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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做好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一)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主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城鎮累計凈增就業1963人,已完成全年任務的82%,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100人,完成全年任務的200%,其中就業困難對象31人,完成全年任務的310%,免費職業介紹1679人,完成全年任務的210%,小額擔保貸款推薦成功4戶,金額8萬元,完成全年任務的133%,勞務輸出總量17595人,完成全年任務的147%,當年新增4517人,完成全年任務的266%,城鄉職業技能培訓2118人,完成全年任務的83%。
(二)加強日常工作管理
1、及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將全區就業和社會保障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確保全年目標任務的完成。
2、進一步強化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臺作用,一是根據“九有九到位”的要求和我區的特點,積極開展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以及勞務輸出工作,規范了各所站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二是為進一步提高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人員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我局于開辦全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班,重點講解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三部新法律,《城鎮居民醫保實施細則》、《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兩個文件,以及有關就業、培訓、退休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業務知識。
3、積極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一是積極實行社會保險援助,促進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今年全區申請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24人。二是扎實做好《再就業優惠證》和《安徽省就業服務卡》的發放管理工作。今年以來發放《再就業優惠證》28人,《就業服務卡》1460人。
4、認真做好勞務工作。今年以來,共簽訂勞務合同50份,代辦退休53人,開具醫保工齡等各類證明62份,接待政策咨詢、檔案查詢等260人次。
(三)逐步規范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1、今年我區加強了退管服務費的規范管理,實行區級統管,各鄉鎮以報帳的形式使用退管服務費。
2、為實現轄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后“老有所養、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工作目標,我區緊密結合自身實際,圍繞社會化管理服務“九個到位”的工作要求,認真地開展服務工作,組織多種形式的文體活動,豐富退休人員的生活,并積極為其進行健康體檢,今年參加體檢的退休人員達676人。
3、按照《關于組織開展2009年企業退休人員“中秋、國慶、重陽”節日活動的通知》(蚌勞社秘[2009]42號)文件要求,根據我區區域廣泛、企業退休人員居住分散的特點,我區分鄉鎮(街道)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文體活動、慰問活動、參觀游覽等,充分展現我區企業退休人員生活充實、豁達開朗、文明向上的精神風貌。
4、認真開展“銀發幫扶”工程。使得原“零就業家庭”成員和原公益性崗位落聘有就業愿望的人員通過考核和上崗培訓,成為我區“銀發幫扶”助老員。我區現已安排4名助老員與有幫扶需求的退休人員進行了對接。
(九)消除零就業家庭行動計劃全面完成
我區今年消除了零就業家庭,并實現動態為零的目標。
(九)開展幫扶農村零轉移就業家戶調查摸底工作。
我區按照省市勞動保障部門的統一部署,從20*年*月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消除零轉移農戶”活動,各鄉鎮正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全區暫無零轉移農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區將努力實現動態為零的目標。
(九)加強勞動監察力度,維護企業和員工雙方利益
一是通過勞動年審和勞動用工檢查,進一步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現已發放年審資料53戶(年審工作尚在進行中),已審查16戶,審查合格15戶,限期整改1戶,勞動合同鑒證326份,辦理社會保險156人。
二是認真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今年以來共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28件,已結案17件。
(九)加強對區勞動保障系統計生與流動就業人口管理,對計劃生育實行目標考核。
二、積極實施勞動保障民生工程
(一)開展城鎮居民醫保宣傳和參保登記工作
我局采用各種有效方式,積極做好工作。第一,我局把各鄉鎮失地轉城人員列為此次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重點人群,以各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為平臺,在人員密集地區進行經常性、普遍性的宣傳;第二,積極與區教育局協調,做好在校生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宣傳工作,提高參保積極性;第三,我局會同淮濱街道,調查了解因家庭生活困難,有意向參保而無錢繳費的城鎮低保戶73人,需要參保資金14454元,正向區政府積極爭取補助資金,使他們能夠順利參保。截止至9月底,我區已參保登記4175人,完成今年任務的139%,其中社區居民參保登記1127人,在校生參保登記3098人。
(二)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費發放及時
我局自2009年元月份,按月對享受生活費人員的生存狀況和參加社保情況進行審核,并通過銀行,對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費實行了按月社會化發放,*月份共發放生活費738人次139942元。
三、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一)全面加強再就業園區建設和管理
目前,淮上再就業園區一期工程已建成九幢廠房,建筑面積約11400平方米;水、電、路、電信等基礎設施也陸續建成,完成投資1500萬元。目前*廠房已分別租賃給“蚌埠市利特爾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蚌埠市江淮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林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和“格銳叉車屬具有限公司”。這幾家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已達1500萬元,預計2009年銷售收入均超過1000萬元,可安置下崗工人、*和失地農民60余人。此外,新招商入駐的“蚌埠市永平絲印材料器材設備廠”和“易斯貝能生物科技公司”正在辦理注冊手續,預計兩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可達500萬元,可安置下崗工人、*和失地農民40余人。
(二)成立淮上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隨著我區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失地農民(2.09萬人)和農村富余勞動力(9萬余人)日益增多,他們由于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缺乏非農業生產的專業技能,就業競爭力較差,迫切需要技能培訓;而我區境內的蚌
埠市工業園區和商貿物流園區入駐的近百家企業,也迫切需要招收大量的熟練技工,這一勞動力素質與崗位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在我區日顯突出,鑒于此,為進一步提高失地農民和農村富余勞動力的生產技能和就業能力,有效促進其轉移就業,我局年初即積極籌建淮上區技能培訓學校,并于今年7月經市局驗收批準成立,開設了維修電工、焊工、機械加工、種植養殖、縫紉、玻璃制造、印刷、禮儀等十個專業,面向我區廣大失業人員、失地農民和農村富余勞動力進行免費培訓,目前已培訓學員2118人,其中種(養)植培訓178人、餐飲培訓150人、計算機操作培訓509人、縫紉培訓450人,焊工培訓50人、糧油食品加工培訓50人、勞動預備制培訓709人。
(三)做好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摸底調查工作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切實推進我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我局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多措并舉,并積極配合區建委、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做好征地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及審批工作。自2009年7月1日至今,我區已經審批的被征土地有2557.1655畝,其中耕地1267.116畝;涉及小蚌埠、吳小街兩鄉鎮所轄的9個行政村、3288戶11545人,符合參保條件有5266人,其中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1283人(以上數據不包括2009年7月1日之前被征土地的農民)。涉及被征地農民參保資金共計5095.36萬元,其中我區應預留土地補償金的70%為872.0935萬元和提高的征地補償費為1689.4881萬元,兩項資金共計2561.5815萬元,不足部分由區政府兜底。截至目前,應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有1283人,每年需要支出123.168萬元。
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街居平臺建設及管理仍需進一步加強
一是盡管各鄉鎮(街道)根據區政府《關于建立鄉鎮(街道)社區居委會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通知》(淮政辦[某某]24號)文件建立了勞動保障事務所和工作站,事務所平臺建設現已較規范,工作進展正常有序,但各鄉鎮領導對事務所和工作站的工作指導和重視程度不夠,社區平臺建設仍顯滯后,尤其鄉鎮的社區平臺仍未達到“九有九到位”的要求,社區工作也未正常開展。二是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人員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尚需進一步提高。
(二)職業技能培訓軟硬件設施仍顯滯后
對于繁重的培訓任務(除眾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失地農民外,全區每年新成長勞動力近2000人)而言,我區職業技能培訓軟硬件設施日顯滯后,急需區政府進一步加大經費投入,以確保培訓任務順利完成。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任重道遠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這樣一件造福農民的民心工程,推行起來遠非想象之中那么容易,其中群眾的思想顧慮、有關政策的缺陷及資金的籌措等問題恐將影響此項工作的順利推行,并為日后的上訪和社會穩定埋下隱患。
1、此次出臺的《被征地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針對同為被征地的農民卻實行區別對待,09年7月1日征地前后繳費和待遇均有所不同(7月1號之前的被征地農民參保,與之后的參保農民不同,他們必須按年齡補繳4800、6400、8000、9600元九個標準的費用,才能領取每月80元的基本養老金),我區失地農民的土地大都為2009年7月1日以前被征用,這部分失地農民對《被征地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意見很大,可能將會形成一些不穩定因素。2、此次實行的“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政策,其發放的養老金難以對失地農民今后的生活、養老提供充實的保障,因而其吸引力不足。3、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尚未設立,財政資金缺口較大且未到位。如果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將帶來極大的不穩定隱患,也將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九、2009年工作計劃
1、加強勞動保障平臺,尤其是鄉鎮、社區平臺建設力度,主要領導親自抓,真正做到“九有九到位”,即:有人干事、有錢辦事、有場地做事、有制度理事;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落實到位。在下半年,依托勞動保障各級平臺,繼續做好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確保全年市區級目標順利完成。
2、加強實施勞動保障民生工程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確保我局“完善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保障機制”和“探索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兩項保障民生的政策落到實處,真正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3、繼續做好再就業園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一、目標和基本原則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通過全面貫徹實施《條例》,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不斷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的服務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二、主要內容
(一)主動公開的范圍及責任分工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承擔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機構信息
(1)機構名稱、職能、辦公電話、投訴電話、傳真號碼、辦公時間、辦公地址、郵編、網址、電子郵箱等;
(2)領導班子成員(指行政職務)的姓名、職務、工作分工等;
(3)內(下)設機構的名稱、職能、辦公電話、投訴電話、傳真號碼、辦公時間、辦公地址、郵編、網址、電子郵箱等。
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
2.公文法規
(1)正式文本:政府規章、行政機關為主要實施部門的地方性法規、行政機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本部門的要社會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內容包括制發機關、標題、文件字號、成文日期、時間、正文、主題詞(關鍵字)等;
(2)政策解讀:行政機關制發公文的背景介紹、重點說明、相關文件、問題解答等。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各區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單位
3.行政執法事項
承擔的行政執法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行政給付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條件、程序、標準、時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詢投訴渠道和辦理結果等情況。
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各行政執法單位
4.辦事服務事項
職能范圍內所有辦事服務事項(除行政許可、審批以外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所需提交的相關材料、表格、收費標準,以及具體辦事服務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理時間、咨詢投訴渠道等。
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
5.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目標
(1)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職能范圍內形成的單項事業發展規劃等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2)行政機關的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發改、規劃部門,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單位
6.統計信息
職能范圍內形成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類統計信息。
責任單位:各級統計主管部門
7.財政信息
(1)本市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和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政府采購招標業務機構名錄等情況;
(3)政府重要專項基金、資金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審計報告。
責任單位: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
8.行政事業性收費
經批準由各部門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等。
責任單位:各收費單位,各級物價、政府法制等單位
9.民生信息
(1)各級政府為民辦實事的立項、工作進度、辦理結果等;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各區市政府,各相關單位
(2)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民政、教育、衛生、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
(3)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民政、殘聯等單位
(4)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建設、民政、衛生、勞動保障、交通、市政等部門
(5)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情況,購買、租賃條件、出售、出租,以及房產評估機構、住房保障機構等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國土房管、建設等部門
(6)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收費的定價、價格調整等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物價部門
10.社會管理
(1)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公開招標條件、程序和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發改、建設等部門
(2)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責任單位:各區市政府,各級建設部門
(3)影響公共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各區市政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
(4)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監督檢查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衛生、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經貿、質監、教育、交通等部門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和交易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國土房管、國資等部門
(6)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安置方案、補償標準,以及補助發放、使用和安置等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建設部門
(7)人口、法人、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基本情況。
責任單位:各行政職能部門
11.人事信息
(1)干部任免信息;
(2)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計劃、程序和結果。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進的依據、條件、程序和錄用結果。
責任單位:各級人事、民政部門,各任用、招聘單位
12.其他
職能范圍內應公開的其他信息。
責任單位:各相關行政機關
鎮政府應依照本意見有關主動公開的規定和《條例》確定的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二)主動公開的方式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1.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臺。要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和數據庫,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2.各級政府應在同級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政務大廳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利用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數據庫提供查閱服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
3.行政機關應將本機關編印的可以公開的各種文件、綜合性資料等信息,自編制完成或更新、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一式兩份送交同級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4.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和新聞會公開。
5.對時效性強或與突發性事件有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獲得或者擁有該政府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共媒體、新聞會予以公開。
6.行政機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置閱讀障礙。對于閱讀有困難的申請人,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依申請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依申請公開受理流程做好網上和現場的依申請公開受理工作。
1.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應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復:
(1)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按照規定及時答復申請人;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2)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對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主動咨詢了解,并告知申請人;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出申請的,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7)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8)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復的,可以不再答復。
2.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采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征求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要求申請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4.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5.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具體收費政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屬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應減免收費。
三、監督與檢查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一)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1.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于每月8日前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告,并報送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每年2月20日前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2.各級行政機關應于每月5日前填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表,并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每年2月底前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咨詢投訴的情況統計;
(3)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4)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5)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免除收費情況;
(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7)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4.行政機關應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事項隨時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二)工作考核
1.各級政府負責對本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等組織實施。
2.考核工作應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核結果應納入目標績效考核體系。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包括下列內容:
組織領導、制度建設、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辦理、保密審查、月報及年報報告、收費及減免、監督檢查、各級政府查閱服務中心的情況和公眾滿意度等情況。
4.評比表彰。結合檢查考核情況,按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社會評議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組織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社會評議包括下列內容:
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公開方式是否便民;工作人員的態度是否熱情周到;工作年報是否及時、準確;對政府信息工作的咨詢、舉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處理應對是否及時、準確。
(四)責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以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
行政機關有違反本意見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條例》有關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四、組織領導和工作機制
(一)組織領導
1.為加強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青島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督查室。
2.各區市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3.各行政機關的主要領導為政府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明確一位分管領導主抓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明確具體處(科)室為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明確具體工作人員承擔本單位的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4.各級政府應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行政機關應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開展。
5.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二)保密審查機制
各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履行保密審查職能,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1.經信息機關保密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開:
(1)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
(2)屬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3)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2.確定不予公開的信息,由各行政機關單獨編制目錄,逐條說明不宜公開的理由,報同級政府辦公廳(室)備案。
3.各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進行保密審查并明確該公文是否可以公開。
4.對擬公開內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確定的,應當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5.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內容后,予以公開。
(三)信息協調機制
1.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擬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由擬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2.行政機關向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確認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機關應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情況緊急的應即時答復。
3.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報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同意后,根據職責權限范圍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注意上下級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間政府信息內容的相互銜接,并對相同的內容作統一表述。
5.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