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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分校和學習中心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改革狀況進行實地調研、考察,分析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改革實施效果的影響因素。
(一)對實踐教學的重要性還認識不夠
對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的一些錯誤認識。學員沒有充分認識到綜合教學實踐環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少數學員態度不端正,認為只是走過場,敷衍了事,抱有僥幸心理,東拼西湊,沒有實際參與調查,文章陳舊,沒有自己的觀點,抄襲現象嚴重,沒有達到綜合實踐教學的目的和要求,勢必影響到實踐教學的質量。
(二)實踐教學形式呈現單一化
盡管行政管理專業在實踐教學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就總體而言,實踐教學形式仍單一化,對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性的發揮有一定的影響。專項的社會調查模式要求社會調查主題、要求一致,方便了學生的操作,但是也帶來了限制學員思維,束縛學員參與主動調查的積極性。例如,統一設定的選題限定了社會實踐的選題范圍,學員只能從農民工、農村青年、大學生這三個題目中被動選擇,脫離了工作實際,客觀上造成了一部分學員態度不認真、應付等現象。
(三)師資力量欠缺
隨著行政管理專業的發展,顯露出師資隊伍不足的問題。以山西為例大部分分校電大進行集中實踐環節輔導時都是聘請外校兼職教師,兼職教師因為本職工作的繁忙,在指導教學實踐環節的過程中不能完全到位,師資力量欠缺是阻礙實踐調查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
(四)社會調查流于形式,調查報告抄襲現象嚴重
行政管理??茖W員普遍存在文化底子薄,專業理論素養不高的現象,專項的調查形式,導致調查報告的選題和學員所從事的實際工作相脫節,導致一些學員沒有進行實際的調查,從網上下載資料和參考別人的調查文章,拼湊完成,形成自己的調查報告。結果社會調查流于形式,使得集中實踐教學沒有起到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目的。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開放教育辦學的局限性。就學生而言,學員工學矛盾突出。二是普遍存在注重課程輕實踐的情況。三是教師整體素質的欠缺?;鶎与姶蠼處熎毡榇嬖诶碚撝R水平、結構體系、教學經驗相對不足的現象,很少參加學術活動,學術視野比較閉塞,綜合工作能力受到影響,導致實踐能力和實際工作經驗不夠。
二、完善行政管理專業社會實踐調查的思考
(一)豐富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的形式和內容
我們可以完全不拘泥于中央電大規定的四個專題選項的研究,可以根據山西電大的實際情況,分校可以結合本地區的特點,進行專題研究。為了進一步拓展此思路,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專業的實踐教學改革,我們對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改革實施效果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進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改革的策略選擇。
1.開展隨崗實踐。
學員可以結合學生自身工作實際,在教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的行政管理專業知識,分析、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用研究成果指導工作實際。
(1)以學生為中心開展隨崗實踐教學設計。
以學生和學生自主學習為中心是遠程開放教育的核心理念,隨崗實踐作為社會實踐調查的一種嘗試,需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因此,在進行隨崗社會實踐教學設計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學生的實踐環境、條件及實踐能力的差異,要由學員自主選擇隨崗實踐項目、實踐單位及時間等,學生依據自己的職業、興趣和行政管理專業實踐要求選擇實踐項目與單位,教師只起輔助作用。對暫時沒有工作的學生,由學生自己聯系隨崗實踐單位,或由學校安排與其他同學一起組成實踐小組在同一單位進行隨崗社會實踐調查。
(2)以教師為引導落實隨崗實踐調查指導。
為了切實保證隨崗實踐教學落到實處,專業輔導教師要按照教學實踐規則確定學期隨崗實踐教學內容與形式,制定隨崗社會實踐參考項目供學生參考,擬定學生隨崗實踐活動安排表,確定參加隨崗實踐活動的學生名單、實踐單位,和學生商定隨崗實踐的具體事宜,指導學生按照統一規定的要求開展隨崗社會實踐調查活動。在隨崗社會實踐調查活動中,要求學校輔導教師利用班級QQ群對學生進行有效指導,及時解決學生遇到的問題,進行有效的專業指導。
(3)以督察、監控為手段加強隨崗實踐過程的考核。
輔導教師必須加強對學員隨崗實踐過程的督察和監控,定期到社會實踐單位了解學生實踐情況,同時要求實踐單位對學員隨崗實踐情況進行考核鑒定并寫出鑒定意見,學生必須在隨崗實踐結束后撰寫社會實踐調查報告,學校輔導教師對學員隨崗實踐報告進行評閱,給出報告成績,成績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只有成績合格,才能獲得相應的實踐學分。
2.專項調查。
行政管理專業要充分利用電大系統的資源優勢,根據本地區政治、經濟發展的特點,圍繞社會焦點問題和熱點問題開展專項調查研究,利用當地的優勢資源進行社會實踐調查,調查研究成果可以對當地的社會發展起借鑒作用。使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小組協作調查。
所謂小組協作調查就是以小組為單位,利用師生互動,生生互動的關系,促進學員的學習,在小組協作調查中學員不再是單獨的個體,學員成為相互合作的共同體,依據調查的目的和內容進行分工,使調查更具有深度和廣度。能充分發揮學員自身優勢,增強了學習者之間的溝通、合作,培養了學員溝通、合作能力,最后以協作小組的團體總成績作為主要的評定標準。
(二)建立激勵機制,形成良好學風
建立有效激勵機制,形成良好學風是社會實踐教學質量的保障。學員要充分認識到社會實踐教學的目的,端正學習態度,形成良好學風。在行政管理專業社會實踐調查的設計上,要科學、合理,符合社會需要,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學員能力的培養。學校要建立嚴格的獎罰機制,確保社會實踐活動的順利開展。
(三)強化實踐教學的支持服務
充分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創建具有特色的校園教學支持服務體系,完善行政管理專業社會實踐教學的網上資源輔導,結合行政管理專業學科特色,建立選題指導、專題講座、調查前瞻等欄目,滿足學員對社會實踐教學的需求。
(四)加強教師師資力量建設
學校要建立以系統內教師為主體,以普通高校專家為輔助的實踐教學指導教師庫,來解決輔導教師師資力量不足的問題,加強輔導教師的培訓,提高教師實踐教學環節指導質量。
(五)建立科學、合理的實踐教學考核評價體系
針對學校普遍存在的忽視社會實踐教學監控的現象,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社會實踐教學進行監控,認真貫徹“理論聯系實踐”教學原則,加強社會實踐教學,建立一套科學的評價體系。這個體系不能是孤立的,要與理論教學評價體系緊密聯系在一起。
三、總結
原告平永力,男,1949年10月出生,漢族,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退休職工,住臨沂市高新區湖西崖村。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
原告述稱,原告退休前系西高都煤礦合同工人,于1970年6月參加工作,長期在礦下從事掘進工作,多次體檢診斷,原告患塵肺病,煤礦依法應給原告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工傷,并依職業病防治等規定為原告辦理退休手續,但煤礦1996年1月給原告辦理了病退手續。原告要求工傷待遇,經多次上訪,煤礦認可原告工傷并對原告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原告患職業病非病退,所以在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認定后才能為原告辦理工傷退休。原告和宿自振等五人于2005年8月8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工作人員稱交一份就可以,不讓原告交申請材料,原告信其言就未交。后與宿自振一起到法院方得知應先到被告處申請,遂于2006年5月9日提出申請,被告以超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復議后被區政府維持。原告的工傷問題最后落實是在2005年1月25日,原告在2005年12月13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工作人員沒讓交,所以根本不存在過期問題。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判令被告對原告的工傷依法作出認定。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原告已于1996年1月經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退休,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原告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能進行工傷認定?!豆kU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原告1987年3月查出二期矽肺,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一年時效。原告訴稱的被告工作人員沒讓交申請材料的事實是沒有依據的,原告2005年12月13日只是到被告處領取申請表,直到2006年5月9日才遞交。據此,被告對原告2006年5月16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給原告。被告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述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原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過申請期限,被告對原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原告在第三人處工作期間,第三人已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為原告落實了工傷待遇,1996年1月,第三人也按照法律規定,為原告辦理了退休,第三人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查明事實]
原告平永力于1970年6月份起在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參加工作,長期從事礦下掘進工作,1987年被授予山東省富民興魯勞動獎章,在此之前,原告已身患二期塵肺病。1996年1月經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退休。2005年1月25日,經臨沂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準四級,護理依賴程度為無護理依賴。原告曾多次上訪要求落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問題,后經訴訟得以解決。2006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于1987年被鑒定為二期塵肺進行工傷認定,被告于2006年5月16日以原告超過申請時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原告不服,向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羅莊區人民政府作出羅行復決字「200600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的不予受理決定。
[法院審理]
原告平永力不服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于2006年7月12日向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受理后報請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郯城縣人民法院管轄。郯城縣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郯行初字第54號判決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2004年1月1日前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應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來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但該辦法對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沒有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據此,對于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或其所在單位等已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認定;若2004年1月1日前還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則要受《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限制,即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三十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疇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中“一年”的起算點應為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日。
本案當事人雖然沒有提供原告被診斷為職業病的鑒定結論時間的證據,但從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臨沂市先模人物簡況表可以證明,原告在1987年被授予勞動獎章之前就已被鑒定為二期塵肺病,故其應在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內,即2005年1月1日前申請工傷認定,但原告直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未提供任何因不可抗力而耽誤了申請時限的證據,故原告的申請顯然已超申請時限。原告提出的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等級時間是2005年1月25日,申請工傷認定應以此時間為起算點的觀點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其于2005年8月8日即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被告的原因未被接受的觀點,因原告沒有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原告在2005年8月8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已超過了申請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駁回原告平永力要求撤銷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6年5月16日對原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及要求被告對其作出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
[分歧]
圍繞本案的審理重點,有幾種不同意見:
一、認為不適用1年的時效。理由: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而以前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并未對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作出規定。
二、認為適用1年的時效,但起算點應當自2004年1月1日起算。理由:《工傷保險條例》新增加規定的時效,應從法律生效之日起計算,對于職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只要從2004年1月1日起,在不超過1年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就應受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的焦點是涉及到《工傷保險條例》中1年期限的適用問題。
首先對于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適用1年的申請時效,即自事故傷害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爭議的情形往往產生在:2004年1月1日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但并未于2004年1月1日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30日”。2002年4月2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頒布實施勞社廳函(2002)159號《對陜西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問題請示的答復》指出:“《試行辦法》第十條中‘15日’、‘30日’的期限規定不是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效,對于超出這一期限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提出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這就說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并未對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作出規定,對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很少系統地探討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從近年召開的哲學或行政學研討會上的發言和已經發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學的有關論著看,國內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活動”是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的科學”。事實上,對“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有成效有意義的研究只能屬于行政科學研究范圍,是理論行政學的研究對象?!靶姓顒拥钠毡楸举|和一般規律”在行政哲學研究中,是終極意義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不可能也不能夠取代行政科學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動。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是以行政科學、行政理論為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元行政學。這種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邏輯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學當成了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元行政學),因而存在兩個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名曰行政哲學又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顯然就會產生一個學科性質問題。人們必然要產生行政哲學究竟屬于哲學學科還是屬于行政學科的疑問。雖然行政學家和哲學家是可以而且應該聯盟的,但行政學屬于社會科學,它與超越科學的哲學在知識性質上有本質的區別,因而行政哲學不可能既是哲學的又是具體科學的。否則,只會產生一種非哲學非科學的怪異知識和學科。目前出現的那種把哲學的概念、術語往現實行政生活貼標簽的“研究”,和直接借用哲學的原理、規律構建的種種行政哲學體系的“研究”,無不是受此種觀點的影響。其二是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元理論,即元行政學,也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學科研究規范。行政科學的元理論準確地說應該是“行政學學”或“行政學學理”。行政哲學屬于“行政學學”的范疇,但行政哲學不同于“行政學學”,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學學或元行政學從不同的角度和領域對行政科學進行研究,行政哲學則是從哲學角度研究行政科學的行政學,它可以屬于元行政學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個元行政學。因此,行政科學、行政學學(元行政學)和行政哲學是三個不同的概念。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是對行政科學的哲學考察。即,行政哲學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哲學。就學科性質而言,行政哲學屬于部門哲學,是哲學的分支學科。
對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國內一些學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學的論著中也作了一些簡略的描述。如王滬寧認為,行政哲學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動和行政關系的性質、行政活動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動中的價值觀念、道德規范倫理原則等基本理論范疇[1]。薄貴利則將對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價值取向和現代政府的責任問題作為行政哲學研究的基本問題[2]。顏佳華在《行政哲學論》一書中構建了一個行政哲學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動論(邏輯起點)、行政主客體論、行政認識論、行政實踐論、行政方法論、行政價值論[3];后來,他又在《行政哲學:一個亟等進一步開拓的領域》一文中,將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界定為:行政哲學導論、行政學對象論、行政學結構論、行政學功能論、行政學評價論、行政學發展論等[4]。
仔細分析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在我們稱之為“行政哲學”的名稱背后,實際上存在著兩種行政哲學:一種是以行政活動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一種則是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為了研究的方便,我們分別用“行政活動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哲學”)與“行政(科)學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學哲學”)這兩個稱謂來標示行政哲學研究的上述兩種主題、兩個方向。這兩種行政哲學,一個涉及“實際的行政活動”領域,一個涉及“理論的行政科學”領域。
行政活動的哲學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質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活動的哲學是對“行政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問題”做出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活動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或“行政觀”。這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不等同于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準則”,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礎”或“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準則”除了要依據于這些原理之外,還要考慮具體實踐過程中諸多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包括那些隱而不顯的“緘默因素”。
行政學哲學則主要研究行政科學發展的模式、行政科學理論評價、行政科學研究方法及其評價、行政科學研究的價值判斷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是對“行政學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學問題”進行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學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或“行政學觀”。同樣,這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也不等同于各門具體的行政科學的研究規范、方式、方法,而是為后者的研究提供認識論和價值論的“原理”、“基礎”或“根據”。
二
行政哲學的上述兩個研究主題之間存在著邏輯的與歷史的聯系:
從邏輯上看,對“行政學問題”的哲學研究是對“行政問題”研究的“次一級”的研究,是對實際的“‘行政問題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質。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人們對任何行政問題的研究總是先在地包含一個方法論,即總是從某一個特定的角度、立場來研究的。這種角度、立場盡管可能不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卻客觀地存在著。而且,這種角度、立場本身就制約著對行政問題的認識結果。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立場出發往往得出不同的結論。要對這些結論的可靠性做出判斷,就必須檢討他們的方法論。按照荷蘭著名經濟學家庫普曼(197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研究,無論是在自然科學中,或者是在社會科學中,任何系統的理論體系均表現為一個“價值觀假定+邏輯推理”的結構[5]。庫氏的這一邏輯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戰。顯然,任何行政學理論體系,均是從某種價值觀或方法論見解出發的邏輯推理系統,其中的價值觀或方法論假定,只能表現為某種行政哲學。因此,任何行政學理論體系都是以某種行政哲學的邏輯展示的,它不能不內含著某種行政哲學。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學哲學”是以“行政哲學”為思想資料的和最終歸屬的。我們也只有對行政學的根本問題進行了哲學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問題的研究提升到一個自覺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從歷史上說,對行政活動根本問題的哲學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歷史上許多偉大的哲學家、政治家都對此做過深入的論述。而對行政學根本問題的研究則不過是近100年來的事。按照時間順序,對行政活動的研究先后產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論、行政學說或行政學、行政科學、行政哲學。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論的分散的、不系統的、粗淺的行政理論;行政理論則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較完整、系統、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學說或行政學往往是較為完整、系統的關于行政的知識體系;而行政科學則是更加系統化、科學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論、行政學說、行政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基本規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學;行政哲學則是對行政理論、行政科學研究活動進行思辯的產物,是行政科學的哲學。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在出現了獨立的行政科學時才出現的,是行政問題研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必然,對行政學活動的哲學思考是人類的行政認識和行政實踐從童年走向成熟的一個重要條件。行政學哲學與行政科學研究的問題是顯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務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學是通過對行政活動的考察——這種考察主要包括歷史上的各種行政思想、行政理論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動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論并給出某種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說,行政科學主要關注的是為實際的行政活動提供一套具有普適性的系統的行政知識、思想、原則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點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學為行政學哲學提供思想,行政學哲學則對行政科學起指導作用。任何時代的行政學哲學,除依據各自的一般的哲學觀外,都必須吸收以往的以及現時代的行政科學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學研究要接受行政學哲學的指導,這不僅體現在任何行政科學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學觀的指導下從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學體系的構建、其邏輯分析與論證也要符合哲學方法論的要求。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考察的是行政科學的基礎,行政科學的基本問題便是行政學哲學的研究主題。那么,這個基本問題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學的基本問題,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行政學者以及行政人員較少或不特別考慮的問題。情況也許就是這樣,人們通常是在一種沒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識的增長,提出概念、形成理論,獲得某種高效的行政方法。這一切都是圍繞著行政活動的目的而進行的,行政學者為的是行政知識的不斷增長,而行政人員則是把行政學者的研究成果,諸如理論、方法、模式等,作為正確的東西應用于行政活動之中。他們的問題常常是一種理論或方法對他們的行政活動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種理論或方法才能夠達到一種活動的預期目的。人們一般并不考慮一種理論或方法的合理性問題,只是在少數情況下,比如當理論或方法的功用開始減弱或失效的時候。一些人才可能會對已有的關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論和方法本身進行反思。在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說他們正在進行著對行政中的某些基本問題的哲學思考或批判。而所謂的對行政科學中的基本問題的研究,就是對關于行政科學元問題的研究。這個元問題就是行政科學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學正是以此作為出發點而展開討論的,對“行政”這個基本問題的明確和把握,就構成了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三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結論:行政哲學是對行政本質以及行政科學發展進程進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學。行政哲學能否有一個好的發展前景,從根本上為行政科學呈現出實質性的理論進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實際的行政活動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這首先取決于我們對行政哲學本身是否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這一根本問題上,我們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那么,不要說對行政科學的發展不會起到推動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學本身的發展和存在,都將會面臨巨大的困難。筆者在本文的討論中,就是試圖在這個重要的問題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學”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對象上存在的歧義性和含糊性。當然。我們在這里給出的關于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的討論還只是探索性的和試驗性的。但是,只要我們能夠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學的精神實質,研究主題的問題就不再是一個理論難題了。因為,它將會隨著我們研究的深入而不斷得到擴展和進一步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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