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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治安管理處罰法 公安機關 公共安全
《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在2005年5月通過審議,并予次年實施,該法的出臺確保了公安機關執法時有法可依,但在實施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弊端,需加以完善,以便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執法過程中在行政拘留、治安罰款、維護秩序穩定方面依法辦案。
一、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足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存在著矛盾沖突
1.二法律之間存在著表述重復現象
詳細探究《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可知,《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第40條第三項以及《刑法》中第245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1款與《刑法》第279條內容大同小異。又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第40條第3項明確指出:“強制性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未經本人同意,隨意進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經本人同意,強制性搜身的,將處以不超過15日不低于10日的刑事拘留,并給予500-1000元不等的罰款;情節較輕者給予5-10日不等的拘留,并給予200-500元不等的罰款。”而《刑法》中的第245條又指出:“未經本人同意而強制性的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未經本人同意,隨意進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經本人同意,強制性搜身的,將給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為模式相同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二者在部分制度上面行為模式大致相同,其主要從“情節“”后果”兩方面進行評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29條第4項指出:“對于蓄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來破壞運行程序,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情節嚴重的,將依照法律規定判處5日以上10日以下刑事拘留”。《刑法》中第286條第3款中指出:“對于蓄意制造計算機病毒,以致于計算機程序被破壞而無法正常運行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二)聽證制度適用問題
聽證制度適用方面還存在以下弊端:第一,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聽證行為和重要性認識不足,不愿聽證;第二,聽證時,證人不愿作證,聽證效果較差;第三,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不包括行政拘留的聽證與我國憲法中的維護與保障公民權利二者相矛盾。
(三)治安調解適用方面
1.重調解、輕取證
現今警察在執法時存在著嚴重的“重調解、輕取證”現象。部分警察認為,倘若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問題,就不是大問題,根本無必要做信息取證。但在調解過程中,雙方說法各不相同,最終調解失敗,到時在來取證,已是時過境遷,讓案件一拖再拖,無法解決,這不僅無法化解矛盾,解決糾紛,還可能會降低公安機關的威信,讓工作人員的辦事能力受到質疑。
2.調解程序任意性較大
通常情況下,民警調解處理的案件,存在著嚴重的不立案、不組卷等現象,倘若調解不成功需轉入治安處罰程序,才會辦理相應的受案手續,在整個調解過程中,其方式步驟都不具備完整統一的程序,其調解過程具有較強的任意性。
(四)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方面
(1)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適用范圍為被拘留人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在執行期間,倘若被拘留人遇到妻子生育、親屬病危、家中無其它親人,有后代需撫養等特殊情況均滿足暫緩執行的條件。但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適用的前提條件較為單一。
(2)當被拘留人因某種特殊原因而向相關部門提交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相關部門就以此作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主體與時間條件存在著明顯弊端。
(3)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適用條件中的“社會危險性”標準不明確。
二、如何完善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一)增進《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二者的銜接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第二條指出:“對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不利于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不利于社會管理的行為,均視其情況嚴重程度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刑法》中的第37條也指出:“針對部分輕微犯罪但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可免除其刑事處分,并可根據案件情況,要求當事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因《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
《刑法》具有較強的保障性、權威性與補充性,當用其他法律能解決的問題就用其他法律解決,而不用刑法,刑法是解決問題的最終手段,倘若案件情節較嚴重,其他法律無法生效,或不在其他法律管轄的范圍內,在決定使用刑法。
(二)改進和完善治安調解工作機制
1.組建和完善治安調解工作新機制
公安機關需整合多種力量,組建一支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于一體的“大調解”格局,將單一的民事調解轉變為多方面的、綜合性的民事調解確保所有主體都能夠發揮作用,雙管齊下,在調解的過程中,有人收集證據,有人了解案件情況,有人從事調解工作,這能夠更好的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步健康發展,團結一致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2.加大對治安調解的監督
雖然公安部在《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中明確給出了治安調解的時限性,但是部分民警依舊存在能調解就調解,不能調解就拖著的思想,他們希望當事者雙方在長時間的磨合后,能夠自行調解。但是長時間下去,案件卻出現了久調不結、不斷堆積的負面效果。針對這種現象還應不斷強化對治安調解的監督,要求工作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調解,并在公安機關內部建立起獎懲制度,在規定時間內未調解成功的,又未立案的給予處罰,并追究其責任。
(三)科學、妥善解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
1.明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批準機關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批準機關需是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等,縣級以上的內審機構均無暫緩執行的批準權,不過縣級以上的鐵路、交通、海關緝私部門均具有批準權。
2.明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開始時間
倘若被拘留者因為特殊事需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得到批準后,相關部門就應該詳細的記錄下和了解該犯人開始暫緩執行的日期和暫緩執行結束的時間,以更好的管理。
3.確保調解的規范性,減少調解的隨意性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各級政府機關。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異常上訪,是指人違反《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非正常、不合法上訪,影響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處置異常上訪,必須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持首訪責任制、第一責任人和“誰主管、誰負責”,以及依法處置與耐心疏導教育、勸離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快速反應、及時果斷處置、慎用少用警力。
第五條除《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外,異常上訪還包括以下行為:
(一)拒不到有關行政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事項的;
(二)多人采用走訪形式上訪,拒不依法推舉代表的;
(三)未經批準舉橫幅標語、散發傳單、呼喊口號上訪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處置異常上訪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處置全市異常上訪事件。
領導小組組長由負責分管工作的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維穩辦主任擔任,成員由維穩辦、、公安、民政等部門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了解掌握異常上訪的動態,向領導小組匯報異常上訪事件的具體情況,及時趕赴現場疏導、處置異常上訪問題及其他日常工作,負責制定異常上訪處置預案并組織落實。
第七條人異常上訪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或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勸阻、批評、教育,必要時應及時向市政府處置異常上訪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八條市政府處置異常上訪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有關部門報告或在接待中遇到異常上訪時,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公安機關、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共同維護秩序。
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勸離上訪群眾。
第九條人違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經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人員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對預謀、策劃、煽動、組織群眾鬧事者,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秩序的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由公安機關將其帶離現場,會同部門通知其所在單位或監護人將其帶回。
第十二條在處置異常上訪工作中,各級政府機關、各單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對于相互推諉、扯皮、敷衍塞責、行動遲緩的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追究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法制觀念、違法犯罪、違法犯罪的成本
目前,很多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還比較淡薄,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已經變得尤為重要。通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讓每個人都遵守法律、敬仰法律,更好的依照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此過程中,需要加強對違法犯罪的認識,以此來增強大家的遵紀守法的法制觀念。
一、什么是違法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籠統地把一切違法行為統稱為違法犯罪,但是在執法實踐過程中,違法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違法:一切不遵守法律和法令規則、規章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而犯罪:總的來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給社會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據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由此可以看出,違法和犯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違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必定違法。區別就在于違法的情節、危害社會的后果不同。例如:同樣是毆打傷害他人,打了兩拳、煽了兩個耳光,受害人造成輕微傷害,這就是違法,違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人員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是如果毆打他人致他人斷退、斷胳臂,或者喪失聽力、視覺等,也就是輕傷以上的傷害,就構成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嚴重的,直至死刑。
再如:盜竊國家集體財物,這是比較常見的違法行為,按照我國的有關規定,盜竊物品價值超過500元的就是刑事案件,也就是說盜竊物品超過500元,就可定為是犯罪,500元以下就是違法。違法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來處罰,犯罪按照《刑法》的規定來處罰。這只是刑法規定的最低數額,不同的地區因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對數額的規定也有所不同,這個在后面還要提到。
二、違法犯罪的成本
對于違法犯罪的成本,有的人可能不理解,違法犯罪有什么成本,其實不然,違法犯罪是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就是違法成本,只不過很少有人去計算這個成本。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和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違法必究是最后的落腳點,不管什么人、什么單位,違了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或者處罰。違法犯罪要付出沉重的代價,也就是說,其成本很高,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并對以下權利給予剝奪:
1、生命權。這是法律最嚴厲的處罰,全國每年被判處死刑的有2萬人左右。
2、人身自由權。限制人身自由也是一種較嚴厲的處罰。
3、財產權。剝奪財產權有罰金、罰款、沒收財產。在這里再來算一筆賬,還是以毆打他人和盜竊公私財物案為例,首先以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為例,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第一賠償受害人的醫藥費用及誤工補助,一般在1000元至3000元之間。第二依治安拘留拾天計算,假設我們職工每天工資平均在50元左右,那么10天就是500元。第三是并處罰款500元。第四是拘留期的生活費用在200到300元左右,那么這個案件處理下來在3000元左右,也就是兩個多月的工作白干了。
4、政治權利。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通信自由等等,這是很痛苦的事情。
5、從事一些社會活動的限制。比如有犯罪記錄的人不能參軍、不能貸款、不能報考公務員等等。
6、下崗失業。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構成犯罪的,一律開除公職。實際上就等于失業。公司員工一般都被單位開除或者辭退。目前我國就業形勢很嚴峻,得到一份好的工作非常不容易。有的人因為一次違法犯罪,能夠從此改變自己一生的道路,改變整個家庭的道路。
7、給家庭帶來的各種影響。社會的歧視等等,都給家人和自己帶來終生的影響。有句話說的很好:“管好自己就是對家庭、對父母最大的愛。”
由此可以看出,違法犯罪所帶來的成本不是簡單的用數字和金錢能算出來的,有社會的、法律的、家庭的因素,誰也不能用數字來算清楚,這個成本是昂貴的,是沒法彌補和還清的。
三、增強法制觀念,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有一個誤區,認為法律是政法部門或者是執法部門的事,與普通百姓沒有多大關系,其實這是一個非常錯誤的認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飛速發展,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先后制定頒布并日益完善。我們的生活一天也離不開法律,人的一生從上學到就業、從生活到就醫、從走路到行車,無不與法律打交道,但是人們自覺學法、懂法、守法的觀念還待于進一步增強,法律的概念在一些人的腦子里還相當薄弱。例如道路交通法,這是每個人每天只要出門就要運用的法律,但是闖紅燈、酒后駕車、無證開車、超速行駛、不系安全帶等等違法行為比比皆是。其實道路交通法是從人的生命和血的教訓中總結出來的,是為了保護更多人的生命安全。全國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在十幾萬以上。他們的這種違法行為是對自己生命的不珍惜,是對家庭的不負責,是對老人最大的不孝,是對法律最大的蔑視。這是缺少法制觀念,是在拿自己的性命開玩笑,有時也會因一念之差導致而終生的遺憾。在日常生活當中,與法律相關的還有很多,例如:同事之間、鄰里之間發生矛盾糾紛、磨擦是很正常的,通過組織、法律的途徑,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但是有些人就是因為缺少法律這根弦,爭氣斗狠、互不相讓,甚至大打出手,輕則受傷住院,重則導致傷殘甚至死亡。這樣會毀掉人的前途的,因此人們要學會運用法律解決問題。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宣傳活動有效開展。
鎮對三月法制宣傳月工作提前進行了安排部署,并召開了全鎮各村(社區)、司法所負責人員會議,進一步動員部署。動員會上,鎮領導要求“本次宣傳活動形式要多樣,內容要豐富,宣傳氛圍要濃厚”,并且要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月”、“公民道德建設宣傳月”、“3.15”維護消費者權益宣傳日活動有機結合,廣泛動員發動,使全鎮上下明確目標,統一認識,積極響應,將三月法制宣傳月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確保了整個活動的深入開展。
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扎實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活動。
1、集中街頭設點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活動。其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為《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條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一是在宣傳點、各移民安置點和交通要道懸掛多條法制宣傳標語;二是集中人員發放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資料;三是擺放禁毒、安全、防盜、防火等宣傳展板,懸掛防邪、《義務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法律六進等宣傳圖畫。宣傳活動有聲有勢,廣大群眾積極響應,其間發放宣傳資料3000余份,接受咨詢200余人次。
2、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一是積極開展法制講座,不斷提高村、組干部、機關公職人員法律素質,為村組干部系統講解了《婚姻家庭法》;二是各村組充分利用專欄、傳單、標語等形式宣傳了與群眾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全鎮共辦法制專欄、板報5期,主要宣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稅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三是3月15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鎮特地組織人員向過往群眾宣傳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此次活動,接受群眾咨詢100余人次,散發宣傳資料1000余份,宣傳教育面達3000人次。四是有效整合利用村上的法律圖書資源,持續不斷地為老百姓進行法制宣傳,同時也為“四下鄉”活動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五是以案說法式宣傳活動,開展現場調解活動,吸引了廣大群眾駐足觀看,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存在問題和不足。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拘留所擔負的任務也越來越重。在當今社會環境下,如何建立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的現代化文明拘留所,完善監所管理,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治安大局,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從分析拘留所的工作特點入手淺析其工作方法:
一、被拘留人員存在的主要特點
(一)關押期限短,人員流動頻繁。與其他行政處罰措施相比,被拘留人員的處罰期限較短,由于拘留時間短,造成拘留所人員進出頻繁。往往來不及做非常細致深入的教育工作,只能針對被拘留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所規、所紀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針對被拘留人員的具體情況做好思想教育,這給拘留所的生活衛生管理、組織勞動生產帶來一定的困難。
(二)被拘留人員成分復雜。被拘留人員中,有治安拘留的,有其它行政拘留的,還有司法拘留等各種人員,他們的違法行為各不相同,基本上涵蓋社會的方方面面.被拘留人員的個人成分也很復雜,表現在年齡結構、文化程度、職業、生活習慣、志趣愛好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對拘留所的教育方式提出了挑戰。
(三)工作彈性較大。被拘留人員大多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入所的,而治安案件往往帶有季節性。比如夏天**較多,秋冬季偷竊較多。同時受公安機關專項整治的影響,往往集中打擊交通違章時,交通違章拘留人員大幅增多;集中打擊黃、賭、毒時,因黃、賭、毒被拘留的人員就增加,造成治安拘留所押量變化大,甚至出現超負荷運轉,給規范化管理帶來一定難度。
二、提高拘留所工作水平的幾點建議
提高拘留所整體工作水平,推進規范化建設進程,需要注重思想觀念的轉變,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管理、科學管理、嚴格管理、文明管理,積極探索建立突出行政性、強制性、人情性和教育性特點的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模式,從而使拘留所成為對拘留人員的法律教育基地。以達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教育轉化的目的,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起著重要的作用。具體可考慮如下做法:
(一)合理編制教材、安排課程,確保教材的合理性和針對性。組織管教民警以“所規所紀”、“行為規范”、《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制教育為綱線,以被拘留人員年齡結構、文化層次、職業等相關特點以及公安機關季節性專項整治工作為參考,合理配置出有實踐意義的教學內容。
(二)注重入所教育,深化分類教育,加強兩者有機結合。被拘留人員關押期限短,流轉快,要在短短幾天中使其穩定情緒,適應關押環境,達到行為規范化、內務標準化的要求,必須強調入所教育。在入所時即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了解其基本情況和個性特點;幫助其剖析違法原因;啟發其從主觀方面查找違法根源。同時,根據在拘人員的各自不同情況開展個別教育,因人而異,又對其存在的共性問題選擇相應的教育內容和方法,做到點面結合,加大教育工作力度。
(三)結合形勢,強化獄政攻勢教育。結合當前嚴打整治形勢,分析違法犯罪惡果,拉近執法者與被拘人員的心理距離,使其對法、執法者有正確的認識,以動員啟發其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線索,自覺接受管理教育,將獄政攻勢教育工作納入日常管理教育活動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