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行政處罰的終極目的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城市;行政執法;理論基礎
中圖分類號: K915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城市涉及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公安交通、市政、城市規劃、工商行政以及法律、法規授權進行的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其目的在于維護城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市民良好的生活環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質量和建立和諧的城市家園。從城市管理的內容來看,它與市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是城市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保障。所以,系統地研究與城市行政執法相關的理論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推進行政執法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1、我國城市行政執法的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1.1執法主體地位與職責不明
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但是,只有公安機關能夠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城管作為一個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被賦予了龐大的行政權力。在2000年和2002年,根據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分別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2000]63號)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文件明確要求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不得作為政府一個部門內設機構或下設機構,而應當作為本級政府的一個行政機關。然而,在事實上,城管部門直接由地方政府管轄,這樣很容易成為完全附屬于地方政府的工具。
1.2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機制不完善
目前,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機制不健全,在工作中往往容易讓人鉆空子。從內部來看,對于城管監督的設計忽視了人的利益,未從“經濟人”出發。引人市場經濟之后,“經濟人”逐利行為難免在城管執法活動中存在,城管執法人員尋租行為的出現自然而然。現行的內部監督制度沒有對于城管執法活動進行完整監督的制度,僅僅是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當前所有的監督均未從“經濟人”角度出發制定標準,使得執法趨利化,“釣魚執法”“經濟執法”“選擇性執法”等現象層出不窮。
從外部來看,外部監督機構分工不清。外部監督體系的設計主要表現在監督的“交叉帶”和“空白帶”兩個方面,每個部門表面上嚴抓嚴打,但時效性差。在城管執法過程方面的監督僅僅局限于上級法制部門監管,其他部門“無人問津”,有損群眾權益。
1.3城市執法工作的理念滯后
城市執法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對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權限模糊,往往將許多不屬于自己職能的事件納人自身范圍,尤其當全國范圍內普遍進行清查活動時,各地城市執法人員往往四處遍布,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歧視現象,造成越權執法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現象時有發生,不僅給百姓心目中留下不良印象,而且極易產生沖突,甚至導致暴力抗法現象。
2、公共利益優先的依法治國理念
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則是行政執法。所以,理清依法治國的理論依據,也就明確了行政執法的理論基礎。治國理念總是建立在既有的傳統思想文化基礎之上的,傳統哲學及其反映的民族精神對于治國理念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人們不需要爭“物”的和諧,顯然是真正的和諧,因為這種和諧滿足了每個人的愿望。權利是用來保障公民利益的,所以當公民利益得以實現的情況下,權利就成為被動的“看客”。國家依據法治原則,賦予公民權利,確保公民在“爭”的過程中尊重并遵守規則,即法律。所以,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守護者和分配者,其管理和執法的公正與否對于公民利益直接產生重大的影響。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p>
作為行政管理者或者行政執法者,從管理和服務公眾的度來看,道德層面上應該是高尚的“自愿者”,其承擔的職位在剝離“權力”的味道之后,就只剩下精神層面的滿足感,因為從黨的先進性及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可以得出,行政管理或執法的承擔者必須在道德層面具有高尚性,在思想層面具有先進性,將為公眾服務作為終極目標是行政執法者理所當然的選擇。所以,明確作為依法治國方略的法治目標具有基礎上的指導意義,因為行政目標必須服從于法治目標,而法治目標決定了行政目標的指向,即對公眾的服務性和行政執法者的高尚性、先進性。與其相應的是,行政執法者的選拔和考評以及公共監督制度對于我國的行政執法相關制度的建立將具有指導意義。
3、“市民社會”理論與權利本質
“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就不能帶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的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在家庭之中,每個人都受家庭倫理的約束,以“愛”為紐帶,置身其中。然而,就像人無法擺脫家庭一樣,人同樣也無法擺脫社會群體,所以人就同時具備了家庭與社會的二重性。與家庭中的關系不同,人不能奢望在社會交往中一定獲得在家庭中的“愛”的聯系,所以在市民社會中,“人是目的”便成為主要特征。在黑格爾看來,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首先為自己著想,而且其他人則成為實現自己愿望的媒介。但是由于這種思考和行為模式是每個人的特征,所以就具有了普遍性。每個人在滿足自己愿望之前總是要滿足他人的愿望,從而達到滿足自己愿望的目的。
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過程中,法律與道德的界限經常被混淆。在很多情況下將本應該是法律要求的事項表述為道德訴求,將遵守法律和尊重法律混為一談,常常使人誤解遵守法律是一種道德義務。
“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社會的發展在倡導高尚品格的同時,必須鋪設堅實的基底規則,或者底線規則,而這個規則的基本原理是:遵守法律,即是捍衛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對于每個人來說,遵守法律不是一個道德要求,而是現實的自我利益保護的要求。遵守法律本身并不體現為高尚,而是體現了對自我利益的認知。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的很多事件,都是基于對于守法道德化的誤解而產生的。很多執法者不懂執法的根據乃至法律的內在涵義,只知執法,不知違法;同樣很多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甚至不知法為何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常常會成為暴力事件的旁觀者,被冷落到了一邊。
結語:城市行政執法作為依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理論源頭上為其執法搭建制度框架,形成究責機制,使行政執法不再是對于“事件”的事后補救,而是在合理的制度設計基礎上實現真正的和諧執法。
參考文獻:
[1]王仰文.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領域法律沖突的基本特征[J].嶺南學刊,2011,04:83-87.
關鍵詞:比例原則 工商行政執法 自由裁量權錯位規范
現代行政法面臨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將行政權力的行使保持在適度、必要的限度之內,特別是在法律不得不給執法者留有相當的自由空間之時,如何才能保證裁量適度,不會采取總成本高于總利益的行為。在大陸法中,這項任務是借助比例原則,通過對手段與目的之間關系的衡量,甚至是對兩者各自所代表的、相互沖突的利益之間的權衡來實現的。在工商行政執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一方面極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在有效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公平競爭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中出現的錯位現象和濫用問題,容易使相對人對執法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對行政法治構成威脅和挑戰。因此,如何運用比例原則來規范和控制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努力打造“法治工商”、“誠信工商”,是工商部門執法中需要迫切解決的一個課題。
一、比例原則的淵源、內涵與價值
(一)比例原則的淵源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其源頭可上溯到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中關于犯罪與處罰應具有平衡性的規定,即人民不得因為輕罪而受到重罰。1802年,德國學者貝格在他的《德國警察法手冊》一書中提出了“警察之權力惟在必要時可以實行之”的原則,這可以認為是廣義比例原則出現之濫觴。1882年普魯士高等法院對十字架山案的判決,正式確立了必要性原則。1931年6月1日公布的《普魯士警察法》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1958年6月11日德國聯邦通過對“藥房案”的判決,確立了比例原則的“三階理論”,同時認為其具有憲法位階。其后。在國家的契約理論,特別是國家、法治以及憲法基本權保障等理念的支持之下,逐漸提煉出具有客觀規范性質的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
我國臺灣學者陳新民教授將比例原則譽為行政法上的“帝王條款”。比例原則理論研究和實踐的發展,其影響也超出了一國的地域,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荷蘭、西班牙、我國臺灣地區等也對比例原則作了研究或規定。并有鑒于其重要性而將之作為行政法的重要原則之一。
(二)比例原則的內涵
一般認為,比例原則源于正義的請求,在保護與平衡的意義上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仔細進行斟酌,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在合法的范圍內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協調。比例原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均衡性原則。
1,行政措施對目的的適當性原則。即行政機關所采取的方法,應有助于目的之達成。亦即其選擇的手段,必須是能夠達成行政目的之手段,否則即為違法。適當性原則就是要求行政機關所選擇的手段能切實完成立法者的預期目的。換言之,行政行為之作出應符合其目的之達成,而不得與目的相背離,否則便喪失其合法性。
2,最少侵害的必要性原則。行政主體在面對多種適合達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選擇時,應選擇對行政相對人利益限制或損害最小的手段。這就要求行政主體在依法限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設定相對人的義務時,應當全面考慮各種因素,對各種利益進行權衡,盡量使相對人所受的損失保持在最小范圍和最低程度。必要性原則是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
3,禁止過分的均衡性原則。即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干預不得超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價值,兩者之間必須合比例或者相稱。換言之,目的與手段之間僅符合適當性、必要性的要求還是不夠的,由于行政行為的實施不可避免地會引起雙方甚至多方利益的沖突,因而必須在價值層面進行考量與權衡。這就要求行政主體即使依法可以限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設定相對人的義務,也不應當使相對人所受的損失超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均衡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恣意妄為地行使裁量權,為達成“目的使手段正當化”,行政機關有義務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予以平衡。
在以上三個子原則中,適當性原則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實現,必要性原則要求實現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均衡性原則是通過對手段負面影響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適當、不過份??偠灾?,比例原則的這三項子原則分別從“目的取向”、“法律后果”、“價值取向”上規范行政權力與其行使之間的比例關系。三者相互聯系、不可或缺,構成了比例原則的完整而豐富的內涵。
(三)比例原則的價值
首先,比例原則是公平與正義的具體化。有助于正義價值的實現。正如古希臘先哲所言:“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壞比例。”用破壞性極大的行政手段僅獲得極小的行政目的,這實際上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尤其是在現代社會,自由與民主是人類追求的終極目標,行政權力的設置和行使也是為了人人更好的實現這一目標,所以行政權力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影響必須是適當的、合理的,追求一個最大效率的平衡點。同樣,評價某一法律是良法還是惡法,也有賴于以比例原則衡量其正義價值。
其次,比例原則體現了公共利益的價值和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保護。比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要以犧牲行政相對人最小利益來行為,做到公益與私益并重,消除相對人不滿和對立情緒,從而使社會秩序穩定。同時,比例原則對自由裁量權的規制,控制了行政主體的行為度,防止其,從而也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再次,比例原則有助于實現行政程序與行政效率動態的比例平衡。程序和效率是一個矛盾體,他們之間的平衡制約關系直接關系著行政資源節約、行政目的實現和行政相對人保護等諸多要素的平衡。比例原則就是要求行政主體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益,最大限度地節約行政資源,
二、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中的錯位現象及其負面效應
(一)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中的錯位現象
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錯位現象是指工商行政執法主體在執法中,濫用自由裁量權,背離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情形。當前工商行政執法中,這種錯位現象主要表現在:
1,自由裁量行為在行政處罰中顯失公平,具體表現為畸輕畸重。在執法實踐中,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都賦予工商部門根據權力的目的自由判斷行為條件、自由選擇行為方式,對行政相對人采取合理處罰措施,做到標準基本統一,結果基本公
正。但由于行政行為的具體作出者在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響,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往往發生自由裁量超過一定標準,超出一定范圍、種類。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自由裁量行為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前后不一,缺乏同一性。法律法規根據社會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賦予行政主體在法定范圍、幅度和種類內有自由選擇和決定的權力,除提高行政效率外,使社會生活形成一種比較穩定的秩序也是立法不可或缺的目的。所以行政主體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采取措施時,同樣的措施應針對事實、情節、后果相類似的行為,使行政相對人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結果。在執法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門由于從本部門、本地區的局部利益出發以及考慮相對人的社會地位、政治背景、經濟狀況等因素,往往對類似的事實、情節、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具體結果。更有甚者,個別公務員利用手中的權力索賄受賄,對相同的事實、情節、后果卻作出截然不同的具體措施,明目張膽地濫用自由裁量權進行權力尋租。
3,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消極不作為。我國不少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有的雖有規定但彈性較大。因此,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時必須考慮效率原則,使執法行為及時“到位”。但在實踐中,違反效率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并不鮮見。從工商系統的執法情況來看。不講辦事效率,拖而遲辦者有之,拖而“不作為”而導致“缺位”者有之,少數案件等進入監督程序或是媒體曝光后才得到處理就是證明。
(二)濫用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負面效應
濫用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違背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和原意,是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過程中所出現的錯位現象,這種錯位現象的存在,嚴重干擾和破壞了法律秩序,損壞了法律的威嚴,阻礙了工商部門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地損害了工商部門的形象,帶來諸多的負面效應。
1,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由于行政執法主體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處理問題于法無據,隨意性很大,反復無常,畸輕畸重,不同情況相同對待,相同情形不同處理結果,這樣勢必會引起群眾懷疑、不滿,對工商部門產生不信任感,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工商部門對市場秩序的管理,行政違法行為增多,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性。
2,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也容易造成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直接損害。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發生變化,或使相對人的權利增加、義務減少,或使相對人的義務增加、權利減少,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3,助長了特權思想,導致執法腐敗。行政自由裁量權帶有很大的人治色彩,是一種極易被歪曲和錯位的行政權力。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行政相對人因實施了不正當競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1~20萬的罰款。誠然,1~20萬的行政處罰可以讓工商部門根據具體案情。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是,法律條文的“彈性”與執法的“可操作性”很容易產生矛盾,極可能導致某些公務員將“公權”當“私權”運用,將人民所賦予的權力作為滿足私欲的工具,處事武斷專橫,憑自己的意志行事,從而偏離公正、公平、公開的軌道,導致執法腐敗問題的產生。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條件,但同時也會產生很大的負面效應,為了預防和控制負面效應的出現,我們必須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控制。
三、運用比例原則來控制和規范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比例原則作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則”,是拘束行政權力違法最有效的原則,它不但為現代條件下的干預行政提供了新的規范形式,而且具有普遍的適用性。現代法治社會要求行政行為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都要求嚴格遵守“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對違法行為懲罰的手段和程序要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成比例,不能以超出違法行為后果的手段和程序來懲罰違法行為。
(一)運用比例原則規范工商行政執法主體行使自由裁量權行為
首先,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必須依職權行使,并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并符合法的本意。即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在不超越法定幅度和范圍內,在能夠實現法律目的的諸方式中,選擇對公民權利自由侵害最輕的一種。即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如小攤販犯有很小的過失就撤銷其營業執照,顯然不合比例。再次,工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要注意私益與公益的考量,手段不得與所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即行政手段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損害必須小于該行政目的所追求的社會公共利益,兩者之間必須合比例或相稱,即要遵循均衡性原則。比如,《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應衡量實施該行政許可與其他個體利益之間的沖突,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綜合考量來確定行政許可。
(二)運用比例原則制定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
當前,不少省、市、區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內,結合工商機關的工作實際以及本地區的經濟等各方面綜合情況,運用比例原則,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制定了相對細化的具體實施辦法,對有效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自由裁量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對防止自由裁量的范圍和幅度過于寬泛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重慶市工商局制定的《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意見》,把法律設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等四個檔次,福建省工商局對工商行政執法中主要運用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法》、《商標法》等六個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每種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幅度,將違法行為對應劃分為3級9檔,并列出不同的“級”和“檔”的違法行為所適用對應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比較好地處理了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做到了明確、具體。縮減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空間,減少了濫用的可能性。
(三)運用比例原則制定完善行政程序
一、明確行政指導的發展導向,增強服務科學發展的意識
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務是發展,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是行政主體及其人員的核心使命。樹立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式,順應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轉向服務行政、發展行政、指導行政這一時代潮流,是服務科學發展的本質要求。
行政指導這一新型的行政行為,是伴隨現代政治和市場經濟發展出現的重要的政治與行政現象。行政指導既是“有限政府”的產物,又是“有為政府”的產物。它對于行政主體來說是一種積極行政的行為;行政指導還是“服務政府”的產物,服務理念、責任意識是行政指導的內在鞭策力量。
我國行政指導的實質,可謂是一種發展型的行政指導制度。行政指導在我國的出現和實踐,呈現出明顯的發展導向。有別于最早產生行政指導的日本,我們的行政指導更多地體現了為推動發展而對國家權力的自制和退縮。行政指導實際上承擔了改革試驗的歷史職能。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由所謂的“行政統制經濟”轉到“市場引導經濟”,其實就是一個行政指令不斷消融而行政指導不斷擴張的過程,其目的都是著眼于促進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特征是“自由”加“和諧”,政府既不能盲目干預,又不可放任自流。行政指導正是以其本身特有的發展導向功能和均衡協調功能,成為政府推行行政指導的邏輯基礎。
發展型行政指導的本質要求,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務發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行政指導明確的發展導向,要求我們在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中,更自覺地樹立服務科學發展的意識,更清楚地認識行政指導在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服務工商職能轉變和職能落實、創新工商服務發展機制、提升服務層次中的重要作用,更深刻地理解行政指導與服務的關系,更準確地把握工商行政指導的目的、定位和方向,更有效地發揮行政指導服務科學發展的獨特作用。
二、以行政指導為促進發展方式轉型的抓手,確立工商部門在科學發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轉變發展方式是科學發展的本質要求。20lO年2月,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班上提出,國際金融危機使我們轉變發展方式、經濟發展方式的問題更加凸顯。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沖擊表面上是對經濟增長速度的沖擊,實質上是對經濟發展方式的沖擊,必須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增添推動力。能否突破長期慣性的增長模式,盡快實現轉型,已成為我們面臨的最大挑戰。如果說改革開放以來加快發展是硬道理,現在則是加快轉型是硬道理。
貫徹中央關于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與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機統一的精神,落實國家調整經濟結構總體部署和產業調整、振興規劃,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增加總量、擴大規模、鼓勵先進、淘汰落后”,支持發展先進產業、配合淘汰落后產能的要求,工商部門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擴大消費、促進就業等任務更加復雜和艱巨。深化行政指導,既是從服務宏觀經濟發展上創新體制機制,提高對國家經濟發展政策的理解力和執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總結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工商部門服務發展的方式方法。不斷完善和提升工商部門服務發展實際運作機制的重要方面。
一方面,充分發揮工商部門在政策與資訊等方面的優勢,有效整合工商部門公共服務資源,將工商行政管理工光作中獲取的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如開展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綜合分析,全面反映企業數量、經濟規模、經濟結構、產業優勢等綜合情況,產業結構與投資信息、公開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典型案例等,結合工商工作實際和各地產業特點,以促進和服務發展方式轉變的實際作為,體現工商行政指導對科學發展的作用和價值。為政府決策、企業投資提供服務,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有引導性的參考。同時,加強對企業信用意識、社會責任意識的引導。
另一方面,突出對轉變發展方式越來越重要的生產要素進行行政指導,加強引導和管理。如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品牌戰略中,商標行政指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指導出口企業自主品牌培育等方面,對調整結構、促進創新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再如,貫徹中央“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積極就業政策,進一步加強支持自主創業、白謀職業等相關政策措施的指導,對引導和促進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各種服務業降低創業成本,減少創業風險,提高政策效應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通過行政指導和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等職能和其他派生職能的結合,可以發揮其在新農村建設、擴大消費等促進區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如積極引導農村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適應市場。推廣涉農合同示范文本和訂單農業指導,積極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運用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增產增收,發揮行政指導在紅盾護農、經紀活農、合同幫農、商標富農等服務“三農”工作機制中的作用,努力引導消費,為擴大消費需求、促進經濟增長服務。
三、通過行政指導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凸顯工商部門服務發展的重要作用
市場主體的發展,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的成就舉世矚目,但縱觀中國發展的大格局。我國仍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現階段,我們仍面對市場主體發展不足或不成熟的狀況,大量經驗欠缺、能力不足或缺乏能力的大學生、居民、農民和返鄉民工進入市場創業。這些市場經濟經驗不足、弱小的市場主體,迫切需要予以指導服務、扶持幫助。同時,處于激烈市場競爭和經受金融危機影響。遇到諸多困難的各類企業要保持穩定持續發展,對行政部門加強指導服務、落實幫扶措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商部門應把培育市場主體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將行政指導與其他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相結合,著力推進服務市場主體的體制機制建設。不斷推動服務發展模式向更高形式提升,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發展壯大。
企業是“經濟細胞”,經濟發展好不好,關鍵在企業的發展。通過行政指導讓更多企業存續、發展和壯大,是行政指導的終極目標之一,是工商行政指導的一個重要功能。2009年在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各級T商部門加大對企業的幫扶和指導,實行了許多寬松的政策和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措施辦法。各地、出臺支持企業,服務經濟發展的政策文件之多,為歷年之最。這實際上是抓住時機,舉全系統之力,進行了大范圍、大規模的行政指導,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肯定和社會各界的好評。
行政指導工作涉及工商工作的方方面面,應側重于從與企業需求最為密切的企業市場準入、維權發展、規范經營、違法查糾等方面切人,在既有工作基礎上,通過
行政指導,把培育壯大市場主體這一重要的職能T作提到更高的層次。一方面,在行政許可、行政執法中,指導市場主體的準入行為和競爭行為。這樣的行政指導不僅可降低監管部門的行政成本,更重要的是降低社會成本,讓企業事前預防,不出錯、少出錯,不對社會和企業的發展造成影響。另一方面,對市場主體自身的企業行為進行引導,如商標注冊、合同管理、品牌推廣等。這樣的行政指導不僅使行政指導成為企業征信、授信的可行途徑。而且對提高企業自律是很好的促進。由于自律比他律更有效率,更為長效,可使企業違法經營等風險發生率降低,監管部門的風險也相應地降低,從中也體現了行政指導在防范行政責任風險中的作用。
行政指導就是要疏導、縮短工商工作與市場主體的距離。在推行行政指導的過程中,要強調以服務對象為本,以市場主體的需求為導向,以工商部門的職能為基礎,遵循市場主體的培育、壯大的客觀發展規律,根據不同發展階段市場主體的不同需求,進行分層、分類指導,并協同各類協會、中介組織還有市場業主等共同進行指導,使行政指導工作更直接連結市場主體,同時還要解決和企業溝通、建立關系的問題,搭建服務平臺。開辟相關渠道。
工商機關是市場監管部門,從廣義上講,我們所有職能工作的履行,都是在服務發展。但高層次服務導向的監管,要求工商部門在執法的同時,應考慮執法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看其能否促進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高層次服務導向的監管,要求工商部門給政府當好參謀,給企業當好指導員。從這個意義上說,工商行政指導是更高層次的監管服務、更科學的依法行政。通過行政指導,讓行政許可的效能更高,讓行政執法達到的效果更優,讓市場主體的行為更規范、市場主體的發展更健康,從而使市場經營秩序更好,工商部門總體上服務經濟發展的社會效果更好。
四、行政指導與監管執法相融合。以科學監管服務科學發展
行政指導如何與監管執法有機結合,是需要深入探討的重要課題。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下,市場監管執法的難度進一步加大,及時有效查處各類違法經營、健全預警防范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對科學監管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在現有職責基礎上推行適合當前形勢和市場監管需要的行政指導,應是探索工商科學監管的重要內容。
行政指導與監管執法相輔相成。行政指導不是弱化監管,而是對監管的優化,是向科學監管的邁進。行政指導和行政處罰都只是管理手段,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兩者不可替代,不能偏廢。行政指導更多的是立足于預防、規范,減少違法,尤其適用于傳統監管方式難以解決和有效管理的難點、熱點問題,是對傳統工商行政管理的進一步完善,而不是一項新的工商職能。
依法監管是工商之本,但當前我們正處于發展的轉型期,監管執法不能只強調合法性,必須充分考量合理性。監管的概念不能等同于處罰,如果把監管的職責予以擴充、外延,行政指導是對行政處罰等強制的補充和完善;如果以監管為統籌,可謂是一個監管的兩種渠道,一個監管的兩個方面或是監管的“一體兩面”。即強制性行政與非強制性行政是工商監管執法的兩翼,主體行政行為、輔助行政行為和服務發展其他的派生,在工商行政管理實際工作中相聯動而非相區隔地進行。行政指導實質性地納入了監管的范疇,作為依法行政方式拓展和延伸,融會在工商監管執法整體及其方式方法之中。也即行政指導在實際履行過程當中具有聯動性,工商行政指導必須與工商行政管理各項業務工作相結合,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方式統一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之中。
行政指導作為一種行政行為的獨立性是相對的,他更是一種可以通過滲透、嵌入到其他行政管理行為中而發生作用的行為。與相關行政管理行為融合互動,是處理好行政指導與監管執法的關系、完善行政指導實行方式的關鍵。雖然行政指導同相關行政管理行為相融合的緊密度和方式有所不同,但行政指導可以而且應當同其他行政管理行為相融合;在多數情況下,行政指導只有同相關行政管理行為融合才能有效發揮行政指導的作用,才能煥發出行政指導真正的生命力。工商行政指導只有與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手段相互配合,才能實現工商行政指導效用的最大化。
計量就是要把環境成本數字化、具體化,企業一般會根據自身發展的不同階段分別計量。比較常見的計量法有公允價值法、市場調研評估法及重置成本法等。公允價值法多用于企業自愿支出的諸如材料,資源的核算時,因為這一部分的東西有其市場的公開價格,不必深究。市場調研法恰恰相反,為了收集各種污染的指數,破壞的程度,企業的支出必須通過市場調研才能進行有效的評估。而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對象,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對象的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后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對象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2企業環境成本會計存在的問題
2.1成本標準分類過多,導致計量困難在企業環境成本的會計計算中,首要影響計算質量的就是環境成本的分類標準過于繁雜。有的企業按生產過程的不同階段把環境成本分為事前環境成本、事中環境成本和事后環境成本;有的企業按環境成本的形成過程將其分為直接降低排放污染物的成本、為預防環境污染而發生的成本、有關環保的研究開發成本;等等。成本標準分類過多,造成企業很難選擇一個合適的計量法去計算評估。而對于新經濟背景下的碳成本研究,就更加不成系統,少之又少。2.1成本信息披露混亂,導致實用受阻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意識到了環境成本的重要性,但對其的披露卻顯得畏手畏腳。不少企業雖然將環境成本納入了會計核算之中,卻并沒有對其進行單獨的處理。也就是說,企業在處理成本問題時,往往把環境成本和普通成本費用混為一談,既不設置單獨的環境成本報表,也不明確環境成本的報表項目,這就使得成本信息的披露朦朧化、混亂化,不能嚴格地起到對環境成本的評估作用。
3企業環境成本會計的發展建議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生存權;全額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7-0169-02
一、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基本理論
(一)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含義、性質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含義國內還沒有一個明確解釋,對于我自己的理解,所謂的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它是一種性質還未確定的請求權,是一種用益物權被侵犯后而產生的補償請求權,是一種基于憲法而產生的生存權的體現??偨Y來講它是指集體土地被國家依法征收過程的始終,土地的使用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依法向國家或者征地主體請求損失補償的權利。此概念尚不成熟,有待商榷。
對于此權利性質的界定,可以說直接關系到此權利實現問題。從物權法視角分析可以得出,此權利具有物權性質,因為土地被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有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從憲法的角度來說,國家雖然沒有提供公民衣、食、住、行和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的義務,但有責任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滿足公民因故無法正常獲得這些得以維持其生命延續的最低條件時,可以得到社會的救助或國家的幫組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條件。①
(二)關于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特征
從定義中我們可以總結出此權利具有以下特征:一、索賠主體不僅為被征土地的原使用權人,還應包括與使用權人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這樣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完整。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土地使用權人可能不愿意或根本就不能行使此請求權。比如:使用權人失蹤或死亡。二、權利客體為土地的使用權而非土地的所有權:因為我國實行的土地制度結構為二元制結構,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之所以不賦予集體此請求權,原因主要是:第一、基于土地的價值,國家征地后的補償有限。如果再讓這杯羹分集體一部分,那農民能拿到的補償就更可想而知了。第二、現行法律對補償款分配問題已經做了大概的規定,集體可以拿得一部分,而且,集體設立的出發點就是為了國家更好的服務人民,讓人民公仆去和人民搶飯吃,不合適也沒必要。三、此權利的行使對象為國家或者其他征地主體:按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只有國家才可以實施征地行為。但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國家,還有一些其他“征地主體”,如地方政府為了經濟的發展,違背中央精神,漠視人民的切身利益。像這種情況,如果權利人提出補償,而地方政府的補償又不足的,法律應當賦予權利人可以要求用地方再次補償的權利,即“連帶補償”。
二、行使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依據
(一)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依據
1、從法所追求的終極目的來看
法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就是正義、人權、秩序、自由、效率。我國的土地制度實屬二元制,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這就必然導致對土地征收客體的定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可以看作是對二元論的一種肯定。既然如此,依法對土地征收就應當從法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出發對使用權人給予足額補償。
2、從憲法的角度來看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對于土地的使用權問題,我國實行的是,在承包土地時,農民和集體簽定土地承包使用合同。也就是說使用權的來源肯定是合法的。基于此,土地的承包人享有土地的用益物權,即財產權,并因此用益而帶來利益??梢哉f農們對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均符合十三條的規定。第三款緊接著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對損失,公民有受到補償的權利。由此我們可以推斷,這時如果法律賦予公民補償請求權,應該是合情合理的。
3、從物權法的視角分析我們可見: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第四十二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有此種種條款,我們不難推出:農民是有獲得補償的權利依據的。只是種種規定均原則化、宏觀化,沒有細化到特定的權利。
三、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
1、我國有關法律關于此權利行使原則的現狀
與國外相比,我國對補償請求權的規定,不僅沒有原則性規定,具體的條文規定也沒有。所以在現實生活中,補償給與不給,給多少,幾乎完全有征地方來決定。當然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在征地補償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觀。但相比國外,依舊不成熟,不夠完善。
法律的制定者似乎忘了法是公平正義的象征和體現。公平正義是人類政治思想的核心價值,社會主義比以往任何社會制度更加重視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必須切實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讓人民群眾看得見、聽的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證司法公正。
2、從上面這段話中我們便可以引申出從不同的主體出發,關于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使原則:
(1)從受損當事人的角度出發――正當原則
權利正當主要指其來源正當。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指一些中間商,他們與集體的相關負責人合謀,先從農民手中以低價騙得土地的使用權,在以集體的名義索要上面的補償款,從中拿得兩者的差價。像類似情況,雖然中間商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國家或相關主體可以對其行為不予理會,對觸犯法律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目的正當主要指真正的土地只用權人在土地被征,損失造成后,確實是基于為獲得相應的補償而向征地方行使補償請求權的。而不是像現實生活中的部分人,上訪鬧事的目的除了獲得相應的損失補償,還意圖能就此大發一筆。這樣的人,這樣的行為,無疑給國家,給社會的穩定發展帶來不必要的阻力。
手段正當主要指的是在行使補償請求權時的手段、方式應當合法。決對不允許動輒引火自焚,跳樓自殺等過激行為的發生。因為每個人都沒有權利剝奪自己的生命,更沒有權利擾亂社會的安定。
(2)從征地主體的角度出發――足額原則
因為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權利主體是土地的用益物權人及相關人,所以權利必然也就應當由用益物權人及相關人來行使。而現在從征地主體出發來思考這一原則問題,就自然應當從征地主體的義務方面出發來配合權利行使此請求權。具體包括:補償款足額、補償時間的及時、事后工作的到位等。
四、此權利的具體保護方法或實現方式
第一、明確征地的具體主體,而不是現存憲法及法律規定的“國家”。這樣可以避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情況――無征地權力的主體打著“國家”這一面大旗肆意征地。損害人民切身利益的同時,破壞了國家在人民心目中的美好形象。
第二、明確征地補償的客體范圍:擴大現存征地補償的客體范圍標準:從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制度來看,征地補償可以分為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兩種,包括財產補償和權利補償。我國的征地補償客體要件只包括了直接補償,具體內容只涉及到征地補償費,青苗費,安置補償費等幾項。
第三、明確糾紛的解決主體:在新加坡,被征地主體對征用補償有異議時,先由地稅征收官作出決定,若對該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仍然不服時,當事人依法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在法國,公用征收的當事人雙方關于補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向公用征收法官,請求法院確定補償金額。在日本,征用土地的賠償爭議雖然沒有法院的司法審理,但該爭議由獨立于土地征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外的征用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受理和裁決。在構建制度方面令人深思和仿效。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征地補償方案制定后公告,征求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對不同意方案的意見由有關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由政府裁決,等于就是征地主體來裁決。對土地征收出現爭議和征地行為侵害農民利益時,司法救濟排除在行政法律救濟之外,無疑是我國法制進程中的一大缺憾。
第四、當事人參與:參與的法律價值是“實行政行為相對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而不致成為行政權隨意支配的、附屬性的客體。”從權利救濟角度來講,參與制度是相對人積極有效的自我權利救濟模式,主要表現為聽證形式?!霸诿绹?土地征收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被征收人有權要求召開公開的聽證會,要求政府說明征收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對政府的征收本身質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戰,迫使政府放棄征收行為?!雹诩油恋卣魇諈⑴c權利的實現,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相對方的知情權、申辯權,便于展開積極有效的救濟措施。另外,從控權的角度解析,可以抑制政府權力的盲動,權力運作更加符合授權目的。
第四、土地征收程序公開:土地征程序公開,是指土地征收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決定及實際執法過程中,應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步驟讓被征地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了解有關信息的制度。土地征收程序公開可以體現在告知、閱卷以及表明身份三個方面。告知指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決定,制定和公布規范性行政文件時,應告知相對人做出該項決定及制定該文件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解釋自己運用或不運用某種材料的事實和理由。即“對直接或間接涉及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所有資料,只要不屬于法定的保密范圍,任何公民均有權查閱和復制。③我國行政處罰程序中明確規定了表明身份制度。在土地征收實務中,不乏有行政機關無權或者越權違法征地現象。表明身份制度引入征地程序中可以消除不必要的沖突,加強土地征收的透明度。
注釋:
①周偉.憲法基本權利――原理、規范、應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