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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營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大連市財政局應會同市衛生局、市勞動局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證醫療保險基金專款用于職工的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具體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營運等管理工作。
各約定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每月10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醫療保險基金后,應于每月15日前存入財政在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應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撥款計劃,審核撥付醫療保險費用。
第六條 醫療保險基金列支渠道:
㈠國家機關(含團體)、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由各單位預算內資金列支;差額預算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及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列支;企業在職職工從福利費中列支,離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離退休人員)在企業管理費中的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個人繳納部分在本人工資中扣除。
㈡違反有關規定,繳納的滯納金或罰款,國家機關及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專用基金中列支。企業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㈢停薪留職人員由個人或聘用單位負擔,由保留公職的單位代收代繳。停薪留職人員出國的,只允許使用存入個人帳戶的基金,超支不補。
第七條 破產企業在清算財產時,應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并繳足以離退休人員上年度實際人均醫療費為基數的10年醫療費用。
第八條 經濟困難的單位,確無能力繳納醫療保險費時,在規定的繳費期內,應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辦理緩繳手續,緩繳期最長為三個月。
投保單位無故未繳納醫療保險費一個月或經批準緩繳三個月后未繳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停止其職工使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九條 醫療保險基金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戶儲存,專帳記載,專款用于下列費用:
㈠基本醫療費用;
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開支項目: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宣傳費、設備購置費、房屋基建修繕費以及其他與醫療保險工作有關的費用(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㈢經市政府批準支付的其他與醫療保險有關的費用。
第十條 凡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均應建立個人醫療帳戶(IC卡)。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劃入IC卡,職工在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的約定醫療機構就醫時,用IC卡結算。在未實行計算機管理的約定醫院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暫由職工個人墊付。
第十一條 職工的IC卡要謹慎保管,不得涂改、損壞。遺失的,要立即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掛失,辦理補辦手續,在未掛失以前的一切損失,由職工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個人醫療帳戶的余額,第年結算一次,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經核定后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結轉使用。
第十三條 職工死亡后,個人醫療帳戶余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依法繼承。其合法繼承人有工作的,可轉入合法繼承人的個人醫療帳戶中,若無工作的,余額和利息(到結算日期為止),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結算,發給合法繼承人。
第十四條 職工在投保范圍內工作發生變動時,憑有關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醫療帳戶轉移手續。凡有欠繳醫療保險費的,應補繳其欠交部分,方可辦理個人醫療帳戶轉移手續。
職工調轉外省市的,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余額可轉入調入地的醫療保險機構,若轉入地區未實行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余額及利息可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第十五條 職工與投保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暫時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應及時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職工的個人醫療帳戶內資金可繼續使用,資金用完后,IC卡暫停使用,由本人保管,重新就業后,可繼續作用。
第十六條 投保單位和職工,有權查詢、了解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成立大連市醫療保險監督委員會,其成員由醫改辦、財政局、衛生局、勞動局、總工會、職工代表、專家代表組成,實施對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約定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費的使用情況以及相關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約定醫療機構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應提供有關資料,需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支持和協助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予以協助。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住房基金進行強制儲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設和住宅融資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會性、互、保障性、政策性的特點,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我國從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發展歷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根據公積金事業的發展多次制定下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條例、規定等,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有序、快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國務院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了公積金的性質、繳納比例、管理機構、使用主體、使用范圍、存貸利率等,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強化行政監督,規范監督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規范管理和安全運作,國務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并先后制定并實施《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等。特別是2005年1月10日,建設部和人民銀行等部委頒布了《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意見》對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納作出規定,確定了公積金住房保障與其他社會保障功能之間的轉化關系,對有關住房公積金重大政策制訂、作出相關民主程序要求的規定,在強化和鞏固公積金制度現有框架和強化職工維權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
另外,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條例》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細則及相關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進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發展。
總之,經過15年的發展,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額有了大幅度增長,個人貸款額逐年穩步增加,貸款資產質量不斷提高,取得了快速發展。據國家建設部辦公廳2004年8月19日的《二四年六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的通報》(建辦金管[2004]68號)數據,截至2004年6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為6367.6億元,歸集余額為4306.7億元,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5987.5萬人。按照國家統計局2003年統計年鑒在崗職工人數口徑計算,覆蓋率為56.6%,個人貸款總額為2817.2億元,累計向376.54萬職工發放了個人貸款。《東方早報》2005年9月22日 報道“上海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總額達到1000.54億元,上海成為全國首個歸集突破1000億元的城市。”以上數字能夠充分說明我國公積金事業的發展。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順利,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但在具體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除了由于地區差異存在的具有局部性的個別問題外,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有:
(一)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公積金各項業務在大城市、沿海發達地區發展較快,中小城市、欠發達地區發展較慢。公積金歸集方面,上海、北京市和江蘇省的歸集總額超過500億元,廣東、浙江省超過400億元,五省市合計數占全國歸集總額的44%。陜西、青海兩省年增長率低于9%。上海、北京市和江蘇、浙江、廣東、山東、遼寧省的歸集余額超過200億元,七省市合計數占全國歸集余額的51.7%。公積金提取方面,上海、北京市和山東、江蘇、浙江、廣東、遼寧五省的累計提取額超過100億元。其中,上海占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的50%。公積金貸款方面,截至2004年6月,全國累計向376.54萬職工發放了個人貸款。其中,上海74.8萬人,江蘇、浙江、天津、北京超過20萬人……上海、北京、天津市和浙江省的個人貸款余額占歸集余額比例均超過70%。資金運用方面, 全國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歸集余額的比例)為54.5%。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六省市超過60%,河南、甘肅、河北、貴州的資金運用率不足30%,海南、甚至不到12%。
(二)公積金歸集額不足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公積金繳存覆蓋率低。《條例》中規定的繳存公積金的單位應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是,目前各地區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企業外,很大一部分單位未繳公積金,雖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積金覆蓋率在90%以上,但全國仍有相當一部分省市的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還有不小數量的職工尚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二,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僅為城鎮在職職工,沒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儲蓄制度,融資渠道狹窄。第三,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均,特別是經濟落后、欠發達地區和小城鎮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數額少。第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場意識不強,市場宣傳推廣力度弱,很多商業銀行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公積金貸款的市場。
(三)公積金貸款手續復雜,風險多
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手續復雜、步驟多、拖延的時間長。另外,公積金貸款存在一定的風險。隨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喻鳳平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及防范對策》一文中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總結為物產權風險、信用風險、欺詐風險、貸款條件風險、流動風險、運作風險、小可抗力風險、法律風險等八種,分析的比較全面、準確,因此本文中不再作詳細的分析。
(四)管理不規范,監督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不夠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隸屬關系不明確。《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不少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隸屬城市人民政府,而是隸屬于城建部門或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2.不少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缺乏內部管理,資金管理分散,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的現象,職責不明。
3.資金管理不規范。《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用公積金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積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設或挪用到與住房無關的項目的現象,甚至有些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規通過委托機構用公積金購買國債。
4.監督不嚴,處罰力度不夠。雖然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比較健全的管理規定和監管機制,但實際執行中確實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國家還制定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但執行不嚴,力度不大。加之由于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間短,目前尚未形成一個有效運作體系,監督機制不健全,違規使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查出的違規行為處罰不嚴,嚴重抑制了公積金作用的正常發揮。
(五)管理手段落后,員工素質亟待提高
絕大多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雖然實現微機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軟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別是欠發達地區中小城鎮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不管是硬件還是軟件均有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當今金融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和新挑戰。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員年齡、學歷、職稱比例不合理的問題,有些員工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影響工作效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干部職工要轉變觀念,調整思路,強化金融意識,主動學習新知識,不斷充實自己,加強對經濟發展態勢的觀察和分析,拓寬思維,為住房公積金的發展建言獻策。
對于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公積金管理工作者和金融業人士從不同角度作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多針對性的建議和措施,在這里不一一列舉。各地區也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公積金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例如,鄭州市將對應繳住房公積金但未給職工繳納的單位采取嚴厲制裁措施,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外,還將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南京市下發《市政府關于全面落實農村教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為農村教職工建立公積金賬戶,要求未完全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各區縣必須從今年1月起為農村教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個人各10%,等等。
三、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趨勢
分析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缺陷,尋找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不斷完善經營體系,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健康發展是擺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務,也是每個公積金人的神圣的使命和嚴峻的考驗。從發展的角度理性思考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趨勢,提出以下見解:
(一)公積金的證券化。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擴大資金來源的有效手段,也是住房金融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近年來,相關部門在這方面的理論研究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在這此理論基礎上,條件成熟的地方應盡快具體實施。要建立“誰繳存,誰獲利”的公平住房金融制度,逐步提高公積金繳納率,擴大公積金繳納人員范圍,擴大資金來源,并建立穩定的公積金存款利率機制,減少利率風險,提高廣大職工繳交公積金的積極性,逐步實現公積金的證券化。
(二)管理的進一步規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顯著特點,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執行《條例》,科學、規范管理,一些業務委托相關銀行辦理,充分利用委托銀行的各種資源,減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費用成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進行規范、科學管理。要加強監管,強化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實際權力和責任,管委會工作要接受社會監督,資金流向要經過管委會同意,財務情況要及時向管委會和財政部門匯報。同時,如果公積金出現問題,管委會成員要承擔連帶責任。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實行全國聯網,由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實行動態監管。
在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保障我國社會住房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不管是在轉變住房分配制度上,還是在提高職工購買房屋的支付能力上以及推動我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發展我國之前頒發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以及《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等法律法規都已經滿足不了當前的住房公積金核算,所以,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們必須補充和完善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的核算方法,以確保相關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住房公積金核算辦法上存在的相關問題
(一)抵債資產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抵債資產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當初發放給有關機構或者是公司,如今收回來的諸如車輛,房產,土地資源等的抵債資產;另一類是在發放個人作為抵押售后會的抵押房產。對于這些資產,雖然不能夠在短期內變現,但是作為抵債資產,這些資產也應該算是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的一部分,對于這些抵債資產也應該做一個明確的記錄,同樣進行程序化規范化的管理,但是實際上,各地的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對這些抵債資金的管理上,大多采取不作帳務處理或者隨意帳務處理的方式。使得這部分資產的資金安全風險長期被忽視,影響了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二)關于管理部門間款項調撥問題
按照《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的要求,市中心與下屬的各分支機構,應該嚴格的執行“四個統一”也就是“統一決策、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政策,但是實際上,有關部門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尤其是在統一核算這一原則上,由于整體上還沒有良好的做到分級管理,使得各分支機構都是獨立運作,單獨賬套,賬戶分立,還處于混戶核算的工作狀態,所以很容易造成賬號不實,記載不真的情況發生,造成錯賬,甚至是假賬。
(三)應收利息會計科目的核算問題
如今,在應收利息的處理上,不同的地方有著不同的處理方法,而不是嚴格的按照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進行處理,比如,有的地方的管理機構對于貸款根據核算辦法來執行預提應收利息,但正常的貸款大都實行的是等額本息還款法則不存在預提應收利息的問題,而對于逾期貸款,時間越長收回的希望越小,有的甚至根本沒有收回的希望,在這種情況下,還要計提應收利息,只會虛增了當年的增值收益。有的管理中心對于貸款并不計提應收利息,只有在實際收回時,直接作為業務收入入賬,違反了《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
(四)資產接收費用的核算和呆賬核銷的核算存在的問題
對于清收單位及項目貸款的處理,收回實物資產所發生的接收費用需要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但現行的《辦法》對資產接收費用的核算沒有明確規定其處理方法,同樣,雖然《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對住房公積金呆賬做了詳細的規范,但是卻沒有規定其規范的處理方法,現行的《辦法》也遺漏了這一點,直接影響了日常會計核算工作。
二、對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核算辦法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住房公積金會計制度,統一會計核算軟件
統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加強管理機制的制度體系,完善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辦法。
同時,跟上時代的腳步,在全國實行會計核算電算化,統一規范財會核算軟件,完善全國各地的附屬管理信息系統,保證下屬機構與上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監管部門聯網,整體納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二)著重解決現今已經存在的問題
對于當前存在的,在《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規范的,諸如抵債資金的管理、應收利息的管理以及資產接收費用和呆賬核算等問題結合已有的經驗,進行著重解決,將抵貸資產納入會計核算范圍,完善應收利息的處理及核算,明確應付利息的預提方法,單獨核算資產接收費用,明確呆賬核銷的賬務處理辦法,務必避免類似的問題再度出現,影響日常的核算工作。
(三)完善統一管理、統一核算辦法
進一步落實“四個統一”,在實現各地聯網后,各地分支機構必須定時反映部門所創造及上交的增值收益,實現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結束語
住房公積金是解決社會住房問題的保障,大幅度的解決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的問題,成為了大眾的依賴,所以,我們一定要確保住房積金核算辦法的完整和完善性,以確保能夠更好的服務于大眾,切實的解決人民的需求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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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 號)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管理主體)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提取原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可以按照本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規定提取一定額度的住房公積金用于住房消費。
第二章 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五條(住房消費提取情形)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六條(可提取時間段)
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并不得重復申請;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的,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
前款規定中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上次辦理提取業務至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間的時段;未辦理過提取業務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一)、(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與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以相關收據、發票和稅票等憑證(以下簡稱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五)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應當發生在職工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后。
第七條(購房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9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住房的,可提取額度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職工在購房總價款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份額計算;未明確份額的,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八條(租房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柜臺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不超過兩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第九條 (還貸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且不超過實際還貸額;2019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應是前款規定中應償還貸款本息住房的權利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本條規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額應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征信系統提供的還貸數據,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后確定。
第十條 (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柜臺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一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額
第十一條(其他提取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條(其他情形提取額度)
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已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并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十三條(死亡提取)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預約機制)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申報并預約。
第十五條(審核時限)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準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中;不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六條(基本材料)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身份證;
(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消費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材料。
職工委托配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職工委托其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七條(住房消費情形提取材料)
職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三)、(四)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二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契稅稅票;
(二)購買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專用收據或者購房發票;
(三)異地購買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無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提交經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
(四)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提交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證明;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按月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書;
(五)建造本市范圍內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權屬證明、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報建批復或者其他批準證明文件、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六)翻建本市范圍內的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翻建批復或者其他批準證明文件、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七)大修本市范圍內的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建設部門或者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僅需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
第十八條(其他情形提取材料)
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證明;不能提交退休證明的,男性年齡應滿6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應滿55周歲;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者一級至四級殘疾人證;
(三)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的,提交本市失業職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或者失業人員登記證明;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交戶口注銷證明或者永久居留權證明;
(五)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口遷移證明;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職工本人應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申請接續手續;職工不能辦理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接續手續的,
自申請提取之月起本市社會保險停止繳費時間滿3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受理該提取申請;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
(八)因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憑證(收費收據或者本市社保票據),憑證開具時間與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患者是職工家庭成員的,應當另行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第十九條(死亡提取材料)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職工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的須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有效法律文書。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提取材料)
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業務表格、協議)
職工按照本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表格、協議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領取或者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
職工按照本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復印件核驗原件。
第二十二條(材料補充機制)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中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擬訂補充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動態調整機制)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規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額度標準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四條(違規處理)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申報信息和提交證明材料。未如實申報信息或者提交證明材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其信息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將記錄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
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者執法后單位補繳違規期間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工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前,單位為職工補繳的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條(非戶籍農村職工宅基地建房)
非本市戶籍且屬于農業戶口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在戶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積金中心另行擬訂具體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六條(存量提取)
職工按照市政府《關于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提取可以適用本規定施行之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概念解釋)
本規定中所稱家庭成員包括職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規定中所稱住房套數按照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數量統計。
本規定中所稱其他住房消費包括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裝修費、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等其他未納入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
本規定中所稱按月還貸委托提取是指職工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按月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書,委托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還貸數據逐月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一種還貸提取方式。
本規定中所稱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本規定中所稱自助服務平臺包括公積金中心網站網上辦事大廳以及其他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辦理自助業務的服務平臺。
本規定所稱當月應繳存額是指按照職工提出提取申請時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計算的繳存額;職工賬戶已經封存或者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申請時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最后繳存月的標準計算。
第二十八條(條文解釋)
本規定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探討
1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與政府非稅收入的性質不同,不能按照或參照政府非稅收入進行管理
如何界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性質?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界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性質,首先從住房公積金的性質談起,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這就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于單位和職工個人,資金的所有權屬于職工個人,屬于工資性質。其次從其構成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業務收入構成有:(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2)銀行存款利息收入;(3)購買國債利息收入。業務支出因素有:(1)銀行代辦手續費;(2)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3)有關管理費用;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存款利息及存貸利息差額(即公積金存款與貸款之間的利息差額)兩部分構成的。再次從其來源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國家給予政策的情況下,運用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滿足繳存者購房和增值需要,開展存款、貸款、購買國債等業務活動所產生了的。(這個過程,需要由銀行代辦來完成的。)而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
可見,這種所有權歸職工個人,屬于職工工資性質的“長期住房儲金”的增值收益與政府非稅收入是有關本質區別的。這種區別表明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不能按照或參照非稅收入管理。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中就明確規定:社會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按照我國經濟法中有關所有權的界定,即所有人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具有四項權能,其中一條就是收益權,即獲取財產所產生的利益和權利。所以,這種增值收益的所有權,應該與住房公積金一樣歸職工個人(繳存人)所有,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才體現權利一致性原則。
2 從住房公積金存款的效益比較看,需要給繳存者帶來增值收益(要有分紅)
筆者在工作中就碰到這方面問題,均無法予以滿意答復。經常有人問:你講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這樣那樣好處,但當我一輩子無力購買住房時,按這個利息水平,到退休領取繳存余額能合算嗎?是否存在著貶值問題?或者取得貸款后,當還貸碰到暫時困難時,是否有必要的救濟保障機制和措施?
據國家統計局2007年7月19日上午10時介紹,6月份我國CPI同比上漲4.4% 上半年達到3.2%。
審計署駐蘭州特派辦的于文航日前撰文指出,雖然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低息貸款,比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貸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比較嚴格,部分中低收入者難以通過這個渠道獲取融資購房,享用不到自己長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到退休時全額領取。而相對的低存低貸,實際上是讓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損失。
世行專家也認為,如果把住房公積金的積累看作一種投資,那么這種積累因為不能隨時提取而具有長期特征。因此套用活期存款利率和短期存款利率,就使職工的投資回報低于潛在的水平。至于利息所得稅的減免是否足以彌補利息收入的減少,是可以計算的;如果把對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包含的優惠因素綜合起來考慮,對于那些只有積累沒有貸款的職工來說,他們的相對損失既來自積累的回報率,也來自未能獲得的貸款優惠。 很多繳存公積金的人可能永遠無法獲得公積金貸款,而且被迫以低于市場利率的水平進行(養老)儲蓄,為能夠獲得按揭貸款的收入較高的家庭提供補貼。
雖然住房公積金具有職工工資性質,但它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條件有了嚴格限制。實際上,這一部分工資并非完整意義上的工資。參儲主體放棄目前的消費,轉而被迫地進行儲蓄。同時,在現實情況下,總有一部分人沒有享受貸款的優惠待遇。我們應該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部分人群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價值和經濟利益,建立適當的補償機制給予他們經濟補償。
3 從住房公積金屬于社保范疇的特性看,可以參照社會保障基金的增值收益分配辦法,專項用于貼息貸款和分紅
據財政部和社會勞動保障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社保基金凈收益全額納入社保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使用和投資。《條例》規定了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這也就明確規定了住房公積金是具有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具有專用性、互和保障性。這一住房公積金特性,又屬于社會保障內容。按照這一要求和國際公約規定,住房公積金制度應該在其繳存人之間實現互利、互助、互濟,即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有關管理費用和風險準備金后的剩余部份用于繳存對象中的低收入家庭購建房貼息貸款和分紅。這也是互質的一種形式。這種做法,不僅有效地促進解決低收入家庭購建房資金困難問題,符合(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互和保障性要求的本質屬性,而且體現了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還會促進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發展。
4 從低收入家庭的實際需求看,需要建立一個貼息貸款的機制
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土地資源又十分寶貴,不可能在短期內有效地解決低收入與高房價之間矛盾。因此,低收入家庭普遍存在著購房信心不足問題。要我國低收入家庭要解決住房困難問題,單一依靠住房公積金及其貸款,還不能達到目的。
世界銀行在2006年11月15日的《中國經濟季報》中指出了“中國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使收入較高家庭受益”。這個論述在我國引起如此強烈的反應。
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說:“ 公積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體,對低收入群體改善居住條件的傾斜力度不夠,未能有效發揮住房公積金在改善低收入職工居住條件方面的作用。”
審計報告在對1986萬人的繳存情況統計后發現,其中10%繳納較多公積金的人,每個月交1572元,10%較少的人只有54元。而32個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和公積金提取情況顯示,2005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44.9%發放給了排在繳存額前20%的高收入人員,排在繳存額后20%的低收入人員僅得到3.7%的貸款。
這種現象,不僅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有關,而且與目前頻繁加息,導致高收入者提前還貸,中低收入缺乏信貸能力有關;還與隨著房價日趨攀升,買房者的負擔日趨加重有關。從1999年國家實行住房體制改革以來,房價越來越高。近幾年隨著調控的力度加大,房價沒有出現下降的趨勢,而居民買房負擔日趨加重。社科院經過調研認為,這與整個經濟進入快速增長期,以及市場嚴重供不應求等因素有關。 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在3月19日的數據顯示,2007年2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的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5.3%,其中,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5.9%,深圳、北京位居全國漲幅前兩名,分別上漲9.9%和9.7%。
根據上述調研報告,未來如果不改變房地產供不應求的局面,特別是政府依靠賣地提高房價的模式,房價將進一步被動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