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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就是合作社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其實質就是合作社與各有關方面發生的經濟關系。與其他企業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資金來源、成員構成、業務往來、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獨特性,這決定其財務會計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企業會計制度的特殊性。
(一)資金來源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資金可以來源于成員出資,也可以來源于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或接受捐贈。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據此,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設置“股金”核算合作社通過成員入社出資、投資人股、公積金轉增等所形成的股金;設置“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資金;設置“專項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過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轉入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專項基金。
(二)成員賬戶設置的特殊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中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通過成員賬戶可以體現出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經濟、權益、生產交易等關系,因此管理成員賬戶是合作社財會管理工作中一項重要內容。該賬戶設“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交易量”、“交易額”、“盈余返還金額”和“剩余盈余返還金額”等欄目,分別反映合作社成員入社的出資額、量化到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以及返還給成員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額。
(三)合作社內外經濟業務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對內是以服務為目的,對外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在會計核算上應對社內外經濟業務區別對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如設置“成員往來”科目核算合作社與其成員的經濟往來業務,設置“應收款”、“應付款”科目分別核算合作社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以及暫付款項、應付以及暫收款項等。
(四)盈余分配核算的特殊性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處理成員與組織之間以及成員相互之間利益關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專業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量化給每個成員,計入成員個人賬戶。(2)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結合此特殊性,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本年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實現的盈余;設置“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當年盈余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后的結存余額;設置“應付盈余返還”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的盈余;設置“應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的剩余可分配盈余等。
(五)會計核算方法及報表編制的特殊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會計信息主要是為廣大社員服務。當前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且合作社的財會人員素質相對較低。鑒于會計信息主要使用者和編制者的具體情況,應盡可能簡化合作社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使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既要能夠解決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問題,同時又要力求簡化,方便執行。具體表現在:(1)減少科目數量。規定合作社需要設置的會計科目數僅37個(另可增設4個)。(2)包含對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合作社財會人員掌握和運用。(3)基本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屬性。(4)核算方法簡單。集中反映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常見的業務和交易,對不常見的業務和交易采用合并、簡化等處理方法,如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處理、對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等。在報表編制上,不要求合作社編制和對外報送現金流量表。設計“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等,以全面、客觀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員權益的情況。
(六)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督的特殊性 合作社應實行社員民主理財與政府監督指導相結合。民主理財是對合作社財務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的前提,政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是合作社實施民主理財的保證。制度規定,合作社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對于成員提出的問題,會計及管理人員應及時解答,確實存在錯誤的要立即糾正;財政部門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來,遇到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了解這些問題對強化該制度的落實具有重大意義。
(一)合作社管理者及社員缺乏會計知識,可能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監督乏力 《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由于專業合作社負責人一般都是由種養大戶和農民經紀人擔任,財務管理意識比較淡薄。出于降低費用考慮,有些社的會計由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社員兼任。由于其缺乏專業知識,可能對財務會計制度不理解或誤用,從而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合作社成員普遍缺乏財務知識,難以看懂公開的合作社財務狀況,無法識別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
(二)缺乏明確具體的合作社稅收政策,不便于基層稅務部門操作執行 《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2008年7月1日起對合作社執行四項稅
收優惠: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但規定沒有明確合作社向成員提供農業機耕、配種、病蟲害防治、技術培訓等勞務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作社向非社內成員收購農產品或經過簡單加工對外出售的收入享受何種稅收優惠,不便于基層部門操作執行。
(三)內部控制制度形同虛設,給合作社的發展帶來隱患 《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明確要求建立健全貨幣資金、銷售業務、采購業務、存貨、對外投資業務、固定資產、借款業務等內部控制制度。由于合作社組織機構不夠健全、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等原因,可能造成內部控制設計不健全或執行不力,從而給合作社的發展帶來隱患。此外,一些人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單純看作是獲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貸支持的手段,缺乏長遠打算,從而忽視內部控制的建設。
(四)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特殊性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 《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如不引進公允價值,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等。這與合作社總量較少、規模不大、業務簡單的現狀相適應。隨著合作社規模的擴大以及對外交易的增加,這種差異可能不利于合作社成為真正的商業導向型合作社。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落實的建議
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在執行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為強化該制度的落實,筆者擬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會計知識培訓,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合作社領導要重視財務管理工作,帶頭學習財會知識,不斷提高財務決策水平。合作社應聘請具有較高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的會計人員,鼓勵財會人員通過繼續教育及時更新知識,以適應合作社不斷出現的新經濟業務的要求。建議由政府部門加強對合作社成員的財務知識培訓或提供專業咨詢,幫助建賬建制,加強對財會人員的考核。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按照規定設置并進行財務核算,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鑒于合作社的財會人員不僅要熟悉企業會計制度,同時要熟悉專業合作社獨特的生產經營模式,了解不同類型專業合作社在財務處理中的特殊要求,建議高等學校尤其是高等農業院校加強培養勝任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人才。
(二)進一步明確合作社具體稅收政策,逐步取消稅收優惠 由于我國合作社尚處于起步階段,建議現階段凡是涉及農村、農業、農民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應該享有。財政部、稅務總局應盡快明確對合作社加工、服務收入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對合作社出售的經過簡單加工和深加工的農產品區別對待。對合作社銷售的簡單加工的農產品可免征增值稅,而對深加工的農產品征收增值稅。從長遠看,隨著合作社的逐步壯大,應逐步取消稅收優惠,減少合作社對政府的依賴。在合作社發達的西方國家,大多數合作社同普通企業一樣要交納增值稅、土地稅等。政府不應鼓勵對合作社提供減免稅費等直接資金支持,因為這類補貼不利于合作社的獨立、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意見和建議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一、現狀與存在的問題。據對全鎮74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情況的調查,主要有以下問題:
1.財務會計崗位及人員存在的問題,大部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設出納崗位,會計只是臨時指定一人做賬,且會計人員大部分是合作社的成員,會計專業知識及技能較低,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占92%以上。
2.會計核算不規范,由于會計人員專業水平較低,在會計核算也只采用較簡單的方式進行,未能參照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更無法按照財政部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去執行。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規定的盈余分配方式中的按交易量分配方法,據對全鎮23個村(場)74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幾乎均無按交易量分配合作社經營盈余,只有個別要申報示范合作社的才補辦。
3.未設置成員賬戶進行明細核算,調查顯示,因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工商部門登記采用的是不驗資不年檢的辦法,因此大多數成員不知道也不關心股金的份額情況,造成了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無成員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4.監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無力,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但從目標前情況來看,由于合作社是獨立的法人,具有企業自主經營的性質,鄉鎮經管站未介入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執行的監督與指導工作。
二、鑒于上述調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第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本文從鄉鎮經管站的角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鄉鎮經管站要增設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崗位和人員編制,所需經費應納入鄉鎮財政預算,并規定在指導過程中不得向合作社收取任何費用,防止變相攤派,增加合作社的負擔。
2.加強財務會計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知識水平參差不齊,在指導過程中應分別進行指導、培訓,如今年省農業廳就對全省的省級示范社的財務人員進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培訓,南平市也對全市的示范社的財務人員進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培訓,在達到一定水平之后,對會計基礎知識進行更深層次的培訓,讓所有的合作社財務人員都能掌握會計專業知識,同時鼓勵合作社的財務人員通過參加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更好地為合作社提供會計服務。
3.建議所有的合作社均設立獨立的財務人員,即出納和會計。合作社可視自身的規模大小及工作量業務量的大小設專職或兼職的會計和出納,但會計和出納不得一人擔任。
4.建議合作社有條件的實行會計制度,合作社可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或專門的會計機構記賬。在條件成熟的鄉鎮,也可由鄉鎮經管站會計記賬,以快速提高會計專業水平,更好地執行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
5.嚴格執行財政部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中規定的盈余分配辦法,設立成員賬戶明細賬。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配方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分配有很大的不同,特別是對盈余分配做出特別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要不折不扣地執行。
參考文獻: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問題
1.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 雖然財政部印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已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但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大部分來源于農業農村,農村會計隊伍專業技術、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又加上長期以來疏于管理,不少會計人員從未接受正規會計專業培訓,無證上崗現象也比較嚴重,現金收支管理混亂,賬簿設置不規范,會計科目隨意設置,造成賬賬不符、賬實不符、賬務混亂的現象較為普遍。財務審核不嚴謹,實行一人審核,集體決策無法落實。既不能進行規范的財務處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財務活動狀況,也不利于財務公開和財務監督。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原始記錄、定額管理、財產清查等基礎管理制度不完善,或雖有制度規定,但也是“寫在紙上”、“貼在墻上”,形同虛設,失去了反映和監督作用,以至于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無收支計劃、無正常審批手續、無領報制度”等,財務管理成為一句空話。在會計核算方面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能結合自身的特點設置內部科目,不能準確恰當的反映合作社的經營狀況,從而制約著合作社的發展。
2.財務監督機制不健全 農民專業合作社沒有或者無法建立內部審計部門,即使有的合作社建立了內部審計部門,也很難保證它的獨立性,以至于合作社缺乏必要的財務監督機制。還有,多數的合作社成員財務知識匱乏,即使公開合作社的財務狀況,許多成員看不懂,也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另外,鄉鎮和各級財政部門缺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效的監督和檢查,未發揮應有的指導和監督作用。
3.自主理財意識意識差 農民合作社的負責人一般都是種植、養殖方面的能手,在各項事務管理中集事權、財權和物權于一身,權力大,財務費用開支隨意性大,財務預算缺乏科學性,沒有理財意識。
二、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建議
1.設立財務管理機構,完善財務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結合自身管理需要和業務特點,設立財務管理職能部門,建立會計核算會計體系,設置會計、出納和保管崗位,規模小、業務簡單的合作社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記賬機構會計核算業務。出納要由專職人員擔任,實物保管要由熟悉業務的人員擔任。做到財務人員持證上崗。建立貨幣資金、應收款項、采購業務、銷售業務、存貨,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內部控制,例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會計部門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會計部門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合作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要及時加以改善。在財務預算方面,做好預算編制,根據預算來安排各項資金和費用,并且,要做好財務決算工作,加強財務預算管理。
2.培養一支高素質的財會人員隊伍,是搞好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基礎和關鍵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會人員從事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能夠客觀、公正地處理合作社中的各項會計事務;必須具有相當的業務水平,能熟練地運用各項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政策,同時要熟悉專業合作社獨特的生產經營模式,了解不同類型專業合作社在財務處理中的特殊要求。完善合作社會計人員的使用制度,對財會人員實行聘任制,選用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做到財會人員持證上崗,做好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業務水平能夠得到不斷提高。作為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還應帶頭并要求社員加強學習財會知識,提高全體社員的財務管理意識。
3.實行財務公開,強化監督作用 財務部門應定期公開經營財務狀況,接受合作社成員的監督,充分保證合作社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決策權。鄉鎮和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合作社的財務審查和指導,做到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真正起到監督的作用。
一、認真抓好農村財務規范化管理工作,努力提升我鎮農村財務工作管理水平
1、堅持財務制度,規范村級財務工作流程
我們一直堅持村帳制度,工作中做到“六統一”原則。一是統一制度。為加強村級財務的規范化管理工作,我們制定了**鎮村級財務管理制度,進一步強化了管理與監督職能。二是統一審核。實行書記(主任)、村民主理財小組、鎮委派會計三級審核模式,否則不能入帳。三是統一記帳。每季度末集中記帳,電算化操作處理。四是統一公開。統一規定財務公開的方式、內容和時間,公開資料主要以微機處理為主,公開后統一組織檢查評比。五是統一審計。六是統一建檔。各居委會的財務資料都由鎮農經站統一歸檔、保管。
2、加強審計,強化職能,嚴控違紀行為
今年,我們按照鎮紀委和縣委農工部的要求和布署,在鎮紀委牽頭下對13個居委會2008年第四季度、2009年三個季度及村級集體資產性收入超50萬元的村財務收支的合理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了3次全面的審計,共形成審計報告40份。通過審計摸清了家底,強化了監督職能。
3、財務管理示范村的創建
我們一直重視村級財務的規范化管理工作,繼渠北、東門、黃河、南門、城東等居委會先后獲得省、市級財務管理示范村后,今年,我們又開展了南門、大關兩居委會創建省、市級財務管理示范村的基礎工作,目前,驗收前的各項工作已經準備就序。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站機制,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工作
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我們完善了土地流轉機構的設置,成立了鎮土地流轉領導小組。依托我站成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積極開展全鎮土地流轉日常工作。根據我鎮高效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我們引導城東、谷嘴和西蔣等社區居委會成立了三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轉土地面積4124畝,流轉農戶達600戶。近幾年,全鎮流轉土地面積6439畝,流轉率25%。通過土地流轉讓農民放手從事二三產業或外出務工,多渠道增加了農民收入。
三、履行職責、強化服務,著力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規范運行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弱勢群體的聯合,積累不足、技術落后、信息不靈,是制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做大做強的主要瓶頸。因此,樹立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就是扶持和服務農民的觀念,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規范建設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年來,隨著國家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高度重視,市、縣也將其納入了“十強鄉鎮”等考核目標。為此,我站根據縣委農工部下達的任務指標,結合鎮實際情況,我們一是抓完善,二是抓發展。抓完善就是在現有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積極開展“四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創建活動。我們規范完善了**縣荷緣淺水藕種植、豐美養雞等農民專業合作社5個。在完善過程中,我們一是幫助合作社建立帳務,二是免費為合作社制定了合作社機構設置、章程、財務制度、工作職責和合作社簡介等制度牌。通過努力,今年7月,**縣荷緣淺水藕種植專業合作社被省農林廳評為全省100家“四有”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建設單位。我們還申報了**縣華地蔬菜種植和**縣豐美養雞專業合作社為淮安市百佳農民專業合作社。抓發展就是新建一批有帶動作用的合作社。我們利用黃河故道開發之契機,在城東、谷嘴高效農業片及其他社區新發展了**縣華地蔬菜、漣濃農作物種植等農民專業合作社22個。全鎮累計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151個,參加合作社的農戶及帶動農戶均超過總農戶的50%,促進了我鎮農村經濟的發展。
四、落實惠農政策,維護農村穩定
1、農業保險。今年,全鎮完成了12893.41畝小麥和9164.33畝水稻的參保任務,籌集上繳保費13.54萬元。通過了市、縣保險部門對我鎮2008年農業保險理賠情況的檢查驗收。對西蔣、秉同、牌坊、荷緣、渠北、蓮花、二塘、城東、黃河、大關、南門和谷嘴等12個社區居委會小麥和水稻災情進行查看、定損和理賠。全鎮三麥理賠受災戶900多戶,理賠資金18.1萬元。
2、生豬保險。全鎮能繁母豬保險350頭,上繳保費5200元。
綜上所述,2009年,我們農經站全體人員通過團結拼搏,在貫徹落實黨的農村政策,加強農村財務管理以及維護農村穩定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們也深知工作中我們還有很多的不足與缺點,新的一年,我們將從以下方面抓好各項工作:
1、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工作。一是加大財務管理力度,強化審計職能。二是做好各居委會民主理財組成員的培訓工作,確保省、市級財務管理示范村民主理財人員全部持證上崗。三是繼續加強村級債務預警管理,杜絕新增債務的發生。四是對照省、市級財務管理示范村創建標準,申報并做好城東、蓮花兩居委會創建省、市級財務示范村的準備工作。
2、做好農業保險及理賠工作。
3、做好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規范運行。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發展;堯都區;求真務實
臨汾市堯都區緊緊圍繞產業富民戰略,依托農村基層組織、龍頭企業、能人大戶等,引導和扶持了一大批技術服務型、產銷一體型、生產流通型等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全區經工商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達900多家,注冊資金160余萬元,資產總額12629余萬元,社員人數20728人,帶動農戶41456戶,合作社的服務內容,運行機制、建社規模呈現了良好的發展勢頭,但也存在著總量多,層次低,后勁不足等問題,離規范化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現在:
數量多質量低。堯都區經工商注冊的合作社數量932家,按管理運行規范化程度可分為三類。一是運行規范、作用發揮好的,占總數的10%。二是運行不規范的,占總數的60%。普遍表現為合作社章程不規范,或有章不循;登記不規范,有證無牌,或注冊資金與實際出資不符等。三是只注冊不運行的,占總數的30%。這些合作社無產業、無項目、無資金,有的只是一個“空殼”。
設立目的不正確。一些合作社發起人興辦合作社意在投機鉆營、爭取和享受扶持資金也;也有些人期待坐享其成,創立合作社后“等、靠、要”的思想比較嚴重,觀望、坐等國家政策支持及有關部門項目的輸血式扶持;部分企業或公司為了享受國家對合作社的優惠政策而轉型,實際仍按企業的模式運營;鄉鎮為了完成政府下達的任務,在不考慮農戶意愿的前提下組建了合作社,導致合作社有名無實。
合作關系不穩定 。一些群眾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風險共擔,個別成員只顧個人利益,有利則合、遇險則散,致使合作社組建不久就運作不下去,被迫解散;一部分合作社雖然在工商部門注冊時設立了組織機構、明確了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但在具體運作過程中責、權、利不清,盈余分配不合理,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凝聚力下降。
組織化程度低 。目前,合作社的服務僅僅體現在統一社員種植和養殖,為社員提前、產中技術服務和市場信息等方面。然而,在統一農資供應、統一農產品銷售等方面作用發揮不夠,從事農產品深加工、精加工類較少,增收空間很小。合作社亦無法解決困擾農民的“賣難”、“貸款難”、“信息技術難”等問題,合作社的成員從中獲得的好處不多。
分配機制不完善。目前絕大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比較混亂,各部分所占比例及分配標準靈活多樣,隨意性很強;還有的合作社雖然建立了收入分配制度,但是并沒有進行利潤返還;尤其對國家和省市區扶持資金沒有按照合作社財務核算要求劃分到成員賬戶,合作社與其成員之間沒有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年終盈余分配和利潤返還幾乎為零。
利益聯系不緊密。許多合作社與農戶間的關系是松散型的,在合作社整個生產營銷產業鏈條中除收購環節之外幾乎沒有其他方面的合作關系。聯結紐帶比較脆弱,還沒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利益聯結機制。
財務管理不規范。合作社理事長多數是農民,缺乏財務管理的概念和意識,所以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幾乎是空白,多數合作社不記賬、不編制會計報表、不設置成員賬戶。有的合作社只記收支流水賬,有的合作社雖然有會計賬,但沒有按照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的會計科目記賬。合作社的管理人員依舊用老辦法結算收支,錢貨兩清就算了事,沒有制作和保留原始憑證現象,無法起到會計應有的核算和監督作用。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要在尊重社員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加強指導和引導,逐步完善管理,規范運行機制。具體做法如下:
拓寬信貸支持。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信貸支持,金融部門除了在信用評定的基礎上解決信用信貸外,應拓寬信貸門類,豐富信貸品種,開展生產設備抵押、土地流轉使用權抵押、產業收益權抵押等貸款項目,充分解決合作社發展中的過程性資金不足。
健全財務制度。全面貫徹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切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項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規辦事。認真做好合作社財務收入管理、財務開支審批、財務預決算、財務公開等方面的制度建設,確保合作社的資金安全;認真做好合作社資產保管、資產臺賬登記、資產評估和資產經營等方面的制度建設,確保合作社的資產安全;認真做好合作社貨幣資金、采購、銷售和投融資等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確保合作社會計信息的準確和經營效率的高效;認真做好合作社財產清查制度建設,定期對合作社的財產進行全面清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財務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漏洞。
強化品牌建設。品牌就是效益,品牌就是生產力。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要積極申報和注冊自己的產品商標,強化基地、產品認證,加快品牌建設,提高合作社產品的知名度。同時合作社要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嚴格的監督檢驗制度和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引領合作社農產品向無公害、綠色、有機方向發展,提高農產品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
規范分配機制。首先要建立財務核算機制,要構建有效的風險調節機制和自我發展機制。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決議從合作社盈余中提取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和擴大再生產。其次,要形成合理的盈余分配機制。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遵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搞好年終盈余分配和利潤返還,讓成員從合作社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增強合作社凝聚力。
抓好示范帶動。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服務,著力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行動。選擇培育一批經營規模大、服務能力強、質量安全優、民主管理好的示范合作社,進行重點扶持,促其健康發展,真正起到“撥亮一盞燈,照亮一大片”的帶動效應。
建立服務平臺。政府部門要根據“程序合法、建設規范、運行健康、效果明顯”的總體要求,加強指導服務,建立市場信息網絡平臺,各部門可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充分利用現有網絡技術、移動通訊技術和政府相關資源,及時收集、整理、有關市場、產品、技術等信息,及時排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更高更好地信息技術服務。
【參考文獻】
[1]馬麗.山西省農民合作社發展與對策研究.山西財經大學,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