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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型集體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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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型集體宿舍

      租賃型集體宿舍范文第1篇

      杭州公共租賃房發展現狀

      杭州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上一直走在全國前列。自2004年起,杭州市政府積極探索和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提出重點解決“夾心層”群體階段性、過渡性住房困難。2011年《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杭政辦〔2011〕20號)和《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政策文件的相繼出臺,為公共租賃房建設、配租和管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以“住有所居”為目標,逐步建立健全的由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拆遷安置房、危改房等多層次保障方式組成的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體系。截至2012年底,杭州市、區兩級累計開工建設公共租賃住房300余萬平方米。其中,第一個集中建設的田園地塊公共租賃房項目,將于2013年6月交付使用。杭州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不斷改善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更加有利推動了東方品質之城的建設。

      公共租賃房室內空間功能設計基本原則

      公共租賃房是為解決城鎮中既買不起經濟適用房,又不夠廉租房條件的“夾心層”群體提供的過渡性住房類型。2010年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中明文規定: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房,單套面積嚴格控制在60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嚴格按照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其中,設計戶型應以中小套型為主,即控制在30~50左右,適當配置大套型,即控制在60以下,單居套型可參照《宿舍建筑規范》JGJ 36-2005進行設計。在此前提下如何更好的滿足住戶需求,改善居住質量,增添人文關懷,是設計師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1. 經濟性原則

      公共租賃房面積標準嚴格控制在60以下,在面積相對較小的情況下,應做到空間的緊湊實用以及合理精細化設計。將總面積進行合理分配,在滿足功能使用的前提下,擠去沒有明確用途的泡沫空間,減少戶內交通面積,使功能分區明確而適宜,提高使用率。

      2. 靈活性和適應性原則

      一方面,公共租賃房的住戶并不是長期固定不變的;另一方面,在長期使用過程中,隨著家庭結構和生活習慣的變化需要對其進行簡單的裝修和改造。利用靈活的分割方式,如帷幔、折疊式隔斷、靈活隔板等,實現空間“隔而不斷”的最大化利用,以適應不同的功能需求。

      3. 標準化原則

      公共租賃房是一種由政府主導建設的小面積住房類型,戶型結構較單一。所以,有利于推行標準化和模數化的設計。同時,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產品來提高住宅建設質量,提升性能,提高資源利用率。

      合理舒適的功能空間

      公共租賃房的功能雖簡單,但是卻不能隨意混淆,做到各功能區緊湊而清晰,一般歸納為三大分區:公私分區、動靜分區和潔污分區。根據空間使用性質、對象和時間的不同進行合理排布。如何更好的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滿足各功能區的使用需求,是住戶獲得舒適性居住空間的基本條件,也是室內空間得到充分利用的有效方法。

      公共租賃住房性能設計要求

      良好的采光和自然通風能夠為人們呼吸提供新鮮空氣,并帶走室內的熱量和水分,降低室內氣溫和相對濕度。

      1.采光要求

      每套住宅中至少要有一個居住空間能夠獲得冬季日照。應嚴格按照住宅采光標準進行設計。起居室、臥室、書房、廚房的窗地面積比控制在1/7,明衛生間和過廳控制在1/10。

      房間開窗寬度應滿足:起居室(陽臺門洞)≥ 2.7m, 主臥室≥ 1.8~2.1m,次臥室控制在1.5m左右。

      2. 通風要求

      如何組織自然通風是防熱設計的重要一環,也是改善室內熱環境的重要手段。室內應做到無通風死角,通風開口面積不小于地面面積的5%。同時,也可適當采用新型戶式通風設備保障室內空氣流暢。

      結 語

      租賃型集體宿舍范文第2篇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單位租賃房;設計標準;

      中圖分類號:S611 文獻標識碼: A

      單位租賃房是指本市企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主體、高校、部隊及其他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或者以舊建筑改建,提供給本單位職工短期租住的職工宿舍,包括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主要定向提供給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內員工租住的市場化租賃宿舍。

      單位建設的租賃房一般用于滿足大型單位或產業園區職工家庭、高層管理人員、引進技術人才等多元居住需求,產權必須是大產權,不能化小為單元住宅產權,這就意味著其不能買賣,但可以向租憑市場供應,但是供應的對象也是要符合公租房的申請對象。

      單位租賃房的設計,根據上海市《關于單位租賃房建設和使用管理的試行意見 》必須滿足《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及其他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有關建筑標準規范規定。主要的適用規范為《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設計導則(單位租賃住房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

      結合筆者本人的設計體驗,以上海鐵路局新龍華單位租賃房項目為例對其建筑設計的要點,以及單位租賃房和普通商品住宅在設計標準上的不同點,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總平面設計

      1、建筑朝向

      住宅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或接近南北向。但現實情況是有很多用地的朝向并不是南北向的,建筑布局是順應用地走向還是保證建筑朝向,這是建筑布局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本項目的用地分為四個地塊,基本呈長方形,地塊的整體朝向為為南偏東39.6度。這個角度在節能上屬于東西向,由于用地緊張,容積率較高,設計最終采取了沿道路周邊的建筑盡量順應道路,組團中間盡量南北向的方式布局。

      2、建筑間距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規劃部門在建筑間距上嚴格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四章的要求進行了控制。項目有部分南北向沿街商業,和高層住宅容易形成垂直關系,間距要求比較高,需滿足20米,設計之初容易疏忽。

      3、日照標準

      《導則》3.0.2條:租賃房“高層成套小戶型住宅應保證90%以上的套型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有效日照時間不小于1h。”這個規定比普通商品住宅的日照標準有所降低:一是取消了連續日照的要求;二是允許少量的(10%)的住宅日照標準低于冬至日1小時。這個標準的設定,一方面考慮了上海地少人多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也考慮了租賃房具有過渡性的特點。

      在項目設計中,日照復核部門提出每幢樓小于1小時的戶數不大于10%的要求,這對總圖的布局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有利于總體布局的均好性,避免局部樓棟日照條件太差。

      4、停車配比

      《導則》3.0.3條:規定了成套小戶型住宅停車配置指標,其中機動車停車位外形環線內的按照0.3輛/套,外環線外的按照0.4輛/套。該標準考慮到了租賃房的特點,要求有所降低。

      而普通商品房,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57條要求:中心城區的機動車配比0.6輛/戶,郊區停車率應高于中心地區20%,即0.72輛/戶。可見租賃房的停車配比要求基本為普通商品房要求的一半。

      雖然項目位于外環線內,但是考慮到小汽車越來越普及的實際情況,把停車配比提高到了0.4/戶的標準。由于項目戶數較多,共提供了1639個機動車位,整個基地基本滿鋪建設地下車庫。

      5、周邊環境

      由于單位租賃房土地性質、權屬、周邊環境與普通商品住宅的用地有區別,設計應充分了解基地現狀條件,通過合理設計、技術手段因地制宜的揚長避短.

      項目位于地鐵3號線石龍路站北側,上海鐵路局新龍華編組站的南側,交通比較便利,但是也帶來了噪聲影響、環境污染等問題。項目需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并根據其要求,通過相關的技術手段較少周邊不利因素對居住區的影響。

      6、公建配套

      中心城區內的公共租賃房項目的公建配套的規模可以結合周邊配套條件,利用已有設施,其他地區的公建配套應按照《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DGJ08-55執行。

      本項目位于原鐵路貨場用地,周邊配套條件較差,大部分需要新建。設計根據標準要求設置了幼兒園、商業、居委會及活動室、衛生服務站、菜市場、物業管理用房、配電站、公共廁所、環衛道班房、垃圾房、煤氣調壓站等共19892.7平米,占地上總建筑面積的7.2%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在進行強電設計時,按照《導則》7.3.4標準:每套的基本配置應按套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低于50W的標準設計。一般保障房面積均不大于80平米,設計初期取值 4KW/戶為標準考慮總體用電負荷。電力部門在實際審批時,提出了異議,認為應該按照普通商品住宅的要求,即8KW/戶為標準進行設計,預留出相應的變配電用房。筆者認為這個標準的提高符合實際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二、建筑設計

      1、住宅公共空間設計

      公共租賃房的建筑面積較小,需要通過合理的房型設計提高住戶的舒適性,尤其是公共空間面積不能過大,同時又要滿足規范保證安全。

      由于本項目均為大于12層的通廊式住宅,每幢樓設置了兩個防煙樓梯間和一個消防電梯。考慮實際使用的情況,每個防煙樓梯間的前室均采用了敞廊的形式,有利于減少面積。同時根據《上海市住宅設計標準》第5.2.5條要求消防電梯應能每層停靠,在地下兩層的自行車庫內,消防電梯也進行了停靠,并考慮了防排煙的措施。

      考慮到項目的機動車需求較大和結構設計的合理性,主樓下方設計了兩層自行車庫。并在非人防區的樓棟設計了下沉庭院實現自然采光通風,提高地下自行車庫的舒適性。

      而地上為防煙樓梯間時,地下室的樓梯間性質依然為防煙樓梯間,根據《上海市住宅設計標準》第5.1.9條規定前室可不用設置機械加壓送風裝置。

      2、住宅套型設計

      單位租賃住房在一個項目中的房型種類不宜過多,應選用標準化、模數化產品設計,以達到經濟、高效,有利于住宅產業化發展。項目雖然有3622戶,但是戶型只有5種,拼接方式只有4種。

      由于公租房的成套小戶型住宅是以滿足家庭過渡性、階段性基本居住要求為目的,套型建筑面積受控,所以在套型設計時,其使用空間的面積要求較小,如廚房和衛生間均為不小于3.0平米;小于普通商品房的廚房4-5.5平米,衛生間3.5平米的要求。其戶型設計允許采用臥室兼起居室的形式、就餐空間也可和過廳結合,這樣可以避免在不大的套型建筑面積下,把空間劃得過于瑣碎,從而提高面積使用效率。

      附圖1:一房型

      而通廊式住宅的優點是有利于多個小戶型住宅的空間組織,有利于南側居住空間的采光通風,減少日照自遮擋。但是也有廚房衛生間靠北側采光,一方面影響走道的通行感受,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廚、衛的通風和采光的要求。

      根據2010年《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陽臺建設要求和面積計算方法實施細則》 為避免居民入住后自行封閉陽臺行為,加強住宅小區建筑外立面管理,本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的陽臺應設計為封閉型陽臺。同時進深不大于1.8平米、面積不超過5平米的南陽臺可以不計入容積率。這個對房型設計有一定的好處。

      附圖2三房型

      3、節能設計

      單位租賃住房應合理選擇建筑的朝向、體形,控制窗墻比,增強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外門窗應達到規定的氣密性要求,并不應設置凸窗。同時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G/TJ08―205的規定實施高標準節能(65%)。應選擇耐久性高、施工較方便的墻體保溫材料,倡導結合裝修采用自保溫、內保溫的保溫形式。保溫構造的防火構造設計和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項目體形系數較大,基本采用了權衡綜合判斷的方法通過了節能計算。屋面采用約85厚的泡沫玻璃,外墻采用了30厚的TPS保溫板(K值取0.036),底面接觸空氣的架空樓板或外挑樓板和分戶墻、空調采暖與非空調采暖空間隔墻采用20厚無機保溫砂漿Ⅱ型。外窗采用多腔隔熱鋁合金型材中空玻璃(5+12A+5),K小于3.2。

      結語

      綜上所述,單位租賃住房的建筑設計從大的方面來說和一般商品住宅設計有著共同之處,但由于其作為過渡性居住產品的特殊性,與一般的商品住宅在設計標準和使用特點上有所不同。

      由于我國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和實踐的時間較短,相關的設計與研究的歷史也有限。因此在一些設計標準、實際控制尺度上并不成熟,某些降低標準是否能被住戶接受和理解,還未可知。

      因此作為國家戰略的保障房建設,我們應該注意如何保持在經濟性和實用性上的平衡。在實際設計和實際審批中,應該在不違反規范的基礎上,盡可能的提高標準,比如日照、配套戶型設計等。以提高保障房的使用便利性和實用性,使惠民工程真正得民心。

      參考文獻:

      1、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關于單位租賃房建設和使用管理的試行意見 》2009

      2、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設計導則(公共租賃住房篇)(試行)》.2011

      3、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等,《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陽臺建設要求和面積計算方法實施細則》2010

      4、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等,《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節能設計指導意見》,2014

      作者簡介:

      租賃型集體宿舍范文第3篇

      [關鍵詞]學生宿舍 隱私權 管理權 搜查 檢查

      [中圖分類號] G48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3)15-0147-04

      時常見到這樣的報道,高校管理人員在學生宿舍沒有當事學生也沒有事先告知的情況下,用學校留用的鑰匙直接開門進入學生宿舍,突擊檢查學生使用違禁電器情況或衛生狀況等,翻查學生物品,并將搜查到的大功率用電設備如電爐、熱水棒、電吹風、電熱毯沒收,有的還將違紀學生名單張榜公布。

      學生對學校的做法頗為不滿。他們認為自己已交住宿費,宿舍應視為學生的住宅,屬于個人私生活空間,未經允許進入宿舍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即使警察入室搜查,也要出示搜查證。而學校管理人員則認為,學校有對學生宿舍的管理權;學生住在學校提供的宿舍,必須遵守相關規定,服從學校管教;學校查宿舍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宿舍危險因素,維護學校正常秩序,保護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學生宿舍不是私宅,而是學校的財產;宿舍一般為幾個人共同居住,屬于公共場所,學校有關人員當然可以入室搜查。

      以上沖突的核心問題是學校是否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但深究起來則涉及如下問題:學校有無搜查學生宿舍的權力,宿舍是不是學生私生活空間,學校能否在沒有當事學生的情況下開門入室檢查,如何協調學校管理權與學生隱私權的關系,學校能否公布違紀學生名單。本文將圍繞上述問題,從三個方面進行探究。

      一、學生宿舍屬于學生的私人空間,其隱私權應受保護

      隱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開和干擾的私人秘密和私人生活安寧的狀況,大致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生活;二是個人信息;三是個人擁有的私人空間,包括住宅、儲物柜、書包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擾、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保護隱私權的愿望往往容易在一個能阻隔他人視野、能充分自主的空間里實現,因此住宅與隱私權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現在的問題是,學生宿舍是個人住宅嗎?

      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房屋。傳統的私人空間主要是指住宅,包括自己所有的房屋和租用的房屋。我國憲法第39條將住宅不受侵犯明確規定為一項基本人權。學生宿舍是學生日常起居的固定場所,是學生的私生活空間。學校向學生提供宿舍,并且根據宿舍的條件收取一定的費用。學校擁有宿舍的所有權,學生通過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盡管不一定有完整的房屋租賃合同文本)取得宿舍的居住權。從使用者的權利來看,既然已經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就應該享有應有的權利,其中就包括隱私權。

      有三種模糊認識需要澄清。第一種認識:學生宿舍一般有幾個學生合住,不應屬于私人空間性質的住宅,而應屬于公共場所。需澄清的是,認定住宅的標準不是居住的人數多寡。“住宅不論個體住宅還是集體住宅均受憲法的一體保護”。[1]宿舍雖是數人居住,但不應以數人形成的公共空間抹殺私人空間合理性的存在。第二種認識:學生繳納的住宿費并不是宿舍的全部費用,而是國家和學校給予了補貼,所以學生并沒有取得宿舍的住宅權。需澄清的是,國家和學校給予補貼并不影響學生取得使用權,不能因為學生未支付完全對價就否認學生獲得使用權,租賃他人的房屋居住并不是把房屋買下來,并非一定要有產權的房屋才能居住。第三種認識:學生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事關公共利益,不應將此認定為學生的隱私,學校有權獲知這些信息并加以干涉。學生宿舍發生火災的原因大多是學生違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引起的。所以,不應把宿舍認定為住宅,否則,學校將無法對學生宿舍進行有效的管理。需澄清的是,學生在宿舍違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確實不能簡單地將其歸于學生的隱私,但是,空間隱私是以占有和支配一定的空間為前提的,“特別是在當事人將自己置于一個與廣大公眾相對隔離的地點,并且他人能夠客觀地意識到當事人不被打擾的意愿時,這一確認的私人領域的條件往往即為成立”。[2]

      保護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護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也就是進一步保護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因此,住宅權是與公民的隱私權、財產權和休息權等權利密切相關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是這些自由權的自然延伸。“在現代社會,無論是個人自有的房屋,還是通過租用、借用等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屬于個人支配的財產范圍,對該財產的空間的支配,形成個人的隱私,侵入他人的財產,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間,從而侵犯了他人的隱私。”[3]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住宅權。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高校在行使宿舍管理權時必須保障學生隱私權

      法律賦予學校有對學生的管理權,我國《教育法》第28條和《高等教育法》第41條明確規定: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這一管理權力自然包含對住在宿舍的學生的管理權。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如教育部2005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49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但是,前文分析表明,學生宿舍屬于學生私人空間,應視為住宅,學生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對學生私人領域的非法侵入、搜查、窺視、監聽,對學生私人生活的非法干預等,均為侵犯學生隱私權的行為。隨著現代法治的推進和人們民主平等意識的覺醒,學生的權利得到肯定并不斷張揚,我們正處于一個走向權利的時代。學生可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學校基于維護正常的教育生活秩序,需要對學生的行為有一定的控制權力。學生的權利和學校的權力在教育管理實踐中難免發生摩擦和沖突。如果未能協調和平衡二者的關系,其結果不是損害學生的合法權利,就是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進而損害其他學生的權利。在探討如何協調學生權利和學校權力時,我們不能不接受這樣的觀點:“學生權利和學校管理權力都有其法律依據,不存在其中一個必然高出另外一個的優勢地位,二者之間始終存在一個平衡的問題,需要根據個案判斷。”[4]

      學校能不能對學生宿舍進行搜查?搜查是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依法進行檢查的一種強制性的偵查行為。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是這種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因此,只有特定的國家司法機關才有搜查權,而且搜查程序也有嚴格的規定。一般而言,學校管理人員不具備搜查權力。宿舍是學生的私人空間,學生對其有較大的隱私期待,不可由學校任意搜查,未告知或未經學生同意擅自進入學生宿舍搜查一般被認為是侵權行為。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第19條規定:“在安全管理和事故處理過程中,學校認為有必要搜查學生住處,須報請公安部門依法進行。”根據其語義,搜查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而非經公安部門同意后由學校單方執行或學校配合公安部門執行。

      那么,是不是絕對不允許學校管理人員進入學生宿舍搜查呢?回答是否定的。即使在美國這樣標榜特別尊重人權的國家,也不是一律否定學校的搜查。美國聯邦法院在“新澤西訴T.L.O”一案的判決中,首先肯定學生對隱私權的合法預期,學生的隱私不能隨意侵犯,同時意識到校方也有維護學校學習環境的合法需求,對搜查的有關規定可以有所變通。其認為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搜查就有合理性:1.學校官員應在事情之始就確實有學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2.學校官員必須能確定進一步的搜查是與一開始的判斷和證據直接相關的。否則就是非法的搜查。[5]此判決給我們的啟示是:不能一概而論、絕對禁止學校管理人員對學生寢室的搜查。基于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學校有關人員按照正當的程序、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日常的消防安全、衛生檢查應屬于合法范圍之內。在特定、緊急狀態下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突擊檢查或搜查似也無可厚非,這畢竟是權利沖突下合理的價值選擇,從根本上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學生的權利。遺憾的是,我國在這方面缺乏明確的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規定,使“搜查”因規定的模糊性和行為的隨意性而受到學生的非議和反感。

      為了避免刺激宿舍管理相對方,減少法律糾紛,筆者建議將“搜查”改為“檢查”。按《現代漢語詞典》,“檢查”的解釋是:為了發現問題而用心查看。“搜查”的解釋是:搜索檢查(犯罪嫌疑人或違禁的東西)。[6]從詞義上看,“搜查”包含“檢查”,搜查的對象主要是看不見的物品,重點在“搜索”這一動作。檢查的對象主要是看得見的物品,限于視覺“看”這一層面。“檢查”顯然沒有“搜查”的強度和幅度。另外,“搜查”是刑事法學的概念,涉嫌犯罪時應該搜查;“檢查”是行政法學的概念,大學是公共行政,當進行日常管理時應叫做檢查。將“搜查”改為“檢查”不僅體現在語言表達上,更多的應體現在具體行動中。校方不能因有宿舍檢查權就有恃無恐、肆意妄為,同樣必須尊重學生的隱私權,在維護校園秩序與尊重學生隱私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尤其應注意做到“六有”。

      第一,有告知程序。學校對宿舍的檢查應事先向當事學生說明檢查的理由和依據,有制度安排讓學生知曉例行檢查的時間、次數、內容。學生宿舍使用大功率電器一直是老大難問題,學校應明確大功率電器的定義。如電吹風、電熱毯是否屬于大功率電器,都應認真論證,明確告知。

      第二,有正當理由。進入學生宿舍檢查的目的必須是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預防惡性事件的發生,不能無任何理由就展開檢查。教育部、公安部的《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要求,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學校二級單位要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學生宿舍管理部門要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教育部在的《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中,也要求各高校在宿舍管理方面要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做到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和日常防范相結合。所以,校方定期進入學生宿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就有了政策依據和正當理由。

      第三,有相互監督。進入學生宿舍檢查,必須至少兩人參與,其中應有學生代表。對女生宿舍搜查時,一般應有女性管理人員參加。一般應有該宿舍學生在場,敲門并經學生許可才能進入學生宿舍檢查。

      第四,有適度界限。在實施檢查時強度應當適當,不得逾越合理范圍。一般來說,學生對其身體具有最高的隱私期待,管理人員不能對學生進行搜身;學生對私人箱包、儲物柜、抽屜、床鋪等方面的隱私期待雖有所降低,也不能由檢查人員隨意翻動學生的物品,不能借檢查之名行搜查之實。在檢查學生是否藏有違禁電器時,應當有學生本人在場,可請學生本人打開物品存放的箱包、儲物柜等,但學生如果拒絕,可對學生進行教育提醒,但不能強令學生為之。

      第五,有恰當方法。有的高校在檢查中發現違規電器后,往往采取沒收的辦法。但是,沒收財物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學校管理人員顯然不是適格主體,沒有沒收他人財物的權力。如果在檢查中發現違規電器,比較恰當的方法是,將其暫扣,代為妥善保管,同時出具物品清單并做好登記,以備學生日后取回。違規使用電器的學生的名單能否公布?“紀律處分決定可以公布,但公布的廣度、程度應有必要的限度。”[7]否則,就容易造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害。

      第六,有權利救濟。有權利必有救濟。要讓學生能真正的享有和行使權利,就必須有在權利被侵犯之后能得到救濟的機制。《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的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據此,如果在宿舍檢查中對學生作出影響學生權益的行為時,應該允許當事學生的陳述、申辯,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事項要讓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學校對學生行使這些權利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應當及時核實,合理的要予以采納。對侵犯學生隱私權等人身權的,學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三、學生的隱私權是可克減的權利

      任何權利都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權利,學生隱私權的保護也不是絕對的,而是有一定的界限或邊線的。因此,學生的隱私權就變為一種可克減的權利。“所謂克減,是指對權利的暫停、限制。克減的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必要條件,即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并經正式宣布;二是否定條件,即不得包括純粹基于各種理由的歧視。”[8]因此,一方面,學校管理者對學生的隱私應給予充分的理解,表示應有的尊重,提供必要的保護;另一方面,學校是學校正常秩序的維護者,代表學校公共利益,當學生的隱私涉及學校宿舍管理的公共利益時,學校的管理權具有優先性,學生的個人空間的隱私保護就不得不作一定程度的讓步與犧牲。同時,學生宿舍畢竟不同于家庭住宅,是一個有幾個學生合住的生活場所,一個人在宿舍內的一舉一動更易對他人造成影響,個人權利的行使更易與他人的權利發生沖突,因而宿舍住宅權與家庭的住宅權相比不得不受到更多的限制,其隱私權的保護也不能不受到一些抑制和削減。

      第一,學生享受隱私權的同時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每個人在享受權利時還負有尊重他人的義務,在履行義務時不能不對自己的權利享受有所克制。學生租用學校的宿舍,學生與學校構成了租賃關系。按照《合同法》第十三章有關租賃合同的規定,學生應當按照學校宿舍的相關管理規定使用宿舍,因違反規定而給學校帶來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合同法》第222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學生如因違規用電導致火災,造成學校和其他學生的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學生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后不得拒絕學校管理人員入室檢查。根據《合同法》和教育部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我們認為,學生在宿舍住居時必須做到:1.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的學習和休息;2.不得在宿舍內從事有傷風化或有違法律的活動;3.不得損壞或私自拆裝宿舍設備;4.不得私拉亂接電線或使用違禁電器;5.不得擅自處分自己對宿舍的租賃使用權,如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和未經允許留宿校外人員。如學生沒有做到以上幾點,學校有權進入宿舍檢查,并對學生的違規違紀行為予以制止,學生不得以保護私人空間的隱私為由進行抗辯。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學校管理人員進入學生宿舍不是為了檢查或搜查,而是了解學生情況、走訪或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學生應允許學校管理人員進入宿舍,而不能以“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為由完全排他性地拒絕校方行使權力,否則就是對權利的濫用和對受教育者身份的無知。

      第三,在特殊情況下校方可以進入學生宿舍搜查。第一,學生有違法違紀的重大嫌疑,如不入室搜查將造成更大的危害。需特別指出的是,學校如啟動搜查,必須事先有學生涉嫌違法違紀的合理懷疑,“學校的合理懷疑程度越高,搜查就越有必要,學校干預隱私權的正當性也越高。”[9]第二,緊急避險。如宿舍內發生火災、發現盜賊、有恐怖襲擊等,出現迫在眉睫的緊急或危險狀況,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即時危險,學校有關人員可不經學生允許而徑直進入搜查或采取其他適當的措施。以上兩種情況是對學生隱私權的合法限制,即使學生主張隱私權,高校也有抗辯事由,并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 參 考 文 獻 ]

      [1] 歐愛民,宋迎娟.住宅權憲法保障的類型化分析[J].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1):62.

      [2] 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齊曉琨譯.侵權行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4.

      [3] 王利民.人格權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600.

      [4] 申素平.教育法學:原理、規范與應用[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9:266.

      [5] 張維平,馬立武.美國教育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218-219.

      [6]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Z].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665,1298.

      [7] 劉穩豐.高校紀律處分決定:公開還是不公開?[J].高教探索,2011,(6):40.

      租賃型集體宿舍范文第4篇

      ***鄉是我縣勞務輸出大鄉,據統計約有15000人左右的青壯年勞動力在外務工,占全鄉青壯年總數的75%。主要分布在廣東省、海南省、湖南省、南寧市、區內其他市縣等地,大多從事第二、第三產業。

      一、農民工的住房現狀

      大量農民工進城,住房問題成了一個非常嚴峻的問題,多數農民工居住在簡陋的宿舍里,約占35%,另有30℅的農民工居住在缺乏廚衛設施的租房里,25%住在工作地點臨時搭建的工棚里,10%在城市里沒有住處,只能往返在城郊之間,只有極少部分住在親戚家中或自己買房。

      總體上呈現“大分散”、“小集中”的特點,一是零星分布在城區待改建的“城中村”或郊區違章搭建的“棚戶區”;二是以租賃房屋和寄住宿舍、公棚為主。這些地方環境條件欠佳,但地價相對便宜,居住成本低,且靠近工作地,相對比較方便。隨著農民工“常住化”,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租賃房屋居住,形成以房屋租賃方式為主導、以城鄉結合部為區位選擇的居住模式。大多數農民工不能與自己的配偶及子女一起生活,他們被迫與其他陌生人一起居住,而且住房面積小、設施簡陋、環境較差、缺乏安全保障。

      二、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存在的困難

      1、我國的“城鄉二元”體制制約。現行的制度中,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規定只適用于具有城市戶口的單位職工,并沒有把農民工包括在內。商品房的價格昂貴,農民工是城市的低收入者,根本無力企及,從而加劇了農民工“居無定所”的現狀。其根源是“城鄉二元”,特別是”城鄉二元”體制中的戶籍壁壘。

      2、現行政策和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明確農民工住房權益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在農民工住房問題日益突顯的情況下,政府對于農民工住房保障問題的關注度也日益提高,政策也較前一階段更為具體。各地也隨之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的配套政策。但是由于城市本地戶籍人口的住房保障問題尚未得到很好的解決,這些地方性的政策更多地停留在對農民工住房保障問題的探索層面,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的實際作用有限。

      3、用工單位無視農民工的住房問題 。在城市里,很多單位,尤其是建筑行業,了降低他們的成本,大多會雇傭農民工,他們之間大多沒有正規的勞動合同以及保障程序,沒有勞動合同就不會出現關于住房權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農民工搭建簡易窩棚、租住環境極差但便宜的房屋,甚至就在天橋洞下睡幾晚的情況。

      4、農民工自身對在城市有固定住房的渴求度不高。相當一部分農民工來到城市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勞動收入,對于住房問題,由于“二元”等諸多因素約束,大多認為在城里只要有個地方睡覺就行,很少有在城里有固定住房的想法。

      5、關注度不夠。社會、政府對農民工最基本的住房問題沒有給予重視,在決策上也沒有給農民工住房權問題一個明確的規定。

      三、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的意見

      1、公租房與經適房保障。針對外來務工者的收入水平,人居基本條件、不同人群結構需求,建設多種類型的具有保障性質的公寓,將外來務工者納入公租房、經適房范圍。放寬公租房申請標準,適當降低門檻,擴大公租房提供范圍。政府相關部門加大收購舊房或新建小戶型住房作為公租房房源。建立公租房個人信息檔案,做好本地區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難家庭情況的摸底調查,完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以便準確識別出住房弱勢群體,避免一些不符合條件的人鉆政策空子。

      2、將出租屋納入保障性住房規劃體系。現有保障性住房要逐漸對外來農民工開放。要承認出租屋對解決農民工居住問題的現實作用,制定出租屋建筑質量和安全標準,逐步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出租屋納入城鎮保障性住房規劃體系。通過規劃主動引導出租屋建設,做好相關服務,而不是一味禁止。

       3、允許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出租屋。政府不要限制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出租屋,要允許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劃自主建設公租屋。允許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政府統一規劃要求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設出租屋,政府在城市規劃中也要預留出租屋(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公租屋)的空間,對規劃在遠郊區縣建設的公租屋,政府要做好公共交通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4、政策和法律保障。2006年以來,國務院和各部委陸續出臺了多項《指導意見》強調要改善農民工居住房,各地也隨之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的配套政策。但這些政策更多地停留在對農民工住房保障問題的探索層面,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的實際作用有限。政府應在政策與法律方面給予更多的保障,使農民工住房問題有法可依。

      5.農民工的住房問題與老家住房情況緊密相連,農民工住房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城鄉統籌的土地制度與住房制度改革。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除了農民工的住房保障政策外,還離不開城鄉統籌的土地制度改革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農民工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雙重住房消費之間存在著較大的矛盾,絕大多數農民工在老家擁有自建房,而在流入地自有住房的比例卻很低,出現了“老家有房無人住、城里有人無房住”的不合理現象。一方面,農民工大部分時間生活在城里,收入來源也主要在流入地的城鎮;另一方面,打算在老家建房或買房的農民工較多,而計劃在流入地買房的較少。這種矛盾的解決有賴于以宅基地為核心的土地制度與住房制度的改革,如建立宅基地及農村住房的市場流通渠道等。

       

       

       

      租賃型集體宿舍范文第5篇

      一、共享經濟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論基礎

      堅持共享發展理念的本質要求,體現了以人為本、以人為發展中心的思想。人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主體,一切為了人的幸福,為了人自身的全面發展。實行共享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在于人。“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的獲得感,增強發展動力,增進人民團結,朝著共同富裕的方向前進。共享發展理念,注重的是經濟發展中的社會公平正義問題。住房社會保障是住房社會公平的真正體現,屬于共享經濟的重要內容。在人們的吃、穿、住、用、行消費中,住房消費是最大的開支,房租一般要占到家庭消費總額的三分之一左右。中高收入以上人群可以通過購買商品房、擁有產權房滿足自住需要,中等收入者一般只能租房入住,而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者連房租也負擔不起,必須由政府通過住房保障政策予以照顧,使其也能滿足基本的住房需求,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改善住房條件的應有成果。我國正面臨著實現第一個百年發展目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艱巨任務。俗話說:“小康不小康,關鍵看住房。”經過三十多年來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經有了很大提高,吃、穿、用等溫飽問題早已解決,消費結構向著“住得寬敞,行講便當”的方向發展。按照住房小康的標準,城鎮每戶家庭應擁有廚衛齊全、陽光充足、通風順暢、綠色環保的居住條件,達到人均一間房(15平方米)、戶均一套房的水平。住房水平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主要是中低收入以下者特別是農民工很難達標。因此,搞好住房社會保障,使之達標,便成為“十三五”規劃所要完成的一項重要任務。

      二、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必須正確處理好幾個關系

      根據共享經濟的要求,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必須正確處理四大關系。

      (一)正確處理住房商品性與住房社會性的關系

      從市場經濟的角度考察,住房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相統一的商品,必須通過商品交換即市場買賣才能進入居住消費領域。居民必須運用自己的收入購買或租賃住房(包括產權房和使用權房)。所以,商品性是住房的本質屬性。從生活需要的角度考察,住房是人們生活的必需品,“住有所居”是人們追求的目標之一,攸關社會公平與安定,因而其又具有社會性。這種社會性含有公共產品的成分,也就是社會有責任幫助那些住房困難者滿足基本的住房需求,實施住房社會保障,共享發展帶來的成果。可見,住房的社會性是共享經濟的重要依據。

      (二)正確處理住房的效率性與公平性的關系

      從經濟學的視角考察,住房消費是住房資源的配置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配置住房資源的效率高,三十多年來以住房商品化為核心的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了住宅建設突飛猛進的發展,城鄉居民的居住水平得到了極大提高,這個實踐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但是市場經濟配置住房資源也容易產生分化性和欠公平性的缺陷,拉大住房水平的差距。特別是中低收入、低收入者不但買不起房,而且連租房都有困難,因而政府必須實施住房保障制度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困難,以體現社會公平。必須明確,市場在住房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而住房保障則是彌補市場的缺陷和失靈,屬于政府宏觀調控中再分配的范疇。

      (三)正確處理住房的資產性和民生性的關系

      住房是價值量大的超耐用消費品,一套住宅價格達百萬甚至千萬,使用年限可達百年以上,因而住宅成為個人和家庭的重要資產,購買住宅既獲得了居住的使用價值,又是價值即資產的積累。目前居民的家庭財產中約50%以上是住房資產,以上海市為例,擁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以每平方米均價3萬元計算,其資產價值就達300萬元。所以,住宅的資產性十分明顯,購買住宅無論是自住還是用來出租都是一種投資行為。但是,從住房的使用價值考察,它畢竟是用于居住的,屬于人們生活的必需品,所以滿足居住需要是住房的本質屬性,它既是生存需要,又是享受需要,更是人自身全面發展的需要。社會主義的本質就是以人為本、實現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發展,因而不應過分強調住房的資產性,而應突出住房的民生性。

      (四)正確處理“住有所屋”和“住有所居”的關系

      “住有所屋”與“住有所居”二者僅一字之差,但“屋”和“居”有很大差別,“屋”指的是產權房,“居”專稿指的是租賃房。中國人有一種歷史傳統,就是一定要擁有房產權,現在農村中仍然保持著這樣的傳統,家家戶戶都要自己建房,不過是房屋好一點與差一點的區別,只有外來人口才租用農民多余的舊屋。農民是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土地不納入成本,建房所需建筑材料自己購買,房屋結構也比較簡單,人工自己來,再有親朋好友幫忙,只要請瓦、木匠師傅即可造房,所以其負擔的造房費用只及城市房價的幾十分之一,一般農戶都可負擔,不過是錢多造好一點、錢少造差一點而已。城市房價貴,主要貴在土地價格上,上海中等地段每平方米的土地成本價就在3萬元左右,加上建筑安裝費、管理費、稅費、利潤等,自然每平方米房價在4萬元以上,更不必說市中心地區了。所以,居民中約占20%的中低收入者望買房而不可及,只能租房入住。目前上海自有住房率即“住有所屋”者已占80%以上,其余只能是“住有所居”。住房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也就是保障“住有所居”,而決不可能是“住有所屋”。

      三、踐行共享經濟重在住房保障制度建設

      踐行共享經濟,必須積極推行保障性住房供給側改革和需求側改革,加快相應的制度建設。

      (一)大力推行保障性住房供給側改革

      住房社會保障供給側改革的總體思路是調整供給結構,根據不同收入層次供應不同類型的保障性住房。第一個層次是最低收入家庭。這類家庭往往是收入低、生活困難和住房困難的極度貧困戶,原本就是社會低保對象,連房租都付不起。鑒于其數量少、困難大,可以由政府房管部門和民政部門協同,直接提供免繳或減免房租的公共住房。第二個層次是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是城鎮居民中的弱勢群體,由于收入低,租不起商品住房,需要政府救助。為滿足這類群體的住房需求,政府應建立廉租房制度,采取實物配租或房租補貼的形式。這是住房保障的重點層次。第三個層次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較低,買不起價高的商品房,且目前已有產權房,主要困難是住房面積小,住得比較擁擠,要求改善住房條件,希望購買價廉的產權房。目前的共有產權房就是適應這部分家庭的要求而設置的。第四個層次是新參加工作或剛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包括單身和新結婚的小夫妻。這部分人中不少人收入不菲,但無房無積蓄,暫時買不起房,只能租房入住,但商品房租金高,難以承受。為此,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建一點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單身宿舍或集體宿舍,解決他們的住房專稿困難。第五個層次是城鎮化進程中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他們在農村有一定的住房,進城后無住所,因收入低,目前多數在城市邊緣地區租簡陋住所,無權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對這部分人可供應一些簡單的保障性出租住房。從上述五個層次住房保障情況看,保障性住房供給應少建共有產權房,多建公共租賃房,在公共租賃房中再根據收入層次設置不同檔次的租賃房,可考慮分為三檔:一是低檔低租金小面積廉租房;二是中檔二居室公共租賃房;三是三居室條件較好的公共租賃房。

      (二)保障性住房需求側改革

      以保障性住房供給側改革為主,并不否定需求側改革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需求,大體可分五大類:第一類是共有產權房需求。需求者主要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受到收入水平和人均住房面積限制,需求量為一個定數,其變化主要取決于享受標準的變動,放寬則需求量增加,收緊則需求量減少。由于住房保障主要保障居住權、享受住房使用權,而不是保障擁有住房產權。所以,今后共有產權房將逐步減少,事實上不少地區已取消共有產權房。第二類是公共租賃房需求。這類需求面廣量大,需求的層次也隨收入層次的不同而有較大區別。可分為高檔租賃房需求、中檔租賃房需求和低檔租賃房需求三類。第三類是廉租房需求。主要是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依賴政府住房補貼,需求者是住房社會保障的主要對象,約占城市總戶數的10%左右。第四類是農民工住房需求。目前不少農民夫婦帶孩子一起遷入城市居住,這類住房需求是大量的。他們一般都自找住所,多數住在城市居民多余房屋中,居住條件較差。第五類是老年人養老需求。這類需求屬于特殊群體需求,包括養老院、老年公寓和托老所等。目前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占總人口15.5%以上,上海市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占28.8%,已進入老齡社會。這類保障性住房需求還得上升。這五類需求中,需要特別關注的是三類,即青年中無房戶的需求、農民工無房戶的需求和老年人的養老住房需求。在需求側改革中,要繼續堅持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盡力滿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和自住性住房需求。目前不少城市存在大量空置住房賣不出去的狀況,又存在不少買不起房的無房或缺房戶,在這種極端矛盾的情況下,把積壓商品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變成共有產權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不失為化解積壓商品房的一條可行出路。

      (三)加快住房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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