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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例如稅務機關掌握著的納稅人依法上交國家的稅款等等。國家對單位的財經分配,有一整套宏觀管理制度,例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國有企業,凡實行承包經營者,國家均試行資金分帳制度:將該企業掌握的資金分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其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否則,即屬違背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不法行為,其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者,更進一步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數額較大者,即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法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指違反了國家對此類單位的國有資產分配管理規定。例如違背了國家關于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帳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產者。
所謂以單位名義,是指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并由直接責任人員經手實施,公開或半公開地以單位分紅、單位發獎金、單位下發的節日慰問費等名義所進行的活動。
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行為法人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按人頭分配給本單位全部或部分職工,這里所謂個人,指的是該單位的職工。
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僅有上述行為,還不足以構成認定本罪的客觀基礎,還必須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給個人數額較大者,本罪存觀要件才齊備。應當注意的是,對這里所謂數額較大。原則上應理解為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總額較大,而非指每一個人所分數額較大。換言之,由于單位職工眾多,因而按人頭私分的結果,每一個人所分數額即便并不大,但私分總額大者,仍應成立這里的數額較大。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二、認定
(一)區分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產
國有資產都是公共財產;但公共財產并不一定是國有資產。按照本法第9l條所作的立法解釋,公共財產除國有資產外,還包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以及“以公共財產論”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當中,顯然后三項均非國有資產,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別:凡私分后三類財產者,不能按本罪處理。應根據其所分財產性質的不同,準確對號入座、正確定性處理。
(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而非國有資金
因而本罪的行為對象不一定是錢款。國有資產除國有資金外,還包括國有的生產資料、生產資料乃至屬于國有的產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對象既可以是國有的錢、股份、其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于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
(三)區分本罪與單位個別負責人或經手人貪污國有資產的行為
本罪行為屬集體私分,在單位內部帶有普遍性和公開性而貪污行為則帶有個中性和隱秘性。
模擬私人產權的利益機制
在私人產權中,私有業主必須承擔企業經營的最終財務成果。因此,企業經營狀況直接關系到業主個人的財富多寡,這對私人業主具有極強的激勵、約束效應,使私人業主對企業的經營和監督往往會竭盡全力。
國有資產經營監管狀況同經營監管者個人收益,一般來說關系不大,以至于經營監管者積極性不夠、努力程度較低。這是國有資產運營效率低的根本原因之一。有鑒于此,完善國有資產運營機制應該在國有產權性質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在國有資產經營和監管這兩個重要環節上模擬私人產權的利益機制,讓經營監管者獲得部分剩余索取權,即分享企業經營的部分財務成果,從而使個人利益激勵、約束機制同國有資產運營密切結合,以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
具體而言,年薪制、持股制等就是讓經營監管者分享經濟剩余、分擔財務成果的較好形式。在年薪制、持股制的情況下,雖然經營監管者個人只是部分地承擔企業經營、國有資產運營的財務成果,但只要這個部分的量足夠大,就能對經營監管者個人產生較強的激勵、約束效應。
從而使得經營監管者對國有資產的運營盡心盡力。雖然在企業經營環節上,使經營者個人利益同其經營績效密切結合已不乏理論指導和實踐經驗,但在高層監管環節上,如何使國有產權的各級代表的個人利益、效用同其監管績效密切結合,仍是一個迫切需要有所突破和創新的關鍵性問題。
構筑和完善自上而下的激勵約束系統
目前,國有資產在其最終所有者到基層具體經營者的委托鏈條中,有三個主要的環節(或稱層次):第一層次政府受全體人民委托,、行使國有資產產權主體職能;第二層次是授權公司被政府授權運作、經營國有資產;第三層次是基層國有企業接受授權公司委托具體經營、使用國有資產。因此,要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絕不僅僅是對基層國有企業經理人員加強激勵、約束的問題,而是需要對包括上述三個主要環節的委托、鏈上的所有經營、監管者構筑起一個自上而下的有效激勵、約束系統,才能從體制上、全局上根本解決問題。
中央明確規定,由國資委專事國有資產運營的監督管理,為政府部門落實“政資分開”原則、實現“一府兩系”(即政府分別建立起主管社會經濟管理和主管國有資產管理的兩個經濟系統)目標奠定了制度基礎。從實際操作層面看,加強政府監管者的激勵與約束可考慮內外兩方面措施:從政府內部來說,應考慮如何使政府資產管理部門產權行使人的權、責、利趨向高度一致,即所謂實現所有權人格化。從外部來說,要加強人民(主要通過人大和政協等)對政府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
在強化授權公司經管者激勵與約束方面,首先,要強化授權公司的資產經營、尤其是投資中心的功能。企業性公司與行政性公司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行使行政性職能,而在于是否具有完善的資產經營、投資中心的功能。
授權公司不能像傳統的行政性公司那樣,局限于對下進行人事管理、政策制度規定等職能,而應具有像國外大公司那樣,在整個授權公司范圍內妥善進行經營部署、資產運營和投資決策的能力。其次,在完善授權公司經營功能的同時,對其經營管理者采取收益報酬同經營管理績效掛鉤的辦法,以實現權、責、利三者的密切結合。
從原則上說,年薪制、持股制等辦法同樣適用于授權公司的高層經營管理者。最后,對授權公司經營管理者的選派也應摒棄簡單的上級直接任命辦法,而代之以向社會招聘、公平競爭后再任命的辦法,以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
關鍵詞:委托制 制度創新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現階段,我國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以下弊端:國有資產產權不清。目前國有資產統稱為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行使所有權,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產權責任不清,缺乏責任約束,國有資產實質處于無人負責狀態。國有資產委托鏈過長。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形成了“國家―政府―企業”模式的鏈。復雜的鏈增加了管理的難度,使政府產權目標貫徹難度加大,監督成本提高。政府部門職能錯位。現階段國有資產管理中政企職能不分,這使政府部門很難給自己準確定位,使得政府無法發揮在宏觀調控方面的優勢,同時也阻礙了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中運營國有資產以獲得效益最大化。
委托制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效應分析
委托制的實施可以解決國有資產產權不清、國有資產鏈過長等問題,有效提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運行效率,具體表現在:
從機制上解決人缺乏獲利能力的問題。委托制的實施可以產生出超額的經濟收益。首先是委托人和人之間的分工收益,原因是具有不同優勢的委托人和人通過專業化分工而各自獲取超額收益,即國家和企業各自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企業可以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其次委托機制還可以產生規模收益,即他們隨著所參與的企業活動規模擴大而各自獲取的超過邊際規模增加的邊際收益。通過以上兩個方面可以解決人缺乏獲利能力的問題。
實現國有資產經營市場化,從而獲得更高的收益。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資產人必須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在市場中對其勞務和原材料等擁有獨立的選擇權,并在市場環境中展開競爭,才能成為市場經濟的真正主體。委托制度實現了國有資產人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促進了國有資產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得經營國有資產的企業能夠按市場需求組織自己的經濟活動,從而實現了國有資產經營的市場化,大大提高了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
提升國有資產管理者素質,從人才機制上保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高效率運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人才機制對于國有資產的高效率營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歸根到底需要高素質的管理隊伍來完成,尤其是近年來國有資產規模大,市場化運作要求迫切,導致國有資產管理難度不斷加大,這種情況下人才機制對于國有資產管理來說更是不可或缺的。實行委托制,必然要求按市場經濟和企業家素質地要求來選拔國有資產的管理人,從這種意義說,委托制有助于經營企業國有資產的企業家隊伍發展。
實現國有資產委托制度創新舉措
國有資產委托制度的創新必須從體制、委托具體實現形式以及委托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方面全面加以保障,從而確保國有資產管理委托制效應的實現。
國有資產管理委托制的實施。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安排應遵循責任明確、管理高效原則來設計。國有資產委托制建立后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應該將國有資產委托給有資質的人負責經營和管理,而委托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是一種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的實質即雙方通過談判形式達成國有資產經營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以合同的方式將雙方的關系確定下來。政府與國有資產人共同以契約條款為依據分擔責任,共同分享國有資產在市場化運營中產生的效益,實現政府的產權目標與經營者行為目標的均衡。
“委托制”的具體實現形式。目前我國國有資產委托人層級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各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國有資產的委托人,因此國有資產管理的“委托制”也應考慮多層級的模式。根據實際情況國有資產管理的委托制主要可以分為三個層級。第一層級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授權的國資委作為特設機構,代表政府專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負責國有經濟的戰略調整;第二層級是在國資委授權委托下,具體行使所投資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營運主體,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第三層級主要是國有獨資、控股和參股的企業,以及以承包、租賃、托管、聯營等方式經營國有資本的各類企業,依法享有企業法人財產所有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激勵和約束機制的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的激勵機制包括年薪制、股權、控制權收益、精神激勵等多種方式,各個層級的國有資產人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類型的激勵方式。
國有資產體制中除了激勵機制外,有效的約束機制也是不可或缺的。實踐中缺乏必要的約束機制,長時期經營企業國有資產的企業家被看成是國家的主人,導致國有資產人的不作為,國有資產經營效益低下。委托制實施中要加強約束機制的建立,主要包括法律制度的健全等。
參考文獻:
一、我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狀
改革開放,為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份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和前景。一大批大中型企業乘風破浪,在經濟運行中不僅實現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且為其他經濟成份的發展提供了支持和幫助。與此同時,我國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尚處于逐步建立之中,在社會資本多元化格局形成的過程中,一些單位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由于制度不嚴密,企業盲目投資、上項目,使固定資產投資膨脹,造成決策失誤損失;同時,企業經營短期行為,片面追求產值,產銷脫節,致使大量產品滯銷積壓,造成重大損失;還有責、權、利關系不明。一些企業或個人用各種手段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鉆改革的空子。
(二)國有資產大量閑置,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資產效能。由于國有資產宏觀調控不力,不能對其進行合理配置和優化組合,一些企業單位本位主義思想嚴重,導致重復建設,投資結構不合理,大量財產物資長期閑置。資產沒有合理有效地運營,不能實現其保值增值。
(三)企業虧損嚴重,使國有資產不能保值增值。由于我國經濟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經濟活動法規不健全,“三角債”長期困擾著企業,老企業設備落后,產品質量、數量上不去,無法參與市場競爭。同時,經營管理跟不上,造成企業虧損,使國有資產無法實現保值增值。
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意義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維護社會簡單再生產從而進行擴大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企業持續經營的前提。實行資產保全概念,有利于維持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生產能力;有利于企業實物資產的重置與更新,從而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增加國有資產的積累;有利于保障所有者權益,落實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并明確企業經營者的經營責任。特別是現代企業制度下,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之后,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委托與關系,從形式上看是所有者之利益,經營者之責任所在,是評價企業經營者業績的標準。甚至可以說,實現國有資產增值最大化是國有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國有資產保值為投資者及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有關方面進行經營決策提供相關、可靠和有用的財務信息。企業資產的保全和增值直接反映企業的資本規模、生產能力以及企業的經營損益和創利能力,是各有關方面經濟決策者的重要依據;有利于企業正確計算損益,合理分配利潤,避免虛盈實虧、資產流失、侵吞資本的“短期行為”的產生。
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質上是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的問題。國有經濟的鞏固與發展隨著股份經濟的發展已難以從企業數量上衡量;同時,要看國有資本的規模有多大。因為國有資產除了通過國有獨資公司運營之外,還可以通過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即與非國有資產聯營的方式來經營。在這種情況下,評價和衡量國有資產的規模和發展必然也只能通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來實現。
三、如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一)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使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1、依法進行產權改革,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應從企業實際出發,研究制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辦法。建立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將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職能從各個經濟部門中徹底分離出來,交給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把國有資產進行分類管理,即對國家投入到社會基礎設施、社會服務領域的資產,按國家制定的不同法規,分別進行不同的管理。前者不以盈利為目的,主要是營造良好的市場條件,為實現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服務;后者則追求利潤最大化。這樣分類有利于調動資產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其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既定目標,在宏觀上取得好的效果。
2、建立科學的、合理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強化監督機制。國有資產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要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專項制度,完善保值增值和利潤指標考核體系。要從法制上強化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約束機制。首先,企業要經常對比分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落實情況;其次,企業主管部門作為監督機構,應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其監督范圍內的企業實施考核監督;再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對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壞、流失,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
(二)規范和完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體系。我國產權交易市場歷經十余年的發展,絕大部分省份都建立了省一級的產權交易機構。但除了上海等部分省市外,不少省市都沒有建立真正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是,迅速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真正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并規范產權交易市場體系中各個關系者的職責,為產權交易確定規則。真正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應該包括三個級次的產權關系者,具體為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部門(一般是國資委)、產權交易市場的組織者(通常為產權交易中心)、產權交易市場的參與者(產權經紀機構)。在整個產權交易市場體系中,第一級負責制定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制定產權交易規則,對產權交易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審批各種規章制度、資質等;第二級負責組織產權交易,為產權交易提供交易環境、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憑證等服務;第三級是以會員形式加入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的,是接受交易委托方委托、企業產權交易和轉讓的組織。只有普遍建立了真正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才能對產權交易進行有效監管,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杜絕違法交易等現象發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需要財政的協調配合
1、必須盤活現有不良國有資產。為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一掛牌,就著手盤活國有資產的工作,這是一項在非正常情況下的非常繁重的任務。因為在正常情況下,絕大部分國有資產應當在良好的外部環境下,合理地配置于國民經濟的相關部門,通過運營保值增值,并對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起宏觀調控作用。而我國現在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的時期,國有資產管理面臨的體制目前還沒有真正解決,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資產質量不夠高、運營效率低、產權轉讓不盡規范、資產流失比較嚴重等問題。所以,國資委只有首先盤活現存的國有資產,才能進入正常的運行狀態。
本案例中,張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概念。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設立的罪名。
私分國有資產行為,在新刑法頒布之前,有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有的以貪污罪論處,還有的在"法不責眾"的錯誤思想指導下沒有作為犯罪論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經濟成分日趨復雜。一些國有單位出于個人或者小集體的利益,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采取獎金、提成等各種方式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致使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實踐中,私分國有資產行為帶來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越來越明顯,已成為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經濟犯罪。這種以單位名義實施而使個人中飽私囊的行為,一般人數較多,數額大,造成國家財產流失極為嚴重,侵害了國家財產所有權,造成了一種"群眾性"的違法犯罪活動,是一種具有腐蝕性和破壞性的犯罪活動。另外,犯罪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職權、欺上瞞下的行為還嚴重地妨害國家機關和國有單位的正常活動。近年來,不斷有一些單位因犯本罪被司法機關查處,私分國有資產犯罪,開始成為一種應當引起人們警惕的嚴重經濟犯罪。新刑法增加了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目的在于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懲治單位侵吞國有資產的腐敗犯罪行為,保證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和國有單位的正常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特征與構成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除此之外的公司、企業等組織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是單位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只能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它的直接責任人員,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國有資產的目的。
私分國有資產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私分的對象必須是國有資產,如應當上繳的國家稅金、罰沒財物或國家專項撥款、補貼,國家給予國有公司、企業的生產性資金、固定資產等。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撥款形成的資產,通過單位負責人決定或者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將國有資產分給單位所有職工。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處罰。本罪是單位犯罪,但實行單罰制,即只處罰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也就是說對單位并不判處罰金。
三、正確區別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其他經濟犯罪行為的異同。
根據新《刑法》的規定和實踐中,在查處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時,應當作好以下幾項工作:
1、正確區別亂發財物和私分國有資產犯罪的界限。
亂發財物是指單位違反國家規定,超越權限,擅自提高和擴大工資、補貼標準及范圍,以獎金、津貼、補助等名義發放或變相發放現金、食品和生活用品等。其資金來源是單位合法占有的資金,數額較小;發放錢物的形式是在單位財務的賬面上發放,其性質屬于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私分國有資產,則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參考《人民檢察院立案標準》,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作為構成犯罪的起點,數額較小的不以犯罪論處)其性質屬于違反《刑法》的經濟犯罪行為。兩者之間最顯著的區別在于所發放的資金、物品的來源是否為國家所有,如為單位資金,即為違反財政紀律,不構成犯罪;如為國有資產,則構成私分國有資產。
2、正確區別共同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罪。
共同貪污是指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將國有財產分給個人或有關人員,而不是按照統一的分配方案公開分給本單位所有職工,少數人中飽私囊,將公共財產共同占為己有的行為。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單位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集體商議決定以各種名目將國有資產在本單位范圍內公開集體私分給所有職工。兩者之間犯罪主體不同――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單位內部少數人員之間共同決策,將公共財物共同占為己有。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主體則是單位,由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的,單位全體人員都能得到利益;其次,兩者之間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犯罪客體是公共財產,既包括國有資產,也包括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后者的犯罪客體僅為國有資產;最后,兩者的犯罪手段不同――前者通過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即所謂的“暗箱操作”,后者是以單位為名義,經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將國有財產分給單位全體人員或絕大多數人員,可謂“人人有份”。正因為如此,共同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兩罪都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3、正確區別私分國有資產罪與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款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它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客體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客體是國有資產,包括單位在經銷活動過程中收取的手續費、回扣或者其他物品、單位應當上繳的經營利潤、其他收入等;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行政執法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收繳的各種財物。兩者之間存在相似之處,又有顯著區別。
應當注意的是,無論是共同貪污,或是私分國有資產,還是私分罰沒財物,都嚴重侵犯了其職責的廉潔性,是貪污腐化的最直接表現。實踐證明,犯有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單位往往也存在共同貪污的犯罪行為。
當前,我國面臨反腐敗的嚴峻形勢,建立相應的預防性法律,進一步完善行政法規,對于強化國家行政管理職能,提高效率,減少漏洞,防微杜漸,保證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合法性,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國家權力機關應當加快行政立法的步伐,改變行政法規立法只重懲罰、不重預防,以政策性文件代替立法的傾向,既注重打擊也注重預防,盡快完善行政法規,把國家文件性的規定變為行政立法,用法律約束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從根本上解決"國家規定" 互不統一、互相矛盾、交叉打架的問題,從而為正確執法奠定基礎。隨著我國法律建設的不斷完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許多方面和領域都已逐步納入法制軌道,犯罪防范工作也正在朝著規范化、法制化的方向發展,預防犯罪立法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全球經濟發展一體化的迫切需要。在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日益增多的新形勢下,如果沒有健全的犯罪預防和犯罪控制的法律制度,要想從根本上減少和控制此類犯罪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國家權力機關應盡快著手犯罪防范方面的專項立法,如公民舉報法、監督法等,將私分國有資產犯罪防范工作納入法制建設的軌道。
參考資料:
1、《新刑法案例釋解》 趙家琛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年3月出版
2、《刑法分則》第396條
3、《中國新刑法418個罪名例解》 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