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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業;風險防范;發展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2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在看到保險業廣闊發展前景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保險業發展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即保險業競爭實力與日益開放的市場環境不相適應,保險企業風險管控能力與其快速發展需求不相適應,保險業監管水平和法制環境與我國金融風險管控要求不相適應,全面提升保險業風險管控能力是化解這些矛盾、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出路。因此,保險業應在繼續保持快速健康發展的同時,提升對加強風險管控重要性的認識,正確處理保險業發展與風險管控的關系,堅持一手抓業務發展不動搖,一手抓風險防范不放松,實現業務發展與風險防范的統籌協調和相互促進。
一、充分認識保險業風險防范的重要意義
風險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識地通過計劃、組織、控制和檢查等活動來阻止防范風險損失的發生,削弱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以獲取利益最大化。保監會近年來一直將“防風險”作為行業發展的主基調和重點工作來抓,出臺了一系列防控風險的政策、制度,推動了全行業風險管控能力的提升,全面開展了行業風險排查工作,這都凸顯了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風險防范是公司穩定經營的基礎
長期穩健經營是保險行業的生命源泉,要保證長期穩健經營首先必須重視防范化解風險。保險公司的經營對象是風險,風險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極大的增加了保險經營的復雜性和難度;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發生在未來,未來的經濟和社會環境,我們無法完全控制和預測;保險公司的經營責任是連續的,經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風險責任損失的償付能力。在宏觀經濟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保險公司經營活動更需要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尤其是自身風險防范機制的建設。保險經營無處不在和無時不有遭遇著風險。風險不加防范,風險損失不施以控制,會危及到保險經營財務的穩定,直接關系著公司經營的穩定與否。
第二,風險防范是公司業務發展的前提
保險業在發展初期出現一些風險問題,很大程度上在于保險業發展得很不夠,不僅整體實力比較弱,而且在思想觀念、體制機制、經營管理等方面與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有較大的差距。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途徑是依靠發展,通過促進保險業全面發展,夯實保險業防范化解風險的基礎。防范化解保險風險必須加強統籌謀劃,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做好保險業的風險防范化解工作,要有系統和整體的觀點,通過加快發展提高保險業防范化解風險的整體實力,通過深化改革完善保險業防范化解風險的體制機制,通過加強改善監管為保險業防范化解風險提供有力保障,把解決問題的內因和外因結合起來,把事前預防和事后化解結合起來,做到統籌兼顧、標本兼治。保險業在開拓新業務領域的同時,必然會不斷面臨新的風險。既不能忽視發展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頭腦發熱,一哄而上,也不能在新的風險面前裹足不前、無所作為,要處理好加快發展和防范風險的關系,一方面要在發展中提高保險行業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為增強全行業的抗風險能力奠定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要通過不斷預防各種新的風險促進保險業加快發展。
第三,風險防范是市場激烈競爭的迫切要求
風險防控水平本質上是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對公司業務發展和基礎管理的根本檢驗和反映。風險防控能力的優劣將成為影響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決定公司競爭能力的根本因素。如果風險防控工作得不到加強,基礎建設薄弱的現象不能得到根本性扭轉,將有可能影響公司市場主導地位,建設國際一流壽險公司的偉大事業必將嚴重受阻。
第四,風險防范是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需要
吳定富主席指出,十六大以來,保監會提出了改革、發展、監管三管齊下的風險防范化解整體思路。把改革作為防范化解風險的有效措施,深化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
總之, 防范和化解行業風險主要是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進保險業穩定持續健康發展,其手段主要是加強監管,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防范和化解企業風險主要是為了避免損失或將損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以內,保證企業的盈利和持續經營,其手段主要是加強全面風險管理,通過風險自留或市場化手段來分散和轉移風險。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既要發揮監管機構的主導作用,又要發揮保險企業的主觀能動性,將防范行業風險和防范企業風險有效統一起來。
二、真正落實保險業風險防范的措施
風險管控是保險行業根骨不變的真理,多年來,我們一直在學習新的管理理念和經驗,其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執行力、實現高效管理、真正從管理上出效益。在管理上控風險,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發展。理論經驗只有要變成實實在在的行動,才談得上加強企業執行力;緊抓執行力,就是對制度措施的不折不扣的貫徹。更是對公司風險管控嚴謹精細的體現。
一要緊抓隊伍建設。保險從業人員包括監管干部、公司管理人員和廣大一線的展業人員,肩負著防范化解保險風險的重要責任。要加強監管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監管機構引領發展的能力和防范風險的能力;要加強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提高保險高管人員審慎經營意識,提高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能力;要加強保險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為保險業風險防范提供強有力的專業和技術支持;要加強保險營銷人才隊伍建設,增強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改善保險行業形象。
二要強化制度執行。運營方面要牢固樹立“制度第一”的理念,一絲不茍、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制度,切實發揮制度內在的激勵約束作用,將制度執行轉變為全員的自覺行動,實現由“人治”向“制治”的轉變。公司應繼續加強風險績效考核,統一考核標準,確保各級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能夠在收益和風險之間做出更好的把握和權衡。
三要加強基層建設。基層是公司業務發展最重要的環節,也是公司管理最薄弱的環節。我們要下決心逐步解決基層發展基礎薄弱的問題,加大資源、費用向基層傾斜的力度,全面推進基層網點的標準化建設,研究探索壽險、財險、養老險基層網點的共建共用,提升品牌形象,促進業務發展,鞏固先發優勢。同時要著力加強基層的基礎管理,夯實業務發展的管理基礎。
四要完善指標考評。科學的考核評價是衡量各崗位規范操作、履行職責的標尺。運營方面要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科學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既要設立考核指標,也要設立評價指標,既要側重結果管理,也要注重過程管理,并逐步引入數據評估,實現考核評價的量化、細化、硬化和階段化。特別是柜面服務能力、風險管控能力等指標,更是要盡快實行量化考核,促進運營基本職能的履行。
五要加大管理力度。首先要排查違規業務,消除風險隱患。各級公司進行自查自糾,摸清風險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風險隱患。二要堵塞管理漏洞,降低發案機率。一是加強執行力建設,切實落實好現有的各項規章制度。比如進一步加強單證和印章管理,嚴格權限和密碼管理,全面落實“零現金”管理。二是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對現有制度進行清理優化,增強制度的有效性、權威性和嚴肅性。比如上收保單借款審批權限,要求保單借款必須由投保人親自辦理等,杜絕保單借款業務中的違規風險。三是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充分發揮現代科技在風險防范中的積極作用。通過提高技術防范手段,降低人為的操作風險,使違規行為在技術上變得難以實現或不能夠實現。
六要堅持合規經營。合規經營、防范風險根本在人,關鍵在領導干部。各級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危機意識,本著對黨和人民負責、對公司長遠發展負責、對客戶和員工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合規經營、防范風險工作,做到警鐘長鳴,始終守住防范風險這條底線。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帶頭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成為依法合規經營的表率。要通過教育、宣導,引導廣大干部員工和營銷員,切實強化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筑牢依法合規經營的思想防線,自覺維護保險業的品牌形象
保險業的廣大干部職工要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更加重視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不斷提高防范化解保險風險的能力,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地發展,更好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公司一方面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警惕性,增強洞察力,提早筑牢抵御外部風險的“防火墻”;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加強制度執行力建設,高度關注關鍵領域風險隱患,防范和化解各種經營風險,促進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卿前海.中國壽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風險管理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10(13).
關鍵詞:森林保險,農業保險。
我國的森林保險起步較晚, 1982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的探討,并在1984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顧和總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歷程中提到,發展森林保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使我國的森林保險事業更好地發展起來[1]。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發展森林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從2005年以來,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成為研究的熱點,出現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機構和人員也不再局限于林業部門及農林高校,金融機構和其他領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繼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從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與實踐來看,以理論為先導仍然是開展森林保險的重要基礎。因此,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對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狀況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與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與實踐中得以借鑒。
1 開展森林保險的意義。
對于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意義的闡述一般是從保險的作用、森林資源保護、林業再生產和森林災害補償這四方面展開的[1-4]。劉暢、曹玉坤[4]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森林保險是恢復和穩定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經濟手段,并且從林區恢復良性生態系統的緊迫性、森林災害的嚴重破壞性、林業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三個方面論述了發展森林保險業務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對于發展森林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得到不斷深化。許慧娟等[5]認為,森林保險是林業管理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促進農村和諧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險的內涵。
對于森林保險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趨于一致,歸納起來森林保險是指以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為保險標的,并對保險期限內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3, 6-9]。但是,對于森林保險的歸屬問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森林保險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林業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認為林業保險是以林木種植及保護、加工及與之有關的行業為保險標的。高嵐[7]認為在災害商業保險體系中林業保險險種就是指森林保險,田蕓[3]也持同樣觀點。孫祁祥[11]則認為森林保險是以林場中生長的林木為標的。李媛媛[12]從森林與林業的法律定義出發,提出森林保險不能稱作林業保險,森林保險立法時更不能以林業為保險標的。由以上研究結論可以看出,林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農業保險的關系問題。高嵐[13]將森林保險劃歸到農業保險的險種體系下,并且并列于農業種植業保險。孫祁祥[11]將森林保險劃歸農業保險的種植業險種范疇內,并將經濟林、園林和苗圃保險列為與森林保險一樣的獨立的險種。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義的基礎上,認為不能按照《農業法》中大農業的概念來界定森林保險,因此森林保險不能包括在農業保險當中。出現這樣的差異與研究者對森林和森林保險特點的認識角度不同有較大的關系。孔繁文[1]認為,森林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但也不同于農業保險,它具有自身的特點,如林木資產的增值性、所有制結構的特殊性、資金來源的多元性等。
3 發展森林保險的制約因素。
潘家坪[10]從內外部兩方面對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因素進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從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體制方面進行分析,而內部因素主要是從森林保險產品的需求方和供給方的角度進行分析。
外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欠缺。潘家坪、常繼鋒[14]認為,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使之難以發展。等[15]認為我國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缺乏法律規范。2)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冷靜等[16]通過參照日本和美國的政府補貼標準,認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許慧娟等[5]通過對江西、福建兩省的調研也提出了同樣觀點。3)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問題。等[15]認為作為政策性的森林保險選擇商業保險經營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發展的。冷靜等[16]提到我國仍沒有解決好發展森林保險的經營模式問題,這將會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
內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林農對森林保險的需求總體較低,投保面積小。崔文遷等[17]從福建省開展森林保險的實際狀況出發,通過林農的保費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選擇、保險意識這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許慧娟等[5]認為這一制約因素使得大數定律難以體現。2)險種單一,難以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冷靜等[16]在對江西省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森林保險普遍存在的這一問題。李建明[18]從福建省發展森林保險的實踐出發也提到了這一制約因素。3)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專業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國森林及其災害特點的基礎上,認為這一制約因素在我國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險業務風險大,利潤空間小。石焱等[19]認為,森林保險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突出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大。許慧娟等[5]認為我國大部分林業種植者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投入大且風險管理的難度大,森林保險的利潤空間小。所以說我國森林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需求不足和供給有限的雙冷局面[15]。鄭志山、周式飛[20]認為,在森林保險的供給與需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險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險的供給方(保險公司)。
4 發展森林保險的對策。
要發展我國的森林保險,首先必須對其進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認為我國的森林保險應定位為政策性保險[19, 21-23]。其中陳玲芳[21]認為將森林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加大政府對森林保險的支持力度,這既是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外森林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另外,李艷明、陳曉峰[24]在分析廣西森林保險實踐的基礎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對森林保險經營模式的對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將森林保險與商業保險分開經營,擺脫商業保險公司制度對森林保險的束縛,并組建專業政策性保險機構[9-10, 15, 25]。而有的學者認為,應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5, 19, 26-27]。其中許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險為基礎、商業性森林保險為補充的復合型森林保險體系”的總體思路。出現以上分歧的關鍵是保險公司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的問題[1]。李丹、曹玉昆[28]認為,在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模式的同時,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政策性林業保險公司,并發展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導+共保經營”并兼顧“政府引導+互保合作”的經營模式。就目前整體的研究情況來看,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觀點較為主流。
對于發展森林保險其他方面的對策研究可謂是見仁見智[30]。在健全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方面,吳希熙、劉穎[27]認為,應利用已有的試點經驗,并借鑒國外森林保險法規,建立我國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崔文遷等[17]認為應考慮立法實行強制保險的可行性。在提高經營管理技術水平方面,陳盛偉、薛興利[31]通過對林業標準化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機理分析,認為林業標準化能夠有效克服林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障礙。潘家坪、常繼鋒[32]認為,運用ART技術設計價格低廉、風險穩定的森林保險產品,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對一些傳統保險合約不予保險的風險提供保障,為有效解決森林保險發展緩慢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辦法。在發展多險種方面,金滿濤[33]認為,可以開辦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在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方面,李丹、曹玉昆[28]認為政府應加大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助或直接給予參保林業經營者以財政補貼。鄭志山、周式飛[20]提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稅收優惠和建立風險基金。同時,多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認為應加強森林保險的宣傳工作[1, 9, 21]。
總之,森林保險應與林業科技、農村金融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并且只有不斷創新,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保險承保方式,我國的森林保險才能穩步發展[22]。
5 森林保險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我國森林保險的研究工作經過了20多年的時間,已經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還是不能夠滿足我國森林保險改革實踐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結合我國森林保險實踐而進行的單項實證研究較少,如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的單項研究; 2)專門針對森林保險經營管理技術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險保額評估方法、費率厘定技術等; 3)沒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針對以上我國森林保險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將來一段時間應加強研究的方面具體包括: 1)緊密結合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特別是2009年財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為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省份,并且這三個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實施,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并參照國外森林保險的成功經驗,開展符合我國實際的森林保險經營模式、政府財政補貼形式、森林保險產品設計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的研究; 2)運用森林資源評價理論與方法,特別是林木資源的價值評價理論和方法,針對具體地區進行林木保險保額評估方面的研究; 3)針對不同的地區和林種、樹種,運用林業經濟和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統計計量方法,進行林木風險等級劃分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費率厘定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和計量模型研究; 4)結合林學、森林價值理論、風險與概率理論、森林災害補償理論和宏微觀經濟學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參 考 文 獻。
[1]孔繁文·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回顧及建議[ J]·中國林業, 1996(10): 34·
[2]嚴國清·開展森林保險若干問題的探討[J]·林業財務與會計,1994(5): 31-32·
[3]田蕓·林業保險淺析[J]·林業經濟問題, 1996(2): 51-55·
【關鍵詞】保險;財務管理;體系
1.保險財務管理的特點
財務,通常是指一個單位有計劃地籌集,使用和分配資金的活動,它表現為連續性的資金的消耗和補償。財務管理則是指利用貨幣形式,以會計為基礎,對公司的各種資產、負債、成本及業務成果等進行監督與控制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總稱。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保險公司不生產物質產品,其業務經營的過程實質上就是籌集、使用和分配保險資金的過程,業務經營表現在資金運動的方式上亦是較單純的資金收付活動,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在其整個經營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是負債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僅關系到公司的生存與發展,而且更直接關系到眾多保險客戶的切身利益,因為保險公司若發生財務危機或破產,受損害的是公司的股東和保單持有者。因此,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并不單純是公司的內部事務。正是由于財務管理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性及其涉及到公眾利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在自己的保險立法中將財務管理列作重要內容予以規范,各保險公司更是制定有具體詳細的財務管理制度。
2.保險財務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
2.1會計主觀操作混亂
保險公司要進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要以會計人員提供的財務信息為基礎。由于保險行業存在極大的特殊性:收取保費在前、費用支出賠付在后,有時兩者的時間差距很大,導致各個會計期間的收益費用分配不合理。
2.2內部治理結構存在缺陷
財務管理工作是要有內部治理結構作為保障的,而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形同虛設,沒有相互牽制的作用,體現不出治理的績效。比如說,眾所周知,保險公司的利潤往往很高,每天收到的保費收入非常高,致使公司每天增加的資金遠遠超過規定留存資金的限額,但是分公司或者支公司沒有按照規定存進銀行,反而隨意支取,用于臨時救急或者私自消費,因為第二天會有更多的資金用來彌補前一天的透支。對于這種現象,首先會計人員是應該予以制止的,因為操作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其次,公司的治理結構應該發揮相應的作用,在事前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
2.3預算管理缺乏有效性
預算管理是將企業的決策目標及其資源配置方式以預算的方式量化,對企業相關的投資活動、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未來情況進行預期、控制、管理及其制度安排,是預算編制、調整、執行、分析與考核的過程。我國現有的部分保險企業還沒有建立起預算管理體系,即使建立了預算體系的也沒有建立專門的預算管理部門,加之保險企業的層級建設較為復雜,遍布全國各地,部門設置繁多,預算管理的理念難以在各部門、各層級之間展開,信息傳遞效率低下,失去了預算管理的預算意義。此外,各部門之間為了爭奪預算,激發了很多矛盾,部門之間的協調也不順暢,預算管理難以有效的貫徹執行。
3.建立和完善保險財務管理體系
3.1強化財務制度建設
保險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并始終如一的貫徹執行。制定財務制度時要遵循一定的原則:(1)合規性原則。制定保險公司內部財務制度,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把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現到財務制度中去。國家的財經法規政策是保險公司必須遵循的原則規定,也是制約和引導保險公司制定內部財務制度的因素。(2)適合公司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原則。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不同的組織架構、不同的經營方向、不同的企業文化,決定了其財務活動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從而其財務制度就要做相應地調整。保險公司在制定財務制度時,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只能借鑒吸收,而不能簡單模仿,既要遵循國家統一規定,又要充分考慮自身的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應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3)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保險公司在組織財務活動和處理財務關系上要貫徹以責任為中心,以權力為保證,以利益為手段的責任制。(4)效益性原則。保險公司在制定財務制度時,要考慮設計成本、運行成本和效益的關系,實現制度科學化,效益最大化。(5)全面性原則。保險公司在制定財務制時必須全面規范各項財務活動,做出明確規定,使財務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一個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的財務
制度體系。
3.2建立健全財務信息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我國保險公司對分支公司的財務信息控制制度,首先是明確各級財務報告編制機構責任,建立科學的報告編制和審核匯總流程,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財務報告披露的恰當性。其次,要建立財務信息報告預測制度,加強規范和監督,提高其規范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3.3健全預算控制和激勵體系
(1)設置預算管理委員會作為開展預算管理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由總部領導為主要負責人,編制預算大綱,審核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由于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預算方案,協調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對預算完成情況的分析與考核等。
(2)預算的執行與監督。一是建立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定期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及分析報告制度。二是借助健全的會計信息系統對預算的執行進行跟蹤監控。
(3)預算的分析與評估。定期召開預算管理委員會、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預算執行情況分析會,對預算執行中的各種差異認真分析,制定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4)要建立健全預算管理激勵機制。首先要樹立全員參與意識,盡可能滿足員工的多種需要,要營造有利的環境,注重對員工的激勵,推行預算管理的責任化和自主化。
3.4加強審計監督
要加強保險公司對各分支公司的審計監督制度,首先是增強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即審計部門必須在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的直接領導下工作,向最高決策層負責,實行總部對分支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垂直管理或派駐制。其次是要借助外部審計手段、與外部審計專業人員合作,當遇到有特殊要求或由于其它原因無法由現有內部審計人員完成的任務時,可以實行內部審計外包。第三是實行審計監督的電子化,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通過計算機在審計監督中的應用,對分支公司的業務實行全面監督。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審計提供管理咨詢服務的職能。由于內部審計師在內部控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其對內部控制極為熟悉,為企業的相關部門、組織或員工提供管理咨詢便成為內部審計師的一項自然“服務”。尤其是對于擁有眾多二級、三級、四級機構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無法有效地實現對下級公司的管理與控制一直是許多保險公司無法根治的“頑癥”。內部審計除了監督總公司的貫徹執行外,一個重要的職能就是為總公司的職能部門和下級公司的管理當局提供有關內部控制的咨詢服務。 [科]
【參考文獻】
[1]吳冰.財險公司財務管理體系探討[J].現代商業,2009(23).
[2]戚德國.對基層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9(08).
從銀行、證券、保險三個行業的角度看,銀行一直在從事混業經營,并不存在分業經營階段。歷史上由監管形成的分業經營實際上只是限制銀行從事混業經營核心業務,銀行仍可從事核心業務之外的混業經營。商行與投行、保險公司共同對公司、機構、個人提供服務。這一模式通常對應于全面混業經營階段。可大致細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商行、投行、保險公司交叉銷售產品,以商行銷售其他行業產品為主;第二階段集團制定混業經營戰略從事業務整合;第三階段混業產品和業務創新。大部分銀行目前仍處于第一、二階段,少數大銀行開始朝第三階段發展。
國際銀行業混業經營的模式
銀行混業經營主要采取三種機構組織形式: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對銀行及非銀行機構控股,以美國為代表;銀行控股公司――由銀行對非銀行機構控股或設立全資子公司,以英國為代表;全能銀行――由銀行內各部門從事銀行及非銀行業務,以德國為代表。這三種形式在風險和效率方面存在以下特征。
在風險控制方面,控股公司的最大優勢是風險隔離相對完備,最大缺陷是結構過于復雜,容易發生利益沖突及管理疏漏。例如大通旗下20多個法律實體,各實體間關系并不清晰,與最高管理層和首席風險官相距較遠,容易發生利益沖突及管理疏漏,2012年該行因“倫敦鯨事件”造成的數十億美元衍生品交易損失是典型案例。全能銀行風險隔離不如控股公司完備,因此更注重風險防控,反而可能相對安全。例如德意志銀行注重全面風險管理,首席風險官具有控制風險的絕對權力,在內部體制上,各部門決策層必須互相獨立,危機中其損失比花旗、蘇格蘭皇家等控股公司更低,收入更穩定。
在經營效率方面,控股公司業務更分散,從事綜合服務、交叉銷售的難度較大、效率較低;全能銀行最大優勢在于整合業務板塊和流程,效率較高。
新環境下銀行的混業經營
銀行混業經營環境的新變化
市場需求變化。與市場及客戶需求方向更一致。隨著資本市場在社會投融資中占比及重要性的上升,企業更需要銀行有能力滿足其信貸與資本市場的綜合金融需求,個人更需要銀行有能力滿足其銀行、理財與保險的綜合需求。而混業經營作為高效提供綜合服務的模式也將相應增長。全球銀行業資本市場與投行(CMIB)業務收入年均增長率在新監管環境下仍呈現出持續增長趨勢,到2015年年底最高可達2460億美元。
銀行創新方向更一致。金融危機的發生主要是由產品異化造成的,危機后的監管措施也主要針對產品及業務創新。未來銀行產品的創新可能更多向市場營銷、產品組合傾斜,而混業經營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優勢正在這些方面。多元化經營、交叉銷售會更成為銀行價值提升的驅動因素。
與銀行功能轉型方向更加一致。未來銀行將更注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經濟和社會的長遠發展。而發展資本市場,連接信貸與資本市場,擴展融投資渠道正是未來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重要元素。銀行突破信貸市場局限,廣泛參與資本市場活動,正是集中體現了銀行在這方面的努力。
監管政策改革。危機后,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從事高風險的資本市場業務做出了以機構分離為主的限制并增加了從事投行、資本市場業務的資本流動性要求。各國監管改革的共同特征是:限制銀行從事高風險投行業務,主要是自有賬戶交易;充分承認銀行業務多元化的意義,主要限制從事投行業務的機構形式,但對投行業務包括高風險業務本身并沒有采取嚴格監管,其監管初衷在于將高風險投行業務與存款機構分離。風險客戶經理團隊整合成集團全產品線跨業客戶經理機制。混業銀行業務分6大類,監管改革對各類業務的影響可概述為:1類:傳統商行業務;2類:資產及財富管理、信托;3類:傳統投行業務-證券承銷、融資及并購顧問。1~3類是監管認定的核心業務,其中2類已逐漸成為傳統商行業務。4類:證券、回購或衍生品做市;5類:證券一級經銷、對沖或私募股權融資;6類:證券或衍生品自營或代客交易。4~6類(不含政府債券)是主要限制對象。
各國及國際監管法規雖已進入實施階段,但由于銀行及市場反映強烈,各國及國際監管機構不得不重新評估許多法規。監管的不確定性加大了目前銀行決策的難度,銀行的決策呈現出分化態勢,如有些銀行試圖剝離大宗商品交易業務,而有些仍在擴張該交易業務。
大銀行混業經營的新趨勢
混業經營作為銀行主流模式進一步發展,美國銀行控股公司中非商行子公司資產占比已達1/3,其中最大10家控股公司的占比已從1997年的13%上升至2013年的33%。其模式及業務形態正在發生以下變化:
格局和戰略的變化。業務結構調整。混業經營銀行采取兩大類模式:以投行為主和以商行為主,兩類模式下業務的調整幅度呈現出較大差異:投行為主的模式由于在危機前4~6類業務擴張太快,在危機中損失較大,其目前主要通過縮減交易、證券化、衍生業務,增加客戶存貸款的方式更多服務實體經濟,向商行為主的模式靠攏。典型案例有德意志銀行,它大幅縮減了交易及衍生資產,增加了客戶貸款、現金和待售資產。而商行為主的模式調整幅度則較小。典型案例有桑坦德銀行,它的交易資產縮減幅度有限,同時適度增加了客戶貸款和現金,并且有些正通過并購擴張投行業務,擠占投行市場,例如一向以社區銀行為主的富國銀行也制定了大力發展證券業務的戰略。
更注重資產組合。從銀行實踐看,混業經營是業務范圍概念而非規模概念,混業經營程度、業績及競爭力的關鍵要素也不是規模而是合理的業務及資產負債組合。雖然混業銀行的典型代表都是大銀行,但規模不是混業經營的必要條件。與市場及監管趨勢一致,銀行會更圍繞核心競爭力從事混業經營,爭取成為有選擇領域的領導者,在特定市場擴張份額。
更注重業務簡約化。實踐也證明混業經營不是復雜性概念,混業銀行既可高度復雜如德意志也可相對簡約如加拿大五大銀行。而混業銀行會更傾向于相對簡約的業務組合。例如全球混業銀行普遍減少了復雜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擴大了證券承銷發行、資產管理等傳統業務。從重自身業務向重服務客戶回歸,從重機構間業務向重實體經濟回歸。銀行混業經營的意義在于盡量發揮優勢條件涵蓋客戶全生命周期和價值鏈,從短端向長端延伸,從流動性向增值延伸,從商品、資金流動向資本流動延伸。
業務組合的變化。混業銀行正基于環境變化及銀行戰略考量,在1、2類業務中界定核心業務;在3類業務中選定業務范圍;而最大的挑戰則是在4~6類中確定具有發展前景、能給集團帶來增值的業務,放棄監管限制、成本太高無法帶來增值的業務。大公司客戶占比大的銀行將更注重將公司業務與投行、交易業務的結合;個人客戶占比大的銀行則會更注重將個人業務與財富管理業務的結合。
風險管理理念的變化。實踐證明混業經營的主要風險是高估多元化在降低集團整體風險方面的作用,從而從事過多高風險業務,并放松對個別風險的控制。所以未來混業經營提升經濟利潤的關鍵在于降低其承擔的個別風險,高估壓力下業務收入的相關性,正確評估多元化降低風險總量的效應。此外,由于混業經營各項業務風險狀態差異大,銀行在制定經濟資本計劃時可能對不同風險的業務設定差異底線回報率而非單一底線回報率,以限制過高風險偏好,并迫使高風險業務產生更高的回報,以提升集團整體經濟利潤。
大銀行開發混業經營普遍采用的業務模式
全球監管關于混業經營的具體規定尚不確定,銀行業模式選擇特別是關于全能銀行的未來發展也不確定。但在已確定的監管大框架下,銀行業務模式調整初顯出以下特征。
以商行為業務主體,以存款為負債主體。商行在延伸混業經營中普遍采取的模式是充分利用其存貸業務基礎,為資本市場業務提供融資支持,為證券融資客戶提供信貸及流動性支持。例如大通的投行業務線在幫助公司上市后,其商行業務線再進一步組織資源幫助客戶成長,提供貿易融資、現金管理等日常服務。
業務模式普遍向全能銀行收斂。全能銀行更加以客戶為中心,而控股公司則更具有業務中心特征。為適應以客戶為中心的大趨勢,以控股公司形式從事混業經營的大銀行普遍采用了類全能銀行模式:以客戶為中心組織混業業務,淡化機構痕跡。其特征為:采取機構隔離、業務一體化的模式,在同一平臺圍繞客戶安排信貸、證券、資產管理、保險業務,從事交叉銷售。美國大銀行普遍將商行/投行的人員、賬戶分割,而采用“公司銀行與投行”,或“公司銀行與資本市場”業務板塊將商行及信貸市場與投行及資本市場整合,集中代表了這一趨勢。
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關于“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按照自愿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為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提高土地規模經營效益,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拓寬農民增收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農村土地承包適度規模經營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土地使用權流轉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鼓勵土地使用權流轉,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趨勢,是創新農村土地制度的有效途徑。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不僅可以促進先進農業科技成果應用和農機化發展,提高耕地產出率和農業勞動生產率,而且有利于保障大宗農產品供給尤其是糧食安全,有利于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對于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轉變農業經營方式,加快現代農業發展進程,促進農業農村科學發展,都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增強對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認識,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加快推進多種形式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發展。
二、指導思想和原則
促進土地使用權流轉,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農業現代化的要求,通過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促進生產要素優化組合,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農產品優質率,促進農業生產實現高產、高效、優質、生態、安全化,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促進土地使用權流轉,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必須遵循“積極引導,穩妥操作、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規模適度、形式多樣,分步推進、逐步提高”的指導方針。在具體工作中必須把握好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土地流轉必須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不得損害農民和集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尊重農民的意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法定程序,規范承包與流轉合同,要通過輿論宣傳和政策引導,激發農民對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堅決避免強迫命令等違反農民意愿搞硬性流轉的現象發生。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勢利導、因地制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階段性水平、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程度和農民在二、三產業的收益狀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工作,既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長,也不能消極無為、放任自流;既要積極推動,又不能搞“一刀切”,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切實保證土地流轉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確保土地承包方和土地受讓方的利益。農戶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的主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撓農戶依法流轉承包地。土地流轉形式的選擇、流轉收益的協商確定等,由流轉雙方自主決定。堅持有償流轉,受讓方應對土地承包方給予合理經濟補償,流轉收益歸土地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流轉補償應充分考慮土地的增值和農戶的切身利益,長期流轉應商定分時段價格,提倡以前三年平均畝產量為基數考慮適量增長。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土地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四)鼓勵長期流轉、連片開發。推進土地規模經營,要逐步改變過去零星流轉、短期流轉、分散開發的狀況,強化土地所有者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職能,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引導和協調,達到集中流轉,連片開發,以利于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土地流轉期限盡量長些,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規模經營在解決農業問題上的作用。
三、提倡多種類型的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形式
我市農業生產的地區性差異較大,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形式要按照各地的自然條件、生產基礎、人地比例、種植習慣、經濟發展水平和勞動力轉移程度以及農民的思想觀念等方面來確定。根據當前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農業生產實際,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有:
(一)出租。即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
(二)轉包。即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
(三)入股。即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成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合作社等形式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入股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
(四)互換。即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轉讓。即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經發包方同意,當事人可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除此以外,提倡有條件的地方,可進行土地股份合作、土地信用合作和土地抵押試點。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要堅持慎重、穩妥原則,嚴格法定程序。無論實行哪種土地流轉形式,都要充分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尊重農民的自主選擇權利,鼓勵和引導農民探索新的土地流轉形式,促進土地經營方式的創新。流轉的土地,要有利于比較效益優勢的發揮,原則上應實行規模經營,力爭最合理、最有效地利用土地,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更大的效益。規模經營的形式,可依不同地區、不同生產條件而不同。山區半山區,可重點推廣“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護,收益分成”或“聯合開發,股份合作”的形式。平原地區,可在鞏固原種養大戶和家庭農場的基礎上,向合作農場發展。流轉的土地,不分地區、性質,不論集體、個人,均可參與承包。要吸引一批有經濟實力、有技術專長的市內外企業家、科技人員等投資農業開發。既可吸收農業內部資金參與農業開發,也提倡農業外部資金投向農業。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土地規模經營與扶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一村一品”和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有機結合起來,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四、加大對土地規模經營的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從政策上鼓勵和推動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對規模經營成片、土地面積較大的農業科技及農業發展項目應優先立項。對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設施、農業信息服務設施等項目建設應優先安排。對規模經營的大戶和單位發展農副產品加工、銷售業務,享受農業龍頭企業有關優惠政策。對于規模經營者所需流動資金和購置農機等生產性固定資產,各地應予以信貸支持,金融部門要優化生產資金貸款手續,積極支持和幫助規模經營大戶發展生產。土地管理部門要對規模經營管理用房等設施建設所需臨時用地依法給予優先安排,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工商部門要簡化項目審批手續。對土地規模經營先進典型進行表彰,并給予一定的獎勵。各級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出臺扶持土地規模經營的政策措施。
(二)鼓勵和提倡成立“土地規模經營者協會”組織,提高規模經營者的素質和組織程度,保護其合法權益。鼓勵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積極參與農村土地規模經營。要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發揮其對外聯結市場或企業,對內聯結千家萬戶,帶動農戶發展規模經營方面的積極作用。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也可以探索農戶土地入股等流轉方式,自主開發經營農業項目。
(三)在資金方面予以支持。中央、省、市各類涉農專項資金的立項安排上,應充分考慮土地規模經營因素,擇優扶持。政府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建設的增量要高于上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的投入,要重點支持基本農田整理、災毀復墾和耕地質量建設。
(四)進一步健全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樣,農民自愿”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農民養老、醫療、工傷保險,農民大病救助,農民子女教育補助,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等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增強農民離土的安全感和穩定感,解除土地流出者的后顧之憂。為土地流轉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五)加強對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服務。有關涉農部門和科研單位要與規模經營大戶或單位建立定點聯系制度,把推廣新技術,培育新品種,創辦示范園區,建立各類基地等與發展規模經營結合起來,提供信息、推廣技術、組織培訓等方面的重點服務。鄉鎮要切實做好土地流轉的協調工作,指導轉接包雙方簽訂合同,并可接受申請辦好合同鑒證等有關手續,以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穩步健康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