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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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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轉讓合同

      商標轉讓合同范文第1篇

      商標轉讓合同范文一注冊商標轉讓方:(甲方) 注冊商標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注冊商標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國別: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注冊商標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在本合同簽訂之前,該商標曾與××××簽訂過非獨占(或獨占)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商標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原與××××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轉由受讓方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所有權轉讓事宜由轉讓方通知××××。

      七、注冊商標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注冊商標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

      九、注冊商標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注冊商標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注冊商標轉讓的期限為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注冊商標。

      十、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或乙方)在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___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注冊商標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制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法、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各單。

      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并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漏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注冊商標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的權限計算共____萬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時間: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訪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轉讓方:(章) 受讓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日期:年 月 日 合同簽訂日期:年 月 日

      商標轉讓合同范文二商標權轉讓方:

      (甲方)

      商標權受讓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1、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第[ ]類。

      2、具體商品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

      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 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配方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生產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還應提供配方說明書、配料表、投料時間表,購買原輔料的客戶名單。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雙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雙方提供的相關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共 萬元;

      2.付款方式、時間:乙方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支付。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按合同總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應按本合同總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同時歸還商標權。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合同簽訂地點:

      轉讓方:

      受讓方:

      身份證地址:

      身份證地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商標轉讓合同范文三轉讓方:

      受讓方:

      經轉讓方、受讓方雙方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__

      二、商標圖樣:____。

      三、商標注冊號: ;國別: 中國 。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20xx 年 7月 13日前半年內續展。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第25類 具體商品:1、服裝2、領帶3、T恤4、帽5、襯衫6、鞋 商品截止

      六、轉讓方的保證

      1.轉讓方保證該權利無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許可他人使用或作為抵押。

      2.轉讓方保證在國際分類第 25 類以及在其他類別的與第 25 類有關商品類似的商品上,轉讓方沒有任何與該權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標獲得注冊或提出申請注冊。

      3.轉讓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后,將不以任何方式謀求對該權利或與其類似的商標的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在內的任何權益,且上述所有權利均將由受讓方行使。

      4.轉讓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簽署該權利的商標專用權的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書,并同時將該商標商標注冊證正本交受讓方或受讓方的人。

      5.如果該商標轉讓申請被商標局駁回,轉讓方應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標轉讓費用。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中國 。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受讓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制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并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十二、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三、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的權限計算共 無償轉讓 。

      2.付款方式:_______無_________。

      3.付款時間:________無_________。

      十四、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規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的,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十六、聲明及保證

      轉讓方:

      1.轉讓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轉讓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轉讓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轉讓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轉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受讓方:

      1.受讓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讓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受讓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受讓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七、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5_年。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30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十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中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2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二十一、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2__年,本合同正本一式__2_份,雙方各執__1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1__份,送_商標局_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商標轉讓合同范文第2篇

      商標權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_____ ________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 國別:__________________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_____________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在本合同簽訂前,該商標曾與 簽訂過非獨占(或獨占)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商標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原與 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轉由受讓方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所有權轉讓事宜由轉讓方通告 方。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_____________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___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制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 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并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的權限計算共___萬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時間: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 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規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 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的,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3. 其他:__

      ----------------------------------------------------------------------------------。

      十七、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深圳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轉讓方:(章) __________受讓方:(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電 話: __________電 話:__________

      傳 真: __________傳 真: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

      銀行帳號: _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

      商標轉讓合同范文第3篇

      原告:鈺冠(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科仁實業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萊德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原告鈺冠(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1日簽訂商標轉讓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轉讓“克萊爾”圖文商標。雙方合同簽訂后,被告又與第三人簽訂了針對涉案商標的轉讓合同,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將涉案商標轉讓至原告名下。

      被告上海科仁實業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的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合同約定需要進行轉讓聲明公證,因原告未辦理公證,故合同尚未生效。鑒于第三人已向其支付轉讓費,愿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第三人上海萊德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述稱,被告與第三人于2009年11月4日簽訂商標轉讓合同,涉案商標已向商標局申請變更登記。被告與第三人的合同簽訂、履行均先,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將涉案商標轉讓至第三人名下。

      經審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9年7月23日,經營范圍為“化妝品、工藝品(文物除外)、服裝服飾的批發、進出口、傭金(拍賣除外),并提供相關的配套服務”。被告系第1504289號“克萊爾”圖文商標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包括“口紅、化妝品、防皺霜、香水、指甲油、增白霜、化妝筆、美容面膜、眼影膏、胭脂”。第三人成立于2003年1月10日,經營范圍為“商務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除舉辦展覽展示會)、商場調研策劃、企業形象策劃。”

      2009年11月11日,原、被告簽訂《商標轉讓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其擁有的涉案商標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5萬元,轉讓程序中發生的轉讓費和費用由原告負責,任何一方違約應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其中,第3.3條載明“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出讓方交付同意轉讓‘轉讓商標’,并于聲明公證的當日受讓人向出讓人以銀行本票方式支付商標‘轉讓價格’,即人民幣十五萬元”,第3.4條載明“出讓方交付同意轉讓‘轉讓商標’聲明公證的當日將商標注冊證原件交付給受讓人”,第3.5條載明“合同于三方當事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當日生效,如出讓人單方反悔不同意轉讓,則出讓人承擔雙倍返還受讓人支付

      的‘轉讓價格’,即人民幣三十萬元”,第4條載明“出讓人在此陳述并保證以其所知和了解,沒有任何其它人、企業在使用上述商標,并且出讓人之前也從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過任何協議、合同或給予任何許可、轉讓和進行過任何其它安排和交易從而使該第三方獲得使用上述商標的權利”。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約交付“轉讓商標”聲明公證,原告亦未支付轉讓費用。2010年7月30日,被告委托律師致函原告,稱因原、被告均未積極履行轉讓手續,導致合同未實際履行,合同自即日起解除。

      2009年11月30日,第三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

      日內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收據載明日期為2009年11月12日,交款單位為第三人,收款內容為商標轉讓定金,金額總計5萬元。

      此外,原告及第三人亦分別表示,堅持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對于因被告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另案主張。被告庭審中表示,愿意與第三人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在本案中不提出要求原告支付涉案商標轉讓款的反訴請求。

      【審判】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恪守履行。根據原、被告的合同約定,被告負有先行辦理有關公證的義務,而被告至今尚未辦理。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就同一標的物與原告和第三人分別簽訂轉讓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予以制止。

      鑒于被告仍是涉案商標的持有人,故涉案合同仍有繼續履行的可行性,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商標轉讓合同》,于法有據。本案中,第三人亦向法院提交了其與被告簽訂的《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并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對此,法院認為,被告就同一標的物與原告和第三人分別簽訂轉讓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予以制止。鑒于本案所涉標的物為特定的注冊商標,被告客觀上無法同時履行該兩份合同,法院將結合本案事實,綜合予以考量。首先,原、被告之間的合同訂立于2009年11月11日,被告提交的與第三人簽訂的《注冊商標轉讓合同》載明的訂立日期為2010年11月4日,被告辯稱日期系筆誤,實為2009年11月4日。雖第三人確曾于2009年11月30日以申請人名義提交了轉讓申請,但尚不能證明其合同簽訂于原、被告的合同之前,且收據載明的日期亦在《商標轉讓合同》記載日期之后,故被告的辯稱缺乏證據支撐。結合原、被告合同第4條中有關被告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轉讓協議的承諾,法院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間的轉讓合同簽訂在先。其次,本案所涉標的物系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基本功能就是為了區分商品或服務,以標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就本案而言,原告的經營范圍包含了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第三人的經營范圍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差較大。因此,相較而言,原告更具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意圖及可能性。涉案商標由原告受讓及使用可以更好地發揮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有利于鼓勵商標使用,激活商標資源。故被告應當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商標轉讓合同。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商標轉讓合同已無實際履行可能,第三人可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鑒于第三人明確表示另案主張,故本案不再予以處理。此外,由于被告明確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張商標轉讓費,故本案對此亦不予處理。據此,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涉案商標的商標注冊人變更手續;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被告及第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期間均予撤回,一審判決生效。

      【評析】

      一、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的效力與商標權屬的關系

      商標轉讓合同,是指出讓人將商標權屬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一定對價的合同。商標轉讓合同以商標為標的,本質上仍是一種買賣行為,以轉移商標權屬為目的,因此,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同樣適用于商標轉讓。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該條規定的含義非常明確,即注冊商標權屬的轉移自商標局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那么,商標轉讓合同的效力又應當如何界定,商標轉讓合同與商標權屬轉移之間的關系又如何呢?

      我國民法體系秉承了大陸法系的構造,對物權與債權的區分涇渭分明。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將以權利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合同的成立和作為合同標的物的權屬變動本身視為兩個既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的法律事實。物權變動是債權合同這一法律行為結合交付或登記行為這一民事法律事實構成的法律效果。從邏輯關系上出發,必須先有生效的債權合同,才會基于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此,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并不能在邏輯上推導出債權合同不發生效力的結論。我國《物權法》第14、15條就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具體至商標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合同與商標權的轉移亦分屬不同法律階段,商標轉讓合同的生效是商標權利實際發生轉移的前提,商標轉移是商標轉讓合同履行的結果。但是商標轉讓合同的生效商標轉讓合同與商標權的轉移亦分屬不同法律階段,商標轉讓合同的生效是商標權利實際發生轉移的前提,商標轉移是商標轉讓合同履行的結果。

      尚不足以直接導致商標權利的轉移,商標權利自商標局公告之日起轉移。同時,對商標轉讓合同效力的審查應根據合同效力審查的一般原則,從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三方面予以考察。如果合同符合前述三要件的要求,則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至于合同是否能夠實際得以履行,權利變動是否能夠順利發生,則在所不問。《商標法》對商標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并無特別規定,在雙方當事人另無約定的情況下,商標轉讓合同通常應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自成立時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分別與原告及第三人簽訂了兩份權利人故意隱瞞已與他人簽訂轉讓合同的事實而與在后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在后受讓人可以欺詐為由請求撤銷合同,但是否行使撤銷權,則依賴于在后受讓人的意思自治。若在先受讓人可以舉證證明出讓人與在后受讓人系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亦可以主張在后的商標轉讓合同無效。

      由于商標的唯一性,商標轉讓合同不可能全部得以履行,如果某一受讓人已經獲得商標局的公告,則商標所有權自公告之日起即轉移至該受讓人。根據物權優于債權原則,其他受讓人再無取得商標的可能,其只能依據合同向出讓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商標權尚未轉移,則商標轉讓合同的繼續履行尚有可能,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各受讓人依據各自的商標轉讓合同均享有請求出讓人繼續履行合同的債權請求權。依據債權平等原則,在先受讓人并無法定的優先權,故在多名受讓人均請求出讓人繼續履行合同,轉移商標所有權的情況下,法院不能簡單支持在先受讓人的履行請求,也不能單純考慮出讓人的意愿,而應依照“誠實信用”及“物盡其用”原則,綜合考慮合同簽訂的時間、合同履行的狀況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第一,從誠實信用原則來看。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言而有信、善意告知、不損害對方利益及權利義務公平合理。誠信原則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平衡器,故被稱為“帝王規則”,當事人誠信與否作出了正確的判斷。

      第二,從物盡其用原則來看。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涉案標的物系注冊商標。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將自己的商品與他人提供的同種或類似商品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記,其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來源。從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來看,首先是保護消費者可根據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以免受商業欺詐,其次是通過保護經營者的良好商業信譽,從而促使經營者努力改進商品質量或提高服務水平。因此,本著“物盡其用”的精神,如將商標直接用于商品或服務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有利于鼓勵商標使用,激活商標資源,并使商標的市場價值得到最有效的體現。以本案為例,原告的經營范圍涉及化妝品等,包括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依據債權平等原則,在先受讓人并無法定的優先權,故在多名受讓人均請求出讓人繼續履行合同,轉移商標所有權的情況下,法院不能簡單支持在先受讓人的履行請求,也不能單純考慮出讓人的意愿。

      商品類別,其受讓商標并直接使用于商品的目的明確;而第三人的經營范圍則限于商務咨詢、會務服務、商場調研策劃等領域,與涉案商標核定類別差異明顯,其受讓商標后直接將該商標使用于商品的可能性較小,只能將之束之高閣或另行轉讓牟利,難以發揮商標的識別作用。本案中,讓原告受讓商標可通過其市場經營充分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體現商標所蘊含的商譽,符合商標立法的價值取向。

      第三,從合同簽訂及履行來看。原、被告之間的合同訂立于2009年11月11日,根據合同第3.3條的約定,原告支付轉讓費的前提是被告向原告交付有關同意轉讓涉案商標聲明公證,故被告負有先行辦理有關公證的義務。雖然合同未就被告交付聲明公證的期限予以約定,但被告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被告至訴訟時尚未向原告履行上述合同義務,顯已超出合理期限,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被告之間的合同尚未履行的原因可歸咎于被告。再反觀被告提交的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注冊商標轉讓合同》,該合同上載明的訂立日期為2010年11月4日,被告辯稱日期系筆誤,實為2009年11月4日。商標定金收據載明日期則為2009年11月12日,即原告、被告簽訂合同的第二天。庭審中,法官結合生活常識和自由心證,認為被告的此種辯解有諸多存疑,首先,錯寫將來日期的筆誤很少見,且基于商業習慣,企業間以現金方式交易,且不開具發票的經濟往來方式亦不多見。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可能性,雖第三人確曾于2009年11月30日以申請人名義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轉讓申請,但尚不能證明其合同簽訂于原、被告的合同之前,且收據載明的日期亦在《商標轉讓合同》記載日期之后,商標局也在訴訟中駁回了第三人的轉讓申請。綜合考慮前述諸多因素,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繼續履行與原告之間的商標轉讓合同。至于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商標轉讓合同,鑒于合同已無實際履行之可能,第三人當然得以另案主張被告的違約責任,其合法權益亦可得以保護。

      煤熱解的專利現狀與發展趨勢

      我國煤炭資源豐富,已探明儲量為10242Gt。目前,煤占我國全部能源消耗的67.2 %,遠高于世界平均26.2 %的水平。預計在未來煤在惰性氣氛下加熱,制取半焦、煤氣、焦油等產品。與氣化或液化過程相比,煤熱解具有工藝過程簡單,加工條件溫和,投資少,生產成本低等優勢。對煤熱解的研究始于19世紀,當時主要用于制取燈油和蠟。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建立了大型低溫干餾工廠,用褐煤為原料生產低溫煤焦油,再高壓加氫制取汽油和柴油。20世紀60年代前是煤熱解研究迅速發展并取得輝煌成就的時期。煤的干餾、加氫干餾等技術的出現使得固體煤轉化為液態熱解物并從中提取高價值化學品成為現實。60—80年代,由于石油和天然氣的大量開發與應用,煤熱解的研究處于相對低落階段。隨著70年代石油危機的出現和石油、天然氣將會在未來幾十年后面臨枯竭的現實,人們對煤的利用觀念發生了改變,更加注重對煤的深層次開發與高統計煤熱解專利技術,分析煤熱解技術領域的研究水平和專利申請現狀,以期對相關單位和讀者有所借鑒。

      筆者選擇歐洲專利局EPOQUE檢索系統中的EPODOC和WPI數據庫和中國專利局CPRS檢索系統(CNPAT數據庫)中進行檢索,檢索的時間范圍是1987.1.1—2012.9.29。

      世界范圍內專利申請發展狀況

      國外煤熱解專利申請的趨勢與世界范圍內專利申請趨勢大致相同,中間有兩次申請量高峰,分別出現在1992年(11件)和2000年(12件),2006年后又出現平穩增長;相比之下,國內申請在2006年之前一直處于低申請產”列為重點領域及優先主題,促進了國內企業進行煤熱解技術開發的熱情,使得申請量有了急速的增長。

      煤熱解中國專利申請分析為了研究國內煤熱解領域專利技術的發展狀況,筆者對該領域中國專利申請的地域分布和主要申請人專利申請狀況進行了統計,如圖3和表1所示。

      在煤熱解領域的國內專利申請中,申請量排在前三位的省市分別是北京(46%)、山西(18%)和陜西(13%),這三個省市的申請量占了全部國內申請量的77%,是國內煤熱解技術研發的主要區域。北京市集中了國內研發力量強大的企業、研究所以及高校,而山西和陜西兩省具國外煤熱解專利申請的趨勢與世界范圍內專利申請趨勢大致相同,中間有兩次申請量高峰,分別出現在1992年(11件)和2000年(12件)。

      有豐富的煤炭資源,使得這三個省市成為國內煤熱解技術研發的領軍者。

      表1給出了國內煤熱解領域的主要申請人,神華集團的專利申請量遙遙領先,雖然其成立時間較一些研究所如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要晚,但神華集團對煤熱解領域技術開發的熱情很高,也更加注重該領域的專利戰略。盡管如此,各研究所仍是該領域的主要研發力量,排名在前11位的申請人有4個是研究所。值得注意的是民營企業在該領域異軍突起,不同于其它領域的個人申請,在煤熱解領域的個人申請背后多依托有公司,具有自己的科研力量,并且也具備較強的專利保護意識方面。

      國內代表性企業發展狀況分析

      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國內煤熱解領域專利申請量最多的申請人,但其第一件煤熱解專利申請出現在2005年(見表2),2010年起,申請量開始有了急速增長,2011年仍持續該增長趨勢,可見該公司在煤熱解領域投入了較大的技術力量。神華集團早期技術集中于氣化爐設備的技術開發和改進,2010和2011年集中于氣化爐燒嘴和氣化噴嘴的技術開發,研發的技術主題逐漸細化。

      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是國內較早開始進行煤熱解技術開發的研究所,該所的專利申請量年度分布比較平均,從各年申請的技術主題上可看出,煤炭科學研究總院的研究主題也一直在氣化爐的技術改進上。

      在所有的專利申請中,因費用終止專利權的比例高達30.65%,即,在所有授權的專利申請中,約1/3的授權的申請的專利權因費用終止。

      國內專利申請有效專利分析

      圖4顯示了我國國內申請人的專利申請的法律狀態。可以看出,高達93.44%的專利申請得到

      一部分專利無法在短期內被轉化成實際生產力,專利權人無法從中獲益并維持專利權,因而被放棄,如何提高專利的生產力轉化是國內申請人需要解決的問題。

      結語

      商標轉讓合同范文第4篇

      本案中,對于乙公司在商標轉讓公告前是否屬于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利害關系人”以及相同或類似商品的認定標準和實際操作等問題,筆者認為有探討的必要。

      一、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簽訂后至轉讓公告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受讓人是否具備單獨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時,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中的利害關系人系指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對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這類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已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未對注冊商標受讓人在轉讓合同公告前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界定。那么受讓人在這一特殊時段的主體性質就值得研究。

      第一,公告前的權利性質。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依據該條法律規定,核準公告是受讓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必要形式要件,是商標行政部門對權利人權利的確認和公示,其本身并不創設權利。這與合同法、專利法中的“批準”、“登記”手續為合同生效要件之規定有顯著的區別。商標法規定對轉讓注冊商標進行的公告,并不是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說,轉讓合同只要沒有法定無效原因,商標轉讓合同自成立時即生效。核準公告的目的不在于由商標行政部門賦予受讓人商標專用權,而在于為防止商標流轉過程中出現權利主體混亂的現象,進行必要的公示和澄清。商標注冊人轉讓商標是行使商標專用權中的處分權,該處分權的行使無須征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完全屬于私權利的范疇,只要轉讓人與受讓人基于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達成轉讓協議,就應當認可協議的效力。那么商標受讓人之權利可能處于三種情況:一是與商標注冊人共同同時使用;二是公告前由轉讓人單獨使用;三是公告前由受讓人單獨使用。由此可見,這種權利并沒有通過一定的法律途徑被確定為專有。

      第二,公告前商標受讓人的法律地位。受讓人基于轉讓合同,在履行完支付商標轉讓費用等合同約定義務后,即可能取得對轉讓商標的使用、收益等權利。這就使受讓人與轉讓商標形成事實和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轉讓合同是受讓人據以成為新的商標注冊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也是受讓人得以行使商標使用權乃至商標專用權的基礎。轉讓合同的性質與內容顯然已涵蓋并超過了商標使用許可法律關系。核準公告前的受讓人與獨占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或排他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有類似之處。這種類似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如果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不能繼續使用該商標,那么受讓人就取得了合同簽訂后至核準公告前這一時段內對該商標享有的惟一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受讓人享有的權利內容與獨占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的權利內容相類似,受讓人據此應當成為商標法中所指的利害關系人,有權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自己名義單獨提起訴訟,而無須取得轉讓人的同意或授權。其二,如果轉讓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轉讓人的前述義務,基于轉讓人系商標注冊人,依法仍享有核準公告前在核定的商品類別上繼續使用該轉讓商標的權利,那么受讓人依約取得了合同簽訂后至核準公告前這一時段,除轉讓人(即商標注冊人)之外的對該轉讓商標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此時的受讓人享有的權利內容與排他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的權利內容同樣構成相類似。基于前述同樣的理由,商標受讓人在核準公告前應當視為商標法中所指的利害關系人,其有權選擇與轉讓人一道共同訴訟,也可以在轉讓人明示放棄訴訟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三,如何確定本案乙公司的主體資格。筆者認為,乙公司與甲公司達成商標轉讓協議時,即被允許使用“貴妃”商標,雙方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的內容與性質已涵蓋并超過了商標使用許可法律關系。乙公司由此取得“貴妃”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成為了利害關系人。乙公司在轉讓公告前,雖未取得商標專用權,但其在甲公司的明確授權下,以自己名義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故乙公司系本案的適格主體。

      綜上,商標法雖規定經核準公告后才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主體變更的法律效力,但商標法并未將之作為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這往往導致轉讓合同簽訂后至核準公告前這一時段內,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形成事實和法律上的缺陷。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向商標行政部門提出轉讓申請后,何時能夠予以核準公告已不在其控制之中。而實踐中,有的商標注冊人在簽訂轉讓合同、收取轉讓費用后,往往怠于行使打擊侵權行為的權利,從而使受讓人的相關權利受到損害。大量的侵權仿冒者往往以“受讓人不是利害關系人和權利人”為由,利用商標保護的這一真空,大肆進行侵權。針對這些客觀存在的侵權事實,筆者認為確立轉讓公告前受讓人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商標轉讓合同范文第5篇

      根據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轉讓注冊商標名稱及類別: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甲方(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注冊商標的唯一權利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二、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將該注冊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達到權限計算共________萬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時間: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銀行賬號:

      合同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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