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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知識產權;知識經濟
我國高校在知識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而當前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不利情況都將制約高校的進一步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實施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高校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志;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權利。
一、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的管理部門
有些高校缺少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對知識產權管理的機構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識產權屬于多個機構管理,其職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許多知識產權機構一般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或專職管理人員,甚至有關人員根本不懂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產權管理實際上處于放任自流、無人負責的狀態。
(二)缺乏知識產權專用經費及有效的政策導向和利益機制
申請專利需要繳納一定的經費,尤其是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要繳納申請費、維持費、實審費和授權登記費等各種費用,還要繳納機構的費。如果到國外申請專利動輒需用上萬元。目前,高校中職務發明的專利費一般都由課題組從其課題經費中支付,由于課題組具有一定的時間性,課題任務一旦完成,專利維持就顯得很困難,而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的有效性是以專利權人繳納規定數額的年費來維持,一些有前景的專利由于無法按時繳納維持費而不得不放棄專利權,造成學校知識產權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術含量高的發明專利,它的審查周期長,往往需要二三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授權,其效益的體現需要更長時間,如果僅由發明人決定專利維持與否,就很難有效地保護高校的專利。這與無知識產權專用經費有著密切的關系。此外,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明文規定了對發明人員的“一獎兩酬”,但至今許多高校由于經費不落實,對這一規定未能兌現或兌現不到位,影響了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積極性。
(三)缺乏嚴格的保密制度
目前高校在科技活動中,技術泄密問題比較嚴重。現在高校仍有一些科研人員利用手中掌握的屬于學校職務成果的技術資料,私下去從事校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兼職活動,泄漏了高校辛苦得來的成果。而且由于人員流動中有關人員離職后和高校簽訂的合同方面不夠完善,甚至有些人員是借著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校知識產權成果來謀取高薪和好的職位,許多科研數據和成果被流動的科技人員無償占有和帶走。還有一些科技人員故意?昆淆職務成果和非職務成果的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把其手中應屬與職務作品的成果當成非職務申報專利進行轉讓等,這樣都造成了高校的損失。gwyOO.
(四)科研成果重復研究多
長期以來,我國高校科研人員適應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選擇科研課題立項時,不是以市場經濟前景為指導,而是以獲得科研經費為目的,忽視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發展的最新動態、不管研究的課題內容是否重復、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情況下,將他人已完成的項目、已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立項,重復研究,一方面浪費了大量的人、財、物,使高校的科研水平受到嚴重的阻礙,影響高校開發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另一方面所得的“研究成果”得不到法律保護一旦形成產品投入市場后很容易造成侵權,使高校在經濟上蒙受損失。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率低的狀況,制約了高校的科技創新。
二、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認識上存在差距,重視程度不夠
由于高校管理和科研人員對知識產權的深刻內涵缺乏了解,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如何保護的程序掌握的不夠全面,高校的知識產權保護缺乏戰略高度、全局觀念,知識產權保護缺乏專門人才。另外,管理人員認識上存在差異,重視程度不同。這些原因,造成多數高校沒有建立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目前,僅靠部分科研人員自身力量保護、應用和推廣科技成果,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評價體系不科學,缺乏激勵機制
高校的排名,教師職稱的評定等都要依靠科研成果作為必備的基礎條件,而專利技術的成果在近幾年得到部分確認。科研成果是以、著作出版、科研項目、科研經費、鑒定和獲獎結果等為體系,多數專利技術不作為評價因素。這些不合理的評價體系,影響了教師職稱評定、晉級獎勵、績效考核,使學校和科研人員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去增加支出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而科研人員又無法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得到有效的回報。
(三)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不重視專利技術保密問題
由于歷史原因和傳統的觀念,許多人對知識產權的概念、意識非常淡薄。研發人員自己不注重保護研發的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同時有些人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的技術缺乏保密意識,造成技術泄密,失去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條件。
(四)對研發的課題和項目缺乏系統性和前瞻性
由于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缺位。研發人員未能及時掌握國際、國內的新動態,并受不同地區、研發人員的理論和技術水平、新技術運用能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致使研發的課題缺乏前瞻性,造成項目重復和浪費,科研成果難以實現轉化,制約高校科技創新。
三、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策略
(一)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經營管理部門
受國外著名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啟示,目前我國國內高校也開始探索建立新的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模式。中國科技大學就成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以專利保護和合同管理為重點,逐步對該校的知識產權進行規范、全面的管理,在理順產權關系、保護知識產權、規避技術風險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綜觀國內的情況和國際的經驗實例可以表明,要防止高校知識產權流失,減少高校無形資產被任意侵害和流失現象,必須加強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建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體系,設立合理的管理機構。
(二)積極完善知識產權歸屬制度
高校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涉及到高校科技成果的專利保護或商業秘密保護、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高校校名校標以及有關服務標記的使用權利保護等,具有涉及面廣、管理復雜的特點,所以完善高校知識產權歸屬制度,將有助于減少法律糾紛,預防高校的知識產權成果流失。完善高校知識產權歸屬制度,關鍵是應該在我國高校中推廣知識產權保證書制度。知識產權保證書制度是在國際知名大學中一種非常流行的保護和管理高校知識產權的手段,它有助于高校明確知識產權歸屬問題。知識產權保證書制度要求任何人員在進入高校的時候,了解學校的有關知識產權條例,統一與學校事先簽訂書面知識產權協議。
當然由于各個高校情況不同,所以每個學校應該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協定。在制定高校知識產權保證書的時候,可以參考西方一些著名企業與雇員簽訂的知識產權保證書,采取利益平衡來買斷雇員受雇期問幾乎所有的智力成果,這樣有利于減少糾紛與摩擦。也就是說該制度的推行必須和合理的獎勵制度相配套,不然就會打擊有關人員創新的積極性。
(三)實行合理的技術保密制度
高校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校的現實情況制定合理的保密制度,使切實可行的保密制度落實到科研課題組、實驗室等。學校各個單位要制定有關的保密規章,規章中要明確表明本單位的保密范圍。對外發表文章、展覽新科技和新產品以及交流有關資料時要進行嚴格的審查,以防泄密,造成學校不必要的損失。對于技術資料、實驗記錄等有關檔案的保管必須規范化,對于應該采取保密措施的要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有關資料外泄,同時制定嚴明的保密紀律,并要求有關人員嚴格遵守。
另外由于知識產權大部分都有時間限制,到達一定時間的發明、技術就要進入公有領域,只有少部分的知識產權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長久維持下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四)建立專利優先的科研業績評價和激勵制度
進入市場經濟的今天,科研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重論文、重成果、輕專利”的現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校應該建立專利優先的科研業績評價和激勵制度,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員工的創新熱情,使他們主動、積極地從事知識創新活動,產生更多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知識產權。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法來激勵有關人員:
1.名譽獎勵和經濟獎勵并重。可以把知識產權因素與職稱評定或先進評選相結合,對于在知識產權取得及轉化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績者,在職稱評定或先進評選時優先考慮提升。同時高校可以把從專利中獲得的利益拿出一部分來,專門成立有關專利的獎金,用于獎勵發明人和在專利保護管理中有突出成績的管理者。
2.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收益分成。高校知識產權成果順利商業化、轉化后,一定要把轉化后的收益分給原發明人一部分。這一部分收益分給發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據發明人的選擇或學校的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給予一次性的資金獎勵或分期給予獎金,也可以把知識產權因素與個人技術股相結合,制定專利轉化后明確的發明人可以占有技術股份的激勵政策,適用股份獎勵。這里強調的是,對待專利發明人,要注意給予他們獎勵和從他們自己的發明專利給予他們一定的利益是兩回事,要實行獎勵和利益都要給的制度,不能從他們應該得到的利益中抽取份額用于獎勵有關人員,這樣會打擊有關人員的積極性。
(五)積極構筑產學研新機制
通過與各地區、企業建立友好合作關系,參與地區或企業的技術創新,并以共建聯合研究中心、科技風險投資開發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地等方式把學校和企業或地區經濟開發捆綁在一起,實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從而建立一個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通道。同時充分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手段,如高校通過科技協作網,向社會、企業展示自己的科技成果、科研能力,同時了解企業的科技需求,使高校和社會能夠有效地溝通,構建良好的信息環境和成果轉化環境。要在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原則的基礎上堅持與企業的友好合作,建立“強強聯合”的產學研聯合機構,發揮學校的知識產權輻射源和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達到雙贏目的。
關鍵詞:TRIPS協議;知識產權;立法策略
1 知識經濟的時代特點
知識經濟是以科學技術為第一生產要素的智力經濟,它以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傳播、使用為基礎,以創造性的人力資源為依托,以高科技產業為支柱,以技術創新為核心,是以經濟全球化為背景的一種全新的經濟形態。從經濟運行來看,知識經濟是以信息通信技術和經濟全球化為內容,以信息和知識為主要生產要素,以信息通信產業為依托,以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為主要特征,以創新為核心內容。在知識經濟時代,科技進步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主導因素,在社會財富中,技術成果的比例越來越大,知識和技術成為知識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的競爭逐漸演化為技術創新的競爭,知識產權立國成為世界各國主要的發展戰略。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有著天然的聯系,發達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不斷推動知識產權權利的擴張,在世界范圍內利用知識產權擴張達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仍以發達國家為主導。在規范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談判中,由于力量的非均衡性,使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更多的是考慮發達國家的利益,而較少體現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沒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相對落后的科技和經濟狀況。知識產權國際談判的結果是把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納入WTO體系中形成TRIPS協議,使知識產權擴張得到了合法化,可以說,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范是舊國際經濟秩序的延伸。
2 TRIPS協議的基本要求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世界貿易組織最重要的法律文件。TRIPS協議是第一個把知識產權與貿易掛鉤,將知識產權保護全面納入世界貿易體系的國際協議,是迄今為止最為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協議,也是知識產權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TRIPS協議擴展了原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保護的內容,并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程序。它規定知識產權權利范圍,為發明專利權、著作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各類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準和最低保護水平進行了規定;它還與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一起,在解決各國之間知識產權糾紛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TRIPS協議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一個里程碑,但是,TRIPS協議是一個在發達國家主導下形成的協議,明顯帶有西方發達國家政策主張,更多的體現發達國家的利益,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有許多不利影響。
3 中國應對TRIPS協議進行知識產權法修訂的評析
根據WTO規則,與TRIPS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相抵觸的成員域內的任何規定都應進行修改,并要求成員必須達到TRIPS協議的知識產權最低保護標準。作為WTO的成員國,我國政府履行承諾,遵循國內法不得與TRIPS協議相沖突的原則,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行修改,構建了全新的知識產權體系。
3.1 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知識產權權利擴張得到TRIPS協議的確認,我國根據TRIPS協議的要求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新《專利法》將保護客體擴大到所有化學發明,對方法專利保護延及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并增加了專利產品進口的保護等;新《商標法》增加了商標權客體,不僅規定了立體商標的注冊,還增加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將“地理標志”納入了法律保護的范圍,使我國的商標保護體系更加完善;新《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將建筑作品、工程設計圖、計算機軟件、雜技作品等列入受保護作品的范圍,還將“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修改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擴大該類作品的保護范圍。此外,還頒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為集成電路提供法律保護;頒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將軟件的保護延伸到軟件的實際使用者。
3.2 延長知識產權保護期限
根據TRIPS協議,我國知識產權立法都相應地延長了權利保護期。
在著作權上,新《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是合作作品的則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在商標權上,TRIPS協議第15條規定,“對商標權的保護一般為7年,但可無限制地延期。”我國新《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可續展注冊,每次續展的有效期均為十年。”
在專利權上,TRIPS協議第33條規定:“專利使用保護期,自提交申請之日起20年屆滿前,均為有效。”第25條規定,“工業設計保護期為10年或以上。”我國新《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20年,適用新型外觀設計10年。”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修訂,擴大了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并延長了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給予了知識產權更加充分有效的保護,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國際規則全面接軌,基本符合WTO規則與我國所作的承諾,建立起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適應加入WTO的需要,不應當是我們修訂和完善知識產權法的唯一理由,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是一個開放的體系,新形勢的變化需要我們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4 我國完善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策略建議
4.1 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積極參與規則的制定爭取主動權
知識產權戰略是防止知識產權工具化的權利限制策略手段,從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目的來看,它是應對權利擴張的有效手段。因為知識產權戰略目的一方面是要通過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知識產權綜合國力的提高,并通過提升本國、本地區擁有的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進一步增強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是要進一步適應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發展趨勢,并通過與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接軌,擴大國際合作與交流,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參與國際規則的調整與制定,贏得主動權,維護自身的根本利益,保障經濟安全。
關鍵詞:國際貿易境外知識產權國際知識產權規則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于其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
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求本周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由于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復制性等特征而導致了知識產權境外應用與保護的困難性目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則主要體現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42條及43條所確定的規則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國際貿易阻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協定。協定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及成員方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對成員方在境外的知識產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協定中的諸多例外規定導致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打折扣作為國際公約的TRIPS協定.在實踐中很少有國家將其直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而是把對該國有約束力的TRIPS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再根據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雖然對于一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一國必須遵守。但一國在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時.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這就意味著.一國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另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就給一國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l條、42條及43條中雖然規定了國際貿易買賣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85年通過的《技術轉讓國際化規則》只是側重于對轉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轉讓技術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僅第2條第6款規定:‘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目前.WIPO公約與TRIPS協’定都沒有關于技術轉讓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這對于那些以技術為支撐的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國際貿易中雖然有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規則雖然存在.但這些規則還有不完善之處.這就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埋下了隱患。
(二)各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現狀
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企業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制定的知識產權策略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國家則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這兩種途徑來確保企業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應用和妥善的保護這兩種途徑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較好的保護效果.但隨著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全球信息流動速度的加快.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簡單通過國家立法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經濟迅速發展下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種能夠更全面、更有效的確保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策略便應運而生.即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而通過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確保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
所謂知識產權戰略是指:“從戰略全局出發,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整體謀劃、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造、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速知識產權流轉、強化知識產權管理.遏制競爭對手,謀求競爭優勢,全面推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隨著全球競爭的加劇.發達國家為了提升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而紛紛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通過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法律.具體規定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措施。此外,美國通過在《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加強了對境外侵犯美國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以保護美國的境外知識產權。一直提倡以技術立國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并確立了從知識產權的制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制定行動計劃。確保了本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韓囤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中規定了要積極加強企業在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上各國通過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障了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也紛紛通過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加強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如美國IBM公司在新產品發表前.必先徹底調查知識產權情況,特別是對于產品銷售國.IBM會派專人對該國他人的有關商標和專利權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本企業知識產權在該國的順利應用與保護而日本東芝公司為了確保海外企業的專利權.通常會“在工作日志上記述研究人員所做出的發明記述特征和實施案例.并記載和先前技術的差異.附上照片等相關研究資料。最后簽上研究人的姓名.攜此資料到美國法院公正發明日期,以為解決將來紛爭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國為了確保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可謂是做足了文章。這也說明了各國對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重視
(三)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必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衡量該國科技實力和經濟實力的標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以其獨有的壟斷性和獨占性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發展科學技術。繁榮社會文化.增強競爭力、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戰略性武器:成為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法律制度,成為支撐經濟發展、保持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成為引領社會前進,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占領市場、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重要手段和標志.成為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而知識產權對于企業來說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能力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資產構成中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越大.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就越強一個企業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及對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度與保護力度已成為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而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在境外市場立足、確立競爭優勢.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特別是對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企業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重新建立競優勢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通過完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和協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已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但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前.由于技術創新成果被納入公共領域.所以幾乎沒有私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調整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幾乎空白.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工作長期停滯。從改革開放后到1985年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頒布這段時間.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實行.企業開始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以商標、專利法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也開始覺醒.一些技術領先的企業開始學習和應用知識產權制度。從1985年到2001年我國加入WTO期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通過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逐步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持續增加.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日漸提升。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全球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企業真正認識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已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此.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逐步提高。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斷完善及國家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逐漸提升.很多企業已經建立了相壺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各個方面。此外.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有80家中央企業參會并簽署了《企業適用正版軟件倡議》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倡議》。展現了我國企業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積極姿態
雖然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對于發達國家的一些跨國企業而言.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近幾年.我國很多企業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一事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標在德國被搶注.致使該企業進軍歐洲市場的計劃被打亂。而“海信”在德國被搶注.最終也是由海信集團支付了大筆的轉讓費才最終取回了商標權這些商標被搶注事件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顯了由于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缺失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也達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特別是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有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不強雖然我國企業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業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的主動意識還沒有形成。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顯示.我國企業明顯缺乏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相當低。¨6(據有關機構統計.中國500個最有價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國注冊.有50%未在澳大利亞注冊.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冊,而在歐盟的未注冊率則高達76%這充分說明了中國企業對商標境外保護意識的薄弱
2.國家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立法缺失我國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比較完備.但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卻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我國目前有關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中.很難找到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定。其誤區是以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問題
三、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步伐的加快.企業如何通過充分應用知識產權確立競爭優勢及對企業知識產權予以妥善保護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長久立足海外市場的關鍵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僅僅通過企業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夠的.企業要想在海外市場取得長足發展.肯定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筆者認為應通過企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目前.我國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雖不完善.但這并非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頻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個因素成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境外屢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沒有形成由于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即便知識產權立法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機構是完善的,知識產權人才是充足的,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無法發揮應用作用”。相對于立法這種短期就能實現的目標,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形成卻需要相當長一段時問.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積極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
在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辦公室.召集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那些發展勢頭良好的企業予以重點關照.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服務.以確保這些企業的知識產權在境外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此外.國家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的宣傳力度.以提高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意識。
2.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完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等特點決定了企業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去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任務的艱巨性一個企業可以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來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得以合理應用和妥善保護.但企業的力量畢竟有限.因此,僅僅依靠企業的努力將難以達到對其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理想狀態。通過對發達國家的觀察可以發現.任何企業要想在世界市場中站穩腳跟都離不開本國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的支持但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因此,如何盡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成為當務之急具體到應如何完善我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筆者認為.除了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外.還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而美國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應是我國借鑒的主要對象
美國通過《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美國“特殊30l條款”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貿易代表通過以下兩個標準.(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外國”.(2)“拒絕了依賴于知識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來確定未對美國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的“重點外國”.通過關稅措施或其他限制進口的措施對該外國的某一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實施貿易制裁美國制定“特殊301條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國的知識產權在國外得到有效保護.保障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公平而有效地進人外國市場”。事實上,美國通過這一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美國之所以成為知識產權貿易大國。相信這一條款的作用功不可沒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在完善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法時.可以借鑒美國的這一“301特殊條款”,比如:我國可以在《對外貿易法》或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凡不對我國境外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保護的國家.我國將對該外國的某一行業采取諸如增加進口關稅、實施進口限額、取消貿易優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該外國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的護
與美國這樣的知識產權大國相比.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貿易發展相對落后.但隨著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的知識產權產業也會迅速發展.美國所遭遇的問題目后我國也會遇到。所以.現在加強境外知識產權立法不失為前瞻之舉
(二)企業方面
1.熟悉和掌握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靈活應對境外知識產權侵權活動現行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所管轄的公約。即:《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這些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這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方必須遵守的.而且公約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員方必須執行的.因此.我國企業在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時應充分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這些原則、規則。比如:我國企業產品進入某一成員國或者企業在某一成員國進行直接投資時.可以要求該國給予我國企業“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使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夠享受到與該成員國企業相同的保護。此外。我國企業還應要求成員國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給予的保護達到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最低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保護、
[關鍵詞]時裝設計;知識產權;抄襲;利益均衡
[中圖分類號]D29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0122-03
1 對時裝設計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動因
在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大背景下,我國服裝產業逐步從傳統制造業向現代時尚產業轉變,加大對時尚設計的投入力度成為提升服裝產業與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關鍵一環。時裝是人類特有的勞動成果,它既是物質文明的結晶,又具有精神文明的含意,其蘊涵了設計師的靈感和獨創個性。優秀的時裝設計不僅是審美意義上的藝術品,也是為企業帶來高額利潤的知識形態成果。因此,對于時裝設計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成為推動時裝設計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服裝產業的全球化趨勢,時裝設計的仿制和抄襲現象愈演愈烈。大的快時尚零售商比如H&M,Zara都將其核心的商業模式建立在復制出現在時裝秀上的設計元素的基礎上。在過去的貿易中,對于一個帽子或者是一款女裝的原創設計而言不能受到專利或者版權保護。而大公司需要給設計師支付高薪水,他們只能通過銷售設計師設計的服裝來回收投資,如果設計被復制,他們將遭受到實質的損失,反之,模仿者將在其中得到實質的利益。因此,知識產權的保護將保護原創者的創新,并對抗設計復制對其所造成的損害。
大的時裝設計公司都非常注重對自身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1994年,法國法院判決拉夫•勞倫(Ralph Lauren)抄襲了伊夫•圣羅蘭(Yves Saint Laurent)風格鮮明的燕尾服并賠償后者38.3萬美元。而在1985年,伊夫•圣羅蘭(Yves Saint Laurent)也因為抄襲了設計師Jacques Esterel的西班牙斗牛士夾克而繳納罰款1.1萬美元。在國內,也發生了“中華杯”國際服裝設計大賽上設計師陶偉抄襲國外出版的設計專業書籍而被取消專業獎項等事件。對時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歐盟于2001年12月通過的《共同體外觀設計法》,美國于2011年通過的《設計盜版禁止法》等均體現了世界各國對時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向。
2 對時尚設計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基點
從知識產權法的一般原理分析,知識產權的目的無非是保護知識創造者的直接目標和保障知識產品的傳播和利用,保障知識和信息的擴散,從而促進科學發展和科學文化繁榮的社會公共利益目的兩個主要方面,這可以稱為知識產權法的二元價值目標。正如國外學者安圖伊奈特.威克咖所提出:“傳統上,知識產權保護平衡了兩類集團的利益:公眾獲得新的創造性思想與發明的利益,以及作者、發明者通過有限的壟斷權形式提供激勵或者從其思想與發明中獲得的收益。”對時尚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必須結合時尚產業的特點,運用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原則,才能形成保護時尚設計的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框架。
2.1 保護原創時尚設計權利人的權利
時尚產業的產品一般被分為寬泛的種類,這可以建立一個時尚“金字塔”模型。最頂端的高級定制時裝即奢侈品牌比如喬治•阿瑪尼(Giorgio Armani)以及意大利品牌杜嘉班納(DOLCE&GABBANA)等。第二層是著名的成衣品牌,包括香蕉共和國(Banana Republic)等品牌以及一些奢侈品牌的副牌,比如喬治•阿瑪尼為年輕人設計的副牌安普里奧•阿瑪尼(Emporio Armani)等。而最底層是一些大眾品牌。可以看到的是,不同層次的設計創新強度也不盡相同。頂層的品牌顯然設計變化最快,時尚性最強,第二層稍次,而底層的服裝品牌的設計變化則最弱。
在這樣的模型中,雖然高端品牌和高端設計師的設計最具影響力,看上去最容易受到設計抄襲的影響,但由于這些品牌和設計師有足夠能力來保護自己的設計,如英國奢侈品牌巴寶莉(Burberry)的獨特性的格子花呢,路易威登手包上覆蓋的LV標志都已經進行了商標注冊,同時高級時裝往往旨在追求面料和廓形的完美,這需要足夠的資金投入來維持,如普拉達(Prada)的重磅鑲嵌蕾絲來自瑞士以刺繡聞名的小城圣加侖,全部蕾絲都是Forster Rohner刺繡公司為Prada的訂單限量供應;香奈兒(Chanel)斜紋軟呢外套的刺繡來自法國國寶級刺繡工坊Lesage,鑲縫的羽毛則來自羽飾工坊Lemarié,全球獨一無二。因此對其設計的抄襲不會對其目標受眾形成過大的影響。
相反,隨著時代的變化,一些有著自己獨特的構思和設計的新銳設計師開始活躍在時尚圈中。但由于其缺乏資金或者技術大量進行制造,在他們的設計被那些能夠將設計快速推向市場的大企業或者知名設計師盜用時,其將無法繼續進行創新。知名品牌巴黎世家(Balenciaga)的設計師尼古拉斯•蓋斯奎爾(Nicholas Ghesquiere)承認在2002年春夏系列中的拼接背心抄襲了已故華人設計師凱斯克•王(Kaisik Wong)的設計。位于巴基斯坦拉合爾的紡織品設計室Brimful Designs是一個1999年成立的小企業。在過去的6年中,該公司已經成功生產并推銷了一個以 Yahsir Waheed Designer Lawn 為名的細麻設計品牌。在2003年,其產品設計被第一次大規模地和有組織地盜版,這些非法盜版假冒設計以原產品的1/3的價格在不同商標下出售,從而導致該公司的市場占有額急速下降和品牌貶值,幾乎破產。因此,設計盜版對獨立設計師和中小企業產生的影響最大。
2.2 促進時裝設計產業的良性發展
時裝設計是一個很實用的事物,現在出現過的所有的服裝樣式的元素,在人類有“衣服”這一說法以來就已經基本確定下來了,而且已經流行了幾千年。時裝設計作品往往是設計師在對當季時裝潮流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同行作品的借鑒,對許多常用元素的靈活運用和整合。
時尚趨勢的循環性引發了一些學者提出了時裝設計產業中應保持較低層次的知識產權保護,缺乏知識產權保護不會阻礙創新的觀點。最典型的是被美國學者卡爾•勞斯蒂亞(Kal Raustilia)和克里斯托弗•斯普里格曼(Christopher Sprigman)所提出的“盜版悖論”(piracy paradox)。這個觀點認為,時尚是一種地位賦予型商品,隨著一個設計開始被傳播,它的地位賦予型價值將出現增長,但是一旦設計被廣泛傳播,這種時尚就會產生衰竭,人們將轉而尋求新的設計,也就是說復制和再造的設計將加速時尚的傳播過程。同時,時尚產業能夠推動消費者關注時尚趨勢變化的過程,每個季節內的特定的主題都可以自由被產業內的所有的設計師自由的采用。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魯布托),一個法國的高跟鞋設計師,其招標標識是紅底鞋,之后,布萊恩•艾特伍德•古奇(Brian Atwood Gucci),邁克•科爾(Michael Kors)等設計師都推出了這種鞋款。因此,仿制提供了更便宜的復制品并推動了時尚的傳播,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將阻礙時尚的發展。
這種觀點也反映在法院在認定時尚設計抄襲方面的遲疑。2011年,克里斯提•魯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以“抄襲”狀告伊夫•圣羅蘭(Yves Saint Laurent)使用紅底鞋設計的案件在時尚圈掀起了不小的波瀾,克里斯提•魯布托主張伊夫•圣•洛朗頻繁使用紅色鞋底會造成消費者對兩個品牌的混淆,造成錯誤購買,有欺騙的嫌疑,要求伊夫•圣羅蘭賠償100萬美元,并且立即停止生產類似產品。最終美國法院裁決:認為紅色鞋底雖然具有其特性所在,但“鑒于在時尚行業,顏色具有美觀裝飾功能”,不能視為獨家所有的“商標”,因此駁回了克里斯提•魯布托的。類似地還有在20世紀90年代,伊夫•圣羅蘭(Yves Saint Laurent)和美國的一個設計師的官司,圣羅蘭狀告這位美國設計師說他把蝴蝶結安在了腰的背后,是抄襲自己的經典款式。在該案件中,法院最后判決的結果是圣羅蘭公司敗訴,原因是蝴蝶結是常用的設計元素。
因此,對時裝設計保護應不僅能夠維護原創設計師對其創意和創新的利益,同時也能夠有效地推動時尚潮流,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時尚選擇,帶動時裝設計產業的良性發展,從而達到利益平衡的理想博弈結果。
3 時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分析
3.1 修訂相關法律,對不同層次的時裝設計品牌采取差異化的保護措施
我國的時裝設計產業中也同樣存在著類似的“金字塔”層次。但按照目前的發展狀況來看,位于頂端的奢侈品品牌極度稀缺,處于金字塔第二層的是有著一定的設計力量和品牌形象的高端定制品牌和高級成衣品牌,大多數都是很少或者沒有設計師做支撐的低端的成衣服裝品牌。對于不同層次的時裝設計品牌顯然不能采用同等的保護措施,而要分清層次,采用差異化的保護方案。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時裝設計可以受到《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保護。但是,相當一部分品牌企業或者設計師不愿意尋求法律保護,一方面是由于時裝的潮流變化比較快,申請保護沒有太大意義,另一方面,申請保護的成本也阻礙了時裝設計的法律保護的需求。比如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時間一般都在半年以上,且被駁回的可能性比較大。一些獨立設計師對此也頗為無奈。
因此,對于不同層次的時裝設計,應根據其面對的具體需求,通過修改相應的法律提供不同的保護模式。對于頂層的奢侈品牌,由于其有資金和實力的保護,可以主要通過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對于第二層的高端定制品牌和高級成衣品牌,則可以采取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保護,特別是對于一些設計師品牌,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提供更為靈活的保護方式和保護時間。比如歐盟的《共同體外觀設計法》即規定了兩種保護方式,時裝設計可以選擇在相關機構登記或者不登記,對于已經登記的時裝設計,法律提供了最長25年的保護期,而對于未登記的時裝設計,則提供3年的保護期,從而適應不同設計者的需求。美國在2011年通過的《設計盜版禁止法》則為時裝設計提供了類似版權的保護,保護期為3年。對于底層的時裝設計,則主要采用商標法保護。
3.2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為設計師提供良好的保護環境
隨著我國時尚產業的發展,時裝設計作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有力地提升我國服裝產業乃至時尚產業的競爭力。為了推動時裝設計的發展,相關行業協會可以通過自律性的規則為設計師提供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這也是一個超法律的保護方式,雖然設計師也會定期的從以前的款式以及其他的設計師作品中尋找靈感,但如果太過于模仿其他設計師的作品時,它將面臨著失去聲譽的風險。這也是國外時裝設計產業發達國家的共通途徑。
在美國沒有出臺保護時裝設計的法律之前,控制設計盜用的主要措施是通過相關行業協會的自律。1932年美國時尚原創者公會建立,公會是服裝制造商的一個自愿組織,這些制造商之間同意只將商品銷售給同意購買原創設計的零售商,公會創立了設計登記系統,對于購買盜版商品的零售商出示“紅牌”并對其進行處罰,行業公會的成員將不銷售商品給被出示紅牌的商店。雖然1941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這個協議違法,但是這種自律的形式在一定時間內對設計盜版起到了抑制作用。同樣,法國時尚設計師協會也起到了對時尚設計盜版的監督作用。
我國也有相關協會也在進行此方面的工作。比如東莞市服裝行業知識產權協會就通過定期舉辦各種知識產權講座等培養設計師的保護意識。特別是對于那些目前正在迅猛發展的設計師品牌,是最容易受到設計盜版侵害的,這些設計師受到資金等各方面的限制,無法充分的對自身的設計進行保護,行業協會應從資金等方面為其提供幫助。
3.3 以各種方式升設計師水平,推動時裝設計產業發展
設計是時裝的靈魂,我國時尚產業的發展將得益于設計師水平的整體提高。防止他人抄襲的最好方法是提升自身的競爭力,加快產品更新換代的速度。時尚趨勢在不斷的變化,時裝設計師只有不斷引領潮流,才能防止復制,推動創新。
雖然目前我國時裝設計產業已經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一些時裝設計師已經走出了中國,走向世界,謝峰作為設計師品牌“吉芬”的創始人,于2006年第一個在巴黎時裝周上舉辦品牌會,開創了中國自主品牌登陸巴黎時裝周的先河。但總體而言,我國時裝設計產業還處于比較低端的狀況,這也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抄襲與仿制現象的大量存在。因此,應從各個角度來推動設計師水平的提升,一方面,政府機構應出臺各種扶持設計師的政策,杭州市從2003年起組織獲得“十佳設計師”稱號的設計師到法國、巴黎、意大利、米蘭參加培訓,組織服裝設計師、服裝技師參加國內各種形式的培訓來培養人才,通過引進國內、國際知名設計師來提升杭州女裝產業品牌,對杭州女裝全面與國際接軌特別是對杭州女裝設計理念和水平的提升發揮重要作用。同時,時裝設計師也可以通過各種渠道開拓知名度,降低由于仿制所產生的風險,目前的一些國際著名設計師也都開始與一些零售商合作,比如紐約著名的設計師艾薩克•麥茲拉西(Isaac Mizrahi)與Target有不斷發展的關系,香奈兒的設計師卡爾•拉格斐(karl lagerfeld)則為快時尚零售商H&M設計產品。通過這樣的方式,設計師可以將他們的設計理念不斷地傳播給社會公眾,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低端復制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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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經濟;知識產權;濫用
[作者簡介]程文豪,柳州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社科部講師,廣西 柳州 545004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7―0103―03
新經濟時代,伴隨著知識產權戰略作用的增強,知識產權權利呈現不斷擴張之勢,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出現知識產權濫用的現象。中國加入WTO后與世界經濟不斷融合,國際貿易不斷增長,面臨著知識產權權利擴張的壓力,中國企業面臨著跨國公司知識產權濫用的挑戰,研究應對知識產權權利擴張與濫用對中國企業具有現實意義。
一、新經濟的特點分析
新經濟是指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革命的帶動下,以生命科學技術、新能源技術、新材料技術、空間技術、海洋技術、環境技術和管理技術等七大高科技產業為龍頭的,具有低失業、低通貨膨脹、低財政赤字、高增長特點的經濟。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新經濟是一次全新的產業革命。它以信息和知識為主要生產要素,以信息通信產業為依托,以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為主要特征;它以創新為核心,包括觀念的創新、運行模式的創新和新技術的創新和法律制度的創新等。新經濟時代,科技進步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主導因素,國家的競爭逐漸演化為技術創新的競爭,知識產權立國成為世界各國主要的發展戰略。在社會財富中,技術成果的比例越來越大,知識和技術成為新經濟主導力量。
其次,新經濟是以科學技術為第一生產要素的智力經濟,它以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傳播、使用為基礎,以創造性的人力資源為依托,以高科技產業為支柱,以技術創新為核心,是以經濟全球化為背景的一種全新的經濟形態。雖然,這樣的經濟形態還有其他名稱,如“知識經濟”、“信息經濟”、“數字經濟”等,但從內容上其含義基本相同,即它們所描述的都是經濟運行形態發生的新變化,其實質意義是:信息的生產、交換和消費將成為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主要方式,信息資源將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戰略性資源。
最后,新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仍以發達國家為主導。在新經濟時代,發達國家占主導地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情形仍然沒有改變。在規范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時,由于力量的非均衡性,使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更多的是考慮發達國家的利益,沒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相對落后的科技和經濟狀況。可以說,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范是舊國際經濟秩序的延伸。
新經濟與知識產權有著天然的聯系,發達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不斷推動知識產權權利的擴張,在世界范圍內利用知識產權擴張達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發展中國家由于先天的劣勢和相應國際知識產權限制規范的相對不足,面臨著知識產權濫用的壁壘。
二、新經濟時代國際知識產權的擴張
(一)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不斷拓寬
新經濟時代,科技的不斷發展拓寬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在專利權方面,出現微生物專利、動植物專利、基因專利、計算機軟件專利和商業方法等新型專利客體;在商標權方面,出現動態商標、氣味商標、單色彩商標、域名等新商標,同時放寬商標侵權的標準;在版權方面,出現計算機軟件、多媒體作品和電子數據庫等。新技術的日益交叉使知識產權保護不斷由單一性向綜合化發展,對知識產品進行多種形式的綜合保護已經成為新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客觀要求。
(二)知識產權權利范圍不斷擴大
隨著新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權利范圍不斷擴大。在版權制度方面,出現數字化權、網絡傳播權等新權利,一些發達國家將計算機內存中的緩存也視為復制。傳統經濟時代的家庭復制屬于合理使用,在新經濟時代隨著計算機網絡的發展,家庭復制在很多國家逐漸被排除出合理使用范圍;其他權利如表演權也推及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制作錄音錄像、攝制電視電影。知識產權因技術的發展而擴張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權利的擴張應該伴隨著相應的權利限制才能達到利益的平衡,否則將會出現知識產權濫用現象。
(三)知識產權的部分概念和原則發生變化
新經濟背景下,科學技術發展也在動搖和改變知識產權制度中的一些固有原則和觀念。生物技術的興起使發現與發明的界限變得“模糊”;“專利只能授予發明,不能授予發現”的傳統觀念遭到了挑戰;算法、治療方法不受專利保護的說法開始受到質疑;實用性標準擴張到實驗室實用性,即產品或方法可在實驗室條件下制造和使用;計算機技術使人們對版權保護的“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產生懷疑。傳統的產品責任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學者們普遍認為,生物技術、計算機技術的產品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宜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新經濟環境下,發達國家和國際條約不斷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也更多強調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在權利限制方面卻沒有相應完善,發達國家利用知識產權權利規范的不平衡,高舉知識產權的大棒橫行于全球經濟的博弈中,出現了濫用知識產權現象。
三、新經濟時代國際知識產權濫用的表現
知識產權濫用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正當界限,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目前來看,濫用知識產權大致主要表現為:第一,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去申請和獲得本不該具有的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可以稱為不正當獲得。第二,利用知識產權謀取市場壟斷,搞不正當競爭,排擠同行對手。第三,通過知識產權搭售行為,利用擁有的某方面的專利等知識產權搭售非知識產權產品或服務。第四,通過掠奪性定價將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出售來擠跨對手。第五,通過超高定價,利用壟斷地位對消費者和用戶攫取高額壟斷利潤。第六,拒絕許可或縮小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擴大自己的權利。第七,在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附加轉售價、地區限制、應用范圍限制、數量限制、不競爭條款、不質疑條款、指定技術來源、指定進貨或銷售渠道、一攬子許可、搭售、回授、排他易以及期滿后的使用限制等限制條款,縮小受法定許可人的權利。第八,利用交叉許可、聯營協議與多重聯營實現固價、分配市場和顧客,縮小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第九,濫用訴訟,隨意地別人,以達到擾亂、損害對手的效果,取得競爭利益。
新經濟時代,國際知識產權濫用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深受其害,研究應對策略有重要意義。
四、企業應對的策略:以企業效益最大
化建立企業知識產權制度
(一)破除傳統企業自身制度與文化桎梏,營造知識產權生產與使用環境
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發展的遲緩與被動局面,從社會環境考察可追溯到中國幾千年來的政治經濟文化中知識產權觀念的缺乏;從企業本身考察則是企業自身制度的桎梏與企業文化中知識產權意識的缺失而造成的結果。在政企不分的管理體制下,在我國企業所進行的許多企業改革中,利益分配紛爭很激烈,少數企業能有意識地重視發展知識產權與保護知識產權,但更多的企業沒有自覺重視并全面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沒有形成知識生產與使用環境氛圍。許多企業經營追求短期利益,不愿將大量資金投入周期長、見效慢的知識產權戰略中,更多是把有限的財力使用在“行政關系”或者是“社會關系”上以博取暫時的企業利益。企業必須要努力破除自身制度與文化桎梏,積極營造知識產權生產與使用環境。
(二)摒棄“拿來主義”,創立自己的企業品牌
中國已經是WTO成員國,WTO中TRIPS協議要求每一個成員必須嚴格遵守知識產權保護規范,非經合法的“拿來主義”都是侵犯知識產權的違規行為。目前。我國許多企業尚缺乏全面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措施,一些企業企圖奉行“拿來主義”甘冒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風險來獲得暫時的利益,這樣的做法最終很可能掉入知識產權糾紛的漩渦,是一種短視的行為。任何有長遠目光的企業,不應在發展自主知識產權時心存僥幸,而應警惕知識產權侵權形式下的“表面繁榮”,扎扎實實,發展企業知識產權,創立自己的品牌。
(三)搶灘市場份額。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新經濟時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跨國公司掌握世界大部分高新技術。我國出口產品數額大幅增長但技術含量極低,在核心技術上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例如,備受關注的動植物基因專利,目前國內企業還幾乎是零專利,跨國公司“孟山都”卻利用對我國野生大豆的檢測分析,在我國人世前提出64項專利的保護請求。跨國公司的這些知識產權戰略對我國企業是一個極大的威脅,對我國大豆的種植開發產生不利影響。可以說實施核心技術戰略已成為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
(四)立足國際市場,建立自主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
企業要在國際市場上立足,建立自主知識產權體系,擁有自己的技術標準是很好的策略。中國企業應當摒棄門戶之見,放眼世界,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運用不同的專利和技術策略。圍繞新型產品開發專利,收買他人專利權,保護獨立市場優勢,推行生產一代、儲備一代、研制一代、構想一代的專利覆蓋策略等,不斷提高基本專利的保護范圍與高度。同時,通過制定我國產品標準,在國際市場上聯合作戰形成合力,探求讓國外產品進入我國市場必須與我國標準兼容的態勢。
(五)積極利用國際規則應對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