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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安全責任重于泰山。
1、繼續開展以創建“安全學校”活動。各校要根驗收的標準,明確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層層落實責任,動員全體師生積極參與到“安全”的活動中。
2、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知識教育。要堅持安全教育與教育教學活動相結合的原則,重視學校安全文化建設。要充分挖掘文本的安全知識資源,利用學校的各種宣傳場所和設備,增強安全意識,使學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安全常識,提高自防自救自護能力。
3、加強安全管理。繼續加強學校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飲食安全、校舍安全、游泳安全、外出活動安全等一系列涉及學校安全工作,做到期初有布置、有計劃,期中有檢查、有督促,期末有評比、有總結,努力減少和遏制各項安全事故的發生。
4、通過學校宣傳欄、廣播、家長學校等陣地和學生大會、安全例會、家長會、家訪、致家長信等途徑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到師生、學生家長和廣大人民群眾,使學校的安全教育形成校內外強大合力,上下齊抓共管,共筑安全防堤,為學校創造一個安全系數高健康和諧的環境。
二、全面推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法執教工作。
1、各校要加強學校法制教育,重視整個教師隊伍的普法工作,使廣大教師在學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為人師表。努力構建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網絡,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全面推進我校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2、深入開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動。堅持以創建依法治校示范校為載體,不斷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制素質,推進依法治教進程。首先,各校要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建制,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施教;其次要以“四民主兩公開”為載體,扎實推進學校民主法制建設,深入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
三、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確保學校安全穩定。
維護學校及周邊地區治安秩序,創造良好的學習教育環境,是關系到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重大問題,也是搞好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內容。各校要定期與不定期對學校及周邊治安進行專項整治活動,對學校內部的治安及安全隱患進行全面的排查,重點排查學校內部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規范,措施是否得力,教育是否落實,設施是否過關,特別是要對學校內部的重要要害部位(食堂、宿舍、電教室、辦公室、財務室等)進行全面的檢查。聯合相關部門,本著“什么問題突出就整改什么問題”的原則,繼續加大校園及周邊治安整治力度,促使教書育人的環境不斷優化,治安秩序保持平穩。
關鍵詞:和諧社會;職業安全;規制角色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656(2008)02-0047-08
一、我國職業安全的現狀迫切需要增加政府規制供給
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一直保持高速增長勢頭,但作為社會進步重要標志之一的職業安全狀況卻不盡如人意,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形勢十分嚴峻。
從安全生產形勢觀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工傷事故呈現持續高發態勢。2001年全國工礦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分別比上年上升5.9%和7.5%;2002年企業工礦發生各類事故共13960起、死亡14924人,比上年分別上升了22.4%和18.9%。2003年,工礦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同比分別上升10.2%(11.7%)和16.0%。2004年全國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14817起(同比減少780起)、死亡877人,分別下降5.0%、5.1%。2005年,工礦商貿企業發生12826起,死亡15396人(同比減少1878起、1101人),分別下降12.8%、6.7%。2006年1―11月,工礦商貿企業發生事故10407起,死亡12424人,同比分別下降14.1%和13.8%。工礦商貿企業中,煤礦企業發生事故2584起,死亡4236人,同比分別下降12.2%和20.9%。雖然最近兩年工傷事故有所減少,但仍呈現持續高發態勢。
二是煤礦等行業重特大事故多發。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重大、特大事故頻繁發生。全國平均每年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約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每天都有發生。從2004年10月中旬到2005年12月上旬,相繼發生了6起涉難百人以上的煤礦事故。2005年全國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34起,比上年增加了3起,死亡人數增加17%,其中煤礦58起,增加15起,死亡人數增加66.6%。2007年1―5月份發生30人以上事故2起,多起一次死亡接近30人的事故,有的事故只是由于僥幸而沒有造成更為慘重的傷亡。這些群死群傷的事故主要集中在礦山行業和交通運輸行業。以煤礦為例,近2年幾起特別重大事故震驚中外:2004年]O月20日河南大乎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陜西銅川陳家山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阜新礦業(集團)公司海州立井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此外,其他行業特別重大事故也時有發生,例如,2005年6月21日山西江陽興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發生爆炸。
我國職業病危害形勢同樣令人擔憂。
《職業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實施以來,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國當前職業病人數仍然居高不下。據衛生部統計,2000―2002年的三年間,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缺)統計,職業病統計發病例數由1999年的10238例增加為14821人例,增幅為44.76%,年均增長14.92%,2003―2005年發病例數有所下降,2003年為12511例,2004年,全國15個省(區,市)各類職業病發病4423例,2005年發病12212例。2001、2002兩年,因患職業病而死亡的人數分別為4432人和4651人,占當年發病例數的33.54%和31.38%。
在我國發生的各類職業病中,塵肺病和職業中毒是最為常見和高發的職業病類型。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塵肺病最為嚴重的國家,累積發生塵肺病人數相當于世界上其他國家塵肺病人數的總和。在2000―2002年的三年中,塵肺病新增病例占各類職業病病例的比重分別是77.66%、79.49%和82.64%,病死率分別為29.94%、21.34%和19.13%。據衛生部不完全統計,新發塵肺病例以每年15000人到20000人的速度增長。2005年10月份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理事會議傳出信息,塵肺病發病率不斷上升,發病、死亡年齡呈年輕化趨勢,它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絲毫不遜色于礦難。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5年,塵肺病累積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為470089例,其中近一半在煤炭系統。目前煤礦塵肺病發病特點一是發病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二是發病、死亡年齡越來越低。40歲以前確診的塵肺病患者已由1997年的8%上升到目前的11%,發病工齡由10年前平均15年降低到目前的平均3―5年。三是鄉鎮煤礦塵肺病危害異常嚴重,農民工成最大的受害者。此外,全國每年有數千人因從事有害作業而中毒,數百人死亡。根據統計,1991―2003年我國累計發生職業中毒3,3萬余例,其中,慢性職業中毒1.9萬余例,急性職業中毒1.3萬余例。在2001和2002年,職業中毒報告病例分別為1925例和1890例,占當年各類職業病病例的比重分別為14.5%和12.8%;其中急性中毒死亡報告病例分別為165人和196人。但是由于各地生產環境中有害因素實測率一般只在50%左右,加之各地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工人的受檢率低于30%以下,有的甚至只有百分之十幾,在一些企業和地區還存在著傷亡事故漏報、瞞報和“私了”的現象。因此本文引用的報告病例數字遠低于實際發病情況。
由于重視不夠和防護、管理工作滯后,我國職業危害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城市、工業區向農村迅速轉移;由經濟較發達東部地區向欠發達中西部地區轉移;由大中型企業向中小型企業轉移。
二、我國職業安全狀況的成因與政府規制缺失
我國職業安全嚴峻狀況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從經濟根源和制度缺失兩方面來尋找。
(一)經濟根源:投入不足與利益驅動
1 職業安全投入長期不足
職業安全狀況主要反映在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的頻率和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始終是關鍵。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預防效果主要取決于職業安全投入強度。要想扭轉事故、職業病多發的局面,必須加大安全投入。用于維護勞動安全資金投入減少,必然會增加隱患。近年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都撥出大量款項用于改善勞動條件,而且通過發行國債用于增加煤礦等行業的安全投入。但是,在市場化進程中,企業安全投資欠賬太多”’,不少企業不肯進行安全投入,“拼設備”、“拼人力”現象較為普遍,事故隱患增加。效益好的國有企業每年在勞動安全衛生資金上還能有一部分投入,但投入逐年減少;在國有微利或
虧損企業,安全衛生投資很少或根本不投資,這類企業設施設備老化陳舊,但因資金緊張,無力更新改造,對一些亟待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雖有改造方案卻難以實施。2005年國家組織專家對54個重點煤礦、462個礦井進行了安全技術“會診”,查出5886條重大隱患,治理費用需要689億元。一批老工業基地和大型國有企業,多年沒有進行大的技術改造,生產工藝落后,設備陳舊老化甚至超期服役。據調查,國有煤礦在用設備約1/3應淘汰更新。一些小煤礦甚至靠人拉肩背,原始野蠻作業。此外,大部分省市80%以上的鄉鎮企業在新建、改建、擴建、引進工程項目時,沒有按國家規定進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不少外商投資企業急于收回投資成本,獲得利益回報,對包括安措費的非經濟效益性的資本投入是極不情愿的,使企業早已存在的事故隱患長期存在;從職業病防治技術角度看,由于經費支持不足,全國各級各類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機構不斷萎縮,設備老化,人才流失,職業病防治的技術和能力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速度。
2 受利益驅動,不良雇主漠視勞動者生命健康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某些雇主無視國家法律,違法生產,以低廉的生產成本,獲取更多非法利益,從而導致安全事故頻繁發生。主要表現為:(1)節約生產設備成本,使用簡陋的生產設備,損害工人健康。馬克思曾經分析過煤礦主降低成本、削減最必要支出的情況。“在煤礦主之間……盛行競爭的情況下,除了為克服最明顯的肉體上的困難所必需的費用之外,不再花費別的費用;在煤礦工人(他們的人數通常總是過多)之間存在競爭的情況下,煤礦工人情愿冒極大的風險,忍受最有害的影響,為的是爭得比附近農業短工略高的工資,此外,還因為礦山能使他們的兒女找到掙錢的機會。這種雙重競爭,……使大部分煤礦只有極不完善的排水設備和通風設備;往往是豎井建造的很差,支架很遭,機械師不夠格,坑道和車道設計和修建得不好;結果是生命、肢體和健康遭到損害,關于這方面的統計展示出一幅令人不寒而栗的景象”(2)節約生產場所的建筑物成本,縮小室內勞動空間,造成工人的身體傷害。馬克思曾經寫道:空間節約“使呼吸器官的疾病大量增加,從而使死亡人數增加”,“工人在同一工廠里大規模地集中,一方面是資本家利潤的源泉,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勞動時間縮短和特別的預防措施作為補償,也是造成生命和健康浪費的原因”。馬克思還引用西蒙醫生提出的一條規律,并用大量的統計數字加以證明:一個地方靠室內工作共同勞動為生的人越多,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那個地區由肺病引起的死亡率就會越高。原因之一是通風設備差。
近年來,在我國,由于煤炭價格上漲,經營采煤業可以獲得十分豐厚的利潤。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很多不良雇主不惜鋌而走險,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甚至觸碰人類道德底線。國家已經多次嚴令關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小煤礦屢禁不止。某些地方政府官員對國家關閉整頓小煤礦的規定置若罔聞,有的官員甚至與違法者相互勾結,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開綠燈。更有甚者,事故發生后,還想方設法幫助肇事礦主逃避責任。在這種氣氛下,一些黑心雇主采用簡陋生產設施,降低生產成本來追求不當收益,同時壓低工資,榨取工人的最大利潤。《安全生產法》16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一些煤礦企業卻心存僥幸,違法生產,對安全的投入只維持在能夠生產出產品的低水平。《安全生產法》2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但是一些黑心的雇主為了盡可能減少成本的支出,連最基本的安全技能的培訓和安全保護設施的提供都免了。我國很多非法開采的小煤礦中,80%的采煤工都是不具備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又未經任何正規培訓的農民工,而且在發生礦難時保障這些農民工逃生的工具也往往不配備,雖然《安全生產法》4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但是,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者寥寥。
(二)制度缺失:政府規制不力導致違法成本過低
在職業安全領域,一些企業和不法雇主之所以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主要是違法成本過低,而違法收益卻充滿誘惑。所謂違法成本,是指因違法行為而付出的代價,包括道德成本、經濟成本和法律成本。違法收益是指由違法行為本身帶來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有形或者無形的滿足。當違法成本小于違法收益,違法行為有利可圖時,人們就有可能選擇甚至主動選擇違法行為,違法現象就會大量發生;而當成本大于違法收益,違法行為無利可圖,并可能給行為者帶來損失和制裁時,人們就會根據趨利避害的原則,盡量規避違法,從而減少違法行為。我國經濟的轉軌特征決定了包括職業安全問題在內的許多領域的立法、司法和執法過程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而政府職業安全規制制度也缺乏相應配套支持。這是現階段職業安全問題凸顯的制度根源。
1 法律法規不健全
建國以來,我國頒布并實施的職業安全法律法規共280項o,初步構成了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對預防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提高職業安全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與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職業安全法律法規還不健全,遠未達到有效控制職業安全危害的目的。主要表現在:
(1)法律制訂和修改相對滯后。我國現行職業安全方面的條例、規定、標準大都是計劃經濟時期針對國有企業制定的,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私企業已很難適用。同時隨著科技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換代升級,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被廣泛應用,由此引發出許多新的職業安全衛生問題也缺乏配套法規和國家標準。另外,隨著大量農民進城務工,農民工已經成為受職業傷害的主要人群,對于農民工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但是我國許多法律法規對改革開放以來新出現的農民工群體缺乏明確的法律保護條款,立法上空白較多。
(2)處罰力度不夠,有法不依現象嚴重。我國《勞動法》、《勞動監察條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對于農民工作為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勞動安全、工傷醫療保險、勞動時間、休假權利和民利等都有明確規定,但事實上卻存在普遍違法的現象。原因就在于我國現行有關勞動權益保障的具體規定,有的只是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處罰條款力度過低,不足以阻止企業主的違法侵權行為。例如,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標準以及對事故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的額度都很低,一起事故死難者的撫恤費和一次性補助金大約是5―6萬元。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對責任人的最高罰金也不過20萬元。我國《刑法》第131~139條的規定,安全事故責任刑罰最多判七年,執行中還可能減緩或保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這些懲罰對漠視安全生
產的企業主和管理者難以產生震懾作用。
(3)有些法律條文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對現階段大量生產事故進行分析就不難發現,我國有關職業安全的現行立法的某些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很差。例如,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的規定,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待遇。”《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礦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從業人員在獲得勞動保護和防護用品、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身自我保護和緊急避險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權利也有相關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很不具體。同時,我國現行法律有關工傷事故法律責任追究的規定也不明確,例如,我國《刑法》規定涉及傷亡事故一般是追究直接責任人,但對事故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企業法人和管理者,我國《刑法》卻很難適用。同時,在涉及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又只適用于公務員和國有企業領導,致使大量非公有制企業的法人和管理者逃避了安全生產“企業全面負責”的法定責任。正是因為這方面法律規定的不具體、不明確,一些業主就趁機規避法律,或者知法犯法,明目張膽地剝奪從業人員的正當權利,不進行安全投入,不提供勞動保護用品,不參加工傷保險,甚至簽訂非法的“生死合同”,將職工的生命和健康權益置之度外,把職工置于極其危險的作業場所中,榨取超額利潤。
2 職業安全規制體制不完善
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變的過程中,我國職業安全規制體制歷經多次變化,但是政出多門、職能交叉等問題尚未完全解決,監管效率較低。
(1)規制主體不明確、職能分散。國外的職業安全規制機構一般都設在一個部門,如美國貫徹實施《1972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的最高監察權力機關是勞工部,其下設立了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和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澳大利亞是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委員會;日本是厚生勞動省。而我國的職業安全監管工作卻由四個部門承擔:安全生產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職業衛生監察由衛生部負責;工傷保險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職能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分管。上述機構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落實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的情況實施監督,但是由于各監管主體之間職能交叉,責任并不明確,更缺乏相互配合。
(2)基層規制機構設置不規范、缺乏權威性。國家安全監管局成立以后,各地才開始在原地方經貿委等部門內設機構的基礎上陸續組建地方各級安全監管機構,但多不具備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缺乏權威性,難以協調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在安全監管實際工作中經常的遇到各種困難和阻力,無力承擔日益繁重的安全監管任務。同時,職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行使權限的手段不多,監察結果往往難以得到落實,預防措施與處罰手段也不能真正實施。例如,《安全生產法》第80條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責任人沒有依法投入必需的資金,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國家對違法生產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但是事實上,在一些事故中,雇主僅僅只被罰款幾萬元了事。這與他們所獲得的高額利潤不成比例。有的地方在執法過程中,以罰代管、重罰輕刑,將安全生產監管簡化為罰款,導致違法雇主知法犯法的現象日益嚴重。
(3)非公有制企業職業安全管理不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公有制經濟得到長足發展,但在安全生產和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卻相對滯后,重生產輕安全、無視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具體體現在:部分非公有制企業設備陳舊、條件落后、環境惡劣,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欠缺,不按期發放,職業病危害嚴重;任意延長勞動時間,加班加點嚴重;隨意剝奪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等等。長期以來,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主要放在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而對于非公有制企業職業安全的政府監管制度盲點很多,監管機構普遍存在不具有執法權、監管人員無編制、現有人員缺乏培訓、素質較低及執法裝備、辦公條件、經費保障不到位等問題,甚至導致一些地區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生產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安全隱患多,事故多發。
(4)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并缺乏有效的技術保障手段。我國目前的職業安全監管力量與國外相比相差懸殊,若按照目前國際較低的水平,我國的專職安全監察員人數至少需配備3萬人,但是我國目前的專職監察人員還不足2萬人;同時,職業安全監管也缺乏有效的支撐保障體系。例如,從各地的實際情況看,只有吉林、重慶等少數省(直轄市)安全監管支撐保障體系比較健全,大多數地區在安全生產咨詢、宣傳培訓、檢測檢驗等安全監管支撐保障體系建設方面進展緩慢,省級以下基本上還處于空白狀態。由于缺少執法裝備,又沒有建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支撐保障體系,安全監管人員到企業執法,仍然只能靠眼睛看、耳朵聽、鼻子聞。
3 工會維權乏力
中國《勞動法》第88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工會法》第24條規定: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可見,捍衛職工利益不僅是各級基層工會組織的權利,更是工會的義務。然而,由于現行體制下各單位工會組織對其單位依賴性極強,國有企業的不少工會實際上成為該單位的準行政科室,一旦出現用人單位損害職工利益情況,工會常常難于堅決同其單位斗爭。而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成員首先是企業雇員,面對強勢的資本所有者,工會幾乎不敢為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與企業主平等協商談判。而且,由于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比較空洞,沒有實際措施作保障,在私營企業中工會組建率極低。
三、借鑒發達國家職業安全規制的經驗改進我國職業安全規制
主要發達國家的職業安全規制體制十分健全,其主要經驗概括起來主要是:
第一,職業安全規制的法律法規建設健全且細化。發達國家一般將《勞動法》、《職業安全與健康法》作為規范企業行為、維護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者職業安全的基本法,相關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也門類齊全,法案設計得比較細致,可操作性強。
第二,建立獨立、專業的綜合規制機構。發達國家大都建立了專門的職業安全與健康規制機構,來監督和檢查雇主執行強制性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的情況,并對各種違法行為給予嚴格、科學、公正的處罰。
第三,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中介機構對職業安全與勞工健康狀況進行評估、認證、鑒定,是國
家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工業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在美國中介組織和民間組織已成為聯邦和州政府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有力地推動了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工作的發展;德國針對生產事故而建立的職業協會技術力量雄厚,是一個非常專業化的機構。除聯邦設立的職業協會外,各州和各行業都設立了勞動保護協會,勞動保護協會設有專門的辦公和研發機構,并有一批專職勞動保護監察和專業研究人員,從事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事故預防研究和防護用品的研發工作。
第四,建立完善的工傷保險機制。實行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業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經歷了近百年的發展。1884年德國頒布的《勞工傷害保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工傷保險法,也是社會保險立法的開端。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工傷保險制度逐步在歐洲少數國家開始實行,并得到了完善和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歐洲絕大多數國家和拉美、亞洲一些國家都相繼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比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更加普遍,也取得較好的效果。
近年來,我國一些行業、企業生產事故頻發,職業病危害蔓延,使勞動者及其家庭在生理、精神、經濟上遭受巨大損害,也破壞了勞動力再生產和社會再生產條件,更不利于社會和諧發展。因此,職業安全絕不僅僅是技術和生產管理問題,也是重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結合我國目前職業安全狀況與政府規制實際,借鑒發達國家實施職業安全規制的經驗,完善我國的職業安全規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完善我國職業安全立法,加大違法成本。
一是從立法目的看,應把職業安全規制定位于勞動者職業安全與健康權利的保護,而“促進經濟發展”則屬于職業安全立法客觀上能夠達到的效果,不應該成為職業安全立法的目的;
二是職業安全立法關乎人的生命和健康,應盡量細化、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可以針對不同的行業制定不同的維護職業安全法律法規,對于我國的煤礦、化工、石油等不同的行業,可以分別制定《煤礦生產安全法》、《化工生產安全法》、《石油天然氣生產安全法》等等。在此基礎之上,適時制定《職業安全法》替代現有的《安全生產法》,對所有行業的職業安全進行全面保護,改變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僅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保護面過窄的缺陷。
三是加大處罰力度。目前,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知法犯法現象非常嚴重,惡性安全事故不斷發生。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相關法律的懲罰力度不夠有關。例如,我國《刑法》第131―139條的規定,安全事故責任刑罰最多判七年,執行中還可能減緩或保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安全生產法》規定最高罰款20萬元。這些規定都很難起到震懾作用。西方國家普遍建立了嚴厲的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美國多數州取消了死刑,對安全違法行為最高可以判處終生監禁;澳大利亞《煤礦安全與健康法》規定,礦主和經理人員如果違法違規生產,不僅要予以高額經濟處罰,嚴重的要注銷其執業執照,終生不允許再從事這一行業。因此,我國的有關法律亟待修改,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規的機會成本和會計成本,也起到威懾作用。
其次,理順職業安全規制體制,落實職業安全責任,提高監管效率。一是建立一個獨立、統一的執法機構,覆蓋全國的職業安全規制工作,避免了管理漏洞和空白;二是明確政府和企業兩個責任主體,建立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兩個主體、兩個負責制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職業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保險與風險
保險源于風險的存在。中國自古就有“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幅”和“未雨綢繆”“積谷防饑”的說法。而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則是一種合同行為。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費,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發生合同規定的損失時給予補償。
風險管理是指面臨風險者進行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風險控制以減少風險負面影響的決策及行動過程。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現實生活中的風險因素越來越多。無論企業還是家庭,人們都想出種種辦法來對付風險。但無論采用何種方法,風險管理的一條總的原則是: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保障。安全管理實際上就是對于事故風險的風險管理。對純風險的處理有回避、預防、自留和轉移等4種方法。
回避風險。這是指主動避開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適用于對付那些損失發生概率高且損失程度大的風險。如:無氰電鍍的技術,就完全回避了氰化物中毒的風險。
預防風險。是指采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及損失的嚴重程度。對于安全管理來說,是指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兩種手段。
自留風險。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動承擔風險。“非理性”是指對損失發生存在僥幸心理或對潛在損失程度估計不足,從而暴露于風險中;“理性”是指經正確分析,認為潛在損失在承受范圍之內,且自己承擔全部或部分風險比購買保險更經濟合算,這適用于對付發生概率小,且損失程度低的風險。
轉移風險。是指通過某種安排,把自己面臨的風險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方,通過轉移風險而得到保障。保險就是轉移風險的風險管理手段之一。
風險管理和保險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際操作中,都有著密切的聯系。保險學中關于保險性質的學說是風險管理理論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風險管理學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對保險研究的深入,風險管理學后來的發展也在不斷促進保險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在實踐中,一方面保險是風險管理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另一方面通過提高風險識別水平,可更加準確地評估風險,同時風險管理的發展對促進保險技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險的分類
保險分類的方法主要來自保險公司內部業務工作的實踐,也來自對辦理保險進行財務控制的立法影響。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對保險分類也不一致。
按照保險的實施方式分類,可把保險分為自愿保險和法定保險。自愿保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關系。法定保險又稱強制保險,它是由政府頒布有關的保險法規,凡在法規規定范圍之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愿意與否,都須依法參加保險。
按照保險的對象分類,可把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此外,國際上還有一種分類方法,把保險劃分為“壽險”和“非壽險”兩類。所謂壽險,僅指與人的生存和死亡有關的保險,其范圍較人身保險為窄;而非壽險則比財產保險廣泛,除包括各種財產保險之外,還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等。目前,世界保險費統計就使用這一標準。
按照保險保障范圍分類,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人身保險4大類。這里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信用保險實際上是保險人為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的一種信用擔保業務。它又分為兩種,凡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為保證保險;凡投保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的為信用保險。
按照保險關系的層次分類,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按照保險經營的目的分類,可分為盈利性的商業保險和非盈利性的社會保險及政策性保險等。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但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產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有損失,有補償”;二是“損失多少,補償多少”。堅持損失補償原則,—方面可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而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向數家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其損失賠償須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被保險人所得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常用的分攤方式有保險金額比例責任制、賠款限額比例責任制和順序責任制。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等事故或保險期滿時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為人的生命或身體。當人的生命作為保險標的時,保險以生存和死亡兩種狀態存在。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生、老、病、死、傷、殘等各方面,這些保險責任不僅包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傷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種不幸事故,而且包括與保險人約定的生存期滿等事件。
人的需求的條件性及變動性,決定了人身保險險種的多樣性,在不同的場合,根據不同的要求,從各個角度,可有不同的分法。按照保險責任的不同,人身保險可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及實施原則
工傷保險亦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對在勞動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包括事故傷殘和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的職工、遺屬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工傷保險的目的,在于預防工傷事故,補償職業傷害的經濟損失,保障工傷職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水準,減輕企業負擔,同時保證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工傷保險的實施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實施原則如下:
強制性實施原則。是指由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強制企業實行工傷賠償,并依照法定的項目、標準和方式支付待遇,依照法定的標準和時間繳納保險費,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無責任賠償原則。又稱無過失補償原則,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遭遇工傷事故后,無論其是否對意外事故負有責任,均依法按規定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關鍵詞:鄉鎮幼兒園 安全教育 不足之處 改進方法
前言
作為人生啟蒙教育的幼兒教育,僅在幼兒生命有保障的前提下,方可談到幼兒的未來教育。筆者認為,幼兒教師首要的任務就是引導幼兒如何保護生命。任何的教育,皆應以人為本、以尊重生命為前提。培養與強化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展開安全教育,是家庭以及幼兒園教育的關鍵。雖然國家一再強調幼兒的安全教育,但近年來幼兒的安全問題仍時有發生,甚至不斷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幼兒園的相關事件也成為了影響幼兒健康成長的第一殺手。開展安全教育,避免幼兒安全意外事件的發生,已成為當下幼教工作者需研究的重要課題。
1、鄉鎮幼兒園安全教育的不足之處
1.1幼兒自身的安全意識還不具備
對世界充滿好奇的幼兒,其活潑、愛動的探索性格,因天性無知,無法對危險進行正確判斷,常常將自身陷入風險之境。如:幼兒玩耍時,攀爬過高導致下不來;在玩滑梯時,不顧前面的小朋友出現沖撞行為;在面對危險時不知躲閃……這些都是幼兒對自身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沒有預見能力,安全意識缺失的表現。
1.2家長對幼兒安全教育的欠缺
用時下流行的話來說,現在的一個孩子都有八個大人守著。吃飯怕燙著、走路怕硌著,八個大人十六只眼睛,火眼金睛一般地將孩子圈在自己的視線里,限制孩子的活動。這種不對孩子采取主動積極的安全防患教育,而去被動選擇大人包攬責任的一廂情愿的做法,往往對孩子安全意識的提高有弊無利。還有一種情況,家長忙于工作,對孩子放任自流,更是對孩子安全的不負責任。上述兩種情況,皆疏于對孩子進行日常安全隱患的防范教育,容易導致幼兒安全意識缺失。
1.3幼兒園對孩子實施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夠
1.3.1幼兒園教師層面的問題
幼兒安全教育中,幼兒教師思想上都能意識到安全的重要性,但在實際的教學中,對安全教育的滲透程度不夠;還有一些教師,基本就忽視了安全教育。不少教師對幼兒園突發事件處理方案也沒有個輪廓,有的幼兒園盡管有應急預案,但可操作性卻不強。模擬的緊急疏散及演練活動,包含躲避危險、逃生及自救與互救等方面安全教育的不足,直接造成了幼兒自我保護能力的欠缺。
1.3.2幼兒園陳舊設施的安全隱患
一些幼兒園,在消防安全設施上,存在器材不足、設施落后、消防通道與要求不符等現象。除此之外,供幼兒玩耍游戲的設施陳舊、老化現象也比較嚴重。如滑梯、轉盤、秋千、木馬等玩具年久失修,都將給幼兒的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1.3.3幼兒園管理制度的缺失
一些幼兒園對幼兒的安全管理缺乏重視,直接的表現就是幼兒安全制度的不完善及幼兒園內部的安全管理缺乏。例如,幼兒常常趁門衛不注意,偷偷地溜出去,這都是安全意識不強帶來的隱患;再如,某些幼兒園在飲食的管理上,存在食品進貨的渠道缺乏規范、硬件設施落后、食堂工作人員無證上崗、衛生設備差等影響幼兒身體健康的安全隱患。上述情況皆為幼兒園安全管理缺失是例證。
2、鄉鎮幼兒園安全教育改進方法
幼兒安全教育,是幫助幼兒學習及掌握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安全保護知識,是讓幼兒學會愛惜自已及他人的首要條件。家庭與社會及幼兒園,皆應將幼兒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教育的內容應包括:交通安全、生活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用火安全、用電安全、體育運動安全、緊急撤離、疏散、逃生安全等教育。以人為本,關愛生命,是實施安全教育的重點。幼兒園應定期展開培訓學習,提高教師安全教育技能。
2.1教會幼兒在災害面前學會自保
為了尊重生命,我們首先要學會保護生命,不能讓沒有救災能力的人做無謂犧牲。幼兒教育,應以人為本,讓幼兒建立起科學的生命理念。在幼兒的教育活動里,教師應教會幼兒在危急關頭首先學會自保。當然,自保與自私自利并非等同,對于弱小的幼兒,自保才具有科學性與道德性,若無自保,無能力救災的幼兒便可能喪失生存的基本條件,在失去自身生命的同時,對災害亦無改變。
2.2日常生活中對幼兒開展安全防范知識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教師要教育孩子不要與陌生人搭話及跟陌生人走;獨自在家時,不要給陌生人開門;過馬路時懂得紅燈停、綠燈走,走路要走人行道,不要在公路上與小朋友打鬧;不能亂摸電源、插座及電器與電線等,不可玩火;不要由高處向下跳,不可爬窗戶及陽臺;在活動時不要把刀等危險物品放在身上,不要把異物塞進耳朵、鼻子、口腔內;遇到火災、壞人及生病懂得應打什么號碼等……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每種危險,教師可根據相應的危險,以游戲的方式讓幼兒掌握相關的安全知識,為幼兒營造友愛、和諧、溫馨的人文環境。
2.3家庭、幼兒園及社會合作開展幼兒安全教育
家庭、幼兒園,無論哪方面的單一教育,對培養幼兒的安全意識都是不夠的。一定要讓幼兒園、家庭與社會教育有機結合,才能給幼兒的安全教育帶來質的飛躍。家庭為幼兒情感的成長搖籃,社會為幼兒的生活環境。所以,幼兒的親人、幼兒園及社會,應各自承擔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只有家庭教育與幼兒園教育及社會教育相結合,共建一個崇尚自然及人文的安全教育環境,才是幼兒園安全教育能夠成功的關鍵。
2.4排除安全隱患,完善管理制度
幼兒園在設施管理上,應設置專人專責,對幼兒園的安全通道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其暢通,并對防火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其功能的有效性。對幼兒日常玩耍用的滑梯、轉盤、秋千、木馬等,也要定期進行故障排查及維護,確保其安全性。除此之外,應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完善,擬定切實可行的規章條例,對違反規章條例的教職工進行相應的處罰,以杜絕危害幼兒安全的失職行為。
參考文獻:
[1]張振鵬.讓孩子安全成長[M].長春: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2011
為了構建一個和諧安定的社會,法制教育十分重要,要讓法制宣傳走進社會,走進學校。小編在這里給大家帶來2020年學校法制宣傳日主題活動總結范文5篇,但愿對你有借鑒作用!
學校法制宣傳日主題活動總結112月4日是我國的憲法日,為推動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態化,我校將每年的12月份定為法制安全教育月。結合我校工作實際,在全校開展了法制安全教育月活動,重點開展了國家憲法日學習宣傳教育活動。
圍繞國家憲法日主題,充分利用班級板報、電子屏、學校廣播站等渠道做好學習宣傳活動,使師生做到知法、守法、護法,營造了憲法教育的良好氛圍。并精心做好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號召各班圍繞憲法學習日主題,開展一次“知法、守法、做合格學生”、“法律與我同行”主題班會活動,組織師生集體學習憲法知識。
為了更有效地培養學生們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憲法日這天我們特邀請邊門鎮中心小學法制副校長、邊門鎮派出所副所長郭峰來到邊門鎮中心小學,為全校的師生進行法律知識講座。通過帶領學生觀看視頻,短劇表演,法律常識講座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法律知識宣傳教育。郭所長針對小學生的年齡特點,結合自己辦案當中遇到的真實案例,為同學們講解法律常識,給同學們敲醒了警鐘。同時圍繞現在很多校園中存在的校園欺凌事件進行分析講解,讓同學們對校園欺凌有了新的認識,雖然這一現象在他們身邊偶有發生,但他們并不是真正意識到它的危害性。他們通過這次講座,知道了校園欺凌的危害性及應對辦法,同學們受益匪淺。在進行互動的時候,大家踴躍參加,用惟妙惟肖的表演生動地再現了校園欺凌時的場面,同學們在觀看的同時,也受到了一次教育。
通過這次活動,同學們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法律,社會才會有和平和秩序,大家要知法懂法,更要遵法,還要合理的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維護自身的利益。
我校在國家憲法日學習宣傳教育活動有效開展,營造了守法光榮、違法恥辱的良好風氣,使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大大增強,也使學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顯提高,各項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的法制軌道,為學校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學校法制宣傳日主題活動總結220__年的12月4日,是一年一度的法制宣傳日,為積極貫徹實施“12.4”法制宣傳日活動,為了進一步把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根據市教育局指示精神,以及《中小學生法制教育指導綱要》我校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作為創建安全文明校園重要工作來抓。給學生營造安全的學習環境、生活環境,創建安全文明校園。我校深入開展了法制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大家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現將我校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成立領導小組,強化教師法制意識。
學校領導高度重視本次“12.4”法制宣傳日活動,2014年11月6日郭校長主持召開動員大會,認真學習《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成立了本次活動的領導小組、確定了本次活動主題和指導思想及活動內容。學校利用每周四的例會組織全體教師學習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并要求教師寫學習心得、交流法制教育經驗體會,努力提高廣大教師的法制意識和依法治教的自覺性。力求使全校廣大師生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辦事。
二、營造文化氛圍,注重校園法制宣傳。
為了配合本次“12.4”法制宣傳日活動的開展增強宣傳力度,在學校門前懸掛“學習宣傳憲法,大力弘揚法治精神”的橫幅標語,在學校最顯眼的地方懸掛上名人畫像及其格言,各種規范守則等,營造校園氛圍。我們還充分利用國旗下的講話、宣傳欄、黑板報、廣播站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宣傳法律知識,剖析法律案件,通過班會、夕會課向學生進行“法在身邊”的法制教育和現場討論會,營造濃厚的法律宣傳氛圍。學生在良好的校園環境中受到熏陶,在積極的校園氛圍中受到教育,從而明確了真善美、假丑惡,提高了對外來文化,各種犯罪違紀誘因的免疫力。
三、積極開展豐富多采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為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我們采取多種教育形式對全體師生進行輔導;另一方面,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努力營造法制宣傳教育的氛圍。在此,學校進行“法制教育宣傳日”法制教育講座,進行法制教育主題班報活動;進行了“做守法小公民”手抄報比賽;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使他們進一步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增強了學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學習自覺性。由于思想重視,認識到位,教學效果較好。
主要工作:
1、利用11月6日教師例會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出工作要求。
2、組織學習:學習《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知識,加大培養法制觀念的力度。
3、宣傳板報:學校開辟一個法制園地,采取板報等形式,以學生學法為內容、定期搞好法制宣傳。
4、11月18日各班班主任還利用班會、夕會課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活動。
5、11月25日校園廣播臺做一次普法專題廣播。
充分利用校廣播站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向廣大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學生人人懂得學法、知法,做守法的小公民。
6、開展班隊會活動。
少先隊大隊輔導員張娜以“法律助我成長”為主題的少先隊法制教育活動。
7、法制講座:12月2日學校舉行法制教育專題講座
8、12月5日各班以手抄報的形式把法律知識向同學展示。
9、12月9日__老師國旗下講話“做一個守法小公民”
“12.4“法制宣傳日雖然告一段落,但我們決心繼續開展好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活動,上好法制課,利用各種薛傳載體,搞好宣傳,使廣大師生不斷增強意識,形成學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
總之,法制教育是學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中,我們將持之以恒地開展好此項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學校法制宣傳日主題活動總結3法制教育是學校德育的重要內容,我們以班主任工作為主線,通過班會、校報、校廣播站、宣傳欄及專家學者報告等形式,把革命傳統教育、理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結合起來,以“12.4”法制宣傳日為契機,全面提高學生的法制意識。
一、把法制教育融入日常教學與活動
學生入校伊始,我們就把校規校紀教育作為新生入學的第一課,嚴抓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養成教育。
各年級各班級將法制與安全作為學生教育的頭等大事,利用班會、班級、黑板報等形式,廣泛宣傳,并于今年10月份和所有學生簽定了“安全協議書”。
二、開展專家講座,提高學生思想意識
結合改革開放30年宣傳教育,我們在全體學生中開展了“法制、安全、健康成長”主題征文,引導學生反思自小學至今親身體驗到的教育巨變,增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的自覺性。
我們于今年10月份,聘請老校友,南京軍(!)師大學教授徐福慶專門回校做“人生成長”報告,徐教授以自己的成長經歷給全體學生以啟迪,堅定學生熱愛祖國、奉獻社會的積極性。
三、通過各種渠道,培養學生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學校廣開宣傳渠道,新竹報、校廣報站開辟了專門的“法制”、“安全”、“心理健康”欄目,學校宣傳欄期期都張貼法制與安全內容。
結合宣傳教育活動,學校又每月進行一次專項法制與安全檢查,對管制刀具、非法音像、書刊,對教室、宿舍內的用電等安全隱患進行全面的檢查,集中整治。
“依法治校、以德治教”,通過我們的工作,全校學生法制意識強、依法行事觀念濃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獲得積極進展。
學校法制宣傳日主題活動總結4為推進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我們努力做到經常教育與集體教育相結合,普遍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校內教育與校外教育相結合,通過扎實而有效的法制教育宣傳活動,學生的基礎道德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文明行為習慣得到基本養成,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得到了及時的預防和矯治。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任務
在法制教育中,成立了法制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由書記任組長負總責,抓好法制教育制度的制定、健全和貫徹實施。德育主任為副組長,做好各項具體的安排、組織和教育工作,班主任等其他老師工作者充分認識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引導青少年學生自覺遵守社會秩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德育處、教務處、班主任、少先隊等各方面,形成了法制教育的合力,通過共同探討,統一思想,確保了法制教育的一致性。
二、加強德育隊伍建設,提高教育者的自身素質
通過各種政治學習,業務培訓,通過對《教育法》、《教師法》、《未成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廣大教職工增強了依法執教,依法治教的自覺性,杜絕了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等違反師德行為的現象,明確了學校在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與法律責任。幫助教師確立了轉化一個后進生比培養一個優等生更重要的意識,加強幫教轉化工作。在工作中多給后進生一份理解、一份關心、一份愛護,為他們創造一個和諧、寬松的轉化環境。
三、學生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出現了護法典型
我們先后組織學生認真學習了《憲法》、《刑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講解,使學生了解了我國已步入法制化軌道,我們要自覺地用法律法規來約束自己、保護自己。同時,利用課堂教育,配合重大節日、活動和課外閱讀等多種形式開展法制教育。
通過學校法制教育,廣大學生的法制觀念進一步提高,遵紀守法觀念,權利義務觀念,特別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見義勇為的觀念開始樹立,出現了護法典型。
四、組織豐富多彩的活動,實施立體化教育
積極組織對學生家長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道德素質和社會責任感,積極引導家庭開展各種學法活動,充分發揮好家庭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積極作用。
在校進行“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的圖片展示讓每個學生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內容,知道兩法賦予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使學生聽課后,知道了什么行為是合法的,什么行為是違法的;懂得了什么事應該做,什么事不應該做。
我校堅持法制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相結合,利用晨會、班會活動,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知識學習,培養學生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
總之,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我們將不斷努力,扎實開展具體工作,勇于開拓創新、探索。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途徑,以提高工作的實效,確保我校的違法犯罪率為零,爭創平安學校。
學校法制宣傳日主題活動總結512月4日,是一年一度的法制宣傳日,為響應上級活動通知,做好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我校根據學校實際,以“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中國”為主題,制定一系列活動方案,并踐之以行,力求有效對全體師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給學生營造安全的學習環境、生活環境,創建安全文明校園。我校深入開展了法制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大家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現將我校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成立領導小組,強化教師法制意識。
學校領導高度重視本次“12.4”法制宣傳日活動,認真學習《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成立了本次活動的領導小組、確定了本次活動主題和指導思想及活動內容。學校利用每周一的例會組織全體教師學習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并要求教師寫學習心得、交流法制教育經驗體會,努力提高廣大教師的法制意識和依法治教的自覺性。力求使全校廣大師生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辦事。
二、營造文化氛圍,注重校園法制宣傳。
學校充分利用國旗下講話、宣傳欄、黑板報、廣播站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宣傳法律知識,剖析法律案件,通過班會向學生進行“法在身邊”的法制教育和現場討論會,營造濃厚的法律宣傳氛圍。
三、積極開展豐富多采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