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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目標
(1)目標是一個事物發展的基本方向,也是源動力之一,工程實施的一切活動均需圍繞既定目標展開。工程項目的目標從范圍上可劃分為質量、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環保、進度、效益等目標。從時間上可劃分階段性目標,如施工準備階段、基礎主體施工階段、裝飾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等。如山西省內的大型項目質量目標是“確保汾水杯爭創魯班獎”,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標是“省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
(2)目標的確定需要從工程規模、合同條件、資源配置、地理位置、實際需要等方面綜合考慮。目標必須分解細化考慮,由大目標分解為若干小目標。單位工程分解為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分解為分項工程。如:單位工程質量最高目標為“確保汾水杯爭創魯班獎”,具體到混凝土分項目標為清水混凝土,相應各項標準提高,垂直度允許偏差3mm,平整度允許偏差2mm等。
(3)明確各級崗位管理目標和各級管理人員具體個人目標,實現主動工作,而不是被動工作,目標的實現才有保障。如質檢員崗位總體目標各分項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達到設計及規范標準,結合具體負責項目確定細部目標和過程目標。
(4)已確定的目標根據實際情況實時調整,實現動態控制。如:水岸項目投標承諾的質量目標為“省優”,開工后該公司考慮該工程從規模、地理位置等方面具備創“魯班獎”的條件,因而將質量目標調整為“魯班獎”。
2制定標準
2.1工程施工依據的標準
(1)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程,如建筑法、環境保護法、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等。
(2)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材料機械供銷合同,是工程實施的綱領性文件,直接決定工程是否能達到預期各項目標,如質量、安全、進度、效益等。
(3)設計文件、標準圖集,設計文件包括設計施工圖、圖紙會審、設計變更等。標準圖集是設計文件的補充部分,效力等同于設計文件,如:抗震構造、建筑標準、安裝標準等圖集。
(4)施工驗收規范、內控工藝標準,是工程質量驗收達標的標準。施工驗收規范為國家標準,內控工藝標準為企業標準,企業標準一般要嚴格于國家標準,如抹灰平整度規范規定4nun,實際內控標準都要求在2mm以內,想要評優評樣板就得提倡零誤差。說明企業施工水平高于社會平均水平,企業具備較強的競爭力。魯班獎要求的是“精致、細膩、過程精品、細節大師”。
(5)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作業指導書,是項目部根據上述幾項標準制定的施工指導性文件。目前,施工材料與施工工藝El新月異,施工標準的地區性差異很大(如剪力墻接縫處浮漿的鑿除)但施組或方案的編制存在滯后和與實際不相符的弊病,甚至有的是為了報驗資料東拼西湊組合出來的,實際指導性很差。安全技術交底和作業指導書更是流于書面形式,沒有形成過程,沒有交到操作工人一層,直接導致安全質量控制混亂,有些質量通病、安全問題屢屢出現卻得不到有效遏制。施工方案制定的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進度、效益,制定要有科學依據,經驗不能缺,但不能一味地靠經驗,有些東西已經過時了。
(6)企業和項目部內部管理手冊、管理辦法及崗位職責三方面內容組成我們施工的管理制度,是實現“程序系統化管理標準規范化施工”的前提條件和根本保障。隨著承包工程規模越來越大,管理的制度化尤為重要。以前工程規模小或者是工期條件寬松,出一點失誤也能彌補回來,而現在工程要么是規模大,動輒幾萬平米、十幾萬平米甚至幾十萬平米,要么是工期條件異常苛刻,經常要壓縮合理工期1/3或更多,同時國家在安全、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的監管日益嚴格,農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客觀上根本不容許我們失誤或犯錯誤,有效制度管理是我們減少直至避免過失的最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的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根據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驗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依照本辦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經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而形成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域。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和附屬配套設施進行的維修、養護,對小區內的清潔衛生、安全保衛、公共綠化、道路等實行的統一管理以及對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綜合。
第四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民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參與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方案的論證和竣工驗收;
(三)負責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核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和對物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四)參與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的組建工作;
(五)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檢查評比;
(六)制定住宅小區管理制度和管理標準;
(七)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八)查處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物業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
市城建、土地、環保、公安、衛生、民政、郵電、電業等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均有參與和監督物業管理的權利,并有遵守本辦法和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二章 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管委會)是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物業管理的民主自治組織。
第八條 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后,在入住率達到60%以上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開發建設單位召集產權人和使用人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
第九條 管委會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管委會成員一般由5人至15人組成,分別由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和派出所、居委會等有關方面的人員擔任,其中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在管委會委員中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二)管委會委員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擔任;
(三)管委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產權單位在管委會委員中協商提名,由管委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四)管委會設執行秘書1至2名,負責處理管委會日常事務;
(五)主任和執行秘書為專職,可享受適當補貼,其它委員為義務兼職;
(六)管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管委會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小區物業管理目標及居住公約;
(二)決定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
(三)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住宅小區管理、維修、服務的重大措施。
第十一條 管委會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小區內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接受其監督;
(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四)組織召開住宅小區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大會, 每年向大會報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條 管委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章 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是指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綜合服務性企業,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開辦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或受委托管理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房屋及附屬配套設施;
(二)有2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有管理機構和同經營管理規模相適應的各類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申辦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私營企業業主身份證明);
(三)管理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辦公場所證明;
(六)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證明;
(七)中外合資企業,還須提供項目議定書、合同的副本及中方投資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商獨資企業,須委托本市具有對外咨詢資質的機構辦理申請報批事項;
(八)私營企業,還需提供雇員名冊;
(九)其它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凡申辦成立物業管理公司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后領取《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的,應在合并、分立后30日內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資質認定。
物業管理公司破產或因其它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到審批機關注銷《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公司變更法人代表、單位名稱、辦公地址等情況,均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后,一年內未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由審批部門吊銷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本辦法前,未經審批部門審核批準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自本辦法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經營資質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須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根據與管委會簽定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實施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管理項目;
(二)委托管理標準;
(三)委托管理權限;
(四)委托管理期限;
(五)委托管理費用;
(六)違約責任;
(七)其它權利和義務條款;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須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工程開工后,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該住宅小區進行前期管理。
管委會成立后,應按本辦法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對該住宅小區物業進行管理。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的公司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聘。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圍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
(二)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自行車棚、停車場、綠化地、道路等共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三)環境衛生;
(四)公共秩序、安全保衛;
(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和行業管理部門委托的其它管理項目。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二)制止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三)選聘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四)依據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五)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物業管理經費。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二)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三)接受管委會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四)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
(五)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的管理,未達到委托管理合同規定標準或違反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管委會或委托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四章 住宅小區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管理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向住宅小區管委會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一)住宅小區的規劃圖;
(二)工程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房屋施工圖;
(六)工程質量檢查合格證;
(七)房屋產權明細表;
(八)其它有關必要的資料。
已建住宅小區在管理移交時,接管的物業管理公司,要通過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房屋鑒定部門,對接管的物業進行鑒定,做為保持房屋完好率的考核依據。
第二十八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結構、外觀和用途,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
(二)不得私搭亂建,隨意占用房屋共用部位;
(三)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四)轉讓、出租房屋的、須到物業管理公司備案;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室內部分由產權人負責維修;
(二)房屋的本體公用部分,由物業管理公司定期組織維修和養護,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的公共綠化、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由物業管理公司按小區物業管理標準和規定實施統一管理,費用從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支付。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小區的道路、路燈、停車場、自行車棚、溝渠池、井、連廊等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維修和養護,費用在管理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凡房屋及附屬設備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鄰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產權人修繕的,產權人應及時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指定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修繕,其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在住宅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化地;
(二)占用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棚等公用設施;
(三)亂拋垃圾、雜物;
(四)亂搭、亂貼、亂掛等;
(五)損毀、涂畫園林藝術雕刻;
(六)聚眾喧鬧;
(七)隨意停放車輛和亂鳴嗽叭;
(八)發出超標準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十)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五章 物業管理經費及其使用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本著以區養區的原則,其管理經費主要來源于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
第三十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單體棟號的開發建設單位,在拆遷前按建設總投資2%的比例提取物業管理專項基金用于住宅小區公用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和購買管理、商業用房。
第三十六條 管理專項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專帳代管,列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小區時應以成本價按建筑總面積0.4%的比例為小區提供管理、商業用房。該管理、商業用房產權屬管委會,由管委會按民宅租金標準租給物業管理公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前已建成并移交的缺少配套設施的住宅小區,其補建所需資金由原開發建設單位負擔,不足部分由政府在城市建設維護費和小區網點費中調劑解決。
第三十九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按規定交納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標準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另行確定。
第四十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還應根據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項目,按規定交納各項公共費。
公共費標準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另行確定。
物業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區內為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的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可以收取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物價部門有統一收費標準的,統一標準,沒有統一標準的,由服務者和使用者協商定價。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須按季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同時抄送管委會。管委會應每季向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公布一次。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應按照《全國文明住宅小區標準》、《全國文明住宅小區達標評比辦法》定期進行檢查評比,對評為市、省、國家級的文明住宅小區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處以非法收入1倍至5倍罰款;對不辦理年審的,吊銷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至15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居民小區環境惡化、秩序混亂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其恢復原狀。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除有權制止、批評教育外,還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的,不予辦理房屋確權、交易、鑒證及下期房屋的拆遷手續。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產權人、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各項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交納,連續六個月以上拒交應交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委會沒按時向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的,給予警告,造成住宅小區利益嚴重損害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提請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大會,撤換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物業管理公司未按時報送財務報表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元至1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于干擾、阻礙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縣(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