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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語錄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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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語錄精選范文第1篇

      【關鍵詞】電力線路;路徑選擇;桿塔定位

      隨著地圖測繪技術的發展,電力線路設計路徑選擇和定位已經實現了數字化,但提高電力線路設計路徑選擇和桿塔定位質量,仍然是電網建設中重點研究和實踐的課題。

      1電力線路設計的路徑選擇

      電力線路的路徑設計,直接影響著電力線路的施工和線路運行安全。因此在電力線路設計中,一定要把握好路徑選擇的原則,并應用好路徑選擇的方法,提高輸電線路路徑選擇質量。

      1.1電力線路設計路徑選擇基本原則

      輸電線路在路徑選擇時,必須綜合考慮技術因素和經濟性因素等多因素,確保輸電線路能夠以最小的投資完成。輸電線路在設計路徑時還要綜合考慮到之后的維修和保養,并不能對線路所在地的已有建筑帶來安全威脅。筆者對輸電線路的路徑選擇進行總結和歸納,輸電線路路徑設計需要符合以下幾點原則。第一,輸電線路在路徑選擇時,要綜合考慮其經濟性和施工難度,保證現有的施工技術能夠完成線路架設施工,并易于后期的安全維護和日常保養。第二,在設計輸電線路時,要優選直線路徑,嚴禁出現過大轉彎。線路需要盡量避開高山、峽谷等跨域地區,并確保輸電線路路徑的地質狀況良好。第三,輸電線路應該盡量避免穿越密林和綠化帶,并避開住宅區和建筑物。在設計中還要盡量避開其他存在的障礙物和障礙區,保證輸電線路路徑的暢通。第四,如果在設計時存在無法避開的障礙區,則應該在穿越障礙區時選擇最短路徑,降低環境對輸電線路的影響。

      1.2不同地理條件下輸電線路的路徑選擇

      為了確保輸電線路的綠色和環保,并避免環境對輸電線路的輸電穩定性帶來影響,諸如平底、山區、森林、城市等不同地區輸電線路路徑選擇有不同的要求。不同地區輸電線路路徑選擇的關鍵點如下:1.2.1平地輸電線路的路徑選擇平地地區的線路設計比較容易,但平地地區由于地質狀況較好,在線路設計中必然會遇到穿越河流、鐵路、公路和建筑物等情況。在平地輸電線路的路徑設計中,如果出現穿越現象,必須選擇最短路徑穿越障礙物,并保證路徑不會受到障礙物的影響。除此之外還要考慮到輸電線路對環境的影響,避免輸電線路對鐵路、公路等交通的影響,和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影響。1.2.2山區路徑的選擇山區復雜的地貌特點和豐富的植被,會給輸電線路的路徑設計帶來極大的難度和挑戰。除此之外,山區大風、潮濕等復雜的環境因素也會對輸電線路的安全帶來影響。如果輸電線路必須穿越山區,在路徑選擇時應該盡量避免橫穿山脊,而選擇順應山脊的走勢布線。這樣能夠降低輸電線路的施工難度,并降低山區大風等氣候環境對輸電線路的影響。如果必須穿越山脊,則應該在較平緩的山脊處穿越,避開懸崖和容易發生滑坡泥石流的危險地區。1.2.3森林覆蓋區域的路徑選擇森林相比于山區,其氣候條件更加復雜。在森林覆蓋區域設計輸電線路路徑時,要充分考慮到環境的影響,在避免輸電線路受森林環境影響的同時,盡量降低輸電線路施工和使用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森林中輸電線路的路徑應該對路徑進行優選,避免多次穿越。除此之外,還要盡量避免穿越原始森林、大型林場、自然保護區等樹木密集區,并采用高塔跨越的方式架設線路,減小線路架設對環境的影響。1.2.4跨越河流的路徑選擇輸電線路在路徑選擇時,常常會遇到需要跨越河流的現象。在輸電線路需要跨越河流時,路徑選擇應該綜合考慮河流汛期的高洪水位,并綜合河流沖刷程度設計桿塔之間的距離。如果輸電線路需要跨越的河流屬于動物和人類活動區,還要考慮到安全因素,做好安全處理,保證行人和動物的安全。

      2電力線路設計的桿塔定位

      輸電線路布線路徑選擇后,則要進行桿塔定位。桿塔定位不僅要考慮到電纜的重力和張力,還要對桿塔所在地的地質實況準確掌握。桿塔定位的質量,將會影響到輸電線路的輸電安全和輸電穩定性,并對周邊的環境帶來一定影響。

      2.1桿塔定位注意事項

      (1)應盡量避免孤立檔距,尤其是較小的孤立檔,它易使桿塔受力情況變壞,造成施工困難,給檢修帶來不便。(2)山地定位時,除應考慮邊坡的穩固外,尚需保證電桿的焊接排桿、立桿、臨時打拉線緊線等條件是否具備。(3)立于陡坡的桿塔,應考慮其基礎有無被沖刷的可能。(4)拉線桿塔應注意拉線的位置,平地應注意避免拉線搭在路邊或池塘洼地,山地應注意避免順坡打拉線使拉線過長。(5)在重冰區,應盡量避免大檔距,盡可能使檔距均勻一些。

      2.2桿塔定位方法

      桿塔定位分為室內定位和室外定位兩種,在桿塔定位中,室外定位和室內定位一般是結合在一起使用的。桿塔的室內定位是指在平斷面圖上通過大弧垂模板選擇桿塔位置,并排定桿塔位置。室外定位則是指在室外對已經定位的桿塔位置進行校對,并對桿塔位置進行調整,使其更加合理可靠。桿塔的室內定位能夠方便工作人員更加理性的做好轉角、終端和跨越等技術處理,并選擇最佳的桿塔建設點。但室內定位畢竟脫離了實際施工,因此在室內定位完成后,還要組織室外定位工作小組,根據室外桿塔定位點的地質、環境等情況,對室內桿塔定位點進行技術性調整,以確保桿塔的定位即滿足桿塔定位的技術標準,也符合桿塔施工、保養、維護的現實要求。

      2.3桿塔定位后校驗

      桿塔定位后校驗是對已經定位和設計完成的桿塔進行嚴格的技術檢查,確保桿塔的荷載、桿塔上拔、導線風偏符合技術要求,還要確定相間檔斷線時進行交叉跨越之間的距離校驗,并完成絕緣子的倒掛校驗。桿塔定位后校驗是保證桿塔定位設計的最后一道審查工序,在審查中一般都會發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將這些問題解決與設計階段,能夠有效的提高電力線路建設施工的施工效率,避免桿塔建設和線路架設過程中出現問題造成經濟損失。綜上所述,輸電線路的路徑設計和桿塔定位由于環境因素比較復雜,因而其在實際設計和定位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更加復雜。本文對輸電線路路徑選擇和桿塔定位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展開論述,相信隨著人們在工程實踐中的經驗積累和技術進步,電力線路路徑設計和桿塔定位質量將會得到進一步優化,為輸電網的進一步覆蓋,為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做貢獻。

      參考文獻:

      [1]楊漢元.關于110kV以下電力輸電線路設計技術要點分析[J].北京電力高等專科學校學報:自然科學版,2012,29(1):46.

      微語錄精選范文第2篇

      挑戰來自多方面

      缺乏辦學特色。新建本科院校缺乏辦學特色的直接表現是院校出現同質化問題,這既有體制的客觀原因,也有高校管理的主觀原因。許多新建本科院校在建校之初為了吸引生源,往往將院校的發展定位為研究型、綜合性等傳統大學模式,在片面追求擴大規模和合并的情況下,新建本科院校本應突出特色的專業在專業求全思想的主導下只能被“稀釋”,最終埋沒在院校的眾多專業之中。盡管新建本科院校的名稱較為專業,例如XX礦業、XX理工,但是就其專業設置來看,院校過于求全,紛紛設立英語、計算機、財會等專業以實現綜合性大學的辦學目標,不但沒能突出自己的專業特色,還弱化了自己的優勢專業。

      缺少政策扶持。新建本科院校的建校基礎是原先的高職高專院校,在獲批后往往將管理的重心放在院校的擴招和規模擴大上,而在規模擴大的過程中,新建本科院校往往無法平衡規模擴大與師資增強之間的關系。使得新建本科院校的學術能力和科研能力低于老牌本科院校,同時又缺少相應的政策扶持。在我國,“政府在配置高等教育資源過程中仍是最重要的主體”(劉莊:《新建本科院校發展路徑選擇研究》,《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第11至12頁)。政府對新建本科院校的政策扶持是其順暢發展的保障。目前,新建本科院校缺少政策扶持,首先,政府及主管部門對新建本科院校的管控過于嚴格,在教學改革、招生規模以及專業設置等方面并沒有真正放權。其次,現行高校評估制度不利于新建本科院校的發展,將新建本科院校與擁有碩博點的老牌院校放在同一類別進行評估,顯然對新建本科院校不利。

      內外管理不暢。在外部管理方面,新建本科院校無論是人員配置還是院校專業的設置都受到行政機關的干預。新建本科院校隸屬于不同行政等級的地方政府,在創建之初便披上了行政化的外衣,在行政機關的嚴格管控下,新建本科院校無法實現自主發展的目標,更無法按照自己的定位走特色發展之路。在內部管理方面,新建本科院校無論是校內管理機構設置還是學術管理都具有明顯的行政化特征。在院校中,行政權往往置于學術權之上,學術活動的開展需要依附甚至讓位于行政管理,新建本科院校內外管理的行政化使得院校無法真正實現獨立辦學,影響了民主管理的實現,弱化了學術權力的行使,最終破壞了現代大學制度。

      人才培養模式單一。新建本科院校在升格之前為專科院校,升格后的本科專業基礎較為薄弱,往往仿照老牌本科院校的專業設置模式,看似“大而全”,實則缺乏本科專業應有的內涵。在人才培養的問題上,通常采取“拿來主義”的方式,直接照搬老牌本科院校的人才培養模式,教學模式比較陳舊,教學內容與實踐狀況存在較大的差異,同時,在教學活動中也凸顯了靈活性不足的問題。院校在課程設置方面并沒有與培養目標保持一致,教師在教學活動中過于注重研究型人才的培養目標,而在教學設計方面片面追求系統性和基礎性。

      轉型發展是新建本科院校發展的重中之重

      新建本科院校的發展并非簡單地表現為在形式上由專科院校向本科院校的轉變,事實上,在獲批之后,轉型發展是新建本科院校發展的重中之重,轉型發展既體現了辦學思路和格局的變革,也是新建本科院校完成蛻變的過程。如果說轉型發展是新建本科院校發展的重心,那么對新建本科院校發展進行定位構成了轉型發展的核心工作。實踐中,新建本科院校的發展定位種類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人才培養定位。由于新建本科院校在升格之前多為專業性較強的專科院校或者高職院校,因而在升格之后,其人才培養的定位目標多為應用型人才,而非學術型人才。為此,新建本科院校在升格之后需要以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作為治校目標,在專業設置和培養方式方面突出應用特色,并且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充分考慮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狀況。例如,某一地區的經濟發展依托于汽車工業,那么新建本科院校在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過程中,應當考慮汽車工程專業的建設。

      二是發展目標定位。新建本科院校的發展目標定位直接反映了該校的辦學理念,例如濰坊醫學院在升格之后的發展目標是成為山東省一流醫科大學,對此,該校在專業設置方面突出醫學專業的建設和發展,并緊跟當地醫藥行業的實際需求。當然,有些新建本科院校在發展定位時,將發展目標進行了一定的整合,例如重慶科技學院以“行業性、地方性、開放性、應用型的辦學定位,建設有特色的高水平應用技術大學”作為發展目標定位,為此,該校以社會需求為理念,打造自己的行業優勢,進行了相關的探索和實踐。

      三是服務面向定位。服務面向定位是發展目標定位的細化,通過對某一新建本科院校服務面向定位的分析,可以較為直觀地發現該院校的優勢行業。例如北京石油學院的服務面向定位為“立足北京,面向全國,服務石油石化行業、新興能源產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據此可以看出,石油石化專業是該校著重打造的優勢行業。服務面向定位體現了新建本科院校服務地方經濟的治校目標,是新建本科院校依托地方政府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表現。

      新建本科院校科學發展的路徑選擇

      突出辦學特色,避免辦學同質化。首先,通過嫁接的方式優化傳統特色專業。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升格之前往往在技能性教育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在升格之后,應當依托于傳統技能專業,并對傳統的優勢專業進行優化。例如,重慶科技學院升格之前在石油冶金學科建設中具有豐富經驗,而在升格之后依托于石油冶金專業,對該專業進行優化,開設了石油與天然氣工程專業,并將此專業打造為“國家級特色專業建設點”。其次,形成優勢學科專業群,實現特色專業多樣化發展。突出辦學特色應當實現多面開花,而非實現某一特色專業的單向發展。新建本科院校應當在承載優勢專業的基礎上,形成優勢專業群。例如山東交通學院在發展過程中,根植交通類專業,形成了自己的優勢學科專業群。該校設置了數十個專業,交通類的專業占到全部專業的75%,形成了交通建設類、載運工具設計制造類以及綜合運輸類三大優勢專業群。

      加強政策扶持,增加經費投入。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當向新建本科院校傾斜,更多地放權給新建本科院校,使其在教學管理以及專業設置中享有更多的自。政府需制定針對新建本科院校的優惠政策,向新建本科院校適合其提升科研水平的專業項目。鼓勵新建本科院校與其他院校合作。應推行分類評估制度,在高校自主創新工程、大學生實訓基地建設等項目評估中將新建本科院校劃為同類,或者給新建本科院校留有一定的名額,保障新建本科院校參與評估的積極性,防止其與老牌院校的兩極分化。為保障政策扶持的效果,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制度。政府要創新劃撥體制,除考慮新建本科院校的在校生數外,在劃撥經費中還應當充分考慮該院校的特色專業建設,以鼓勵新建本科院校特色辦學。

      內外管理的去行政化。去行政化首先要從理念角度進行革新,樹立服務型的管理理念。要加強內外改革,增強新建本科院校的自主辦學權。外部改革集中表現在行政機關對新建本科院校的適當放權,新建本科院校在獲批后仍需要行政機關的多項審批,以真正實現從高職高專院校到本科院校的轉變。鑒于此,需要行政機關在前述轉變的過程中適當放權,盡量減少行政審批的項目或者為之開辟綠色通道,使其盡快完成轉型。內部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新建本科院校應當抓住政策扶持的契機,完善本校的治理結構,例如完善校長、院長等負責人的選任辦法,并且將學術能力置于選任要素的重要位置。

      微語錄精選范文第3篇

      關鍵詞:生態經濟區 農民創業 區位優勢 路徑選擇

      生態經濟區大都處于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地區,農業占據較大比重,工業相對落后,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該地區農民創業將作為農民就業、增收的主要途徑,成為該地區農村經濟新的增長點,有效帶動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生態經濟區建設是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基礎,運用生態經濟學和系統工程的原理與方法,對全區域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復合系統進行結構改善和功能強化。它有自己的區域發展特點和產業發展體系,因此,生態區農民創業要與其產業發展體系、區域環境和農村經濟協調等相結合。

      一、生態經濟區區位發展優勢

      (一)打造綠色的生態產業體系

      生態產業體系是生態區發展的基礎,生態產業就是遵循協調循環再生的原理,通過產業結構調整、產品結構優化、生態技術開發、資源循環利用和污染全面控制等,構建自然資源循環利用的生產體系。新型生態環保產業和傳統產業的生態化轉型,構成了綠色生態產業體系。綠色的生態產業體系主要是以生態農業、新興工業和現代服務業為支撐的產業體系。如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提出要發揮農業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綠色農業食品產品,以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為主要內容的生態工業;發展生態旅游、綠色商貿物流綠色消費為重點的生態服務業;大力發展環保產業,不斷提升湖區經濟水平。

      (二)注重生態文化的建設

      生態文化是人類對自然生態系統本質規律的認識,是人們根據生態關系的需要和可能,最優化地解決人與自然關系問題所反映出來的思想、觀念、意識的總和,生態文化的成熟度決定著生態經濟區的發展速度和質量。生態經濟區建設既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又堅持鞏固發展生態環境好的優勢,將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更好地有機統一起來。因此,注重生態文化建設,積極營造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引導人民群眾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生活方式,形成綠色消費,達到以生態文化促進生態文明,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強調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生態經濟區是以生態系統和經濟系統融為一體的復合系統,是在特定地域空間的資源、環境和人類的各種經濟活動所構成的物質、能量、信息流動與轉換的系統整體。生態經濟區的產業發展,打破了原有的單一產業模式,形成產業集群和產業鏈,把生態產業推向規模化發展的新階段,為了充分利用地區間相對資源優勢,更加注重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二、生態經濟區農民創業背景分析

      (一)豐富的實踐經驗為農民創業提供了基本的條件

      生態經濟區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水平低下,大多農民有出外打工的經歷。經過外出打工實踐的鍛煉,農民工開闊了眼界,學會了本領,掌握了技術,積累了資本,接受了現代城市中創業觀念的熏陶。其中有的成為了企業的業務骨干,學到了相應的管理經驗,有的積累了豐富的資金,有的擁有了較多的社會關系或比較穩定的信息和銷售網絡,有的掌握了比較成熟的項目,所有這些為農民創業提供了基本條件。

      (二)自我價值的實現和與親情需求是農民創業的自身動力

      創業者的需求是創業者創業行為的活力源泉。根據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創業者的需求從低級到高級分為五個層次,只有在低層需求被滿足后,高層需求才成為支配性需求。人們最基本的需求是生理需求,當這種需求得到滿足后,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會日漸強烈。外出打工農民的經濟地位經過多年的打工積累獲得一定的提高,但其總體的社會地位沒有隨著經濟地位發生相應的變化。隨著多年城市生活和工作經驗的積累,他們增強了市場經濟意識,轉變了觀念,提高了自身素質,已不滿足低層次的需求,而追求更高層次的需求。為了實現更高層次的需求,尋找自我發展空間,他們選擇了回鄉創業。另外,親情在傳統中國社會里一直是人們社會生活的基礎,農民工對家鄉有深厚的感情,家鄉是他們的歸宿,也是激發他們回鄉創業的動力。

      (三)宏觀環境的改善為農民創業提供條件和發展機會

      農民創業由于個體素質等原因難以獲取識別創業機會和市場變動的有效信息,又缺乏規避風險的物質手段。然而,通過改善宏觀環境,提供政策性資源,可以彌補個體資源稟賦的不足,幫助其跨越先天缺乏創業資源稟賦所導致的創業行為障礙。生態區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地方性優惠政策、高效的服務體系等,能夠彌補微觀層次個體創業資源稟賦欠缺或不足,為創業者提供條件和發展機會。

      因此,生態區農民創業的選擇應充分利用當地社會資源稟賦以及創業不同發展階段的需求,發揮自己的個體稟賦,選擇易于駕馭、與自己的生活經驗比較接近、資金投入相對較少而見效較快的行業,將來進一步做大做強或二次創業。

      三、生態經濟區農民創業路徑的選擇

      (一)立足于生態農業

      現代農民既具有傳統家庭觀、吃苦耐勞的精神和較強的生理承受能力,又憑借多年打工經驗和相關信息,具備更加開闊的眼界和能力,對現代化農業和科學的認知較強,對相關農業生產鏈的生產經營活動比較熟悉。因此,可以結合自己的個體稟賦特點,充分利用當地優越的生態環境和豐富的農產品資源,發展綠色生態農業。創業者可選擇無公害特色種植、養殖業,農家樂形式的觀光旅游、休閑、餐飲,以及資源開發加工型行業。這些行業技術水平要求不高、資金量不大,屬于勞動密集性行業。一方面,農民熟悉當地情況,能夠更有效地利用當地資源,個人的人際關系網絡也有助于創業者雇傭到低廉的勞動力和建立有效的銷售渠道;另一方面,隨著生態區文化的建設,人民健康環保意識增強,綠色消費市場的需求潛力大,農民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隨著農民創業經驗的豐富、資金積累的增加、視野的開闊以及農村基礎設施的完善等,他們的產業鏈進一步延伸,行業水平也將提高,就可涉及農產品深加工領域,半成品、產成品領域,技術含量高的工業領域等。

      (二)承接產業集群發展

      產業集群是通過產業分工和規模生產提高企業生產效率和區域產業競爭力。區域經濟的發展水平影響區域的產業結構狀態,如果一個地區的產業結構處于升級階段,就會創造較多的創業機會,創業機會是農戶進行創業最為原始的動力。農民相對市場信息閉塞,獲得信息渠道少,僅憑自己的主觀判斷確定投資領域和方向,往往容易失去創業機會。生態區產業集群發展過程中,具有較完善的產業基礎設施,可以降低創業者成本。在產業集群中也為集群內企業的衍生和發展提供了技術、資本、勞動力、企業家能力和市場拓展等完善的便利條件,同時,處于學習曲線底部的生產技能和管理經驗在集群內迅速擴散也大大降低了開辦新企業的創業風險,特別是使大多數集群內企業規避了創新和磨合風險。最后,大量同質性創業者的成功示范作用加大,有利于吸引更多潛在創業者加入。生態經濟區產業處于升級階段,通過政府引導通常形成具有特色的產業集群。因此,要因勢利導農民創業融入產業集群中發展。

      (三)融入城鎮化建設

      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市場發育程度以及農民創業過程中的資源獲取和配置能力。城鎮化程度的提高便于企業之間信息共享,形成良性競爭合作關系,增強整體實力和企業發展后勁,同時也節約了企業水、電、路等基礎設施配套成本;另一方面,也便于政府提供服務與管理,便于城鎮功能的強化,便于第三產業尤其是服務業的發展,帶動商業網點、交通、銷售市場等事業的繁榮和發展,這些都有利于農民拓寬創業渠道。反之,城鎮規模小、起點低,區位優勢和產業優勢不突出,導致城鎮功能不健全,基礎設施投資成本高、使用效率低,配套服務能力弱,進一步阻礙了小城鎮聚集效應的發揮和非農產業的發展,相對降低了農民在非農產業創業的機會。隨著資本、勞動力等經濟要素向城鎮集聚,擴大了城鎮人口和經濟規模,又進一步推動了城市經濟的發展。生態經濟區城市群、城鄉一體化的發展促進了農民創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孔凡斌.生態經濟區建設理論與生態產業體系構建分析[J].

      農業經濟問題, 2009(7).

      [2]楊俊,張玉利. 基于企業家資源稟賦的創業行為過程分析

      [J].外國經濟與管理, 2004(2).

      [3]Stephen P. Robbins.Management[M].中國人大出版社,1999.

      [4]湯作華 ,侯俊華. 農民回鄉創業的瓶頸和激勵機制研究[J].

      東華理工學院學報:社科版,2010(3).

      [5]葛建新.創業學[M].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

      微語錄精選范文第4篇

      關鍵詞:高職院校;示范性高職院校;英語教學;專業;應用性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4156(2012)09-157-03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發展,各行各業對高職高專畢業生的外語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專業+外語”的復合型人才已成為市場迫切需求的對象。在這新形勢下,2008年教育部對《高等職業教育英語課程教學要求》作了修改,新的教學目標提出:不僅要幫助學生打好語言基礎,更要注重培養學生實際應用英語的技能,特別是用英語處理與未來職業相關業務的能力。高職教育的根本任務是為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培養具有創新能力和創業精神的應用性專門人才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求。高職教育以就業為導向的核心目標與人才培養戰略決定了英語課程的設置應該向職業性傾斜,以職業能力為導向,突出“專業+外語+技能”的復合型、應用性人才培養特色。作為領導能力領先、綜合水平領先、教育教學改革領先、專業建設領先、社會服務領先的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如何在英語課程改革上取得實質性突破,以帶動全國高等職業院校深化改革,提升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整體水平,已成為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英語教育研究的一個緊迫課題。筆者以首批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為例,結合該院英語教學的現狀和困境,提出一些改革發展路徑的思考和建議。

      一、示范性高職院校英語教學的現狀和困境

      (一)學生英語學習的期待視野差別

      高職院校的生源比較復雜,生源素質懸殊很大,包括第三批本科錄取線以下的學生以及三校生(來自中專、技校、職業中學并通過對口升學考試進入高職院校的學生),這些學生(特別是三校生)相對學習能力弱,英語基礎差別大。其學生中成績相對較好的學生會選擇進入高職院校中辦學條件好、辦學理念先進的示范性院校學習。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作為首批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因為其相對先進的教學條件和教學理念,加上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及其所處的有利地理條件,每年都能吸引到很多好生源,包括很多高考分數在本三線以上的學生。另外,城鄉差別、地區差異,也造成學生英語基礎不等,對英語學習的期待視野迥異。很多好學生期望很高,不僅要求通過等級考試(包括應用能力A、B級考級,四、六級考試),還希望提高自身的英語實踐和應用能力,以便將來找到一份好工作,能在工作中學以致用;一部分學生希望繼續升本甚至讀研。但是少部分英語基礎薄弱的學生(其中包括大部分的三校生),畢業時連基本的A、B級應用能力的要求都達不到,從心理上畏懼英語,躲避甚至放棄英語學習。學生的期待視野差距大,統一的英語教學目標實難滿足不同學生的需求,很難做到因材施教。再加上合班上課,聽課人數眾多的英語課堂很難兼顧每一個學生需求,調動他們的興趣和積極性,課堂學習效果不理想。

      (二)英語課程設置職業特色不足,專業英語ESP與基礎英語EGP的銜接融合矛盾

      目前,高職英語教學改革有兩種傾向:一種是以培養學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中心,加強基礎英語教學,以語言教學講解、技能訓練為主,側重培養學生聽說讀寫譯等能力,稱為基礎階段通用英語教學(English for General Purposes,簡稱EGP);另一種是以“實用、夠用”為原則,減少基礎英語教學,加強專英語業教學,側重培養學生在所學專業領域的英語運用能力,稱為專業階段的專門用途英語教學(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簡稱ESP)。很多學校重視EGP而輕視ESP課程,這一點從課程設置上就能體現出來。好多學校既沒有開設專業英語課程,也沒有設置ESP教研機構;有些學校即使開發了ESP課程,大多也采用以語言為導向的模式,嚴重偏離了“以就業為導向,以能力為本位”的職業教育理念,沒有形成兼具高等性和職業性的課程特色。很多高職院校對ESP教學不夠重視,ESP教師與EGP教師之間普遍缺乏交流與合作。一些學校將ESP定位為選修課或考查課,存在課時少、學分低、師資不足等尷尬問題。作為示范性高職院校的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的英語課程設置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學院把英語教學目標定位為“基礎+專業”的模式,但尚沒有開設專門的專業英語課程ESP。英語課時目前減少為兩學年四學期,每學期授課12周,每周授課4課時。前三學期注重基礎教學,注重培養學生的聽、說、讀、寫、譯等五種技能,強調聽說為主的應用能力培養。為了努力滿足高職院校英語教學應用性、實踐性的特點,英語學科帶頭人只能在英語教材上下工夫。目前采用的英語教材分為基礎英語+行業英語兩個模塊。基礎英語重在幫助學生打好語言基礎,培養學生在職業場景中的英語交際能力。行業英語根據各專業群所面向的職業,依據企業的工作流程、典型工作環境或場景安排教學內容,設計教學任務,以幫助學生具備在本行業領域內運用英語進行基本交流的能力。行業英語根據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的專業群又細分為經貿英語、機電英語、IT英語和土建英語。全校所有非英語專業學生的基礎英語和行業英語教學都由學校大外教研室英語教師負責講授,暴露出來的問題是:英語教師缺少相關專業知識,碰到專業問題有時老師自身也搞不清,只能限于一般字面的翻譯,而解釋不了其中的原理。基礎英語教師普遍缺少相關行業專業知識的培訓和指點,這對專業英語的教學與發展是個嚴重的制約。可以想象,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既掌握不了專業的英語水平,也不會真正掌握職業崗位所需的英語知識和技能,自然也很難滿足就業市場的需求。

      微語錄精選范文第5篇

      內容提要: 在期待利益賠償難以適用之時,為免債權人支出的費用被浪費,法律上當設法應對。信賴理論在費用賠償的正當化說明、損害的界定及致害行為、因果關系的確認上均存有缺陷。反之,若保留贏利性推定理論的合理部分,而在費用抵償的途徑、費用抵償的實現的理解上作相應調整,則可為費用補償提供有力的支撐。在適用徒勞費用補償請求權時,應注意理清其與期待利益賠償請求權,以及完整利益損害、附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系。

      債務人違約之時,通過賠償期待利益,債權人可使自己處于倘債務人如約履行自己本會處于的狀態。但期待利益賠償有時而窮,主要原因在于:債權人對于賠償額的計算與舉證未必具有合理的確定性;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訂立合同并非旨在追求物質性利益,此時期待利益難以量化。有鑒于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相應安排,以便債權人能夠就其出于準備履行等原因支出的本在合同如約履行中得到補償的費用在違約救濟中得到補償。解決這種因合同得不到債務人履行而由債權人徒然支出的費用補償問題的路徑大致有二,即信賴理論與贏利性推定理論。二者取向有別,但均有程度不一的缺陷。考察兩個理論各自的主張及理據,進而明乎其利弊優劣,有裨于擇其不善者而摒棄之,擇其較善者而改進之,以為費用補償的處理提供較為切實的理論支撐。

      一、費用補償[1]的必要性

      合同當事人通常會做出自愿的財產犧牲,支出各種費用。依內容的不同,這些費用可以分為:準備履行的費用,如承攬人為完成工作、提交工作成果而耗費的金錢;為取得對方的履行而支出的費用,如居間報酬、土地登記費、公證費、運輸費用等,倘買方為了支付價款而向他人借錢,債務利息(Schuldzinsen)亦屬于此種費用;[2]為使用取得的標的而支出的費用,著眼于對方所提供的標的的使用,合同當事人也會有費用的支出,如購買機器者為安裝機器會支出費用,購買油畫者可能也會為置辦畫框而耗費錢財;為將標的作進一步的投資而支出的費用,與單純地使用合同標的并享有其利益不同,某些時候,合同當事人打算對合同標的作投資性的使用。在對方履行之前,其人多已進行了相關籌備活動,因而有費用的支出。譬如,租賃他人的房屋以從事經營活動者在對方交付房屋前可能即已基于自己的營業規劃而采購貨物、印制廣告材料。[3]

      倘債務人違反了合同,債權人通常不必擔心其所支出的上述費用付諸東流。這是因為,在計算期待利益之時,費用的支出多已得到了考慮。申言之,計算期待利益的一個公式為:“期待利益 = 信賴性支出(cost of reliance)- 避免的損失(債權人本應投入合同履行的資源被轉作他用)+ 利潤 + 其他損失(包括附帶性損失與結果性損失)”。[4]不過,由于債權人從合同中得到的利潤難以確定等因素,該公式以及期待利益計算的其他公式均有力絀之時,致債權人無從實現其期待利益,其已經支出的費用遂有成為徒然支出的費用[5]之虞,以何種方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使支出的費用不致徒糜的問題因之浮出水面。

      概括而言,債權人的期待利益保護面臨困境的場合可分為兩種。

      其一,是期待利益難以計算或證明的場合。

      如果債權人簽訂合同直接是為了滿足物質性利益,則其期待利益當能以金錢度量,而以該筆金錢為額度的賠償也就滿足了債權人的利益。但賠償期待利益的主張并非沒有門檻,那就是債權人應估算出其期待利益價值幾許并在訴訟中加以舉證。關于期待利益的計算與證明,德國、英國的法律實務均有要求,[6]而在美國,更是有著制度化的確定性規則。該規則在 19 世紀中期由法院創立,后在《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 352 條[7]得到明定,與可預見性規則、減損規則勢成鼎足,同為違約損害賠償的基本限制措施。確定性規則是此一原則的體現:證據應當足以使事實調查人(factfinder)相信發生損失比不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更大,并且應當給事實調查人以計算損害賠償額的合理基礎。相應地,確定性規則涉及了兩方面的調查:作為起點的問題是原告是否證明了損害;倘證明了損害,接下來的問題是原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以便事實調查人能夠確定損失數額。[8]

      期待利益難以計算或證明,或者說難以滿足確定性要求的情形大致有三:就履行標的來說,客觀的價值喪失不存在;能夠補償支出費用、阻止其價值貶損的替代交易不可行;無法以合理的費用確定原告所喪失的利潤。[9]三者之中又以喪失的利潤無法確定最為重要。總體而言,喪失的利益無法確定涉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債權人從事的是新的營業活動。在 1907 年的 Standard Supply Co. v. Carter & Harris 案中,美國的法院確立了新營業規則。根據該規則,如果一項營業正處于考慮之中,但是并未建立或實際運作,希望取得的利潤過于不確定、具有猜測意味,(法院)對該利潤不應加以考慮。[10]在早期,新營業規則適用得較為嚴格,非違約方從事的是新營業的事實當然排除所喪失利潤的可賠性。為免對非違約方過于苛刻而違約方反而可以逃避賠償,美國的法院嗣后對新營業規則作了一定程度的放松。如果能夠提供合理確定的資料,原告的營業為新營業并不當然否定關于利潤的證據之確定性。專家證言、市場分析與調查以及包括相似營業記錄在內的經濟與財務資料可能提供充分的確定性,以證成預期利潤的賠償。[11]

      第二,合同延續的時間較長。如果損失的數額取決于價格水平、買受人的需求或者其他具有高度變動性的事由,并且在一段時間內難以了解,美國的法院會對判定損害賠償特別謹慎。比如,在 Center Chem. Co. v. Avril, Inc.案中,系爭合同是履行期限為 20年的貨物買賣合同。法院認為,原告對余下 16 年的利潤損失的證明沒有達到充分確定的程度。[12]

      第三,合同的贏利取決于公眾的一時興致。在違反舉辦體育活動、戲劇演出或其他形式的娛樂活動之合同時,美國的法院通常會判定由此而喪失的利潤過于不確定從而無法獲賠。[13]比如,在 Kenford Co. v. County of Erie 一案中,紐約州上訴法院判定非違約方無權在對方違反建造運動場合同的場合就喪失的利潤獲得賠償。其指出,在試圖確定未來 20 年內的損害賠償數額時,必須特別慎重地考慮經濟生活中的各種實際情況,以及大眾對職業體育運動的變化無常的興致和支持。[14]

      第四,完成合同的成本難以確定。即使違約的被告惟一的義務是為原告的履行支付價款,原告的期待利益仍可能過于不確定,此時法院亦無從判賠。拿建筑合同來說,如果在承包商的工作完成之前所有權人違約,除非承包商能夠以一定的明確性證明其完成工作尚需多少成本,否則不能就期待利益損失得到賠償。[15]

      第五,系爭合同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特點在于至少一方當事人的義務以屬于概率性的事件(偶然事件)為前提。倘在偶然事件發生前一方違約,則非違約方很難證明倘不出現違約,偶然事件究竟是否會發生。[16]為便補救,法院有時會盡力估算原告所喪失的機會的價值,并判令被告賠償該價值。[17]但在許多場合,機會的價值具有高度的猜測性,原告獲利的希望可能極為渺茫,從而法院不會承認其價值,原告亦無從獲得賠償。[18]

      除上述情形外,尚有其他原因可導致喪失的利潤難以計算或證明。比如,出版合同等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利潤是難以估算的。在美國的 Freund v. Washington Square Press, Inc.(1974)案中,被告出版商拒絕履行出版原告所撰書籍的義務,鑒于原告因該書的出版能夠獲得多少版稅極難確定,法院做出了數額僅為 6 美分的名義賠償判決。在德國,亦有因系爭合同涉及雜志的出版而難以確定原告的期待利益的案例。[19]

      其二,是非以贏利為目的的合同的場合。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著大量非以贏利為目的或者說非商業性的合同。[20]此類合同大致可分兩種,即具有非物質性目的的合同與消費性合同。前者如與政黨、工會、非營利社團的集會,召開會議,家庭慶祝活動有關的合同;后者如購買房屋用于自住或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的合同。[21]就具有非物質性目的的合同來說,債權人并非以財產為標準確定其對于合同履行的利益,相反,其本意就不在于追求以金錢為計量標準的利益。就消費性合同來說,使用的喪失會使債權人失去使用、享受合同標的物的利益。如果不能借助價值補償、成本計算等方法確定期待利益,債權人的利益維持亦面臨著困難。[22]

      總之,在期待利益難以計算或舉證或合同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情況下,期待利益賠償即無從落實,債權人已經支出的費用則會付諸東流。法律不應坐視非違約方白白受損,而是應確認其就費用獲得補償之權。此種請求權與期待利益賠償請求權(毛期待利益)是擇一而非并用關系,以免債權人獲得雙重賠償,無本獲利。至于完整利益損害以及附帶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費用補償請求權指向不同,無重疊之虞,可以合并主張。另需要指出的是,倘債權人同時請求補償費用并賠償喪失的利益(凈期待利益),應當允許,不過此為期待利益的計算方式之一,其中的費用補償并不具備獨立意義。

      二、徒勞費用補償的兩個路徑

      在某些國家,徒勞費用補償的必要性得到了承認,法律亦對該問題做出了回應。[23]大致而言,徒勞費用獲得補償的路徑主要有二,即以信賴理論為依據與以贏利性推定理論為依據。

      (一)信賴理論

      早在 1664 年的 Nurse v. Barns 案中,英國的法院就認可了徒勞費用的補償。在早期,英美法院的立場曾與德國法上的贏利性推定理論相近。比如,在美國 1884 年的 United States v. Behan 案中,法院指出,合同的價值至少會填補花費(outlay)。[24]但在富勒與帕迪尤的《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25]一文分兩個部分于 1936 年、1937 年發表后,英美的主流觀點遂以富勒的信賴理論(reliance theory)為費用補償的根據。該理論在德國亦有其擁躉。

      富勒的信賴理論不單是關于違約救濟的理論,它同時也對合同效力的來源發表了看法。富勒確認了返還利益、信賴利益、期待利益三種利益,其目的分別是:防止違約的允諾人通過犧牲受諾人的利益而獲得利益;使受諾人處于與允諾作出前相同的處境;使原告處于與被告履行了允諾相同的處境。[26]這三種利益要求司法干預的正當化程度不同。正義的通常標準會認為司法干預的要求從返還利益到信賴利益再到期待利益依次遞減。返還利益涉及不當致貧與不當獲益的結合,為救濟提供了最為有力的理由。信賴利益賠償之所以較期待利益賠償更為正當,在于其與后者的正義理論意味不同。真的信賴了允諾的受諾人,即使他并未因此使允諾人受益,與單純的因為未得到被允諾給他的東西而要求賠償的受諾人相比,無疑提供了予以救濟的更為迫切的理由。對處境改變的賠償與對喪失期望之事物的賠償,在亞里士多德哲學的意義上分屬矯正正義與分配正義的范疇。就后一種賠償而言,法律不再只是尋求恢復被擾亂的現狀,而是要使情況進入新的狀態。它不再防御性地或恢復性地發揮作用,而是擔當了更為積極的角色。如此,法律救濟的理由喪失了其不證自明的特性。[27]

      富勒認為,其時關于期待利益賠償正當性的三種理由即心理學的、意志理論的與經濟或制度方法的解釋均難令人信服。在他看來,法院判賠期待利益的原因主要有二。首先,期待利益賠償實際上服務于信賴利益損失的補救與預防。在提供了最有可能就構成對合同的完全信賴的(通常數量甚多并且很難證明)個人作為或不作為補償原告的意義上,期待利益賠償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補救。如果將因為信賴而“未獲得的利潤”亦即因放棄簽訂其他合同而發生的損失考慮進來,保護期待的規則被當作賠償致害信賴的最有效的方法加以采用的觀念看來毫不牽強。比如,業務繁忙的醫生會向違反了診約的病人索要全部的就診費。富勒對此種情形的解讀是,這種費用表面上看起來是對所允諾的費用的請求,以“期待利益”為基礎,但醫生完全有理由將該筆費用當作對喪失從另外一個病人那里賺得相似費用的機會之損失的賠償。在某種程度上,喪失其他機會在簽訂大多數合同時都存在,將這種信賴置于任何一種計算方法(measurement)之下都是不可能的,這可以證成作為賠償喪失機會損失的最有效方法的判給期待價值這一至上規則(categorical rule)。[28]此外,根據期待計算損害賠償的規則也可以被當作是對源自致害信賴的損失的預防措施。任何趨于阻遏違約的東西也會趨于防止信賴引起的損失。由于期待利益較之信賴利益提供了較易操作的賠償計算方法,它在實踐中也提供了更有效的對違約的制裁。[29]其次,判賠期待利益也是促進對商業協議的信賴的需要。在不僅訂立了商業協議并且人們據之而采取行動的情況下,勞動分工得到了促進,商品得以流轉到最需要它們的地方,經濟活動也普遍地被推動。任何將法律保護限于信賴利益的規則都會使這些好處面臨威脅。[30]

      悖論的是,雖然認為信賴利益賠償比期待利益賠償的法理依據更為有力,而期待利益賠償不過是保護信賴利益的便利方式,富勒并未主張違約損害賠償應全面地以信賴利益為標準,而只是在論文的第二部分[31]整理出了司法干預實際上限于信賴利益或依其見解應限于信賴利益的若干情形,[32]借此表明信賴利益賠償在英美司法實踐中已經存在,并主張其適用范圍應作一定的擴張。

      (二)贏利性推定理論

      債法改革前,德國的判例確立了贏利性推定理論(Rentabilit?tsvermutung),以解決徒勞費用補償問題。該理論可追溯至帝國高等商事法院 1878 年的一項見解。該院針對《德意志普通商法典》第 355 條[33]的適用指出,基于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歸還已經支出的價款。其理由為,應當看到在基于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中存在著事實上的對合同的放棄,因此,歸還價款構成了賠償的一部分。[34]《德國民法典》施行后,帝國法院在 1913 年的一個案件中表達了與帝國高等商事法院相似的見解,并做了較為深入的說明。針對該案的焦點,即原告就其已提供的給付能否請求被告賠償,帝國法院指出:“在計算損害時應當以此為出發點,即根據當事人的意思雙方的給付是作為等價的而相對應的。買方同意支付所約定的價款以獲得對待給付。如果他未獲得該對待給付,則應就其為了獲得對待給付而徒然付出與耗費的得到補償。其所付出與耗費的是他的最小損害。”[35]可見,帝國法院將費用補償的根據確定為給付與對待給付的牽連關系。[36]其并明確指出,買方并非將價款之類的取回,已提供的給付的價值表現的只是次給付的計算因素,從而該價值是履行利益數額的最低值。[37]另外,在當時,給付與對待給付的等值性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擬制的,不能被推翻。在案件訴至帝國法院之前,上訴法院曾以合同的正常履行會給原告造成 5.3 萬馬克的損失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帝國法院對此項抗辯不予理睬,而強調當事人所意愿的等值性。[38]

      1930 年,帝國法院又做出重要判決,指出除已經支付給賣方的價款外,買方尚可就任何其他因顧及到合同而支出的費用主張賠償。理由在于,通過所期待的買賣標的物的交付而取得的利益,買方本來能夠將該費用收回。不過,賣方可以反駁關于等值性的推定,并證明被納入買方的損失計算中的費用即使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也不能或僅能部分地被賺回。其并重申,在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買方只是在事實上將已經支付的價款要回,已支付的價款的數額是作為基本的、明確的損害得到考慮的。[39]至此,贏利性推定理論的要點均已經得到明確。二戰之后,該理論被接受下來,用于處理費用補償案件。

      概括而言,贏利性推定理論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費用補償的本質不是消極利益賠償,而是積極利益賠償。其特點是將原告已支出的費用當作積極利益的計算要素。已支出的費用自身不成其為損害,法院只是推定債權人遭受的損失的數額至少與其已支出的費用相等,[40]或者如某些法院所言,損害在于補償可能性的喪失。[41]

      第二,在贏利性的理解上,強調雙方當事人給付的等值性。給付的等值性意味著原告為準備給付、提供給付所支出的費用本可通過被告的履行而被賺回,從而應支持費用補償請求。

      第三,合同的贏利性是被推定的,債務人可加以反駁。如欲反駁,債務人應就其與債權人的交易不會給債權人帶來利益進行舉證,而舉證債權人打算將債務人提供的標的用于可以證明將造成損失的企業目的不會導致贏利性推定被駁倒。換言之,推定針對的是債務人的給付的價值,并以該價值將填補為了該價值而支出的費用為出發點。推定針對的并非債權人企業的贏利性。[42]

      贏利性推定理論為徒勞費用補償提供了學理上的根據。鑒于采納該理論時對債權人的保護仍有不足,德國債法改革時立法者又專設了第 284 條。該條規定:“債權人可以不請求替代給付的損害賠償,而請求償還其因信賴獲得給付而支出并且可以合理地支出的費用,但即使債務人沒有違反義務,支出費用的目的也不會達到的除外。”在此條的解釋上存有歧見:信賴理論、贏利性推定理論、受挫理論(Frustrationslehre)[43]均有支持者,另有論者回避了學理基礎問題,而滿足于討論構成要件等問題。

      三、對徒勞費用補償兩個路徑的批評與修正

      信賴理論與贏利性推定理論的見解已如上述,二者對于費用補償的說明有著優劣之別,故此需要摒其劣者而改其良者。

      (一)對信賴理論的批評

      除了將信賴利益賠償定性為矯正正義外,信賴理論主要是通過貶低期待利益賠償的意義為信賴利益賠償立論的,但其所做的批評頗為牽強,在法律技術層面上,亦無從處理何為損害、何為致害行為、因果關系如何理解等責任要件問題。

      1.意思理論兼對合同效力的來源與違約救濟的標準做了說明

      在富勒批評的期待利益賠償的三點根據中,意思理論最為重要,因此首先應檢驗富勒對它的批評是否有力。富勒認為,盡管意思理論與違約損害賠償問題有一定的關系,但是不能認為它在所有情況下都要求對于期待的事物給以賠償。即使一個合同意味著一種私法,它也是一個通常對自己被違反時應如何處理只字不提的法。因此,在意思理論與將損害賠償限于信賴利益的規則之間不存在必然的矛盾。[44]此項見解的特點是,不對意思理論之于合同效力的說明作否定評價,而主張違約救濟以信賴利益為限與之并不抵觸。但筆者認為,實際上,意思理論所關注的并不單純是合同拘束力的來源,它同時也對違約救濟表達了看法。意思理論的基本見解是,合同義務是當事人自己施加給自己的。許諾(commitment)之所以可強制是因為允諾人意欲或選擇受其許諾的約束。合同法使當事人的意思得以體現,并且保護當事人的意思。使用強制力以反對背信的允諾人在道德上是正當的,原因在于允諾人通過先前的運用意思自己認可了強制力的使用。既然在做出許諾時意欲強制力,允諾人不能抱怨強制力被用于針對自己。[45]既然當事人的意思是合同效力的來源,并且當事人的意思并非空洞的,而是也明確了合同權利、義務為何,一旦發生違約,救濟手段就應當是讓違約方如其曾經所愿地履行義務(特定履行)或者賠償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賠償之基于正義理論的正當性

      2.

      富勒認為,期待利益賠償的正當化程度低于信賴利益賠償,因為前者涉及的是分配正義,而后者涉及的是矯正正義。筆者認為,此項見解錯誤地界定了期待利益賠償在正義理論意義上的性質。亞里士多德認為矯正正義與兩種交易即自愿的交易與非自愿的交易有關。前者如買與賣、放貸、抵押、信貸、寄存、出租。它們被稱為自愿的是因為它們在開始時雙方是自愿的。非自愿的交易則可分為秘密的(如偷竊、通奸等)與暴力的(如襲擊、關押等)。[46]矯正正義是得與失之間的適度。得與失是從自愿的交易借用的詞。例如在買賣和法律維護的其他交易中,得到的多于自己原有的是得,得到的少于自己原有的是失。而如果交易中既沒有增加又沒有減少,還是自己原有的那么多,人們就說是應得的,既沒有得也沒有失。[47]可見,亞里士多德所述的與自愿的交易有關的矯正正義是指交易雙方的得失不適度(如顯失公平)的情況。至于得失適度的交易,亞里士多德本人并未進行定性,其關于分配正義的論述亦未述及之。后世有學者將公正的自愿交易定性為交換正義,如果每一方所給出的東西的價值等于其所得到的東西的價值,交易是公正的。[48]就其本質而言,交換正義也是一種分配正義。通過訂立合同,允諾人給自己施加了義務,同時也為受諾人創造了權利。在違約之時,允諾人因侵害了受諾人的權利而造成了不法損失,賠償受諾人的期待利益即是對允諾人所造成的不法損失的修復或矯正,從而期待利益賠償也屬于矯正正義范疇。[49]因此,在正義理論的意義上,期待利益賠償的正當性并不弱于信賴利益。進言之,期待利益賠償之為矯正正義問題以當事人自愿做出了交換安排為前提,與不訂立合同相比,這一安排以交換正義(分配正義)為基礎。故此,期待利益賠償的正當性還要高于信賴利益賠償。

      3.期待利益賠償之于信賴利益保護的工具性質不成立

      富勒認為,期待利益賠償實際上服務于信賴利益損失的補救與預防。在債務人違約后判其賠償期待利益,是為了賠償債權人因未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遭受的損失。筆者認為,此說至少有兩個“硬傷”:首先,未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喪失的利益原則上不應得到賠償。以此通常無從獲償的利益損失為落腳點褒信賴利益賠償而貶期待利益賠償,無說服力可言。自經濟學的角度言之,該種利益損失為債權人的機會成本,即拒絕備擇品或機會的最高價值的估價,是為了獲取已挑選的具體實物中具有更高價值的選擇物而放棄或損失的價值。該種成本只存在于做出選擇決定的時刻,此后它立即消失。因此,機會成本從未被實現,被拒絕的選擇物從不能被享有。[50]相應地,債權人既出于自己的意愿放棄與第三人締約而選擇與債務人締約,倘債務人違約,一般也只能主張可以從與債務人簽訂的合同中取得的利益的損失。[51]其次,債權人從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可以獲得的利益本質上亦為期待利益,即假如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并且合同正常履行后債權人將會處于的狀態。從而,即使債權人能夠要求債務人賠償未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遭受的損失,債務人賠償的也是另外一個期待利益,而不存在借助期待利益賠償保護信賴利益的問題。[52]

      4.信賴理論在損害、致害行為與因果關系問題上面臨障礙

      倘采信賴理論處理費用補償問題,則在損害的界定、不法行為的確認、因果關系的判定等問題上將會面臨不可克服的障礙。首先,支出費用本身不成其為損害。費用是債權人基于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等目的而耗費的,即使債務人不違約也會支出。[53]其次,即使將費用本身當作損害,則致害行為為何?持信賴理論說者多將債務人與債權人締約的行為認作致害行為。不過,損害賠償的基本要求是,致害行為應當是違法的,除非系爭案件中的責任為犧牲責任之類的不以違法性為前提的責任。但債務人的締約行為何來違法性可言?在違約救濟的場合,合同效力是沒有瑕疵的,債務人方面并無欺詐、脅迫等作為瑕疵事由的不法行為。再者,倘將債務人的不履行認作致害行為,違法性要件得到了滿足,因為倘不存在行使給付拒絕權(如不安抗辯權)等事由,不履行均是不法的。但此時又會出現因果關系難題。這是因為,債權人擬獲得補償的費用原則上是債務人違約前即已經支出的,豈能被當作違約行為的結果?

      (二)對贏利性推定理論的修正

      贏利性推定理論將費用補償當作期待利益賠償的特例加以處理,既有合同效力來源、正義理論等意義上的正當性,在損害、致害行為、因果關系等技術問題的處理上也無懈可擊。如前所述,贏利性推定理論強調損害并非費用自身,而在于因債務人違約而未能取得的利益,該利益至少與費用等額。在此基礎上,致害行為的確認、行為及損害間的因果關系的認定均無障礙:致害行為是指債務人的不履行;不履行與支出的費用未得到填補間有因果關系。不過,贏利性推定理論仍有不足:贏利性推定與賠本交易抗辯的適用局限于雙務合同關系;可得賠償的費用以已提供的給付、準備履行的費用以及用于給付標的的費用為限;在自始并不期待從對方的履行中獲得利潤之時(市政議會廳案即為適例),贏利性推定理論不適用,因為此時并無贏利可言。[54]這些不足源自贏利性推定理論兩方面的缺陷:將費用本可得到補償與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掛鉤;將費用本可得到補償與債權人的贏利掛鉤。倘克服這兩點缺陷,當能為費用補償提供具有說服力的理據。

      1.費用得到抵償的途徑

      帝國法院在 1913 年即將費用補償與雙務合同的牽連性聯系起來。依其見解,債權人自己所為的給付與債務人的給付在價值上是對等的,倘不發生違約,債權人提供的給付或者為給付而支出的費用就被債務人的給付抵償了。因此,債權人可就給付或為給付而支出的費用向違約的債務人主張補償。這一觀點本身并無問題,只不過將費用補償與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掛鉤時,所指稱的費用的類型有限,對費用得到抵償的途徑的理解亦有限。實際上,債權人支出的費用得到抵償的途徑可分為三種。

      第一,債權人支出的費用通過債務人的給付得到抵償。經此途徑得到抵償的費用包括準備履行的費用、為取得履行而支出的費用。贏利性推定理論基本上是以此種抵償途徑為依據而認可費用補償的,并且該理論對以此種途徑得到抵償的費用的理解也失于片面。假如認識到為取得履行而支出的費用在單務合同中也存在,采納該理論者應當不會反對費用補償在單務合同中的適用。

      第二,“費用 + 給付 = 期待利益”途徑。經此途徑抵償的費用是為使用合同標的物而支出的費用,如購置機器者為安裝機器而支出的費用。倘債務人不違約,這種費用將會在整個的期待利益中得到抵償。反之,在債務人違約時,這種費用無從被抵償。因此,應認可為使用合同標的物而支出的費用的補償。

      第三,費用為進一步的交易抵償。經此途徑得到抵償的費用是指為了將合同標的作進一步投資而支出的費用。債權人若打算在得到債務人的給付后將其用作進一步的投資,通常會著眼于該投資而未雨綢繆地支付相關費用,這些費用會在投資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得到抵償。比如,購置貨物而加以出售的零售商可能為該貨物制作宣傳材料予以散發,在供貨商如約供貨的情況下,通過商品的銷售,宣傳費用將得到抵償。倘供貨商不供貨而零售商的期待利益無法確定,則可主張就宣傳費用得到補償。將經由進一步的交易得到抵償的費用排除在費用補償的范疇之外缺乏充分的理由。就期待利益賠償來說,其本來就包括債權人經由進一步的交易所取得的利益。從進一步的交易中取得的利益可得賠償,舉重以明輕,為將合同標的投入進一步的交易而支出的費用自然也可獲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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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何者抵償費用

      依贏利性推定理論,債權人支出的費用將在債務人正常履行合同時被“賺回”,這一見解不適用于系爭合同并非以贏利為目的的場合。故此,有必要作觀念上的轉換,即用以抵償費用的并非贏利,而是包括非財產利益在內的期待利益。這一轉換與非財產損害得到金錢賠償的限制性立場并不矛盾。比如,依《德國民法典》制定者的看法,限制非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的基本理由有二:其一,對非財產損害作金錢賠償會將非物質利益與物質利益置于同一層次,導致非物質利益的商業化,此與較佳的國民階層所持的觀念不合;其二,如承認非物質利益遭受侵害后可以得到金錢賠償,法官將享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55]針對前一個反對理由可以辯稱,非商業性合同的債權人獲得費用補償并非是對其非物質性利益進行了商業化,而只是承認非商業性利益的價值至少高于已經支出的費用,從而在后者的額度上,債權人應得到賠償。至于非商業性利益的價值之超出費用的部分,并未以金錢為尺度加以評判。如此,非物質利益的超然地位可得維持。就后一個反對理由而言,由于已經支出的費用是確定的、易于舉證的數額,并無因為法官需要對非物質性利益進行估價而享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之虞。

      (三)修正的贏利性推定理論:筆者的路徑選擇

      由上文可見,將債務人的締約行為確認為致害行為,而將支出費用界定為損害,致力于使債權人處于未訂立合同狀態的信賴理論,有著嚴重的缺陷:其對作為期待利益賠償主要根據的意思理論的解讀有失片面;正義理論層面的賠償正當性分析存有偏差;對期待利益賠償的工具性質的論證有混淆概念之弊;對于損害、致害行為、因果關系的理解亦有舛誤。除此之外,信賴理論尚有以下不足:第一,信賴理論的支持者多將費用補償與以締約過失責任為根據的賠償(或英美法上以允諾禁反言為根據的損害賠償)、通過與第三人締結合同可取得的利益的賠償籠統地涵蓋在信賴利益名義之下加以討論。實則這幾種情形差異很大。后兩者屬純粹經濟損失范疇,[56]其中通過與第三人締結合同可取得的利益為機會成本性質,通常不得請求賠償,合同不成立或無效場合的締約成本等損失的賠償有別于費用補償的是,參與締約的對方不法地從事了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行為,此行為系賠償的根據所在。第二,信賴理論難以對費用補償的兩個限制因素,即非違約方締結了本合同以及與非違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本來無從達成,做出合理的說明。反之,以修正的贏利性推定理論為基礎則易于闡明之。費用補償既為期待利益賠償的變通做法或者說低標準的期待利益賠償措施,倘期待利益無從實現或為負數,費用補償自然受其影響。再者,依信賴理論,賠償的目標是置債權人于未訂立合同的狀態。將此項見解用于實際,有時會產生頗為牽強的結論。比如,在美國的 Sullivan v. O’Connor 一案(此案的重點不在于費用補償)中,原告作鼻子整形手術失敗。法院依信賴利益理論判被告醫生賠償手術費、原告因進行三次手術而遭受的痛苦的撫慰金,以及因原告的鼻子術后反倒不如從前而發生的損失費。[57]令人疑惑的是,既然審理此案的法官自信能夠對鼻子狀況的惡化和手術痛苦作金錢估價,何以其不判賠數額無疑會更高的以期待利益為標準的金錢賠償,而是固執地幫助原告“回到從前”?

      反之,期待利益會以多種方式使支出的費用得到抵償的觀念,簡單而清晰地說明了費用補償的理據,即無論非違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為何,其期待利益一般不會低于支出的費用,而這些費用在債務人如約履行的情況下本會得到填補。另外,修正的贏利性推定理論也理順了損害、致害行為、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問題。相較于信賴理論,其為較為妥當的路徑。

      四、費用補償問題與中國法:簡評與規制建議

      上文關于費用補償的必要性與補償的路徑選擇的分析,旨在為我國費用補償問題的處理提供助力。故此,對國內現有研究狀況當有所認識。關于費用補償問題,我國學者進行探討的不多,但亦有所涉獵。概括而言,對此有一定研究的學者多對富勒的信賴理論作了詳略不一的介紹,并主張以該理論為根據處理費用補償問題。[58]另有個別學者傾向于避開討論到底債權人可以主張信賴利益還是履行利益的賠償,而就事論事地處理成本與費用損害賠償問題。[59]這兩種立場均難令人認同。就后者而言,因有著切實的學理基礎的法律制度方具有正當性、妥當性,故回避態度不足取。至于國內學者一般遵從信賴理論,或許是因為富勒的信賴理論有著巨大影響,從而對其缺乏應有的反思。實際上,如前所述,信賴理論有著諸多缺陷。它對信賴利益賠償的證成借助了矯正正義觀念,此外更多的是以破代立,而其對期待利益賠償的破無論是在意思理論的把握上,還是在期待利益賠償正當程度的理解以及期待利益賠償的工具性質的定位上均論證乏力。此外,信賴理論對于損害、致害行為與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的界定也未臻精確。相反,自費用抵償的途徑以及以何者抵償費用兩方面對贏利性推定理論進行修正之后,可以順暢無礙地處理費用補償問題,合理地解釋賠本合同與訂立合同的目的因其他原因無從實現這兩個賠償限制因素,并且無在信賴利益的名義下處理性質頗為不同的法律問題之虞。因此,我國宜以修正的贏利性推定理論處理費用補償問題。

      至于如何對費用補償問題做出回應,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在現行法的基礎上憑借解釋論處理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在條文中提到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前者第112 條第 1 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后者的措詞與之相仿,其第 113 條第 1 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單就文義而言,債務人違約后,債權人支出的費用無法得到填補也可謂“因此(違約)所受到(造成)的損失”。此外,可進而在解釋論上明確費用補償的構成要件、賠償限制等問題。若為明晰起見,則宜以司法解釋規制費用補償問題。相應的條文可以是:“債權人可以不請求全面的期待利益賠償,而請求補償其為準備履行合同等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倘違約方能夠證明假如合同如約履行,債權人本來會遭受損失,補償額應作相應的扣減。即使債務人未違反義務,支出費用的目的也無法達到的,債權人不得請求補償。”[60]此一表述的要點在于:第一,明確費用補償與全面的或者說正常情況下的期待利益賠償為擇一關系,前者是無從采用后者時的替代性手段。第二,未正面言及費用補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但由于其為期待利益賠償請求權的替代者,故構成要件基本相同,包括債務人不履行、不履行與損害間有因果關系,不過損害并非是指債務人如約履行時本可取得的利益,而是指已經支出的費用無法得到填補。第三,明確了費用補償的主要限制因素:所支出的費用應當是合理的。倘債權人為受領對方的履行或為使用合同標的而支出極不相稱的昂貴費用,則不應就全部費用獲得補償。比如,購畫者為價值 1000 元的畫購置了價值 10000 元的畫框,不應就全部費用得到補償;[61]如果債務人能夠證明債權人與之簽訂的合同乃虧本合同,應依虧損比例對履行準備費用的補償作適當的扣減,否則債權人將會處于較之債務人如約履行更好的境地;倘在債務人如約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支出費用的目的亦無從達到,則不能將目的受挫的風險分配給債務人,而是應由債權人承擔費用損失。

      注釋:

      [1]之所以采補償一詞,是因為依本文的見解(可謂修正的贏利性推定理論,詳見本文之第三部分),費用的支出并非損害,故無從言及費用賠償,只不過在期待利益難以估算時,可認為該利益至少與費用相等。因此,可在費用的額度上判被告賠償。

      [2]Huber/Faust, 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 Verlag C. H. Beck oHG, 2002, S. 163.

      [3]富勒將信賴利益分為固有性(essential)信賴利益與附帶性(incidental)信賴利益。前者是指原告通過合同所能獲得的好處的“代價”,包括對雙務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條件的履行、對訂立單務合同的要求所要求的行為的履行、在以上兩種情形中所做的履行準備以及因締結此合同本身所受的損失。后者不是被告履行的代價,是在合同訂立后自然地發生的,并且可以假定是可預見地發生的,如 Nurse v. Barns 案中原告承租人所存儲的貨物。在美國,富勒的這一分類后來得到廣泛的接受,并為《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 349 條所采:為準備履行或履行而支出的費用,為并存(collateral)交易做準備而支出的費用。固有性信賴利益與附帶性信賴利益大致與本文所列第一、第四種費用相對應,故涵蓋面有限。關于富勒所做的區分,見[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一),韓世遠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 7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41 頁以下。

      [4][12][14][美]范斯沃思:《美國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艷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91 頁,第 826 頁,第 827 頁。

      [5]所謂徒然支出的費用,即德國法上所說的 vergebliche(od. entwertet, fruchtlos, nutzlos) Aufwendungen,英美法上的對應術語為 wasted(abortive) expenditures(expenses)。為便捷計,以徒勞費用或徒糜費用名之均無不可。對于本文所述的情形,英美及德國法上也經常使用信賴利益、消極利益、信賴損害(reliance interest, negatives Interesse, Vertrauensschaden)等詞。不過,有些論者以為,信賴利益尚可涵蓋債權人倘不與債務人而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可以取得的利益。實則此種利益的賠償一般應予否定。另外,使用信賴利益等措詞者也多持本文所反對的信賴理論。因此,本文未采信賴利益等表述方式,而是稱徒然支出的費用。

      [6]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rungen, Dunker & Humblot GmbH,1991, S. 94; Atiyah & Smith, Atiyah’s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Contrac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th ed., 2006, p. 406.

      [7]該條規定:“超出證據以合理的確定性允許確立的數額的損失不可獲賠。”

      [8]Blum, Contracts: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 2nd ed., Aspen Law & Business, 2001, p. 608.

      [9]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rungen, S. 94.

      [10]Scott & Kraus, Contract Law and Theory, 3rd ed.,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2002, p.1034.

      [11]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4th ed.,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2001, p. 793.

      [13]Calamari & Perillo, The Law of Contracts, 4th 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8, p. 554.

      [15][美]伊曼紐爾:《合同法》(英文影印版),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33 頁。

      [16]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p. 793.

      [17]可行的做法是以原告可能獲得的利潤為出發點,之后再進行扣除以體現原告獲得利潤的可能性的大小。比如,在英國 1911 年的 Chaplin v. Hicks (2 K. B. 786)案中,經由公眾投票,五十位女性被選中參加選美比賽,其中的十二人將根據訪談中的情況成為優勝者并獲取獎金。原告被作為主辦方的被告剝奪了參加訪談的機會。該比賽的獎金總額為 7488 英鎊,按參賽人數平均每人約為 150 英鎊(7488/50)。法院最后判決被告賠償原告 100 英鎊。

      [18]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p. 794.

      [19]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p. 791; 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rungen, S. 95.

      [20]對于非以贏利為目的的合同的債權人究以何種方式主張違約救濟為宜,英美法缺乏足夠的關注,德國法則頗為重視,而迄今最為知名的案例當屬 1986 年的市政會議廳案(BGHZ, 71, 234)。該案的原告為一右翼團體,其與被告城市簽訂了租賃后者的市政會議廳以舉辦政治集會的合同。其后被告拒絕履行合同,致政治集會無法進行,而原告已支出費用(含宣傳開銷、酬金支出、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等)若干。

      [21]Bamberger-Roth/Grüneberg(2003), § 284, Rn. 3.

      [22]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rungen, S. 99, 104.

      [23]除英美法、德國法明確地對已經支出的費用予以規制外,丹麥法、希臘法亦有相應舉措。See Lando & Bealee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Parts Ⅰ and Ⅱ,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p.441.

      [24]Leonhard, Der Ersatz des Vertrauensschadens im Rahmen der vertraglichen Haftung, AcP 199(1999), 660, 666.

      [25]時任杜克大學法學院教師的富勒與其學生助研帕迪尤合著該文的契機是,院方提供專項資金推動師生科研合作。1991 年,帕迪尤回憶稱,富勒是論文理論構造的設計師與主要作者,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廣泛研究相關的美國與英國案例、準備腳注并起草旨在探討其時相關判例法的論文第二部分之大部。See Shapiro, The Most-Cited Articles from The Yale Law Journal, 100 Yale Law Journal(1991), 1449, fn. 118.

      [26][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一),韓世遠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 7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13 頁以下。

      [27][28][29][30][40][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一),韓世遠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 7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16 頁,第 421 頁,第 422 頁,第 423 頁,第 418 頁。

      [31]論文第二部分的中譯本可見[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二),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 1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98-257 頁。

      [32]這些情形包括:確定性要求排除以期待利益為標準計算損害賠償、以期待為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會給允諾人施加不適當的負擔、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外在情事的干擾(如履行不能和合同受挫等)、合同的表述或法律效力不完善、涉及非商業性標的的交易等。

      [33]該條規定:“在賣方遲延交付貨物之時,買方可以選擇是在基于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之外同時要求履行,還是替代履行要求基于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者放棄合同,如同該合同未被訂立一樣。”

      [34]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rungen, S. 48. 應當指出的是,借助贏利性推定理論加以處理的案件,早期有許多與已提供的給付有關。這是因為,在德國債法改革前,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不得并用;債法改革后,由于《德國民法典》第 325 條規定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可以并用,已提供的給付的返還已不再屬于費用補償的范疇,而由解除制度加以處理。

      [35]Bunzel, Der Ersatz vergeblicher Aufwendungen im modernisierten Schuldrecht, Peter Lang GmbH,2007, S. 7.

      [36]Müller-Laube,Vertragsaufwendungen und Schadensersatz wegen Nichterfüllung, JZ, 1995, 538,539.

      [37]Unholtz, Der 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unter besonderer Beruücksichtigung des § 284 BGB, Dunker & Humblot GmbH, 2004, S. 68.

      [38]Unholtz, Der 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unter besonderer Beruücksichtigung des §284 BGB, S. 68.

      [39]Schackel, Der Anspruch auf Ersatz des Negativen Interesses bei Nichterfüllung von Vertr?gen, ZEuP 2001, 248, 249ff.

      [40]Stoppel, Der D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nach§284 BGB, Dissertation, Uni K?ln, 2003, S. 15.

      [41]Bunzel, Der Ersatz vergeblicher Aufwendungen im modernisierten Schuldrecht, S. 13.

      [42]Huber, Leistungsst?rungen, Bd. Ⅱ, J. C. B. Mohr, 1999, S. 273.

      [43]該理論于 1907 年由著名民法學者 Andreas von Tuhr 提出。其基本主張是,債權人為之支出費用的目的因債務人的不當行為而不能達到,費用因受挫而應被視為損害。見 Schneider, § 284 BGB—zur Vorgeschichteund Auslegung einer neuen Norm, Dunker & Humblot GmbH, 2007, S. 194.

      [45]Barnett, A Consent Theory of Contract, 86 Columbia Law Review (1986), 269, 272.

      [46][47][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廖申白譯,商務印書館 2003 年版,第 134 頁,第 138 頁以下。

      [48]Gordley,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 7, Contracts in General, Chap.2, Contract in Pre-Commercial Societies and in Western History, J. C. B. Mohr, 1997, p. 16.

      [49]Smith, Contract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43, 391. 哲學學者亦有同樣看法。見余紀元:《亞里士多德倫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40 頁。

      [50][美]伊特韋爾等編:《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三卷,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 年版,第 769 頁以下,機會成本詞條(執筆者詹姆斯布坎南)。

      [51]債權人喪失通過與第三人締約可取得的利益屬于純粹經濟損失,該損失的賠償性質為侵權損害賠償。鑒于一般財產利益無社會典型公開性等因素,責任的成立應以債務人知道債權人與第三人可能締約、債務人與債權人締約旨在挫敗債權人與第三人的交易等事實為前提。

      [52]附言之,富勒所認為的法院判賠期待利益的第二個原因,即“判賠期待利益也是促進對商業協議的信賴的需要”,也存在著概念混淆。從上下文來看,該表述中的信賴實際上對應于期待利益,而不是使債權人處于假如合同未訂立的狀態意義上的信賴(利益)。

      [53]Stoppel, Der D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nach § 284 BGB, S. 13.

      [54]Staudinger/Otto(2009), § 284, Rn. 18.

      [55]Lange/Schiemann, Schadensersatz, 3. Aufl., J. C. B. Mohr, 2003, S. 426.

      [56]筆者此前論述過合同不成立或無效型締約過失責任的侵權責任(具體而言為造成了純粹經濟損失的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的性質。見張金海:《耶林式締約過失責任的再定位》,《政治與法律》2010 年第 6 期。

      [57]Hillman,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Thomson Reuters, 2nd ed., 2009, p. 174.

      [58]參見韓世遠:《違約損害賠償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69 頁以下,第 481 頁以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621 頁;李永軍:《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555 頁以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23 頁以下。

      [59]許德風:《論合同法上信賴利益的概念及對成本費用的損害賠償》,載《北大法律評論》(第 6 卷第 2 輯),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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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紹興文理學院學報·教育版

      省級期刊 審核時間1個月內

      浙江省教育廳

      南開語言學刊

      CSSCI南大期刊 審核時間1-3個月

      南開大學文學院;漢語言文化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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