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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下文簡稱“兩規”)是宏觀上安排城市各類土地的使用結構與城市建設用地具體部署的兩個重要規劃。當前我國正處于快速城鎮化的發展時期,各項建設正加速進行,伴隨著近年來耕地面積的急劇減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越加凸顯。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協調一直存在問題,導致兩者在實際的應用中矛盾不斷,下面對“兩規”的矛盾進行簡單分析以及就如何協調提出粗淺建議。
一、 認識“兩規”
(一)“兩規”的關系
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和內容不難看出,“兩規”都是將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核心內容都是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在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
綜合來看,“兩規”的側重點不同,城市總體規劃是一種區域性、綜合性規劃,是以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的;相對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種專業性規劃,是以合理安排現有的土地資源,確保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為目的[3]。
但是從“兩規”的空間范圍來看,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是整個行政轄區內的全部土地,城市規劃區則只是整個行政轄區范圍中的一部分,稱為中心城區或城市中心區,其規劃范圍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小。從這個角度來看,城市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個局部,兩者是點和面關系,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4]。
從規劃的內容看,兩者各成體系,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內容上更全面、更具體地體現了一個地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配置、土地利用結構的綜合調整與優化、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與微觀管理機制;城市總體規劃更綜合的體現了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的安排,和各種資源的綜合配置。
兩者在城鎮和村鎮發展用地的規模、方向和范圍等方面又必須進行充分協調。
綜上所述,兩項規劃是一定區域內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體的關系,在用地上兩項規劃相互聯系、相互指導而又互相制約。
脫離了土地利用規劃,不了解土地的供給趨勢,城市規劃難以實施;同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相結合,不了解區域城市、城鎮、大型設施的發展和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難以編制和充分實施。
(二)協調“兩規”的意義
《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兩者相銜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編制都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各部門的發展規劃為依據,而從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規劃指導城市建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設離不開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脫離城市建設。兩項規劃在根本目標上的一致,以及兩者在規劃空間上的統一、編制內容上的重疊和管理對象上的交叉,客觀要求這兩個規劃在實際工作中必須進行銜接和協調[5]。
在實施過程中,城市規劃最終要落實到土地開發和利用上,規劃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開發和有效利用與規劃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設部門加強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強調城市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范圍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一致。
因此,協調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也即協調好城市經濟建設與持續發展的關系[5]。
二、 “兩規”之間存在的矛盾
從目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看,二者在很多方面還存在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給規劃的審批、管理和實施工作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導致土地資源沒有依照規劃得到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
兩項規劃存在的最為主要矛盾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兩規”編制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同
當前,許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負責,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城市規劃。
雖然國務院對兩個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方面又存在著職能交叉。兩個部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規模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兩種規劃出現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也存在“兩張皮”現象,給實際工作帶來很大影響[5]。
(二)“兩規”成熟程度不同,導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威性不高
在中國,城市規劃在長期的規劃實踐中,吸收和借鑒了國外優秀的城市規劃理論與方法,規劃編制水平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規劃編制較為成熟,規劃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也較強。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規劃在中國實施不久,20世紀80年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貫徹,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開。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而且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經頒布的城鎮規劃藍圖來辦理用地手續。即使已經有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隨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規劃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少城市甚至“攤大餅”式膨脹擴展。同時,由于規劃本身很少與用地計劃、用地管理等緊密聯系起來,而且還存在著“重編制,輕實施”的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難于體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與約束力[6]。
(三)“兩規”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和統計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土地詳查資料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成果,信息是應用遙感技術、實地調查、核實、糾正等等過程而形成的;而城市總體規劃依實地調查資料存在一定差異。
此外,兩個部門統計口徑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礎數據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規劃部門在統計城市建設用地時,往往將已劃入城市總體規劃區,但還沒有建設的郊區或部分農村也計入城市現狀用地;土地部門則以實際成為城市建設用地或已辦理了建設用地手續的用地作為現狀城市建設用地,所以城市規劃統計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大于土地利用詳查及變更調查數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人口現狀數據來自于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和公安局、計生委的調查數據;城鎮人口指城鎮建成區的常住人口,在暫住人口較多的城市,城鎮人口也包括暫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統計口徑不一。
兩者在人口統計口徑上不一致,所預測的城市規模自然難以銜接。
(四)“兩規”編制所依據的用地分類不統一
城市規劃用地分類采用的是1991年開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兩者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是《土地分類》。它是在1984年制訂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和1989年制訂的《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基礎上修改、歸并而成。但無論是新、老標準的制定都沒有考慮與城市規劃標準的銜接問題,與城市規劃標準存在明顯差異,造成了“兩規”協調上的巨大困難,這也是規劃指標和用地范圍無法統一的重要原因。
三、 “兩規”協調的思路與建議
為促使兩項規劃順利而有效地實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二者矛盾的協調,提出如下建議:
(一)“兩規”編制部門密切配合、協調
為了搞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協調與銜接,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需要密切配合,對于各自的編制和修訂情況,雙方不但要互相聯系,互通情況,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資料信息,如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時,要及時通知對方,采取措施進行協調,爭取把問題和矛盾都能在編制過程中處理解決。
現實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某些級別上合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使兩個規劃出自一個規劃管理系統應該不失為一個精兵簡政的舉措。在這一點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進的經驗,兩市均成立規劃與土地資源管理局,統一編制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這樣不但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擺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位置,增強規劃的權威性[6]。
(二)技術規范上相互銜接
目前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正在重新修訂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分類也正在修編中,這兩門規劃在用地分類上有著各自的特點與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別是建成區周邊的非建設用地,應當考慮相互間的銜接與對應。
城市規劃區、城市市區范圍與土總規中相應的用地如何對應,應當加以明確。統一城市人口的統計口徑,否則城市規模上無法銜接。
(三)重視城鎮體系規劃
省一級的城鎮體系規劃是單獨編制的,市級的城鎮體系規劃則往往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一部分。從編制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角度考慮,科學、合理的城鎮體系規劃對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發展城鎮群地區、城鎮密集地區、城鎮發展軸的主要地段,應當留有比較充足的城鎮發展備用地,在這些地區一般不安排基本農田。在耕地占用指標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點城鎮傾斜[5]。
(四)完善相關規劃與法律體系
與兩大規劃有關的規劃主要有區域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開發整理規劃和農業區劃。其中,區域規劃是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總體建設,包括土地利用、城鎮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的總體部署;國土規劃是從宏觀角度對全國或地區國土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進行的長遠性和戰略性的籌劃。
當前,由于種種原因,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開展得還不夠,應加強行政區域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工作,建立起在區域規劃與國土規劃統領、指導下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善統一的規劃體系,由整體到局部,由原則到具體,由規劃到實施,形成一個完整的國土規劃體系。促進在兩種規劃編制思路上的協調,從全局和統一城鄉協調發展的角度進行規劃的編制。
進一步修改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針對其中不適應新時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兩種規劃編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環節,如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確定等;另外,建議制定國土規劃法,以強化和保障城市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從而進一步統領、指導和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3]。
參考文獻: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J].國土經濟,1997,(06).
[2]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J].城市規劃通訊,2006,(05).
[3] 王素萍,杜艦.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矛盾與協調[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 2004,(12).
[4] 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匯刊,1998,(01).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對策;安徽宣城
目前,各地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在緊張編制之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需要借助一系列的行為和措施對水、田、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在此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對規劃區及其周邊區域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要素產生諸多直接或間接、有利或不利的影響,因此在編制規劃的同時,決不能忽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研究。宣城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為2006—2020年,規劃基期年為2005年,近期年為2010年,目標年為2020年。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綜合性分析評價,要在遵循科學性、可操作性、綜合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包括對規劃區域各類用地規模、土地利用結構、土地利用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和生態建設等項目的評價[1-2]。
1.1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環境影響評價
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和優化,有助于減緩土地利用時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宣城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改善土地生態環境有積極意義,但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和優化,也會產生一系列的負面環境影響。對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環境影響評價,有助于認清當前的環境狀況,在實施新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少其負面影響,提升宣城市的土地資源承載能力。
1.1.1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變化分析。規劃期內,農用地總面積逐漸增加。2005年宣城市農用地面積為105.556 7萬hm2,規劃至2020年調整為105.893 9萬hm2,增加0.337 2萬hm2。其中,林地不斷增加,由2005年的64.628 4萬hm2增加至2020年的67.436 7萬hm2,增加2.808 3萬hm2;耕地不斷減少,由2005年的26.3萬hm2減少至2020年的26.05萬hm2,減少0.25萬hm2。規劃期內,建設用地不斷增加,由2005年的7.088 5萬hm2增加至2020年的8.090 2萬hm2,增加1.001 7萬hm2。
1.1.2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的環境影響分析。總的來說,農用地結構與規模調整對環境的有利影響主要表現在林地增加產生的生態效益上,森林覆蓋率的提高,增強了生物多樣性,減輕了水土流失,使生態環境得到改良。耕地、園地和牧草地面積的減少幅度不大,從總體上看對生態安全直接影響不大,不會對環境產生重大負面影響。而建設用地的增加對環境卻有一定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城市規模不斷擴大,設施逐漸完善,城市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新一輪規劃中,在城市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城市用地和建制鎮用地逐年加大,土地類型由農用地向城市建設用地轉變,城市環境也在發生著較大變化。一方面,城市工業“三廢”的排放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廢水的排放,城市各介質環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另一方面,城市人口規模的日趨增大,所帶來的環境問題對城市生態環境也會造成很大壓力。二是隨著城鎮建設、交通以及獨立工礦等用地規模的增加,區域大氣環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新一輪規劃的實施,勢必會導致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發生變化。SO2、TSP、NOx呈明顯的變化。據統計,近年來,全市TSP污染有相對突出現象,這主要是因為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另外,NOx濃度會有上升的趨勢,這與交通用地的增加,車流量的增加也有必然聯系。三是在城鎮化水平的不斷加快、工業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工業廢水排放量大幅度增多的大背景下,新一輪規劃的實施,充分反應了經濟社會發展增加了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工業用地比重明顯增加,工業廢水排放量也會大幅度提高。同時,隨著全市城鎮人口規模的逐漸擴大,大量的城市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地表水體中,這也會成為城市地表水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四是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居民點面積減少相掛鉤,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用地,形成良好的生活環境。選擇基礎較好的農村居民點或布置新村莊,使零散農居點逐步向中心村集中、靠攏、合并,這對于改善農村臟、亂、差等不良生活環境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可以優化城鎮新增建設用地布局。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挖潛土地潛力,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1.2土地利用分區的環境影響評價
新一輪宣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充分考慮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同時,綜合相關規劃分區的情況,對市域內的土地進行了分區,這個分區角度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通過劃定基本農田集中區,通過加大整理力度,可以提高區內土地的質量和產量,改善土地生態環境,形成良好的農田利用景觀格局。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和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中禁止對具有重要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價值的區域進行開發建設,這有利于對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的保護。針對不同分區內的土地采取適合本區域的土地利用方式,體現不同區域的生態建設和發展的特點,因地制宜地實現地區經濟、社會和生態的同步發展。
1.3重大建設工程的環境影響預測分析
1.3.1基本農田建設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通過基本農田建設工程的建設,大力開展基本農田整理,改善基本農田生產條件,提高基本農田質量,對改良土地生態環境有重要的作用。通過將大面積、集中成片、高質量等級耕地優先劃入基本農田,有利于實現保護性耕作,不僅能顯著提高旱作農業產量,還能減少揚塵、減少秸稈焚燒、能抵抗風蝕水蝕、保護土壤和生態環境。這些大面積連片基本農田作為綠帶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構建景觀優美、人與自然和諧的宜居環境。
1.3.2土地整理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土地整理是指為改變地塊零散、插花狀況,改良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生產率、勞動生產率和改善環境,而采取的一整套合理組織土地利用、調整土地權屬的綜合措施。它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因此,只要政策措施得當,資金投入到位,土地整理不僅可以改變中低產田的面貌,還可以節約土地資源,是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重要途徑和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有效措施。但同時也要防止不合理或過度開墾帶來的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野生動物生活環境破壞等問題。因此,無論是現有利用土地的整理,還是對未利用地的適度開發以及對災毀塌陷地的復墾,都要注意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態環境保護。
1.3.3基礎設施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宣城市在新一輪規劃期內基礎設施將主要包括防洪工程、水電站、水庫、圩口除險加固和農田水利工程的水利設施建設;鐵路、公路的交通設施以及能源建設項目設施。規劃期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對改善全市的經濟面貌和生態景觀具有重要的意義。基礎設施的建設可能會對生態環境產生一定程度的不良影響,但是基礎設施擬建項目必須按照有關環保標準執行。而且隨著項目的投入營運,會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不良影響。如水利工程設施建設,能加強防洪排澇能力,減少生態環境隱患;同時對河道進行疏浚、整治,除了能使水路運輸暢順外,還促進河流水質的好轉,為全市生產、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環境。
1.3.4重大生態建設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新一輪規劃中全市進一步加大了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力度,結合《宣城市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要求,確立了新安江源績溪段主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績溪縣龍川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涇縣徽水河綜合治理項目、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等生態建設工程項目。這些生態工程建設對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質,協調水分,調整土壤中空氣的含量和比例,起到涵養水源、保持水土、提高土壤肥力、防風固沙、凈化空氣、調節氣候、保護野生動植物等作用,從而形成良好的生態系統,將會為全市農、林、牧、水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2對策
盡管采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是優化方案,但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仍會給區域帶來一些潛在的不良生態環境影響。因此,需要人們堅持科學發展觀念,樹立可持續發展思想,使區域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時,必須考慮其生態環境效應,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同時,對土地利用可能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以促進區域經濟和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
2.1完善生態環境動態監測體系,健全環境保護機制
提高對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和布局的生態分析監測,加強對農用地的保護和建設,嚴禁濫占濫建設。在進行土地結構調整和經濟開發建設時,要充分考慮到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評估報告,不允許以任何借口隨意改變土地用途。加強對林業的管理,積極開辟投資渠道促進水土保持、植樹種草等生態環境建設。建立環境準入機制和淘汰機制,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業的發展,禁止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土地開發和結構調整的行為[3-4]。
2.2推廣科學施肥,降低農業生產土壤污染
從實地調查研究著手,加快農業用地土地治理和低產土壤改良,強化保護措施,促進土地生態良性循環。根據土壤的特性、氣候狀況和農作物生長發育特點,配方施肥,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不斷提高土壤環境質量,適當施用化肥,多施農家肥或綠肥;盡可能地降低土壤中化學物質的含量,增加土地肥力,提高農作物產量。對已污染的土壤,需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在受重金屬輕度污染的土壤中施用抑制劑和化學改良劑,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可將重金屬轉化成為難溶的化合物,減少農作物的吸收。
2.3加強耕地保護,提高土地利用綜合效益
現有耕地的利用過程中,有重數量輕質量、重開發輕管理、重外延輕挖潛的趨向,這種模式只能取得“廣種薄收”的效果。新一輪規劃期內,一方面,要加強農業用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對居民點、開發區及工業小區的建設要嚴格規劃;另一方面,農業用地經濟效益低下,應適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綜合生產效益。要發揮耕地最大效益,因地制宜確定其利用結構,在統籌兼顧的前提下堅持優質優用,適當增施有機肥,合理施用化肥,擴大綠肥面積;提倡秸稈還田,用地養地;以林牧護農綜合發展,以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三者有機統一[5-6]。
2.4提高森林覆蓋率,加大水土流失監控力度
新一輪規劃中修建的鐵路、公路、水利等工程項目的實施,會產生水土流失以及對地貌和植被的破壞等生態環境問題,同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過程中也可能出現的水土流失隱患。針對這些生態環境問題,必須做到以保護和培育好現有植被和水土保持設施為重點,嚴格控制森林采伐、開礦采石、毀林開荒或從事其他生產建設等破壞地貌、植被的活動。嚴禁在25°以上的坡地種植農作物,對于現有的25°以上坡耕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逐步實施退耕還林。對于5~15°坡耕地,要有計劃地實施坡改梯工程。嚴禁無保護措施的全墾造林。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等區域的保護,在重要的保護區要設立明顯的標記,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護體系。切實加強水土流失的動態監測,強化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不斷改善全市的生態環境,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堅實的基礎。
2.5控制“三廢”排放,減少對環境污染的影響
隨著全市經濟的發展,“三廢”的排放量均有所上升,在規劃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控制。一方面要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和要求;另一方面要針對不同區域、不同情況分類對待。具體措施,一是建設與完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提高工業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能力。農村結合“三改”,推行無害化廁所。在污水處理廠建設中,同步建設污水回用設施。二是建設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推行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裝化,結合宣城實際,采用衛生填埋、垃圾發電、生化有機堆肥等方式,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危險廢物處理。三是發展天然氣,改善能源結構。利用“西氣東輸”有利時機發展天然氣,替代大氣污染較重的煤炭燃料,徹底解決千家萬戶小爐灶低空排放的面源污染。
3參考文獻
[1] 王萬茂.規劃的本質與土地利用規劃多維思考[J].中國土地科學,2002,16(1):4-6.
[2] 董祚繼.中國現代土地利用規劃理論、方法與實踐[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8.
[3] 袁楓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空間尺度差異及統籌協調研究[D].北京:中國人民大學,2009.
[4] 楊志勇,張馨.公共經濟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 環境影響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中圖分類號 F304.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7)03-0045-05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其配套法規的頒布實施,土地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成為當前規劃環評的研究熱點之一。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開展環評,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為決策者提供必要的環境信息,是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性、促進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重要途徑,也是滿足法律要求、構建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要手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性較強,其核心內容為確定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生態方面的影響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考慮的重點,主要表現為土地利用宏觀結構調整與布局以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活動對區域生態系統的影響。然而,由于當前規劃環評的理論方法體系仍不完善以及中宏觀尺度土地利用與生態環境相互作用的基礎研究不足,使很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工作的實際效果不盡理想。以土地利用/土地覆蓋變化(LUCC)研究為代表的土地利用變化的環境效應研究,多是從微觀、小流域或長時間尺度等角度考慮土地利用/覆蓋變化對氣候、土壤、水文及不同尺度生態系統的影響[1],較難應用于中宏觀、較短時間尺度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規劃環評中常用的一些定性方法(如核查表法)雖然在環境影響識別時可操作性較強,但在預測、評估復雜宏觀的生態環境影響方面效果并不理想,因為單純定性的結果不能很好地反映環境影響的程度,往往使評價結論缺乏應有的說服力。
作為生態學前沿課題之一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可以定量反映區域土地利用變化對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本文在應用生態系統服務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
的應用進行了探討,旨在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定量地考慮生態環境影響提供一種思路。
1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估算的研究概況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可以理解為生態系統與生態過程所形成及所維持的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與效用[2],國內外學者對其功能的分類至今還未形成共識,如Daily[2]、Costanza等[3]、歐陽志云[4]等均有不同看法,近年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研究取得了諸多成果,如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劃分[4],對某種生態系統類型服務功能的價值評估[5],對不同類型或尺度區域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評估[6~7]等。
如何解決現實的生態問題是當前生態系統服務研究的熱點,特別是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為規劃、決策和管理提供定量依據方面的研究引起了國內學者的廣泛關注,如彭建等[8]利用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和TM影像,研究了2000年深圳市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為城市生態管理提出了有益建議;于書霞等[9]以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為評價指標,對吉林省生態省建設中土地利用政策的環境影響進行了定量的分析,并針對政策實施引起的負面環境影響提出了改善的建議。可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作為生態學的前沿課題之一,其研究著眼點正從單純的自然科學領域向著為滿足社會對生態學的需求過渡。因此,規劃環評的方法體系對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的吸納,開辟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研究的新領域,更重要的是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工具。
2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
1969年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明確規定,該法案旨在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努力預防和消除對環境和生物圈的危害。要求政府部門用系統的、人文和自然等多學科綜合的方法來分析決策可能對環境的影響,使決策在考慮經濟和技術因素的同時,對當前尚不能量化的環境價值給與恰當的評估(nepa.gov/nepa/regs/nepa/nepaeqia.htm)。幾十年來,環境影響評價正是遵循這些核心思想發展起來的。從這點上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有必要成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理論和方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要對規劃實施前后土地利用變化的生態效益進行估計,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核算是正確評價土地生態效益的重要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確定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為核心的宏觀戰略措施,其實施將引起區域內各種土地利用類型數量和空間位置的變化,進而影響土地生態系統所提供服務的能力。長期以來,由于土地利用的生態效益難以度量和貨幣化,人們往往更看重單純或狹義的經濟價值,而忽視了土地的生態服務功能、代際公平等外在于市場的價值[10],如何更好地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的宗旨,全面、客觀地考察土地利用變化的生態價值損益,為決策提供更加充分、科學的依據,是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一個重要任務。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能綜合評估土地利用變化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其評估結果將以對策和建議的形式反饋給規劃決策者,從而促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更好地發揮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綜合協調作用。
同時規劃環評作為一種實踐性很強的專門技術,綜合性與可操作性是其選擇評價工具的重要原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以其指標的綜合性、定量化,以及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間特點相適應性,可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一項定量化指標,這種定量的評價結果對于形象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生態效益具有積極意義。
基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主要包含以下工作內容:首先,根據規劃所確定的土地利用目標,對規劃實施前后區域內土地利用方式的變化情況進行分析。其次,以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為指標,核算并比較土地利用變化引起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變化量。第三,根據實際需要及已獲得的數據,可以核算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總價值量變化,也可重點核算某一類用地類型(如農用地、水域等)變化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量變化。綜合評價。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量的計算結果分析規劃目標的環境合理性,比較各規劃方案的環境可行性,并針對顯著的負面影響提出補償或減緩措施。
3 案例研究
選取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一個城市層面的規劃――《武漢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digitalwuhan.省略 /articleshow.asp?NewsId=1923)(以下簡稱“《規劃》”)中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目標為評價對象,探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
3.1 研究方法
3.1.1 土地利用數據獲取方法
依照《規劃》將評價區域劃分為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面、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利用類型。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和變化數據均源于《規劃》。
3.1.2 動態度
土地利用類型動態度(K)反映了研究區一定時間范圍內某種土地利用類型的數量變化情況。
式中:Ua、Ub分別為研究初期及研究末期某一種土地利用類型的數量;T為研究時段,當T的時段設定為年時,K值就是該研究區某種土地利用類型年變化率。
3.1.3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核算方法
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進行核算時,供選擇的方法有市場價值法、替代市場法、防護費用法、恢復費用法、補償價值法、生產功能法、造林成本及碳稅法等[11]。Costanza等[3]和謝高地等[12]的方法模型近年來得到了國內學者的廣泛應用。Costanza等[3]將生態系統的功能歸為17類,綜合應用多種評估技術方法對每種生物群落單位面積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進行估算,然后乘以該生物群落在地球上的總面積,相加后得到地球上所有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總和。這一研究成果為后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和研究空間。謝高地等[12]參考了Costanza等[3]的理論,并針對其不足(如對耕地價值估計過低、對濕地估計偏高等),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建立了中國不同陸地生態系統單位面積生態服務價值[12](見表1),將表1中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各項功能服務價值加和得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系數(見表2)。本文亦參考上述兩項研究成果,按照公式(2)和表2中的參數,對《規劃》實施前后研究區土地利用結構數量變化引發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變化量進行計算。
其中:ESV是研究區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總價值(元);Pi為單位面積上土地利用類型i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元/hm2);Ai為研究區內土地利用類型i的面積(hm2)。
3.2 結果與分析
3.2.1 土地利用結構數量變化分析
各種土地利用類型面積、變化率和動態度見表3。對比1996年現狀與2010年規劃目標值可見,土地利用變化的總體趨勢是:園地、林地和建設用地面積將增加;耕地、水面和未利用地面積均有所減少;牧草地的面積沒有變化。其中,建設用地面積增加最多,達到12 417.9 hm2,其次是林地,增加11 495.9 hm2;園地增加幅度最大,達到20.04%;未利用地減少面積最多,達到22 507.3 hm2,幅度為34.77%。土地利用動態度的總體情況是:園地面積增加的速度最快,其次是林地;未利用地面積減少的速度最快,其次是耕地。從土地利用構成來看,耕地和水面仍是2010年研究區主要的土地利用類型。
3.2.2 土地利用結構變化引起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變化
按照公式(2)和表2、3計算出研究區不同土地類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總價值(見表4)。1996年土地生態系統服務總價值為109.93億元;2010年將達到112.06億元,相當于1996年研究區國民生產總值782.13億元的14.33%。規劃目標年較規劃基準年的生態系統服務總價值增加了2.13億元,增加幅度為1.94%。生態價值的總增加量2.34億元中,林地的增加價值最多,占94.78%;生態價值的總減少量0.21億元中,耕地減少的生態價值損失量占主導地位,為95.27%。但由于林地生態系統單位面積價值高,林地面積增加幅度較大,彌補了耕地和水面減少造成的總體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下降。由于缺乏對鹽堿地和建筑用地等相關研究信息,以及未利用地中各類用地結構的變化數據,該估算結果是對研究區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保守估計。
3.2.3 生態環境影響的綜合評價
總體上看,《規劃》中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目標對于保護區域土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具有積極的意義,特別是林地的增加對于提高整個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具有顯著的作用。不過,耕地和水面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社會用地的增長是重要原因,《規劃》中應加強科學技術手段在區域土地管理開發中的作用,完善對城鎮建設、交通等用地的科學管理和監督措施,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集約利用及土地生態系統的保護。
4 結 論
通過案例分析可以發現,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具有很多優勢,主要包括:把土地利用的生態效益轉化為簡單易懂的貨幣形式,表3 研究區各土地利用類型面積變化和動態度
Tab.3 Change in area of different landuse types and their dynamic degrees of research area
土地利用類型1996年2010年面積(hm2)比重(%)面積( hm2)比重(%)
為決策者提供了直觀的生態信息,是將生態價值納入土地利用規劃決策的重要途徑。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可作為一項量化指標,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及規劃方案的生態效益進行綜合評估。核算比較簡單(依據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助于節省規劃環評的時間和資源。
當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還需要在研究和實踐中加以完善和深入,特別是核算過程中有關參數的確定,需要不斷吸取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基礎研究成果,例如對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等服務功能價值系數的進一步認識;綜合生物量、空間位置及時間變化等多重因素來確定的各種土地利用類型單位面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等。目前在沒有更精準和統一的核算參數的情況下,我們使用該方法的重點應放在對于規劃基準年和規劃目標年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變化量的核算上,并將此作為評估土地利用目標的環境合理性以及比較和選擇環境友好性規劃方案的重要參考。在未來的研究中有如下幾方面值得關注:加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參數的研究,特別是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間層次、土地生態系統分類及其特點相結合,建立不同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參數的基礎數據庫,為規劃環評工作提供便利。還可以嘗試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與“3S”技術相結合,對土地利用空間布局變化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和判斷,而不僅僅局限于對土地利用結構數量變化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應用于國家、省、市等不同空間層面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如冉圣宏等學者已經針對基于生態服務價值的全國土地利用變化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有關的探索[13]。總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的引進,實現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方法體系從定性到定量的綜合集成,推進了以生態學為基礎的土地利用規劃的科學決策,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發展、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蔡玉梅等.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J].地理科學進展,2003,22(6):567~575.[Cai Yumei et al.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of Land Use Planning[J]. Progress in Geography, 2003, 22(6):567~575.]
[2]Daily G C.Natures Services: Societal Dependence on Natural Ecosystems[M].Washington D C: Island Press.
[3]Costanza R. et al.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J].Nature,1997,387:253~260.
[4]歐陽志云,王如松,趙景柱.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其生態經濟評價[J].應用生態學報,1999,10(5):635~640.[Ouyang Zhiyun,Wangrusong,Zhaojingzhu. Ecosystem Services and Their Economic Valuation[J]. 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Ecology, 1999, 10(5):635~640.]
[5]靳芳,魯紹偉,余新曉.中國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其價值評價[J].應用生態學報,2005,16(8):1531~1536.[Jin Fang,Lu shaowei,Yu xiaoxin.Forest Ecosystem Service and its Evaluation in China[J].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Ecology,2005,16(8):1531~1536.]
[6]張志強,徐中民,王建等.黑河流域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J].冰川凍土,2001,4 (23):360~366.[Zhang Zhiqiang,Xu Zhongmin,Wang Jian et al.Value of the Ecosystem Services in the Heihe River Basin[J].Journal of Glaciology and Geocryology,2001,4 (23):360~366.]
[7]陳仲新,張新時.中國生態系統效益的價值[J].科學通報,2000,45(1):17~22.[Chen Zhongxin,Zhang Shixin. Value of Ecosystem Benefit in China[J].science Aviso,2000,45 (1):17~22.]
[8]彭建,王仰麟,陳燕飛等.城市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初探-以深圳市為例[J],北京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5,41( 4):594~604.[Peng jian,Wangyanglin,Chenyanfei et al, Economic Value of Urban Ecosystem Services:A Case Study in Shenzhen[J].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Pekinensis,2005,41(4):594~604.]
[9]于書霞,尚金城,郭懷成.基于生態價值核算的土地利用政策環境評價[J].地理科學,2004, 24(6):727~732.[Yu Shuxia, Shang Jincheng, Guo Huaicheng.Application of Ecological Services Evaluation i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Landuse Policy[J].Scientia Geographica Sinica,2004,24(6):727~732.]
[10]蔡運龍.土地管理如何貫穿科學發展觀[J].中國土地,2005,(6):15~16.[Cai Yunlong. Integrate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into the Land Resource Management[J].China Land,2005,(6):15~16.]
[11]于書霞,尚金城,郭懷成等.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其價值核算[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4,14(5):42~44.[Yu Shuxiao,Shang Jincheng,Guo Huaicheng et al,The Economical Assessment of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J]. 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ement,2004,14(5):42~44.]
[12]謝高地,魯春霞,冷允法等.青藏高原生態資產的價值評估[J].自然資源學報,2003,18(2):189~195.[Xie gaodi,Lu Chunxia,Leng Yunfa et al.Ecological Assets Valuation of Tibetan Plateau[J].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2003,18(2):189~195.]
[13]冉圣宏,呂昌河,賈克敬等.基于生態服務價值的全國土地利用變化環境影響評價[J].環境科學,2006,27(10):2139~2144.[Ran Shenghong,Lv Changhe,Jian Kejing et al.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the Land Use Change in China Based on Ecosystem Service Value[J].Environmental Science,2006,27(10):2139~2144.][ZK)][FL)]
Application of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TANG Tao ZHU Tan XU He WANG Zhe GUO Liang YANG Fan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bstra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IA Law) was approved in 2003. According to the EIA law,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 Plans (PEIA)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the landuse planning sector. PEIA is a useful tool for developing an environmentallyfriendly landuse master plan. The effective, systematic and universal methodology of PEIA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is still not developed, which is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obstacles for its application in practice. This paper aims to introduce a new approach to assess the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ecosystem resulted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nduse master plan by using the changes of ecosystem services value (ESV) as one of the assessment indexes. Taking Wuhan city for instance, the authors discussed the methodology of applying the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in the PEIA of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Results show that the proposed landuse master plan of Wuhan city is generally environmentallyfeasible from the ecosystem protection perspectives, while the expansion of construction land should be strictly controlled. The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was considered to be a synthetic and quantitative method for the PEIA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and some aspects of the application such a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ESV parameters should be improved in the further studies.
關鍵詞:兩規;差異;協調;建議;長沙市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7-0154-02
一、現實意義
“兩規”既有聯系,又有較多差異。計劃與規劃的不協調是“兩規”不協調的根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別體現著計劃與“規劃”的特性。“兩規”都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依據,進而分析和研究用地布局,進行土地資源優化,合理實施征地和流轉,切實提高集約利用效率,實現城市建設和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因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提出,耕地紅線、土地利用規劃等詞匯隨即擺上臺面,故理清“兩規”的差異,實現“兩規”相互協調和銜接,具有不可替代的現實意義。
二、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差異
合理利用兩個規劃,在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和環境的宏觀規劃的目標上是一致的。但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特定的焦點上還是有一定差異。
1.兩規的核心支撐法規體系差異。城市總體規劃法規體系由《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條例》等組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規體系是由《土地管理條例》、《土地管理法》、《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等組成。
2.兩規的規劃管理體系差異。由“兩規”產生的規劃管理體系在中國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行政規劃系統。現在,不同的部門分別負責規劃,發展改革部門管理著社會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土地規劃又由土地部門管理,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交通專項規劃、水利、農業、電力分別由各自的部門負責組織。
三、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的內容
依據《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3―2020)》和《長沙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指標(見表1)。
1.加強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基于功能區土地利用的劃分,進一步明確了四類建設用地(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管制分區的建設,并明確區域規則,提出了這四類功能區土地使用要求。(1)允許建設區主要用于城市、鄉鎮工業發展,按照依法批準的相關規劃具體安排土地。(2)有條件建設區在不突破允許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情況下,土地面積可用于布局調整規劃,或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指數施工中的應用。(3)限制建設區內,應該大力開展土地整治特別是基本農田建設的綜合整治,促進耕地質量的提高,提高土地綜合生產能力。 (4)禁止建設區內,土地主要用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建設,嚴禁在禁止建設區內進行與主要功能不符的建設活動。
2.強化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的銜接。城市總體規劃中將逐步增加城市的區域規劃強度和農村地區的統籌力度,在確保健康和諧發展的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指導思想逐步確立。通過對城市和農村地區的協調發展,城市支持農村,實施工業反哺農業,促進工業向園區集中,向產業集中,郊區和農民向城市集中,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服務體系。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潔,民主管理,鄉風文明的原則,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嚴格保護基本農田的基礎上,對農村土地流轉循序漸進地實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加強城市反哺農村,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3.加強建設用地總量調控。調控城市和農村建設用地的過程中,全面推進城市建設用地的結構不斷優化,實現土地集約利用的規劃目標。在長沙市建設用地總量的測定中,不僅要充分考慮基本農田和其他要素的保護,也可根據不同地區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發展的要求,從總量和空間分布角度,與城市總體規劃充分協調,確保實現城市總體規劃與實施。
四、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建議
1.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法規體系。(1)法規體系的完善。協調“兩規”先協調“兩法”,即協調《城市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因此,需要修改兩部法則的部分內容,從而協調兩法的關系。其次,制定區域規劃法。編制區域規劃是協調兩規最好的方法,若把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作區域規劃的兩個專項規劃進行編制和協調,那么矛盾也將不復存在。建立完善的區域與城市規劃法體系,制定區域規劃法是必要的,如果沒有區域規劃法作為區域規劃的法律依據,就會導致相應的規范缺位。(2)用地分類標準的完善。針對用地標準分類的差異,應以《全國土地分類》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一套為基調,對另外一套進行協調,使兩套分類標準同時具有較強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編制體系。(1)規劃指標的協調。第一,要研究人口及人口規模。在人口統計方面,統計、公安、計生等部門應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方法和措施,對本地區流動的人口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并結合人口普查數據進行更新。同時,對于環境容量應加強研究能力,使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達到在人口規模上的同一水平。第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劃分。對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劃定時,城市總體規劃不應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范疇,而且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建設內涵上必須保持一致的定義。為了保證城市用地在內涵上的一致性,以及保證在用地指標上兩個規劃的一致性,在兩個規劃的用地分類時應盡可能地對建設用地的分類保持內涵上的定義相同,建設用地這一大類下的各中類的外延和內涵至少要保證相同。(2)“兩規”在編制內容上進行明確分工。“兩規”在編制內容上有很多相似或者相同點,因此務必明確各自的編制重點,避免在同一編制內容上的重復。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放在糧食安全的確保上和耕地的切實保護上,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等非農用地。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應樹立整體觀念,統一規劃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各種類型的工業園區、開發區、城鎮、村莊和集鎮建設,明確各級、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開發區的用地規模、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3.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實施體系。(1)區域規劃體系的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空間區域規劃上的具體實施,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則是進一步深化,銜接兩者的路途還很遙遠,除了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以外,區域范圍內的資源環境保護問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各類產業園區和農村居民點布局等都是兩者協調須首要關注的問題。(2)整合區域規劃管理權利。法定的權威機構與區域規劃工作的開展是密切相關的,它可以是負責組織規劃的編制和審核,并監督實施規劃,使各部門、行業、區域位置的觀點和立場相互融洽,并及時調整發展過程中的新問題,進一步修改和評價計劃。
五、結語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問題牽涉多個方面,而且規劃布局也是因地制宜,空間概念很強,今后可以從獲取基礎圖件、3S綜合運用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 魯春陽.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關系研究[J].平頂山工學院學報,2007,(4):1-2.
[2] 張瑞平.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發展研究[D].蘭州:蘭州大學碩士論文,2006:20-25.
[3] 王素萍,杜艦.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矛盾與協調[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4,(12):6-8.
[4] 唐蘭.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方法研究[D].天津:天津大學博士論文,2012:33-37.
[5]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S].2012.
[6]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沙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3―2020)[S].2013.
[7] 蕭昌東.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發展規模相協調探析[J].城市規劃匯刊,1999,(2):36-37.
[8] 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匯刊,1998,(1):29-33.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鄉鎮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0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規劃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活動形式之一,是對客觀事物的未來發展狀態進行預選的安排和設計,并給出未來行動路線的過程。由不同種類、不同類型、不同級別和不同時序的土地利用規劃所組成相互交錯且相互聯系的系統稱為土地利用規劃體系[1]。在規劃的不同時期、不同對象、不同區域,規劃要解決的問題不一樣,規劃的著重點不一樣,規劃的內容體系也不一樣。
一、國內外土地利用規劃體系
(一)國外土地利用規劃體系
1、英國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英國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由國家級規劃、區域性規劃、郡級規劃、區級規劃組成。國家級規劃叫規劃政策指南,提出全國性的土地利用方針政策。地區規劃又叫區域規劃指南,通過召開區域協調會議制定。郡級規劃也叫結構規劃,由每一個郡級的規劃機關在土地測量的基礎上,與相關委員會協商后提出本郡土地利用的方針、政策及發展的框架結構。區級規劃也叫地方規劃,是一種詳細的發展和實施規劃[2]。
2、美國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美國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有三大類和六個層次。三大類是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用地增長管理規劃。六個層次是國家級、區域級、州級、地區級、縣級和市鎮級。縣級規劃是美國土地規劃中的一個重要層次,注重資源經濟情況的分析和用地分區的劃定。市鎮級規劃的內容比較具體,屬城市規劃,并有相應比例的規劃圖。美國基于可持續發展的土地利用規劃設計了保護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控制人口增長的一系列政策[3]。
3、日本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日本國土規劃體系分為四級,全國綜合開發規劃、區域規劃、都道府縣規劃、市村町規劃。國家根據《國土綜合開發法》(1950年)及其相應配套法規,相當集權的制定全國綜合開發規劃、大地區和特殊地區規劃。都道府縣規劃即土地利用基本規劃,將地域劃分城市、農業、森林、自然公園、自然保護等五種,它落實全國綜合開發規劃精神,聽取市村町的建設要求,起承上啟下的作用。市村町根據地方自治法制定規劃并聽取都道府縣的建議。規劃內容比較具體,屬實施性詳細規劃,在市村町下還專門設有城市規劃與農村土地利用規劃,且各市村町的情況差別較大[4]。
(二)國內土地利用規劃體系
我國現行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三個層次組成,形成了全國、省、市、縣、鄉五級土地利用。鄉鎮土地利用規劃處于最低層級,國家、省、市、縣四級規劃目標、任務、各項控制指標最終都必須通過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得以落實,其內容應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最直接的依據。因此,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具有重要的理論地位和實踐價值。
二、現行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存在的幾點不足
(一)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編制缺乏技術規范
由于規劃區域、規劃對象不同,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編制的內容、深度、模式、方法不盡相同,在缺乏明確的編制技術思路和技術操作規程及要點提示的情況下,易導致規劃水平不高,規劃可操作性不強。
(二)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制圖問題
目前,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圖件比例尺一般為1:10000,這主要是考慮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但是萬分之一比例尺的圖件達不到按圖審批用地、劃分用地紅線的程度,而且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圖的編制水平總體不高,突出的表現為數、圖、表、文不一致,這就使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得不到保證,對規劃的具體實施造成影響。
(三)規劃間的協調和銜接存在問題
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協調與銜接明顯不夠,主要體現在圖件比例尺、圖件現實性、城鎮現狀用地規模、人口統計口徑、人均用地標準、基礎設施布局、城鎮規模定位、村莊撤并和整理等方面。
三、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優化完善建議
(一)加強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指導
鄉鎮土地利用規劃作為我國五級規劃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加強其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研究,明確規劃編制的技術思路和技術操作規程,注重規劃人才的培養和技術設備的投入,推進鄉鎮規劃編制與實施的一體化進程。
(二)完善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制圖
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職責是具體落實職能規劃的指標,進行土地利用規劃的詳細設計,做好圖件上的定位控制和定量控制,其核心和重要成果就是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圖。目前亟需加強GIS技術應用和制圖方面的研究,為完善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制圖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三)注重規劃間的協調和融合
當前要做好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協調工作,首先應開展圖件比例尺的協調工作,這是兩規劃銜接的基礎。在有條件的地方可實測較大比例尺的土地和現狀圖,保持圖件的現實性,這樣才能將用地范圍和用地界線協調好。其次要注重在城鎮現狀用地規模、人口統計口徑、人均用地標準、基礎設施布局、城鎮規模定位、村莊撤并和整理等實質性內容方面的銜接。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組織同時編制這兩項規劃,統一資料口徑,實現資料共享,統一編制的指導思想,加強建設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的配合。
參考文獻:
1、黃宏勝.土地利用規劃體系探討[J].江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
2、唐紅波.中英土地利用規劃比較.[J].國土資源,2004,37(8).
3、黃偉.現代美國土地利用規劃的發展及其啟示[J].中國土地科學,2002,16(6).
4、王靜.日本、韓國土地規劃制度比較與借鑒[J].中國土地科學,2001(3).
5、沈曙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四定”的內涵及方法[J].中國土地科學,2000,14(3).
6、歐名豪.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研究[J].中國土地科學,200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