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房產證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如果需要交稅的,應當交以下稅:
1、契稅。根據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稅率0.1%。
2、印花稅,包括合同印花稅和權證印花稅。合同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房產證已過2年,可免征;房產證未過2年,估價×5.6%,總結起來的話,繼承的話,需要辦理繼承協議公證,需要交納公證費,過戶時繳納房產評估費,契稅和印花稅以及工本手續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第一條
信用助學貸款授權委托書范文
授權人(以下簡稱授權人):
身份證號碼:
被授權人(以下簡稱被授權人):
身份證號碼:
授權事項:
授權人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授予被授權人代表授權人辦理與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的全部事宜(國家開發銀行及其分行要求必須由授權人親自辦理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及其分行的要求簽署、續簽、修改《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及國家開發銀行及其分行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
2. 經國家開發銀行及其分行事先書面許可,依照借款合同及相關文件的約定及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授權期限:
本授權委托書自授權人、被授權人及見證人簽署本授權委托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填一或二、三、四、五)。
聲明及保證:
授權人特此聲明及保證未經國家開發銀行及其分行事先書面許可,不再向被授權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授權辦理本授權委托書中約定的授權事項。任何與本授權委托書內容不一致的其他授權委托書的效力均不得對抗本授權委托書。
簽署:
授權人(簽字、捺印):
被授權人(簽字、捺印):
見證人:xx省 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劃款委托授權書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受托人):
根據編號為 的《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和與之相關聯的 年 月 日填寫的《借款憑證》的 約定:
一、委托貴單位將委托人所申請獲準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直接劃至下列存款賬戶:
戶名: ;賬號: ;
開戶行: ;
金額(人民幣大寫): ;
二、委托人以(現金繳納/從貸款中代扣)方式承擔扣劃手續費(人民幣大寫) 元。
三、委托人承諾通訊地址等聯系方式變動后5日內通知受托人。
四、本委托書一式兩份,委托人、受托人各執一份。
委托人(簽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簽字):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貸款委托書范文
委 托 書
委托人: 性別: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身份證住址: 受托人: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身份證住址: 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兄妹關系。
委托事項: 委托人 欲在 購買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無法親自前往辦理,因此全權委托受托人 辦理各項手續:
一、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據等法律文書,并辦理相關事宜;
二、代為辦理及領取房產證他項權證及其他產權證明;
三、辦理上述房屋購房、按揭貸款相關的一切手續;
四、代為辦理銀行還款卡或存折的掛失、補辦、消磁補辦的相關事宜,代為前往銀行調取、打印對賬單;
五、代為繳納上述房產的契稅,房屋買賣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六、代為辦理及領取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一切相關事宜;
七、代為辦理及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狀況申請表。
委托權限:全權
委托人的職責:受托人在全權過程中辦理的委托事項,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承擔認可 。
有一家小有名氣的餐館,當初從業人員租賃房屋后,沒有仔細核對房產證和實際房屋情況,直接根據房屋結構,將三樓一部分作為廚房,一樓二樓做包廂和散席。裝修結束營業后,卻發現用作廚房的部分竟然是違章建筑,即將被。而一旦,將完全喪失經營餐館的條件。
專家點評:
許多經營者,單純考慮降低經營成本,在一些道路兩側、小區內外租賃車棚從事經營活動,有的甚至直接租賃違章建筑,倉促訂下合同,預付了租金,結果無法辦理各種證照,最后被責令停業,房租打了“水漂”。此外,城區店面轉租的現象比較普遍,有很多經營者通過支付轉讓費,直接從前一個租賃者手中接手鋪子,訂立協議,而沒有通過房東。最后,因租賃協議不合法,無法辦照。甚至有個別房東因轉讓未經其本人同意,收回房屋,導致投資者大量裝潢、進貨資金交了高額“學費”。
專家建議:
根據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必須是適合經營的合法建筑。同時,房屋使用權必須依法取得。投資者在選定租賃場所后,應當要求房東提供房產證,并核對房產證與房屋實際是否一致,能否用作經營,切不可租賃國家明令禁止作為經營場所的車棚和違章建筑等。對于轉租的鋪子,除注意上述問題外,要盡量同房東本人簽訂租賃協議,最起碼要做到請房東書面同意轉租,方可保證能順利辦理其他登記手續。
案例2:租房不慎型
一些店,由于資金有限,大多只租賃了使用面積為20平方米左右的營業用房。按照衛生規定除去8平方米的廚房后,實際已經沒有多少場地用于客人消費,經營難以為繼。為擴大營業,業主便將用餐桌凳搬到大路上、居民樓下,最終因噪音嚴重擾民,而被強制取締。
專家點評:
對于這些行業,除了場所合法性和一些普遍性的規范外,國家法律法規還規定了一些具體的標準,例如餐飲店應當擁有獨立的廚房,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上桌菜肴不得露天運送等等。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餐飲、娛樂業的投資者,在裝修、裝潢過程中,不注意了解規定,只關心包廂是否寬敞、大堂是否明亮、費用是否節省等問題,導致重復裝修,重復投資。例如有的房屋,本身面積就很小,一旦按照規定裝修,除去廚房等必要的場所外,空余場地已所剩無幾,沒有了繼續經營的可能性。
專家建議:
對于上述情況,工商部門在巡查中,一旦發現,往往會詢問業主的投資方向,并提醒其及時去咨詢有關情況。但由于城區范圍廣,難以及時調。為此提醒投資者,投資行業確定后,要及時到辦證中心窗口,了解本行業需要辦理的各種證件,然后分別到中心的各個窗口,咨詢國家的一些強制性規定,然后再來考慮所預選的場所是否符合條件,之后再確定裝潢的方案。
案例3:實力不足型
一些快餐經營店,一方面因地理位置,生意清淡;另一方面,業主無力購置必要的設備,以至無法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主要靠過往行人零星購買來維持生意,衛生部門為保證其食品衛生安全,要求其對經營加工場所進行必要的裝修和分割,而當事人竟然連鋪瓷磚的費用都難以承受,最終結果必然是難以繼續經營。
專家點評:
在無照經營店鋪中,確實有許多社會弱勢群體,往往集中在城鄉接合部和偏僻路段,生意也比較清淡。隨著國家對行政確認要求的逐步提高,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出臺后,許多行業的“準入門檻”更加具體、明確,必須以一定的經濟實力作為保障。例如,對于普通的餐飲店,如果依照正常標準,就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備。同時在加工、營業場所添置必要的衛生設施。
專家建議:
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只能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對于法律規定的“底線” 只能依法操作 同時, 國家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合法經營后的收費、稅收優惠上,而不是允許無證照經營的存在,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不可錯誤理解。對于經濟條件比較差的投資者,在投資之前,一定要了解自己所從事行業所需的必要資金數量,做到量力而行,選擇適合自己經濟、身體條件的行業,切不可盲目上馬,最后搞成“半吊子工程”,“賠了夫人又折兵”,到時為時已晚。
案例4:選址不當型
有好多餐飲店開在居民樓下,由于事先對相關規定了解不夠,因選址不當違反規定,無法辦理相關證照。這些店鋪一旦被查處,只能轉業或者關閉。
專家點評:
好多投資者在選址時,只關心路段是否繁華,客源是否充足,停車是否方便,而忽略了對周圍環境的了解。而根據有關規定,在住宅樓和商住樓下,不允許新開餐飲等會產生污染的行業,規劃確定的除外。該規定主要考慮在沒有規劃的前提下,住宅樓和商住樓的設計不能充分考慮餐飲行業油煙、噪音排放的要求,在這些建筑內開辦上述行業,污染難以控制。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區、縣) ;門牌號為
2、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總額為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關鍵詞】法律法規 違法建筑 單一制規制 現狀 弊端
一、“違法建筑”一詞的概念及種類
違法建筑一詞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定義。理論上有很多種理解,比如有的學者定義為:違法建筑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有的學者將之定義為:違法建筑是指違反規章以上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義務性或禁止性規定,未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或者違背審批、許可的范圍而進行建筑活動所產生的,經有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其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設施。有的人認為:未按法定報批手續,或有報批手續,但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擅自搭建的房屋、攤位等建筑物。從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上看,總的來講可以將違法建筑概括出一些特點:① 違法建筑具有違法性,即沒有合法的權利。違法建筑如果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取得相關的權利,那么就是合法的,正是因為違法建筑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程序,才使得建筑物本身是違法的。違法性的“法”的范圍,一般的來講主要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我國其他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對此有相關界定和規定的,不應包含在“法”的范圍之內。②違法建筑不是自然違章,而是法律上違章,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認定或者裁定確定其違章。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7號司法解釋指出:“因違法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法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法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可見,違法建筑的認定需要有相關的程序來確認。
違法建筑按照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很多種,主要的有以下幾種:①違法規劃類。違法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或建設工程規劃的建筑物;②違法用地類。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沒有按照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建筑物,包括違法占用土地、非法轉讓土地、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和臨時用地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等幾類;③非法施工類。即違反了《建筑法》的規定,沒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建筑工程許可證失效的情形;④其他類型。包括在用地、選址、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違反規劃、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建筑物或設施幾類。
二、我國相關法律對違法建筑的單一制規制現狀
針對上述的違法建筑的問題,我國相關的法律一般都采取單一的法律處罰方式,認定為違法并進行相關的處罰。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第六十四條到第六十七條,具體規定了以下幾類處罰:第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第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第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撤除等幾種違法規劃取得和建設制度的處罰。在這幾類處罰上,針對第一類主要采取三種處罰措施:責令停建、采取改正措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并罰款。針對第二類采取兩種措施:責令停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針對第三類的處罰措施:限期拆除并罰款。可見,在規劃體制上,違反規劃審批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如果不能限期改正。因此,從規范體制上,對于違法建筑要么進行改正以符合規劃,不符合規劃的就一個后果:拆除。
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上也建立了相關的處罰措施,其處罰措施也是強制和單一的,即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非法用地的處罰措施是:退還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所占土地如不歸還,按照非法占地處理。《土地登記規則》42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規定如期申請土地初始登記的,按非法占地論處。不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還將視情節輕重,報請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吊銷土地證書。可見,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也是遵循嚴格的管理體制,其對非法占地和用地的管理是嚴格而單一的。
我國的《建筑法》對沒有獲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非法施工行為采取了罰款的制度,并未規定違法施工的建筑物為非法,但是不能通過驗收和登記手續,無法取得合法的產權,這也是一種單一的處罰體制。《建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但是在房屋的竣工驗收和登記上需要施工許可證,如果沒有施工許可證,難以通過竣工驗收和房屋登記工作。《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沒有經過驗收的建筑物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可見,雖然沒有建筑施工許可證并不會進行拆除等處罰,但是不能通過驗收和登記手續,不能合法取得房屋等建筑物的產權。我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因此,沒有合法權利的建筑物得在征收時不得補償,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一般難以得到補償。這樣,雖然我國建《筑法》并沒有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筑物是違法的建筑,但是從相關制度體系上來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筑物也是非法的。
因此,我國在行政法上對違法建筑的法律規制是單一的,總體上是違反審批程序的土地及建筑物,是沒有權利的,違反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建筑物如果不能改正,就要,沒有權利,也沒有合法的補償。
三、違法建筑單一制規制的弊端和局限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筑的單一規范體制,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諸多的弊端和局限,難以和有關的法律形成一個統一的有效機制,難以保障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公平,使得違法建筑所涉及的一些社會問題越來越突出,矛盾越來越深。
首先,違法建筑涉及到公益和私權的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體系。違法建筑首先在民法上屬于物的概念,而且是不動產,關于違法建筑的公益和私權都是現實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從公益的角度來看,違法建筑雖然違法,但是消耗了很多的社會資源,進入了交易的市場,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益。如果在法律上完全按照無權來對待并予以拆除,不符合社會效益,不符合資源效益的原則,會導致極大的資源浪費和利益失衡,導致社會和市場的諸多弊端。
從私權的角度來看,違法建筑雖然在行政上是違法的,但是私權和公法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能簡單的就說沒有經過合法審批的違法建筑就必然沒有私權存在。關于這一點,學者們有很多種學說,我國學界曾存在“所有權說”、“瑕疵所有權說”、“建筑材料所有權說”、“不動產物權說”、“使用權說”以及“占有權說”等觀點,但總的來看一般不主張賦予違建人對違法建筑完全的民事權利或物權。而且作為一個物,違法建筑還涉及到諸多的其他權利,比如,違法建筑物的買賣、抵押、租賃、相鄰權、地役權等諸多私權上的相關問題。雖然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此問題有很多規定,但是這些涉及到公益和私權的問題在法律上并沒有做出整體的、統一的體系規定。
其次,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筑的相關法律體制規范也沒有統一和健全。
第一,從民事法律上,沒有統一規范違法建筑的權利體系。由于建筑物的價值很高,往往是單位和個人一項非常重要的財產,這一項重要的財產需要在民事和經濟法律上有著統一的體系對此予以規范,但是,縱觀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是完全的統一和完善。雖然有一些法律法規對此有所規定,比如《物權法》規定非法建筑物沒有物權,不能買賣;《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8條規定:“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即規定了非法建筑物抵押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明文規定,房屋租賃中的出租人應該是所有權人。即規定非法建筑物的租賃合同無效;《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即規定了違法建筑不得出租;《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規定遺產是合法財產,那么違法建筑物也無法繼承。可見,雖然一些民事法律對此問題作出有關的規范,但是不成體系、不完整,有關相鄰權、抵押權、地役權等諸多方面沒有規定和完善。
第二,在公法上,也沒有形成違法建筑的整體處置體系,對違法建筑的立法并沒有完善,只是從一些法律法規上推斷違法建筑的相關管理規定。現在我們國家在立法上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違法建筑的概念和定義,在行政上沒有明確違法建筑的主管部門和機關,從違法建筑的認定、管理、處罰、拆除和補償并沒有形成一個整體的法律體制。司法上,也沒有建立起相關的審判體制,針對違法建筑的做法也是 “一刀切”,沒有區分不同情況對事實做出判斷,沒有區分不同情況對法律使用做出選擇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比較突出的,亟待加強。
四、對違法建筑雙重規制的建議
從保護公益和保護私權和公法統一完善上,需要公法和私法之間形成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完整的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建議從建立違法建筑的雙重規制體系,達到保護權益和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
首先,從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上,利用過錯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形成違法建筑的私權保護體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到諸多方面,但主要是買賣、租賃、抵押等合同關系。從法律規定上,由于缺乏合法性,可以用過錯責任原則和損害賠償的原則來確定相關主體的責任分配,這樣可以達到私權利益上的平衡。這樣既符合《合同法》中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也和《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相吻合,還能繼承良好的法律理念和傳統習慣。
其次,從管理的角度,建立和完善國家管理體制,使得違法建筑的認定、監督、處罰得以健全。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上,一般是,處以罰款,沒有補償。這種做法太過簡單和單一,應當建立區分制度,將每種法違法的情況區分對待,必須拆除的才予以拆除。從另一角度而言,將建筑物拆除,就是相當于“判死刑”,涉及到很多主體利益和社會諸多方面的問題,不是最后的必要,盡量予以改正。因此,完善行政處罰的程序和方式是解決管理的關鍵一步,而且,應當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來保證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總之,我國當前對違法建筑的整體認識和法律體制上都需要加強和完善。認真對待違法建筑的問題,也是認真對待私權和公益的問題,需要形成一個良好的法律體制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而良好的法律體制又需要從兩個方面來完善,包括平等法律關系的完善和私權上體制的形成,也許要從公法的角度形成對的違法建筑的管理和規范,這些都需要從立法、行政、司法上著手,形成對違法建筑的私法規制和公法規制的雙重規制體制,以建立整體的法律體制解決違法建筑的額問題。
參考文獻:
[1]王才亮,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J].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5.
[2]張開澤,違法建筑的法律界定[J],學術探索,2004,(11).
[3]楊延超,違法建筑物之私法問題研究[J],現代法學,2004, (2).
[4]劉武元,違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地位[J],現代法學,2001,(4).
[5]楊延超,違法建筑物之私法問題研究[J],現代法學,2004,(2).
[6]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7]黃茂欽,經濟法現代性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