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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經濟;財務管理;影響;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3-000-01
任何一個企業中,財務管理都是構建體系中最重要的一環。財務管理人員不僅掌握著企業的資產走向,也監督著各大部門的財產應用。現在的經濟化發展逐步走向了網絡化時代,這勢必會為企業中的財務管理系統帶來相應的影響。當然,凡事都有兩面性,有著一定的優勢的同時,也一定會有一些不可避免的問題出現。
一、網絡經濟為財務管理帶來的優勢
1.信息的公正性
現在各大平臺實施的網絡經濟模式,能夠將上傳的數據呈現出透明化的狀態。在這同一個網絡平臺上,任何人在上面的信息或是上傳的資金數據都會有所展現。這樣一來,各個部門之間的財務信息全部體現,各個工作人員之間能夠互相監督、檢查,可以有效地防止企業中心術不正的人員對財務造成的損失。同時,也能夠有效做到對各部門的工作質量的檢查,對企業的經營有著很好的促進作用。
2.節省成本
現在網絡的便捷帶給了人們前所未有的體驗,人們不僅可以在網上買東西,還可以在網上進行各類金錢交易。這樣不僅能夠節省一定的人工管理費,還節省了大部分的運輸費用。財務管理方面也更加便捷、有效。
3.網絡理財的便捷性
現在很多人都喜歡進行獨自的財務管理,喜歡將多余的資金進行理財,在未實現網絡的全球化運營的時候,人們都需要跑到很遠的銀行進行業務辦理。但是網絡興起后,人們開始逐步開通網絡銀行,在網上不用出門、動一下手指便可辦理完一切關于財務的問題。網絡上的理財實現了更加便捷、簡單的目標。
二、網絡經濟中財務管理出現的挑戰
1.財務管理的范圍更大
網絡經濟的實行是為全國人民開放的,雖然以區域進行分片管理,但相對于過去,網絡的管理范圍更加廣泛。由僅僅是一個企業或是一個機構的管理變為全省更甚是全國的管理。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變得更多,更多的非實體用戶涌現出來,這對有效的財務管理來說都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但是在我們現有的體系中,管理體系不夠完善。在當今社會,利益成為了各大企業中最重要的一個目標。因此,財務管理部門的應用不夠完善,很多財務管理工作人員都依舊聽從著相關管理者的命令,對真正的財務管理來說沒有達到更好的利用。即使采用了完善的網絡經濟管理,數據都能夠清晰地展現在人們的眼前,但是僅僅是聽從領導者的命令,那這個財務管理部門與從未設立沒有兩樣。因此,對企業整體的構建、利益來說都有著一定的制約作用。
2.管理人員的業務范圍加大
首先在很多企業中,普遍認為其工作人員的專業性應該達到標準的等級,為此會進行培訓等措施來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性。但是對財務管理人員的要求并沒有達到很高的標準,這就導致工作人員的相關專業性不高。因此我們要培養優秀的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然而網絡經濟的廣泛應用對各企業來說,僅僅有一個優秀的財務管理人員來說是遠遠不夠的。網絡管理需要相關懂得網絡的人員進行管理。不僅需要有相應的財務管理能力還要能夠熟練應用網絡資源,懂得網絡交流,才能真正適應一個優良的網絡經濟管理模式。
3.企業管理的風險更大
首先,網絡不夠安全。網絡雖然能夠將全部數據實時呈現在用戶的眼前,實現透明化管理,但同時網絡安全也不容小覷。在當今情況下,網絡上的用戶并未實現透明化,因此會有很多類似于黑客一樣的人員強行侵入系統,盜取用戶信息,隨即通過冒名、盜號進行網絡詐騙與偷盜。很多人員的錢財因此而落入他人的手里。
第二,有些企業在實行網絡經濟管理時會在網絡上進行交易,為了確保安全會設置相應的密鑰進行驗證。但是長久下來,隨著用戶的增加,要想根據密鑰進行驗證,勢必會浪費更多的人力、物力,而且近些年黑客猖獗,盜用信息的事例屢見不鮮,繼續這樣驗證的安全性有待考究。
第三,我國還未確立相關有效的法律條規,現有的法律條文都是針對著原有的管理系統進行約束。現在的網絡經濟管理系統風險更大,對企業的安全性也有著一定的威脅,商業機密等相關隱秘性文件也將受到威脅。
三、網絡經濟對財務管理的對策
1.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
首先,我們應根據現有的網絡經濟管理模式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讓企業之間的交易建立在合法的權益上,有了法律的保護,我們能夠更好地進行網絡經濟管理。第二我們要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不僅是對員工的約束也是對各級領導的約束。在合法的權益中,做到員工之間相互監督,促進財務管理能夠更加有效。
2.培訓員工的專業性
加大對于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培訓。只有財務管理人員能夠真正做到熟悉業務,企業的財務管理才會更加完善。首先培訓管理人員財務管理的專業性,在培訓之后繼續培訓其對網絡的掌握性,爭取做到能夠真正熟練應用網絡,熟練掌握網絡經濟管理體制,確保更加安全的交易環境。
3.提高網絡安全,建立完整的管理模式
首先可以提高網絡的安全,可以添加防火墻來防止黑客的襲擊。我們還可以建立更加完備的核對系統,為核對用戶的信息而創立,可以極大地減少核對密碼所消耗的時間與人力。同時,我們還應該建立完整的管理模式。第一,網絡財務管理要和業務員經常溝通、聯系,確保整個業務都建立在財務正常的情況下完成的。這樣不僅能夠確保財務方面的安全性,能夠在真正出現問題時很好地找到問題的原因。第二,要加強相應的風險管理。網絡經濟的管理是建立在一定的風險之下的,因此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我們也應該尋找合適的人才進行工作,能夠對財產做出準確的評估與預測,能夠對未來所發生的狀況有所預測,及早做出預防。
綜上所述,網絡經濟管理如同一把雙刃劍,對于未來的發展而言有著優勢也有著相應的挑戰。因此能夠保證網絡財務的安全與人員的合理管理成為了我們要努力的方向。
參考文獻:
[1]肖俠.網絡經濟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及其對策[J].江蘇商論,2004(01).
(一)網絡行為的概述
網絡行為是指在電子網絡空間里發生的人的各種各樣的行為活動,這類行為活動雖然所依托的“場域”和“平臺”不同,但是正好與人們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活動對應起來。又稱為電子行為、虛擬行為、上網行為。
大學生網絡行為主要有:其一,利用網絡交流溝通的社交行為,主要表現在用QQ、微信、陌陌等聊天、微博、人人、facebook等主頁、貼吧等論壇。其二,信息查找行為,主頁表現在:網絡搜索查找與閱讀瀏覽自己有興趣的資料,獲取消息和知識。其三,休閑娛樂行為,主要表現利用網絡相關軟件娛樂如聽音樂、看電影、玩網絡游戲。其四,學習行為,憑借網絡平臺海量信息知識學習,主要表現在網絡課堂、網上圖書館、網絡學習軟件等,其五,消費行為,利用網絡平臺購買物品如網絡購物、競拍等。其六,網絡行為失范行為,主要表現為網絡詐騙、黑客入侵、病毒傳播、侵犯人格權、肆意踐踏知識產權等行為。
(二)大學生網絡失范行為的概述
大學生網絡失范行為,指網絡失范行為的對象是大學生,大學生自身在網絡應用的過程中為達到某種目的或者謀求自身利益侵犯他人,表現出來的所有違背道德和違法犯罪的法律行為,從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上從網絡違背道德到網絡違法直至到網絡犯罪行為。
大學生網絡失范行為是利用電腦病毒入侵、破壞網絡系統;利用信息技術制作傳播網絡信息垃圾;惡意誹謗,傳播謠言,不健康言論;借助網絡平臺進行詐騙;侵犯他人網絡隱私;瀏覽、下載、肆意傳播不良信息,竊取他人商業秘密、人肉搜索,沉迷網絡游戲或公開兜售文章、侵犯知識產權等。目前階段這些行為在大學生網民中不算少數。
二、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
(一)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意識、學習網絡法律知識問題
法文化和“法秩序” 在網絡環境下還沒有培養起來,網絡違法犯罪懲罰力度不大,還沒有建立起來信譽體系和追責體系,法律懲懾和預防效果甚微;有些大學生總以為網絡是虛擬空間,所以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地發帖、轉帖,為了博點擊率,罔顧公序良俗,目前不少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法律意識還比較淡漠,對其個人網絡行為法律性質認識比較模糊,個別大學生存在道德約束自控能力不足,違規的行為相對多,“任何形式的法律活動都是以一定的法律意識為引導的自覺活動,人們法律意識的性質、程度、內容在某種程度上是衡量社會文明的標志”。[1]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意識是高校學生內在認同網絡法律規范的價值基礎之上,能夠理性地行使權利,積極主動地服從規則。“法制”意識現今并沒滲透到每個人的意識行為中,作為虛擬性、隱蔽性并存的網絡,脫離了現實社會的約束,網絡活動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約束力更弱,一些大學生往往難以自我遵從法律。在大學生內部甚至存在著對網絡法律規范普遍性漠視,出現的是“學但不用”、“知卻不信”、“明知故犯”的不接納、不認同態度,造成了網絡法律規范作用效果甚微。
網絡法律知識是指人們對網絡法律的性質、目的和作用的認識和了解,對網絡法律內容的把握以及對網絡法律的良好運用”。[2]而“在不了解規范要求的前提下,網絡行為主體遵從規范的可能性就必定要大打折扣了”。[3]
以下兩個方面體現了大學生網絡法律知識的匱乏:其一,主觀方面,大學生根據實用主義,對網絡法律法規知識學習缺乏主動性,他們傾向于學習民商法、刑法、訴訟法等實用性較強的法律知識,喜歡聽案例分析和怎樣打官司的知識,對網絡法律法規缺少關注度;其二, 客觀方面,由于網絡的特殊性,加之我國網絡立法的時間還不太長,不少大學生對網絡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不十分了解。目前,在高校的專業設置中,很少能找到調整網絡安全行為方面專業領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目前高校大學生教學所通用的《法律基礎》教材中關于網絡法律法規的內容很少,直接導致了大學生網絡法律安全基礎知識的缺失,使得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意識淡薄。結果現今大學生雖熱衷于上網,但對于網絡法律法規卻知之甚少,對網絡行為的善惡還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斷,好多人并不清楚哪些網絡行為違法,哪些網絡行為構成犯罪,極易做出錯誤的法律判斷意識,客觀形成淡薄的法制觀念。
(二)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適用、網絡違法違規問題
法律規范引導、保障大學生網絡行為活動合法性、合規性。而大學生網絡行為活動的依法展開,對網絡社會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學生對網絡法律規范的適用主要由網絡法律實踐活動來體現,即大學生按照網絡法律法規規范進行網絡行為,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合法的網絡權利,積極使用網絡法律法規來解決出現在網絡世界中的各類麻煩、糾紛。在網絡活動中大學生不會主動依法約束自己違法失范的行為,在遇到糾紛時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極應對,這是致使高等院校網絡法制教育困難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與網絡的特殊性相關,因網絡具有虛擬性、隱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偵破案件難、訴訟審判困難、影響消除艱難”等復雜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學生適用網絡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網絡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性不健全,個別處存在不一致;高位階法律側重比例小;低位階規范側重太多,對不良信息行為的執法解釋不明確,公眾理解不一,導致部分網絡行為無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學生在傳統性網絡活動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擔責任等方面都表現得比較規范,但還有一些大學生的網絡行為隨意性太強,缺失規范性,出現網絡行為問題時候,傾向于自認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決。
三、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與安全教育關系
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和安全教育聯系密切。一方面,加強和改進安全教育,說到底就是要讓大學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適應時展、變化后的育人環境。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大環境下,網絡作為安全教育的新環境,已給安全教育活動帶來了新問題、新情況、新挑戰。我們必須要借助網絡長處,降低、消滅網絡違法失范行為,塑造大學生健康人格,保證大學生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網絡平臺教育將會成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徑。新型的網絡平臺教育方式與傳統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對網絡行為進行法律安全教育是傳統安全教育在工作領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單向灌輸為主的傳統安全教育變得雙向互動,借助網絡平臺使教師和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互動,從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內容的內化成為現實。最后,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和安全教育對策研究中運用了大量法學教育的理論與方法,而網絡行為安全教育的目標也是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教育的目標。所以,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將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與安全教育結合是時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創新的重要契機。
四、大學生網絡行為安全教育對策
(一)確立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目標,優化安全教育師資隊伍
現在的大學生幾乎人人玩轉網絡,雖然他們的網絡使用能力很強,但對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卻很少涉獵,網絡安全防范意識比較淡漠。現今,高校校園網絡受外來非法侵入現象加重,要想大學生正確利用網絡,合理規劃大學生涯,必須從學生內因上進行思想突破,讓大學生自覺樹立主人翁意識,確定網絡安全教育目標。
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學生指導教師承擔。但由于指導教師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還需要處理瑣碎日常管理事務性工作,導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現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強安全教育教師的建設,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師不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規律和掌握大學生身心成長規律,同時需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養。高校應結合本校特點,立足實際,有專職、兼職、外聘多樣化的方式,組建具有全面系統安全教育背景的專職教師為主力,外聘常年從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學教育工作的兼職安全教師為輔助力量,構筑起一個高質、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師資力量。
(二)優化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內容
要做好大學生網絡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講授內容進行科學布置,不能簡單地停留在按圖索驥的階段,要“守法”意識深入人心。把當代大學生學習和生活息息相關的網絡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討論,如:班會、研討會、專題講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討中總結、歸納。激發起高校大學生們對學習網絡法律知識的興趣,這樣就能更好增強他們網絡行為法律意識和培養起法律觀念。把網絡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課堂教學,開設網絡安全法規選修課。選修課可以系統地介紹計算機網絡有關的安全法律法規,通過教學灌輸網絡安全意識,讓每一個走出校園的大學生都具備掌握網絡安全知識,了解國家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從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網絡安全風險,促使大學生形成自律的規范。完善相關的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評價,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并將這種評價納入學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互聯網金融 支付安全 第三方支付 銀行支付
1 互聯網金融發展進程
互聯網行業時刻在變化,它一直在和各行各業進行融合創新。互聯網也在改變著金融業,傳統金融行業隨著技術的變化不斷地發展。我國傳統金融業信息化發展的進程是一個金融互聯網化的過程。從1993年的金橋金卡工程,發展到1995―1998年的網絡銀行、網絡保險和網絡證券。從1997年中國各大銀行推出服務網站和網頁,到中國保險公司推出的信息網、證券網網上交易系統。2010年和2012年中國各大銀行推出智能手機客戶端服務平臺,2013年招商銀行推出微信服務平臺。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和技術手段的不斷豐富,金融業信息化的進程在不斷地向前發展。然而,由于傳統金融業具有壟斷的性質,信息化進程發展較為緩慢。
互聯網行業不斷發展、迭代迅速、充滿創新。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進程是一個互聯網金融化的過程。這個過程的起源是1998年的美國易趣第三方支付,2004年中國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寶、2007年上海拍拍貸公司推出國內首家P2P純信用無擔保網絡借貸平臺、2009年阿里巴巴推出阿里小貸,2012年點名時間推出眾籌的智能硬件平臺,再到2013年阿里巴巴推出余額寶以及各個公司推出的金融服務。這是一個從小額的支付到大額的貨幣開始進入互聯網金融的過程,也是一個互聯網向金融行業滲透的過程。
從以上2個方面可以看到,整個傳統金融行業的互聯網化的進程很慢。然而,互聯網金融化則是一個快速發展的過程。
2 互聯網金融發展特征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從跟隨模仿向探索創新驅動轉變。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等都是模仿國外的企業。中國的互聯網企業在本土化改造過程中考慮了中國的國情,通過互聯網思維方式考慮用戶體驗,采用模仿的策略使其發展呈現良好態勢。另外阿里巴巴、京東、百度等具有代表性的中國互聯網企業積極創新,在各自的平臺上推出了有特色的金融服務。
新興的企業和傳統的企業相互競合。各行各業都在思考在互聯網技術發展下如何擁抱互聯網,使自己的行業與互聯網有更好的融合,從而改變整個經濟的發展方式以及傳統產業的發展趨勢。新興企業和傳統企業存在雙向進入的特征,例如阿里和騰訊在申辦民營銀行,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開展P2P網絡帶寬等新業務。這些企業彼此之間也在進行一些業務合作和組織方式的融合,在業務合作方面出現了基于電子商務的新險種(運費險)和基于第三方支付的貨幣基金(余額寶和理財通),在組織方式融合方面阿里、騰訊、中國平安等成立了眾安保險。
3 支付安全是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問題
互聯網金融的新發展層出不窮,其中最根本的一個問題就是賬戶支付的安全。無論是在傳統的互聯網行業,還是在新興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賬戶支付安全永遠是一個核心問題。
互聯網金融應用賬戶表現形式:銀行賬戶、第三方支付賬戶、基金賬戶、保險賬戶、虛擬貨幣賬戶(例如Q幣賬戶、比特幣賬戶)等。互聯網金融應用使用的資金最根本來源于2類賬戶:
銀行支付賬戶:指付款人在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例如招商銀行、建設銀行等,主體是銀行企業。
第三方支付賬戶:指付款人在非金融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例如支付寶、財富通,主體是第三方支付企業。
無論是銀行支付的賬戶還是第三方,要完成交易需經過的生命周期流程為:賬戶開設、賬戶登錄、賬戶審核、賬戶資金轉移和賬戶資金清結算。在這個流程中,銀行賬戶和第三方支付賬戶不同的環節在于賬戶開設與賬戶登錄階段。傳統的金融業都是通過柜臺進行操作,而第三方支付賦予用戶線上操作的權限,賬戶登錄審核通過后成。因為第三方支付往往額度較小,所以其賬戶開設階段的安全性尚可接受。賬戶支付主要集中在賬戶資金轉移和賬戶資金清結算2個環節,會采用一定的安全技術手段和措施。所以賬戶安全貫穿賬戶完成資金交易的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其中支付安全是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問題。
4 互聯網金融發展推動下的支付安全技
術和威脅
支付安全與終端、網絡、業務應用的安全有關,涉及的關鍵要素包括:數據安全、應用安全、平臺安全、網絡安全、終端安全和用戶安全。在用戶安全方面,一些用戶登錄的賬號、密碼會被盜用或冒用;在終端安全方面,PC和移動終端軟硬件的后門漏洞可能植入病毒和惡意代碼,PC和移動終端可能存在的病毒和惡意代碼等都可能會導致用戶信息泄露;網絡安全威脅來自在傳輸網絡中業務數據和信令數據的竊取或篡改;平臺安全威脅是指部分平臺存在從互聯網入侵和被控制的危險,如果平臺有了漏洞,黑客攻擊到后臺的平臺,平臺或會癱瘓;數據安全就是交易賬號和密碼的盜用以及保存的用戶信息和交易信息存在泄露和濫用的風險,例如用戶存在終端或平臺上的一些應用數據、用戶數據、業務數據的損失,都有可能會對支付安全造成影響。
支付安全需要保證用戶的身份認證唯一、交易準確無誤以及數據傳輸和存儲的安全,它將涉及終端、網絡、業務應用等很多因素。賬戶安全技術解決方案有以下幾個部分。身份認證要有多重用戶名和密碼、U盾、校驗碼、短信驗證以保證用戶安全;目前采用可信終端技術保證支付安全,終端實現可信區域,在可信區域使用支付應用,與普通應用進行隔離,在硬件、操作系統、應用安全方面采用安全加固措施。如果是普通終端可采用操作系統加固、應用軟件安全檢測、安裝防病毒工具等方式保證終端安全;網絡安全方面,通過網絡安全防護和網絡加密傳輸等保證支付安全;平臺安全方面,為了防止黑客攻擊,可以對平臺進行風險評估,采用部署防火墻、入侵檢測設備等安全防護措施;應用安全方面,客戶端和服務器采用SSL加密、日志審計等保證安全;數據安全一般通過數據的加密、存儲、傳輸和備份實現。
5 國內外支付安全監管政策和現狀
對于支付安全不同的國家有各自的監管政策。韓國對所有從事支付業務的企業都實施強化準入條件的許可證制度并要求其接受金融監管委員會的監管,而且在保障交易和數據安全方面制定了明確的法律條文。日本是移動互聯網比較發達的國家,其移動金融是發展最早也是最成熟的。這得益于日本寬松的金融管制政策,它允許運營商開展多種模式的支付業務,并且屬于各個經濟產業省管轄,央行則側重對資金安全的管理。歐盟委員會正式的《電子貨幣機構指令》覆蓋已出現的大多數電子支付工具,包括電子錢包方案、充值卡、賬戶、互聯網支付機制等,說明提供這類電子支付服務需要普通的銀行執照或申請ELMI執照,這相當于準入資格監管。在美國,非金融機構被允許開展電子支付業務,大多受到貨幣轉賬等法律監管,有資本金、儲備金和執照方面的限制,還會受到金融隱私、反洗錢等法律的約束。
我國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起步較晚。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才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在此之前非金融機構都是監管的灰色地帶。2010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使得各個企業的金融業務合法化。2014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了《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交易和數據保護的要求。《管理辦法》的第五章――“風險管理”,規定了信息和數據安全要求,《指導意見》的第三章――“保障信息與信息安全”,規定了交易數據處理過程中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賴性,并要求要對客戶信息保密并防止信息泄露。另外,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移動支付系列標準,對于移動支付從安全模塊到網絡傳輸和應用平臺的整套方案都作出了技術要求。同時,工信部也了移動支付部分標準,包括總體安全、手機終端安全等要求。這些辦法和標準為電子支付的安全提供了技術依據。
6 我國支付安全發展存在的監管問題和
建議
目前我國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支付安全監管體系尚未建立,電子支付過程的參與者包括消費者、商戶、移動運營商、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和銀行。針對這些對象和整個過程的安全制度不夠明確,安全標準實施后的監督力度不足,安全監控體系尚未建立,各環節安全風險防范不夠。促進我國支付安全發展的建議如下:
(1)在政策方面,希望政府能夠細化第三方支付和互聯網金融賬戶安全方面的政策,并對賬戶、交易和數據安全保護的要求進行監督和實施。
(2)建立覆蓋整個賬戶、業務交易環節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實施監督機制,落實內部控制考核,確保賬戶、業務交易環節操作的規范性。
(3)遠期來看,我國應當積極開展對信用體系建設的探索,研究制定相應的交易規則,強化對交易雙方的信用分析。同時對已有的信用信息進行有效整合,實現部門間信用信息的共享,對失信的單位或個人及時納入“黑名單”管理,并實現動態的以減少交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降低移動支付的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1] 曹紅輝. 中國電子支付發展研究[M]. 北京: 經濟管理出版社, 2008.
[2] 李俊. 中國移動支付產業發展及監管策略研究[D]. 北京: 北京郵電大學, 2009.
[3] 中國人民銀行.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Z]. 2010.
[4] 中國人民銀行.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Z]. 2010.
【關鍵詞】P2P 網絡借貸 法律風險 規制
【中圖分類號】DF 【文獻標識碼】A
經濟新常態下的兩大轉型
經濟增長方式的轉型。在經歷了改革開放帶來的豐碩成果之后,我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在對外貿易方面,我國已經穩居世界第一貿易出口大國,經濟實力的提高確定了我國的國際地位,為全面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在長期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出口的依賴逐漸增加,然而,隨著全球經濟形勢走弱,出口型經濟增長形式難以維持,企業投資回報率逐漸降低,傳統生產方式對資源的浪費成為經濟新常態下的經濟發展研究對象。我國經濟增長方式將逐漸向集約型生產、創新型發展、多資金來源、高投資回報、綠色、環保等方面轉變①。
經濟管理方式的轉型。作為我國新經濟時期的發展指導者,政府應當對市場經濟進行嚴格管理,通過政策及時調整市場。例如,我國在2008年全球經濟危機中及時出臺宏觀調整政策,4萬億資金的注入使我國經濟在危機中平穩過度,這體現了我國經濟管理制度的靈活性和有效性。然而,如此規模的資金注入卻導致我國在經濟新常態下陷入貨幣結構失調狀態。經濟新常態下經濟疲軟狀態已成定局,政府目前工作的核心是穩經濟,保增長,使我國經濟調整平穩完成。我國新一屆領導集體在穩定經濟方面做出了較大努力,出臺一系列利好政策,利用宏觀手段調整市場經濟,例如加強第三產業建設,擴大服務出口業務等,這是我國政府在經濟新常態下的經濟管理方式轉型表現。
P2P網絡借貸平臺概述及運營模式
本文將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模式分為五種,分別為純中介模式、有擔保模式、債權轉讓模式、電子商務服務模式和公益模式,網絡在這五種運營模式中只起到了媒介作用,并沒有達到平臺所要求的效果②。
純中介模式。“人人貸”是純中介模式的代表,在P2P網絡借貸中,嚴格按照中介服務要求,積極服務借貸雙方,促進借貸協議的達成,對二者借貸行為并不負責,僅僅提供服務平臺,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平臺服務費用。借貸雙方因任何一方違約,對另一方所造成的任何程度損失與服務平臺提供方無任何關系。
有擔保模式。有擔保模式是在純中介運營模式的基礎上附加服務項目,也就是對借貸行為的擔保,該擔保行為可由借貸平臺提供也可來自于其他和借貸平臺存在合作的金融公司、個人等。在完成借貸服務后,出借人的權益受到多方面保護,提高了資金的安全性。
債權轉讓模式。關于P2P網絡借貸中的債權轉讓模式定義已經不同于以往的借貸,經濟新常態下的債權轉讓合同并不在借貸雙方之間簽訂,執行過程中放款在前,債權轉讓在后;或者是出借人主動購買平臺理財產品,待資金總量達到一定程度后,由借貸平臺進行理財產品債權轉讓,中間的債權關系不斷發生變化,平臺在過程中作為中間環節存在。然而,我國的這種債權轉讓模式風險較高,極易發生資金募集結束后,金融公司出現“跑路”的情況,出借人的資金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電子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模式是我國P2P網絡借貸的主要模式,其中以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貸”為例,阿里巴巴是我國最大的電子商務平臺,擁有全球最大的用戶群,大多數國內中小企業都在通過阿里巴巴尋找商機③。然而,在尋找商機的同時,中小企業也在尋求資金支持,阿里巴巴通過“阿里貸”平臺對中小企業進行信用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交由銀行,從而使銀行對貸款的發放做最后決定。電商模式有著其自身的局限性,然而,由于其服務群體的迫切需要,電商模式成為眾多模式中較為獨立的一種。
公益模式。該模式中的“公益”只是意義上的公益,在該模式下也要收取費用保證自身的運營,然而,在自身運營得到保障的基礎上,該模式的運營則更趨于公益性。公益平臺通過向低收入人群或中小企業發放低息貸款,所得利息維持自身運營,一般公益平臺的對象較為集中,目的較為單純。
P2P網絡借貸的現狀及異化
P2P網絡借貸區別于傳統借貸,P2P網絡平臺在借貸過程中扮演多重角色,獲得多種收益,在使民間閑散資金得到充分利用的同時,也為市場注入了活力,促進了經濟結構的調整④。然而,在P2P網絡借貸的發展過程中卻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異化,造成了P2P網絡借貸發展的不確定性,也為經濟新常態下的經濟調整埋下了隱患。
國外P2P網絡貸款平臺的發展現狀。2005年,英國制訂了第一份網絡接待平臺協議,P2P網絡借貸的雛形開始出現。P2P網絡借貸協議激勵了其它國家網絡借貸平臺建設的積極性,以美國“繁榮市場”網絡借貸平臺的建立為代表,它成為史上最成功的網絡借貸平臺。該平臺通過建立客戶信用數據庫對貸款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計算貸款風險,最終決定是否批準其貸款及確定其可申請貸款額度。“繁榮市場”只是作為一個服務平臺,不進行直接放貸業務,具體業務的完成由銀行機構負責。依托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良好的市場信譽,“繁榮市場”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也成為網絡貸款平臺的經典案例⑤。
國內P2P網絡貸款平臺的發展現狀。P2P網絡借貸第一次在我國出現是在2007年,它成為民間投資與民間借貸的新形勢。在經過幾年的發展之后,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已達到1200家,涉及貸款金額超過500億元,相關人員共計60萬人,貸款合同額度超800億元,并呈現出逐漸增長的勢頭。
P2P網絡借貸平臺在我國的異化。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目前主要采取兩種運營方式,一種是直接吸引民間資本投入,并給與投資方一定回報,然后完成貸款發放工作,獲取利息差帶來的收益;另一種是P2P網絡借貸平臺不進行資金借貸投入,僅僅提供信用評估與風險評估服務,作為借貸行為的中間人存在。第一種網絡借貸行為成為我國目前大多數融資借貸公司的主要經營模式,部分融資公司在完成資金集中后轉移資產,最終破產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網絡借貸平臺管理上的缺失導致我國P2P網上借貸公司良莠不一,在經營方面也不具備規范性,這是我國網絡借貸所存在的重要問題⑥。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風險分析
借貸人引起的法律風險。首先,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無信用性擔保,服務中介活動的開展不包括直接參與資金運作,通過各種信息核實借款人身份,對借貸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發生后的處理機制。然而,在網絡借貸過程中,對借款人的信息作假較為簡單與方便,而我國個人誠信數據系統并未聯網運行,無法及時確認借款人的信用度,造成了因借款人引起的借貸風險。其次,我國P2P網絡借貸在經濟新常態下出現異化后風險大大增加,借款人的相關個人信息在私人借貸信息平臺被收集,容易出現借款人信息被泄露的現象,甚至部分網絡借貸公司倒賣客戶信息,增加了借款人信息泄露的風險。最后,借款人在取得貸款后的資金使用無法被及時有效監管,網絡借貸平臺也無法及時跟蹤每一筆借款的使用情況,導致資金流出后的監管黑洞,隨時有資金流失的可能⑦。
貸款人引起的法律風險。P2P網絡借貸是一個三方共同完成的行為,在整個過程中,資金的出借方承擔著最大的風險,貸款人通過網絡信貸平臺管理個人閑置資金。然而,在網絡借貸平臺的管理過程中,很少對貸款人的資金來源進行調查,貸款人的目的也不得而知,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對來源不明的資金進行“洗白”的過程比比皆是。由于貸款人自身資金來源存在問題,即使借貸合同已經完成,然而,這種活動卻不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P2P網貸平臺可能引起的法律風險。借貸關系通過網絡平臺提供的借貸合同而維系,因為合同關系的存在,這種借貸關系被我國法律所規范和保護,也是在出現借貸糾紛時的唯一法律依據。P2P網絡借貸平臺方便了借貸雙方的同時,也給借貸平臺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第三方引起的法律風險。我國P2P網絡借貸在經濟新常態下出現異化,網絡借貸平臺作為第三方應當具有一定的中立性,第三方借貸平臺的借貸模式包括擔保型和債權轉讓型兩種。在擔保型借貸模式中,借貸平臺提供資金作為保障,將借貸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然而,在借貸過程中,融資公司與借貸公司私自添加杠桿,將貸款金額上限提高至其被允許的借貸限額的多倍,進而將會導致杠桿引發的風險。在債權轉讓型模式中,平臺掌控第三方人員的賬戶信息,相關機構在平臺內部實現自循環,相關轉讓交易在極隱蔽的情況下進行,然而,平臺掌握如此多的信息,如果平臺內部管理存在漏洞,則因第三方導致的風險則會增加。
P2P網絡借貸法律風險的規制
分類管理。在我國經濟新常態下,P2P網絡借貸為我國經濟調整提供了大量的資金支持,然而,在其發展到今天,一直沒有較為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其性質。本文認為,P2P網絡借貸是一種民間借貸行為,而網絡借貸平臺提供的是一種借貸中間服務。P2P網絡借貸的異化導致其行為的難以界定,傳統借貸與金融理財無法明確區分。
由于網絡借貸與銀行借貸行為都是我國金融服務行為,在涉及金額方面存在部分差異,然而,由于P2P網絡借貸的靈活性與高效性,為我國中小企業建設提供了大量的資金貸款,有力支持了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為確保網絡借貸能夠為我國經濟穩定提供長期保障,應當將其納入金融體系統一管理,相關負責人也應當建立監管檔案,保證風險的可控。
出臺相關管理辦法。P2P網絡借貸平臺界于民間借貸與金融理財服務之間,因此,兩種不同的身份應當區別對待。
對于民間借貸性的P2P網絡借貸平臺,我國應當加強相關立法,對借貸平臺進行登記監管。對于貸款人來說,其提供資金應當明確歸屬,該資金不應與其他人發生任何關系。貸款利率應當按照地區標準,低于銀行同時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對于平臺管理人員來說,需要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并且應當具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能夠及時識別借貸風險并加以及時管控。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應當明確借貸雙方及借貸平臺的個人義務,并且明確在風險發生之后的償還順序,對按照相關法律要求進行登記的機構、個人,應當及時清還債務。
對于從事金融理財活動的P2P網絡借貸平臺來說,納入金融體系統一管理符合相關法律要求,應當按照網絡借貸平臺的特點制定合理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機構,明確相關平臺、借貸雙方的權力與義務⑧。
個人征信系統完善。第一,要建立全國范圍的個人誠信系統,實現各地區誠信系統的聯網,相關系統與電信、金融、公安等進行信息共享,針對性的向借貸平臺公開信息,并做到嚴格保密。第二,網絡借貸需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已經進入全國誠信數據庫的相關成員進行實時監控,對個人誠信出現問題的人員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對已經完成合同的借貸人應當進行調查,防止風險的發生。第三,建立P2P網絡借貸限制制度,通過設定借款人誠信標準,防止誠信程度較低人員拿到合同,為網絡借貸平臺帶來風險。在此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內部人員的監管,防止內部人員違規增信行為。
中間賬戶的監管強化。P2P網絡借貸行為在進行借貸過程中存在資金暫存的現象,應當建立在資金暫存期間的第三平臺監管,防止網絡借貸平臺的資金管理風險。在P2P網絡借貸中,借貸雙方資金都由借貸平臺管理,其自身管理將會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建立第三方監管平臺可以實現對這一借貸平臺的資金監管,而第三方監管平臺可以由商業銀行來承擔,防止因第三方監管平臺導致的支付風險。對于第三方監管平臺來說,應當做到不經手借貸資金,對借貸平臺發生的異常資金流動應當及時調查,防止P2P網絡借貸平臺內部的金融風險。
平臺自身的充分信息披露。P2P網絡借貸應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做到基本信息透明,基本公司信息應當在網站、公司顯著位置展示。對于日常經營過程中資金流向應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匯報,并對經營過程中的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進行檢查與統計并進行備案。完善的透明機制可以將風險控制在一定程度,防止因數據信息溝通不暢導致的金融風險。
規范擔保公司擔保行為。對于P2P網絡信貸公司的融資擔保行為應當進行限制,這一業務的開展應當具有金融機構的相關許可。而網絡借貸公司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不被承認,相關合同也不會得到法律保護,并且在缺少金融監管的環境下,金融風險將會隨時發生,給多方造成損失。
行業自律和內控機制。在我國經濟進入調整階段的情況下,我國P2P網絡借貸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相關網絡借貸公司應當加強其行為自律,嚴格按照法律要求開展業務,在保證客戶信息安全的基礎上,提高網絡借貸平臺與其它機構的信息交流程度。建立全面的管理、檢查制度,規范從業人員行為,嚴控風險,防止客戶信息泄漏的同時,也應當加強網絡安全保護,從多方面防止風險的發生。
(作者單位:河北金融學院;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廳2014年度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以河北省為例”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4456219D)
【注釋】
①劉偉,蘇劍:“新常態下的中國宏觀調控”,《經濟科學》,2014年第4期,第5~13頁。
②王希軍,李士濤:“基于征信視角的P2P行業風險防范研究”,2014年第8期,第3頁。
③梅夏英,姜福曉:“數字網絡環境中著作權實現的困境與出路―基于P2P技術背景下美國音樂產業的實證分析”,《北方法學》,2014年第2期。
④劉宇梅:“P2P網絡借貸法律問題探討”,《法治論壇》,2013年第1期。
⑤陳麗琴:“P2P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產業與科技論壇》,2013年第12期。
⑥張雪M:“P2P網絡借貸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法律適用》,2014年第8期。
⑦茅建中:“商業性P2P網絡借貸的風險與法律規制”,《人民司法》,2013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