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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體稅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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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體稅收論文

      個體稅收論文范文第1篇

      (一)財政稅收本身結構不健全

      財政稅收是我國政府調節(jié)市場經濟的重要經濟手段,財政稅收在進行經濟調節(jié)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和矛盾,造成財政稅收的調節(jié)也會產生一些不利影響。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發(fā)展還存在不少問題,人們的經濟水平還有待提高,財政稅收在調節(jié)的過程中勢必帶來一定的社會矛盾,影響財政稅收工作的有效開展。我國財政稅收存在結構上的不健全和不合理,表現在稅制結構上的不合理和財政支出結構上的問題,如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疊和交叉征收現象,財政支出在轉移性支出方面存在不科學的現象,這些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目標的有效實現,表明我國財政稅收的結構還有許多問題。

      (二)財政稅收體制不合理

      當前,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現象,財政稅收的各項管理機制和制度不能夠保證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實施,造成財政稅收工作存在諸多問題。首先,當前的財政稅收管理部門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財政稅收工作在實施的過程中受到來自多方面力量的約束和影響,造成稅收工作的低效率。其次,稅收體系不健全。稅收體系的缺漏,不僅造成了財政收入的損失,影響財政預算和財政支出,造成社會經濟發(fā)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缺乏充足的資金來源。最后,財政稅收的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不合理,造成財政稅收工作人員缺乏有效的執(zhí)行力和約束力,影響財政稅收工作人員工作實施的有效性,不利于工作人員盡職盡責、高效完成工作職責,產生許多違法亂紀行為,給稅收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三)財政稅收的預算機制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推行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并取得顯著的效果,我國在稅收體制改革及財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許多實質性的進展和成績。但是,我國當前的預算機制還不夠健全,造成財政稅收工作無法順利進行。當前我國財政稅收的預算機制得不到重視,預算管理的覆蓋面較窄。地方政府在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十分滯后,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jiān)督機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缺乏透明度,沒有體現公共財政的目標,財政資金造成不同程度的挪用和浪費現象,缺乏科學的、合理的年度預算計劃,財政預算管理缺乏嚴格的審批和監(jiān)督審核機制。預算機制的不健全給我國財政稅收的宏觀調控政策造成許多不利的影響。

      二、推動財政稅收工作的深化改革建議

      (一)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的結構

      財政支出結構的不合理是影響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應該進一步改革和調整財政支出的結構,健全和完善政府轉移性支付體系,以促進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政府應該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的結構和比例。中央政府實施轉移支付,應該充分考慮地方的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科學分配轉移支付的資金分配比例,保證轉移支付的科學合理性。促進專項轉移支付的與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有效結合,適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在中央政府財政轉移支付中的比例。此外,中央政府應該進一步深化轉移支付,保證轉移支付的資金的穩(wěn)定來源,提高轉移支付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統(tǒng)籌區(qū)域協(xié)調發(fā)展。在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上,應該更加偏重對民生民建的支持力度,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業(yè)設施的支出,加大對教育、衛(wèi)生、科技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財政支出,通過在公共服務領域擴大財政支出實現財政支出的公共性和服務性,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效率。

      (二)深化改革財政稅收預算機制

      復合型的預算體制是我國財政稅收預算體制的表現形式,是制約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要因素,必須推動適當的預算體制改革。首先,通過建立專門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促進預算編制、預算執(zhí)行和預算監(jiān)督能夠在科學的、嚴密的系統(tǒng)中運行。政府應該重視實施短期預算和中長期預算規(guī)劃相結合,實施復式的預算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復式預算體系,需要進一步擴大經常性預算和資本性預算在內的國家復式預算的范圍,將國有資產管理、社會保障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等財政性收入通通納入預算管理的框架之中,加強對政府預算管理體系的改革,成立專門的預算管理局和預算管理委員會等預算審查和預算監(jiān)督機構,加強對政府財政預算的監(jiān)督體制的改革,將預算監(jiān)督作為深化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提高社會力量對政府財政預算的監(jiān)督作用,保證政府公共財政目標的實現。深化改革財政稅收預算機制,有效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稅收的征管與審計工作

      在財政稅收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工作效率必須從征管和審計兩個環(huán)節(jié)加強對財政稅收工作的監(jiān)督。完善稅收的征管和審計工作是推動財政稅收工作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首先,應該重視對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稅收在征收和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許多的問題。在征收和賬戶管理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和審查機制,造成稅收稅額的縮減和流失,存在稅款被少征和漏征的現象。因此,應該完善稅收征管的制度和程序。采用科學的稅務管理軟件提高對征稅過程的管理。加強對定額的納稅戶名單的管理,采用科學的稅收管理方法,完善財政稅收工作,有效地保證財政稅收收入。其次,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促進財政稅收工作流程的精簡和完善,提高稅收征管的一體化和合理性,加強對政府的財政工作進行嚴格的監(jiān)督和管理,防止財政稅收工作出現腐敗行為。最后,在財政稅收工作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財政稅收征收和財政稅收管理的內部審計。通過開展高效的審計活動,加強對財政稅收工作的監(jiān)督和制約作用,促進我國的財政稅收工作穩(wěn)定、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促進財政稅收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

      個體稅收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解決措施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同時經濟模式也從單一向多元化轉變,各種經濟因素隨之也開始了多元化的趨勢。這對我國的稅收而言,也意味著其稅收主體也開始了多元化進程,稅收政策也隨之做出調整,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從1980年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我國的財政收入有重大的意義,同時也對平衡社會財富分配起者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仍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平原則上存在缺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我國稅收的重要方面,在整個稅收體系中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稅收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取得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途徑之一,在稅收制度上,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要體現著法律的威嚴。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的一種,在征收的對象上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同時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但是目前,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存在不公平的問題。比如在稅收來源不同時,個人征繳的所得稅就有所區(qū)別,比如甲方每月收入來源單一固定為3400元,而乙方收入來源多樣,工資1200元,另外的勞務費1000元,以及其他收入1000元,則前者必須繳稅,而后者卻不用繳稅。此外在收入性質與勞務性質上,也存在不平等的狀況,比如彩票收入與實際工資收入的稅率不一致,導致同樣數額的收入,繳納的稅費卻有差異。此外在確定繳稅主體的問題上,也存在不公平現象。比如甲月收入3000元,乙收入也是3000元,二人工作性質一致,但是甲家庭成員為6人,具備勞動能力兩人,而乙家庭人員為3人,具備勞動能力人員2人。在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征收上,甲乙兩人所交的稅款一致。這對甲來說是不公平的,畢竟甲要承擔的生活壓力明顯比乙重,而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繳上,卻與乙承擔一樣的義務,從“以人為本”的角度看,具有不公平性。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嚴重流失。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的經濟發(fā)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個人收入也在飛速的高漲,這些年來中國公民的個人收入在國民經濟分配中的比例迅速得到提高,目前占到GDP的70%左右。個人收入的提高就為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堅實的稅源基礎。為我國的財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可以說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國家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的基礎。然而,目前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卻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嚴峻形勢。被稅務部門稱為稅收征管的“第一難”,被老百姓戲稱為“征的不如漏的多”。可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存在很大的漏洞,許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偷逃稅款的征繳,偷稅、漏稅、逃稅的情況比較嚴重,特別是一些特殊行業(yè)的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存在很大的問題。比如娛樂行業(yè)的明星,真正按其實際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少之又少,對個人收入的上報存在明顯的欺瞞行為,以前些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劉曉慶案為例,就可以推測中國的娛樂行業(yè)的偷稅漏稅情況有多嚴重。而這只是冰山一角,在其他行業(yè)也存在這種狀況,比如體育界,運動員的個人收入不透明,在個人所得稅的收繳上,稅務部門又沒有強有力的政策,這直接導致國家稅收的損失。按照預測,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份額應當在18%以上,但是目前卻遠沒有達到這個數目,而在西方個人所得稅的比例都在30%左右,可見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嚴重,這給國家的財政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同時也直接影響到了稅法的權威,影響到按量繳稅的公民納稅的積極性,這不僅是財政的損失,更對是社會道德、國家法規(guī)的破壞,對我國未來的發(fā)展極為不利,因為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個人收入將會有大幅度的提升,而假如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問題上存在漏洞,那將影響國家經濟實力的增長,這又反過來直接影響到大多數公民收入的提高,無法實現全面小康的偉大目標。因此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流失,會造成嚴重的后果,不利于國,也不利民。

      (三)稅收制度不完善,個人責任意識淡薄。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各種法制的建設還不夠健全,法律不夠完善,存在許多漏洞,這直接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由于個人所得稅在制度上的漏洞,導致繳稅人或代扣代繳人采用化零為整、虛報冒領的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我國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上也不夠完善,例如對一些應收所得稅的起征點、扣除費用等方面的規(guī)定不夠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稅的起征點過高或過低。同時加上稅收人員的工作態(tài)度以及素質問題,使得許多違法分子將收入化整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領取,或者是以幾個姓名虛報個人收入,提供虛假的收入數據,冒領本屬一個人的收入等欺詐手段來逃避個人所得稅的交納。制度的不完善是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個人納稅意識的薄弱,社會責任淡薄,是直接導致個人所得稅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公民,沒有認識到納稅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完成自己納稅的責任,這不僅是個人的問題還涉及到國家財政安全的問題,涉及到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納稅是每個公民享受社會福利的基礎,沒有國家的稅收安全,財政的充足,社會保障就無法實現。每個公民都有義務為國家的稅收做出應盡的責任,為國家的財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貢獻,這是一個合格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社會責任心,職業(yè)道德的體現。然而,由于我國稅法的宣傳不夠,對公民稅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個人素質的缺陷,導致我國有許多有納稅義務和責任的公民,沒有按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是為個人一時的私利而偷稅漏稅,甚至用各種非法手段隱瞞個人收入,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二、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致力于稅收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稅法面前也應該是人人平等,因此稅務部門應該加強稅法的制定,通過稅收制度的完善,改變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不公平的現象。首先要在法律E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必須以公平為原則,在稅收的具體執(zhí)行上,以全民平等為基調,努力創(chuàng)造一個平等的稅法體系。當稅源不一致時,應當考慮實際收入的數額,實行按實際收入定稅的規(guī)定,以此來定稅收的標準,避免收入一樣而稅源不一致導致的納稅標準不一致的弊病。在多收入來源與單一收入來源問題上,也應當公平對待,按實際收入額來確定繳稅的數額,而不能看單項收入是否達到征收點,要看全部的收入,這樣才公平,也能抑制各種通過化整為零,來逃避稅收的現象。

      此外,從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來看,雖然各種稅收項目繁多,但實際上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工資、薪金的所得,由于目前我國在這兩方面的稅收,實行強制性的繳納,有比較完善的代扣代繳課征管理制度,使得這兩項在稅款的征收上比較成功。但是其他各項個人所得稅,許多是國家規(guī)定暫不征收的,因此造成法律規(guī)定上的混淆點,對于我國規(guī)定征收的稅收項目缺乏行之有效的征管辦法,最后造成稅款的流失。而根據我國目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來看,只依靠工資和薪金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說是少之又少,大多數的高收入人群,都是通過其他途徑增加收入的,比如股票等有價債券的投資,股份分紅,利息分紅等,這些收入才是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經濟來源,而我國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對這些人群的這些收入分析明顯不足,導致應收稅款的流失。而這樣一來,本來應由高收入人群擔負的個人所得稅,就轉嫁到了中層收入的人群身上。從公平的角度而言,這對收入明顯少于高收入人群的中等收入人群來說,是極為不公平的,他們占的社會財富不如高收入人群,但是所承擔的稅收責任,社會責任卻重于他們。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由于我國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性,應對收入過高的人群進行有效的調節(jié),使社會財富分配趨于合理化,形成一個好的稅收環(huán)境。

      (二)嚴厲打擊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對于偷稅漏稅分子而言,必須加以懲治,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為的發(fā)生。首先,在法律上,要加大對違法分子的懲罰力度,以便對違法分子起到震懾的作用。同時,稅收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法,不能姑息養(yǎng)奸,對偷稅漏稅逃稅等非法行為坐視不管,應當加強對稅收工作的監(jiān)督,擴大執(zhí)法的范圍,著力清查高收入人群和特殊人群的收入狀況和納稅狀況,不能受各種社會關系和勢力的干擾,應當保持稅收的獨立性,一經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從嚴處理。此外,要對稅收入員進行全面的培訓,加強稅收隊伍的素質,從執(zhí)法的角度上,全面加強稅收隊伍的執(zhí)法能力,同時加強清查各種偷稅漏稅行為的偵查能力,著力培養(yǎng)稅收隊伍的反偷稅漏稅能力,從執(zhí)法方加強控制,杜絕各種腐敗人員的加入,純潔稅收隊伍。

      (三)加強稅法宣傳,提高公民納稅意識。由于我國的教育水平不夠發(fā)達,導致公民在思想意識上存在盲點,對稅收制度不了解,對相關的法律不了解,沒有認識作為納稅人是光榮的,沒有意識到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每個公民對國家的責任,對社會的責任。因此要讓公民知道,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在繳納稅收的同時,也是在享受稅收帶來的各種社會福利。首先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稅法宣傳,宣傳稅收知識,特別是針對高收入人群,要全面的進行教育。其次,要重視對未來可能成為納稅人的人群進行提前的教育宣傳,從思想上改變他們的納稅意識,提高他們對納稅的責任感。再次,對稅法的解讀要清晰明了,不能制定出只有專業(yè)人士才能看懂的法律,這樣不利于稅法的普及,也就不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宣傳,要讓

      法知于民,民行于法。從制定到宣傳,再到接受應當是一個統(tǒng)一的過程。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

      三、結束語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做好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工作,利國利民。因此,必須認清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上存在的問題,并及時處理,這樣才能實現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目的。

      參考文獻:

      [1]粱朋.稅收流失經濟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個體稅收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 存貨 價格 會計核算制度 增值稅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xù)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當前的政策法規(guī)只規(guī)定了稅務登記證的注銷時的稅務的行政事項的處理進行規(guī)定,但對納稅人的財產事項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庫存商品是企業(yè)的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注銷稅務登記應如何處理,當前的政策法規(guī)沒有做出明確的詳細的規(guī)定,這樣使稅務機關在稅務登記審批時存在各種不統(tǒng)一的執(zhí)法標準,納稅人賬面的存貨應當如何處理,是否需要繳納稅款,如果需要繳納稅款應如何繳納當前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均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由于規(guī)定不明確導致納稅爭議。在注銷清算時如何處理賬面的存貨,非常值得我們探討。筆者將在本文中和讀者探討注銷時存貨處理中的增值稅繳納問題。

      一、注銷稅務登記時納稅人名下的存貨是否必須進行變賣清理,納稅主體不同的法律身份,不同的處理方式

      在稅收管理實踐中會根據納稅人的法律性質分為個體工商戶和企業(yè),不同的性質決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個體工商戶是商事自然人可以不對存貨進行清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可見《增值稅細則》明確規(guī)定了個體工商的性質是個人。個體工商戶在注銷時注銷的是工商登記所登記的名號,而非個體工商戶的責任主體,根據《民通意見》第41條規(guī)定,起字號的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戶主(業(yè)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可見個體工商戶的責任主體是個體業(yè)主而不是工商登記時的商號,商號注銷,但責任主體沒有消滅,也就是說個體戶業(yè)主的財產是與個體工商戶混同的所有權自始沒有轉移過,沒有流轉就不需要征收增值稅,所以不存在存貨清理的問題。

      公司法人類企業(yè)在注銷時應對存貨進行清理。根據公司法第3條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基于法人人格獨立理論,法人是擬制人,法人的財產是獨立于股東,如清算時不清理存貨,法人注銷后存貨將成為無主物,依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guī)定無主物收歸國有。另,如果由股東回收,即屬于法人與股東之間得買賣,應征增值稅。所以筆者認為基于以上的法理來推斷,公司法人在注銷清算時有存貨清理的義務。

      二、如果納稅人必須清理存貨要按何種標準計量并繳納增值稅

      存貨是指企業(yè)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貨區(qū)別于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業(yè)持有存貨的最終的目的是為了出售。存貨的賬面是生產過程中成本持續(xù)計量的結果,存貨的賬面價值具有成本屬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貨當時的社會的生產成本。按照一般市場規(guī)律,商品的社會銷售價格應該大于其成本,所以稅法原則上不允許其計算應納稅額的銷售價格低于賬面價格,但事實上并不是如此。

      (一)一般情況下低于市場價處理存貨,應以什么價格申報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應按按納稅人或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又或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但何為“價格明顯偏低”、何為“正當理由”稅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當前的稅收實務當中也沒有統(tǒng)一的做法,應按實際銷售價格征納增值稅或者按不低于成本價格征納增值稅,又或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那個更合理合法?

      那納稅人在經營中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納稅人常常為了利用低價格吸引顧客,在銷售低價商品的同時搭售高價商品,或為了滿足經營現金回流,減少融資損失,常常會對部分商品進行大幅度折價,那折價銷售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應該如何判斷其價格是否合理?在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沒有做出規(guī)定的情況下,什么幅度的折價才是合理。既然銷售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我們試從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其合理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可見一般的折價銷售只要不低于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時是合理的。因為納稅人的經營是一種民事行為,根據民法公序良俗原則,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民事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文禁止的經營行為的都是正常的行為,法釋[2009]5號第十九條明確界定了合理與不合理的標準,另,稅收執(zhí)法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依據行政合法原則,行政行為是法無明文規(guī)定即為禁止,即在稅收相關法律沒有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為何種行為前稅務機關應當保持不作為。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中的“價格明顯偏低”做出規(guī)定前,稅務機關如果僅因納稅人的銷售價格低于市場價而對納稅人的交易進行核定,是對納稅人合法行為的一種否定,而這種否定又沒有明確的標準,基于以上筆者大膽推論,這種否定方式是一種以不明確否定明確,在行政執(zhí)法中難免有濫用職權之嫌。

      (二)納稅人注銷時可以按低于成本價格處理商品嗎?

      如果納稅人因為注銷清算而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存貨,是否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由于當前的稅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正當理由”的具體規(guī)定進行明確規(guī)范,那些情況可以下可以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存貨就很值得我們探究。

      納稅人在注銷清算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存貨,該行為在民事上是否違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的合理情形:(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jié)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認同在行為主體在不再經營時可以行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即注銷可以成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的“正當理由”,并且該行為是一般的市場行為。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fā)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文件規(guī)定:由于是庫存積壓商品,屬于市場發(fā)生變化造成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非正常損失,因此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可見稅務機關在公布“國稅函[2002]1103號”文件釋法時,是認同市場經營過程中存在市場變化會形成市場價格波動,企業(yè)折價銷售是一種正常的市場行為。

      (三)注銷時存貨清理應當注意什么事項,應如何處理當中的風險與責任

      個體稅收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當前,“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qū),造成了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業(yè)戶稅款的減少,使發(fā)票的功能發(fā)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因此,稅務機關應強化發(fā)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適當的方法,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yè)戶的稅收征管工作。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fā)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fā)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以票管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guī)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yè)、旅店業(yè)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yè)、旅店業(yè)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qū),使發(fā)票的功能發(fā)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guī)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guī)模、從業(yè)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yè)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yè)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fā)現,一些規(guī)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fā)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yè),其發(fā)票的使用量與營業(yè)額規(guī)模較為接近,便以發(fā)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fā)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yè)、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fā)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guī)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wěn)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fā)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qū),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guī)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yè)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當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yè)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yè)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fā)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yè)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fā)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tǒng)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fā)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yè)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fā)票的業(yè)戶。

      消費者索要發(fā)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fā)票的行為,所以發(fā)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fā)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fā)票、不開發(fā)票甚至使用假發(fā)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fā)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fā)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fā)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fā)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fā)票,發(fā)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fā)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fā)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fā)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fā)票可以節(jié)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fā)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fā)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fā)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規(guī)定,販賣假發(fā)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fā)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fā)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fā)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fā)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fā)票、使用假發(fā)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fā)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fā)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zhí)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fā)票、使用假發(fā)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qū),回歸發(fā)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yè)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yè)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qū)。而走出該誤區(qū)的關鍵在于回歸發(fā)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yè)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yè)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回歸發(fā)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fā)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發(fā)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發(fā)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fā)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fā)票。人們離開發(fā)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fā)票、開具假發(fā)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以票管稅”理想化地試圖用發(fā)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fā)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fā)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fā)票等行為的發(fā)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fā)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yè)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fā)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qū),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yè)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fā)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fā)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fā)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fā)票管理與發(fā)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fā)票檢查來整頓和規(guī)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fā)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fā)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fā)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lián)系,嚴格控制違規(guī)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xié)作,加大執(zhí)法力度,嚴厲打擊發(fā)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huán)境,以整頓和規(guī)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yè)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guī)定對未建賬業(yè)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fā)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fā)票、少開發(fā)票、開具假發(fā)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fā)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征管法》對核定稅款的方法做了明確詳細的規(guī)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guī)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yè)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fā)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fā)票、少開發(fā)票、開具假發(fā)票等現象的發(fā)生,才能夠使發(fā)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采用現代化的稅源監(jiān)控手段,加快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記載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載體,更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以后,消費者在餐飲、商場等消費場所付款后,無論是否索取發(fā)票,稅控收款機都會自動打印出發(fā)票,便于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監(jiān)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同時,可以通過配套開展有獎發(fā)票活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等競爭。

      個體稅收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面對“收入中心說”給稅收管理帶來的負面效應、征管質量考核中指標體系不夠完善以及納稅中報方式陳舊,稅源監(jiān)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則無法在稅務管理中得以體現等問題,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專業(yè)化環(huán)節(jié)管理,是稅收管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

      要建立起一個適應信息時代要求,符合“wto”運行規(guī)則,具有

      一、完善稅收收入任務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機制

      “wto”運行規(guī)則,要求稅收注重體現一種“公平”與“中性”原則,強化依法行政,淡化稅收收人指標考核,正確處理好稅收收入計劃任務與“依法治稅”的關系,可采取以下改進措施:

      1.增強稅收收入計劃的科學性。在確保稅收收入計劃任務時,要緊密結合 經濟 形勢的變化,科學預測稅源,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以市場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為原則,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gdp增長的相關關系,將gdp指標作 參考 ,運用彈性系數法和稅收負擔率法,來科學合理地編制稅收計劃指標。

      2.改變現行稅收計劃考核辦法,實現稅收計劃數量考核逐步向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的轉變,把是否依法治稅作為一項主要的考核內容。

      3.避免稅收任務下達時的層層加碼,國家在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時,應考慮了各種相關因素,應將其指標作為各級地方政府的參考性的指導性指標,盡量避免地方政府脫離實際,層層加碼,造成更多的負效應。

      二、健全稅收質量考核體系,實行全面質量考核

      順應依法治稅和信息時代的要求,現階段必須健全和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主要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增加考核指標,擴大考核范圍,應制定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內,經過主觀努力可以達到的考核指標,如:增設“征管檔案管理合格率”“執(zhí)法程序規(guī)范率”“執(zhí)法準確率”,變“稅務登記率”為“稅務登記準確率”和“未登記處罰率”,改“申報率”考核為“申報準確率”及“未申報處罰率”考核。

      2.簡化考核辦法,細化指標口徑,規(guī)范指標臺帳。要對各考核指標的取數口徑進一步細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統(tǒng)一,以體現一致與公平,同時根據各指標的不同,設計統(tǒng)一的標準化考核指標明細臺帳,便于考核時的人為操作,提高考核剛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記臺帳,季度生成指標,年度上級檢查的辦法。

      3.提高各類數據采集與考核指標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術條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標體系,科學的指標考核辦法,公平的考核激勵機制,制定嚴格的執(zhí)法責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質量考核與目標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

      三、充分利用 現代 信息技術。推進征管方式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信息化與社會化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方式與國際發(fā)達國家相比還較落后,稅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稅收流失嚴重。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管理實際,筆者認為:在我國,應加快應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一套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tǒng),大力探索推行各級征收單位征管數據庫的集中,在市(地)范圍內建立起集中統(tǒng)一的征管數據庫,為稅務機關異地征收、納稅人異地申報納稅創(chuàng)造條件,從而便于獲取和掌握全面、正確的信息,實現正確決策,提高稅收政策實施的水準和質量。同時,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應加快辦稅和管稅手段、方式的改革進程。即與納稅人、 金融 機構進行了三方 計算 機聯(lián)網并通過互聯(lián)網和電話中繼線,在有條件的 企業(yè) 中推行了網上辦稅并對規(guī)模較小、不具備網上辦稅的企業(yè)甚至個體納稅人中推行ic卡申報、軟盤申報和電話語音辦稅等多元化申報方式,使企業(yè)和個體戶只要上網、通過磁卡或撥打辦稅電話便完成申報、繳稅、政策咨詢、涉稅舉報等項事宜,開展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給納稅人辦稅極大方便,不僅可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而且使申報審核、稅款征收、受理咨詢等大量事務性工作,全部由計算機進行處理,減輕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也實現集中征收,極大地提高了稅收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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