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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金融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2(a)-0216-01
農村金融是促進我國農業發展和農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重要影響因素,也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經濟發展非常不均衡,城鄉差距大,農民收入低的問題不斷的凸顯出來,使得我國農村金融存在的一系列的問題也日益明顯。
1 農村金融的發展現狀
長期以來,在我國農村地區的發展過程中,農村地區的經濟以農村信用社為主要核心,不斷的發展和壯大。現逐步形成了較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由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組成。當前,我國農村金融形式主要包括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自發分散的民間借貸等。
2 當前農村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政策性原因、農村地區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以及金融機構自身存在的問題,使得農村地區不良貸款率超過了工業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率居高不下。當前農村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
自商業銀行改革以來,多家主要銀行都大批撤出了在農村地區的營業網點,使得很多農村地區僅僅剩下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銀行,從而導致農村金融服務跟不上。
2.2 農村金融環境不佳
阻礙農村金融發展的另一制約因素是農村金融環境不佳。金融環境的好壞對農村金融發展的步伐有著直接影響。近幾年,我國農民的水平確實有了很大的進步,但總體來說,在農村沒有形成良好的金融服務文化氛圍,農民的金融知識和法律意識依然欠缺,意識也相對淡薄,這些問題導致了支農信貸風險增大,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無法得到保障,農村信用環境整體的不完善。
2.3 農村資金外流情況嚴重
目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滿足,導致農村經濟發展受阻,城鄉差距過大。造成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每年通過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等商業性金融組織從農村地區流出的資金大于從城市流入的資金。
2.4 農業保險發展滯后
農業保險受到來自市場和自然的雙重壓力,其風險相對較高主要是由于農業抗風險能力弱以及本身產業化創利能力低于社會平均利潤率。高風險的農業保險使農戶和保險公司處于一種惡性循環,同時高額賠付與高保費之間的矛盾也導致農民農業保險參保意識薄弱。目前,靠民政主管的災害救濟是對農業風險進行保障的主要途徑,對于政府而言這是巨大負擔,另外對于在農村市場發展商業保險也有一定的阻礙,在相當大程度上打擊了農戶參與保險和保險公司發展農業農村保險的積極性,限制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3 解決我國農村地區金融問題的對策
3.1 完善農村金融體系
只有在以后的金融工作中不斷的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才能促進我國農村金融和現代化新農村的經濟快速發展。首先,農村信用社要不斷適應新農村建設實際,堅持服務“三農”和市場化取向,逐步辦成以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為經營特色的社區性金融機構。其次,要尋求多層次多樣化的發展思路,轉變我國農村金融單一化的模式;政府應要求各銀行妥善處理商業化經營與農村發展的關系,盡量滿足農村經濟的發展,不斷增加金融試點機構,以此來促進農村金融的快速發展。
最后,要不斷尋找更多更好的思路和方法來促進農村金融發展。要積極創新符合農村特點的新型擔保機制,推廣與發展開展最高額抵押質押形式的循環貸款,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和經濟林權等抵押方式,積極研究探索建立農村小額貸款機制,有效降低信貸的交易成本,從而抑制交易風險。
3.2 改善農村金融發展環境
完善農村經濟基礎條件,提高農戶和農村企業的盈利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是改善農村金融組織的發展環境的重點。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提高農民在市場交易的談判地位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加大農業科技服務的投入和財政的投入力度,加強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經濟運作的基礎;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出資成立擔保基金或擔保公司,帶動其他擔保機構的發展。要擴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圍,增加權利質押、農作物收益權,同時保護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3.3 建立有效的農村資金回流機制
為抑制農村信貸資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證,要積極引導農村信貸資金回流,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要合理利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通過稅收優惠和利用財政資金補償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等措施,引導農村資金高效率地轉化為農村投資。增加對當地經濟信貸投放較多的金融機構再貸款額度;鼓勵郵政儲蓄資金參股農村銀行,投資設立農村小額保險組織,試辦農村小額貸款機構,為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長期的資金投入來源。
3.4 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農業保險,想要快速發展我國農村的金融,就必須加快我國農村農業保險的發展。這就要求:由地方財政出資,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嘗試設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較好的地區,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農業險;繼續引進經營農業險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在積極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廣農業政策性、專業性保險業務,建立覆蓋農村的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相輔相成的農村保險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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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湖北省農村金融;存在問題
盡管農村自金融改革以來,湖北省的農村金融體系得到了一定改善,初步解決了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對金融的需求,有助于提升農民收入。但目前來說,湖北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還遠遠不能滿足廣闊的農村市場各行業發展對資金的需求,當前來說,湖北省的農村金融市場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湖北省農村金融的供給主體有待提高
從湖北省當前的金融市場的供給來看,其主體主要為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以及其他多種非正式金融機構。
(一)在政策性銀行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目前湖北省農村地區主要的政策性銀行,國家建設農業發展銀行的初衷便是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通過信貸資金,服務農業發展。政策性銀行本身的性質決定了農民在進行貸款申請方面的煩瑣,在時間上跟不上農業資金的需求,導致了落實結果與實際需求的不匹配;從數量上來說,農業發展銀行的宗旨是服務大眾農戶,這就意味著落實到單一農戶的資金量是有限的,而隨著目前農村經濟的進步,傳統的農業生產模式已經被大面積種植的方式所取代,這就意味著資金的大量需求。
(二)商業性金融方面,湖北省目前的金融支持體系的困窘在于商業性銀行對農村經濟支持的萎縮。隨著商業性銀行的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變更為商業銀行,這就決定了商業銀行在農村市場的政策支持會逐漸減弱,直至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對營業利潤的追逐,這是由商業銀行的本質決定的,但矛盾的是近年來湖北省農村地區對金融支持資金的需求確實上升的。筆者曾經訪查湖北省眾多農村,調查到的結果是多數的r村地區只有一家商業銀行,少數農村根本沒有商業銀行的存在。據村民反映,即便商業銀行在本村設立了營業網點,但其主要業務是存款,貸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同時筆者還發現,農村的商業銀行以中國農業銀行為主,占比超過50%。
(三)以農合行、農商行和農信社為代表湖北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自成立以來,有效緩解了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短缺、農民資金需求的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但其內部也存在各種各樣的形式。首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大部分農民出資設立的,相對來說,股權結構分散且農民的眼界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被一些人或者利益所誘導,這就造成了目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際被一些內部人員所決定,作為所有者的大部分農民無法參與到該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管理中去,以至于一些農信社人員攜款跑路的現象時有發生。其次,農信社的決策管理上存在一刀切的陋習。這體現在金融體系改革上,是自上而下根據政策層層審批進行金融改革的,而沒有考慮到實際情況,不能因地制宜地根據湖北省的農村現狀進行制度上的改進,對改革的成果與現實的需求未免有出入的地方,既造成了金融資源的浪費,又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湖北省農村金融在信貸管理上有待改進
目前湖北省農村的農戶在有貸款需求時,面臨一系列貸款難的問題,如農民貸款門檻高、手續煩瑣等。按照商業銀行的貸款原則,對貸款主體要有質押的要求,而質押物品多為價值高的資產,在這種要求下多數農民因無法提供合格的質押品而被銀行貸款阻擋在門外。同時,由于農村信用環境的有待提高,當前的農戶如果想成功貸款,既要提高合格的抵押物又要在銀行方面的“熟人”,即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需通過走后門的形式才能成功貸款。從期限上來看,進行貸款的流程相對較長,過程較為煩瑣,將很多有貸款需求的農戶拒之門外。
農業的天然屬性決定了其為弱質行業,不僅農作物的生長周期長,而且收益率很低。當前湖北省農村的金融機構沒有專門針對農戶的貸款確定的定價機制。以湖北省農信社農戶小額貸款為例,一般1年期貸款利率達到 10%以上,大大加大了農民的利息負擔,這也是農村金融發展較慢的原因。而通過筆者研究,城市銀行3年期貸款的利率為4%-6%,遠遠低于農村的1年期貸款利率。
擔保制度的不完善,也是目前湖北省農村金融發展的一個絆腳石。與農業貸款擔保機構發展緩慢、數量較少呈鮮明對比的是,湖北省目前的擔保公司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將近800家的總量,幾乎都分布在城市里,鮮少涉及農村地區。擔保制度的缺失,是阻礙農村地區融資困難的一個影響因素。即便有少數擔保公司分布在農村地區,服務于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但過高的擔保費用使眾多有擔保需求的農戶望而卻步。
最后,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也是當前湖北省農村金融面臨的一項日益嚴重的問題。傳統的農民心理是將錢存進銀行,以獲取利息或者儲蓄為目的,導致大量的農村資金以定期存款的形式進入銀行,而結合上述銀行貸款難的問題,導致的現狀是農村地區大量的資金通過定期存款形式集中到銀行,銀行將其輸送到城市的現象,而從銀行輸出到農村的資金卻少之又少,即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成了農村資金轉移到城市的樞紐。長期形成的格局是,農村的大量資金流出,在農村資金力量本來就薄弱的情況下加劇了農村資金的緊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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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金融;民間金融;存在問題
一、缺少法律約束與行為活動不規范
近幾年來,國家非常重視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在中央各項惠農政策的推動作用下,素有中國的“糧倉”之稱的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民收入水平得到大幅增長,農民手中的可以支配收入也得到快速的增長。但是,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金融市場普遍不發達,可以供農民投資的渠道不多,而且農村正規金融提供較低的存款利息,對農戶的閑余資金也不具有足夠的吸引力。黑龍江省巴彥縣大部分處于閑置狀態的農村民間資本為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源泉。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缺乏法律約束,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民間金融一直處于“半地下”狀態,農村民間金融的行為活動很不規范,包括其組織形式、營運方式和狀態、手段等許多方面,都不具有規范性。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民間金融的制度安排是依靠農村社會關系網絡,具有區域性,信息不具有共享性,不免會產生信息不對稱問題,就會發生擁有信息多的一方損害擁有信息少的一方的可能事件,出現騙錢的可能性。據有關材料記載,由于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內部人員文化素質不高,缺乏科學管理方法,黑龍江省巴彥縣的部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組織的持續運行,雇有專門的追債隊伍進行要債,以確保資金的回收。但是這些所謂的專門要債者都是農村游手好閑、不務正業的社會青年人,往往會實行暴力追債的手段。這些不規范的行為,給當地農村造成不好的社會風氣,影響了當地社會的穩定,不利于農村綜合實力的提高。
黑龍江省巴彥縣受土地、自然環境和生產力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大部分農戶由于其經營規模小而分散,信貸需求的資金額度也比較小。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不得不面對這些分散的小額的簡單重復瑣屑的貸款,由于額度小,再加上農戶信貸需求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同時也不受相關法律約束,也為了節約各種運算成本,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沒有正式的審批手續,決策鏈條短,非常簡便易行。雖然能夠通過靈活性經營滿足了農戶借貸要求,但是這種比較簡單而草率的做法潛伏著危險,不具有科學的信貸市場開展信貸業務活動的規范性。
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民間信用產生于當地農村人與人、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等之間,農民對自己私人財富擁有完全的財產支配權利,但是目前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管理者對農民個人財產權利是否保護以及保護程度的大小不確定,因為沒有針對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可以依據。
二、供求關系失衡與農村民間資金外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農村金融改革的深化,黑龍江省巴彥縣多數農村企業不再從單一的銀行間接融資,為了增加銷售量或者收購量,獲得更高收益,不但從銀行借款也從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融資。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把分散的、小規模的農村短期儲蓄集中起來,為各種類型的農村經濟主體提供資金,促進了貨幣的投資功能。這必然造成農村民間市場資金需求的增加,但農村民間資金卻供給不足,供求關系失衡。
由于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投資渠道少,使那些手中持有巨大盈余資金的個體戶或者農村企業,除了正常運行農村企業所需的資金,剩余資金的很大部分都存銀行。因為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一般都是高風險運轉形式,從事的業務大多數都是商業銀行不愿涉足的農村地區事業,這造成很大一部分農村民間金融資金的主要來源――富有的農村閑余資金持有者,為了規避風險,尋找更有利、更安全的金融投資渠道。
三、缺乏監管措施與潛伏巨大風險
由于沒有相應的監管措施,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一般對存款人提供比正規金融較高的利率作為風險補償,導致農村民間金融運行過程中潛伏著巨大的風險。黑龍江省巴彥縣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發放的貸款主要是信用貸款,一般不具有提供抵押或者擔保人或者擔保物的程序,但是如果借貸方為了欺詐騙錢,就會出現不償還或者出現賴賬等行為,這樣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就有可能不能繼續運行,甚至破產倒閉。一般來說,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所涉及的經營地域范圍和規模小,對借款者比較熟悉,這種方式迸行的信用放款具有比較高的可靠性;但是黑龍江省巴彥縣個別規模比較大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因為其所經營涉及的區域比較大,在這種經營模式下的信用放款可靠性就差,面臨無法收回貸款的風險就高。
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民間金融貸款利率一般都是比較高的。據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地區民間借貸隨機調研,農戶借貸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年利率是同期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的1.5倍以上。
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并沒有像農村正規金融一樣的監督體系,沒有約束機制,缺乏監管措施,經濟活動的自由性很大。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從本質上來講也是以盈利為主的,組織者可能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會出現為了一筆大的利潤而不顧冒險的行為。這個時候加上沒有一個法律機制來監督和約束,其可能會從事風險極大但收益極大的一系列活動,導致以后致命的損失,甚至存款人的存款全部消失,造成一些可怕的社會后果。無論是因為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不規范行為,還是因為農村民間借貸的利率太高導致的金融風險或者是因為沒有完善的法律約束制度造成的法律風險,還有其他方面的各種可能存在的風險,都促成了黑龍江省巴彥縣農村民間金融潛伏著巨大風險。
四、市場信用較差與借貸方式復雜
一、我國農村金融服務存在的問題
據農業部統計資料:2004年中國農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近15%,但農業在整個金融機構占用的貸款余額不足6%。中國農民和農村企業從正規渠道獲得的信貸支持不足30%。整個農村經濟資金長期短缺,抑制了農業和農村的擴大再生產。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撤并,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
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縣及縣以下網點撤并力度較大,金融網點的大量撤并,在使銀行業機構取得減少成本和降低風險的同時,也帶來農村金融服務的弱化,特別是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業體制改革的深入,這種弱化影響日益顯現。2005年末,全國銀行業機構網點約17.5萬個,平均每萬人1.34個,而農村銀行網點僅為2.7萬個,平均每萬人0.36個。全國平均每萬人金融服務人數,城市為43人,縣及縣以下為11人,行政村平均不到1人。在金融產品方面,表現為農村金融機構只能提供基本的存、貸、匯“老三樣”服務。
(二)農村信用社負荷沉重,風險防范機制弱化
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穩定的金融支持,而農村信用社抵御風險的能力極為欠缺,其風險表現在:一是農村信用社負荷沉重,資本不足。由于歷史及諸多因素,我國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率偏高,有的地區不良資金率甚至達到了60%,由于歷年的資金消耗,資本沒有渠道進行補給,其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甚至為負數。二是農村信用社缺少風險預警體系和風險防范機制,難以抵御當前的農村金融風險和市場風險。尤其是在浮動利率制度下,由于沒有建立科學的風險定價機制,缺乏貸前對貸款人償還本息能力的充分評估和貸款利率的合理定價。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存在著很大的資產風險。三是農村信用社面臨宏觀調控和微觀深化改革的雙重壓力,綜合因素作用下,超負荷經營現象加劇。
(三)農村資金外流嚴重,大量流向城市和非農產業
據資料顯示,全國每年從農村流出的資金達六千億元之巨。農村剩余資金的持續流出,一定程度上惡化了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以2005年為例,為農村服務的主要金融機構共從農村轉移了1.87萬億元人民幣。其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及農村商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及郵政儲蓄,從農村吸收了約4.14萬億元人民幣存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全部存款,郵政儲蓄存款的65%),2005年底僅郵政儲蓄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余額達到8839億元,這些資金全部轉存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流出了農村。再加上一些地區財政支農資金的被擠占挪用現象,名義上的支農資金實際不能到位,使得大量的資金從農村流向城市建設、非農產業等其他領域,造成農村金融資金的大量外流,導致農村經濟發展的嚴重滯后。
(四)非正規金融發展迅速,民間借貸風險難測
由于正規金融供給有限和農村資金的嚴重缺乏,導致農村非正規金融――民間借貸發展迅速。根據農業部農業經濟研究中心農村固定觀察點農戶數據,2003年觀察點農戶來自銀行、信用社的貸款僅占年末借入款的19.27%,占年內累計借入款金額的36.09%。從局部的數據來看,部分地區的農村民間金融已有相當規模。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支持,民間借貸風險大,容易引發債務糾紛。民間借貸利率比銀行同期利率較高,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危害社會穩定。
二、制約我國農村金融服務因素的分析
(一)理念落后是制約農村金融服務的根本因素
農村金融機構多數把服務簡單理解為辦理存貸款業務,沒有形成銀行、農戶、小企業共生共贏的局面,創新理念、體制和業務成為提高金融服務的“短板”;服務的落腳點局限在搶占市場份額的粗放型擴張,忽視了服務水平的提高和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二)農村金融創新不夠是制約農村金融服務的關鍵因素
面對農村金融需求的日益增長,農村金融仍維持“存貸匯”老三樣,服務功能不全,未能拓展保險、代收代付、理財咨詢等中間業務,未能幫助農民改進理財觀念和消費觀念。貸款方式單一,未能給貸戶提供管理和信息上的服務。資金結算不暢,連接城鄉的農村信用社還未在全國實現資金存取的通存通兌,而網絡健全的國有銀行紛紛從農村撤消大量機構向城市轉移。
(三)體制束縛是制約農村金融服務的內部因素
目前,受經營體制和發展規劃的影響,農村金融機構面臨業務規模收縮和短期效益考核的壓力,要按照市場化運作,而一些農村地區不完全具備市場化運作的條件,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支持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性要求與農村銀行機構經營商業化的矛盾,直接影響了農村銀行業機構提升金融服務的主動性。
(四)政策欠缺是影響農村金融服務的環境因素
農村金融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各級政府、財政、稅收等許多職能部門,需要統一規劃研究、出臺系統的支農政策,以形成推動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合力。目前銀政、銀企存在“條塊”矛盾,也使支持農村經濟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之間存在矛盾,增大了縣域農村金融服務的協調難度,嚴重影響了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平衡和優化。
三、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的對策
針對農村金融服務存在的問題和農村金融服務的需求,在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礎上,形成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補,適度競爭,并且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一)積極推進農村金融創新,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創新是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動力,是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和競爭力的關鍵。農村金融機構要更新金融發展理念,牢固樹立創新意識,注重優化金融結構,提高金融效率和質量。積極推進機制創新,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金融交易電子化、金融產品多樣化和金融服務個性化的發展趨勢,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競爭力。要積極構建符合審慎信貸投放新模式,改進授權授信機制,完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提高貸款差別定價能力。鼓勵和支持建立金融產品交叉銷售機制,開展金融產品交叉銷售。改進“三農”政策性金融項目運作機制,實行公開透明的招標制度,做到引導投向、鎖定風險、正向激勵、持續發展。要創新符合農村特點的擔保機制,大力推廣和發展農村各類“聯保”模式,積極嘗試開展最高額抵押質押循環貸款,因地制宜探索農村宅基地、經濟林權、土地使用權等抵押方法,探索建立農村小額貸款與小額保險的聯動機制,降低信貸交易成本,抑制交易風險。
(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
農信社要以“立足社區,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在改革中求發展。加快農信社改革,增強農村信用社自身營運能力和資金實力,通過貨幣政策的窗口指導,引導農信社牢固樹立為現代大農業服務的思想,拓寬金融服務范圍和層次,在繼續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基礎上,想方設法滿足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和農產品加工、流通等方面的資金需求,積極向農戶和農村企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一是積極探索大額農貸的管理發放辦法,大力扶植農村種養加大戶,發展農莊經濟,加大對特色農業、高效農業、農產品精加工的投入力度,把資源優勢、區域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二是探索農用生產資料貸款和農民工打工創業貸款,發放大型農業機械貸款、農民經紀人流動資金貸款、私營企業貸款等,幫助農民脫貧致富;三是組織金融機構聯合發放支農銀團貸款,共同培植當地大型的農業產業集群,在支持農業產業化進程、拉長產業鏈條中尋求新突破。實施“公司+農戶+市場”為主要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支持有特色、有銷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產品,構建大規模的產業帶,使農民從傳統農業向高效農業、訂單農業轉化,促進農業產業結構升級換代。
(三)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增加農村金融有效供給
積極建立資金均衡機制,減少農村資金外流。一是建立金融機構考評制度,督促金融機構履行農村服務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對商業銀行涉農貸款利息收入稅收減免的方式把商業銀行引入農村領域,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將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農業或涉農領域。以建立起農業投入穩定增長的可靠資金來源機制。二是建立郵政儲蓄資金回流機制,發揮郵政儲蓄銀行的支農作用。建立起郵儲資金回流機制,必須注重以下三點:第一,郵政儲蓄銀行應盡快設立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部門,盡快開辦針對農戶的小額信貸、微小企業貸款等業務,盡快向“三農”提供直接資金支持。第二,郵政儲蓄銀行要與農發行、農信社等農村金融機構全面開展業務合作,提高支農服務水平。第三,保留農村郵儲網點,通過完善功能,充實業務,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滿足度,避免國有銀行撤并基層網點導致的農村資金外流現象的再度發生。三是規定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村貸款的比例。為了減少農村資金流失,可結合金融市場準人制度的改革,把其他金融機構推入或引入農業或農村領域,調整商業銀行的分布結構:凡在縣城及以下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對農業的貸款必須達到其吸收存款額的一定比例,以減少農村資金外流。
(四)規范非正規金融制度,引導農村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規范農村非正規金融制度的發展,采取政府輔助、政策引導的模式,解決其問題。至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存在和發展問題,關鍵還在于政府部門為其提供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確立公正有效的競爭規則和市場約束機制,并給予經濟主體充分的選擇權利和發展空間,極大地提高整個農村金融產業運行的效率。第一,建議制定民間金融管理法規。應當以立法方式賦予民間金融相應的法律地位,對農村民間借貸活動依法進行監管,在有效保護農村合法的借貸活動的同時,打擊高利貸和從事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的地下金融活動。第二,合理整合農村民間金融。從現實出發,在逐步利率市場化基礎上對農村民間金融進行合理整合,為農村民間金融提供合法載體,應是可以考慮的基本選擇。一是允許創建農村民間銀行,將農村游離資金納入其中進行規范化管理。二是依托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吸收農村內部閑置資金,促使農村民間借貸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五)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的各項政策,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政府的各項政策,要積極服務農村金融體系運行的可持續性。第一,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稅收支持。可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3%的營業稅,部分金融機構,如小額信貸公司和農業保險公司,可考慮免征營業稅,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發放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也可在營業稅和所得稅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第二,建立農村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擔保基金的資金來源于財政扶貧資金,可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比例擔保。第三,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在支持三農方面的積極作用。改變由專門的金融機構提供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的做法,即取消農發行作為專門的涉農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地位,將對機構的補貼轉為對財政部確定的涉農業務的補貼,由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性機構與政策性機構,共同或競爭開展涉農政策性業務。
我省農村金融的供應渠道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即政策性金融, 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間金融。這四種供應渠道的主要依托分別是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民間金融組織。現在在我省農村的大部分地區,正規金融如政策性銀行和商業性銀行都呈現主動性的邊緣化,農信社由于自身的組織運營并不規范,合作制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不能充當主力軍的角色,而利率最高,監管不嚴格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成為農村最主要的供應渠道。
1、農村正規金融“主動性邊緣化”的原因
經濟學家曾提出“經濟抑制”理論,所謂金融抑制,是指一國的金融體系不完善,金融市場機制不健全,金融運行中存在過多的金融管制措施,金融與經濟發展之間處于互相掣肘、雙落后的惡性循環狀態。金融抑制造成資本利用效率低下,會阻礙和破壞經濟的發展。而金融深化與儲蓄、投資及經濟增長之間存在著正相關性。而對我省而言,我省由于長期以來宏觀經濟政策的城市化傾向,農業經常處于次重要地區,讓步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目標,甚至必要時會做出一定的犧牲,這使得金融抑制現象在我省農村尤其突出。在我省,政府在農村金融體制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雖然不是資金的直接供應者,卻對整個農村金融的資金供應和分配有重大的影響。由于政府的一些政策導向,使得各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供給嚴重的傾向于工業化和城市化,這些機構在積極響應政府政策的同時,不斷的減少對“三農”的資金支持,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默認了正規金融機構的這種行為,這便形成了農村正規機構的“主動性邊緣化”。
2、非正規金融成為農村金融供應的主力軍是現實的無奈選擇
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對農村的資金供應不斷減少,政府在默認這種情況的同時,并未對農村金融的供給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辦法,于是各種民間金融機構便成為了農村金融供應的主體。
農村的非正規融資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組織所提供的間接融資和農戶之間或農戶和農村企業主之間的直接融資,非正規融資解決了農戶、鄉鎮企業的資金急需,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資金供應的不足,加快了資金流轉速度,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于此同時,農村的非正規金融機構自身抵御風險能力差,具有較強的投資性,會在一定程度上干擾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缺少有效地監管,也有一定的消極影響。加之,各種民間金融機構雖然能夠一定程度上解燃眉之急,但其利率相對較高,不利于長期性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擴大再生產。
所以,農戶對于各種民間金融機構也是“又愛又恨”,但由于正規金融機構的支農力度不夠,使得農戶不得不使用非正規融資的方式,這也是正規金融機構邊緣化所帶來的消極影響。
二、國家和地方政府政令不統一,支農效果不顯著
在我省,政府對于農村金融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政府又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組成,二者能否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對于農村金融的發展意義重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對于農業投入的基本格局是:總量增加,比重下降,中央政府在這種格局下,不可能對農業的直接經營活動進行持久、大量的投資,而且我省實行財政包干政策以后,中央政府認為由于農業的區域性,農業投資較適合由地方政府來做,而地方政府根據財政收益最大化這個目標函數,由于農業投資周期長,見效慢,不可能優先選擇農業投資。于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標函數不一致的情況,直接造成了支農效果的不顯著。
1、國家財政對農業投入不足的原因
國家財政對于農業的投入取決于國家的財政收入和國家的非農業財政支出的需求之間的差額,這個差額越小,國家財政對于農業的投入越少,反之越大。進入新世紀以后,國家財政的收入和非農業的財政需求的差額一直較小,這使得對于農業的投入不足。
2、地方政府對農業投入不足的原因
地方財政對于農業的投入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一個是地方財政收入與非農業財政支出的差額,這個差額越小,對于農業的投入越少,盡管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地方財政收入連年遞增,但各項非農財政支出也在迅速增長,甚至超過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這使得地方財政對于農業的投入少之又少。二是按照規定地方政府需要進行的農業設施的投入,如前所述,地方政府為實現財政收益最大化,這部分投入也不會很大。總之,在目前這種情況,地方財政支農力度明顯不夠,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農村金融監管體制不健全,存在監管真空
整體而言,我省的金融監管屬于集權多頭監管模式,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但在農村金融監管方面,很難說屬于哪一種模式,處于相對混亂的局面。比如中央銀行和銀監會對農村金融都有監管,監管區域時有交叉,但又存在監管的真空;國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對于農村金融的管理是雙重的,這會一定程度上增加很多監管成本,也會造成管理上的混亂。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情況下,銀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但他們的監管機構只設置到省一級,而中央銀行又不能行使監管職能,所以省以下的監管機構基本是真空狀態。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機制尚不健全,使得各監管機構各自為政,金融監管效率極為低下。當金融機構由于市場性風險或退出市場風險時,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在救助時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會造成救助過渡,也可能給金融監管機構負責人提供了套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