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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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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

      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范文第1篇

      關鍵詞: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法理研究;

      2003年,由國務院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它在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七條涉及到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此外,各地方政府和各行業部門也陸續地出臺了一些關于安全監理的內容的法規。所以,從工程建設的現實和發展趨勢考察,監理責任范圍逐步擴大,影響程度逐步加深。如《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就規定了建立對建設項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現場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而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監理企業應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監督制度及運行機制。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程序,并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第六十條規定:監理人員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北京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指導意見: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的職責包括審核查驗職責、安全檢查職責、督促整改職責。

      1.工程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一系列研究

      中國在工程建設方面高度重視對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的重要性,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著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制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7條規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但由于刑法規定,在上述單位犯該罪時,應受刑罰處罰的只能是上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因此,該罪的主體也包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中對發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而工程監理單位要想觸犯該款,除非故意要求施工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有損工程質量的設計、施工活動不監督、不指出、不制止、不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行為。如果監理單位在平時的監理活動中已經多次敦促、反復強調了施工現場的一些不安全隱患,那么,工程監理單位就不應該承擔該條的責任。

      除此之外,對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一名土建監理員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訴更是莫須有的罪名,因為根據刑法第143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監理人員不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根本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也就不構成犯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解析

      該法律專門規定了建筑工程監理,其中:第32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第35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該條例第36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37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第38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2.工程監理安全責任的現實研究和分析

      鑒于安全隱患具有復雜的產生和發生背景,一切工程安全事故往往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發性,如果一個工程監理單位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建設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施工單位堅決反對,建設單位也不會同意,以后三方如何協調合作也會成為難題。所以說,許多條例的規定在現實中根本行不通。因為工程監理單位不同于政府機構,其沒有執法權,其與建設單位的關系是平等的合同關系,而且建設單位是甲方,占主動權。工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也是建立在建設單位的委托基礎上,如果建設單位對工程監理單位的支持不夠,委托走形式的話,工程監理單位很難在現場真正發揮作用。除此之外,造成安全事故隱患的因素一般說來是人、機、料、法和環等5個方面,而實際操作的人為因素則是目前引發事故的最大根源。監理能管得住施工企業的管理層,但根本管不住具體操作者。因為有的施工企業本身就存在管理層與基層斷檔的現象,管理渠道不暢,甚至有些企業在施工現場連專業技術人員都沒有,管理人員又不懂行,使施工處在隨心所欲的之中,擔當工程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理人員根本無力去履行真正的工程監理工作。

      3.結論

      綜上所述,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按業主的委托和授權,根據有關法規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相關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者與生產組織者是不一樣的。按誰組織生產,誰承擔安全責任的基本原則,現有條件下,監理單位承擔施工安全責任的權力不足。但是從性質上來看,監理人員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設知識技能和經驗為業主提供的監督管理服務,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產活動,也不同于業主的直接投資活動,它不向業主承包工程報價,不參與承包單位的利益分成。所以,監理單位承擔施工安全責任的理由不足。而程建設監理的目的則是力求使工程項目能在計劃的投資、進度和質量目標內建成動用,監理工程師不是施工員,他不直接進行生產活動,監理單位不是承包商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或保證人,監理工程師只能力求項目目標的實現,而不能保證。所以,要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安全監理責任既沒有法律基礎,又沒有概念內涵,更不具現實意義。在現實工作當中,監理工程師只能承擔服務責任。所以說,《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某些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對安全監理責任的規定還真的在執行過程中要好好地商榷一番。政府有關部門應該考慮停止或阻止對工程監理單安全責任擴大化的傾向,以保證我國建設監理行業健康、持續、科學、和諧的發展。

      參考文獻

      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范文第2篇

      一、對監理安全責任的三個典型案例的思考

      1、2000年10月25日,南京電視臺演播廳施工中發生垮塌事故。調查認定工程監理方未對支撐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認真審查,在條件不具備時同意施工方澆筑混凝土(甚至在事故發生后補簽混凝土澆搗令);工程監理方發現工期不合理、存在事故隱患時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結果總監被追究安全責任,獲刑5年。

      2、上海地鐵4號線的坍塌事故。施工單位對施工方案作了變更,將隧道冷凍施工的冷凍管數量、長度作了減少,工程監理方未認真復核審查;現場巡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現場總監被追究安全責任,獲刑4年。

      3、2005年9月,北京西西工程4號地項目工地,施工人員在澆筑混凝土時,模板支撐體系突然坍塌,造成重大事故。工程監理單位的總監和土建監理員被追究安全責任,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中。

      這三個項目安全事故的責任處理表明,監理很難規避安全監理不到位的責任,隨之的責任追究更要引起我們全體監理工程師的高度重視。

      二、安全監理責任風險嚴重的外部原因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競爭激烈,建筑開發商和承包商都在努力追求各自的經濟效益。一方面部分開發商存在 “低價招標”,低價招標實際上在某種程度取消或壓縮了安全措施費用;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不但爭搶“低價中標”,而且還要墊資,中標后為了獲得利潤,便縮減各種費用支出,一些安全生產措施費形同虛設,該設置的安全防護不設置,該實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

      2、“片面追求進度”造成的后果。有的業主,為了追求進度,在招投標中縮短定額工期,在合同中又壓縮工期,直接導致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實。

      3、“掛靠”投標,違法分包。目前國內施工投標絕大部分是掛靠,中標后老板自己聘請幾個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安全方面幾乎缺失,而受掛靠單位一般也不會真正對其進行安全管理。

      4、項目被多次發包,有些業主為了節約時間,把樁基和主體分開發包,還有的以節約總包管理費為由肢解工程,這樣總包與分包無合同關系,無法約束,安全方面自然就會出現漏洞。

      三、安全監理責任風險嚴重的內部原因

      1、監理工程師人員不足。目前存在現場監理人員與中標備案人員不一致現象,真正參與管理的監理人員無簽字權,只有代簽,因此對施工安全的責任心和安全問題的判斷是不一樣的。

      2、急需提高監理人員的整體素質。目前有些業主為了節約費用,并不采用國家監理費取費標準,刻意壓縮降低監理費,監理單位為了能夠有利潤自然會少派人或派的人員水平不高,因此存在監理人員缺乏安全管理知識和經驗,無法真正承擔安全監理的重任。

      四、安全監理責任風險的規避

      監理工程師必須加強風險意識,提高對風險的警覺和防范,減少和控制責任風險。但如何正確規避責任風險呢?可以考慮從以下六個方面著手:

      (I)嚴格執行合同。這是防范監理行為風險的基礎。監理工程師必須樹立牢固的合同意識,對自身的責任和義務要有清醒的認識,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隨時隨地以合同為處理問題的依據,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正確地行使監理委托合同中賦予自身的權力。

      (2)提高專業技能。專業技能是提供監理服務的必要條件。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是監理工程師所從事的職業對自身提出的客觀要求,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給自身帶來的風險。

      (3)提高管理水平。監理單位和監理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是否健全、運作是否有效,是發揮監理工程師主觀能動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風險的重要保證。損失實際上是由具體的監理工程師造成的,但是由監理單位對業主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因而在監理單位內部,總監與監理機構其他成員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同樣應該制定明確,這對于提高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責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完善法律體系。迄今我國建設領域法律體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是,存在的問題也不少。主要表現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之間,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許多不協調乃至矛盾抵觸的地方;法律、法規還大量存在覆蓋不到的范圍,不少法律的定義不明確。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順現有法律的關系,對相互矛盾之處要進行修訂。政府行業主管理部門及有關的行業協會,需要自覺執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并且在社會上積極宣傳有關的監理法律、法規,使社會能對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責任有個正確的認識。

      (5)推行職業責任保險。監理工程師可能因工作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損失,因而需對其承擔賠償的職業責任進行投保,一旦由于職業責任導致了業主或第三方的損失,其賠償由保險公司來承擔,索賠的處理過程也由保險公司來負責。也就是說,通過市場手段來轉移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有形的物質載體,其保險的是你的責任。因此,要開展這種保險,必須一首先對監理工程師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職業責任和其他責任的區別。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責任風險都能夠通過保險來解決。職業責任保險所針對的僅僅是職業責任,即只針對監理工程師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在提供服務時由于疏忽行為而造成業主或依賴于這種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且這種行為在主觀上必須是無意的,并僅限于監理工程師專業范圍內的行為,而不負責和專業范圍無關的疏忽行為造成的損失,職業責任保險在國內尚無開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經在工程設計等領域開始試點。

      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范文第3篇

      1.現行法律法規體系對監理安全責任的規定

      1.1建設行業“一法兩條例”規定

      從《建筑法》上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責在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的責任主要由施工企業負責,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條例》)第七十四條明確了對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罰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2《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中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主要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還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沒有對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做出規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3監理單位承擔安全責任的依據

      直到《安全條例》頒布一段時間后,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除了現有的法律法規外,還要看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是否包含安全監理的內容。實際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體系,建設監理所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不是來源于業主方的委托(因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沒有規定業主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權利)和授權,而是國家法律《安全條例》的直接規定,這是國家要求建設監理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的直接體現。

      2.監理安全責任分析

      從承擔法律責任的角度看,建設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設監理主觀行為方面劃分為過失責任、瀆職責任、未盡職責任等。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關安全責任問題,可從以下兩個視角來分析。

      2.1從安全責任的內涵上劃分

      2.1.1工程實體安全責任

      工程實體安全是指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要確保工程實體的安全性能,要滿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質量標準,本質上講屬于產品安全范疇,《質量條例》和《刑法》中關于監理的安全責任主要是指工程實體安全責任。

      《質量條例》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七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137條也對降低工程質量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做出了處罰規定。因此,監理單位未盡到監理責任,造成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出現問題引發安全事故的,要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責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單位在施工安裝過程中要確保施工措施與行為的安全,是一種施工過程安全責任。施工措施、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單位負責,費用從措施費中計取,它屬于施工單位為了完成合同內容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或組織措施。《安全條例》中關于監理的安全責任主要是指施工過程安全責任。

      2.2從建設監理單位行為劃分

      2.2.1由于不作為引起的安全責任

      《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對監理單位下列不作為行為的法律責任: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的。

      上述四條,可以簡稱“四未”,即監理單位是通過“審查確認”、“指令整改”、“及時報告”、“強制標準檢查”等手段來履行安全責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規定,依據情節和后果,就有可能從行政(停業、降級等)、民事(賠償損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擔責任。

      2.2.2由于不當作為引起的安全責任

      主要有以下表現:1.與建設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述行為引發安全事故的,監理單位要承擔相應安全責任。對上述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建筑法》和《質量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除上述兩條之外,還可能產生另外一種情況,即由于監理單位違章指揮,發出錯誤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監理單位應該承擔安全責任。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3.1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協調性

      法律的產生一般是滯后于實踐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時間不同,調整的范圍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質量條例》、《安全條例》和《刑法》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沒有明確的監理安全責任的表述,《安全生產法》只是強調了安全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和政府安全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而依據《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高階位法)制定的《安全條例》(低階位法)中卻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的安全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

      再如,同樣對工程質量法律責任的規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強調了監理單位的主觀故意,而《刑法》中的行為還包含監理單位基于能力方面的過失、未盡職等行為。另外,前者說“降低工程質量”,或者說“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兩者的內涵不盡相同。

      3.2各種規范性文件的不協調

      目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依據有兩個,(1)是現行法律法規,(2)是建設單位的授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設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這些規范性文件與現行法律為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工作程序、權力、義務、責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兩種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體現監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這除了與法律要求不協調外,也不利于建設單位對監理工作進行考核。

      3.2.安全監理深度不明確,責任無法量化

      《安全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都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職責作了規定,但是由于法規的條文并沒有對安全監理的深度做出進一步規定,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對監理的安全責任進行量化。例如《安全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都提出“監理單位應該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方案應由總監簽字”。但是,(1)監理單位對施工技術措施的審核應該達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進行程序性審核還是要有技術性審核?現有條件下,監理單位能否做到技術性審核?(3)如果監理單位進行了審核,基于監理工程師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沒有審查出問題,出了安全事故,責任又如何承擔?(4)對于資質有效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它所遞交的具有完整計算書并且內部審核簽字完善的安全技術方案,監理單位還要履行計算程序否?對監理的安全巡視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監理單位自身方面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認識還不夠深入,監理安全責任防范機制缺失;(2).監理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責任制度不完善;(3).專業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培訓缺乏。

      4針對監理安全責任的宏觀與微觀對策

      4.1國家宏觀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規體系的協調

      為了更有效的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監理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國家相關部門還應該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兩種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應調整。

      4.1.2出臺易操作的安全監理深度規定文件

      在一些行業和地區也有安全監理方面的規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實行《云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行業和地區規定所要求的內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業、本地區實施,法律效力低。

      為了更好的貫徹《安全條例》,國家應該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作為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應提高安全監理細則或實施辦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設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實施細則中可以規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視要求(時間或次數),要求監理人員(在施工單位安全員陪同下)做好現場安全記錄,此書面安全記錄(雙方簽字)可以作為出現安全事故時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之一。

      4.1.3抓緊監理取費調整修訂

      為配合《安全條例》的實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費用作出相應調整。同樣,按責權利均衡原則,應對監理取費作出相應調整。據悉,建設部正與國家發改委一起組織專家,對各部門或行業組織提出的專業工程收費標準方案的初稿進行論證修改,準備提出《建設工程監理與咨詢服務收費標準(征求意見稿)》,希望修訂中能夠考慮監理安全責任承擔問題。

      4.2監理單位微觀對策方面

      4.2.1健全組織機構,完善規章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條例》,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落實從公司到項目再到具體的安全責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標落實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來管人;在國家有關部門出臺具體的安全監理細則之前,制訂企業內部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與操作手冊;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

      4.2.2加強專業安全監理人員培訓

      安全管理工作是監理單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與目前監理單位人員知識結構有關。為了更好的承擔法律要求的安全責任,監理單位應該加強安全專業人員上崗培訓,配備滿足安全監理工作需要的、足夠數量的安全監理專業人員,完善項目部的人員專業結構。

      目前,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編寫的《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監理方面的內容,有待于進一步補充完善。

      4.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應避免的傾向

      由于監理單位安全責任與權利、利益之間的嚴重不對稱性,監理單位很難承擔過細、過多的安全責任。建議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要合理區分施工單位安全責任與監理安全責任,避免安全監理工作過細以致成為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充分發揮施工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主體的安全管理職責,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應側重程序性審查與符合性審查。有關部門在追究安全生產責任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安全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避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無限擴大。

      參考文獻

      [1]王家遠林曉明.基于中國法律制度下的監理責任研究(J),《建筑經濟》2003(3):25-26

      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范文第4篇

      關鍵詞:水運工程監理;安全責任;風險規避

      近年來發生的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追責、監理單位被處罰、從業人員被判刑的案例屢見不鮮。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如何規避安全風險,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1]。

      1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雖然交通運輸部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監理單位安全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監理單位在實施水運工程監理過程中所做的安全工作和承擔的法律責任遠不止以上內容。因施工單位未履行法定的安全責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監理單位也會因監督不到位而被追責,建設單位也會拿監理合同來推卸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2安全監理不利因素

      2.1建設單位因素

      水運工程建設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建設單位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工程進度,壓縮合理工期;本應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安全施工條件得不到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2];建設單位通過監理合同將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加在監理單位身上。安全監理工作得不到建設單位的支持,安全監理“責、權、利”不一致,導致監理對現場安全施工無法進行有效控制;更有一些民營資本運作的項目,往往把監理當成擺設和“替罪羊”,一旦出了問題,便將責任全部推在監理身上。

      2.2施工單位因素

      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競爭激烈,一些管理水平差、投標報價低的施工企業進入水運市場,管理水平高的優質企業在施工競標中被淘汰出局;“一流隊伍中標、二流隊伍進場、包工頭指揮、農民工干活”,違規分包、轉包,掛靠投標屢見不鮮。很多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安全意識薄弱,現場安全管理經驗不足;一線施工者多是未經專業培訓的民工,經驗不足且流動性較大,大部分人不具備專業工人應有的安全技能,對所從事的作業安全風險沒有足夠的認識,自我保護意識差。

      2.3監理自身因素

      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自身的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偏重施工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未把安全監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項目監理部技術型人才配備較強,安全監理人員投入不足,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兼管,或由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兼管其他工作[3];不重視監理人員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部分監理人員缺乏對現場安全隱患的敏感性;安全責任落實缺少考核和激勵機制,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變成“人人都不負責”。

      2.4水運工程生產的特點

      水運工程多是在深水、無掩護、涌浪大的惡劣條件下施工,海上施工工藝復雜,臺風、雷雨、大風、大霧等不利因素影響較大,水陸交通通訊不便,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難度較大[4]。

      3監理單位安全風險規避對策

      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為避免承擔安全生產組織不健全、責任不明確、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做好以下幾點工作:1)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公司級的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監理人員安全職責,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和每個人。3)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勵機制,把安全生產與員工的業績考評、晉職(級)掛鉤,增強全體員工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緊迫感。4)編制企業內部的《安全監理工作指導書》,用以指導和規范項目監理部安全監理工作。5)加強對項目監理部安全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安全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標準》和《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以及建設單位在監理合同中的授權實施安全監理,重點做好以下10項工作:1)設置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崗位。按照建設單位招標文件要求設置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崗位,避免因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配備不到位或資格不符而承擔法律責任。2)落實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強化現場監理人員安全意識,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通過考核和激勵手段落實“一崗雙責”,形成安全監理工作的合力。3)加強自身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的教育培訓學時制定內部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學習,提高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能力。4)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審查施工單位及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資質是否與投標文件相符;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及規章制度。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總工、生產經理均應持有“B類”證書、專職安全員配備數量應滿足每5000萬合同額配備1人的要求;同時第二十一條規定,從程序性、符合性、針對性3個方面對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程序性是指應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符合性是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針對性指應針對現場安全生產的特點具有可操作性。審查施工單位的大型施工機械(船舶)是否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是否滿足安全施工的要求;審查施工作業前是否向作業人員做了安全技術交底。5)抓住關鍵少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以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來確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級,經濟損失可能有較大的彈性,人員傷亡卻是硬性指標。因此水運工程安全監理工作應處處體現“以人為本”,應樹立以“人”為核心的安全管理理念。抓住關鍵少數,一是要抓好施工單位項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和班組長,抓住了這三類人,就抓住了安全生產管理的原動力,安全監理才有“執行力”;二是要抓特殊工種持證上崗,能預防和杜絕高危崗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三是要抓典型違章人員教育,通過督促施工單位開展安全班組活動分析違章的后果,才能教育大多數人。6)隱患排查治理。通過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安全聯查、專項安全檢查、召開專題安全會議、簽發監理業務聯系(通知)單等方法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排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檢查發現的隱患一定要追蹤整改落實,整改前后均要有影像資料對比,形成閉環管理。7)重大安全風險監控。應特別關注重大安全風險,對重大危險源要定期監控和評價,以超前思維實現安全監理工作的主動性,高風險作業中安全技術措施不到位、不聽從監理指令違章冒險作業、拒不整改嚴重安全隱患的,要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8)抓好應急管理工作。應督促施工單位針對重大安全風險制定應急管理,檢查應急救援物資、裝備是否到位,開展應急演練,這也是“平安工地”建設對監理單位的考核項目。9)加強溝通協調。在安全監理工作中應加強相關方的溝通協調,預見性地指出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爭取各方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10)重視安全監理內業資料管理。安全監理內業資料是記錄和反映監理安全工作的重要材料,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監理的內業資料是追溯安全監理工作、尋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的重要憑證。

      4結語

      1)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水運工程建設中承擔的安全責任不得有半點偏差,它是直接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處罰相關聯的法律責任,關乎企業生死存亡和個人的前途命運。2)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的“紅線意識”,高度重視安全監理工作,善于運用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安全文化等綜合手段,有效管控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規避監理安全風險。

      參考文獻:

      [1]宋佑湘.從幾件典型案例談規避監理責任[J].基層建設,2016(20):39-40.

      [2]徐燕麗.淺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理[J].湖北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1):59-63.

      [3]呂樂勝,潘利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0(32):149-151.

      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范文第5篇

      關鍵詞:安全監理責任工作措施

      目前我國在設計質量監理工作中,監理人員常常采用“旁站法”,幾乎成了承包商的施工員,這是我國推行施工監理初期特有的產物。眼下施工監理旁站法還有其較好的收效,但畢竟是初期實踐的產物。對于設計質量監理當中,旁站法是行不通的,可是我國現行施工監理當中普遍采用“旁站法”,因此為以后的施工監理中埋下了安全隱患,所以要在設計階段質量控制和施工監理當中要采用新型的、科學的、先進的質量控制方法。而監理企業在科學界定其責任界線的前提下,必須介入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階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發揮一定的作用,對施工安全進行監督。但是,監督的范圍和內容受限于業主的利益和權責范圍,更直接受限于業主的授權和委托。在此過程中,監理對施工安全監督的作用應有正確的定位。

      1、工程監理是否應當承擔施工安全事故責任

      首先要明確的是,無論工程監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具體承擔了多大的責任,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都不應該由監理獨立來承擔直接責任。其理由如下:

      (1)、根據我國的《建筑法》及“誰生產,誰負責”的安全基本原則,施工安全責任應由承包單位負責,不是由業主或監理單位負責。同時,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也沒有安全監理的內容,使得工程監理承擔安全監理責任難以名言正順。

      (2)、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設部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行業規范,如:《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等。為了評價建筑施工安全情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水平,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從執行角度,這些規范標準都是從技術上要求施工單位遵守的準則,而非工程監理單位。從監督角度,建設部第81號令《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六條規定:“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這里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是指具有一定行政執法的專門機構,而非目前的監理企業。

      (3)、監理單位是在業主的委托和授權范圍內,以施工承包合同為依據,對工程的施工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即對所監理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造價的全面控制,對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對工程項目參與各方進行組織協調工作等。他只是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者,而非生產者。監理單位不應承擔施工安全責任,而只能承擔服務責任。

      2、工程監理應將施工安全問題納入監理范圍

      盡管現行的建立法規沒有強制性實行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理,并不表示監理單位可以兩手一甩,完全置安全生產于不顧。監理單位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內容實施監理,所以如果業主對安全監理有特殊的要求,監理單位就應該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來執行。因監理過失造成施工安全失控,監理方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卻不意味著減少施工承包方自身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所以,在目前這種情況下,作為工程建設管理主體之一的監理單位,也確實應該根據合同約定,責無旁貸地將自身應負的安全責任承擔起來。其理由如下:

      (1)、監理單位或監理工程師不承擔施工安全的直接責任,并不等于建設工程師可以忽視施工安全,在一定的條件下,監理工程師將承擔相應責任。因此一旦出現安全事故,深究下來,建立工程師往往也是難辭其咎的。

      (2)、現實中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有責任也有義務,為防止和減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貢獻綿薄之力。因此,現實需要就是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追求的目標。

      (3)、從一些工程監理實際情況看,已經出現業主與監理企業委托監理合同中,明確提出實施除質量、進度、投資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這也反映了監理理論和監理法規滯后于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累工程安全監理經驗,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據。同時,從國際慣例來看,施工現場的安全都是完全納入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范圍以內的。

      (4)、將現場安全納入監理范圍后,監理機構就有義務為業主提供從工程開工到出合格產品全過程的安全監理服務,使業主的操作人員能及時掌握工藝操作技術和崗位安全技能,有利于工程項目的安全順利投用。

      (5)、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禍根。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相輔相成,試圖將兩者截然分開是十分困難的。從某種角度上講控制質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說監理企業有控制工程質量之權,卻無因過錯而承擔質量事故之責。

      當然,監理在工程中不能錯位。按現階段定義:監理工程師不是生產者,也不是生產的組織指揮者。監理工程師是“放行”員,而這個“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礎上“放行”的。如果監理工程師錯位,把自己視為承包商的領導者、指揮者,直到組織操作施工、甚至強令操作人員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作業,違章指揮等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監理工程師將承擔錯位責任,責任的大小將根據錯位程度和事故性質確定,情節嚴重的將負刑事責任。要摒棄這種被動局面,不能僅僅糾纏于安全管理是否應當納入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范圍這一表層的問題上,而應當從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上尋求更深層次的原因。

      3、工程監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工作

      施工中若想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須了解影響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響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應的措施,加強預控,加強監督檢查,使得安全生產始終處于受控狀態,抓住關鍵,監督到位。對于監理工程師而言,現場安全控制應以業主為主,監理機構全面介入,并側重于從技術性、操作性環節把關。

      施工階段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1) 監理工作超前性 包括總監控制工作要超前,專業交叉工作要超前。總監控制工作要超前,是指在各分部分項工作開始前,總監必須首先明確下一步工作重點,質量控制的關鍵部位,易發生質量通病的地方,特別是對發生設計變更和圖紙修改的地方必須加以重視,尤其是圖紙會審紀要中的內容,最好提前標注在圖紙上,避免發生遺漏。要首先做好對監理人員的交底工作,以保證做到預控。 (2) 監理工作及時性 在施工監理中,必須做到及時發現各種質量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質量問題的持續發生。在旁站和巡視工地中,必須能及時發現質量缺陷和隱患,并要求及時處理。(3)監理工作原則性 在施工監理中,必須按照設計圖紙、設計變更和各種強制性條文等規范要求進行檢查驗收,避免同施工單位搞權錢交易,不堅持原則的做法,把好工程質量關。 (4) 監理工作靈活性 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也要講究方法上的靈活性。只有做好靈活性,才能使監理工作協調有效地開展。研究問題要做到多角度思維,多方面去考慮,從業主、施工單位、監理等多方面去考查,避免片面性。對出現的問題要從實質上去認識,并能分析引發問題的多種因素。而在處理中不要刻板。因為各個地方的地質條件、施工環境和施工條件等都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地方也存在不同的具體情況,所以,我們在處理問題中要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去考慮,而不要脫離實際情況處理問題。(5) 監理工作主動性 監理工作要做到“四勤”即腦勤、腿勤、手勤、口勤。即要勤思考,勤檢查,勤到施工現場查找施工質量問題,不要走馬觀花,對產生的疑問要勤問勤記。發現問題不要亂說,弄清楚后再下結論,避免產生失誤,影響監理形象。只有做好上述“四勤”,才能保證監理工作的質量,做到工作主動,監理出業主滿意的優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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