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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生食品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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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生食品安全問題范文第1篇

      1.1中小學生最易遇到的食品安全問題

      在中小學生中,遇到最多的食品安全問題就是過期問題,其次是以次充好的食品質量問題,最后是虛假或錯誤標識問題。

      1.2中小學生最擔心的食品安全問題

      在對中小學生最擔心的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顯示:他們最擔心食物中毒,然后依次是食品中的違規添加劑、農藥殘留、不合格食品、地溝油制作食品等。

      1.3中小學生對食品安全知識的需求度

      進一步調查中發現:中小學生在對食品安全知識的需求程度從大到小依次是食品選購知識、食品加工處理知識、食物中毒處理辦法、事物儲藏知識和食品安全事件維權問題。

      2各年級食品安全知識的安排設想

      依據《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中小學選擇教育內容應遵循3項基本原則:

      (1)教育內容要充分體現科學性,即選用系統的經科學檢驗為正確的知識;

      (2)普及性,精煉現有的材料,在保證科學性的前提下,盡量達到形象化、通俗化;

      (3)體現針對性和實效性。本文根據不同年級學生的不同需求以及學生最常碰到的食品安全問題,結合學生不同的學習水平、認知能力,

      3融入到體育與健康課程中的具體食品安全知識

      3.1食品的辨認、選購知識

      3.1.1安全食品的標識中小學生購買食品首先要學會如何辨認安全食品,那么在《體育與健康》課程中就必須要加入的就是食品的相關辨認知識,首先是安全食品的標識,低年級的小學生還應識得食品包裝上的幾種食品標識:

      (1)該標志指由農業部門認證,標志的使用期為3年。這類產品在生產的過程中,允許限用量、限種類、限時間地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農藥、魚藥、肥料、獸藥、飼料添加劑等,保證人們對食品質量安全最基本的需要。

      (2)該標志由農墾部門評定,標志的使用期為3年。突出這類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態環境,對環境保護的有利性和產品自身的無污染與安全性要求較高,分為A級和AA級稱號。

      (3)QS制度由國家質監總局在2002年推出,即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凡進入該制度范圍內的食品生產企業,都要拿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在銷售產品上貼上QS標志才允許進入市場。

      (4)這是有機農產品的標識。有機農產品是指根據有機農業原則和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標準生產出來的農產品,它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管理。有機農業是指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農藥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體系。中小學生在購買散裝食品時要仔細查看標簽。首先看食品標簽內容是否齊全,按照國家的規定,食品標簽必須標注的內容有: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物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及保質期、貯藏方法、質量等級和特殊標注內容。然后再看食品標簽是否完整。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若發現標簽的內容變得模糊甚至脫落,不易于辨認和識讀,要謹慎購買。最后要看散裝食品有無防塵遮蓋和禁止消費者觸摸設施、標識以及銷售人員是否按規定統一配戴口罩、手套、帽子等。

      3.1.2水果的選購知識對于水果的選購知識應該選擇中小學生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幾種進行教授,比如香蕉、橙子、西瓜、荔枝等。

      (1)香蕉的選購方法:催熟的香蕉表皮一般不會有香蕉熟透的標志—“梅花點”,因此在挑選香蕉時,有“梅花點”的香蕉相對安全。用化學藥品催熟的香蕉聞起來有化學藥品的味道。自然熟的香蕉熟得均勻,不僅表皮變黃,而且中間是軟的;而催熟香蕉,中間則是硬的。

      (2)橙子的選購方法:進口橙子表皮的皮孔比較多,摸起來較為粗糙,而假冒進口橙子表面的皮孔比較少,摸起來相對光滑些。假冒的進口橙子用紙擦,紙的顏色會變紅,是因為假冒進口橙子在處理的過程中加入了色素。

      (3)西瓜的選購方法:可以從外觀上辨別,使用過膨大劑的西瓜,由于吸收不均勻容易出現“歪瓜畸果”,如兩頭不對稱、中間凹陷、頭尾膨大等,這種“歪瓜畸果”不要買,正常的西瓜的外形應是球形或橢圓形的,且表面平整光滑;自然熟的西瓜籽是黑色的,很飽滿,注入色素的西瓜籽一般小且白。

      3.1.3蔬菜的選購知識

      (1)選購要點。蔬菜的種類繁多,在選購時應注意7個基本要點:新鮮程度;壯老或嫩脆程度;大小均勻、形塊完整與否;有否病變;有否蟲害;色澤正常與否;有否農藥殘留可能。

      (2)還應挑選形狀、顏色正常的蔬菜購買。例如,番茄:底部四周呈現綠色且果實硬挺的才是新鮮的。黃瓜:剛采摘下來的小黃瓜顏色濃綠且有光澤,表面上會有疣狀突起,一摸有刺的才是新鮮的,此外還要注意前端的莖部切口,感覺顏色漂亮,呈嫩綠色的是比較新鮮的。洋白菜:用手掂起來具有重量感且葉子帶有光澤綠色的才新鮮。切開后,切口白嫩則表示其新鮮度是良好的,如果切口會呈現茶色,說明切開時間已經很久了。茄子:呈現有光澤的深黑紫色,蒂頭帶有硬刺的最新鮮,反之帶褐色或有傷口的茄子不宜選購。如果茄子的蒂頭蓋住了果實,表示尚未成熟。茄子切口容易變色,要泡在水中可保持鮮嫩。

      3.1.4有害食品的鑒別方法針對目前對人們身體危害較大的幾種食品,鑒別方法如下:

      (1)瘦肉精肉的鑒別:

      (1)看豬肉皮下脂肪層的厚度(豬油)。正常豬在皮層和瘦肉之間會有一層脂肪,肥膘約為1cm—2cm。而含瘦肉精的豬肉皮下脂肪層非常薄,通常不足1cm;

      (2)看豬肉的顏色和形態。健康的瘦豬肉一般是淡紅色的,肉質彈性好,瘦肉與脂肪間不會有任何液體流出。而喂過瘦肉精的豬瘦肉肉色顏色看起來特別的鮮紅,纖維比較疏松,被切成二三指寬后就比較軟,不能立于案板上。還會有黃色液體從瘦肉與脂肪間流出。

      (3)用PH值試紙檢測。正常新鮮肉多呈中性和弱堿性,宰殺后1h后PH值為6.2-6.3;自然條件下冷卻6h以上的PH值為5.6-6.0,而含有瘦肉精的豬肉則呈現偏酸性,PH值明顯小于正常范圍。

      (2)染色饅頭的鑒別:天然的面粉中含有微量的胡蘿卜素,越靠進外層顏色越重,烹飪之后會有淡淡的黃色。但由于消費者往往喜歡又白又大的饅頭,商家就往往迎合這種需求給面食進行“添加劑美容”。除了白面饅頭,還有紫米饅頭、玉米饅頭等雜糧饅頭,都是極易摻雜色素的。在鑒別染色饅頭時,首先要看面粉里是否有顆粒,如果整個饅頭黃得很干凈、很鮮艷,那多半是添加了檸檬黃為主的色素。其次是嘗。比如玉米饅頭,可能是精白面粉摻雜黃色素做成的,由于玉米是粗糧,玉米粉制作的食品吃在嘴里,有些糙,如果吃起來非常細膩,則說明玉米粉加得不多或者是加色素的饅頭。

      (3)避開或減少塑化劑危害的方法:少吃泡泡糖;慎用保鮮膜;少用塑料杯喝水;少用塑料瓶裝油。

      (4)地溝油的鑒別:看透明度、色澤以及沉淀物等。質量好的植物油呈透明狀,地溝油在生產運輸過程中由于混入了大量雜質,會出現混濁現象,很容易判斷,而且地溝油一般會產生很多沉淀物。聞,植物油有一種特別的香味,但地溝油一般都經過特殊處理,沒有味道或者會有異味。嘗,用相關工具蘸一下,口感帶酸味的油一般是不合格產品,有焦苦味的油已發生酸敗,有異味的油可能是“地溝油”。聽,在油層底部取油一兩滴,將其涂在易燃紙片上,點燃后聽其響聲,合格產品燃燒正常且無響聲;不合格的產品會由于水分超標而發出“吱吱”聲音;燃燒時會發出“噼叭”爆炸聲的,就說明油中含水量超標,很有可能是假冒產品,建議不要購買。問,詢問商家相關商品情況,包括場地,進貨,或者是否有相關衛生許可等內容。

      3.2食品的加工、處理知識

      (1)蔬菜的洗滌技巧:冷水洗滌。這是洗滌蔬菜最常用的方法,蔬菜上一放帶有泥土污物需用干凈的冷水將其洗掉,保持蔬菜新鮮潔凈,常用于一般葉菜類,如青菜、白菜等。這些蔬菜應先在清水中泡會再洗;若葉片上面有細絨毛的,要多洗幾次;根莖類蔬菜如蘿卜、甘薯等帶有較多泥土的,可在流水中邊沖邊洗,直到洗凈為止。熱水洗滌:為了除去某些蔬菜異味或剝去外皮,如番茄、豆腐干等,需用熱水洗滌,甚至像豆腐干之類的需要用熱水泡才能除去豆腥味。鹽水洗滌。鹽水濃度不可過大,以小于29%的溶解度為宜,起殺菌和去污穢的作用,鹽水洗滌方法主要適用于葉菜上帶有小蟲和蟲卵,用鹽水洗很易清除掉,而用清水則不易洗凈。堿水洗滌:在溫水中加一些堿可解異味和去皮,但要注意用堿水洗后要再用清水漂洗干凈。

      (2)食品安全制作守則。世界衛生組織(WHO)還推薦了食品安全制作5大“黃金守則”:保持清潔。勤洗手,取食品前要洗手、準備和加工食品期間經常洗手、便后洗手;清洗和消毒用于準備食品的所有場所、設備和餐飲具;避免蟲、鼠及其他動物進入廚房和接近食物;保持食物的安全溫度,熟食要保存在冰箱里,也不能長時間存放;熟食和涼菜做好后在室溫下存放不得超過2h,冷凍食品不要在室溫下化凍;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食品用水要安全;選擇衛生安全的餐飲具,選擇衛生安全的紙巾;水果和蔬菜要清洗干凈,生吃要消毒,螃蟹、甲魚、黃鱔要吃鮮活的。生熟分開。生的肉、禽、蛋和海產品要與其他食物分開;生和熟食品的餐飲具、工具、用具要分開;避免交叉污染,徹底做熟。食物要燒熟、煮透,中心溫度得到85℃以上,尤其是肉、禽、蛋和海產品;熟食再次加熱要徹底。

      3.3食品的儲藏方面的知識

      (1)水果的保存方法:水果的保存,分為4類:

      (1)不要放入冰箱,否則會被凍傷的水果有:香蕉、枇杷、楊桃等;

      (2)一定要先催熟后才可以放進冰箱的(不成熟的水果不可放入冰箱內)如:酪梨、榴蓮、芒果、木瓜、百香果、奇異果、柿子、西紅柿等;

      (3)必須放入冰箱,才能久存的有:紅毛丹、龍眼、櫻桃、桃子、桑椹、蓮霧、李子、板栗、番石榴、葡萄、梨、草莓、荔枝、火龍果、甜瓜、柚子;

      (4)常溫保存或冰箱冷藏均可,這些水果如下:青棗、蘋果、西瓜、橘子、椰子、金桔、檸檬、菠蘿、葡萄、葡萄柚、甘蔗、柳橙、橄欖。

      (2)蔬菜的貯存:由于蔬菜種類繁多,其生長特性不盡相同,其貯存要求也各不相同。青菜、黃瓜可洗凈后放入保鮮袋貯在冰箱,大白菜放在墊稻草的干燥處,花菜放在通風處還可在菜上灑些水,萵筍可刨去皮浸在淡鹽水中,蘿卜和胡蘿卜放入保鮮袋扎緊袋口置于干燥處,短期保存鮮蘑菇則應用清水浸泡。因此對于各類蔬菜的貯存,均應按其生長特性采取相應的貯存方法,但是原則上應該買新鮮的,吃新鮮的,而不應當貯存1次吃1周。

      (3)家禽的儲藏方法:家禽肉質嫩,含水量多且變質速度也較快,對于新購的禽,一般是采用低溫保藏法,置于0℃以下的環境中存放。宰殺后的家禽,若放在-4℃環境中,可存放35天;若放在-12℃環境中,可保存半年;若在-14℃環境中岡保存1年以上,一般是在-8℃左右保存,也不宜長時間保管,因為存放時間過長會影響禽肉的質量。如果購進的是凍禽要立即放入冰箱。

      (4)魚類的儲存方法:活養法,主要適用于用地呼吸的魚類,常見清水活養的魚類有鯉魚、黑魚、青魚、草魚等,以淡水魚為主。飼養活魚的水池內要安裝噴水管,應向魚池內不斷噴入新水,并通有氧氣,水溫一般維持在4-6℃,魚池要清潔,最好選用河水,一般多用清水,不得使油脂、堿等異物進入魚池內,不要用外物攪動清水,要盡量減少魚的活動。剛剛從池塘、河流內網捕的魚經過2-3天的清水活養,可使魚肉結實,還能促使某些魚類吐出消化系統的污物,減輕其泥土味。對于此類魚在清水活養時一定要注意適時換水。部分海產魚也可采用海水活養,但因受地域限制,對海水魚進行活養的較少,一般只用于暫時保鮮。冷藏法,冷藏前先把魚體洗凈,還要除去內臟、刮鱗、去鰓,清洗干凈,在-2℃的低溫下冷藏,此法儲存期短,但對魚類的質量影響較少,一般只用于暫時保鮮。冷凍法,將魚在低溫(即結冰)狀態下保藏,常見于將魚肉加工成魚片,再用快速冷凍法對原料進行凍結,一般選擇的是冰箱或冷庫中保存。保存環境的溫度越低,保存時間越長,冰箱以-4℃以下為宜,冷庫以抑制在-15℃—20℃為宜。另外對于冷凍魚肉切不可解凍后再結凍,再凍魚的魚肉組織會更多地被破壞掉,魚體內部水分會喪失,導致肉質松散,營養價值降低。

      3.4食物中毒預防及處理知識

      (1)中小學生食物中毒的預防措施:不喝生水,不喝過了保質期的桶裝水;不要飲用未經煮沸的生活飲用水;不吃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吃霉變或有餿味的食品。煮熟后放置2h以上的食品,重新加熱到70℃以上再食用。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須加熱煮透后方可食用;養成衛生習慣,進食前要洗手,瓜果之類的可生食的食品必須在洗凈后才可以食用;不接受陌生人贈送的食品,不采摘、撿拾、購買、加工來歷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產品以及不認識的野生菌類、野菜和野果;購買和食用定型包裝食品時,要查看有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和生產單位,不買無證攤販的任何食物,不買不吃無生產廠商、無生產地址、無保質期的三無食品;加工、貯存食物時要做到生、熟分開,不食用沒有燒熟的海鮮類食品;不吃明知添加了防腐劑或色素的食品以及那些無法確定其添加量是否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標準的食品。

      (2)中小學生食物中毒處理措施:一旦發生食物中毒,最好馬上到醫院就診,不要自行服藥,若無法盡快就醫,可采取以下急救措施:催吐:若食物吃下去的時間在1-2h內可取20g食鹽,加200ml開水,等冷卻后一次性喝下以促嘔吐。或者也可以用100g新鮮生姜搗碎取汁后,用200ml溫水沖服催吐。還可用筷子、手指等刺激舌根部引吐。嘔吐時,不要讓中毒者喝水或進食,但在嘔吐停止后應馬上補充水分。導瀉:如果中毒者進食受污染食物的時間已超過2h,但精神尚好,則可服用些瀉藥,以盡快排出已吃進的有毒食物。一般用30g大黃,一次煎服,老年患者可選用20g元明粉,用開水沖服即可緩瀉;老年體質較好者,則可采用15g番瀉葉,一次煎服,或用開水沖服,亦能達成導瀉的目的。解毒:如果是吃了變質的魚類、蝦、蟹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可取100ml食醋加200ml水稀釋后一次服下。此外,還可以采用30g紫蘇、10g生甘草一次煎服以解毒。如果是誤食了變質飲料或防腐劑,用鮮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的飲料灌服就是最好的急救方法。3.5食物中毒維權方面的知識中小學生要及時了解相關維權知識,熟悉防護中毒措施,如國家頒布的《食物中毒維權》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受害人因食物中毒引起的各種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當中小學生發生食物中毒之后,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方法如下:收集就餐證據(如發票等)或者證人以證實受害者曾在場就餐;收集就餐證物并及時監測,以證明其食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避免錯過檢測時間無法取樣(必要時將需要證人來證明受害者曾在場就餐),證據足夠之后應及時向就近的工商所或直接撥打12315投訴電話進行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結束語

      中小學生食品安全問題范文第2篇

      一、學生小飯桌定義及范圍

      學生小飯桌是指本行政區域內開辦的,具有固定場所的,僅為20名以內(含20名)中小學生提供校外就餐的餐飲服務活動。

      二、成立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沈瑜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三、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食藥監局:負責轄區內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的備案公示和監督檢查。會同所在街道對學生小飯桌進行申請審核及開辦條件的現場核查。在每學期開學后30日內向區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報送本學期學生小飯桌備案公示匯總表(附件三)和監督檢查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建立健全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小飯桌備案管理、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和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提高學生小飯桌開辦者和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

      教育局:加大投入,辦好學校食堂。負責對轄區學生小飯桌進行全面調查,摸清底數,將學生小飯桌的開辦條件、要求及應遵守的規定宣傳到位,并向食藥監部門提供基礎數據。在學校門口設置固定公示欄,在每學期開學前公示由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的學生小飯桌備案情況。分類做好引導學生及家長科學選擇學生小飯桌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學生小飯桌違法行為的查處。

      工商分局:負責對轄區學生小飯桌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局:負責對轄區學生小飯桌公共衛生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環保局:負責對轄區學生小飯桌開辦者執行環境保護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分局:負責對對轄區學生小飯桌開辦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生小飯桌的監督管理。會同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學生小飯桌進行申請審核及開辦條件的現場核查。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行街道、藥監、教育、衛生及相關部門聯動制度,采取重大行動或對重要案件進行查處時,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建立長效機制,使學生小飯桌真正納入規范化管理,確保中小學生飲食安全。

      四、學生小飯桌備案與公示

      (一)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實行備案公示管理。學生小飯桌開辦者經所在街道蓋章同意后,在每學期開學前30日內向所在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備案。

      (二)學生小飯桌開辦備案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申請表》(附件一)。

      2、開辦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產權證原件與復印件。租賃房屋的應提交合同原件與復印件。

      4、學生小飯桌開辦場所布局平面圖。

      5、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6、承諾書(附件二)。

      (三)對申請材料齊全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所在街道按照學生小飯桌的開辦條件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準予備案,并發放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備案登記證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備案,并告知理由。

      (四)備案有效期為半年。每學期開學30日前,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重新辦理。

      (五)學生小飯桌備案登記證明由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制作,載明開辦人名稱、聯系方式、加工場所地址、面積、就餐人數、學生來源、備案機關、備案日期等內容。

      備案證明編號格式為:建學餐備字+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六)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學生小飯桌備案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學期學生小飯桌備案情況。

      (七)區教育局應在各中小學校門口醒目位置設置固定公示欄,在每學期開學前公示由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的學生小飯桌備案情況及監督舉報電話。支持和鼓勵中小學師生和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對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進行監督。

      五、學生小飯桌的監督管理

      (一)各有關部門和街道應當每學期進行學生小飯桌監督檢查,建立學生小飯桌監督檢查檔案。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查處,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發生食物中毒、或達不到開辦條件的,應取消其登記備案資格,并及時通報。

      (二)各有關部門和街道應加強餐飲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培訓,每年應對學生小飯桌開辦者、廚師等從業人員進行集中教育培訓,提高其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和管理水平,保障小飯桌就餐學生的身體健康。

      (三)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督促學生小飯桌建立進貨記錄、清洗消毒、健康查體、飯菜留樣等制度,規范其經營管理。

      (四)各有關部門和街道建立投訴舉報查處機制,對社會反映的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問題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調查情況。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依法進行查處。

      中小學生食品安全問題范文第3篇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公布本省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食品安全抽檢經費、風險監測經費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監管、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三)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四)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

      (六)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隊伍;

      (七)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根據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并應當聘請食品安全協管員重點協助做好農村、農村中小學(托幼機構)、城市社區、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報告食品安全情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綜合監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常設機構,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飲具集中消毒等監督管理職責。

      質量監督部門承擔食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食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農業、城市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糧食、鹽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教育、環境保護、旅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沒有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做出具體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范和加強本行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媒體溝通聯絡機制。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及時、全面、準確地報道食品安全信息,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公民的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監督工作。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學生食品安全意識。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專項獎勵資金,鼓勵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本省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及經費保障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與本省經濟、社會和科學發展水平相適應。

      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做好食品安全風險評價,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飲食習慣和飲食安全。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公布。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鼓勵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參與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等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

      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處理的食品;

      (三)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食品添加劑超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范圍和限量的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如實記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相關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培訓

      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做好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每年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食品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具有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公開、公平、擇優、便民的原則確定并公布。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等事項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銷售管理制度,根據食品特性設立相對獨立的銷售區,并設置醒目標志告知消費者;對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及時銷毀,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過期變質食品銷毀及記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提供食品倉儲和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記錄存儲或者運輸食品和存貨人或者托運人名稱等相關信息,留存存貨人或者托運人身份證明和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經營場所之外設有倉儲設施的,應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食品倉儲和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運輸食品的存儲設施和交通工具應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存儲、運輸;對需要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冷凍設施及運輸工具,冷藏冷凍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簽標示的溫度。

      第二十四條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質量安全要求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等,建立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和銷售等質量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和銷售日期等內容,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票據。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使用添加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使用,不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和使用記錄制度,專柜貯存,專人保管、配比和領用,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 召回食品應當制作召回記錄,召回記錄應當包含召回食品名稱、數量、批次和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召回人、召回原因、處置方式、處置結果等內容。召回記錄應當保存2年。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和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食品,依法沒收或者監督其銷毀。

      第二十八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五)組織食品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六)公布相關食品信息;

      (七)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檔案;

      (二)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前核實生產者身份、場地使用權;

      (三)開展經常性的巡查工作,定期收集、匯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相關信息,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勸誡,及時向質量監督部門通報;

      (四)協助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將生產場所建于住宅等非經營性用房內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及生產工藝、流程能夠滿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條件;

      (四)生活區、生產區及庫房能夠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離。

      第三十一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登記制度。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向其生產場所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登記申請。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2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場地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材料;

      (五)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60日前提出申請;生產經營場所條件或者生產的產品類別發生重大改變、歇業超過1年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質量監督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能滿足登記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撤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記證書載明的產品類別范圍內生產;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和不潔物;

      (四)直接與食品接觸的工具、容器等清潔、無毒、無害;

      (五)生產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按照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條 省質量監督部門統一編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的品種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索取、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條 采購、銷售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應當索取其登記證書及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學校和單位等集體食堂、大型(連鎖)餐飲業、超市、酒店采購消費量較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實行定點采購并建立進貨驗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每年主動將生產的食品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不得銷售,并如實記錄。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附有標簽,標注登記編號、產品名稱、配料、食品添加劑、生產者、聯系方式、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以上內容。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歇業、重新開業前5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委托的食品生產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產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質量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進行抽檢,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監督檢查。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拒絕質量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第四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市州、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等。

      第四十四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申請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加強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 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規定的場所、區域、時間內經營;

      (二)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制作、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七)按照要求對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

      (八)在醒目位置公示備案證明材料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九)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備防蠅、防塵、保潔設施。

      食品攤販應當索取采購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十七條 禁止食品攤販經營專供嬰幼兒、老年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四章 餐飲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八條 設立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建于住宅樓內,距離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

      (二)生產車間設備布局、工藝流程符合相關衛生要求,不得存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避免交叉污染;

      (三)設置成品檢驗室,配置能開展微生物檢驗的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檢驗設備和儀器;

      (四)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運輸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監督管理工作。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監督審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核發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并書面說明理由。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者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登記情況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十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生產經營。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現場檢查,對集中消毒餐飲具進行定期抽檢,現場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和產品消毒合格證明,并留存其復印件;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集中消毒餐飲具。

      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飲具應當符合民族習慣,不得與其他餐飲具混存、混運、混洗和混用。

      第五章 餐廚廢棄物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部門監管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防止回收餐廚廢棄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的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廢棄物收集與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特許經營單位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廚廢棄物,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進行有效處理。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單位簽訂收集處置協議,載明收集時間、收集要求、收集費用、處置方式等事項,并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在向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申請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五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分別記錄每日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進入流通環節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購買、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畜禽飼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使用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和改革、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整合資源,優化配置,逐步實現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設備、設施、信息互通共享,建設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公共平臺,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第五十九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制售食品的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由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可能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督促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各項食品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景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信息。

      第六十二條 衛生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的餐飲食品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做好對農村食品安全協管員和農村流動廚師的培訓工作。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逐步落實農村自辦宴席申報備案制度、農村流動廚師持證上崗制度、農村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及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將當地消費量較大、安全風險較高的食品,專供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作為監督重點,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加強抽樣檢驗。

      第六十四條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有關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和核實、處理的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和保存。

      第六十五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布本省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對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六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便利,便于社會公眾查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推行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 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吊銷、注銷、變更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餐飲具集中消毒審核合格證后,應當于7日內書面通報相關部門。

      第六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廚廢棄物回收加工食品等嚴重危害公眾身體健康案源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部門。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抽樣檢驗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者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大型社會活動等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建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人,明確食品安全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生產經營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

      第七十五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登記、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發生重大改變、歇業超過1年未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及被撤銷登記后仍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七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禁止生產品種目錄內食品,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七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八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產品質量抽樣檢驗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九項、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擅自開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單位或者個人設立的有固定生產場地、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

      (二)食品攤販,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室外公共場所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三)餐飲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條件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統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裝、配送餐飲具供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的行為。

      (四)餐廚廢棄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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