本調查。
1.2方法
1.2.1調查方法
在調研前,由計劃生育科專家給專業調查人員培訓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及調查問卷內容。由專業調查人員在產婦產后1周時入戶訪視,并進行初次問卷調查。在實施健康教育、避孕節育干預1年(或落實長期有效的避孕方法)后,對產婦再次進行問卷調查。調查采用匿名面對面詢問的方式,采用三級質量控制,即由經過培訓的調查員指導被調查產婦完成問卷調查并現場審核;調查街道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幼組長完成問卷的二次審核,統一填寫編碼;區婦幼保健所再對問卷進行質控。
問卷內容包括一般人口學情況、各種避孕方法知曉及使用情況、產后1年意外妊娠情況。
1.2.2干預措施
干預組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產后訪視人員提供上門常規產后訪視服務,所屬街道的計劃生育干部同時上門提供2種以上避孕藥具(如、殺精劑等)和指導正確的使用方法。雙方均為產婦提供必要時的24 h電話咨詢與指導服務。對照組僅由訪視人員提供上門常規產后訪視服務,進行正確的產后避孕節育宣傳教育和方法指導。
1.3數據分析
產后1年內,干預組再次妊娠7人,發生率為1.6%;對照組再次妊娠18人,發生率為4.6%。干預組再次懷孕的7人中,避孕失敗5人,抱僥幸心理未采取避孕措施2人;對照組再次懷孕的18人中,避孕失敗10人,未避孕8人。
3討論
有調查顯示,我國婦女產后避孕的理念仍然很陳舊,產后1-2年內,很少采用激素類避孕藥物,多選用避孕效果相對不太穩定的方法,如使用(78.4%),利用安全期(13.1%),體外排精(10.9%),幾乎所有產婦均認為,只有、安全期和體外排精在產后早期對自身和哺乳沒有影響[3]。上海一項針對農村到城市的流動婦女的調查顯示,在產后1-2年內發生非意愿妊娠的概率為12.9%,近17%的婦女沒有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80%沒有使用任何避孕方法,88%選擇了人工流產[4]。導致我國婦女產后1年內人工流產率高于育齡婦女的平均水平。目前國外把產后避孕教育歸為產后保健的標準組成部分,一項高級別的循證醫學薈萃分析研究顯示,產后期間發生非意愿妊娠比例高的主要原因是婦女在產前登記、產前檢查以及產后復查時,均沒有得到適時的產后避孕知識的宣教和指導,產后避孕方法宣教更有利于提高產后避孕方法的實施[5]。針對我國婦女產后意外妊娠的高發率,建議在婦女孕期登記、產前檢查、分娩后出院前或產后隨診時,均應及時、盡早地提供避孕方法的咨詢和宣教,以降低產后非意愿妊娠的發生率。
本調查的兩組產婦中,在本區醫療機構分娩的占74.1%,這部分人群對產后避孕的認識和對相關避孕知識的掌握明顯高于在外區分娩的人群,本區產婦產后1年內意外妊娠發生率(3.0%)低于文獻報道水平(7.9%)[6]。這可能與本區各分娩醫療機構非常重視產后保健和產后避孕的宣教,特別突出意外妊娠的風險性和傷害性以及避孕的重要性和避孕技術細節等有關。本區在產婦分娩前后1個月多次強化宣教,并作為常規納入工作考評。另外,本區產后訪視流程嚴謹,同樣要求強化產后避孕宣教,且受到區質量管理部門的質檢。這大大溝通了醫患關系,提高了產婦的依從性。這種全程宣教是本區產后1年內意外妊娠發生率顯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主要原因,同時也反映出加強產后避孕意義和方法的宣教對降低產后1年內再次意外妊娠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結果還顯示,干預組產婦對產后避孕方法和知識細節的知曉率以及對避孕失敗后服緊急避孕藥時間的知曉率,均顯著優于對照組,1年內非意愿妊娠發生率低于對照組。這與干預組可以免費得到避孕藥具,避孕率、產后避孕及時率以及產后避孕措施的正確性高于對照組有關。充分說明強化宣教可降低產后1年內意外妊娠的發生率,若能在強化教育的同時提供免費避孕藥具,則可使1年內意外妊娠的發生率進一步降低。
綜上所述,社區產后訪視人員與計生干部聯合干預后,可糾正一些如產后哺乳期可以起到自然避孕的作用、產后哺乳期不宜應用激素類避孕藥等傳統的認識誤區,提高產婦對產后避孕方法和知識細節的知曉率,從而降低產后1年內非意愿妊娠的發生率。
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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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預約合同;預約的效力;違約責任
案例回放:
案例1:陳榮根與江陰蘭星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不履行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20__年3月20日,陳榮根與蘭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認購書一份約定由陳認購蘭星公司的房地產,認購書中雙方對擬購商鋪的位置、價款、時間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陳榮根于當日向蘭星交納了60萬元的誠意金,并約定待雙方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誠意金抵作購房款。至于認購書在陳榮根收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自動作廢。后,蘭星公司在未通知陳榮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另售他人。陳榮根蘭星公司返還60萬元的誠意金并賠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本案中,關于預約合同的效力,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簽訂認購合同的時候已經就認購的房屋作了明確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認為認購合同是獨立、有效的預約合同。雙方在認購條件成就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條件成就后蘭星公司沒有通知陳榮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即將房屋另售他人是違反了民事誠實信用的原則,屬于違約。
關于預約與本約的性質差異,一審法院認為此案中因為預約合同在內容上缺乏付款的時間、方式、商鋪的交付條件以及交付日期等主要的內容,而這些都需要在本約合同中加以約定,故預約合同僅是訂立本約合同的前提和基礎。
關于違約責任,因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僅僅是預約合同,對于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需要在本約合同中加以確定,因此對于陳榮根主張的可得利益損失不予支持,但是法院考慮到房地產的實際市場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具體的賠償數額應以蘭星公司實際獲得的差額利益返還給陳榮根。
案例2:江蘇中科置業有限公司與潘利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20__年4月30日,中科公司與潘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了購房的位置、價格和面積。20__年5月10日,中科公司向潘利出具一份書面記載潘利購房的位置、面積、單價和總價款的書面材料,潘利交納訂金1萬元:20__年5月15日雙方又簽訂了內部認購協議書一份,約定潘利認購的商鋪位置、價格以及付款方式為先分期后按揭;后于20__年8月11日潘利補交4萬元。另,雙方約定在開工后30日內交清30%的首付款,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交納天然氣管道維護費、物業維修基金等,否則視為違約,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后來,雙方因房屋的質量、價款等發生糾紛,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簽訂,中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潘利支付未交納的房款。一審和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的單價已經與后來的認購協議書中變更,支持了中科公司的訴請。后中科公司不服,以與潘利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書,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且潘利沒有在開工后的30日內交清30%的首付款,因此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為預約合同為由請求再審法院撤銷原判決。
關于內部認購協議書的效力。再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書中第5條、10條的約定,且認為該內部認購協議書中沒有約定房屋交付的條件以及日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以及剩余房款的支付等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故認為該內部認購協議書應認為商品房買賣的預約,還沒有轉化為本約。
關于違約責任的問題。再審法院認為內部認購協議書雖為預約,但其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在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約定的,視為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本文中提及的兩個案例,案例1中關于原告陳榮根主張的簽訂商品房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損失,法院不予支持。而對于原告的損失,法院要求被告在房屋賣與他人的利益差價中實際獲得的利益賠付原告,筆者認為是合理合法的。案例2中法院將原告中科公司按照與被告潘利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書中雙方約定的違約條款直接予以適用,亦是合乎情理的。
根據以上兩個案件,筆者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展開論述: 1、預約合同相關的制度與理論;2、違反預約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預約合同相關的制度與理論。
(一)預約合同的概念。
預約,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其將來應訂立之契約成為本契約。我國現行的法律對于預約合同及其違約責任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有關預約的規定,為預約糾紛案件提供了執法依據,但其僅有的二條規定尚遠遠不能滿足審判實際的需要。理論上大都認為應依據合同自由的原則來認定預約合同的效力。
預約從本質上而言,仍是形式完備的合同,該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確立合同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應適用有關合同成立生效及履行等一般原則。但預約與其他一般合同最主要區別在于預約以將來與相對人簽訂特定合同為目的。一項交易、合同的最終達成,通常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反復的磋商。進入締約階段后,雙方當事人雖未能形成合同關系,但較之無關的第三人,無疑關系要更為緊密。通過達成預約,對未來雙方之間能達成特定合同的意向或目的進行確定,從而起到穩固雙方交易機會的作用。
(二)預約與本約的區分。
預約與本約是性對而言的,預約成立于本約之前,其內容著眼于向本約的發展,訂立預約的目的也在于為締結本約提供保障,故兩者存在一定的牽連關系,兩者相互依存。但是本約的成立并不必然以預約的成立為前提條件。預約相對于本約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兩者不能等同于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主合同與從 合同之分類所依據的標準為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凡不以他種合同存在為前提即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反之,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存在一種制約關系,而預約與本約則不同。預約合同的從屬性體現在:當本約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實現或一方對于他方喪失信任時,預約喪失約束力。因此,預約與本約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預約合同須有當事人達成合意。
預約既為契約,則必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內容,其為民事法律行為,否則不構成契約。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房買賣合同前,對房屋交易的部分事宜達成一致并簽約確認,此達成一致的事項就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其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房屋的基本情況(含房屋位置、面積等);價款計算;簽署契約的時限規定;定金條款等。當然,在實務中預約的表現形態比較多樣、復雜,其可以表現為意向書、允諾書、認購書、定金收據、原則協議、諒解備忘錄、協議要點、談判紀要等,判斷其是否構成預約看是雙方意思表示還是單方意思表示,前者為預約,后者則為要約。若雙方和單方意思表示均不明確,則既不構成預約也不構成要約。比如,甲公司與乙購房人達成“意向書”規定,只要甲方保證房屋質量,價格合理,能及時交付房屋,乙方將考慮向甲方購房。此份意向書中,乙方使用了“考慮”一詞,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變得完全不確定,這類似于附隨意條件的法律行為無效一樣,根本原因在于欠缺明確的意思表示。
2、預約的標的須是在一定期限內簽訂本約。
在商品房預售中,雙方當事人之所以要簽訂預約是因為當時存在事實或法律上不能克服的障礙,不具備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條件,如開發商已辦妥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但尚未繳清土地出讓金,尚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故當事人只得以預約的形式簽訂合同。由于交房時間無法確定,實際施工中又可能出現變更設計、增加建筑面積等情形,所以當事人所簽訂的預約合同中往往存在著大量的缺失條款和不確定條款。這些條款只能在將來條件成熟后,通過雙方簽訂本約來予以明確,以最終確定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故預約的標的指向只能是將來簽訂本約,若無需簽訂本約即可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則將不構成預約而是本約。
3、預約須有當事人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是法律賦予的,但不僅僅來源于法律,而是兩方面的結合,即當事人意志與法律意志的統一。也可以說是當事人各方為使自己的意志受法律保障,將自己的意志符合于法律意志。因此,預約合同中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如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反復磋商后,就合同的部分內容初步達成共識,并簽署了備忘錄,為進一步的磋商提供參考。此類備忘錄僅是雙方談判過程的記錄,屬于締約過程的一部分,體現不出雙方須依此締結本約的義務,故沒有法律拘束力,也就不能構成預約。
4、預約的內容應具有一定的確定性。
《合同法》規定,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一旦被受要約方所承諾,即成為雙方合同的內容,故合同內容的具體明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一般應具備的八項內容,但此條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優先之。只要合同的核心條款存在,合同即告成立。如《聯合國貨款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規定,買賣合同成立只需具備三個條款:應載明貨物的名稱,應明示或默示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的方法,應明示或默示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的方法。此規定當然只能針對買賣合同而言,對其他合同就不一定完全適用或者可能完全不適用。因此,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合同成立所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對于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因預約階段存在“事實和法律障礙”而不可能作出十分具體詳盡的約定,在預約合同中表現為大量的缺失條款和不確定條款,但不能因此認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可以沒有基本內容或核心條款。筆者認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
(三)預約合同的效力。
關于預約合同的效力有強制締約與強制磋商等學說相爭鳴,然而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各家學說又總顯得蒼白無力。強制磋商說指當事人之間一旦締結預約,雙方就負有在未來某個時候為達成本約而進行磋商的義務,但當事人也僅負有磋商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為締結本約進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預約義務,是否最終締結本約則非其所問。強制締約說則與之相反,認為當事人僅僅為締結本約而磋商是不夠的,除法定事由外,還必須達成本約,否則預約毫無意義。
預約的效力是研究預約問題的核心,也是目前理論上爭議最大,實踐中做法最混亂的部分。預約的效力現在基本上形成了通說,即區分預約合同的詳盡程度予以分別認定。預約合同也包含了本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直接訂立本約的采取強制締約說:條款比較簡陋的應適用強制磋商說比較合理。關于預約內容確定性的地位學者早有論述:“原則上任何一方,得要求締約,然后履行的要求,只有于本約的內容于預約中已足夠確定時,才能獲得勝訴的判決。若根據預約建立的締約義務并不充分確定,則無法運用解釋確定預約的內容,故其義務與預約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就預約的確定性,應當依照個案的情況斟酌當事人的利益來確定。
筆者認為,從預約制度設立的法律價值、現行司法解釋中隱含的意思以及對實務的可操作性等角度考量,采強制締約說較為合理。
采取強制締約說,預約人的合同義務較大,法律責任更強,有利于引導當事人謹慎從事法律行為,加大對惡意預約人的民事制裁,保護當事人間利益的平衡。且強制締約說更能體現預約制度之法律價值,同時回避了司法操作的繁瑣,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需要指出的是,強制締約說的真正含義在于: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反預約合同的法律責任。
在講述預約合同的制度等相關理論的時候,已經提及了誠實信用是預約合同存在的價值基礎,若當事人一方違反認購書中誠信談判義務,不履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義務,對方當事人能否徑直請求違約方履行本約的義務,能否要求賠償本約的履行利益是違反預約合同后,應當考慮的兩個問題。
實踐中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一般不能一概而論。對于“未包含主要條款的預約”而言,雙方僅負有誠信磋商的義務,對于經雙方誠信、善意磋商后仍未達成最后本約,則難以歸咎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此時預約目的落空,預約喪失其效力;而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誠信磋商義務,即在惡意磋商的情況下,則違反義務一方將承擔責任,如預約中具備相應的定金、違約金責任條款,按約定承擔責任自是無疑;而如果缺乏相應的定金、違約金責任條款,此時違反預約一方因惡意磋商所承擔的責任實際上相當于締約過失責任,只不過因為磋商過程中形成了預約這種形式,惡意磋商、締約(本約)過失責任通過違反預約的責任形式表現出來,此時違反預約一方應當賠償非違反預約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但非違反預約一方的請求權并不能包括強制締約或者直接依本約請求履行的權利。原因在于:其一,該種預約雙方不承擔必須達成本約的義務,因而不能強制締約;其二,雙方當事人就未來欲達成的本約的具體內容并未有深入的磋商亦未能形成一致意見,所以無從依本約直接請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