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農村土地治理

      農村土地治理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農村土地治理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農村土地治理

      農村土地治理范文第1篇

      農村土地亂挖治理工作總體目標就是要做到“三嚴四到位”:要通過嚴禁嚴管嚴查(嚴禁侵占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公路紅線、行洪河道、公益林等,嚴管侵占林地、道路、水土保持地及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嚴查一切土地亂挖行為),杜絕非法“挖山(田)筑塘、挖山取土、切坡建廠、挖路挖渠搭棚建房、毀林毀地采石采礦”等土地亂挖亂象,維護__秀美山水形象;對出現的土地亂挖行為要查處到位、追責到位、復耕復綠到位,實現依法依規管地用地到位,為推動全鄉經濟和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土地亂挖治理的主要內容是,2012年以來發生的土地亂挖違法行為,包括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公路紅線、行洪河道、公益林等建窯、建房、挖砂、新__庫、池塘、采石、采礦、修路、取土等土地亂挖違法行為,占用林地和其他土地、侵占道路、水土保持地及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擅自建窯、挖砂、采石、采礦、取土、挖塘、修路、筑水庫、建廠房、建臨時棚及農民切坡建房等土地亂挖違法行為,以及其他零星的侵占土地的違法行為。

      從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分五個階段推進。

      ㈠宣傳發動(7月25日至8月5日)。一是召開動員大會,制定實施方案,采取全方位、多層次宣傳形式,營造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開展農村土地亂挖治理的重要意義,激發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治理工作熱情。二是成立土地亂挖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各村分別成立相應的治理工作機構。

      ㈡調查摸底(8月5日至8月15日)。鄉國土規劃所要認真做好農村土地亂挖行為的調查摸底工作,組織人員分組、分村進行排查,摸清情況,掌握底數。以2012年以來逐年土地衛片數據為重點,以村為單位全面開展摸排工作。建立治理臺帳,對排查出的土地亂挖違法行為逐一進行登記。

      ㈢組織實施(8月16日至11月21日)。鄉國土規劃所和各村要結合自身職責,集中精力,組織人員,分解落實責任,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扎實開展農村土地亂挖治理工作。

      1.對排查出的土地亂挖違法行為,逐一進行處理。⑴自行整改階段(8月16日至8月20日)。由各村對經鄉領導小組審核認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改。對有關違法主體下達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限期自行改正。⑵集中查處整治階段(8月21日至9月20日)。集中一個月時間,對拒不改正土地亂挖違法行為的違法主體進行嚴肅查處和整治。對占用土地1畝以下的違法宗地,當事人能及時予以改正的,免于行政處罰;對衛星拍攝的或1畝以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能及時予以改正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或行為惡劣影響極壞的,按照職能分工由相關部門堅決依法進行查處,各村應全力支持配合,對重大違法行為將進行聯合執法。

      2.加強巡查執法,建立巡查臺帳,實現執法管理常態化(8月6日至11月21日)。一是建立土地亂挖治理日常巡查工作制度,落實責任人員,做好巡查登記,及時報告巡查情況,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有效減少土地亂挖現象的發生,從源頭制止違法行為。鄉國土規劃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土地亂挖的巡查工作,加強鎮村聯動,每星期對轄區內巡查1次,重點地區要適時監控,確保不留死角。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自己無權處理的,要第一時間向縣領導小組和相關職能部門報告,納入臺帳管理。二是對2015年新發生的土地亂挖違法行為,嚴肅進行處理。同樣納入臺賬管理,明確監管責任及責任單位,從嚴從快予以查處,決不姑息。

      ㈣檢查驗收(11月22日至12月12日)。鄉領導小組將組織對全鄉農村土地亂挖治理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考核、評分、排隊,并進行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檢查驗收評分細則(見附件2)。

      1.對2012年—__年已發生的土地亂挖違法行為臺帳,到實地逐宗進行查驗。對已查處整改到位的,予以稍號。對未查處或未整改到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逐宗進行扣分。

      2.對2015年新發生違法行為,對照2015年衛片及日常巡查掌握的情況,對未排查發現的或未查處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逐宗進行扣分。

      ㈤建章立制(12月13日至12月31日)。鄉國土規劃所和各村要建章立制,把農村土地亂挖治理納入規范化管理軌道,徹底根治農村土地亂挖現象。要建立巡查制度、臺帳管理制度、責任分解落實制度、違法行為報告處理制度、聯合執法制度等長效管理制度,實現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管理和長效管理。

      取土挖土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首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村民小組集體同意,村委會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然后報縣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屬臨時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涉及占用林地或其他土地進行采礦、養殖等建設的,須先經林業等相關部門審核同意方可。

      ㈠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工作責任。一是縣成立農村土地亂挖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鄉

      黨委委員、常務副鄉長曹華榮同志任組長,鄉國土規劃所所長黃金輝同志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鄉國土規劃所,由黃金輝同志任辦公室主任。二是土地亂挖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村要分村成立工作組,負責本鄉鎮轄區內土地亂挖治理的巡查、發現、制止、報告、處理等監管工作,并將有關工作分解落實到村、到組、到責任人,列入村級年度目標管理考評。三是鄉國土規劃所要依據自身職責,依法對土地亂挖違法行為進行監管和處理,加強協調配合和聯合執法,并指導各村開展治理工作。㈡加強巡查防控力度,嚴肅查處土地亂挖違法行為。一要落實巡查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防控力度,力爭將違法行為發現在初始,制止在萌芽。二要突出重點,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要按照“零容忍、嚴執法”的原則,重點查處違法行為惡劣,占用耕地、林地等面積較大,置政府三令五申于不顧、突擊搶建等違法行為;及在公路干線兩側挖山切坡,或侵占行洪河道、農田水利設施等違法行為。三要建立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對重大復雜或典型案件由領導小組牽頭進行聯合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農村土地治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土地;土地整理;農村土地整理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3)08-0000-01

      一、土地整理概述

      (一)國外土地整理概述

      土地整理作為改進土地利用條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對土地資源進行集約化、精細化利用的一種方式,在世界上有悠久的歷史。根據有關文獻資料記載,“土地整理”一詞最早出現在德國、俄羅斯等歐洲國家。在土地整理的起源和發展中,在不同國家或不同的發展階段,土地整理內容隨自然、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各自相對完整的體系。德國、俄羅斯、荷蘭、法國、加拿大等國將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土地關系,實現土地利用規劃目標的過程稱為土地整理;日本稱為土地整治和整備;韓國稱為土地調整。雖然名稱各不相同,但土地整理的主要內容基本相同,其中以德國、荷蘭等地最具代表性。①

      (二) 我國的土地整理

      我國土地整理是指國家為解決人口、環境和資源問題,對其管轄下的國土資源、空間、環境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和建設布局。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等土地整理的基本原則。土地整理分為廣義的土地整理和狹義的土地整理:廣義土地整理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即農地整理與市地整理。根據我國國情,現階段土地整理的重點在農村地區;狹義土地整理僅指農地整理,包含土地開發、土地復墾。本文則只針對狹義的土地整理作簡要研究。

      二、農村土地整理

      (一)農村土地整理的概念

      如上所述,這里的農村土地整理僅指狹義的土地整理,即依據法律規定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區域土地利用現狀,調整土地利用方式、結構與關系,對土地資源進行重新配置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并提高耕地質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從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居住條件和農村生態環境的活動。

      (二)當下進行農村土地整理的意義

      隨著人口的增長、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來社會對土地的需求與日俱增。但是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大量的土地浪費,引發了一系列的生態環境問題,如何合理地協調土地與土地保護,切實保護耕地,就成了當務之急。農村土地整理能夠增加土地的有效利用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質量,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推動城鎮化建設,提高群眾的生活水平,促進城鄉經濟一體化發展和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土地整理有利于促進人們轉變傳統用地觀念,樹立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的新觀念,促進土地利用方式和農業生產方式向集約型轉變。

      三、農村土地整理立法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從宏觀上說,我國土地整理法律規范還尚不健全,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指導性較強、操控性較差。微觀上具體表現如下:

      (一)關于土地整理基本內容的法律條文本身性質不明確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h、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告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該條文的表述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為“國家鼓勵土地整理”,將土地整理規定為授權性法律規范,另一方面規定“縣鄉政府應當組織土地整理工作”,又將土地整理定性為義務性法律規范,這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沖突,而明確規定該法律規范的性質、類型,是確定土地整理過程是采用國家強制執行,或是采用利益驅動以引導發展的方式的關鍵。

      (二)我國目前尚未確立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農村地區行政管理權過度干預普遍存在

      (三)現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統化的土地整理程序

      在部門規章及部門規范性文件這一層級上,已出臺的典型程序性規定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等。不難發現,雖然這些程序規范基本上設定了土地整理過程中某個階段的啟動程序、實施程序,卻因效力層級低而被地方政府棄之不用,作用極為有限;另一方面是其往往只針對特定問題而作,這就對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及農村土地整理各階段的前后銜接造成困難,破壞了農村土地整理法定程序應有的統一性。②

      在地方立法方面,已出臺的有關農村土地整理程序的如《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福建省土地整理暫行辦法》等。由此可見,除條文內容上的詳略不一之外,立法稱謂亦不統一、立法體例混亂,再者就是地方政府“各自為政”容易造成法律的“灰色地帶”,給地方保護主義可乘之機,為腐敗行為提供生存空間和可能。③

      (四)補充耕地儲備制度尚未形成,建設占用耕地占補不均、占優補劣

      四、結合當下立法現狀,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整理立法機制

      對于我國農村土地整理立法的完善,筆者認為除了應當借鑒個別地區的實踐經驗,如上所述的建立補充耕地儲備制度、實行嚴格的占補平衡原則、鼓勵外來投資者管理土地、健全土地整理的資金保障體系等措施之外,還應當結合本文前述現階段農村土地整理的立法現狀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嚴格執行國家十二五規劃中死守十八億畝耕地的紅線的原則,以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為中心,積極開展農村耕地管理,并且要依托農業技術創新、推廣和應用,提高土地整理的技術含量。

      (二)針對政府的過度干預,轉變政府職能,解開行政管理權的枷鎖,讓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發揮其自身的調節效用。

      (三)針對農村基層組織民主自治意識薄弱的問題,急需建立農民參與制度和權利救濟制度。如可以倡導有農民自發組成一定形式的組織,適當允許當地外來投資者參與該組織,或者鼓勵具有專門性知識的志愿者加入,以彌補農民低層次的文化知識這塊短板。

      綜上所述,在新時期、新形勢下,我們應積極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整理立法,以土地整理工作促進農村合理地發展,轉變以往“攤大餅”式的擴張發展模式,積極推進科學的集中式立體發展模式,嚴格依照法律程序,把農村土地整理工作做成惠民工程,做好做強,為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農村土地整理法律制度,探索成熟的整理經驗和方法提供可靠地幫助。

      參考文獻

      [1] 趙謙.農村土地整理法律概念初探[J].農業考古,2011,(3).

      [2] 曲福田.典型國家和地區土地整理的經驗及啟示[J].資源與人居環境,2007,(10).

      [3] 吳承倫、袁濤.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理論方法與實踐[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3年,P14―15.

      [4] 包紀祥、姜愛林.土地整理的法律概念初探[J].法制與經濟,1997,(4).

      [5] 赴臺土地重劃研討與考察團.臺灣地區在土地重劃工作中的幾點做法[J].資源,產業,2001,(10).

      注解

      ①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王小印,經濟參考報08年7月18日,第五版

      ② 趙云芬、趙謙、楊宛德,構建我國農村土地整理法定程序之思考,P-4

      農村土地治理范文第3篇

      對于當下農村土地問題,如今有兩種思路最有影響,我稱之為“積極思路”和“消極思路”。所謂“積極”“消極”并不含褒貶之意,只是就兩種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標之樂觀與否而言。前者對中國農業的前景較有信心,認為土地制度演變的目的應當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以提高生產效率,積極應對入世后國際市場競爭的挑戰。當然,要達到這一點又有兩種彼此相反的途徑:一是用行政權力集中土地,重試計劃經濟的“大生產”。但市場改革搞到現在,還持這類主張的人雖有卻肯定不多,因此可略而不提?!胺e極思路”如今主要表現為寄希望于要素市場的配置效果,當然,這種觀點并不否定家庭經營,但家庭農場也有個適宜規模問題。人們期望通過市場機制發展土地流轉,推動土地適度集中并逐步以經濟的農場淘汰“不經濟的”農業形式。

      而“消極思路”對資源硬約束條件下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不抱希望,而更多地考慮防止農村危機。對持這種觀點的人來說,如果不控制市場的力量而聽任“土地兼并”的發展,將使農民失去“最后的保障”。于是他們主張把土地看成“社會保障”,而社會保障是不可能按市場原則辦的。結論自然是:地權不能“固化”,“三十年不變”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行不通。土地應當成為人身所附著的“份地”,應定期重分,農民不能穩定占有,更不能贈送、交易、抵押或繼承。一句話,以要素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行不通。

      然而這里要問的是:它們在邏輯上真的成立嗎?在資源約束寬松的情況下土地市場化就可以意味著提高效率?在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土地福利化”就可以起到緩解社會危機的功效?

      當前思考土地政策的出發點:

      農民權利的保障

      土地權是多層次的,到底哪些層次的權利應該歸農戶,哪些歸社區(集體),哪些歸國家,以中國之大,各地情況千差萬別,似不能一概而論。實際上,這些年來“全國統一的土地政策”在各地實行的差異就十分突出。在承包早期的20世紀80年代前半段,盡管當時各地政策多傾向于定期重分,但由于操作的困難事實上地權多數未變。

      而上世紀90年代全國統一土地政策日益強調“幾十年不變”,可實際上許多地方的地權調整并未停止。

      雖然總的來講我國人地關系緊張,土地日益成為最低生活保障手段而失去資本意義,但相對人少地多之區,社會保障已建立而不需以土地作為最后屏障之區也還是存在的。因此,地權政策中應當適當增加因地制宜的成分,給農民(而不是官員)以一定程度的民主創制權。

      但不管怎樣創制,以下幾點是應當注意的:

      一、當前地權政策的主導方向應當是切實保障農民(農戶)的地權(不一定是“所有權”,但至少是現行政策已允許給予的那些層次的權利)。

      保障農民地權的意義何在呢?

      首先,在當前條件下侵犯農民的公民權益往往是通過侵犯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表現出來的,因而保障農民地權不受侵犯是維護農民公民權的一個重要“底線”。在這個意義上,地權與其說是“最低福利保障”,不如說是“最低權利保障”。如果農民簽訂的承包合同可以被權勢者隨意撕毀,農民可以被隨意趕出他們享有合法權利的那塊土地,那么他們還有什么權利是不可侵犯的?我國目前推行的村民民主自治計劃的提法本身也表明了鄉村民主仍在建設之中,在這種情況下給農民的公民權設置一些保障的“底線”,劃定一些行政權力不宜進入的領域,是十分重要的。哪怕是以犧牲一部分“土地配置最優化”效益為代價(是否存在這一代價尚需證明)也是值得的、利大于弊的。而以所謂規模效益為理由來侵犯農民權利則必須避免。如果擴大干預農民地權確屬必要,也應當在公共權力運作機制改革后,在法治狀態下再來考慮這類問題。

      其次,盡管保障農民地權未必會導致農地資源配置的優化,但它在經濟上仍然有正面作用。例如受保障的地權可以作為抵押,有利于建立農村信用體系,彌補如今日益突出的鄉村金融服務真空等等。

      至于說到農地配置的優化,即適當集中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的問題,在我國目前的條件下它的主要限制條件在于農民非農化就業前景,這一前景如果沒有很大的擴展,無論什么樣的規模經營都不可能有多少發展空間,不管是通過土地“私有化”以市場方式搞規模經營,還是通過“反私有化”以行政方式搞規模經營。而過去20年農民非農化的進程和如今我國農業人地關系的現狀都表明,這一前景在近期不可能有突破性的擴展,未來這種擴展的可能性則取決于農業、農村、農民以外的其他因素,因此把推動農業規模經營作為變革土地制度的目的,是不合適的。

      二、以發展規模經營實現農業現代化的“積極目標”為前提來設計土地制度不現實,那么從建立社會保障防止社會危機的“消極目標”出發設計土地制度行不行呢?這后一思路就是所謂“土地福利化”?!巴恋馗@钡奶岱ù_有積極意義,因為它指出目前條件下我國多數農區農業經營的不經濟已使土地喪失了產生“農業利潤”的資本功能,而成為一種生存保障手段,而對于生存保障手段是不應征稅的,因此原來具有資產稅性質的土地稅(現行農業稅的主要形式)應當考慮取消。筆者同意這一說法。

      但“土地作為生存保障手段”與把土地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來設計絕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確包含了后一內容。例如,有人提出土地福利化意味著必須按“反私有化”的方向調整土地關系,因為“社會保障在任何國家都是不能私有化”的。因而農民的土地處置權應當弱化,如限制農民轉讓土地、取消“三十年不變”的承包權而改為更頻繁的按人口定期重分等等。我認為這種看法是不對的。盡管如前所述,我不認為“土地私有化”就是地權改革的方向,但這與“土地福利化”不應當有什么關系。

      首先,“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的說法似是而非。這里姑且不論傳統的福利國家理念受到的質疑和當代不少國家的“社會保障市場化”改革的是非,僅從傳統的社會保障概念而論,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的含意顯然是指提供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而決不是指享受保障的權利不能私有化。道理很簡單:所謂社會保障,是指社會(以政府、社區、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形式為代表)承擔義務,向公民提供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障。對于被保障者而言,接受保障則是他的權利。盡管在許多情況下,被保障者可能也有部分義務(如在政府、企業、個人三方統籌的保障制度下必須交納的強制保險金),但這只能是提供保障的社會組織承擔義務的補充。如果提供保障的全部義務都只由被保障者自己承擔,社會組織不承擔義務而只對被保障者行使強制權力,這樣一種狀態就根本不能叫做社會保障。

      而“土地福利化”正是這樣一種情況:它假定政府、社區、企業等等并不向農民提供什么,而是由農民耕作自己的份地來給自己提供“保障”,“社會”要做的只是行使權力禁止農民自由處置份地、削減農民持有份地的年限,強制農民承擔“保障”自己的義務。應當說,這種把“社會保障”不是看作政府的義務、公民的權利,而是看作政府的權力、公民的義務的顛倒看法不僅僅限于“土地福利化”問題,很多人對“義務教育”的理解也是如此:本來意義上的“義務教育”原是指國家承擔義務解決教育費用、公民享受免費教育的權利。但很多人卻把它理解為:政府有權強制公民出錢接受教育,卻并無義務提供足夠的教育經費,公民有義務接受教育,卻沒有享受免費教育的權利。以致一些傳媒常出現權力機關援引《義務教育法》迫使某公民出錢送子上學之類的“官逼民智”報道。當然,“官逼民智”未必不好,但它與“義務教育”并不是一回事,這正如“土地福利化”也許是有道理的,但它與“社會保障制度”并不是一回事一樣。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實際上就是說政府不能把自己的義務推卸給農民(農戶),而“土地福利化”等于是政府讓農戶自己保障自己,亦即已經把保障義務“私有化”(而且是強制私有化)了,這種情況下還有什么“不能私有化”的問題存在?

      保障不能僅靠土地

      在社會無法承擔“社會保障”義務的情況下,農民依靠自己的土地維持生存是很自然的,問題是,這些土地真能提供“保障”嗎?

      人們往往想當然地認為,農民流離失所、形成流民群都是因為沒有土地,有了土地就有了“保障”。上文已經指出這種看法純屬誤解。事實上,歷代的社會危機中常見的并不是很多農民無法獲得土地,而是相反的情景:沉重的負擔、惡劣的吏治以及種種天災人禍使農民有地不種、棄地而逃。所謂“福字從田”變成了“累字從田”、“受田者與田為仇”、“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為禍”、“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價賤者畝不過一兩錢,其無價送人而不受者大半”。即使在民國年間,當時神州大地上遍及南北的逃荒者、流民中仍然是以有地農民為主的。據當時南京中央農業實驗所調查,1931-1933年間22個省的離村農戶中,無田產者僅占17%,其他佃農(自有部分土地的佃農)占35%,自耕農占29%,而地主也占到19%。所有這些人中有地5畝或更多的占到近五分之三,而有地百畝或更多的竟然也占到1.8%,而且一般說來,當時土地分散自耕農較多的華北農村農民流亡率明顯高于土地集中、租佃率更高的長江流域農村。在1925年,華北農村的農戶出走率達5.49%,而江浙皖等省只有3.85%;到了30年代初,甘、綏、察、陜四省農戶出走率達到10.5%、9.8%、8.2%、7.2%,而浙、贛、蘇、川四省只有6.7%、6.0%、4.3%、2.7%。事實上,今天的情況也大體類似:在東部富裕地區農民的社會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不太依靠土地(土地在這里更多的是資本),而西部貧困地區土地也無法提供社會保障(土地在這里更多的成了負擔)。換言之,無論歷史還是現實,無論現實中的富裕地區還是貧困地區,“土地社會保障論”都是難以成立的。

      農村土地治理范文第4篇

      我們知道,《憲法》賦予了國家征用土地的權力?!锻恋毓芾矸ā穭t進一步規定,農村土地要轉化為建設用地,必須通過國家征收。該法還制訂了以農業收入作為計算標準、以不降低農民生活水準為目標的補償辦法。但是,這一立法至少存在三個問題:

      第一,合憲性問題?!稇椃ā芬幎藘煞N土地所有權形式,但是沒有對農村集體所有權作出明確限制。農村土地轉變為建設用地,本是土地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也是發揮土地物盡其用的一個重要手段?!锻恋毓芾矸ā穼r村土地所有權進行限制,在《憲法》上并無明確依據。

      第二,征地補償顯失公平?!锻恋毓芾矸ā芬幎ㄒ赞r業收入作為計算標準,但政府征用土地后轉讓所得遠遠高于補償價格。這些巨額收益悉數歸政府所有,對于農民極不公平。

      最后,在巨額利益的驅動下,地方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行“與民爭利”之實,既違背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為公共利益而征用的立法宗旨,也激化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矛盾。

      我們沒有理由懷疑《草案》的起草者們沒有看到這些問題,我們也相信他們發現了立法上的“兩難”:如果采取“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一樣可以出讓和轉讓”的立法思路,則會與《土地管理法》等基本的土地制度相沖突;而要維護基本制度的一致性,就只能維持這些顯失公正和有違憲之疑的土地制度。面對兩難,立法者采取何種選擇,端賴于他們的政治智慧和價值立場。

      農村土地治理范文第5篇

      一、項目概況

      項目位于經濟開發區新城二十路以東,新城十三路以西,鐵路以南,大道以北,占地3574.96畝。項目建設內容包括征地拆遷、土地平整等。

      二、項目實施單位

      市區土地整理收購儲備供應中心作為項目主體,負責項目投融資、項目管理工作,并對項目土地實施收儲、整理和開發等工作。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財政局、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項目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使用,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三、項目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55856.57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15856.57萬元,申請農發行政策性中長期貸款40000萬元,貸款期限3年。項目資本金由區財政局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分期配套及時到位。當項目總投資超概算時,由區財政局負責籌集落實資金缺口,確保項目資金的及時投入和工程順利完工。

      四、項目土地出讓收益分配

      依據項目實施方案,本項目實施后,可整理產業用地共計2840.79畝,其中凈用地1832.77畝,代征地1008.02畝,預計形成固定資產投資100億元,實現年產值350億元,年利稅總額100億元,解決勞動就業5000余人,土地出讓收入合計為78787.10萬元。項目建設涉及的農村土地整治費用及經營期利息全部納入項目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由區財政局負責將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收益連同土地儲備開發成本一并全部返還市區土地整理收購儲備供應中心在農發行開立的專用賬戶,用于平衡項目資金需要。

      五、貸款擔保方式

      本項目貸款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的貸款方式,確保農發行的貸款風險實現全覆蓋。

      五塊已辦理土地證地塊提供抵押,總用地面積為334.63畝。

      六、項目資金管理

      為保證項目資金合理合規使用,由區財政局與農發行、市區土地整理收購儲備供應中心簽訂《市區街農村土地收儲整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協議》,明確項目建設資金的具體管理方法。

      精品久久亚洲中文无码| 91亚洲一区二区在线观看不卡| 亚洲精品日韩中文字幕久久久| 国产成人无码综合亚洲日韩| 亚洲日产无码中文字幕| 亚洲综合日韩久久成人AV| 久久国产成人亚洲精品影院| 亚洲欧洲中文日韩久久AV乱码| 亚洲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色偷偷综合亚洲AV伊人| 亚洲一级特黄大片无码毛片 | 亚洲制服丝袜在线播放| 亚洲区精品久久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人成电影在线观看网| tom影院亚洲国产一区二区| 久久精品国产亚洲AV蜜臀色欲 | 国产精品亚洲片夜色在线| 亚洲国产视频久久| 亚洲精品国产摄像头| 亚洲av成人一区二区三区观看在线| 激情无码亚洲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AⅤ优女AV综合久久久| 亚洲一级片内射网站在线观看| 亚洲乱码中文字幕久久孕妇黑人| 国产av天堂亚洲国产av天堂| 亚洲精品综合一二三区在线| 亚洲精品国产情侣av在线| ww亚洲ww在线观看国产| 亚洲国产欧美国产综合一区| 亚洲AV网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日韩在线第一页| 国产亚洲人成网站观看| 久久国产亚洲高清观看| 亚洲日本久久一区二区va| 亚洲av无码偷拍在线观看| 日韩精品成人亚洲专区| 国产亚洲精品福利在线无卡一 | 亚洲AV无码一区二区三区DV| 久久亚洲AV无码精品色午夜 | 国产精品亚洲一区二区麻豆| 成人亚洲国产精品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