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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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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云巖區、南明區干道兩側及其他商業地段和景點戶外燈飾的設置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燈飾是指納入城市戶外燈飾規劃和管理的下列燈光設施:

      (一)城市干道、橋梁、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燈光;

      (二)各種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性廣告燈光;

      (三)建(構)筑物外體設置的輪廓燈、投射燈、霓虹燈等裝飾燈光;

      (四)干道沿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設置的單位名稱、牌匾、字號、櫥窗等戶外燈光。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戶外燈飾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城市戶外燈飾設置和管理,并對城市戶外燈飾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南明區、云巖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和要求,負責城市戶外燈飾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規劃、城建、城管、工商、電力、公安、房管、園林、消防以及城市戶外燈飾設置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城市戶外燈飾的專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所在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城市戶外燈飾設置和管理單位的意見。

      第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規劃的具體要求,按照下列規定設置戶外燈飾。

      (一)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戶外燈飾,由市政、河道、園林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規劃設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廣告制作者按照要求設置;

      (三)其他戶外燈飾,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城市戶外燈飾設置任務書和核準的位置、形式、期限負責設置。

      第七條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業樓的戶外燈飾設施,必須與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八條設置城市戶外燈飾,應當做到美觀、整潔、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城市公用設施功能。

      政府鼓勵城市戶外燈飾設計、制作單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藝。

      第九條凡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設置防火、防漏電等安全設施。

      第十條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應當改進完善,逐步提高照明設施對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的夜景裝飾效果。

      第十一條對城市戶外燈飾設置和使用實行以下優惠:

      (一)需要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的,經審查同意后,可免交占道費;需要臨時挖掘道路的,可優先辦理破路手續。

      (二)辦理有關廣告審批手續,可以減免有關費用。

      (三)供電部門保障電力供應,收費標準按省電力部門《關于配合*市在市中心實施“亮麗工程”的通知》中有關優惠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按照規劃要求設置的城市戶外燈飾應當保持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園林小品、公共建筑物等戶外燈飾在法定節假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后方可關閉。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燈光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對不按本辦法規定設置、使用城市戶外燈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戶外燈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份規章的決定

      (2004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以下規章:

      ……

      二十、*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是指獨立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研究以及先進技術、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環保、衛生、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公共財政支出為基礎,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 城市的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八條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及無障礙設施完好,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過街通道應當保持整潔,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防護、隔音、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整潔有效。窨井蓋等設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護欄,并及時維修。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清洗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和擺攤設點。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面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和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禁止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標語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城市設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應當及時清洗和修飾。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六條 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并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經規劃部門批準設置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和阻礙。

      第十八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實際需要,配建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程概算。環境衛生設施建成后,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項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點和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鄉接合部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尊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前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或者補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保持完好潔凈,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逐步推行機械化作業,定時清掃,及時保潔。城區主干道、廣場和繁華地區應定期進行水洗除塵,清掃作業和垃圾清運應在夜間進行。

      第二十三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道路清掃保潔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棄物不得掃入排水管道、溝渠。

      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

      廢電池、廢電器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和處置,其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回收和處置義務。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遺撒、飛揚。

      對在道路上泄漏、拋撒物品的,當事人應當負責及時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環衛作業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貿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車站、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對化糞池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疏通,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先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五)攜帶寵物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交車輛等公共場所。

      第三十二條 居民飼養寵物和家禽家畜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養信鴿應當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環境衛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實施;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粗暴執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三條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超過20000m2的,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用地面積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項目,需編制《建設用地總平面規劃》、《綜合管線工程規劃》和《豎向規劃》。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規劃執行。

      第四條各類專業性用地建設項目應符合已頒布的專業技術規范及本規定的要求。

      第五條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各類詳細規劃和重要建筑方案設計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面向國內外市場,鼓勵規劃設計方案競標。

      第六條在本市規劃區內承擔各類規劃設計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外埠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規劃設計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條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承擔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時,應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設計條件”執行。

      規劃設計條件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提出對所規劃地塊的具體要求,同時應符合本規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報批時,“規劃設計條件”應作為附件。

      第八條編制各類規劃應按有關規定明確規劃強制性內容。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和審批各類建設項目,不得違背規劃強制性內容。

      第九條**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重要街區、主要干道、重要景觀節點、重要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方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

      第十一條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照已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批準詳細規劃的,應依據城市分區規劃和本規定附錄三表一確定的建設用地適建范圍執行。

      凡附錄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

      凡建設項目確需改變經批準的規劃用地性質或超出規定的適建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凡用地單位或個人征用未開拓或未拓寬的規劃道路兩側土地,需同時征用規劃道路寬度一半范圍或未拓寬部分的土地,作為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道路另一側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單位或個人應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負責拆遷,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技術指標按實際用地面積計算。

      第十三條根據**市現狀,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市城市規劃區劃分為三類控制區,以不同的控制指標進行規劃管理。具體劃分如下:

      第一類控制區:范圍為團結東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興東大街以北、京廣鐵路以東。

      第二類控制區:指風景區、市區各公園、規劃區內中小城市和各村鎮。

      第三類控制區:指第一類、第二類控制區以外的地區。

      第一類控制區內擬建設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類控制區的指標控制。第三類控制區內擬建設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達到或超過40%的,按第一類控制區指標控制。

      第十四條**市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規定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建設用地面積大于20000m2的成片開發地區,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成片開發片區內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可按附錄三表二、三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建設用地面積小于、等于20000m2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附錄三表二、三執行。附錄三表二、三中容積率、建筑密度為上限,綠地率為下限。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建設中應優先滿足標準車位數和綠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條附錄三表二、三規定的指標中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設用地。對混合類型的建設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后,按各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或綜合建筑物的用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筑面積比例和相應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成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八條對未列入附錄三表二、三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技術規定執行,且不能超過住宅建設項目類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市中心區、區中心區地段及市區內建筑密集地區或人口密集地區,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根據具體情況按同類控制指標適當調整,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在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達到或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加層、插建;用地內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雖未超出其規定值,但其擴建、加層、插建對原總平面布局及空間結構有較大改變的亦不得建設。

      第二十一條第一類控制區內,個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經有關部門鑒定屬危房和符合其他規定的,允許進行危房改建,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危房改建應在原有建設用地(或稱宅基地)范圍內,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懸挑出用地范圍;

      (二)不得影響四鄰住宅的采光、通風和建(構)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壞綠化和妨礙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類控制區內嚴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確需建設的應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方可建設,屬危房改建的,應符合本條(一)至(三)款的規定。

      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設或改建住宅,以低層住宅建筑為主,建筑層數不宜超過三層,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0m。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住宅為6000m2;

      (二)公共建筑為3000m2。

      建筑用地未達到上述規定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許可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無法調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無法調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條建設用地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日照、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乘以核定容積率)的20%。(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詳見附錄二)

      在建筑內部(包括地面層或其他層及地下層)或外部提供對外開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間或通道,將周邊建筑物與城市街道、廣場、游園、購物中心等公共空間聯系在一起且有效寬度不小于4.5m時,可作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建筑面積補償換算表

      核定建筑容率

      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允許增加的建筑面積(m2)

      第二十四條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文物和建筑保護、噪音防治、城市景觀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低層、多層住宅建筑的間距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行布置的間距(包括兩住宅建筑夾角≤300)。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間距:

      (1)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南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46倍;

      (2)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南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55倍;

      (3)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南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5倍。

      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偏西在600以上),其間距:

      (1)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東側或西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39倍;

      (2)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東側或西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48倍;

      (3)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東側或西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43倍。

      3、朝向為南偏東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間距

      注:a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為住宅建筑的間距;h為建筑遮擋高度。

      (二)垂直布置的間距(600≤兩建筑夾角≤900)。

      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0倍;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1.2倍;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1.1倍。

      低層、多層住宅建筑的山墻寬度應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間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間距:

      1、當兩住宅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300時,其間距最小處按本條第一款控制。

      2、當兩住宅建筑的夾角大于或等于600時,其間距最小處按本條第二款控制。

      3、當兩住宅建筑夾角大于300、小于600時,其最小處間距: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32倍;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1.4倍;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1.35倍。

      (四)低層、多層住宅建筑的側面間距不應小于6m。當住宅山墻有居室、起居室、客廳開啟窗戶時,其山墻間距增加2m。有突出物時,應相應調整間距,保證凈距符合上述規定。

      (五)不規則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墻的最凸出的線和周圍建筑的最近距離計算間距。

      (六)相鄰兩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時,其建筑間距以被遮擋建筑的最低居住層室內標高以下0.45m處為基準,以遮擋高度計算建筑間距。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幾幢住宅建筑,計算住宅建筑間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計算與相鄰建筑間距時,應包括裙房的高度。

      (八)同一建設用地內,底層設有架空層的住宅建筑相鄰時,其間距計算不含底層架空層的建筑高度;底層設有架空層的住宅建筑作為遮擋建筑與未設架空層的住宅建筑的間距計算應含住宅建筑底層架空層的建筑高度。

      (九)低層住宅建筑之間的正面間距不應小于6m,與多層住宅建筑的正面間距不應小于9m。多層住宅建筑之間的正面間距不應小于20m。

      第二十六條中高層住宅建筑(層數為7—9層)與中高層、多層、低層住宅建筑的正面間距:中高層為遮擋建筑時,在第二十五條基礎上增加1m;低層、多層為遮擋建筑時,按第二十五條執行。側面間距按第二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七條高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中高層、多層、低層住宅建筑的正面間距:高層為遮擋建筑時,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的陰影分析情況和國家有關規范確定;中高層為遮擋建筑時,按第二十六條執行;多層、低層為遮擋建筑時,按第二十五條執行。高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中高層、多層、低層住宅建筑的側面間距:高層之間山墻間距不應小于13m,高層與中高、多、低層住宅之間山墻間距不應小于9m。

      第二十八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學和大中專院校教學樓的正面間距,應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間距基礎上提高15%。托兒所、幼兒園的上述間距應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間距基礎上提高20%。側面間距:低層、多層之間不應小于6米;高層之間不應不于13米;高層與低層、多層之間不應小于9米。

      第二十九條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條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間距,及其作為被遮擋建筑與其他建筑的間距,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消防、交通、衛生、環保等規定和工程管線布設、建筑保護等特殊要求確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為遮擋建筑,其與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間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控制。

      第三十條工業建筑之間的間距,以及其與民用建筑的間距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建筑間距計算:被遮擋建筑按主體墻計算;下列情況的遮擋建筑均按主體墻計算,不符合下列情況的,以突出部分計算:

      (一)住宅建筑的陽臺長度之和不大于建筑總長的1/3,且出挑寬度不大于1.5m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長度之和不大于建筑總長度的1/4且連續長度不大于24m

      (三)建筑錯接距離不大于2m。

      第三十二條在住宅建筑間距內,不應插建車庫。如確需在宅間建設車庫的,應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應超過1.2m。

      第三十三條沿建設用地邊界線(或稱用地紅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綠地、河道、山體、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線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觀、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

      建筑控制線指標分為退讓用地紅線、道路紅線、綠地綠線、河道藍線、電力黑線、文物保護紫線等。建筑物退讓指建筑控制線退讓其他控制線。

      第三十四條建筑控制線退讓用地紅線或其控制線的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退讓紅線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按附錄三表四規定控制,且應滿足消防要求。

      (二)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為住宅建筑,并已經批準建設的,除應符合附錄三表四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建筑間距的規定。

      (三)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為文、教、衛建筑(第二十八條所列項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經批準建設的,除應符合附錄三表四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建筑間距的規定。

      (四)相鄰地界為居住區級及其以上公園的,各類建筑的退距按附錄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應計算底架空層的建筑高度。

      (六)建筑控制線退讓用地紅線或其他規劃控制線時,按其相互間最近距離計算建筑退距。

      (七)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前提下,相鄰地界的建筑退讓用地紅線也可由相鄰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五條沿城市道路兩側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線后退道路紅線應符合附錄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六條地下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的距離一般與其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相同。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距離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讓距離不小于6m。停車庫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開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紅線不應小于15米。地下構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溝等退讓道路紅線的凈距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退讓距離可適當調整。

      (一)經審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城市景觀設計要求以及文物保護或一些重要標志等。

      (二)傳統建筑街道上的擴建或改建工程。

      (三)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間的延續性,在經批準規劃中未能按上述指標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設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八條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車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中作為大型商場的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線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一般不應小于25m。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且與城市道路相連。

      傳達室、警衛室、書報亭、交通崗亭、公共廁所等建筑的退讓道路紅線要求,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沿街建筑的臺階、平臺、窗井和除用地范圍內連接城市管線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線(包括管溝、管井等構筑物),均應在劃定的建筑控制線范圍內建設。

      建筑物的陽臺、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線。

      第四十條沿城市道路修建圍墻的,退城市主干道紅線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紅線不宜小于1.5m。

      第四十一條沿穿越村鎮的道路兩側新建建筑,可按村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第四十二條沿河道規劃藍線(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另有規定外,不應小于10m。

      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隔離帶控制線、綠地綠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區及其以下的綠地)。

      建筑控制線一般不應突入電力規劃黑線范圍內。

      第四十三條沿鐵路兩側的建筑(鐵路內部的軌道車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執行有關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鐵路干線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線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30m,在第二、三類控制區不小于40m;沿鐵路支線、專用線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線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20m,在第二、三類控制區不小于30m;沿廠區鐵路專用線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線不小于15m;沿有擴建可能的鐵路線的建筑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鐵路主管部門共同確定退讓距離。

      (二)沿鐵路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囟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鐵路的距離應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

      (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應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建筑控制線退讓城市防洪堤,除執行有關規定外,退讓城市防洪堤不應小于6m。

      第四十五條有凈空高度限制的,如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等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七條沿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寬度30m及其以上)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H≤(W+S)/1.5;

      (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1.5;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正立面面積,L—建筑基底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

      第四十八條建筑物鄰接兩條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臨的道路鄰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二分之一寬度計為W值。

      第四十九條各類建設工程在編制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筑方案時,應繪制城市坐標和周邊相鄰地段30—50m范圍內的現狀地物地貌,并研究與相鄰空間環境協調以及與城市基礎設施的連續。成片開發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層建筑,應與相鄰建筑協調。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應進行多方案比較。符合方案競選要求的應進行方案競選,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城市道路兩側建筑和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兩側原則上不應建設底商類住宅。

      (二)中小學、幼兒園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開向城市主干道。

      (三)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構)物退讓道路紅線,應綜合考慮城市道路景觀、綠化和基礎設施用地、停車泊位等多種因素。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應平行于城市道路。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圍墻確有特殊要求的,如監獄、看守所、油庫、燃氣罐等,可建封閉式圍墻,圍墻飾面及外觀應進行美化處理,有利于城市觀瞻。其他圍墻應為通透式圍墻,圍墻高度不應超過1.6m,現有的實體圍墻應逐步改造。臨街公建原則上不設圍墻。

      (六)貼鄰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線退城市道路紅線25m及其以內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標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嚴格控制建筑首層室內標高,其與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帶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七)沿道路兩側的建筑基地應按規劃要求進行沿街綠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裝修,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一條臨**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應退讓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開敞空間。留出開敞空間的用地范圍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于80m,橫向不少于60m,的弧線半徑不小于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二)城市次干道與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于60m,橫向不少于40m,的弧線半徑不小于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三)城市支路與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于40m,橫向不少于20m,的弧線半徑不小于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第五十二條臨**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擴建建筑,原則上按第五十一條規定退讓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開敞空間。確實不具備條件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適當調整。

      第五十三條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線兩側、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其他公共場所建設城市雕塑,應符合相關規劃和下列要求:

      (一)建設城市雕塑,建設單位應將擬建雕塑的題材,體量、建設地點、雕塑模型、環境設計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在建成的公共綠地內建設城市雕塑,應先征求園林管理部門意見后,再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一書兩證”后方可建設。

      (二)城市雕塑的設計,應由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和個人承擔,沒有相應設計資格的,不得承擔城市雕塑的設計。

      (三)城市雕塑安裝前,建設方應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中間驗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設方應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規劃認可。

      第五十四條新建建筑物在進行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廣告等設置的位置、形式、燈光照明等,并應在方案圖中示出,連同單體建筑方案一并進行規劃審批。

      第五十五條規劃建設項目實施綠地率指標控制。各類建設基地內綠地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應符合附錄三表二和表三的規定。

      對附錄三表二和表三中未盡項目的綠地率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居住區、居住小區和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按國家現行規范要求執行。其綠地建設應與房屋成片開發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五十七條新建、擴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綠地率應符合現行規范的要求,其綠地建設應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五十八條防護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類工業用地周圍應設隔離防護林帶,其寬度不應小于50m,

      (二)過境鐵路干線、高速公路兩側應設隔離防護林帶,其寬度不應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場的周圍應建衛生防護林帶,其寬度不應小于100m。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防護林保護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位于第一類控制區的舊區改造,確實難以達到規定綠地指標的,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屋面地栽綠化面積(每塊面積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綠地面積。其折算公式為:F=M×N,

      式中:F—地面綠地面積;M—屋面地栽綠地面積N—有效系數

      第六十條城市道路的新建、擴建、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符合城市規劃的道路紅線及豎向標高要求。

      (二)城市道路交通應以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為原則,為公交行駛道路及站、場設置提供方便條件。

      (三)城市道路斷面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分隔帶,其中:

      人行道寬度應根據不同用地類別和道路的性質確定,沿人行道設置行道樹、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車亭、公用電話亭等設施時,不得妨礙行人的正常通行。商業、車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單獨設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級城市道路單獨設置人行道的,不應小于3m。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設置導流島等渠化設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五)當道路紅線寬度大于、等于45m時,應設港灣式停靠站,港彎式??空緫辽儆?個車位的長度。

      (六)城市道路、居住區道路,應設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及標志,并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請通行機動車的道路開口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個建設項目一般允許開引一個機動車口,當相鄰道路為兩條或兩條以上時,一般向最低一級的道路上開口,并盡可能遠離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開引機動車道時,開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70m;開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50m;開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原則上不應小于30m。

      第六十二條城市各類停車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必須建設與其相配套的機動車停車場(庫)、自行車停車場(庫)及本單位職工自用停車場(庫)。停車場(庫)設置指標按附錄三表六執行。其中計算室外停車場的車位數不低于標準車位數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層作為停車庫的,其建筑面積計入室內停車庫面積,不計入住宅容積率,但其用地應按建筑面積分攤劃歸到公建用地中。

      (二)機動車停車場用地面積,按當量小汽車停車位數計算,各類車輛的換算按附錄三表七執行。機動車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28m2;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33m2。摩托車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2.5m2;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為2.7m2。自行車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1.5m2;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1.8m2。

      (三)配建停車場(庫)的建設應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四)所確定的停車場(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轉讓。

      第六十三條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建(構)筑物。電力線路保護區規定如下: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單側向外延伸距離不應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2、中心城區和郊區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應符合電力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線內的區域。其單側向外延伸的距離不小于0.75m。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是實施《**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具體技術規定,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仍按原批準的執行。已經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本規定執行。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在我國,照明水平雖然不高,但照明中能量浪費是十分明顯的。如果照明標準不全,照明光源發光效率底,燈具的損失大,照明設計方法不妥和維護管理工作不善以致工業與民用建筑、城市街道、廣場等場所照明不良、照度水平該高的地方不高,該低的地方反而很亮,耗電多,達到的照度水平低,照明質量差,既不利于人們勞動或其他活動的視覺工作,而且造成了照明能量的嚴重浪費,同時,我國幅員廣大,天然光資源豐富而沒用得到充分的利用,不少場所白天不得不開燈工作而造成電能的大量消耗。面對我國能源短缺、電力生產不能滿足國家建設需要的現狀、照明節能應引起照明工作者和公眾的高度重視。提高照明技術水平,杜絕照明中能源浪費現象,是每個照明工作者責無旁貸的義務

           近年來,隨著國內城市的高速發展、經濟的快速繁榮以及人們對生活水平低和環境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夜景照明已經成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然而,照明的快速發展,也使電能消耗越來越大,在講求美觀的同時我們更應該重視節能。

      道路照明的目的(object of roadway lighting)是當機動車夜間行駛在公路上時,能夠將必要的視覺信息傳遞給公司,事先防止由于視覺信息不足而出現的交通事故,同時,可以增加和保證夜間道路交通的安全以及舒適感。

      道路照明節能設計(the design of roadway lighting)是要求實施的道路照明在滿足其目的的基礎上,盡可能地減少能源消耗。要求設計者不但要熟練掌握道路照明設計要點、熟悉道路照明設計規范,而且要對設計道路作充分的調研,避免因對道路性質定位過高而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費

      據統計,我國年照明用電量占總發電量的10%左右,而且以低效照明為主,節能潛力很大。在具體工作中,電氣節能設計既不能以犧牲建筑功能、損害使用需求為代價,也不能盲目增加投資、為節能而節能。因此,為解決傳統節能技術能源浪費大的問題,新一代建筑電氣技術正在試圖采用各種先進的控制方式對傳統建筑電氣設備進行有效的控制。

      1選用自動化監控系統

          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科技手段,分時間段對道路照明系統電壓的調整、控制,用智能化的控制方式達到節約道路照明綜合費用的目的(電費和維修費用),與城市的亮麗工程并不矛盾,相反還可將節約的大筆資金再投入其他的城市建設及城市亮化工程項目中去。

      現行的城市照明控制是通過線控方式一級帶動一級控制開關的。隨著城市規模不斷擴大,路燈控制范圍越來越大,現行的控制方法無法及時反映路燈和景觀燈的運行情況。在運行過程中的故障只有等巡視人員到達現場后才能發現,或者被動地等待市民電話反映,因此難以做到及時維修。城市照明節能監控系統是隨數字化城市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自動化監控系統,通過對各種照明設施的遙測、遙信、遙控、遙調,實現數字化的管理和監測,提供了高效的城市管理手段,節約了大量的能源消耗,通過采用靈活的光控和時控策略,實時地進行管理和控制。系統通過雙功率鎮流器進行照明監控,具有良好的節能效果。我國多個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及特大型橋梁的照明控制中得到應用,節省了一般性的人力資源,提高了工作效率,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自動化監控管理能極大的提高了城市照明管理水平,在城市照明節能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2選用優質電器元件,注意維護

        要進行節電,使用節能照明系統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法。現行采用的燈具主要是高壓汞燈、高壓鈉燈和金屬鹵化物燈等,都是氣體放電燈,氣體放電燈都有較高的啟動電壓和低放電維持電壓,當燈通過高壓啟動后,電壓下降,電流加大,如不加限制,燈電流將不斷加大致使燈燒毀,所以必須在放電的點燈回路中串接一個與燈類型,規格匹配的鎮流器來提供使燈啟動的高啟動電壓,并限制燈電流使之穩定在所規定的范圍。高品質的電感鎮流器有良好的穩壓性能,能穩定輸入功率和輸出光通量,在電源、電壓偏差很大時,仍能保持光源恒定功率,穩定光照度,有利于節能,以及起點可靠等因素還可使燈管壽命延長。如250W鈉燈鎮流器質量好的功率損耗只有20-25瓦,而質量差的功率損耗可達40瓦左右。如果在選用配套鎮流器時都能注意選用優質產品,那么節能效果還是很顯著的。

      燈具的主要作用是把光源的光通量分配到需要的方向,以提高光的利用率和避免眩光。因此在推動照明節能工作中,選擇高效合理配光的路燈具有很大的節能潛力。選擇中,應注意燈具的反光板,高效反光板是一個介于燈管與燈座間的新式結構的反射裝置,主要技術是應用點光源反射光學原理,以及修正改良的光學曲率,配合納米鍍膜鏡面處理,表面滿布凹凸巢面結構,使產品本身的光反射率達到99%以上,將光源利用率發揮到光輸出極限。在選用具有高效反光板的燈具的同時還要注意選擇透光性能好的防護罩,如透光玻璃或有機玻璃;再就是保證密封性能,盡可能地減少由于污染造成光的損失。燈具效率是指在規定條件下測得的燈具所發射的光通量值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光通量測定值之和的比值。任何材料制成的燈具對于光源幅射的光通量在經過反射和透射時,其效率總是小于1。假設同一功率的光源,一只配用效率較高的燈具,其光通量的70% -80%得到利用,另一只配用效率較低的燈具,光通量只有40% -50%得到利用。兩者比較,效率低的燈具其光源所消耗的功率將近30%白白浪費了,未能發揮其作用,這―點往往被忽視。因此,選擇燈具時應盡量選擇配光曲線好、效率較高的燈具。另外,燈具在使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被污染,勢必造成光的損失,定期檢修維護是確保電氣設備正常工作運行的基本保證,否則光源所消耗的功率大部分就浪費掉了。所以,選擇燈具時要選擇密封性能達到IP55以上的燈具,以減少維護工作量。在進行照明設計時,燈照明光源的選擇也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應根據不同的使用場合、各種節能光源的光效及主要技術指標來選擇,以使其具有盡可能高的光效,達到照明節能的效果。

      3減少供電損耗,縮小供電距離

      目前,城市零點后用電負荷減少,電壓就升高,這樣不但縮短了燈泡的壽命,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能量消耗。這種情況下,可以安裝一種智能燈光節電器。智能燈光節電器應用于路燈系統中具有高效節電的作用,是利用微電子技術對路燈供電系統電能質量進行優化處理。在不影響設備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它輸出一個最優的功率(最優照度),達到節約用電和延長用電設備使用壽命的雙重功效。智能燈光節電器由微處理器進行實時動態精密檢測和監控,實現大功率穩壓,不間斷小電流切換技術,并根據實際需要可選配分時段控制方式、照度控制方式、遠程計算機集中控制等方式,真正實現燈光智能化??刂瞥绦蛞唤浽O定,設備將自動根據設定程序調節照明負載的電壓和電流,平衡控制輸出功率,改善功率因數,降低了無功損耗,達到節約用電的目的。在路燈設計中也要控制供電線路的距離,選擇合理導線截面,減少由于線路過長產生的電壓損耗。

      4整體規劃設計布局

      照明行業的專家們也在呼吁政府,對于景觀照明亮度普遍超標的問題,建筑物景觀照明要杜絕“攀比”心理,建設前要進行審批,對超標需要有具體的處罰措施。目前在國內,推廣室外照明節能從管理層面存在權責交叉的問題,市政部門、建設部門、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有必要進行足夠的交流和溝通,采取切實有效的管理機制和措施。只有管理部門將工作做到實處,將監管切實跟上,才能真正推進城市照明節能工作。我們希望城市的夜景在照亮的同時,能夠不僅美觀而且更加節能。因此可行穩定務實的城市照明節能環保改造工程勢在必行,開展現有照明工程的節能改造,積極推廣“綠色照明”,大量使用LED(發光二極管)照明產品取代傳統、耗電的霓虹燈。在改造完成后,其耗電量大幅下降。政府并適當干預,做出景觀照明的時間限制,并采用合理的管理辦法,以有效節約能源。據了解,目前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在城市路燈照明方面已經實行合同能源管理,最成功的案例在挪威首都奧斯陸(5萬盞路燈),最高節能達到70%(其中30%靠管理和調整功率實現節能,40%靠換燈)。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設施養護 市政管理 存在問題 應對措施

      維修、養護經費嚴重不足

      海拉爾區現有城市道路105公里,面積201萬平方米,其中高等級路面94.5公里,面積195.4萬平方米。橋梁、橋涵25座。雨水管網75公里。污水管網56公里。路燈10260盞,景觀燈3萬余盞。依據市政設施養護維修估算指標,每年的設施養護經費應為780萬元。而現在我們實際投入的養護經費不到規定的十分之一,而且還不能及時到位,甚至是根本就到不了位,這就造成了對設施養護的欠賬太多,我們也是負債累累。養護經費的不足,在實際工作的操作當中我們只能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方式來完成設施的養護。我們主要是針對重點路段、重要設施進行維護,雖然采取各種措施,開源節流,因陋就簡,仍然滿足不了現有設施的維修、養護需要。雨水、污水管網的疏通每年完成不到三分之一的量。路燈照明采取單側、隔桿送電、縮減照明時間等方式減少用電量。維護經費的嚴重不足,養護維修不到位,設施的完好率明顯降低,設施的功能不能有效的發揮,壽命將會大大縮減。

      對此,我們建議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市政設施維修、養護資金的投入,要摒棄重建設輕管理的思想,加強經營和管理城市的理念,并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為城市建設出資、出力、獻計、獻策,以保證市政設施養護工作能夠順利實施。

      養護設備陳舊落后

      自2002年以來,市政設施量逐年增加,維修養護工作量也隨之增大,這就需要配置相配套的機械設備來完成養護工作。多年來,由于經費投入的不足,我單位的機械設備始終沒有更新和添置。因機械設備的匱乏,我們只能用簡易的方式來完成設施的養護工作,難于保證施工質量及設施的有較運轉。

      市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不但要掌握先進的管理養護模式,還需要有較好的、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的現代化機械設備。

      部分設施尚不完善,出現故障得不到及時修復

      由于建設資金得不到落實,有些施工項目并未完全實施完成。如木蘭街、東大街雨水排放管網于2002年就已建成,但計劃中的兩座泵站至今沒有修建,再加上近幾年連續的干旱,人們忽視了它的重要性。新春路、新民路污水管線超負荷使用,已經不能滿足用戶的需求。根河路的污水管道常年超負荷運轉已嚴重腐蝕,近幾年以來已經出現了多次堵塞管道事故,并造成路面的塌陷給行人和車輛帶來一定的危險。六二六小河自03年正式運行時,堤壩護坡就出現了四處塌陷現象,隨時都會出現決堤的安全隱患,因無資金修復,時至今日尚未得到解決。

      木蘭街、團結路的兩座泵站的建設是至關重要的。市區管網建設的依據是降雨強度為30年或50年一遇,所以我們必須要有前瞻性和戰略眼光,不能因為近幾年的干旱而忽視它的重要性,放棄泵站的建設。新民路、新春路的污水管線由于用戶多,管徑小,已經不能滿足用戶的需求,排水的不暢,已給居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六二六小河堤壩的修復已是迫在眉睫,如若出現決堤事故,河東區將會河水泛濫。

      市政設施的管理監察力度不夠

      存在的問題:

      無管理處罰權。對于損害市政設施的行為我們只能采取現場教育的方式解決,無權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和收取必要的補償金,因而管理、制約手段力度不夠,難于保障設施的安全使用。

      工作當中存在交叉指法。尤其是在道路設施的管理當中與行政執法局職權范圍相交叉,行政執法局審批并收取當事人的占道費。我單位不收取任何費用,所以管理制約的力度不夠,后續的管理就得不到當事人的重視,而損壞的道路設施我們又無資金修復

      挖掘道路的審批難于控制。近幾年隨著城市建設的迅猛發展,開挖道路鋪設地下管網的數量也不斷增多,由于政府給予一些建設項目的相應政策,禁止開挖道路的禁令難于執行,并且一些建設單位不交或少交挖掘道路修復費,而使開挖的道路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本系統實施的施工項目不按程序進行審批,不交納修復費用,又不及時修復。給市民的的通行造成了許多不便,也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收繳的道路挖掘修復費挪做他用。區財政部門每年給我單位下達一定的道路挖掘費收繳指標,用此費用抵撥我們的人員經費。這是很不合理的事情,收繳的修復費是要用于被開挖道路的修復,那么將此費用用于人員經費,道路用什么來修復呢?下達指標、抵撥經費,那么不是鼓勵開挖道路嗎?從全國的市政行業來看,各地區都是在限制和減少對道路的開挖,措施是嚴格限制和提高收費標準,而我們似乎是正好相反。

      機動車碾壓人行步道履禁不止。人行步道的損壞,主要來自于車輛的碾壓,每年的維修量,主要是機動車開上人行道造成的損壞。再有一些施工項目占用人行道,甚至占用機動車道,給道路設施必然要造成破壞和損失,給市民也帶來交通上的不便。

      偷盜、損壞市政設施現象嚴重。道路上的窖井、水箅子、橋欄扶手、路燈燈具、路燈電纜等設施時常出現偷盜和損毀現象,雖然我們加大了管理和巡察力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時晝夜看護但還是履禁不止,難以遏制。

      應對措施: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政府部門應將相對應的管理和處罰權力賦予我們,以便提高我們的管理能力和執行能力,震懾和遏制偷盜、損毀市政設施的行為,保障設施的安全和完好。

      明確劃分管理職責和工作范圍,規范執法行為,避免政出多門和交叉執法。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將道路的管理交由市政管理部門來執行,以保證收取的占道費、補償金及罰款等資金用于道路的維修和養護,以此來彌補養護資金的不足,從而也體現該收費取之于道路用之于道路。

      必須嚴格控制挖掘道路的審批,管道穿越道路要積極采用和推廣新技術、新方法,采取非開挖技術敷設管網,以保證路面的完整和堅固。對于必須開挖的道路,一定要按著審批程序足額交納掘路修復費用,并交納部分保證金,不能減免相關費用,因為現行的修復費用標準是95年制定的,由于建筑材料的漲價,此費用已經欠缺。開挖道路的修復必須由專業的市政管理部門來完成,以保證道路的修復質量。

      收繳的道路挖掘費用,不能挪做他用,必須用于道路的修復,這樣才能保障道路及設施的完好。財政制定的掘路修復費指標必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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