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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完整版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已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同一地區、同一級別、同一標準的原則,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同級人民政府統一管理、統一配置。
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購置資產的,應提出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購置的資產,財政部門應集中管理,實行領用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購置的資產、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在取得資產的60日以內由單位登記入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用非財政性資金購置的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將審批結果在15日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的資產應當進行產權登記,產權登記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并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長期出借資產情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含已設立但未辦理《產權登記證》的單位),應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定期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按照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財政部門應對其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同級財政部門應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入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納入單位綜合預算,統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行政單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事業單位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內部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利用國有資產建設的賓館、酒店、培訓中心等經營場所、出租出借辦公場所以及其他利用國有資產投資進行經營的行為及經營收入實行逐步集中統一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意見,經有關技術部門鑒定后,按審批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車輛等資產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置限額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等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在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其資產應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逐步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處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出租、出借、擔保、對外投資的;
(三)拍賣、有償轉讓、置換資產的;
(四)涉訟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行政事業單位認為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
(七)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裁定。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入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廣東省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是: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省直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省直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以下統稱省直行政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或核銷所產生的收入,包括國有資產的出售收入、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補償賠償收入等。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批準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產權在行政單位,由事業單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統稱為國有資產收入。
第四條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以公平、公開、公正為原則。省直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或無償出借的,無論是本單位實施,還是委托后勤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實施,都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處置審核報批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 國有資產收入屬于省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收繳和監管。
第六條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鑒定費、交易手續費、清理費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額上繳省財政。
第七條 省直行政單位應按照本規定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收繳工作實施具體管理,并監督檢查下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繳納情況。
第八條 省直行政單位已取得的國有資產收入,在收入抵扣后3個工作日內,采取如下方式上繳:
(一)實行省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省直行政單位,其國有資產收入應通過省非稅收入征管系統收繳。
(二)采取直接繳款方式的,繳款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納稅和抵費后,憑執收單位有關繳款通知書,使用省財政廳規定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余額繳入省財政,并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省直行政單位上繳國有資產收入時,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處置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十條 省直行政單位應當記錄和反映國有資產收入,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報送年度統計報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收入有關收支統一納入部門預算,支出由省財政廳統籌安排,可優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繳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維護、管理性支出及統籌安排用于省直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新增資產配置。原則上不得用于人員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國有資產收入資金的省直行政單位,應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用款計劃,經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按下達的項目使用,年終將使用情況報主管部門及省財政廳。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審計廳負責對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入。
第十五條 省直行政單位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收入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防止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直行政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直行政單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按照國家和省現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關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施行
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從財政部獲悉,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近日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并從之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全文共十八條。《辦法》明確了國有資金的收繳辦法,強調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并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從中央財政專戶中撥付。
《辦法》還明確了稅費的扣除方式,并規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國有資產收入及相關支出,應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國有資產收入原來用于發放津貼補貼的部分,上繳中央財政后,由財政部統籌安排,作為規范后中央行政單位統一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除此之外,國有資產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員經費支出。
為切實加強對我區政府各類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和政府城市公共資產,以下簡稱公共資產)的統一管理,加大政府管理各類公共資產的力度,有效維護公共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逐步建立“產權明晰、分類管理、資源共享、配置科學、處置規范、收益統籌、監管有力”的公共資產管理機制和體制,提高公共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資產管理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區公共資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公共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共資產是各級政府長期積累形成的寶貴財富,是建立公共財政,實施部門預算的重要內容。加強公共資產管理對完善公共財政體制,提高公共資產使用效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區不斷創新公共資產管理的新思路,提高了公共資產效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少數部門由于產權觀念淡薄、管理機制不健全,在資產管理上存在有漏洞和薄弱環節,出現國有資產的損失浪費、侵蝕流失現象。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公共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公共資產管理。
二、實施產權集中,統一公共資產管理
全區公共資產管理實行“政府統一所有,公共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部門單位依規使用”的管理體制。公共資產管理部門按照政府授權,代表政府統一行使對公共資產的所有權,將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地產產權證集中統一管理。資產使用單位、歸口管理部門由政府授權管理和使用資產。公共資產的產權登記由公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申報辦理,已辦理產權登記至今尚未將產權證明及相關資料移交的,要盡快移交公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尚未辦理產權證的,資產使用單位應盡快將公共資產的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批準文件和資料移交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并協助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將相關產權證統一辦理在公共資產部門名下,以便及時完善產權登記手續;今后新購建和新建的公共資產,在建成后三個月內,向公共資產管理部門移交辦理產權資料。發展改革部門會要同公共資產管理等部門建立政府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資產移交工作機制,今后在各類資產設施建成驗收時,區發改部門要通知區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同時參與工程驗收,以便落實投資項目后期的資產管理工作。
三、完善管理機制,盤活公共資產存量
公共資產管理部門要樹立經營的理念,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積極盤活公共資產,不斷提高規模和效益,服務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要通過市場運作,盤活資產,為重大項目、主導產業提供多渠道融資服務,破解發展中的資金瓶頸;要有計劃的對公共資產進行整合置換,優化配置;要積極探索資源性資產和無形資產經營方式,對政府所有的山地、林場以及農林水設施,要策劃包裝,推介招商,實行股權合作,發展產業項目;對廣告、設施冠名、特許經營以及河道砂石等礦產資源,要按照公開透明、競價轉讓、有效使用的要求,實現有償轉讓。
(一)嚴格審批程序,規范全區公共資產的管理。按照“統一所有,統一購置,統一配置,統一處置”的原則,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購建資產要實行財政年度預算審批制度,未經公共資產管理部門核準自行購建的資產視作違規,對自行購建的資產予以沒收并追究相關責任。各單位各類資產報廢、報損、出租、轉讓處置必須履行審批手續。經相關會議研究決定后,按程序進行公開出租、處置,其收入納入區級國有資產收入專戶管理,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按規定由區政府進行統籌安排使用,未經審批擅自處置、出租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視其情節,由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從即日起,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對外出租、出借、轉讓處置資產的,必須報經國產局審核后提交區政府研究決定,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借、出租、轉讓和處置資產。經批準同意對外出租、處置的資產,必須在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實行公開競價出租和處置,所形成的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凡是未經批準,資產使用單位擅自出租、出借、轉讓、處置的,一律無效,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及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健全完善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公共資產管理規范化、程序化運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資產管理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需要,我區已建立健全資產收支管理辦法,財政投資的國有資本金管理辦法,資產購置、入庫、領用、配置、維護、處置、出租出借、損壞賠償和報廢報損等相關管理制度,各機關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對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使用的土地、房屋、車輛、計算機等固定資產除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建立總帳外,各使用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建立好明細臺帳,同時建立資產領用登記制度,做到帳實、帳帳、帳表相符。
(三)嚴禁利用國有資產擔保抵押貸款,嚴禁職工出資新建、改造單位用房分紅分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執行黨政事業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擔保抵押貸款的規定,由于事業發展,確需抵押擔保的提交區政府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經研究同意的抵押擔保的,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受政府委托,可以作為政府的出資人進行全程參與監督,確保資產安全完整、不流失。
(四)嚴格黨政機關擴建、裝修辦公用房。從即日起,全區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不得隨意擴建辦公用房,不得隨意對原辦公用房裝修和改造。確需對原辦公用房進行修繕、改造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先向區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區監察局現場踏勘,聯合審查,共同核準。經審核同意后,采購管理部門方可辦理有關采購手續。凡未經審核批準的,采購部門不得辦理采購手續,區財政局不得核銷其支出。重大建設項目需報經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批準。
(五)強化監督管理,實行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離任資產清查移交制度。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領導離任前要主動清查領用和保管的資產,編制財產移交清單,并在離任前按規定程序移交。離開原單位無故拖延不辦理財產移交手續或移交手續不清的,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調動手續,審計部門在對因崗位調整的領導進行離任審計時,將其資產使用情況也要納入審計范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四、規范日常監管,優化公共資產結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該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資產管理使用的規章制度,規范公共資產日常監管行為,將公共資產監管責任落實到部門、到人員。
(一)加強對資源性資產的管理使用。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各類資源性資產是政府公共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形成的收入也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全額上繳區級財政專戶,各單位不得坐支、挪用,切實加強對全區資源性資產管理使用,是有效防止政府公共資源流失、切實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舉措,區水利局要盡快對全區所有可利用的河道砂石資源使用情況進行清理清查,會同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及時制定河道砂石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區國土資源分局要盡快對全區的礦產資源使用情況進行清理清查,會同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全區各類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管理辦法。凡是未經批準擅自搶占、非法開采的砂石和礦產,一律沒收,停止凍結相關手續。從即日起,區水利局和國土部門要在區紀檢監察和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配合下,對河道砂石和礦產資源的開采(挖)使用,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透明模式實行公開競價競價轉讓,不得隨意批準開采(挖)砂石和礦產資源,區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等部門要對城市停車泊位、出租車和公交車線路使用等城市公共資源實行公開競價有償使用。
(二)加強公共資產處置和使用權轉讓管理。公共資產的處置是指公共資產產權發生轉移的一種資產管理行為,公共資產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公共資產產權不發生轉移,僅對其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的一種資產管理行為,包括資產的對外出租、承包經營以及無形資產、資源性資產的有償使用等。公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公共資產的處置和使用權轉讓。公共資產的處置和使用權轉讓按照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政府審定、公開處置的程序進行,所有資產處置和使用權轉讓事項都必須報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審核,規定限額以下的由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上的由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報政府審批。經研究批準后,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公開拍賣、公開競價的方式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無權處置或轉讓公共資產。規定限額以上或處置重大公共資產的,須報經區委研究決定。
(三)建立健全公共資產監管體系。公共資產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注度高、責任重大。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體系,確保公共資產安全完整。區國有資產管理局要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從投入、使用到處置的全過程監督約束機制;區審計局要將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區監察局要加大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擅自占用、處置、出租國有資產,或隱瞞、挪用資產收益的,要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區發改局和公安、住建、國土資源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聯動機制,堵塞管理漏洞。對本通知發文前,有關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私自出租、出借、變賣的資產,在接到本通知后一個月內自行糾正整改。對不限期糾正整改的,將按有關政紀及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摘 要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公共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規模不斷擴大,如何強化其國有資產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經過多年的研究與學習,就如何創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出了幾點較為可行的對策,以期給廣大讀者提供可以參考的建議。
關鍵詞 行政事業單位 資產管理 必要性 對策
一、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現實意義
1.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首先,在現代社會中,國家承擔著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組織和管理的重任,這直接關系到我國的物質文明建設。國家要搞好物質文明建設,做好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宏觀調控必須以一定的物質基礎作保障,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整個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各項事業順利進行的物質保障。其次,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又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構建社會文明、有序管理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目標,而行政事業單位在國家管理機構中的特殊性更是決定了加強其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只有一個文明有序的管理機構才能帶領整個社會走向和諧文明。因此,可以說,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不僅是直接維護國家管理、維護國家資財的需要,同時也是構建社會文明、進行有序管理的需要。
2.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防范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目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正經歷著一場改革分流、精簡機構的體制改革,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經營性單位必須與非經營性單位分離開來,在此過程中,涉及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問題。而某些單位從自身局部利益出發,在實施改革之前就通過出租、轉讓等方式將非經營性資產私自轉為經營性資產來獲取利益,導致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此外,在此過程中還容易出現暗箱操作、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大大損壞了國家形象,阻礙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進程。
二、創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對策
1.創新制度建設,制定配套辦法,改缺乏約束為制度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一項十分具體的工作,以財政部“兩令”形式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作為綱領性文件,統馭整個資產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具體操作中還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辦法。在資產配置環節,應制定《配置審批辦法》,完善資產配置標準;在資產使用環節,應完善《調劑使用審批辦法》、《有償使用審批辦法》、《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在資產處置環節,應完善《處置審批辦法》、《處置收入管理辦法》;資產評估環節,應完善《資產評估辦法》;在統計報告環節,應完善《資產清查實施方案》和《統計報告制度》;在特殊資產管理上,要制定和完善《境外資產、無形資產、資產、IT資產管理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以全面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2.創新管理手段,運用網絡信息技術,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對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就是以強大的現代網絡信息技術手段為依托,借助一套科學、合理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將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規范融入數字化的管理程序,實現對資產從入口到出口各個環節的動態管理,有利于促進資產管理精細化、科學化、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①要建立完整的網絡監管系統。縱向上建立“中央――省――縣――鄉”的分級構架,橫向上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使用單位”三個監管層次,建立起滿足不同級次、不同管理主體、不同管理需求的資產管理信息化體系。②要滿足基礎數據的安全有效。系統在滿足資產管理業務要求的前提下,從邏輯、網絡、數據、應用系統等多個方面必須建立較先進、穩定、可靠的安全體系,并保證系統的有效集成,實現各系統資源共享、信息交流。達到與“金財工程”其他子系統及部門、單位其他系統之間的有效銜接,力求實現資產動態管理數據及分析結果的信息共享,為預算管理、績效評價、政府采購等業務提供決策支持。③要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流程。軟件系統應涵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清查、統計等各項管理內容,以達到規范資產管理行為,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的宗旨。
3.創新管理辦法,實現三個結合,改隨意處置為規范運作。《辦法》中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如何遵循“三個結合”的管理原則,不斷創新管理辦法?筆者認為應當在資產管理活動中,從以下幾個具體環節做好相應工作:①在資產配置環節,做好標準制定,促進合理配置。配置過程應注重“物盡其用、職能優先、節約成本、兼顧發展”,做到購置與調劑相結合。在確需要購置資產時,應建立資產購置預算制度。根據單位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核定資產占用數量和質量,納入部門預算,經同級政府和人大批準后實施政府采購。對于超編、無編資產和未按預算購置的資產視同非法占用國有資產,由財政部門予以沒收或調劑使用。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實現以存量制約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從而有效降低政府運行成本,加快推進節約型政府、節約型社會建設。②在資產使用環節,實行陽光操作。在資產使用上,強調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結合。要求資產使用單位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落實資產使用人對實物資產的監管職責。切實解決部分單位長期存在的重錢輕物、重供輕管的“老大難”問題,實施資產動態監管,最大程度發揮資產效能。③在資產處置環節,科學制定流程,強化監督管理。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強調資產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嚴把資產評估、財政審核、確定底價、公開競價、收入進入財政專戶五道關口,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用市場運作方式,盤活國有資產,達到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④在收益管理環節,強化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按“財政統管,政府統籌”的方式,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杜絕政府公共資產“出口”的腐敗,樹立政府公開、公正的清廉形象。
4.創新隊伍建設,加強學習,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是要靠廣大資產管理干部來完成的,建立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作風優良的干部隊伍是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關鍵。因此,干部隊伍建設必須抓緊抓好。①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提高廣大干部的政治理論水平。②要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理論的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③要切實轉變思想觀念和工作方法,要堅持抓大放小的工作原則,摒棄重審批輕監督、重微觀輕宏觀的管理模式,把工作重點放轉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監督檢查、重大資產變更審批和資產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④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⑤要加強廉政建設,正確行使審批權,增強防腐抗變的能力。
5.重視監管工作,防止資產的流失。加強監督管理是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核心,其重點是要強化使用管理、加強處置管理、完善收入管理,并規范配置程序。財政部門具體承擔行政事業資產監管職能,對資產的占有使用運營情況進行監管。通過清查、整合,所有的行政和事業單位資產劃分為非經營性和經營性兩大類,非經營性資產,實行委托管理方式,明確管理單位及保值增值責任;經營性資產,由機關事務管理局以授權經營方式統一經營,收益上繳財政。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產生新的腐敗。
三、結語
回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風雨歷程,總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每一個階段上取得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今天我們站在了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新的起點、新的矛盾、新的任務、新的機遇、新的挑戰,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讓我們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進取,扎實工作,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推向一個新階段!
參考文獻:
[1]朱春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思考.經濟研究導刊.2009(22).
[論文摘要]高等院校的規模不斷擴大,給各高校的資產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合理有效使用和配置國有資產,增強國有資產產權意識,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以及資產運營的多元化管理,對做好高校資產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高校的大規模擴招,高校的國有資產規模迅速膨脹,資產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合理管好和用好這些資產是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如何加強資產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及合理配置國有資產,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提高資產使用的經濟效益,全面加強和改進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已迫在眉睫。
1 高校資產管理現狀和缺陷
高校資產的主要來源:一是上級財政部門調撥和辦學收入;二是高校通過以原有資產或通過政府擔保從金融機構貸款而得;三是國家每年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經費,由此所形成的大量無形資產;四是利用高校自身的地理環境、人才資源和科研力量等創收形成的大量資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高校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高校國有資產出現了多元化經營型管理模式,使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暴露的問題就日益突出。
1.1 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不健
全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重點加大了對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力度,淡化了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國資委只管理國有企業資產,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由誰監管,沒有明確的職能劃分,高校的資產管理只歸口于其主管部門的財務處,缺乏有力的監管體系。
1.2 高校存在嚴重的資產不足和資產浪費現象
由于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一方面資產的不足體現的越來越嚴重,一些理工實驗設備無法滿足學生的實驗課程,教師的教學設備缺乏,生均圖書數量、生均住宿面積等均達不到要求,各高校為了達到高校辦學條件的評估工作的要求,往往是“物不夠數來湊”,在賬面上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存在著設備閑置等浪費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一些專用實驗設備使用率不高,甚至長期閑置;二是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對設備的管理維護不到位,使用期短,損壞率高。
1.3 高校資產管理存在著多頭管理的陳舊管理體制
即形成了設備部門管理用于實驗、教學和科研的物資、儀器;后勤部門管理房地產、辦公車輛;圖書館管理圖書資料;產業處管理“三產”資產等多頭管理局面。由于管理方法不統一,相對管理的責權劃分不明確,缺乏強有力的指揮協調機構,使實際工作中職責不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資產的使用效益。
1.4 經營性資產運作缺乏規范性
高校在開展經營性活動中,把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過程中,很少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和申報,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產權不清,經營活動無償使用國有資產的現象普遍存在,有的利用教學科研設備進行創收活動,無償占有國有資產。在校辦產業中,盡管有的給學校上繳部分利潤,但受個人利益的驅使,相對資產使用得不到應有的價值補償,有的校辦產業潛虧嚴重,實際上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的隱形流失。
1.5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沒有得到足夠重視,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
長期以來,各高校普遍存在著重視貨幣資金的管理,忽視實物資產的管理,重視購置和更新,忽視維護和管理,認為資產與辦學無關,使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混亂,普遍存在家底不清,產權不明確,賬物不符,賬外資產大量存在等現象。
2 加強高校資產監管,建立科學的資產監管體制
針對目前高校資產管理現狀,為適應高校發展的新形勢,保證高校持續健康發展,必須加強高校資產監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學的資產監管體制,從根本上預防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增值、保值。
第一,提高各級領導的資產管理觀念,提高資產管理人員的素質。由于受傳統觀念重錢輕物的影響,資產管理者的資產管理意識淡化,長期以來,各高校資產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管理人員學習提高的機會更是微乎其微,隨著高校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大,更要求一支高素質、責任心強的管理隊伍,才能更好發揮國有資產對教學、科研的物質基礎工作,保證高校資產管理有序進行。
第二,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建立完整的資產管理機制。根據財政部出臺的《全國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中央行政性資產的管理辦法》《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的《高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細則的要求,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資產內部管理體制,建立從資產購置的審批、購買、保管、領用、使用維護直到資產的報廢、變賣的管理辦法以及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并按期檢查實施情況,做到歸口管理,各司其責。
第三,從內部挖掘潛力,使國有資產物盡其用。各高校應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徹底清查,核實資產增減變動情況,摸清家底,做到賬實相符,合理調劑閑置資產,最大限度地提高設備使用效率,對部分設備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將收取的款項納入學校綜合預算,以彌補教育事業經費不足。明確資產處置權限,對資產處置實行分級監管,各職能部門分別把關,對有償調出或變賣的資產由專家組評估,以合理的價格作價處理,所得收入納入學校統一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加強高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變化,高校的校辦產業已迅速發展,面對長期以來產權不清,職責不明確,“投入多,回報少”等一系列問題,各高校產業首先要理順產權關系,實行政企分開,各高校產業應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對于國有資產的管理實行有償使用。一是作為投資的方式進行固定資產的投入,按投資比例取得收益。二是作為租賃形式,學校應收取資產的應有價值的使用費,以保證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加強高校無形資產管理。知識產權是高校國有資產的一個重要內容,目前各高校對此重視程度不夠,應加大對知識產權等一系列無形資產的管理,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的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建立激勵機制,促進高校科研成果的研發和轉化。
總之,加強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是高校面臨的重要課題,也是保證高校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內容,因此如何實現科學的規范化的資產管理在高校管理工作中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