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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請示》(冀土監字[1993]66號)、《關于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19條的請示》(冀土監字[1993]67號)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城鎮國有土地建住宅的,該城關鎮政府可否實施行政處罰的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钡谖迨l還規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同意你們的理解,即土地作為不動產,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國有土地行使管轄,對非法占用國有土地建住宅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問題,請見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1993]國土函字第146號)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的計劃管理,國務院原則同意國家計委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建設用地計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1987年10月15日頒布的《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建設用地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用地計劃(以下簡稱用地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土地利用計劃的組成部分,是加強土地資源宏觀管理、調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實施產業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審核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和初步設計及審批建設用地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包括所有非農建設和農業建設用地。
農業建設用地是指農、林、牧、漁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修建的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永久性曬場等常年性工程設施用地。
第四條、國家每年下達的建設用地計劃中占用耕地指標,是國家指令性計劃指標,并作為考評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落實保護耕地目標責任制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用地計劃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總量控制,分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
第二章、用地計劃的編制與下達
第六條、用地計劃分為國家、?。ㄗ灾螀^、直轄市,下同)、省轄市(地區、自治州,下同)、縣(縣級市、區,下同)四級??h為基層計劃單位。
第七條、用地計劃的編制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編制程序執行。具體程序是:省及省以下用地計劃的編制,先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同級計劃部門的統一部署,按照國家編制年度計劃的要求,根據本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提出本地的用地計劃建議,報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分別由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將計劃建議報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
第八條、國務院各部門(含計劃單列的大型工業聯合企業和企業集團,下同)及軍隊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報國務院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時抄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省級計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在編報用地計劃時,應把部門用地計劃包括在內。其中,屬于國家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和占用耕地66.6公頃(合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133.3公頃(合2000畝)以上的項目的用地指標,應逐項列出上報國務院。
第九條、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在各地和有關部門報送用地計劃建議的基礎上,匯總提出全國用地計劃建議,報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國務院計劃部門提出全國用地計劃草案,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用地計劃經批準后,由各級計劃部門負責下達。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按照用地計劃下達執行計劃,抄送同級計劃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下達的執行計劃必須與各級計劃部門的計劃相一致。
第十一條、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用地計劃,實行單列。
第三章、用地計劃管理
第十二條、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納入用地計劃,必須嚴格按用地計劃程序和權限報批。凡未納入年度用地計劃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用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和初步設計審查時,須有土地管理部門參加,并提出對項目用地的意見。土地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和建設用地有關規定,不同意供應土地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
第十四條、國家建設項目申請年度用地,必須持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或其他文件。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項目,必須有計劃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方可申報用地。
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必須符合當地村(鎮)總體規劃,并經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方可申請用地。
第十五條、用地計劃中的耕地指標屬指令性,不得突破。國家在編制用地計劃時,可適當留有機動指標(包括在總指標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需調整計劃、增加指標時,按計劃編報程序報批。
第四章、用地計劃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各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用地計劃的管理,特別是加強計劃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堅決杜絕計劃外用地。
第十七條、建立用地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半年必須將用地計劃的執行情況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作出報告,同時抄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計劃部門,并附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報告。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報告截止日期分別為7月20日和1月20日。
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綜合逐級匯總的土地變更調查結果,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的實際建設用地情況報告國務院,抄報計劃主管部門。
對超出國家計劃用地的地區和單位,由計劃部門負責核減其下年度的用地計劃指標,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注銷其土地使用權,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追究當地政府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逐步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五年用地計劃和年度用地計劃的規劃、計劃體系。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體現土地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的綱要,是編制五年用地計劃的重要依據;五年用地計劃是分階段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中間環節,是指導編制年度用地計劃的依據;年度用地計劃是按照五年用地計劃編制的分年度執行計劃。
第十九條、五年和年度用地計劃的編制時間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同,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規定的計劃表格編報。
通知
為了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國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發展,搞好建設用地計劃管理,綜合協調、統籌安排各種用地需求,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制止亂占濫用土地,我們制定了《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編制建設用地計劃,建立土地計劃管理制度,是我國計劃管理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請將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以便改進。
附: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國策,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用地計劃(以下簡稱用地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是加強土地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審批建設用地的依據之一。
第三條 編制用地計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納入用地計劃的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統籌規劃、綜合平衡、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條 用地計劃分為國家、?。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省轄市,下同)、省轄市(分區、自治州,下同)縣(縣級市、區,下同)四級。縣為基層計劃單位。
用地計劃的編制時間和計劃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系指年度計劃和五年計劃,下同)相同。
第五條 省及省以下用地計劃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聯合報送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計劃單列省轄市的用地計劃指標納入所在省的計劃總指標,并單獨列出。
國務院各部門(含計劃單列的大型工業聯合企業和企業集團,下同)及軍隊的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并抄報項目所在地的省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由該省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該省用地計劃總指標,其中屬于國家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和用地2000畝(耕地1000畝)以上的項目的用地指標應逐項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資興辦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編制并申報用地計劃。
第六條 編制城鎮用地計劃指標時,應征求同級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各級用地計劃均應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規定的計劃表格編報。
第八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計劃草案的基礎上編制全國用地計劃草案,經國家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用地計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總指標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標,列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總表。
第九條 凡納入用地計劃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國家建設項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項目)的用地,必須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申報五年用地計劃;必須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初步設計或其他批準文件,才能納入年度用地計劃。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計劃指標,應根據當地土地利用規劃、用地定額并采用因素分析等方法確定。
第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批準后,用地計劃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縣。國務院各部門建設項目的用地指標,下達到項目所在的省,納入該省的用地總指標,不得挪用。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計劃指標,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掌握。縣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用地定額,將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指標換算為農村個人建房的戶數指標,分解下達到鄉、村。
建設用地的批準權應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用地計劃指標的管理,在編制、下達、執行計劃過程中,各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分級審查、逐級把關、分類管理、嚴格掌握。
用地計劃確定的占用耕地數,屬于指令性指標,只能節約,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數,屬于指導性指標。各地根據具體情況,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也可將占用非耕地數定為指令性指標。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不得擠占國家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計劃指標是否調劑使用,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各級用地計劃節余指標要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準年終突擊分配指標。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確需修改用地計劃時,應按照計劃編制程序逐級報批。
需要增加用地計劃指標時,應當在本級用地計劃總指標內進行調整,并抄報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確實無法調整,需要追加用地指標的,應報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執行用地計劃,并接受同級計劃部門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計劃部門應做好用地計劃執行過程中綜合協調和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季度應將用地計劃的執行情況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作出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和上級計劃部門。
報告送達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截止日期為當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1月底。省級以下報告的送達時間,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要符合《土地管理法》關于審批權限的規定,并依據用地計劃嚴格審查。
凡不執行用地計劃擅自突破指令性用地計劃指標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包括國家建設、鄉(鎮)村集體建設和農村個人建房的新建、擴建、技改項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業的生產用地。
國家建設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上述單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合企業,需要的各項建設用地。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建設項目等不實行國家征用的建設用地。
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含回鄉落戶的干部、職工、軍人、歸僑等)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住宅及附屬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用地。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一九九年全國地籍研討會精神,有計劃、按規程開展城鎮地籍調查,切實做好城鎮土地登記工作,加強城鎮土地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抓好城鎮地籍調查、初始土地登記工作。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認真抓好“全國地籍研討會”精神的貫徹落實,按照會議部署和要求,切實做好城鎮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未按規定的地籍調查方法和要求開展地籍調查的,要按要求補課,并注意工作的銜接。對目前尚未開展地籍調查的城鎮,應及時抓好國有土地使用權申報資料的管理工作,凡發生變更的,要及時進行資料更新,保持申報資料的現勢性。
二、抓緊做好變更土地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登記制度。
抓緊做好變更土地登記,使土地登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是當前強化城市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要認真研究切實抓好。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凡征用、劃撥建設用地的,包括舊城改造、城市綜合開發建設用地,需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依法批準后,依照《建設用地批準書》在土地登記簿上予以注記。建設項目竣工后三十天內,由土地使用單位(或個人)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實地調查、界定土地權屬界線,測繪地籍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冊登記,確定土地使用權,收回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土地使用證。
(二)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以出讓方式提供建設用地的,先辦理出讓審批手續。在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由受讓土地單位或個人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據出讓批準文件和出讓合同,實地調查、測繪地籍圖,報經人民政府批準登記注冊,確定土地使用權,頒發土地使用證。
(三)以征用、劃撥方式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其批準建設用地范圍內改建、擴建的,應先辦理建設用地審核手續,竣工后再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的,依據轉讓、出租、抵押合同直接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先辦理審批手續,再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五)依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手續,再依據批準文件和出讓、轉讓合同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六)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更名、他項權利變更等,以及房產繼承等引起地上物變更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直接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現將《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計實施細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執行。
一、1993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和1995年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進行土地估價工作時,仍按京清辦〔1994〕23號文規定的地產類別劃分和地產核資類別標準執行。
二、1994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填報銜接表(財清企銜表01?2)時應依據1994年市清產核資辦公室批復的土地估價金額,并剔除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發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暫不估價的土地價值后填列。
三、各企業、單位無論是進行估價的土地或是暫不估價的土地,都應認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數量,并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附件:財政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清〔1994〕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清產核資辦公室、財政廳(局)、土地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清產核資辦公室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現將《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執行,并請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建議及時上報。
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源的管理,全面評價企業實力,促進理順產權關系,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的《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的通知》(財清〔1994〕13號文)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清產核資中的土地估價是指各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簡稱“企業、單位”,下同)對所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權屬、界線和面積等基本情況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土地估價技術標準,由企業、單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評估所使用土地的基準價格。
第三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范圍主要是各地區、各部門參加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產核資企業、單位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國內聯營、股份制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
第四條 企業、單位使用下列土地暫不估價:
(一)已用經過評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或入股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出讓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準地價的土地;
(三)已進行或擬準備進行職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國有企業中的農、林、牧、漁業用地;
(五)已列入國家搬遷計劃的“三線”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鎮內的各類軍工等企業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權尚未明確的土地;
(八)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場、試驗場、危險品儲存地作業區、采礦、采油用地和高壓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線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暫不列在估價范圍的企業占用的土地。
第五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由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縣以上,下同)共同組織,分工負責。
在全面展開土地估價工作前,各地區、各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應主動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1994年選擇部分不同類型的清產核資企業進行試點,以便取得經驗,有序全面推開。1994年進行企業改制的必須對所使用的土地進行估價工作,其余的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于1995年全面展開;以前年度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應在1995年對土地估價工作進行補課。
第六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原則上由參加清產核資企業、單位自行依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制訂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進行。沒有制訂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可以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第七條 城市基準地價的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制訂工作,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并負責有關確認工作。
(一)已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原則上可由企業自行以基準地價為基礎,并以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方法評估。
提供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機構或單位只能向企業、單位核收印制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資料的成本費用。收取標準應由當地物價管理機構核批。
(二)尚沒有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抓緊組織進行測算,予以確認,以保證1995年本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進行國有土地的估價工作。
(三)由于客觀原因在全面清產核資期間仍不能完成土地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所在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企業、單位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因技術力量不足或資料收集困難,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其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中的土地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基準地價”是指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所在地各級土地或均質地域及其商業、工業、住宅等土地利用類型的土地使用權單位面積平均價格。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測算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對城鎮宗地土地使用權進行估價時的因素條件修正系數。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是指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評估法評估地價的標準、程序等應按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的要求進行。
(一)市場比較法適用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較多,土地市場活躍的地方。
(二)收益還原法適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經營收入,并通過確定總費用計算出純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適用于缺乏市場交易案例,無法計算收益的開發區以及獨立工礦區的土地。
第十一條 為便于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的實施,根據城鎮特點、土地利用類型經濟效益的差異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在清產核資土地估價中統一將土地利用類型劃分為商業、工業(含倉儲)、住宅用地三大類。評估的地價統一為土地基準價格,不作為企業、單位產權變動時土地的實際價格。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統一清產核資中城鎮土地估價的各項參數。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工作應首先制訂具體方案,內容包括:
(一)企業、單位根據當地土地估價標準和工作要求,確定估價方法;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身人員和技術條件,結合當地土地估價的技術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進行估價的方案;
(三)企業、單位進行土地估價的具體時間安排;
(四)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安排。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工作程序:
(一)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組織進行政策、方法、技術培訓。
(二)企業、單位成立土地估價工作小組。
(三)土地估價單位收集下列與土地估價有關的資料。
1.征地或受讓土地原始資料。
2.土地清查結果,包括地籍圖、土地登記證明文件、土地清查報表等。
3.本企業、單位的土地條件資料。
4.本地區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等土地估價成果。
5.本地區市場地價資料。
6.影響本企業、單位地價的其它因素資料。
7.其它資料,包括當地土地估價的各種有關參數。
(四)企業、單位對使用的土地依據有關資料、標準進行預先測算,摸清基本情況,驗證技術方法,做到心中有數。
(五)依據收集的土地估價資料和當地的具體規定,按確定的估價方法和估價方案具體組織進行。
(六)企業、單位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后,要寫出土地估價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組織、資料來源、估價程序與方法、估價結果等。
(七)企業、單位依據其使用的土地面積、利用類型和估價結果填報“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格式見附表。
(八)上報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審批土地估價結果的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單位將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經企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收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后,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組織確認。確認的主要內容有: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價方法應用是否符合規定;
(三)土地估價資料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四)土地估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地價水平的空間變化規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確認的其它內容;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確認過程中,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企業、單位的土地資產評估結果,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批復。
第十七條 企業、單位依據同級清產核資機構下達的批復文件,相應調整帳務。帳務處理方法按財政部的另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匯總上報各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報上一級清產核資機構,并抄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的土地,估價結果先經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核,再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復審(有異議的,要商國家土地管理局同意)匯總后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帳務審批。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和本實施細則,結合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和當地(本部門)情況,制訂當地(本部門)的土地估價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