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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播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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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播的類型

      網絡傳播的類型范文第1篇

      【關鍵詞】網絡傳播;表情包;情感表達;身份認同

      一、表情包的概念界定

      現今學界還未針對表情包給出一個清晰而明確的定義。學者林曉冬對表情包概念的解釋是:“多個同類型表情組成的系列表情的集合,通常是由群眾對其抱有特殊印象的明星、網絡近期流行的語錄以及動漫、影視截圖為素材來源,配上一系列與圖像意境相匹配的流行文字,用以表達使用者所需要傳達的特定含義。”[1]筆者認為,林曉冬對表情包的界定較為準確地描述出了表情包的特征,目前大多數表情包都以傳遞幽默的情緒為主要目的,是當前網絡傳播中的一種重要表達形式。

      二、表情包的興起

      表情包的興起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表情符號應用的起點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斯科特法爾曼將“:-)”用來表示“微笑”之時,此后ASCII字符正式被運用于社交平臺之中。接著,日本運用ASCII字符來模擬各種肢體動作,由此衍生出獨具特色的“顏文字”。第二階段:伴隨著社交媒體的疾速發展,網絡交流中新一代卡通圖像出現,騰訊公司隨即開發了“自定義表情”。最初的自定義表情分為JPG格式、GIF格式(即靜態與動態)兩種形式,電視作品、動畫片段等均可成為表情符號的制作選材,且多為UGC生成內容。第三階段:現今,流行于網絡平臺的表情包被注入了更多的活力。這一階段的表情符號的表現形式多以明星、現實中人們的夸張動作的照片加上文字制作而成,例如電視劇中表現夸張的人物、沉浸于演唱曲目的歌手等,常會成為表情包的創作素材。

      三、網絡傳播中表情包的使用情況調查

      筆者使用了問卷調查的方法,通過隨機問卷發放,為本文提供數據依據。通過幾天的調研,發放了300份問卷,回收282份,其中有效問卷273份,主要針對18至24歲青年群體,這一群體占有效問卷人數的63.37%。

      (一)調查對象基本情況

      1、性別情況本次問卷調查涉及人數為273人。其中男性人數75人,占被調查人數的27.47%;女生人數為198人,占被調查人數的72.53%。2、年齡情況參與問卷訪談人員的年齡分布如下:18歲以下7人,占總人數的2.56%;18-24歲173人,占63.37%;25-30歲13人,占4.76%;31-35歲3人,占1.1%;36-45歲18人,占6.59%;45歲以上59人,占總人數的21.61%。3、受教育程度被調查者受教育程度為初中及初中以下17人,占總人數的6.40%;高中39人,占總人數的14.13%;專科63人,占總人數的23.17%;本科121人,占總人數的44.16%;研究生及以上33人,占總人數的11.69%。

      (二)網絡傳播中表情包的使用情況

      1、使用頻率在調查中,每天使用表情包15次以上的人數為171人,占總比例的64.53%;每天使用表情包5-15次的人數為92人,占總比例的34.72%;每天使用表情包5次以下的人數為2人,占總比例的0.75%。2、用戶喜歡使用的表情包類型經過調查發現,用戶喜歡使用的表情包涵蓋了純文字類型、真人面孔配少量文字類型和卡通形象類型(如暴走漫畫、網友手繪等)以及其他類型,其中喜歡卡通形象類型(如暴走漫畫、網友手繪等)的人數最多,占比83.14%,其次是真人照片中加注文字信息類,占比50.96%。

      (三)網絡傳播中表情包的用途

      1、使用表情包的場合調查對象常在QQ/微信聊天中使用表情包,比例高達96.98%,其次是在、更新日常動態時使用表情包,占比43.02%,而在網頁文章時以及實際生活應用中使用情況較少,僅分別占比10.19%和6.42%。2、使用表情包的原因調查對象喜歡使用表情包的原因有多種。其中,認為表情包方便、節省時間的人數為136人,占總人數的52.51%;認為表情包能夠增加聊天趣味性,緩解氣氛的人數為225人,占總人數的86.87%;認為表情包能夠拉近彼此距離,融入群體的人數為136人,占總人數的52.51%;認為表情包能夠彌補語言、文字的不足的人數為170人,占總比例的65.64%。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用戶使用表情包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表情包能夠增加用戶聊天時的趣味性,緩解氣氛、拉近彼此距離,融入群體、彌補語言、文字的不足、緩解冷場的尷尬。

      (四)網絡傳播中表情包的使用分析

      在現實的交往中,沒有空間的限制,傳播者的語氣、神情、肢體動作等均可作為非語言信息來輔助彼此間的交流。而在社交媒體的交流中由于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定,文字成為了雙方交流的主要傳播介質。但文字信息也僅僅只是語言傳播中的一種符號,易導致傳播率(傳播率=接收者接收的信息/傳播者傳播的信息)差強人意。表情包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網絡交流中傳播者表情、動作等匱乏的缺陷,降低了彼此之間溝通耗時,提高了傳播的效率。從問卷調查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表情包的傳播優勢。隨著社交媒體的發展,表情包在便捷、增加趣味性、緩解氣氛、拉近彼此距離,融入群體、緩解冷場方面,有著自身獨特的優勢。同時,在雙方具備“共通的意義空間”下進行表情包交流的這種溝通方式,在社交媒體交往中占據了至關重要的位置,表情包的使用在表達使用者情緒、身份認同以及減少使用者身份迷失的焦慮方面都具有優勢。

      四、表情包在網絡傳播中的意義與作用

      (一)使用便捷,豐富聊天內容

      1、便捷性一方面,在網絡傳播中使用表情包十分的便利。如在QQ聊天中,表情包的保存只需要點擊右鍵即可被保留在系統中,無需重復操作,但文字的使用則無法實現在線保存的功能,往往需要傳播者再次編輯與組織。因此,人們在網絡交流時使用表情包進行溝通,往往會比使用單一的文字傳播更加便捷。另一方面,網絡表情包的制作也十分便捷。往往一張圖片+文字+創作者的想法就可以制作出一張生動有趣的表情包,其簡單易操作的特性,也大大刺激了網友們的創作熱情,因此現今表情包的種類較多。2、引發聯想,補充聊天內容從傳播學的角度上理解,表情包不僅僅是網絡傳播與交流中的一種介質,同時也是對文字信息傳播的有效補充。傳播學者多麗絲格雷伯曾指出:“我們一度推崇的借助文字符號傳遞的抽象意義,已經開始讓位于建立在圖像傳播基礎上的現實與感受。”[2]結合學者研究,筆者認為表情包在網絡傳播中具有下述兩種功能。其一,表情包可以直接表達雙方的溝通信息,同時彌補單一的文字傳播的不足。網絡傳播中,純文字的交流往往在視覺體驗方面、判斷情感方面存在不足,并且無法避免網絡傳播中較單調的特性,而表情包卻能夠針對文字信息的不足,提供重要的補充信息。其二,表情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事物的內涵與外延,引起接受者們的遐想。由于文字信息在網絡傳播中具有含糊性及多義性,因此在網絡傳播的過程中,表情包能夠幫助溝通雙方理解對方所要傳達的意義。語言學家索緒爾也曾表示,語言符號所代表的事物和符號形式能夠不斷演進,因此表情包的使用在不同情況下也會被賦予不同的意義。例如,在微信聊天中使用“憤怒”的表情,不同定表示你的聊天對象正在生氣,而要結合雙方聊天時的具體情境來判斷傳播者的情緒;在社交媒體中使用“微笑”也常被視為“呵呵”(無奈)之意的代表。因此,我們需在瞬息萬變的網絡環境和不斷更新的傳播語境中,重新解讀表情包所富含的新意義。

      (二)娛樂性較強

      有趣、詼諧、幽默、適用范圍廣成為了表情包作品的共同特征。無論是相識已久的溝通雙方還是彼此陌生的溝通雙方之間,使用表情包都能夠一定程度上快速緩和尷尬、增加幽默感、進入聊天狀態。對于年輕一代的使用者來說,表情包是一個表達情感、放松情緒的載體,同時也是互聯網泛娛樂化的突出體現。例如,在里約奧運會上,憑借真實、活潑的采訪表現而迅速躥紅的20歲國家隊游泳小將傅園慧,其接受采訪時的表情被網友們截屏,并配以“我已經使用了洪荒之力”等經典語句制作出“傅園慧系列表情包”。尼爾波茲曼在其著作《娛樂至死》中指出:“這是一個娛樂至死的年代,一切公眾話語日漸以娛樂的形式出現。”[3]他的看法,如今看來或許有些夸張,但我們必須承認,在網絡交流中表情包的傳播比單一的文字傳播更加具有娛樂性,而表情包中所蘊含的娛樂性也很大程度上激發了網友的熱情。其中的娛樂性可理解為社會亞文化群體通過搞笑、模仿等方式對社會主流文化與精英文化的解構。

      (三)契合大眾心理,提高受眾參與度

      1、契合大眾心理,尋求身份認同往往在網絡中表達出的文化語境,其映射的是社會大眾的心理。2016年夏天,“葛優躺”的爆紅并非偶然。在都市的繁華背后,都市人也有著敏感、脆弱和對未來不確定性的焦慮。因此,在悶熱的夏季,人們的社會心理似乎從“葛優躺”中所展現的隨性、頹廢、癱倒的形象中找到情感、壓力的宣泄口。表情包在溝通中具有豐富的內涵。表情包的使用,成為人們傳達自我想法時的一種延伸手段,同時也是一種新的話語方式,用來表達對自我身份的認同,減少迷失感。2、提高受眾參與度,推動網絡文化發展隨著網絡表情符號被廣泛運用,社交軟件上所提供的官方表情包(即系統自帶表情)已經明顯不能滿足各年齡段、各層次使用者的需求,于是表情包在此背景下也進行了逐漸細分。菲利普在其“利基受眾”理論中表示,社會中的個體都是不盡相同的,并且都有著各自的興趣與愛好,擁有同樣興趣愛好的人往往會組成一個群體,這個群體便是“利基受眾”。為滿足自己所在群體使用表情包的需求,其成員往往會自行制作與傳播自己喜愛的表情包。正如青年人群體會喜歡暴走漫畫類可愛動漫表情包;中老年人喜愛傳統的閃爍大字和用語正能量的表情包,同種類型表情包的傳播者與制作者組成了一個個群體內的小圈子,無形之中推動了網絡文化的發展。

      網絡傳播的類型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網絡信息 模式 信息傳播 網絡信息 傳播

      眾所周知,目前有關信息傳播模式的模型有很多,例如,以傳播學為基礎的信息傳播模式有:拉斯韋爾模式、申農——韋弗模式、格伯納模式、紐科姆模式、施拉姆模式、韋斯特利——麥克萊思模式;以情報學為基礎的信息傳播模式有:米哈依洛夫模式、蘭卡斯特模式、維克利模式、熱傳導模式、“傳染病模式”等。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弱點,即它們是針對一般信息傳播的模式。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日益普及,特別是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我們亟需一種刻畫互聯網的信息傳播模式。

      1網絡信息傳播概念界定

      對于網絡信息傳播的定義,我國學者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中國人民大學的匡文波認為“網絡傳播其實就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人類信息(包括新聞、知識等信息)傳播活動。在網絡傳播中的信息,以數字形式存儲在光、磁等存儲介質上,通過計算機網絡高速傳播,并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閱讀使用。網絡傳播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使用,從而達到其社會化信息傳播的目的。”邵培仁認為“網絡傳播是指以電腦為主體、以多媒體為輔助的能提供多種網絡傳播方式來處理包括捕捉、操作、編輯、存貯、交換、放映、打印等多種功能的信息傳播活動。”賴茂生認為“網絡傳播是基于因特網的各種傳播行為和傳播活動的總稱。”王中義等人認為“網絡傳播是利用計算機網絡傳遞或交流信息的行為和過程,它匯集了多種傳播手段的優勢,是更加個性化,更加平等交流的新的傳播方式。”吳風認為:“所謂網絡傳播,就是利用互聯網這一媒體進行的信息傳播。”關于網絡信息傳播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層次去研究,但不應因為研究者的知識、專業、實踐、工作等背景不同而對網絡信息傳播的本質認識有不同,而是共同探索,最終對網絡信息傳播的本質給予科學的揭示。

      因此,網絡信息傳播是人類基于互聯網進行的各種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活動。在網絡信息傳播中,電腦是將數據、文字、圖像、音樂等信息輸入、處理、儲存、組合、復制輸出等智能化操作平臺,是網絡信息傳播的終端工具;互聯網是網絡信息的傳輸通道和交流平臺,可以使網絡上的人實現自由、交互、即時、多元、虛擬的信息傳播;網站則是網絡信息傳播的中繼媒介,它為網絡信息的傳播提供了一種搜索、粘貼、下載、互動、超文本連接等的中轉站。網絡信息傳播具有很強的時效性、交互性、動態性、虛擬性、全球性特征,同時,網絡信息傳播還具有多媒體功能和超文本功能、信息傳播無序性、主體的隱匿性和個性化等特征。同

      2研究網絡信息傳播模式的意義

      模式是一種人為的象征性的設想,是一種思維的輔助工具。就我們研究傳播過程來說,可以采用模式簡化、去粗存精等方法,高度概括出在紛繁復雜的傳播過程現象下的要素、結構。由于模式方法本身具有的優越性及其特點,對于網絡信息傳播的研究來說是十分恰當的,因此網絡信息傳播模式的研究已成為網絡信息傳播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研究網絡信息傳播模式的意義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可以深化對網絡信息傳播理論的研究。網絡信息傳播作為一種全新的現代化傳播方式,有著與傳統信息傳播截然不同的特征,網絡信息傳播是人類至今為止最快捷、最便利、最有效的信息傳播手段,互聯網的發展將人類帶人了網絡信息傳播的時代。網絡傳播以計算機網絡為傳播媒介,可以是一點對一點,也可以是一點對多點或者多點對多點、多點對一點,呈網狀分布。因此只要上了網,不管是傳統大眾媒介的職業傳播者還是一般用戶,都可以向廣大的不確定的受眾信息,并且能迅速甚至即時地獲得反饋,或直接與信息的接受者進行交流。這種信息傳播是無所不在、無時不有的,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帶有明顯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無法窺見。然而在某一特定的關系結構中卻呈現可以預見和重復出現的形式,并且對這一結構具有不易觀察到的影響。如果我們引入模式方法,就可以通過“畫”一些線條或公式來表示已知確定存在的但無法看到的聯系,可以顯示這種聯系的結構、強度、方向,使已知的要素和關系盡可能固定化,從而明晰網絡信息傳播的整體形象,把握其內在機制和規律,將網絡信息傳播理論的研究引向深入。

      其次,可以指導網絡信息傳播實踐的工作。通過對網絡信息傳播模式的研究,可以發現網絡信息傳播過程的特點和運動規律,從而可以指導網絡信息傳播過程中的一切具體運作,才能夠有目的地有方向地傳播信息,使網絡信息傳播過程有序化并達到最優化。

      3網絡信息傳播模式的比較分析

      目前,我國學者研究出來的兒種較有代表性的網絡信息傳播模式,各自都有其強調的重點,所以筆者在研究網絡信息傳播模式的發展時應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這些模式,開拓思路,而不是孤立機械地去分解某個模式。

      3.1王中義的網絡傳播模式

      王中義等人認為網絡傳播的基本模式是網絡模式。網絡傳播以計算機網絡為傳播媒介,可以是一點對一點,也可以是一點對多點或者多點對多點、多點對一點,呈網狀分布。呈網狀分布的網絡傳播是無中心的,沒有邊際,也就兀所謂覆蓋面的問題。這種網絡模式如圖1所示。

      如圖1所示,網絡傳播中每個傳播主體既是傳播者(C)又是接受者(R),同時每個傳播主體又受到個體的人格結構、所處的基本群體和社會環境因素的制約。這一方面影響傳播主題作為傳播者時對媒介、內容的選擇、加工;另一方面影響傳播主體作為接受者時對媒介、內容的選擇、接受。

      可以看出,網絡傳播作為人類傳播領域中新的一員,較之傳統傳播模式有這樣一些特點:多種傳播模式的融合;互動性、平等性強;以計算機網絡為傳播手段。

      3.2邵培仁的網絡信息傳播模式

      3.2.1陽光模式

      邵培仁認為,假如可以撇開傳統的人際傳播和大眾傳播的慣用形式不論,那么依據網絡傳播或互動傳播的現存狀況和發展趨勢,用“陽光模式”(圖2)來描述和反映是比較合適的。

      陽光模式是指以宏觀的整體的眼光所抽象出來的,通過信息交換中心(如電信局或網站等)連接各個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創造、分享、互動的結構形式。它包括6大要素和4項要素。6大要素為:①終端機:理想配置應包括個人電腦(具有通話、通信、放音放像、錄音錄像、翻譯、校對、編輯、搜尋等各種功能)、傳真機、復印機、自動打印機等;②信息交換設備:這是網絡傳播的樞紐,要求容量大、性能高、線路多,以便與億萬只終端機之間以及與信息庫、大眾媒介、信息源之間任意聯通和交流;③信息庫:包括印刷資料庫、聲像資料庫、檔案資料庫和各種科研資料庫;④大眾媒介:是指電腦通過網絡與各種傳統媒體(報社、雜志社、出版社、電臺、電視臺等)相結合而發展成的新型大眾媒介,如網絡報刊、書籍、廣播、電視、視頻信息等;⑤信息源:如新華社新聞信息系統、路透社經濟信息系統、中國經濟電訊系統等,也包括電子產品和音像制品生產、制作中心和場所;⑥社會服務:如“三金”工程系統、電腦購物購票系統、社會咨詢(股票行情、天氣預報、健康與心理咨詢)系統等。4項因素是指網絡傳播中的經驗因素、環境因素、價值因素和規范因素。還有,連接成網絡的電纜傳輸通道也很重要,但用無線取代光纖光纜將是一個趨勢。但是,陽光模式并非已盡善盡美,隨著傳播科技的進步以及認識的擴大和深入,它應進一步加以補充和完善。

      3.2.2整體互動模式

      整體互動模式(如圖3所示)不僅要充分考慮本系統與外部世界的復雜聯系,而且要重視傳播過程中各種因素共同構成的整體關系以及人類傳播的全部現象。就是說,它的基本任務始終是再現整體,始終把各種要素有意識地歸并到整體之中,努力找出傳播的本質和規律,同時再進一步“認識”它,“適應”它,“支配”它;而被割斷聯系的游離于整體的孤立的傳播因素是無法認識、無法把握、無法支配的。

      整體互動模式中的認識對象既是整體的又是互動的。整體互動模式拋棄了傳播的單向性和被動性,突出強調了傳播的雙向性和能動性,昭示了傳播的多向性和復雜性。在研究中,我們將整體看作是互動囚素的整合與合并,將互動當作是整體形態的鏈條與部件,將二者的有機統一視為對人類傳播活動的全面而綜合的呈現,也是為傳播研究尋找一個辯證分析的模式和途徑。

      整體互動模式包括了三個系統,即人際傳播系統、大眾傳播系統和網絡傳播系統。這三個系統不存在誰取代誰的問題,它們將協同并存、互動互進,共同繪制人類傳播的三大風景。整體互動模式還包括了構成傳播活動的四大圈層因素,即核心要素、次級要素、邊際因素和干擾因素。

      整體互動模式具有四個特點:①它強調整體性和全面性。②它強調辯證性和互動眭。③它強調動態性和發展性。④它強調實用性和非秩序化。不過,它雖從實用的角度勾畫出了傳播活動的過程或步驟,但在實際執行中并不一定要以精確的順序正規地執行模式標明的所有步驟,決策者和傳播者也無須對所有步驟給以同樣的重視,因為,它可以越過一個或幾個要素將信息直送特定的受傳者或實施者。

      3.3謝新洲的網絡信息傳播模式

      3.3.1網絡傳播基本模式

      將網絡傳播的基本要素:傳播者、接受者、信息、媒介、噪音等進行概括,得到網絡傳播的一個基本模式,如圖4所示。

      圖4所示的網絡傳播的基本模式是對網絡傳播過程的一個粗略的概括。它雖然不能完全展示出網絡傳播的紛繁復雜,不能明確反映出各個階段中不同的外在因素是如何作用于傳播過程的,但是它通過一個簡單的圖例給我們展示了網絡中信息是如何流動的,可以幫助理解網絡傳播的過程。

      3.3.2相對于一個節點的傳播模式

      鑒于網絡傳播的過程非常復雜,不可能對整個過程進行詳細的概述。為了更好地理解網絡傳播的過程,他們提取網絡傳播中的一部分—從一個傳播者到一個節點—來構造一個具體的模型。這一模式稱之為“相對于一個節點的傳播模式”如圖5所示。

      可以看出,在信息傳播的過程中,不管是信息的傳播者還是受眾,都受到一定的自我印象、人格結構、人員群體和社會環境的影響。這些因素對傳播者選擇信息、受眾理解信息產生巨大的作用。

      網絡傳播者對信息進行選擇和加工,根據信息的類型選擇具體的網絡信息傳播模式,傳播給受眾。受眾在接受信息后,在上述幾個因素的作用下,對信息進行回應和反饋,并同樣通過網絡這個渠道,選擇適當的網絡傳播方式,將自己的反饋和回應傳遞到傳播者處。

      這個模式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明確指出在網絡傳播中,傳播者和受眾的信息傳遞都是通過同一個媒介——網絡。傳統的大眾模式中,傳播者和受眾之間的交流較少,而且不太可能通過同一個渠道實現,效果較差。而這個模式反映出在網絡傳播中,傳播者和受眾可以通過同一個網絡,實現彼此之間緊密迅速的聯系和交流。

      這個模型所解釋的僅僅是網絡傳播過程中的一段,描述了信息怎么從網絡傳播中的傳播者處傳遞到—個節點,再從這個節點獲得反饋。事實上,在網絡傳播過程中,信息到達節點后,除了產生反饋以外,還會經由一個節點發散、傳遞到其他的節點,實現更廣泛的傳播,最終形成一個循環流通的網狀結構。

      3.4郝金星的網絡環境下的信息交流模型

      該模型初步闡述了網絡環境下信息交流的過程,同時考慮到了信息交流的雙向過程以及與信息交流方式的結合。為了使模型簡化,忽略了信息交流中的噪音和干擾因素。在該圖中,粗實線是網絡環境下的主要方式,而細實線則是傳統的信息交流方式,最左邊的直達箭頭,表示了沒有經過任何終結的“直接面對面”信息交流,最右邊的經過“其他渠道”的信息交流表示通過信息的信息交流。“其他渠道”概括了目前除網絡之外的所有可能的渠道——信息棧。

      應該指出,由于信息交流是一個雙向的過程,信息創建者也可以是信息使用者,信息者也可以是信息執行者。同一用戶在網絡條件下可以扮演多種角色。創建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人或者一個組織,同樣,者、執行者和使用者也可以是一個人、多個人或者一個組織。

      4網絡信息傳播模式

      通過對上述幾種網絡信息傳播模式的比較分析,找出各種模式的利弊,以及相互間的共同點和不同點,從而明確這些模式中有益的觀點,進而提出“六度傳播模式”(如圖7)。

      為了便于理解“六度傳播模式”,首先應明確“六度傳播”的涵義。六度傳播是指網絡信息傳播也表現為六度分隔理論。該理論由美國著名社會心理學家米爾格倫于20世紀60年代最先提出。簡單地說,六度分隔理論認為在人際脈絡中,要結識任何一位陌生的朋友,這中間最多只要通過六個朋友就能達到目的。舊因而筆者借助六度傳播來研究網絡信息傳播模式。

      如圖7所示,網絡信息傳播中每個傳播主體既是傳播者(C)又是接受者(R),同時每個傳播主體又受到個體的自我印象、人格結構、所處的人員群體和社會環境因素的制約。這一方面影響傳播主體作為傳播者時對媒介、內容的選擇、加工;另一方面影響傳播主體作為接受者時對媒介、內容的選擇、接收。這樣,在網絡信息傳播中,傳統的大眾傳播中的傳播者和接受者的區別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傳播者對信息進行選擇和加工,根據信息的類型選擇具體的網絡信息傳播方式,傳播給接受者。接受者在接受信息后,在上述四個因素的作用下,對信息進行回應和反饋,并同樣通過網絡這個渠道,選擇適當的網絡信息傳播方式,將自己的反饋和回應傳遞到傳播者處。因此參與網絡信息傳播的每個參與者都具有傳播者和接受者的雙重身份,通過網絡,他們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地接收其他任意一個傳播者的信息,同時直接或間接地向網絡中的任何一個接受者傳遞信息。

      雖然網絡信息傳播給每個參與者提供了一個虛擬的交流空間,用戶可以匿名查找和信息,較少受到社會環境和道德的約束,但是他們仍然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屬于一定的社會群體,具有自己的人格特征,也通過自己的社會經歷,獲得了一定的自我印象,這些社會和心理因素會對每一個人產生作用,決定他們在網絡上的興趣和偏好,決定他們在網絡上尋求什么信息,把什么樣的信息輸入網絡中。

      參與者參與到網絡信息傳播的過程中后,可以通過網絡與大量的其他的參與者進行信息傳遞和交流。信息的傳遞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靜態網頁、BBS論壇、聊天室、視頻和音頻等。網絡信息傳播的接受者根據自己需要獲得或者傳播的信息類型和自己對于傳播方式的喜好而選擇不同的傳播方式。另外,在傳統信息傳播模式研究中,有對于噪音等破壞信息的因素的考慮。在網絡信息傳播中,噪音對信息的傳遞和解碼所產生的影響不會像在傳統傳播過程中所造成的影響那么大。不過接受者獲得信息也會受到網絡基礎設施、終端設備等因素的影響和限制。只要必要的硬件和軟件需求得到了滿足,網絡信息傳播中的信息受到外界因素影響的可能性就相對較小。

      網絡傳播的類型范文第3篇

      關鍵詞: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特點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在法律上催生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由于其日益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納入了刑法的規制范圍。近幾年來,這種案件數目持續上漲,在侵犯著作權犯罪中所占比例不斷增強。①因為有借助于網絡,這種犯罪在實踐中呈現出區別于傳統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特質。通過對100多起法院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的分析,從犯罪學的角度對其刑法特性進行分析,有助于強化刑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和規制。

      一、犯罪行為類型多樣,幫助行為發揮重要作用

      提供作品或者提供行網絡服務都在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法律定義的范疇之內,其中提供作品行為是實行行為;提供網絡服務行為經常是教唆、幫助行為。當然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有可能直接提供作品而實施實行行為。譬如,在上海某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某音樂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制作錄音了53首歌曲,享有允許別人經過信息網絡向民眾傳流并取得酬勞的權利。酷樂網站(kuro.com.cn)由被告經營,以“點對點”(peertopeer)傳輸樣式搭建了歌曲流傳平臺,對歌曲刻意選取并系統編類,同時從技術措施上支持用戶對歌曲搜索、下載、視聽和刻錄,投入大批廣告宣揚迷惑網絡民眾,以注冊費掩蓋實質的收費,涉案53首歌曲囊括其中。法院審理認定如果沒有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建設的平臺,注冊的用戶不可能使用Kuro軟件流轉涉案歌曲,該公司在其中起到了輔助作用,侵犯了原告作為錄音制作者擁有的合法權益。北京某音樂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利用自己開發的Kuro軟件,技術支持侵權行為,而且自身直接參與上述行為,與該公司構成了共同侵權。②

      二、犯罪行為不受物理空間的限制,地域跨度大

      由于網絡的特質導致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在物理空間上不受限制,與傳統的犯罪行為相比,跨地域實施犯罪沒有任何附加成本。這一特性在相當多的網絡侵權案例中得到驗證。在北京某集團公司訴四川宜賓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主頁抄襲著作權糾紛案中,“瑞得在線”系原告大量及持續投入人力和資金創設的網站,國家主管部門準許其專業從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交易,無論就經濟還是社會價值而言,該網站設計的主頁具備相當可觀市值和影響力,原告發覺被告的網站主頁與“瑞得在線”主頁存在局部實質相似,遂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主頁是原創的,可以復制,構成著作權法可以傳播和保護的作品。被告的主頁形成了對原告主頁的實質性抄襲,構成了侵權行為。③

      三、犯罪行為對象種類繁多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行為對象紛繁多樣。獨創性的主頁、原創或翻譯的小說、論文、錄音錄像制品、歌曲等各種音樂作品、各種文章和書籍、電影電視劇都可能成為這類犯罪的行為對象。與傳統的侵犯著作權犯罪相比,具有獨創性的主頁是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所特有的行為對象。在前文所述北京某集團公司訴四川宜賓市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主頁抄襲案中,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的主頁置于公共領域,雖然顏色,文字和一些圖標是公共的,但是這些元素以數字的方式專門裝配成獨立的主頁,并非按照客觀存在的規律對事實直接安排,而是有創造性;可以被打印或者貯存在硬盤上,明示了可復制性;該可以經過服務器上載網絡并顯現不變形態,民眾借助聯網設備能夠感知,足示傳播特征,可歸于受保護的作品之類。當然,并不是通過網絡傳播的任何作品都可以成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的行為對象,只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才能成為這類犯罪的對象。北京某網絡有限公司訴成都某軟件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未經許可,私自對他人網站主頁下列的次頁面內容“交易走勢圖”創設鏈接,法院直言金融城公司憑據銀行出示的外匯牌價數據建制的走勢圖,是一種有特別性的服務性產品,上升不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列。④

      四、行為人利用形式合法掩蓋實質傳播,增大案件認定難度

      在母某訴北京某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普通民眾登錄該廣告公司設立的期刊網,可隨意瀏覽母某創作的小說《惑之年》,導致其作品被網絡傳播。被告聲稱僅是提供了BBS服務于傳播作品,豁免于在線用戶發表作品的責任。經審理法院認定,與母某作品相關聯的頁面,確有供用戶談論評議該小說的電子白板,性質上歸類于信息的BBS。但是該網站限制用戶直接在上述欄目文章,用戶唯有經過向網站“投稿”這一門徑,由網站審核并決定是否公布,原告作品所屬的《現代文學》等47個欄目的編纂分類工作,是由公司網站直接實行,而不是用戶直接上傳的。被告的行為不符合BBS服務的規定,實質上是網絡信息內容服務,成為作品的網絡刊登及傳布者,假借BBS之名遮掩其提供作品之本質。⑤司法實踐中,利用形式合法掩蓋實質傳播也有其他種種表現形式,而且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有新技術不斷出現,案件認定難度增加,也在客觀上同時不斷提出新的法律問題。在上海某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用戶在訪謁被告經營的網站時,能夠點擊網頁上的文字鏈接標記下載相關聯歌曲的MP3文件,在內容上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歌曲形成雷同或實質類似,而且下載途中網頁上主動展現文件源于“mp3.baidu.com”,同時此頁右側載有一些商品的廣告。法院經審理認定搜索引擎服務應當止步于搜集整理訊息并供應互聯網用戶查詢之界限,搜索到的信息作為不能成為盈利的媒介。如果借此謀利,提供搜索引擎的行為大大超越了限制范圍,已不是提供涉案歌曲的查詢信息。如果相關MP3文件包羅的作品在法律上來源非法再加上未經權利人許可,必然形成了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侵犯。⑥

      五、具體犯罪行為的認定須考量利益均衡的原則

      網絡傳播的類型范文第4篇

      一、關于深層鏈接

      (一)“深層鏈接”的界定

      從技術上而言,網絡鏈接可分為“普通鏈接”和“深層鏈接”兩種類型。在普通鏈接中網站的內容和網頁所顯示的網址是完全匹配的,用戶通過網站鏈接進入網站頁面后,可以真實的知道自己所在網頁的網址。普通鏈接中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無太多爭議,深層鏈接確有所不同。深層鏈接(deep-link)是指設鏈網站所提供的鏈接服務使得用戶在未脫離設鏈網站頁面的情況下,即可獲得被鏈接網站上的內容,此時頁面地址欄里顯示的是設鏈網站的網址,而非被鏈接網站的網址。但該內容并非儲存于設鏈網站,而是儲存于被鏈接網站。1簡而言之,設鏈者以自己的網頁外觀形式呈現其他網頁所擁有的實質內容,并且對于這些內容,設鏈者并沒有在服務器上儲存下來,只是提供指引作用。

      (二)深層鏈接的現實困境

      深層鏈接的行為特性,使得深層鏈接頗具爭議,尤其集中在深層鏈接行為是否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問題上。對于深層鏈接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系學術界存在較大分歧,有學者認為用戶通過深層鏈接可以直接獲得侵權作品,設鏈者的行為就是一種“上傳”行為,此行為構成直接侵權。還有學者認為用戶雖然可以通過深層鏈接獲得作品,但是在這一行為中起實質性作用的卻是被鏈接的網站,深層鏈接只是作為一種通道而存在,構成幫助侵權。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該問題也存在較大爭議。2004年正東唱片、新力唱片、華納唱片訴世紀悅博音樂作品一案,對于界定深層鏈接是否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著突出的意義。世紀悅博公司是一家專業的音樂網站,該網站按照不同的標準分為大陸專區、港臺專區及歐美專區等版塊,每個版塊下又排列著相應的歌手名稱和演唱的曲目。這些歌曲被設置了深層鏈接,用戶通過點擊歌曲名稱,可以直接將第三方網站的內容下載到自己的計算機中,并且,這些歌曲是第三方網站在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非法上傳的。唱片公司認為,世紀悅博公司這種未經許可提供深層鏈接的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其提訟。一審法院認為,世紀悅博公司在設置深層鏈接的過程中對歌曲的信息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整理和加工,從而吸引用戶擴大自己的服務范圍,世紀悅博公司的行為已經不僅僅是提供鏈接通道服務,而是一種提供信息服務的行為,這意味著,設置深層鏈接是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的侵犯。對此,世紀悅博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世紀悅博公司的深層鏈接行為在本質上依然屬于鏈接通道服務,但是,它在未履行相應注意義務的情況下仍然幫助被鏈接網站實施侵權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130條有關“共同侵權”的規定判決被告敗訴。對于被告法律的責任,一審的判決認為世紀悅博公司在未經三大唱片公司允許的情況下,公開在互聯網上傳播其作品,在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給唱片有限公司造成了損害后果,構成了對唱片有限公司權利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二審法院認為世紀悅博公司作為大型的音樂網站在設置深層鏈接時應當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但其放任了自己的行為,參與、幫助了被鏈接網站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明顯,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深層鏈接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關系之探析

      著作權法通過賦予權利人一系列的專有權利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如復制權、演繹權、廣播權等,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落入專有權利控制的范圍,是判斷侵權方式的關鍵所在。如果一種行為落入某種專有權利的控制范圍之內,則該行為構成直接侵權。否則只能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即明知或應知他人侵權而幫助或引誘他人實施侵權行為,從而構成“間接侵權”。2本文認為要分清深層鏈接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系,首要的問題是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構成要件入手,分析深層鏈接有沒有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范圍之內,如果落入則構成直接侵權,如果沒有落入,需要通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進一步分析深層鏈接的侵權形式。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構成要件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通過該描述我們可以得出,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有兩個構成要件:第一個構成要件為“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這里我們著重強調“提供”二字。一種行為之所以觸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首要的前提是行為人在未經著作權人的允許下向公眾“提供”了侵權作品,如果沒有提供行為,何來后續的侵權之說?那么,什么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中的“提供”行為呢?這里的“提供”是否要以別人實際下載或者瀏覽為構成要件呢?這里我們有必須追溯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源頭,根據當時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來理解“提供”二字的含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是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的主要來源,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八條中“提供”的英文表達為“makingavailable”,它的意思是指“使可獲得”,這里是指使他人獲得作品的“可能性”,并非他人已經實際獲得作品。只要行為人未經權利人的允許將他的作品“上傳”或者以其他方式“放置”到面向公眾開放的互聯網或計算機中,在不存在法定免責的情形下,不論有人是否實際瀏覽和下載,行為人的行為就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第二個構成要件為“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這一構成要件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廣播權”主要的區別,它體現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交互式”的傳播特點,突出用戶的主動性。用戶可以從一個作品的開始進行觀看,也可以從中間觀看,這一切都取決于用戶自己的意志,這與傳統的“點對多”的傳播方式中用戶被動接受信息有很大的不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這兩大構成要件,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區別于其他專有權利的主要特征。當行為人在未經權利人允許的情況下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權利人的作品,使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有獲得該作品的可能性,又不存在法定的免責情形時,行為人的行為就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犯。否則,只能從行為的主觀條件出發,看其是否構成“間接侵權”。

      (二)“深層鏈接”沒有直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對信息網傳播權的構成要件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后,深層鏈接是否落入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之內,構成直接侵權呢?本文認為深層鏈接行為沒有直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原因如下:首先,深層鏈接是為擴大侵權作品的范圍提供了便利,這一點毋容置疑,但是,這是否就符合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第一個構成要件呢?答案是否定的,上文中我們已經指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中的“提供”含義為“使可獲得”,表示一種“可能性”,即可能使公眾獲得該侵權作品。那么深層鏈接是提供這種可能性的本質原因嗎?擴大侵權作品傳播范圍的基礎是以侵權作品的存在為前提,在設鏈者設置深層鏈接之前,該作品上傳行為已經完成,深層鏈接只是擴大了該侵權作品的傳播范圍,這并不意味著擴大了傳播范圍等同于“提供”作品。本質上決定公眾獲得歌曲文件“可能性”的仍然是被鏈接的網站,而不是設置鏈接的網站。如果被鏈接的網站刪除了歌曲文件,或是關閉了網絡服務器,那么設置鏈接的網站即使保持原有的鏈接,也無法使得公眾通過點擊這些鏈接來獲得歌曲文件。3所以,即使設鏈者對侵權作品進行了相關整理,并擴大了傳播范圍,但其行為的本質仍然沒有脫離提供鏈接的范疇,沒有向公眾“提供”作品,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第一個構成要件。從國際來看,這一觀點也可以得到很好的印證,澳大利亞在其現有法律中新增“向公共傳播權”這一新的專有權利,這一做法與中國有著相似之處。鑒于兩國相同的背景和相似的處理方式,所以澳大利亞法院對于該問題的處理方式對我國的司法實踐有著較大的參考價值。其中澳大利亞的“環球音樂公司訴Cooper案”與我國的“三大唱片公司訴世紀悅博音樂作品案”有著較大的相似之處。Coorper公司是音樂網站的經營者,環球音樂公司認為Coorper公司未經允許對其網站上的歌曲設置深層鏈接的方式是一種“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獲得錄音制品”的行為,要求Coorper承擔侵權責任。澳大利亞主審法院認為:Cooper網站提供的深層鏈接雖然能夠使用戶下載并獲得文件,但是真正起決定性作用的是被鏈接的網站,Cooper網站只是提供了一種便利,它并沒有使公眾“獲得”該作品,不是公眾傳播行為。可以看出澳大利亞的法院并不認為深層鏈接是一種“提供”作品的行為,盡管設鏈者可能對被鏈接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但是深層鏈接本質上仍然是一種鏈接通道。除此之外,美國《Nimmer論版權》這一權威的版權法著作認為“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責任時明確的指出:提供指向有侵權文件網站的鏈接不構成“直接侵權”。4綜上,深層鏈接并沒有向公眾“提供”作品,其本質上仍然是鏈接行為,所以深層鏈接并不滿足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構成要件,沒有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之內,不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犯。

      (三)“深層鏈接”可能間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網絡傳播的類型范文第5篇

      關鍵詞:音樂藝術網絡傳播創作觀念

      一、音樂的傳播既是音樂得以產生和生存的原動力,也是推動音樂藝術不斷發展的重要因素

      隨著國際互聯網和多媒體技術的廣泛運用,音樂的網絡傳播已成為當下音樂藝術傳播的全新手段。與傳統媒介相比,網絡傳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傳播、綜合性傳播手段、整合傳播模式、多元化傳播者以及跨國傳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滲透到人類生活的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傳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為網絡傳播子系統的音樂網絡傳播,在傳播實踐中除了傳播音樂作品外,還傳播音樂的創作、演奏、制作技術,傳播各種音樂新聞、音樂學術論文、音樂思想,以及提供各類音樂軟件的共享等。這種音樂的傳播方式,把每一個人所面對的計算機世界,變成了一個音樂的虛擬大社區。

      音樂的網絡傳播,既具有上述傳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個性和特點,即:“即時性、反復性、時差性、主動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語)。此外,我們認為,基于網絡傳播的強大效應,以及復制技術的廣泛運用,導致“文化的生產被驅回到一種精神空間之內,但這種空間不再是舊的單個主體的空間,而是某種被降低了的集體的‘客觀精神’的空間”(弗·杰姆遜《后現代主義,或后期資本主義的文化邏輯》)。又如阿多諾所批判的“標準化和偽個性化”,藝術的審美深度、個性價值、歷史感等“經典”標準逐漸“削平”,大眾娛樂功能和商品消費功能得到大大加強。再者,由于傳播技術、使用環境、欣賞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樂網絡傳播只能以在線獲取(pull)為主,而非在線欣賞(take),如曾遂今所講的只不過是“音樂復制的自來水效應”罷了。由此必然帶給人們音樂審美觀、價值觀的變化,并最終使得整個音樂藝術范式發生革命性的變革,給當代和未來人類的音樂生活帶來深遠的影響。

      二、如上文所述,音樂的網絡傳播將給音樂藝術的創作、表演、接受等帶來深刻的變化,促進當代音樂藝術的發展和范式轉換

      對音樂藝術創作觀念而言,其影響和變化具體表現為:

      首先,創作觀念的豐富性、前瞻性。網絡傳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傳播,資料、信息獲取的廣泛性和即時性,導致了音樂創作觀念的豐富和前瞻性。互聯網絡為人們構筑了一個豐富多彩的“虛擬現實”世界和信息寶庫,使得藝術創作可以坐享科技進步帶來的各種便利,迅速獲得當今世界不同風格、各種類型的藝術信息和音樂作品。可以說,當今藝術創作者的視界比以往任何時代都要開闊和廣博。反過來,一部音樂藝術作品只要問世,就有可能隨著網絡和其他數字多媒體傳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藝術創作者可以很快聽到、看到受眾的評價,與他們展開雙向的交流和藝術觀念的碰撞。與不同地域、不同專業、不同目的的人們的交流和互動,將極大促進創作觀念的豐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視的是,這種交流帶來的藝術創作的觀念和創作意識的趨同,對藝術創作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作用。

      其次,創作觀念的個性化、技術化。網絡是一個自由空間,網絡的創作和傳播具有極大的自由度,每一個創作者都可以盡情釋放自己的藝術激情,隨心所欲地進行藝術語言的探索和創造并直接進行自由的傳播。過去傳播中的人為導向、人為干擾基本消失了,創作者也不必考慮為了博得某些組織、評委的肯定和愛好,其個性化創作思想、創作觀念得到極大解放,將會創作產生大量不同特色、獨具一格的網絡原創音樂作品。另外,在音樂網絡傳播中,技術對音樂創作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許多以前難以實現的個性化藝術構思和設想,通過網絡及數字多媒體技術與電子音樂制作技術的協同配合,現在已經可以做得干凈利落、無懈可擊了。如利用計算機動畫制作、音樂制作、音頻處理的技術優勢,創作出現了大量的flash音樂文件,把音樂創作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但同時,技術的進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們對技術的依賴性。

      再次,創作觀念的生活化、娛樂化。作為大眾傳播的強勢媒介,網絡傳播在引導大眾的藝術接受、消費過程中,促進了藝術與大眾之間的相互親近,藝術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領地,而成為當代大眾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對象。這種藝術與大眾日常生活的廣泛對話,直接促使音樂創作走向生活化、娛樂化。比如《東北人都是活雷鋒》《特務小強》《芙蓉姐姐》《老鼠愛大米》《兩只蝴蝶》等網絡歌曲,多數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調和趣味幽默、娛樂搞笑的歌詞為主(歌曲常被稱為“口水歌”;歌詞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愛你,就像老鼠愛大米”等),表達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娛自樂,展現的是藝術的消費功能和大眾娛樂功能。從宏大敘事到日常生活、從心靈審美到感官消費,音樂藝術的創作觀念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最后,創作觀念以大眾(受眾)為本。“當代藝術不僅僅要求觀眾證明自己,而是要激發觀眾,并且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觀眾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為絕對權威或受人頂禮膜拜,它們把觀眾作為朋友”(杜夫海納《當代藝術科學主潮》)。在網絡傳播和網絡藝術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龐龍、楊臣剛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紅,無不是網絡大眾的點擊和支持所賜。同時,網絡傳播非常強調受眾的主觀能動性、參與性,強調溝通。這種傳播過程的交互性和大眾評價的巨大威力,使得創作者(藝術家)為了贏得更多的支持率(點擊率),將會盡可能地從大眾的層面出發,以大眾的審美標準為本,創作更多適合大眾藝術情趣的作品,即所謂的“民間性情之響”。從這個意義上說,以大眾(受眾)為本的創作觀念,與接受美學的基本立場、觀點相一致,延續了文藝理論從“作家創作——作品文本——讀者接受”的歷史演進,也進一步提升了網絡傳播的文化價值和歷史意義。

      筆者認為,網絡傳播為音樂創作觀念帶來的變化具有普遍的意義。這種從經典到通俗、從審美到娛樂、從精英到大眾的變化,已逐漸成為當代音樂藝術的基本范式。為此,我們有必要在理論上重新審視,在實踐上作出更為有效的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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