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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在領取退休金前必須繳夠15年,不夠15年的,必須補交。不是劃算的問題,因為人不能勞動了,要想有尊嚴的活著,最好有退休金領。你也可以考慮商業養老保險。
2、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后,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3、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并不能保證高品質的退休生活,缺口該以哪種方式補足呢?業內人士表示,商業養老保險是個重要的選擇,消費者可以在年輕時候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選擇購買合適的商業養老保險,為退休后繼續享受高品質生活做好準備。
4、傳統型養老險的預定預期年化利率是確定的,一般在2.0%-2.4%,從什么時間開始領養老金,領多少錢,都是投保時就可以明確選擇和預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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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養老保險險種比較介紹
分紅型養老險:更能抗通脹。優點:分紅型養老險能為投保人增加收益。缺點:分紅型保險費率相對較高,且分紅具有不確定性,適合有理財需求的人群。但是需要知道的是,越早領取養老年金,費率越高,對于此險種來說,投資回報率也可能越低。
兩全險:低收入者不宜“快繳快領”。兩全險為理財型保險,保費較高,尤其是繳費期短、領取快的保險,費率更高,適合家庭收入水平較高的人群。
投連險:中長期投資儲備養老金。此險種的優勢是意外+疾病+養老保障較為全面時,投保人沒有后顧之憂,可通過投連險的長期投資來獲取收益。繳費期至少應為20年,在市場風險較大時,投資者可通過投連險的賬戶轉換功能來將資金放入穩健渠道,市場獲利明顯時,還可轉回進取型賬戶,通過長期投資才能避免市場波動帶來的風險。
萬能險:長期復利收益可觀。萬能險的投資渠道較為穩健。由于采取復利計息,收益較高提取方式靈活。對于保單的賬戶價值,投保人可以免費領取,以應對不時之需。同時,繳費方式也較為靈活,如果投保人收入不穩定,難以及時繳納保費時,可以暫時緩繳或不繳,待收入允許時,再補回所欠保費,使養老計劃不至于輕易中斷。
險種選擇各不同
養老保險是投保人按期交付保險費,到特定年限時按照約定的領取方式、領取年限開始領取養老金。如果養老年金受領者在領取年齡前死亡,保險公司或者退還所交保險費和現金價值中較高者,或者按照規定的保額給付保險金。目前市場上銷售的養老保險有傳統型、分紅型、萬能險、投連險,這些類型的養老保險分別適合不同特點的人群。
保守人群――傳統型 傳統型養老保險的預定利率是確定的,因此日后在什么時間領多少錢是投保時就可以確知的,這一類型適合于理財風格保守、不愿承擔風險的人群。
抵御通脹――分紅型 分紅型養老保險一般有保底的預定利率,但往往低于傳統險。值得注意的是,分紅險在預定利率之外還有不確定的分紅利益,主要起到抵御通脹的作用。分紅又分為現金分紅和保額分紅兩類,現金分紅在每年可直接兌現,保額分紅從長期積累的角度看保障作用更為明顯。
收入不穩定――萬能險 萬能險大多也有保證收益,一般在2%~2.5%,有的也與銀行1年期定期利息掛鉤。其交費、保額都比較靈活,對收入不穩定的人群比較適合,相應的其強制性理財的功能也就弱一些。
高收入者――投連險 投連險是各類型產品中投資風險最高的一類,而風險與收益同在,也是最有可能獲得較高收益的一類。它不設保底收益,保險公司只是收取賬戶管理費,盈虧全部由客戶自負。保險公司為客戶設立有不同風格的理財賬戶組合,其資金按一定比例搭配投資于風險不同的金融產品。投連險投資性較強,而養老保障的穩定性、可靠性較弱,適合風險意識強、收入較高的人群。
金額大小有差異
養老保險配置金額多少需要根據自己的養老規劃來確定。
首先,確定實際需求的養老金額。這取決于3個因素:壽命長短、現在的生活水平、通貨膨脹的預測。一般而言,高收入者可主要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保障養老,社會養老保險及其他投資收益作為補充;中低收入家庭可主要依靠社會養老保險養老,商業養老保險作為補充。
其次,確定養老金需求缺口。養老的資金需求可以從社保養老金、企業年金、養老金等渠道獲得。可根據商業養老金在實際所需要的養老金額中所占比例來確定養老金缺口。
最后,確定實際的養老保險保額。收入水平和資金狀況決定了消費者所能承擔的養老保險水平。
交費形式要弄清
養老保險的交費方式有躉交和期交兩種方式。躉交方式的養老保險相對較少,而期交的養老保險相對來說具有約束消費者儲蓄的功能,所以消費者多選擇這類保險。
由于在相同的保額水平下,交費年限越短,總的保費支出越少,但年限過短資金壓力會較大,所以,在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盡量選擇較短的交費年限。
領取時間要有數
在投保之前,要對領取時間、領取方式、領取年限進行清晰了解。
領取時間
商業養老保險的領取時間有多種選擇,且在未開始領取之前還可以更改。年金領取的起始時間通常集中在被保險人50、55、60、65周歲這4個年齡段,也有更早或更晚的,投保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養老保險領取時間。
領取方式
養老保險的領取方式有躉領、期領、定額領取3種方式。躉領是在約定領取時間,把所有的養老金一次性全部提走。期領是在一段時間內每年或每個月定期領取養老金。大多數人習慣選擇期領。定額領取的方式與社保養老金相同,即在單位時間確定領取額度,直至將保險金全部領取完畢。
領取年限
養老保險的領取年限有終身領取和保證領取兩種方式。終身領取養老金雖然說是終身,但一般終止年齡為88歲或者100歲。保證領取年金一般承諾10年或20年的保證領取期,若被保險人沒有領滿10或20年,其受益人可繼續將保證年期內的余額領取完畢。
購買原則要堅守
在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時,投保人還需要遵循以下幾項購買原則。
組合原則 從一定意義上講,年金保險只是保障老年生活中經濟收入的一部分,但是由于老年人容易出現較大的醫療支出,而年金保險不能保證這些大的費用支出的可行性。因此,購買年金保險時一定要搭配一些意外險、醫療保險,才能真正抵御風險。
綜合比較原則 年金保險的整個時間達到幾十年,如果通脹率走高,那么日后拿到的年金就會貶值。目前市場上的年金保險產品多為定額給付型,即在投保時就已確定未來每年可領取的年金額度。而一些成長型年金產品則可以在保證資金安全增值的同時,無論在年金積累期或是年金領取期,都以分紅的形式不斷增加年金領取額度,并不設上限,可以充分抵御通脹的風險。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1]。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2]。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3]。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4]。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5]。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6]。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7]。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會保障作為替代[8]。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9]。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10]。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11]。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12],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負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孫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15]。《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年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16]。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因此,王國軍提出了“‘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嘗試,但其中有一些關鍵問題仍無法解決。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國家是否給予補貼?如果給,給多少比較合適?如果不給,較富裕的農民是否會感覺“吃虧”而不愿參加?因此關于這個方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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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對策;老齡化;問題
【中圖分類號】 F840.6【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671-1297(2012)11-0021-02
人口老齡化,是指老齡人口(60或65歲以上)比重不斷攀升,并達到一定水平時的人口結構狀態。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人口與勞動綠皮書——中國人口與勞動問題報告》也指出,中國將是世界上繼日本之后的又一個人口老齡化速度極快的國家。但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尚短,相關法規不健全等原因,存在一些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提出對策。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1.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國家負責組織社會保險,負責保證“基礎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并負責長壽退休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之后繼續按原有的標準支付。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40%-60%。
2.補充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礎上,政府鼓勵有經濟能力的企業為職工舉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或行業年金。嚴格說,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國家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也不是純商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它是政策性、商業化運作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
3.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統稱為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可分為團體業務和個人業務,產品形態主要體現為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主要形態為團體分紅年金類產品,團體投資連接保險等。
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意義
1.有利于社會的安定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參加了養老保險,意味著將來年老后的生活有了保證,免除了后顧之憂,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2.有利于經濟的發展養老保險涉及廣,參與人數多,其運作過程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資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3.有利于拉近城鄉發展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對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實現農民基本權利,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意義重大。
三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進入21世紀以來全球進入了老齡化社會,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就我國人口而言,據估計我國到2026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的比例將達到18%,屆時全球每四個老人中就有一個在中國。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方式采用了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這種方式在我國老齡化人口到來之時,會造成資金的需求量急劇增加,社會負擔日益增長。
2.由于我國在設計養老保險制度時沒有將機關、事業單位歸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造成了養老保險制度不一的狀況。機關人員及由國家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員工的養老保險金仍有國家財政負責。而其他人員雖然實行了社會統籌、個人繳費,但在具體政策和業務操作上存在很大差異。中國社科院《2012年社會保障綠皮書》和《中國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調查》中顯示,近四成人認為養老金過少,甚至不能滿足生活需要。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養老金最低200元,最高10000元相差50倍。中國社科院認為,中國鮮有的養老金制度亟需改革。2013年企業增加養老金的方案已基本出臺,和未公示的事業單位養老金增加相對照,大多數民眾非常失望,發現依然如此,甚至差距還在持續擴大。以上海為例,這次上海人均增15%,且高級工程師等再增加300元,高級技師再增200元等等,但高級工程師還是僅有事業單位清潔工的每月5000元的60%左右。其它企業退休人員是事業單位的40%-50%。其它省市人均增10%,企事業間差距更加拉大。養老金企事業間待遇的差距持續擴大已經成為了事實。
3.目前養老保險制度與國民收入分配變動的去世不相適應。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收入逐漸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國家財政的宏觀調侃能力較弱。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隨著時間的推移,逐年下降,而居民個人收入迅速增長。由于我國絕大部分的養老費仍是由國家和企業承擔。
4.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混亂。首先非國有經濟尚未簡歷職工養老保險,政府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政策鮮有成效,其次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是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但對于非國有企業而言,政府卻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由企業承擔了全部的成本,養老保險金只能靠企業和職工個人來積累。所以非國有經濟企業的成本遠高于通過獎金等方式對職工進行補償的成本,其動機弱化,養老保險覆蓋面窄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改善。同時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沒有有效的法律保障,其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管理混亂,基金的保值增值的能力弱。
四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根據國外的養老保險成功改革的經驗,養老保險的轉制成本有三條融資渠道:①國有資產的轉移。就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完全依靠國有資產的轉移來滿足轉制的成本是不合適的。主要是因為國有資產轉移收入受到多方面的影響,例如:國有資產的規模和質量、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和資本市場的吸金能力等。若發生規模巨大的資金轉移,可能會出現銀行資金流動性危機,甚至是清償能力的危機。若避免這些問題,資本市場必須完善和發達。②繼續原有政策的同時開征新稅種或增加某稅種的稅率。政府可以運用政府的強制力來增加新稅收來平衡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③發行特殊國債。發行長期的特殊國債是政府籌資的一個重要手段,特殊國債中的大部分有養老保險基金持有。
2.擴大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將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等作為城鎮養老保險重點,在農村城市化過程中,因農村老齡化相比城鎮來講速度快,傳統模式下的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年輕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等,推動農村養老保險是十分有必要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因地而異,分步實行,慢慢建立起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貼和國家扶持為輔、自助互濟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3.在我國為了的養老保險體系中,壽險公司應該成為舉足輕重的力量與重要的角色。將人壽保險的市場機制加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具有多種積極作用:第一,壽險公司可以擴大養老保險體系覆蓋范圍。第二壽險公司可以提高資金利用率,更加合理的配置資源,使養老基金產生最佳的資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資回報率。第三,壽險公司的養老基金積累方式比較適合我國未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城市化發展的趨勢,與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相適應。第四,由壽險公司承擔一部分養老基金的管理,可促進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和發展。最后壽險公司還具備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例如保證養老金的穩健運行和給付安全等。
4.加大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監管力度與支持力度,明確責任。通過政府的管理與支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會保障在財政支出的比重并完善地稅征收辦法。而且要對養老投資公司的投資營運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投資公司的數量和質量。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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