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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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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范文第1篇

      關鍵詞:公共品;市場

      在傳統的經濟學里,市場一般指私人品交易的市場。公共品由政府供給,政府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組織,供給公共品不存在交易問題,因而不存在公共品“市場”。本文研究指出,公共品的供給與需求同樣由一個特別的“市場”來決定,同樣有其本身的運行規則和秩序。

      一、公共品的涵義

      公共品的英文名為publicgoods,在國內被譯為公共品、公共物品、公共產品、公共益品、公共貨物、公共財產、公共商品等。目前較普遍接受的概念為公共品、公共產品和公共物品。公共產品和公共物品譯法容易給人以Publicgoods是有形物品的誤解,而事實上Pubicgoods在較多的情況下是勞務(服務),是無形態的產品,較少的情況才表現為實物形態。故“公共品”的譯法較合乎其本身的經濟含義。

      公共品是與私人品(privategoods)相對應的概念,其嚴格定義首先由薩謬爾森于1954年提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減少其他人對它的消費。”這是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消費的非競爭性”之一,用數學語言可表達為:

      n

      X=Xi=∑Xi(i=1,2,3,…,n)

      i=1

      X為某一公共品的消費量,Xi為某人i消費這一公共品的消費量,即任意消費者i的消費量與所有消費者(包括消費者i)加總的消費量相等。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公共品的邊際消費成本等于零。

      而對私人品來說,消費是具有競爭性的,增加一個人的消費必然減少另一個人的消費,消費量具有累加性。用數學公式可表達為:

      NX=∑Xi≠Xi或X=∑XiЭXi(i=1,2,3,…,n)

      i=1

      即對任一群體的消費者,其消費私人品的消費量是各自消費量的加總。

      公共品的另一基本特征為“消費的非排他性”,或稱“消費的難排它性”,即在技術上無法將沒有購買者排除在消費的范圍之外;或是技術上可行,但由于排除成本高于排除帶來的收益而造成經濟上的不可行。而對私人品來說,通常其消費是嚴格排他的。私人品也存在消費上的非排他性,存在這種特征的私人品常稱為“準公共品”(quasi-publicgoods)或是具有外部性(externality)的私人品(見下分析)。

      公共品的兩個基本特征“消費的非競爭性”和“消費的非排他性”之間有一定的影響,但并沒有必然的聯系。“消費的非競爭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消費的非排他性,”消費效用的不變使得公共品的所有者成員缺乏排除外來者的激勵。“消費的非競爭性”主要來自消費品自身因素,即本身的消費容量。消費容量的決定來自消費品的規模和特性,一般物質類消費品的消費容量決定于其規模,如國防設施;能量類消費品的消費容量決定于其規模和特性,如廣播、電視決定于其覆蓋面(特性),而電力決定于其規模;信息類消費品的消費容量決定于其特性,如法律法規、知識、技術,其消費容量趨于無限大。

      公共品的“消費非競爭性”特性來自其消費容量對共同消費群體來說充分大,以致每個消費者的消費效用并沒有影響到其他消費者的消費效用,即使再增加部分的外來消費者,每個人消費效用水平仍然不變。理論上,具有這種足夠大消費容量的產品稱為純公共品。現實中,純公共品常見于信息類產品,如法規、政策、推廣技術、新聞等,物質、能量類的純公共品較少見,僅有國防、航燈、廣播、電視等少數產品。

      相對于純公共品,如果一個產品的消費容量有限,并僅供一個人消費時其效用水平才最大和不變,則該物品為純私人品。現實生活中,還有相當一部分產品的消費容量處于純公共品和純私人品之間,這部分產品隨著消費者的增多,容量會滿載而出現擁擠,消費者的效用將出現遞減。這類產品常稱為擁擠性公共品或俱樂部產品(clubgoods),如高速公路、公園、學校、社區游泳池等。

      公共品的“消費非排他性”既來自自身的因素,也來自外部因素。自身因素方面,是產品主體(個體或集體)無法控制產品的消費流量或范圍,原因是產品在消費時呈現效用外散效應,而這種效用又不可分割。如航燈,當其閃亮時,其燈光照便布滿了所服務的海域,使得航燈的所有者很難把沒交費的船只排除在外。這是一種效用散發型的外部性導致的“消費非排他性”。此外,還有一種毗鄰效應的外部性導致的“生產消費非排他性”,即某一產品在生產或消費時,會引發出另一種產品的生產或消費效用,這種效用可正可負,卻又無法避免。如某人在自家的院子里種果樹,目的是收獲果子,同時對周圍的生態無形中貢獻出一份綠化;又如某人噴自感良好的香水,卻引起周圍人的惡心。對效用散發型外部效應,不僅公共品有這一特性,部分私人品也有這種特性,如某人在自家門口栽花,其“美化”卻無償與周圍的鄰居分享。同樣,對效用毗鄰型的外部效應,公共品和私人品都存在,只是私人品存在的情況較多。無論哪種外部性,如果其外部性覆蓋面是全局的,并且具有以外溢效用為主、外溢效用不可分割的特征,便為純公共品,反之,則稱為準公共品或純私人品(外溢效用忽略不計)。

      俱樂部產品和外部性產品雖然在性質上有相異之處,但兩者都具備‘稍費效用不可分割“的公共品共同特征,都可稱為準公共品。準公共品按消費人群可分為地方公共品、城市公共品、社區公共品、公司(集體)公共品、家庭公共品等類。純公共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準公共品的提供者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市場里的經營法人、自然人。公共品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公共品從消費的不可分割性出發定義公共品,廣義的公共品從提高公共福利的高度上定義公共品。”按廣義公共品定義,政府的所有服務均列入廣義公共品的范疇,包括界定和保護產權、保持宏觀經濟穩定、提供社會基礎條件、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提供社會保障條件、提供社會發展條件。提高社會公共福利等方面。

      二、公共品市場

      公共品供求理論屬公共財政學、公共經濟學范疇,其中,公共選擇理論是其核心。在公共選擇理論里,布次南通過研究政治投票與公共收支的關系,推出公共選擇所依據的“政治市場”理論。公共品市場在國內外文獻中是個空白的概念,因為一般認為,公共品是政府或集體團體供給的產品,并沒有通過市場交易,因而就無所謂市場的存在。對此觀點,國內理論主流持贊同態度。另一方面,國內部分學者持有不同的認識,如吳俊培1994年提出Publicgoods應譯為公共商品,劉心一1999年提出“公共商品滿足公欲,私人商品滿足私欲,市場是兩類商品的綜合體”的見解,倡導公共品存在市場的學術觀。

      公共品是否存在市場,應從市場的構成、運行規則、產權特征等方面來考察。何謂市場,市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市場指有形市場,即商品交換的場所;廣泛的市場包括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無形市場是指沒有固定交易場所,通過多種交易形式達到交易的市場。現代市場隨著交易形式的擴展,已形成多樣化的市場體系,對市場的理解應上升到交易總和的高度上來理解,只要存在交易主體和交易對象,便會形成一個市場。當然,市場有規范市場、殘缺市場,公開市場、地下市場之分,嚴格意義上的市場應指完善規范的市場,這種市場的構造必須具備四個基本要素:(1)有完全產權的市場主體。這里的完全產權,指產權主體具有獨立排他的所有權,能自由交換所有權派生權能和獲得產權交易的剩余;(2)有合法的交易對象,即有產權被社會保護的可交換的商品;(3)交易遵守市場一般運行規則,主要包括市場進出自由原則、自愿交易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4)違反市場規則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即進入市場的主體的產權受到法律的保護。

      從產權角度,市場之所以形成,是因為產權主體在法律保護和市場運行規則框架下能夠自由地交換產權。從交易的本質上來說,商品的交易首先要完成產權的交易,然后才有商品的完全交換或部分交換。如農戶甲用一只羊交換農戶乙一袋米,這種交換過程首先發生在兩者同意完全交換各自的所有權;如果農戶甲把一只羊租給農戶乙,每月收取1公斤米的租金,則這種交換是部分交換,即所有權派生權能束中的使用權交換。這兩種交換都是交易雙方先訂立契約(產權交易),后才付諸交易行動,實行實物交換或使用權租借。

      市場里的產權主體,既有獨立的自然人,又有各種形式的組織(法人),如家庭、企業、各種贏利和非贏利機構。應注意的是,各種組織是通過獨立自然人的產權市場交易,才以共同產權主體的形式“法人”進入市場的。如企業便是以相對穩定和長期的契約代替“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瞬間契約而形成產權共同體(企業法人)。市場里產權共同體存在的原因是通過較固定的產權交易形式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從而帶來市場效率;或是共同產權增加的收益大于組織的交易費用。

      對私人品來說,由于有著明確的產權邊界,即生產和消費都具有明確的競爭性和排他性,因而能通過私人生產和市場交換來生產和消費。而對公共品來說,由于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使私人生產者無法收回生產成本(消費的非競爭性使消費的邊際成本為零,非排他性使消費者容易搭便車,不愿意生產或購買)。因此,公共品必須由公共產權主體去提供,這個產權共同體便為政府。

      按市場形成的四個基本要素及市場的產權特征,公共品的供求是否存在市場決定于兩方面的條件:一是政府是否是社會公眾通過公平的契約交易而形成的產權共同體;二是政府生產和供給公共品是否遵循市場原則。如果這兩個條件具備,公共品的產權契約交易與私人品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政府就象一個特殊的企業組織,私有產權的主人——社會公眾謀取福利,以公共產權主體形式參與市場運作,生產和供給公共品,彌補私人產權單獨交易基礎上的“私人品市場”所固有的缺陷。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公共物品;基本藥物;政府責任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3-0268-03

      過快增長的醫藥費用,特別是居高難下的藥品費用給居民生活、社會經濟都帶來了顯著的負面影響。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保證群眾基本用藥”,使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需求。國家基本藥物療效確切、不良反應小、價格合理,簡言之,是物優價廉的藥品,應當成為群眾用藥首選。但中國的推廣工作并不盡如人意,基本藥物覆蓋面比較窄,有失公平,且社會認知度低,在生產、流通及使用等環節也存在諸多問題。政府有責任推廣普及,促進公眾合理用藥。

      一、公共物品的內涵

      從大衛·休謨到亞當·斯密,從庇古到林達爾,公共物品概念愈見清晰,薩繆爾森將其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物品消費的減少”,突出了公共物品消費的非競爭性。后期,他又強調公共物品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是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公共物品的提供對象和受益者是全體社會,不能將效用分割為若干部分并規定某部分效用歸某一個或一部分消費者所獨有,消費者使用的增加并不能增加該物品的效用。消費的非競爭性指任何一個消費者對某物品的消費不會減少其他消費者對該物品的消費,整個社會對該物品的消費量等于個人對它的消費量。也就是說在一定的生產條件和生產水平下,增加一個人對該物品的消費不會帶來邊際成本的上升。收益的非排他性指某種物品一旦被提供,就不能排斥該社會中其他人消費該物品,或排他的成本很高以至于不必要。

      布坎南(1965)則指出,物品的公共性取決于其供給者的性質,而非物品的消費屬性。即使某物品不完全具備消費的非競爭性以及收益的非排他性,但若是由政府、第三部門等公共部門提供,則該物品理應被劃分進公共物品之列。

      還有一種從外部性的角度來定義公共物品的方式值得借鑒。物品的公共性程度取決于其外部性的大小,生產或消費某物品產生的外部性越大,該物品的公共性就越強。當外部性影響到部分社會成員時,該物品是準公共物品,在極端情況下,若這種外部性影響到全體社會成員,那么該物品為純公共物品。公共醫療、基礎教育、社會保險、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等給社會帶來的效益恒大于給個人帶來的效益的物品,都屬于公共物品。在物品具有正外部性的情況下,無法排除不付費的人從中獲益,滿足收益的非排他性。而物品原本的收益并未因其外部化后而有所減少,滿足薩繆爾森對消費的非競爭性的定義。從這個角度來看,這部分外部化了的收益是非競爭且非排他的。

      若某物品同時滿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則為純公共物品,如國防、社會治安、環保等;若滿足上述三個特征的一至兩條,則為準公共物品,如教育、醫療、公路等。社會中的準公共物品最多,只是其中有些準公共物品的私人物品屬性強些,有些則是公共物品屬性更強些。

      二、基本藥物公共物品屬性分析

      基本藥物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全社會人群尤其是貧困人口對基本藥物的可及性,同時促進合理用藥。然而,對于基本藥物的經濟學性質的確定,學者們依舊持有不同意見。

      本文認為基本藥物屬于公共物品中的準公共物品。首先,某一患者使用了某一單位的基本藥物后,那么別的患者就無法同時使用該單位的基本藥物,每一個患者對基本藥物的消費量不能等同于整個社會對其的消費量。每增加一個患者,所需的基本藥物的成本也增加,或者說每個人對基本藥物的消費都需要從他人對它的消費中扣除,因而具有消費上的競爭性。基本藥物顯著的正外部性不能排除不付費者從基本藥物中受益(如減少了受某種疾病感染的風險)。《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或者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意味著使用基本藥物應當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其目標覆蓋所有公民,每個居民都能從中受益,即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綜上所述,基本藥物具有消費的競爭性以及收益的非排他性,屬于準公共物品。

      其次,從供給角度看,基本藥物從目錄的選取到招標采購、流通環節、零售定價、報銷比例等均由政府負主要責任,即供應基本藥物的組織有很強的公共性,無法完全依靠市場力量實現有效配置。根據布坎南對公共物品的界定,基本藥物屬于公共物品范疇。

      最后,從外部性的角度講,基本藥物作為基本醫療的一部分,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基本藥物的推廣使用能有效提高常見病的治愈率,從而提高勞動者健康水平,而其中針對傳染病的藥品更可以防止疾病的蔓延與擴散,惠及社會其他人群。由此可見,基本藥物對全社會帶來的正外部性大于患者個人的效用,而這樣的正外部性并非趨于無窮,其影響范圍是有限的,僅限于與患者接觸者及與患者有利害關系者,因而從這個角度來看,基本藥物也是準公共物品。

      基本藥物雖然具有明顯的正外部性,但由于需要制藥廠商制造后以市場化方式流通到醫院、藥店,參與其生產的企業和社會資金必須得到應有的一定的回報,方能生存并保持繼續參與,因而基本藥物是需要適當收費的,但其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由政府負擔主要成本。

      三、政府推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必然性及存在的問題

      1.政府推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必然性分析。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基本藥物是準公共物品。其具有公共性的同時必然會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利益外溢性使得“搭便車”行為成為可能,個人和企業往往無力、無意或無法提供。基本藥物作為公共物品,使以價格為核心的市場機制無法對其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存在嚴重的市場失靈,其供給無法實現市場化。且這類市場極易形成壟斷,導致藥品的高價、低產量,致使大量低收入人群買不起藥看不起病,威脅社會穩定。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能便是保證公共物品的充分、恰當的供給。即使從實現其政治合法性目的出發,政府也必須以國家財政保證基本藥物的合理生產與供給,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主導作用,從而保證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

      2.政府推行基本藥物制度存在的問題。基本藥物的性質決定了政府必須參與提供。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有兩種形式:(1)政府生產,政府供給,這適用于純公共物品;(2)市場生產,政府供給,這適用于準公共物品。國家基本藥物的提供采取第二種方式,即政府不直接從事藥品生產,但在其政策制定已經流通推廣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體系,政策文件的剛性不足,關于基本藥物制度的規定也過于籠統。黨和國家的重視未能反映到立法層面上,基本藥物制度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藥品管理法》中也沒有對其有所涉及。基本藥物制度的立法缺失,從根本上導致該項制度的執行力不足,難以用國家強制力對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規范。政府各監管部門的職能協調不力,基本藥物的遴選、定價、招標采購等程序均不嚴格,在生產中由于政府限價而遭遇“市場失靈”,在醫院的推廣過程中因利潤空間小而得不到醫生的積極響應。政府制定基本藥物政策的出發點是好的,卻不夠靈活有效,缺乏相應的使用干預與激勵機制。社會大眾對基本藥物的認知度低,缺乏相關的知識,且存在一定的誤解。

      四、對政府推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建議

      要使基本藥物制度能有效落實,提高其在群眾中的可及性,體現公共物品的價值,政府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的改善:

      1.完善法律法規。應盡快制定基本藥物相關法律,嚴格規范基本藥物的遴選、定價、招標采購、配送等流程,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基本藥物從生產到配送流程涉及的各醫藥廠商、醫療機構、藥店,均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運行。各級政府在規劃醫藥衛生事業、行使政府權力、安排政府衛生預算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律的剛性保證基本藥物財政投入上的剛性,并減少直至杜絕衛生經費被擠占、挪用等問題。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要定期對國家基本藥物的可及性、使用效率、公平性進行考察,以確保資源得到的高效利用,人民群眾能獲得低價而又安全有效的藥物。

      2.改革“以藥養醫”,建立基本藥物補助機制。中國公立醫院融資與補償渠道主要包括三大部分:財政補助、醫療服務收費和藥品加成收入。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醫療機構使用價格較低廉的基本藥物,必然導致其經濟收入減少,影響正常運行。因此,僅從政策上強制規定醫療機構使用基本藥物的比例是遠遠不夠的,而應當按照新醫改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方式改革“以藥補醫”機制。針對中國目前對衛生財政支出嚴重不足的現況,應調整政府財政支出的結構,重視對公立醫院使用基本藥物后的虧損進行補償,落實政府對醫院基本藥物銷售額的15%的補貼承諾。還可以加設藥事服務費,以彌補公立醫院縮水的藥品加成費用。

      3.加大基本藥物宣傳力度。醫藥領域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對稱和醫生誘導需求,加上人們普遍認為只有進口藥、貴藥才是好藥的錯誤觀念,具有較好的成本—效果比的基本藥物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政府作為基本藥物的重要推廣者,有責任加大力度向公眾普及國家基本藥物的特點及用藥目錄,提高全社會對基本藥物的認知水平,從而滿足群眾基本用藥需求,促進合理用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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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福重.公共物品理論的發展及其對中國財政問題的認識意義[J].財貿經濟,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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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 養老保障 南通

          莫尼漢(Moynihan)指出:“一個民族的文明質量可以從這個民族照顧其老人的態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可見,養老保障問題有著重要的意義。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間題日益突出。南通市地處長江三角洲,瀕江臨海,自古為“崇川福地”,今有“長壽之鄉”的美稱。作為中國沿海的一個經濟比較發達的地級市,在農村養老保障問題上同樣也面臨著挑戰。

      1農村養老保障的性質

          一些學者認為,農村養老保障是一種公共物品,其實并不全然如此。經濟學家對公共物品的定義比較多,其中經濟學大師薩繆爾森對公共物品的理論界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54年,薩繆爾森在《公共支出的純粹理論》一文中提出“公共物品”這一概念,他認為公共物品是這樣一種物品:即每一個人對該物品的消費不會造成其他個人消費的減少。通常而言,公共物品在消費上具有兩個基本特征:(1)非排他性。這是指在技術上沒有辦法或者很難將不付費的消費者排除在公共物品的收益范圍之內。一般而言,公共物品一旦提供給社會中的某一個人,社會中的其他人也都可以從該物品中受益。(2)非競爭性。即公共物品既定的情況下,消費者數量的增加不需要追加任何生產成本,“某個人或廠商對公共物品或勞務的享用不排斥也不妨礙其他人或廠商享用該物品.也就是說.增加一個消費量的邊際成本等于零。”此后,布坎南在《俱樂部的經濟理論》中指出,薩繆爾森所定義的公共物品只是少數的純公共物品,他認為公共物品是“出于某種原因,有集團或社會團體決定并通過集體組織提供的物品或服務”。現實世界中絕大多數的物品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間,被稱之為“準公共物品”。

          考察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其實現方式有三種:自我養老、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由于實現方式的不同,農村養老保障的性質存在很大的差異,而并非就是單純的公共物品。自我養老和家庭養老,由于其提供主體是私人,并且具有排他性,所以屬于私人產品。社會養老是指由社會提供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的職責,社會養老保障的提供主體可以是集體,可以是商業組織,也可以是政府。其特點也是不同的:集體提供的養老保障其范圍比較小,對象比較集中,且每增加一個人會使整體成本增加,或是降低原有成員的福利,可以看出是具有半排他性的,是準公共物品。商業組織提供的養老保障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但是具有非排他性,所以是公共物品;而政府提供的養老保障范圍比較廣,同樣具有非排他性,也是公共物品。

      2南通市農村養老保障現狀

      2.1人口老齡化加速與農村老年人口激增

      2000年時,南通市65歲以上人口為943 453人,占總人口的12.03 % ; 2001年,南通市的老年人口比例已經達到12.3 %。這一比例,大大高于同期江蘇的9.1%與全國7%的水平,與同期美國的13%接近,也與其他發達國家的14%差距不遠。截至2005年11月,南通市共有常住人口734萬人,65歲及以上人口為111萬人,占常住人口的15.12 %。這表明南通市人口老齡化趨勢正在加速。聯合國認為,如果一個國家(地區)60歲以上老齡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超過10%或65歲以上老齡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超過7%就被稱為人口老齡化國家(地區)。據此,南通市人口年齡結構已進人老齡型。據預測,南通市老年人口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快速增加,到2036年,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到215萬人,是2000年的2,28倍。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公共物品;法律;異化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081-01

      一、公共物品的基本理論

      “公共物品”這一概念是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學術界對政府職能和國家財政等有關“公共”問題的研究而引入西方經濟學的。公共物品理論認為,公共物品是相對于私人物品而言的,它是指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消費的物品或服務,而不是專門為任何個人所單獨消費的物品或服務。也有學者提出,公共物品不僅可以是物品或服務,也可以是遵守同一的行為準則,履行一致的交易方式、政策、制度法規(如政府管制),使公共物品具有廣義的內涵。在這里,我們主要討論狹義上的公共物品,即所指的公共物品是處于某種實物形態(如公園、道路、燈塔)或服務(如教育、醫療、治安、國防)的一種社會總產品。傳統理論認為,公共物品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一是非排他性。對于私人物品而言,購買者支付了價格就取得了該物品的所有權并可以較容易的排除他人消費該件物品。而公共物品的消費是集體進行,共同消費的,其效用在不同消費者之間不能分割。二是非競爭性。對私人物品來講,一個人消費了這一物品,別人就無法再消費了。而公共物品一旦提供出來,任何消費者對公共物品的消費都不會影響其它消費者的利益。公共物品存在消費上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特點,會產生“外部性”和“搭便車”行為。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這就是指每增加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按照自由市場的邊際成本定價原則,這些物品就應該實行免費供應,可是公共物品的生產成本卻無法彌補。所以,公共物品若讓私人按市場機制來提供,必然與社會消費需求的最優水平不一致,要么是供給短缺,要么是消費閑置或消費不足。競爭性的市場不可能使其供給量達到帕雷托最優。因此,公共物品必須由政府通過不同于市場機制的需求偏好顯示和強制性融資進行供給。

      二、法律公共物品屬性的異化

      從上面的理論分析,可以看出,一個物品要成為公共物品必不可少的兩個條件是:一是非排他性。二是非競爭性。法律的公共物品屬性已然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其作為保衛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理當站在高處不受任何人的拘束與左右,其理應作為公共物品獨立于私人屬性的控制,其理應由作為人民代表的國家供給。但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在法律的適用,特別是行政法的適用方面,法律漸漸的具有了脫離公共物品屬性常態的趨勢。特別是表現在非排他性方面。

      非排他性是指對于私人物品而言,購買者支付了價格就取得了該物品的所有權并可以較容易的排除他人消費該件物品,而公共物品的消費是集體進行,共同消費的,其效用在不同消費者之間不能分割。法律作為一種資源的正常狀態應當可以被每一個需要的人所使用,保護每一個人的權利。但由于法律相關制度的設計和相關私權的介入使得很多人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被排除在了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外

      若是單從法律條文來講,其承載的只是一種法律規范,是權利與義務的一種抽象表達,它并不會像具體是實物那樣存在物質上的局限性,相反,他可以無限制的自我復制來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也就是說“消費者”消費的不是法律文本本身,而是其所記載的內容。從這個方面來說,法律的確是具有非競爭性。

      但是“消費者”消費法律顯然不僅限于法律條文本身的,他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來支撐法律的實施,否者,法律只能是一張白紙,根本無法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法律的排他性就表現在法律制度上,主要可分為三個方面:

      (一)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排他

      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排他的原因:一、由于法律供給的主體只能而且必須是國家,具有單一性,這就決定了相應的法律制度的設計、法律實施機構的設置是有限的,很難滿足社會對于法律的需求。二、由于我國相應的民間仲裁制度及調節制度還不是很發達,社會可以提供的調解糾紛的法律替代品資源有限,這就導致了大量糾紛未經過任何過濾就直接流向法院,導致法院案件累積,司法資源緊張,法官工作量加大。

      因此,一方面,法院為了減少工作量,往往會在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上附加其他的條件,例如要求有充足的證據,要求標的額達到一定的限度等等,這樣就排除了一些對法律的消費。另一方面,有些法院干脆在接到一定數量的案件后對一般的案件直接就不再受理,我國法律對于這種情況的救濟途徑非常有限,只能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但是當事人很難證明自己向法院提交過訴狀并符合立案條件,這樣法院就可以很自然的排除一部分人對法律的消費。

      (二)訴訟成本排他

      我國法律規定了訴訟費用制度,不同的案件根據其標的額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在實踐中,訴訟費用的繳納通常是法院立案的前提。在某種程度上,訴訟費用變成了法院牟利的工具,很多法院也將收取訴訟費用的多少作為考量法官業績的標準。但是正是這一制度使得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人因為交不訟費而難以使自己的權利得到保障。除此之外,打官司還需要花費其他很多成本,例如聘請律師需要律師費、打官司會耽誤工作時間等方面,這些訴訟成本使得很多人望而生畏,因而法律也就間接地將他們排除在了法律保護的范圍外,而漸漸蛻化成富人維護其既得利益的工具。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制建構;模式創新

       

      一直以來,以政府所主導的公共信息資源供給模式,在實踐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固化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制。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拓展和公共事務的復雜性日趨增強,傳統意義上的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體制和模式需要重構和創新,在尋求建構以政府主導,第三部門輔助,企業積極參與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綜合體系的同時,還應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模式予以全方位和多視角的考察,以期實現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供給模式的創新。

       

      一、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概念界定

      公共信息資源是相對于私人信息資源而衍生出的一種資源類型。通常意義上,私人信息資源主要是由私人生產和提供,其信息成本由私人承擔,遵循市場等價交換的供給模式,即“信息付費者=信息使用者”。公共信息資源一般是指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服務人民大眾而予以提供的信息資源。到目前為止,人們對公共信息資源概念的界定還尚未統一。從國外來看,美國的《田納西州公共信息法案》中指出,公共信息是在法律或法令以及與官方事務相聯系下所收集、組織和保管的信息,包括: ①政府部門產生的信息; ②為政府部門所生產以及政府部門所擁有的信息或有權獲取的信息。保羅·烏勒( pauluhlir) 在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起草的《發展和促進公共領域信息的政策指導草案》中把公共領域的信息定義為“不受知識產權和其他法定制度限制使用以及公眾能夠有效利用而無需授權也不受制約的各種數據來源、類型及信息”。[1]實際上,公共信息資源與政府信息資源是兩個極易混同的概念。美國聯邦信息資源管理備忘錄中認為,政府信息是指為聯邦政府或者由聯邦政府創建、采集、加工、或處理的信息[2],而政府信息資源則是一切產生于政府內部或雖然產生于政府外部但卻對政府各項業務活動有影響的信息的統稱。[3]

       

      從國內來看,對公共信息資源的概念界定主要從政府的角度、廣義的角度以及社會性的角度予以闡釋:(1)政府的角度。莫力科與王沛民在《科學學研究》中撰文指出:“以政府為主體的一切負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委托的組織,來源于納稅人稅款的政府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組織等公務事業法人和社會組織) 在行政過程中產生、收集、整理、傳輸、、使用、儲存和清理的所有信息,稱為公共信息。”[4](2)廣義的角度。謝俊貴在《公共信息學》中強調指出,“所謂公共信息是一種特定的實用型信息類型, 它是指所有發生并應用于社會的公共領域, 由公共事務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管理, 具有公共物品特性, 并能為全體社會公眾共同擁有和利用的信息”。[5](3)社會性的角度。從社會性角度解讀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即可將其細分為公共事業信息資源管理和公共資源信息管理。其中, 公共事業信息管理研究的是社會公共服務事業部門的信息管理問題, 包括社會醫療保險、社會勞動保障、社會保險、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服務等公共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信息管理。公共資源信息管理主要研究的是社會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問題, 包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如標準信息資源、專利信息資源、文獻檢索系統、信息搜索引擎等應用系統的建立與維護。[6]

       

      綜上所述,盡管國內外對公共信息資源概念的理解不盡相同,但其表達的本質內涵是相互一致的。首先,公共信息資源的“公共性”決定其反映的是社會公共性問題。在邏輯上遵循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有關公共政策的推行、公共議程的設置、相關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制度的合理安排都可將其納入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范疇。其次,公共信息資源的“邊界性劃分”是同公共生活演進的過程相聯系。盡管早期政府信息資源與公共信息資源在內涵和外延上沒有明顯區別,但是,進入現代性社會以后,隨著相關社會事務日漸復雜, 政府生產和掌握的信息資源并不能覆蓋所有社會公共事務領域,特別是隨著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第三部門的空前活躍, 這為整個社會信息資源管理權力體系的平衡和公共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創造了組織條件和社會環境氛圍,政府信息資源與全面反映公共生活的公共信息資源在外延和內涵上的區別漸漸明顯。[7]當前看來,傳統意義上的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僅僅局限于政府內部信息資源的循環流動,強調官僚體系對信息流動過程的監控,這已經在某種意義上嚴格限定了管理的目標、對象以及價值取向,我們應采用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創新傳統意義上的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體制和模式,拓寬信息管理的對象和內容,以保證公共信息資源的效用得到最大化發揮。

       

      二、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基本特征

       

      (1)公共性: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本質特征。在整個信息資源運作體系中,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對象只針對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即一定時期內與社會共同體成員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信息,以滿足和服務于社會每個個體成員對信息的普遍性需求,比如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以及公共利益變化狀況的信息報道等。正是由于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公共性特征,其必然反映的是社會公共事務、公共議題以及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信息報道,信息的管理狀況直接關乎每個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事實上,“公共性”構成了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最本質概念,只要邏輯上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相應的制度安排以及相關的公共事務信息均可列入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范疇,并組構成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范疇體系。

       

      (2)廣泛性: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特征。傳統意義上都把政府作為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但“公共部門在管理信息資源時有自身獨有的問題, 公共部門管理者比私人部門管理者要處理更大的系統間相互依賴性、更多的繁文縟節、采購硬件時的不同標準以及更廣泛的組織外連接”。[8]事實上,隨著“行政國家”的興起以及政府公共性職能的擴張,政府的相關公共事務日益膨脹和復雜化,這必然決定了政府在應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局限性和有限性,使得傳統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由單一化走向多元化。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不再局限于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法機關等國家機關以及各種非政府組織(ngo)、第三部門等都應當成為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

       

      (3)互動性: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運作特征。隨著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主體的日益多元化,社會成員主體更加積極全程參與和監督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運作,這種參與方式和監督方式使得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呈現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政府以“競標”和“外包”的方式將公共信息資源的開發和管理轉移給社會上的企業運作,此外,政府還鼓勵和引導更多社會組織實現社會公共信息資源的自我管理與服務,加快政府電子政務系統的開發和建設,擴大信息共享空間,提高公眾信息的辨識能力與獲取能力,與此同時,第三部門、企業和社會大眾自覺關注和參與公共信息資源的開發和管理,這些“互動性行為”進一步促推了政府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效率提高和開放程度。

       

      三、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制建構與模式創新

       

      公共信息資源的配置與管理,其涉及到信息共享的秩序與信息公平問題。由于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目標主要是為實現信息的共享性與信息利用的效用最大化,由此,要確保信息的共享性與效用最大化,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就必須防范公共信息的部門壟斷和私人壟斷。當前看來,公共信息資源的有效管理有賴于體制的建構,以保障信息流通的秩序與信息共享的公平。隨著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趨向多元化,這種涉及多方主體參與的管理活動其管理體制的建構也應多元化,即構建一個政府主導,第三部門輔助,企業積極參與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綜合體系。

       

      (1)政府主導: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系的核心。毫無疑問,政府主導下的公共信息必然是公共信息資源的主要組成部分,與社會共同體成員密切相關的公共基本信息,比如相關法律法規條例,住房改革政策,醫療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都是關乎民生利益所需的最基本的公共信息。對這類涉及民眾利益和關乎社會公平的信息資源的管理和把關,政府扮演著重要的核心角色和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此外,政府應設立專門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機構,對社會整體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做統一規劃和配置安排,并制定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以規范各方主體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獲取和利用的途徑及方式,從而保證公共信息資源的效用最大化發揮。

      (2)第三部門輔助: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聯合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標準,如果一個組織一半以上的收入不是來自于以市場價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務,而是來自其成員繳納的會費和支持者的捐贈則是非營利的第三部門組織。第三部門主要包括慈善組織、民間社團等,具體表現為各種各樣的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研究會、學校、醫院、福利院、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館等,它與政府部門、市場部門共同構成當代社會協調運轉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正是由于第三部門在其運作過程中會產生各種信息,而其非贏利性的特質則決定了這類信息的公共特性,因此,第三部門所公布的信息也應納入公共信息資源范疇。當前,由于第三部門種類繁多,主體參差不齊,其公布的相關公共信息還需要進一步把關和管理,由此,加強第三部門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成為社會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隨著第三部門的不斷發展壯大,其必將成為政府信息資源管理的重要合作伙伴。

       

      (3)企業參與: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系有機運作的劑。我們都知道,市場機制是圍繞公民之間互動的自愿交易而建立起來的,該機制的適用性受制于“搭便車”現象(free-rider)發生。由于公民團體規模的擴大,自愿交易的方式會導致“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的情形,因此,一部分產品或服務必須通過權力的手段來提供(mueller,1989)。事實上,前面我們已經論述,政府主導和生產公共信息資源的同時,也可以“外包”給私人企業經營和管理,這在某種意義上緩減了政府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壓力和提高了公共信息管理運作的效率。隨著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的交叉與合作,私人企業披露的相關信息也逐漸具備了公共信息的性質,比如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企業的年度運營報表、企業重組交易信息等都可歸入公共信息資源。盡管在相關公共物品的資源配置上,個人私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總存在著矛盾,難以實現“趨同一致性”。但是,依照經濟自由主義的觀念,個人私利與公共利益是兼容的,而能夠實現這種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兼容機制是市場的選擇規則。充分競爭的市場選擇能夠基于任何個人的最大化行為,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即公共利益。[9]由此,企業積極參與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同時,不僅促推了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系運作的靈活高效,也實現了企業自身的利益和發展。

       

      作為公共物品特質的公共信息資源,從公共物品的生產方式和提供方式來看,傳統意義上的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實質上主體過于單一,實際上,我們不應僅局限于以政府作為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主體的單一考量,而應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模式予以全方位和多視角的考察,以尋求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供給模式的創新。

       

      (1)新公共物品管理模式。coase(1974)指出分析,在一定的技術條件和制度安排能引起“排他成本”降低的情況下,純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不僅可行且更有效率。[10]自drucker(1969)提出“民營化”一詞之后,公共物品領域的市場化改革迅速在世界各地蔓延,并逐漸成為新公共物品管理模式。民營化意味著政府減少干預,增加私人供給機制功能以滿足公眾需求。savas于1922年總結得出政府促成私營部門進入公共物品領域的三種途徑:委托、撤資、以及替代。[11]不難發現,公共信息資源的生產和供給選擇新公共物品的管理模式,其必然促推政府權力的下放,并隨著競爭機制的引入,供給主體的多元化將實現重大突破,并通過產權制度激發私營部門參與公共信息資源供給的熱情。當然,隨著私人產權的引入極有可能導致政府對公共信息資源監控權的弱化,并形成私人供給公共信息的壟斷優勢,這些負面影響不容我們忽視。

       

      (2)ppp模式。reymont(1992)首創公共物品供給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模式,這種模式強調政府同私營部門加強合作伙伴關系的建立,并以“契約約束機制”督促私營部門按政府規定的質量標準進行公共物品的生產,政府則根據私營部門的供給質量分期支付服務費,ppp這一模式追求全新的“雙贏”合作理念作為公共物品的供給模式。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采取ppp模式,能最大化地提高公共信息資源供給和生產的效率,并且確保整個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項目的供給執行過程都在政府的穩步控制下,從而有效規避公共信息資源由私人龔斷的潛在危險。但是,由于政府部門與私營部門都有“利己主義”的動機,兩者之間的“交易點”成為滋生腐敗及違法行為的土壤,并且契約履行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公眾利益的受損,形成“契約失靈”,對此,應采取適當的規避和防范措施。

       

      (3)互補管理模式。weisbrod(1986)認為:第三部門的出現是市場失靈和政府公共物品供給不足的結果,它被視為一支獨立的第三方力量在公共物品提供上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最優結合,同時也在防范政府與私營部門對公眾利益的侵害方面具有重大意義。[12]然而,正如政府和市場會產生“失靈”,第三部門也常常會偏離志愿機制,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產生功能性和效率上的種種缺陷,salamon(1987)將此類失靈稱為“志愿失靈”。[13]事實上,對第三部門的“志愿失靈”,政府的剛性制度恰好是彌補其不足之處的關鍵,此外,第三部門對公眾需求的回應性具備良好的彈性,這樣,二者在各自的特征上具有極強的互補性,它們之間可以建立起“合作關系”。從西方發達國家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實踐經驗來看,這種合作互補關系被視為積聚兩者優勢解決復雜問題時的有效方式,應用極其廣泛。其最典型作法是由第三部門協助政府生產和管理公共信息資源,而政府主要提供資金和政策上的扶持,并以特許經營、公私合營的形式與第三部門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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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馬費成.信息資源開發與管理[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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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謝俊貴.公共信息學[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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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美]尼古拉斯·亨利.公共行政與公共事物(第八版)[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265.

      [9]毛壽龍、李梅.有限政府的經濟分析[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0.378.

      [10]coase,r,h,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74,(2).

      [11]savas ,e. s“privatization” in mary hawkeaworth and mourice koganceds encyclopedia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m].newyork riutledge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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