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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未成年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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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未成年的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關鍵詞 刑訴法 未成年人 刑事檢察

      作者簡介:劉琳玲,松陽縣人民檢察院。

      據相關調查研究發現,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與、環境污染并列成為“世界三大公害”。在所有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呈現出以下特點:低齡化、犯罪類型多元化以及團伙化等。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現狀相當嚴峻,迫切需要加強對未成年監督管理工作。目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旋律,而未成年犯罪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并對社會主義的和諧發展具有一定的威脅。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長對社會的穩定和諧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于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罪問題,全社會都給予了普遍的關注,我國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伴隨著未成年人檢查工作二十年的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同樣因為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已經不足以滿足時代的需求,暴露出的不足逐漸增多。最近幾年伴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給國家司法部門和相關司法工作者帶來了嚴峻的任務和挑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發展和完善,成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必須要面對的重大課題。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實施的監督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檢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多年實踐探索中,近年有了突破性的進展,特別是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下稱“新訴訟法”),內容條例中用特殊章11個條文形式,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規定,這對未成年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來說是一項空前的機遇,同時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因為新時代賦予了新的歷史人物,對我們日后的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犯罪現狀及特點

      (一)犯罪年齡低齡化

      因為未成年人因為心理狀態不夠穩定,各方面的是非判斷能力不夠成熟,缺少足夠的自我控制能力,過于偏激,而且當代的未成年又大多數為獨生子女,習慣以自我為中心,種種原因使得近年我國未成年犯罪的年齡不斷提前。調查結果顯示:在年滿14周歲且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在實施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數量逐年遞增趨勢,同時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斷的增大。

      (二)犯罪的團伙化、多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伴隨其年齡的不斷增長,獨立性意識日益增強,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和同齡人之間的交往,容易被煽動和利用,存在不信任長輩和家長的叛逆心理。由于個人單獨行動會存在恐懼的心理,加之自身缺少足夠的智力和經驗等因素,所以在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會以團伙的形式進行。多人行動,會彌補個人智力經驗上的欠缺,同時也不會有過多的恐懼感,減少了犯罪過程中的阻力,增大了作案的成功率。目前查處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團體當中,很大部分已經具備了黑社會組織的雛形,如果不注意控制,后果不堪設想。

      (三)犯罪主體文化程度偏低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中,絕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呈現一個明顯的特點,受教育程度是偏低的,大部分僅僅只是初中文化或者小學文化,還有一部分甚至是文盲,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沒有清楚的認識,同時未成年人又缺乏足夠的是非辨別能力和誘惑的抵制能力,從而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激情犯罪、無復雜原因

      未成年時期是處在一個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在這個時期,青少年的叛逆心理也是最嚴重的一個階段,不服管教,逞強好勝,哥們義氣,做事只圖一時刺激不考慮后果,通常就是因為一點小事就會導致其情緒激化,致使犯罪的發生。

      (五)犯罪種類多元化與罪名集中化并存

      未成年人處在一個身體、心理、生理發展的特殊時期,各方面都極不穩定,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往往不計后果,具有一定的瘋狂性。近年,因為受到大量不良刊物書籍和影視作品的影響,造成青少年性生理趨于早熟,而其心理成長卻相對滯后,在這種矛盾在在且外界又存在誘惑的情況下,很容易引發青少年犯罪。

      二、新刑訴法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 未成年人檢察制度的設計缺陷

      1. 立法缺乏系統化。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盡管十分重視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建設,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但是相關的一些內容及規定只能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內容比較分散,規定內容也不夠具體,這對司法檢察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后,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一定的彌補作用,但規定內容都是比較原則而不具體,導致法律條文間缺少聯系,依然未能形成系統、專門、獨立的法律體系。

      2. 缺乏配套工作機制。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確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還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社會調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但是這些規定程序都嚴重缺乏與之相對應的細則規定和具體的工作流程,操作起來也極難統一。檢查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執法工作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對其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求很高,完善司法監察工作制度,細化部門工作流程,這樣才能保證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3. 未形成制度化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要實現對于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及幫扶教育,是需要公、檢、法、司各部門之間密切合作的。但目前,檢查工作缺乏系統化制度的支持,導致現在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呈現責任主體不明、執行主題不清等一系列不明確的問題,也造成了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工作的重重困難,也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成效不佳。

      三、新《刑事訴論法》下對于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加強和改進措施

      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不容樂觀,在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社會上各方面的資源力量,形成一股合力,彌補單一方力量的不足,針對未成年犯罪的具體原因,深入分析,充分依靠各界力量,進行綜合治理,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的犯罪的發生。

      (一)完善立法

      完善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的相關法律是預防并減少未成年犯罪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國存在的一系列針對未成年法律法規,都是比較籠統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而且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逐漸呈現新的特點:低齡化,團伙化,誘因簡單,類型多元化及罪名集中化等,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的需求,預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面臨了新的挑戰。所以,我們要充分利用到這個新《刑事訴訟法》頒行的這個機遇,進一步展開完善立法工作,制定及實施相關的防范未成年犯罪的政策和措施,真正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二)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工作要大力度加強

      未成年的司法保護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依據相關未成年法律法規進行司法活動,徹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并切實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行為。對未成年人傳統的司法保護制度是分散式的司法保護模式,這種保護模式有其現實合理性,但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結構上具有分散性,保護方向又缺少重點,具體時間的處理手段又過于單一,顯然這種司法保護模式已經不足以滿足新形勢下的需求,所以在新《刑事訴論法》體系下,我們構建出了一種全新的保護模式――即司法保護一站式機制。一站式模式就是指檢察機關在處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審查批捕、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環節,進行特殊審理的標準樣式。在此模式中,明確了檢察機關在整個未成年刑事案件處理工作中的主導機關地位,以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各個環節的審理的內容和方式。

      (三)改革教育體制,使我國未成年文化程度普遍提高

      (四)重視家庭預防作用

      (五)鏟除社會不良誘因,精華社會風氣

      關于未成年的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關鍵詞:未成年學生學校監護人責任

      未成年學生在我國是一個相當龐大的群體。由于未成年學生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沒有明確的是非觀,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識,不能完全認識到自己行為所產生的后果,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加之受各種不良因素的影響,近年來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安全事故頻繁發生。所以保障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研究學校與在校的未成年學生的關系,正確確定學校責任,成為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的重要方面。

      一、爭議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學校與未成年學生之間是監護與被監護的關系。學校是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履行的是監護職責。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在校內發生的安全事故,都應由學校負責并賠償。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學校與未成年學生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者,對未成年學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職責。中小學校不是法定監護人,根本無法對未成年學生盡到監護義務。

      二、學校不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監護人

      1.中小學校不具有法律設定的作為監護人的資格

      從《民法通則》確定的監護的概念、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上看,法律設立監護人有以下前提條件:

      (1)一般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確定的監護人是與未成年人有血緣和親屬關系的。學校并不在監護人的范圍之中。有人說,這是立法時疏漏。其實,這不是立法時的疏漏,而是特意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嚴格地將學校排除在監護人的范圍之外。

      (2)監護人與未成年人有財產聯系。未成年人因各種條件的限制和制約不能獨立生活,他們的生活完全依賴于監護人。因此,其監護人必須與未成年人的財產有直接的關系,從而對其所屬財產行使使用、收益、支配等權利。如前幾類監護人都沒有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表面看是體現出行政隸屬關系,其實質仍是和這種財產相關聯。

      未成年學生所在學校是法律授權對未成年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單位,它不是自然人,談不上與未成年人具有血緣和財產上的聯系,所以學校只負有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的義務,而沒有為其管理財務和提供衣、食、住、行等義務。未成年學生所在的學校正是因為與未成年學生沒有這種親屬和財產上的聯系,而沒有為未成年學生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和條件。學校或教師即便是為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要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同樣亦應征得監護人的同意或得到認可后方為有效。

      2.未成年學生所在學校沒有取得監護權的法律形式

      《民通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所以有人認為:學生在學校讀書,向學校繳納了學費,就是把監護職責委托給了學校,原有的監護權發生轉移,未成年學生所在學校成了學生暫時的監護人。這是對監護委托的錯誤理解,理由如下:

      (1)委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一定委托費用的法律行為。委托的實質,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經協商達成協議而形成的代為辦理一定事項的合同。作為合同,必須要雙方協商達成合意后方為有效。而義務教育是國家依法強制推行和實施的,根本就不具備契約性質和教育消費的特征。

      (2)中小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內容和管理方式是《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直接加以規定,并不是和未成年學生或其監護人約定的,同時也不能以監護人的名義進行,而是以學校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法律法規還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

      (3)中小學校對未成年人入學收取的費用并不能認為是接受監護職責委托的代價。中小學實施的是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是國家扶助的教育,即教職員工的工資、教學設施等費用均由國家財政負擔。另外,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有關物價局文件,目前中小學的收費項目有雜費和代收費兩項。雜費主要是書本和作業本費,代收費主要是體檢費、文娛費、班費等,以及與學生實用實結的代收代管性質的費用。同時,法律法規還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禁收學費和物價部門沒有規定收費項目的其他費用。可見,中小學校向未成年學生收取的費用,根本不是接受委托的委托費,而是用在未成年學生身上的非常有限的教育成本費。

      3.中小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有限保護而不是監護

      (1)中小學校的有限保護責任。按照《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等的規定,學校是對學生進行系統教育的機構,其基本職能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發展其智力,培養其能力。為實現這一目的,學校必須同時履行教育和管理兩種職責。學校的這種教育管理職責,是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它圍繞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等方面,確立了有限保護原則。有限保護的責任范圍或內容包括:

      ①為未成年學生提供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學設備設施。

      ②保障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使學生能夠在就讀期間順利地完成學習任務,為學生在學校獲取―定的知識,掌握一定的學習技能提供保障。

      ③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和集體活動中確保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發生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④有關教育方針的執行和教育手段的禁止性規定。如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

      (2)中小學校的這種有限保護與監護人的監護明顯不同

      ①學校保護與監護人的監護的內容不同,學校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僅限于這種有限責任所及范圍;未成年人的監護則是全面的無限制的照顧其生活、保護其人身安全、維護其人身利益、管理其財產和對其進行教育。

      ②它們之間的側重點也完全不同。中小學校在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方面,代表著社會的公共利益,較多體現出黨和國家對青少年一代的關心和照顧。而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可避免地更多地表現為私人性質的個體化要求。

      (3)中小學校承擔的責任是僅就其過錯而言的。《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可知,學校僅就其過錯承擔責任。而監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4.學校賠償不同于監護人賠償

      (1)學校賠償的范圍和原因僅限于有限保護責任中存在過錯,責任形式更多地或者說主要地表現為因為自己的過錯承擔的支付金錢形態的賠償金。而監護人則不同,他要因被監護人對別人的侵權行為和自己的監護行為承擔完全的民事責任,承擔的責任形態除了支付賠償金外,還包括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形式,甚至主要表現為后面這些形式。

      (2)學校賠償與監護人賠償性質不同。中小學校是法律授權的義務教育實施機關,在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沒有合同的契約性,也沒有教育消費的性質,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對象而言,倒具有行政性或者說準行政性更為恰當,因為義務教育本身就是國家的強制教育。而監護人賠償則是純粹民事賠償性質,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加害或受害所提起的訴訟都是民事訴訟。

      (3)在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訴訟中的地位不同

      ①主體地位不同。在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訴訟中,學校一般是以證人或第三人身份出現,起到證實事件或協助查明事情緣由的作用。監護人則是以侵權行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身份直接參與訴訟。在特殊情況下,監護人還可以直接作為訴訟主體出現。

      ②學校和監護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內容也不相同。在訴訟活動中,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權益沒有處分權,當然也沒有和解、撤訴、上訴等權利。然而監護人可以從未成年人權益出發,以法定人的身份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包括所有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5.中小學校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的人、財、物條件

      (1)中小學校的職能是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的。教職工人數數量及崗位是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部門的編制文件來確定的,多數的崗位是直接從事教育教學的教師,其他的崗位也都是從屬于或服務于教育教學活動的。沒有也不可能設立類似于監護人保育員崗位。

      (2)中小學校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教育教學來促進未成年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章專章規定了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教學”,如第19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第20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教學計劃,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正是因為中小學校的主要任務是對學生開展教育教學,所以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的現實可能。

      (3)中小學校在我國現階段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沒有用于履行監護職責的專門經費和物質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還指出:農村中小學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全部用于公用經費開支,不得用于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開支,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代收的書本費,由學校直接用于購買書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特別是在當前教育經費嚴重不足,許多地方連教師工資都無法保證按時發放,賦與學校監護職責在客觀上難以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9條、《義務教育法》第16條第2款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14條、15條、16條等條款,對學校的性質、職責和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等,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學校不是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學校對未成年的學生只在教學過程中承擔教育、管理和一定的保護責任,所以在未成年學生進入學校之后,學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管理。這種教育、管理職責,不是由監護人和學校自行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法定職責。

      作者單位

      關于未成年的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Q:您是如何看待網絡游戲對網絡文化的影響的呢?

      A:因為很多人在對網絡游戲的這個問題上都有自己的看法,玩家、社會、政府、家長都有各自特有的角度。關于它的影響,每個角度,每個層面看待這個問題是迥然不同的,有些是可以達成共識的,但是更多時候是存在分歧的,甚至觀點是截然對立的。這個現象體現出,網絡游戲做為一種文化產品對于人的影響力,在這種影響力中,可以看出人們對新生事物的看法差距是巨大的。這種差距也體現出游戲本身對人們的影響是巨大的,同時也看得出來,隨著互聯網繁榮發展,網絡文化產品消費和傳播,實際上給政府的管理層面,也是一種很大的沖擊和影響。

      網絡文化是基于網絡信息技術之上傳播的一種文化,和傳統意義上的所謂傳統文化是有所不同的。第一,在表現形式上的不同,網絡文化時必須在互聯網上存在和傳播,而傳統的意義上的文化則是不需要具備這種形式的。第二,網絡文化和線下的傳統文化的影響力也是有很大不同的,過去我們看一部歌舞劇在上千人的劇場里就已經是很大的規模了,而現在互聯網上傳播的網絡文化,他的傳播性非常廣泛,受眾面非常巨大。第三 對于在網絡上聚集出來的這樣的文化,對于社會、消費者、政府來說,這樣的更新速度和傳播規模勢必會對它的受眾造成一種沖擊和機遇;對于社會來說,大家在玩網絡游戲過程中會受到這些影響。從這個層面上說,網絡游戲對社會構成的影響更大。

      Q:說到互聯網上的管理和監督,政府是如何權衡各種關系?把握管理力度的?

      A:政府的管理也是一個挑戰。過去管理網下是容易的,我們有很多年的管理經驗。針對各種情況,有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來管理規范約束,有基本的隊伍,但是互聯網出現以后,管理變成了是基于技術基礎上的,要求我們要對網絡有非常專業的了解,你不懂互聯網,你就不懂它表現的是什么,你就不懂如何管理,互聯網的管理和傳統管理的方式方法也是有所不同的,也有相似的地方,管理的思路和要求是相同的。

      力度的把握在于:首先,我們不能夠把互聯網的管理等同于傳統的管理,準入,許可,但是在互聯網的管理上,除了這些傳統的辦法,還應該建立其他的管理機制;第二個,面對互聯網爆發性、聚集性增長的新形勢,我們事后監管和時時監管能力要跟得上。互聯網大范圍特點要求我們對于網絡的突發事件在事先的一個判斷,和事后的處理,以及快速反應都要及時;第三個因為互聯網發展很快,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有新的情況出現時,現有的法律法規沒辦法去規范和調整,我們要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尤其是針對網絡這塊的法律法規。

      Q: 您認為目前我國的網絡游戲行業發展是否已走向成熟化?這種成熟化對這個產業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

      A:網絡游戲是網絡文化的重要的組成部分。網絡游戲在目前階段,是最有影響力,傳播最廣,商業模式最健全,市場競爭最充分,同時也是很鮮活,很創意的一個行業,所以從網絡文化產業的角度來說,目前網絡游戲是支柱性的產業,

      一個行業的市場和一個產業成熟的標志有這么幾項:第一,市場主體發育成熟,比如說現在的網游市場里,有四、五家公司已經上市,這樣的市場主體發育比較成熟;第二,相關的法律法規逐漸健全,市場規則在運行時,需要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規去保持這種規則在良性環境下的行駛。前段時間文化部出臺了《網絡游戲管理辦法》,這是我們第一部針對網絡游戲的法律法規;第三,在這種規則下,市場是充分競爭的,體現在,資本的充裕性,行業企業不斷涌現,產品的不斷成熟;第四 這個行業逐漸走向自律,自我約束。從這個四個方面可以找到一個行業的成熟度,網絡游戲的這個產業可以說是成熟的。說這種成熟化的影響,必須要說到行業自律在這個環節里面的作用,它可以牽制企業的趨利性。那么解決企業天然的趨利性和社會和諧之間的矛盾,行業自律是一個很好的路徑,在某些階段,網絡游戲的社會利益的比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更重要。

      Q:政府在網絡游戲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更注重對哪方面的調控?

      A:政府作為產業和社會的平衡者,必須要做到社會、產業的守衡,最大的作用是制定有監管效果的有利規則。政府要平衡產業和社會之間的關系,首先,社會性和老百姓的需求是擺在第一位的。因為我們需要有一個健康的文化、一個核心的價值觀。所以在產業發展過程中,政府需要獎勵,鼓勵,打擊,規范各種手段來把這種產業運轉規則明確化,比如,對游戲中間的一些違法違規的現象,那么政府需要規范它。否則,這個產業會走偏,市場會亂,亂了以后,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本身這樣的狀況也是不利于產業的發展的,整個社會也會對這個產業有意見。具體到網絡游戲,我們一直強調它不是單純的科技軟件產品,而是文化產品。文化產品對人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當人們在消費文化產品時,自覺而不自覺的會接受在游戲中間體現出來的各種各樣的意識形態和各式各樣的思想和對問題的看法,以及它的哲學觀,所以它作為文化產品的文化屬性要求我們必須把它的社會利益放在第一位。在特定的階段,政府會更注重它的社會利益和社會影響,也會加大對其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的關注和調控。

      Q:政府制定法規和條例,必須要綜合考慮很多因素,照顧到社會方方面面的關系和影響,這個過程很不易,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一旦建立之后,政府又是如何對其實施的效果進行實際觀察和統計的呢?

      A:這個問題不大,文化部在整個網絡文化市場管理之中,基本的思路和方式是:政府監管,社會參與,行業自律,輿論監督。這四個方面做到位,這個行業必然會走向健康有序的良性發展道路。關于出口方面,政府的態度和政策都是相當明確的,那就是鼓勵文化產品的出口。商務部也有一個中小企業的扶持資金支持,來獎勵在這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中小公司。文化部作為政府管理部門,來制定關于網絡游戲的一些法律法規,當然也是要考慮到它的社會利益和影響各方面的問題。比如《網絡游戲的管理辦法》 中提到的實名制,這項法規一方面是便于游戲中對于用戶的管理,另一方面也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由于網絡游戲中的很多被社會關注的問題是未成年的人的問題,家長的意見很大,一些游戲公司就提出了“未成年人的家長監護工程”。一旦家長發現自己的孩子對網絡游戲沉迷了,可以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直接跟游戲公司聯系,停止孩子的游戲帳號,或限制孩子的游戲時間。目前,緣起完美、網易、盛大、騰訊等網絡游戲公司聯手制定的“未成年人的家長監護工程”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并且正在大力的推行之中。

      關于未成年的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關鍵詞】留守兒童,行為失范,法律對策

      一、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的法律對策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黨和國家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預防和治理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不僅關系到兒童自身的健康成長和家庭的幸福,更關系到我國的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進行普法宣傳必須從兒童抓起,不斷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才能不斷提高我國國民法律素質。對于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預防治理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全面有針對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對政府、家庭、學校、社會都要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地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當地的具體實際情況,制定出臺《關于切實加強留守兒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通過突出重點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使人們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未成年人保護行動”。 婦聯等相關服務機構部門要深入到留守兒童家庭,送去法律的關懷和教育,開通留守兒童權益保護公益服務熱線,幫助留守兒童家庭依法解決留守兒童法律問題。在學校方面大力開展“法律進課堂”活動,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課堂教學,編印《中小學法制課教材參考》,組織律師、司法干部深入學校開展送法活動。積極探索建立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法治實踐與道德實踐相結合的長效機制,大力開展有關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留守兒童的法制意識、權益觀念和自護能力,彌補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2、重點加強留守兒童的法制教育。

      加強留守兒童的法制教育就是要使留守兒童知法、懂法從而最終遵守良性的社會規范。

      第一、建立以政府為領導的留守兒童法制教育網絡。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根據青少年教育的特殊性,建立以教育部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司法部門、村民委員會和居委會參加的實施機構,加強同新聞出版社、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文化等單位密切聯系配合,形成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三結合板塊網絡,制定以“留守兒童”為重點的管理方案,責任到人;建立三方共同承擔的管理模式。把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起來,使青少年在一個比較純潔的學校環境、家庭環境、社會環境下成長。

      第二、發揮學校主體教育的作用,加強校內留守兒童的法制教育。留守兒童的法制教育的重點應在學校。學校的法制教育應從總體進行規劃,首先,從小學做起,按照學生的年齡、知識水平、行為能力、責任能力編輯一套分年級、有層次、系統化、階梯式、相互銜接的能引起留守兒童學習興趣的法制教材和課外讀物,納入教育大綱,確保法制教育課時,并進行階段性考核。在材的基礎上教育部門會同司法部門,制作與教材相匹配的“以案說法”之類的視頻短片,以生動形象的畫面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學生的法制意識。其次,組織教師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師資隊伍的法制素質,確保教育者先受到法制教育。配備受過正規培訓、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教師擔任法制課。班主任教師要在自己的崗位上主動與家長、村委會或居委會密切聯系,建立聯絡制度,互通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留守兒童的法制教育。

      第三、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應設立留守兒童法制教育機構。該機構與家長、學校緊密合作,聯合開設家長學校,可以以村委會或者居委員會為主,學校參與協助。組織在校的學生的家長進行法制教育和如何“做好一個好家長”的教育,提高家長們的法制意識、增強對自己子女教育責任感,增強配合學校教育的自覺,共同為學生創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使他們養成遵紀守法的良性社會規范。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

      1、完善刑事實體法立法。

      第一、緩刑制度的完善。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難以為被害人所接受,難以平息、化解社會矛盾,另一方面難以對未成年人起到在社會上矯治的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的緩刑制度應該重構。首先是可放寬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的對象可以是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司法解釋未成年人緩刑適用條件的基礎上增設“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的限制條件應當廢止,對于刑法規定的從輕或減輕的情節應當通過司法解釋分別具體化;其次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遵守的規定應作具有懲戒作用的義務規定,如責令參加公益勞動等。豐富緩刑機構的立法;規定設立專門的緩刑機構。充分發揮緩刑制度經濟高效的優勢。

      第二、非刑罰方法的完善。本文主要研究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的法律對策,因此在完善刑罰方法主要針對的未成年人。從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看,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罰措施還有以下幾種: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予以行政處分。我國刑法這方面的規定在種類上過于單一且較為零散,從而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因此,為了更有利于末成年罪犯的矯正和身心健康成長。

      我國現行刑法有必要建立專門適用于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罰方法。一方面是確定關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范圍。非刑罰處理方法作為司法機關通過案件審理而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故不予刑罰處罰而另行決定的一種處分措施。由于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的嚴重性和普遍性的發生,留守兒童的大多年齡結構還不滿14周歲,如果不及時得到控制矯治,后果將很嚴重因此,對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非刑罰處罰也可適用一部分。從我國留守兒童犯罪實際情況出發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司法警告、善行保證、責令家長加強管教、管教協助、保護觀察處分、社區公益勞動、強制醫療等懲罰措施。

      2、完善刑事訴訟程序立法。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的立法進行完善,這是由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點決定了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性。特別是留守兒童,在生理方面,生理變化明顯,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時期,身體發育快,智力增長迅速,精力旺盛;在心理上正處于由幼稚向成熟的過渡,有較強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對事物反應敏感,自尊、好強,凡事要求獨立,不依賴別人;在身體、智力方面正處于發展中。思想天真幼稚,是非辨別能力差,情緒不穩定易沖動,缺乏自控能力,行為帶有盲門性和突發性。

      更重要的是留守兒童缺乏父母的教育引導,行為得不到規范,失范行為得不到及時的糾正。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方面的特征,要求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應同成年人有所區別。一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針,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個訴訟階段;二要更加注意維護與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國家立法不僅要賦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訴訟權利,而且還要有更多的保障措施;三要對證據的運用,有較高的證明要求,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四要設置特殊的審判組織和審判程序;五要在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和訴訟終結后,落實繼續教育的措施,防止再犯罪。因此,專門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勢在必行。

      二、制定我國《家庭教育法》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意義。目前我國家庭教育的立法狀況與我國義務教育體系不相適應,有關家庭教育的條款散見于各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統性,與我國社會立法和教育體系的不斷完善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設滯后。因此,通過制定家庭教育法來確認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明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確各部門機構的教育職能,對保障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學校教育只有與家庭教育共同發展、相互配合,才能切實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留守兒童群體恰恰缺少了這一環節。留守兒童的父母將子女委托給老人,而這些老人只是照顧留守兒童的吃、穿,對于其他的生活方面卻很少照顧到。施行教育改革之后,教育方式趨于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相互合作,增加了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動的教學內容。顯然留守兒童這方面的教育缺少了家長的參與、配合、互動,學校單方面的教育則顯得力不從心,不能很好地完成這些教學內容。加上留守兒童正處于性格成長的關鍵年齡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一些學習成績差的留守兒童感覺學習漸漸成為一種負擔。最終導致散漫的學習態度,厭惡學習,成為教師“頭疼”的學生。

      在學習上的差距還會對留守兒童的心理造成不良影響,容易產生不良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從上面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在留守兒童教育中的缺失有著重要的影響。如何使所有的兒童都能得到真正的家庭教育?從法律角度講,我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以來,有關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對教育的注重力度不斷加強,當前的教育制度不斷的完善,使得家庭教育在整個教育體系中出現脫節。目前我國有關家庭教育的立法現狀與我國不斷發展的教育制度體系不相適應。家庭教育的相關法制建設明顯滯后于國家教育和社會教育。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家庭教育法》來提高其在整個教育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專門的家庭教育法勢在必行。通過制定家庭教育法,首先要明確家庭教育的含義和內容,確立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并提高家庭教育在整個國民教育中的地位,完善教育體系的同時,完善我國法制建設,最終為保障兒童權益提供更完善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家庭教育法》的建構。綜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 建立健全我國《家庭教育法》,并從以下幾點進行框架建構:

      1、《家庭教育法》總則。

      第一、明確《家庭教育法》的含義。家庭教育法是一部以規范家庭教育為主要內容,同時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的法律。

      第二、《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家庭教育法》應旨在增強家庭團結,健全個人身心健康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和諧社會。個人作為組成國家和社會的基本元素,家庭作為組成國家和社會的基本單位。個人的身心健康發展和家庭的幸福都關系到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要確立家庭教育在我國國民教育中的法律地位,其次是將家庭教育的內容給予明確的規定,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最終是要通過立法將家庭教育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歩和國家的長久發展。

      第三、家庭教育的內容。家庭教育應涉及以下范圍:親等教育、子女教育、婚姻教育、夫妻教育、兩性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財產、管理教育以及其他教育事項等。

      2、《家庭教育法》分則。分則的主要內容是對家庭教育范圍內的各個事項給予具體的法律規定。明確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政府機構的責任、社會機構的作用以及學校與家庭的教育責任。《家庭教育法》中明確家庭成員的權利與義務,關鍵是增強父母對子女權利的認識。把兒童看作積極主動的權利主體,是通過家庭教育來保護兒童的基點。只有在充分尊重兒童權利主體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教育和保護有利于他們的發展。

      政府機構責任主要在于,中央教育部應統籌管轄,各省、直轄市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予以密切配合。政府機構必須給予足夠的財政支持。各級地方政府在密切配合實施家庭教育計劃的同時,針對實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總結,不斷完善家庭教育的內容,促進家庭教育法的順利施行。我國婦女兒童聯合會等各種社會機構,在不同程度上都與家庭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明確各種社會機構的作用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這些關系,以促進家庭教育的良性發展。

      在《家庭教育法》中明確學校的責任關系重大。如:最近發生的多件校園兒童受傷受害事件中,相關責任很難得到明確,以至于事件很難得到平息,同時由于沒有理清相關責任的擔負,也使得這些事件不斷發生,呈現增長的態勢。同時對于家庭教育的課程內容以及安排方式要注意家庭與學校的共同協商。這不僅僅是增加學校與家庭的互動,主要是為家長提供更好的教育方式,讓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從而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一致,合力培養兒童的健康成長。

      關于未成年的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法定人 未成年人 刑事檢察

      未成年人案件時辦理讓合適成年人到場旨在讓第三方介入訴訟過程,從而監督司法公正,并以一種救濟的方式,幫助未成年人理解并完成訴訟活動,是一項切實立足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特殊刑事訴訟制度。新刑訴法第270條規定了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共有兩種情形:法定人到場與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符合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現實需求,也順應聯合國少年司法準則的要求,更好的保障訴訟權益。

      一、法定人到場制度的理解

      (一)“法定人”的概念和范圍

      司法實踐中,常出現將“監護人”與“法定人”混用的情況,其原因在于現行法律法規用語的不統一:《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和最高法《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均使用了“法定人”的概念,《未成年人保護法》則表述為“監護人”,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用詞更為混亂,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知對象是“家人或監護人或教師”,而對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則規定通知“法定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可見,監護人身份是法定權產生的法律事實,而擔任法定人只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應該說,監護人是實體法的概念,法定人是訴訟概念,二者在實質上是一致的,只是稱謂的領域不一致。在訴訟中應當用訴訟人這一稱謂。

      我們在具體實踐操作中也發現,“法定人”的范圍欠明確。新刑訴法第106條第3款規定:“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但新刑訴法第270條規定的“法定人”是否也應作上述廣義理解?筆者認為不然,從該條文內容來看,是將“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區別在“法定人”范疇之外的,因而,此處的“法定人”只能作狹義理解。筆者認為,其范圍應界定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近親屬。其中,“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其他近親屬”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一般而言,司法機關在確定擬通知的法定人時,應當以父母為首選,其他近親屬作為補充。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父母喪失監護能力、父母自身已受刑罰或未成年人明確拒絕其父母到場等,司法機關也可以直接通知其他近親屬或合適成年人到場。

      (二)“到場”的訴訟階段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訊問、詢問或審判時,辦案機關應當通知法定人到場。由此帶來二個司法實務問題:一是辨認、搜查、扣押等其他訴訟活動,是否也應通知法定人到場;二是辦案機關多次訊問、詢問或審判的,是否每次都應通知法定人。鑒于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未對此作出詳細規定,筆者認為應對法定人到場的刑事訴訟階段作限制性界定,即限于審訊(包括偵查階段的訊問及審查批捕、起訴階段的訊問)、詢問、審判三類訴訟活動。同時,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辦案機關需多次訊問、詢問或審判未成年人的,應不打折扣地每次都通知法定人到場。

      (三)“通知”的操作程序

      刑訴法雖對辦案機關提出了“應當通知法定人”的職責要求,但并無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司法實踐的普遍做法是,辦案機關首次通知法定人的應當發出書面通知,對于路途較遠、在辦案期限內無法送達書面通知的,可以先通過電話進行口頭通知,法定人到場后再書面備案。同一辦案機關針對同一未成年人,多次通知法定人到場的,除首次外,可以不再書面通知。通知法定人到場后,在訊問(詢問)、審判開始之前,應當書面告知法定人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作適當的口頭解釋,并要求其簽字確認。

      (四)“應當通知”的例外情形

      新刑訴法將現行刑訴法相關條文中的“可以通知”改為“應當通知”,意味著法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人員可以不予通知:(1)無法通知;(2)有礙偵查;(3)身份不明;(4)已亡故或下落不明;(5)監護能力喪失或不足的;(6)其他不適宜通知的情形。法定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訊問(詢問)筆錄或庭審記錄中做好記錄,并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

      (五)意思沖突的抉擇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均有一定的訴訟行為能力,可以自己進行相關訴訟行為,法定制度僅為其行為能力不足時的補充,因而難免會發生法定人與被人訴訟意思的沖突,如是否申請回避、是否申請取保候審或是否提出上訴等。對于與被人意思相悖的行為,其效力如何?法律、司法解釋均未作出相關解釋,理論界亦有不同觀點:一是認為應當根據法定人的意思表示而定;二是認為應根據有利于被告原則,只要被人或法定人其中一個有行使相關權利的意思表示,就應當予以啟動。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二、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理解

      一般情況下,法定人到場是保障訴訟權益的理想狀況,但在法定人無法到場的情況下,允許其他能夠保護未成年人訴訟權益的合適成年人到場是對法定人不能到場的救濟。新刑訴法修改后雖仍未正式引用“合適成年人”的概念,但實質上已將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內容正式入法。

      (一)“合適成年人”的范圍

      合適成年人是為未成年人在接受公安、司法機關審訊時提供幫助的、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非司法人,新刑訴法第270條明確了可以擔任合適成年人的人員范圍,包括:(1)其他成年親屬,即除了近親屬之外、關系密切且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成年親屬;(2)未成年人所在學校老師或單位代表;(3)居住地基層組織的代表;(4)負有未成年人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如共青團干部、青保干部、專業社會工作者或“關心下一代委員會”工作人員等。同時筆者認為,合適成年人的選擇應當有先后順序,關系越密切的人員越有助于對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和挽救,也越容易被未成年人所接受,所以合適成年人的應當按照上述所列順利依次選任。當然,選擇合適成年人也應當充分征詢未成年人意見,如果未成年人強烈反對某一序位的人擔任其合適成年人,則應由下一序位的人出任,但應限制更換次數。

      (二)“法定人”與“合適成年人”訴訟權利的區別

      “法定人”與“合適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權利也交叉重合之處,如均可以了解未成年人健康狀況、權利義務知曉情況、合法權益有無遭受侵犯等情況,可以對辦案人員的誘供、逼供或其他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反對意見并提出控告,可以閱看核對訊問筆錄或庭審記錄以及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等。但前者的權利廣于后者。法定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享有與被人相當的訴訟權利,這些權利分散在訴訟活動各個進程中,包括控告權、要求回避權、申請取保候審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權以及最后陳述權、上訴權等。

      三、檢察機關對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的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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