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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成因分析
(一)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的信用行為
自古以來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內生的便利融資方式早已存在。在農村存在的因居民建房、結婚、升學等,在親友之間的“賑酒”現象,其經濟本質并非宴請親友吃喝,而是一種融資,是居民個人缺錢辦事而向親友求援,在長期內是親友之間的一種集資、借貸行為,可以說這也是一種樸實的基于親戚、朋友相互信任和幫助的民間借貸。
(二)正規投資渠道狹窄是民間借貸興起的潛在動力
當前,由于城鄉居民普遍資金富余,而現有投資渠道狹窄,銀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征收利息所得稅,公眾的利息收入進一步下降。多數具有風險偏好、手頭有較多盈余的居民,在市場供需兩種力量的推動下,通過發放高利率的民間借貸以謀取較高的利息收益,民間資本的趨利性使他們在一系列條件制約下,只能選擇具有一定道德約束和信用基礎的民間借貸。
(三)手續簡便、期限靈活是民間借貸繁榮的根本原因
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資金需求的季節性、風險性使正規金融機構或不能及時滿足、或因風險難以控制望而卻步,而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正好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真空”。一是滿足了民間資金需求的季節性特點;二是滿足了一些高風險和受限制行業的資金需求。在國家政策限制或銀行抵押、擔保等問題難以解決的情況下,只能依靠民間借貸,這是目前其繁榮的最根本原因。
(四)交易成本低與隱性擔保機制完善是民間借貸活躍的外在保障
民間借貸感情投資成份較多,雙方在借貸活動中比較注重親情、個人品質和自身信用,加之借貸成本低,信息較對稱,大多數借款都能夠及時還本付息,這形成了民間借貸的一種隱性擔保機制。
二、民間借貸的主要特點
(一)民間借貸行為具有一定層次性
民間借貸行為一般分三個層次。一是“溫和型”:主要用于親友之間、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助,一般不收利息,期限長短不一,體現的是一種團結互助關系;二是“理智型”:一般表現為親戚、朋友合作做生意,卻又缺乏時間管理,便以長期借款方式借出資金,收取適當利息,利率等于或稍高于市場,體現一種長期投資關系;三是“沖動型”:一般用于短期回報較高的行業,投機氛圍濃厚,風險較高。
(二)民間借貸方式靈活
民間借貸為了縮短資金到位的時間,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多以現金交易為主,交易方式靈活,一般沒有抵押物,近年來企業單位通過民間融資手段來滿足生產經營資金需求的行為逐步正規化,大部分借貸雙方訂立書面借款協議,且協議內容較為完備。
(三)民間借貸的公開程度逐漸加強
隨著金融改革的推進,直接融資規模的逐步擴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場金融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漸增強,民間借貸的內外部環境有所改善,社會的接受和認可程度逐漸提高,一些民間借貸融資方式已由原來的隱蔽狀態向半公開化甚至是全公開化方向轉變。
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借貸雙方存在道德缺失
民間借貸常出現的問題是信用缺失。一是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知道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二是當事人沒有按照雙方在借款時的約定使用借款;三是當事人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種種理由推托,不主動償還,或沒有償還能力,根本不打算償還,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秩序混亂。
(二)民間借貸多為短期行為,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民間借貸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在資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慮彌補當前資金缺口,對于資金按時還本付息并沒有作妥善安排。在資金供應方,貸款人借出資金,沒有將借款人的債務償還能力充分考慮。
(三)監管制度不到位
我國沒有關于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法規,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來規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參與主體,審批條件,程序及相關法律責任。目前,雖然也有農村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機構讓民間資本得以合法進入,更多的私人錢莊及其他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仍不能合法進入金融市場。在退出機制上,我國缺乏相應的規范市場退出的規定,沒有一個事前的完備的援助、退出、清算程序,這非常不利于民間借貸市場的穩定。
四、發展民間借貸的建議
民間借貸是一種復雜的金融現象,國家關于民間借貸的管理應該保持足夠的靈活性,不能簡單的用同樣的辦法應對各種民間借貸行為,應視具體情況來采取辦法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一)加強規范引導,正確對待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信用補償形式,有其積極的一方面,應該為民間借貸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間。建議國家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步伐,給正常的民間借貸以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鼓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活躍基層經濟體直接融資渠道,依法打擊限制民間“高利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二)加快立法,完善民間借貸政策法規,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相對銀行信貸而言,民間借貸有較大的隨意性和自發性,交易方式多樣、交易主體廣泛,隨著經濟發展日趨活躍,在整個社會融資領域地位日益突出。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放棄對金融活動的過多干預,通過建立與完善相關金融法律制度,來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制度化與法制化,實現市場經濟的法制目標。
(三)建立利率定價機制,遏止民間借貸中的“高息”投機行為
民間借貸常被人誤認為是“高利貸”,掩蓋了其拓展融資渠道、靈活匯集社會閑置資金、活躍市場經濟的積極效應。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民間借貸的利息回報要與其承擔的資金風險相對等。因此需要通過建立預警機制,民間借貸行為指引,規范民間借貸利率定價,遏止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行為。
(四)完善金融服務功能,最大限度吸引和運用民間資金
關鍵詞:有償社會實踐;高職院校;經濟管理專業;專業性
1引言
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動態性,因此工作職場對人才的要求也逐漸趨向于專業性與全面性。因此,為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提高他們應對職場變換的能力,高職院校經濟管理類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充分應用所學的專業知識,并將其作為一種勞務支出的方式,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效益,這種利用課外時間進行社會實踐的方式叫作專業性有償社會實踐。在教學過程中,有效科學的結合實踐性的教學方式已經成為高職院校經濟管理類課程進行改革和完善的重要方式之一。現階段,由于大學生僅接受學校方面的知識教育而忽視了對實踐能力和經驗的培養與積累,從而導致大學生就業困難這一普遍現象。因此,為解決該問題所帶來的影響,進行實踐性教學已成為高職院校教學活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些其他教學方式無法給予的作用。
2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專業性有償社會實踐的概念界定
經濟管理專業所培養的學生是具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合理的知識結構、開闊的眼界、勇于創新的精神,他們不僅僅能夠進行經濟管理的工作,還能夠根據需要對經濟管理的理論進行高層次深入的研究。專業性有償社會實踐是指高職院校經濟管理類學生利用課余的時間,主動地將自己所學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作為一種勞務輸出的手段,從而能夠創造出經濟價值和經濟效益的一種長期的社會實踐活動。
3經濟管理類學生專業性有償社會實踐活動的形式
經濟管理類專業下設分支涉獵范圍極廣,涵蓋了大量有關經濟與管理方面的學科與課程,包括企業管理、運營管理、銷售管理、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管理以及售后服務管理等等一系列有關經濟或者管理方面的職業。高職院校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學生在進行專業性有償社會實踐時,可以去政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社區管理機構等地進行社會性經濟管理工作,也可以去銀行、外資企業、保險公司等的企事業單位從事經濟管理運營工作。除此之外,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學生也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所學的知識去有關教學科研的機構單位進行有關教學科研工作的社會實踐。
4專業性有償社會實踐具有的特點
專業性有償社會實踐相較于其他形式的社會實踐活動,具有自發性、自主性、專業性、有償性、長期性等特點。
4.1自發性、自主性
一般性社會實踐活動的開展通常由學校相關部門組織進行,但是專業性的有償社會實踐相較于傳統的社會實踐,具有自發、自主的特點。
4.2專業性
專業性的有償社會實踐需具備很強的專業性。即需要學生具備專業的理論知識,能夠在開展工作時充分發揮作用,幫助學生能夠高效的展開工作。
4.3有償性
有償社會實踐最大的特點就是有償性。相較于普通的社會實踐,學生們在參加完實踐活動時,收獲的只有實踐經驗,但有償社會實踐能讓學生處于一個真實的社會環境之中,像普通員工一樣有償的開展工作,定時發放工資。
4.4長期性
傳統的社會實踐活動通常由學校組織同時前去公司企業進行參觀學習,并不能讓學生們在實踐時充分感受到真正參與到工作中的那種狀態。有償社會實踐要求學生必須能滿足一定的時間段,使學生能夠在一定的時期內融入公司的工作環境中。
5順利有效地開展有償社會實踐工作的建議
(1)對于學生本身,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學生需要加強對本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學習,確保具有過硬的知識儲備,并且要積極主動地參與有償社會實踐。(2)對于高職院校來說,學校需要與相關的用人企業單位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為學生提供更多的能夠進行專業性有償社會實踐活動的機會,在保證實習生質量與實習單位質量的前提下,大力開展社會實踐。(3)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為后期能夠接收到高質量的員工,應該積極地為高校學生提供能夠進行有償社會實踐的平臺,讓接受過專業教育與訓練的學生能夠在實際的社會環境中應用所學的專業知識,提高就業能力。
6結語
有償社會實踐是現階段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對課堂上所學到的理論知識的實際應用,保證了學生將理論與行動相結合,避免了空有理論,卻無實踐經驗的現象。因此,專業性有償社會實踐的開展能夠讓學生在提高了自身就業競爭力的前提下,豐富了自身的實踐經驗與社會經驗,為以后真正踏入社會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王道杰,程在寬.基于專業技能發展的體育專業大學生生涯規劃“四層次次目標”研究[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12(9).
關鍵詞:上海 房地產市場 經濟的
Abstract: The economic reasons for price fluctuation in Shanghai housing market are complex and various all the time due to its history of development of housing market and global economic impact.
Key words: Shanghai, housing market, economic.
Shanghai is the most important cultur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city in China. It has the fastest speed of development from 2000 to 2006. However, many economists have claimed that Shanghai city in China should be wary of signs of housing prices bubbles (Yue Shen, Eddie Chi-man Hui and Hongyu Liu 2005). The economic reasons for price fluctuation in Shanghai housing market are complex and various all the time due to its history of development of housing market and global economic impact. There are several factors that result in price fluctuation in Shanghai housing market.
First of all,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development, everything has its beginning, growth, mature and decline period. Shanghai housing prices arise almost six years from 2000 to 2006. It has been through the most exciting rapid growth periods. So it is the time for changing growth status to mature now. It is not a good sign that things develop too fast and perfect.
一、重視基礎種質量
由于農場水稻種植機械化程度高、生產期間人工作業少、去雜條件差,所以基礎種子的質量一定要有保證,原種生產一定要是育種家種子或經過提純復壯的種子由專業生產單位提供,調入的種子經過純度檢驗后方可使用。
二、跟蹤生產作業程序,防止機械混雜
從播種到收割、烘干、精選包裝,每個程序的作業機械清理都要有專人負責,特別是收割機、放糧車、烘干機等,建立嚴格的作業程序和相關臺賬、并注意各個條塊的銜接,防止漏洞的出現。
三、綜合防治雜草稻
雜草稻的危害目前已經成為影響種子純度的主要因素,由于無法進行化學防治,目前生產上基本以人工拔除為主,但是以筆者的經驗,應當以綜合防治為宜:
1.實行水旱輪作;前茬為直播稻或雜草稻危害比較嚴重的,改種旱季作物一落至二年后才能作為繁種田種植,生上產上應搞好田塊情況調查、登記,合理安排布局。
2.深耕深翻,水田整地時應當盡量平整,水平落差不大于五厘米,整地后結合化除保持水層3-5d,燜死田間雜草稻種子。減少田間雜草稻種子基數。
3.人工拔除;分三次進行,第一次在苗期秧盤內,拔除高出平均株高和葉片寬大的秧苗;第二次在分率末期,此時為雜草稻去除的最佳時期,雜草稻植株高出水稻植株的平均高度很多,拔除時除秧苗行內雜草稻、人工去雜時異品種、分離株植株拔除外,重點注意空幅內的自生小苗,應當全部拔除。第三次在揚花期結束后,仔細拔除殘余雜草稻和異品種、分離株并帶出田外處理。
四、搞好隔離,防止生物學田周圍10m內混雜
[關鍵詞]反傾銷;非市場經濟;替代
[作者簡介]劉利平,鹽城師范學院經濟法政學院教師,法律碩士,江蘇鹽城224051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6―0100―03
一、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的國內法依據
按照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71節(18)段以及美國《1974年貿易法》的相關規定,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指由商務部確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價格結構的市場原則運作,商品在該國的銷售不能反映其公平價值的國家。通常情況下,商務部在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第一。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可兌換程度;第二,企業與勞工通過自由談判確定工資率的程度;第三,外國公司舉辦合營企業或進行其他投資被允許的程度;第四,政府對生產資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第五,政府對資源配置以及對企業價格、產量決定權的控制程度;第六,商務部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
盡管從形式上看,美國的上述規定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是,由于認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銷售價格是被扭曲的,不能反映產品的正常價值,因而在反傾銷的過程中通常采用一個“替代國”的類似產品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不過,其正常價值有時也采取生產要素價值方法來確定。然而,從實質上看,生產要素價值方法并沒有脫離傳統替代國制度的窠臼,只不過是改用替代國價格給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生產要素分別定價而已。雖然美國反傾銷實踐中強調在例外情況下,也就是商務部發現現有材料不足以用來依生產要素方法確定正常價值時,可以用一個或多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可比產品。在其他國家包括美國的銷售價格來確定正常價值。但是,作為生產要素價值方法例外的市場取向產業測試法(以下稱MOI)在實踐中往往只是走過場而已。更為主要的是,美國商務部并未將MOI測試編入其反傾銷細則。另外,美國商務部在反傾銷實踐中采用的數量限制協議中止反傾銷調查,以及單獨稅率測試等方面,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要求要比對市場經濟國家要求嚴格得多。
歐共體于1968年制定的802/68號條例是其第一部反傾銷法,其后的2176/84號條例、1761/87號條、2193/92號條例、3283/94號條例、384/96號條例、905/99號條例以及最近的461/2004號條例對反傾銷法的內容有了新的發展。按照歐盟的反傾銷法的規定,在進行反傾銷確定正常價值時,首先必須確定出口國是否為市場經濟國家。與美國確立的衡量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不同,歐盟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采取列舉的辦法。凡被列舉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國,歐委會就會認為其國內價格不能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可靠依據,而會采取其他的辦法。
從歐盟1998年第905/99號條例第2條第7款涉及中國的有關反傾銷法的補充規定中看,生產商只有在滿足了下列條件時,方可被認為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經營活動:第一,受調查的企業在決定價格、成本和投入,比如原材料、技術和勞動力成本、產出銷售和投資實施按照市場供求情況來作出決定,并且在決定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重要的政府的干預,而且主要的投入成本反映了市場價值;第二,受調查的企業具有清楚的基本會計記錄,該記錄是根據國際會計標準獨立審計的,且使用于所有的目的;第三,受調查企業的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特別是與財產折舊、其他的抵消、貨物貿易和債務償還有關的情況,不受此前實施的非市場經濟體制的扭曲;第四,有關的企業適用破產和財產法律,這些法律可以保證企業經營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第五,匯率是按照市場匯率確定的。
歐美對待非市場經濟國家問題的反傾銷立法及其實踐幾乎成為其他國家的樣板,不少國家紛紛效法,在其國內立法中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問題作出規定。例如,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界定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標準是:(1)該國政府壟斷或大體上壟斷該國的出口貿易;(2)國內價格大體上由該國政府確定,并且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這種價格與在競爭性市場中形成的價格有很大的不同。澳大利亞、日本的規定與此相類似,都比較原則。
二、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的國際法依據
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的國際法依據主要見之于《GATrl947》《WTO反傾銷協議》以及《中國入世議定書》等相關文件中。從歷史上看,由于認為“GATr是由市場經濟創造,并為之服務的”,1947年GATr第6條也因此在非市場經濟問題方面留下空白。肯尼迪回合與東京回合談判結束,GATY及其反傾銷協議更為明確地提出了非市場經濟問題,1979年《關于解釋和適用關貿總協定第5條、第16條和第23條的協議》第15條還規定了其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后,GATrl994第6條和《WTO反傾銷協議》(以下際ADA)在非市場經濟問題上沿襲了GATr的規定。在中國入世談判及其結果性文件中,這個問題又有了突破性發展。
從內容上看,ADA第2.2條規定:“如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不存在該同類產品的銷售,或由于出口國國內市場的特殊市場情況銷售量較低,不允許對此類銷售進行適當比較,則傾銷幅度應通過比較同類產品出口至一適當第三國的可比價格確定,只要該價格具有代表性,或通過比較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金額的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及利潤確定。”該條款指出“不存在正常貿易過程銷售”和“特定的市場條件”可導致“不允許恰當比較”,此種表述實質上涵蓋了“國家貿易國家傾銷”,從而將非市場經濟問題事實上納入反傾銷協議。
從方法上看,ADA相關條款仍然采取不禁止的事實授權做法,因為GATrl994第6條和1994年反傾銷協議并未劃定“非市場經濟國家”和指明對其調查的具體方法,WTO各成員方方有權自主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并由反傾銷當局在實踐中采用特定的調查方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允許各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時采用替代國價格,但附加了明確的限制條件,即第三國必須是適當的,第三國的可比價格必須具有代表性,而且,按各成員在采取WTO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2款行動時必須符合ADA第2.7條的規定,即“不損害GATrl994附件1中對第6條第1款的第2項補充規定”。
對于中國而言,《中國入世議定書》對非市場經濟問題的突破在于,《議定書》第15條關于“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在中國人世后的15年內,其他成員方可以對中國出口產品采用替代國價格來確定傾銷的存在和幅度。按照《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的要求,
在反傾銷問題上,中國除了要遵守《GATr1947》第6條、《WTO反傾銷協定》外,還必須遵守《議定書》第15條的特殊規定。即該條第(a)、(c)、(d)項涉及反傾銷的規則,這些規則的實質在于中國入世后的15年內WTO其他成員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符合國際法。
三、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法律依據的啟示
從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的國內法律依據與國際法律依據間的關系看,由于GATr/WTO框架下事實上建立了反傾銷中的替代國制度,使得歐美等國的國內反傾銷立法對待非市場經濟國家問題有了國際法依據,由于GATr/WTO都未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作出明確界定,這又為歐美等國對待非市場經濟問題留足了國內立法的空間。對于中國而言,由于《中國入世議定書》是WTO體系下的國際法律,其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就成了其他WTO成員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際法依據。概括地講,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的法律依據的歷程和實質給我們的啟示主要有:
第一,反傾銷一直是西方國家常用的一個貿易保護的武器,西方國家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決定了在非市場經濟問題國際規則制定上的話語權。所以,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我國就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依法治國的進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不斷增強經濟實力和提高國際地位,不僅讓反傾銷非市場經濟問題中的替代國制度無適用的可能,而且要積極參與WTO規則的修改和制定,能夠在相關國際規則的制定過程中據理力爭,闡述替代國的不合理性和過時性,期以在新的談判中改造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的替代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