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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設施農用地范圍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于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各蘇木鎮應嚴格掌握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二、積極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用地
(一)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非農建設占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二)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三)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各蘇木鎮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設施農業建設不得占用林地,確需占用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農牧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干、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三、規范設施農用地使用
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并發揮蘇木鎮政府的管理作用,規范用地行為。
(一)簽訂用地協議。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并與蘇木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蘇木鎮、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蘇木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
(二)用地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蘇木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三)部門審核。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應依據職能及時核實備案信息。發現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超過規定面積、缺少土地復墾協議內容,以及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項目設立不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建設內容不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產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分別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蘇木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由蘇木鎮政府督促糾正。
四、加強設施農用地服務與監管
(一)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建設與管理有關政策規定。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及其他形式,國土資源部門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分類與用地規模標準、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用地協議簽訂與備案等有關規定要求;農牧業部門主動公開行業發展政策與規劃、設施類型和建設標準、農業環境保護、疫病防控等相關規定要求,以便設施農業經營者查詢與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在設施農業建設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應主動服務、加強指導,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農牧業部門和蘇木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工作;農牧業部門要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蘇木鎮政府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
(三)嚴格設施農用地執法。從事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經營者必須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
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要依據職能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對于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的,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擅自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擅自改變農業生產設施性質用于其他經營的,應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旗人民政府將加強對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執法行為的監管,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今后,設施農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旗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內容,國土資源部門、農牧業部門每年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檢查和考核。
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應建立設施農用地信息報備制度,全面掌握全旗范圍內設施農用地和設施農業的情況和發展趨勢,及時準確地開展土地變更調查設施農用地核實工作。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并將有關情況報旗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本《通知》下發后,達拉特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拉特旗設施農用地審核辦法的通知》(達政發〔2011〕153號)和達拉特旗人民政府《關于達拉特旗設施農用地審核辦法的補充通知》(達政發〔2011〕224號)停止執行。
本通知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1.設施農用地審核流程
2.設施建設方案格式文本
3.用地協議格式文本
4.復耕協議格式文本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格式文本
6.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審查備案表
附件1
設施農用地審核流程
一、審核流程
1.擬定設施建設方案: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
2.簽訂流轉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
3.提出用地申請:經營者持申請書、設施建設方案,向蘇木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4.協商土地使用條件:經營者與蘇木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條件。
5.社會公示:協商一致后,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蘇木鎮、村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
6.簽訂用地協議: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蘇木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7.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蘇木鎮政府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備案。
8.審核備案信息: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依據職能審核備案信息,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蘇木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
二、經營者需提供的材料
1.用地申請
2.設施建設方案
3.用地協議
4.流轉合同(涉及流轉的需簽訂流轉合同)
5.復耕協議
6.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7.項目平面規劃圖并附具坐標
以上材料均為一式五份,分別由經營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蘇木鎮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農牧業部門各持一份。
附件2
設施建設方案格式文本
項目
單位
概況
項目建設
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
(農戶姓名)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郵箱
項目
建設
情況
項目名稱
建設地點
項目用地面積(公頃)
用地屬性
實施時間
項目建設
內 容
投資額(萬元)
擬建
設施
情況
設施類型
設施用途
設施數量
建設標準
設施用地
規模(公頃)
生產設施用地
附屬實施用地
配套
設施
%
%
%
建設時間與
使用年限
填表人:
單位及單位
負責人簽章:
時間:
注:1、項目建設單位為農戶的填戶主姓名;2、建設標準指單位造價與設施結構
附件3
設施農用地用地協議格式文本
用 地 單 位 (甲方):
土地權屬單位(乙方):
蘇木鎮人民政府(丙方):
為了 ,甲方需使用乙方土地,用于
項目,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簽訂用地協議如下:
一、用地位置
該用地范圍位于 蘇木鎮 村
社,其四至界線詳見項目平面規劃圖,該圖需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認可。
二、用地類型、用途和標準
三、用地面積
生產設施總面積為 畝。 農用地面積 畝(其中耕地面積 畝,天然草地面積 畝,林地 畝);建設用地面積 畝;未利用地 畝。
附屬實施用地面積 畝。農用地面積 畝(其中耕地面積 畝,天然草地面積 畝,林地 畝);建設用地面積 畝;未利用地 畝。
配套設施用地面積 畝。農用地面積 畝(其中耕地面積 畝(基本農田 畝),天然草地面積 畝,林地 畝);建設用地面積 畝;未利用地 畝。
四、復墾和補充耕地
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簽訂復耕協議。
五、土地交還時間
用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參照二輪土地承包期限)。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批準的面積、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堅持不破壞耕作層原則,做到不超標、不移位、不走樣,做到不改變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單獨辦公用房、宿舍,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建筑物限于一層。自覺服從《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4〕127號)文件精神,接受旗農牧業、國土等相關部門和蘇木鎮人民政府的監管;如發生附屬實施、配套設施用地建設超標、移位、改變用途等違規行為,愿接受拆除、罰款等處理。
2.甲方使用期滿后停止生產、經營,應將土地退還給乙方,并恢復土地原狀。
3.甲方期滿后確需繼續使用的,三方另行協商。若甲方使用土地期滿后拒不歸還土地,已方、丙方有權處置地上建筑及附著物。
七、收回土地
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間,因國家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村莊規劃建設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八、用地補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經甲、乙、丙三方協商,設施用地補償費總額為: 萬元(大寫: 元整)一次性繳給乙方。
九、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五份,由三方簽字蓋章生效后報國土資源局、農牧業局備案。
甲 方:(章) 乙 方:(章)
負責人: 負責人:
丙 方:(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設施農用地復耕協議格式文本
用 地 單 位 (甲方):
土地權屬單位(乙方):
蘇木鎮人民政府(丙方):
為了大力支持發展設施農業,確保三方合法權益,特訂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積: 畝,其中耕地 畝。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土地復耕履約金: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甲方按照“占一補一”補充占用耕地。并按照補充耕地要求繳納當地平均前三年產值5-7倍的土地復耕履約金,并由丙方監管。
六、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批準的面積、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堅持不破壞耕作層。
七、期滿后停止生產、經營的,甲方應當退還土地,并恢復土地原狀。(經蘇木鎮、國土部門、農業部門驗收合格后退還復耕履約金)
八、甲方使用土地期滿后拒不歸還土地,乙丙方有權處置地上建筑及附著物,復耕履約金用于土地復耕。
九、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間,因國家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村莊規劃建設需要使用甲方土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一份,蘇木鎮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農牧業局各備案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 方(簽字蓋章):
丙方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格式文本
發包方(甲方):
住址:
承包方(乙方):
住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以 (出租、轉包、互換、轉讓、入股)形式將座落 ,等級 等,面積 畝的承包地(其中:水地 畝;旱地 畝)流轉給乙方從事設施用地,流轉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轉費用每年(人民幣大寫) 元整,付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條:流轉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和 的權利,并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流轉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 等義務。
第四條:流轉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流轉給乙方的土地。乙方應保證流轉的土地達到流轉時的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蘇木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雙方約定條款。
第七條:違約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蘇木鎮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農牧業局各備案一份。
第九條: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承包方(甲方):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受讓方(甲方):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鑒證機關: (蓋章) 承辦人: (鑒章)
年 月 日
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審查備案表格式
備案編號:
申報單位(個人)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電 話
建設項目名稱
項目批準機關及文號
建設 地點
土地承包情況
用地 面積
其中
生產設施用地
附屬設施用地
配套設施用地
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
使用年限
起止時間
申請人 承諾
本人承諾:嚴格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不改變設施農用地性質,期滿后1年內自行拆除地面建筑設施、恢復土地原貌。
被用地單位
意見
。
簽字:
責任人: 年 月 日
建設規劃部門意見
蘇木鎮備案
申請
責任人: 年 月 日
責任人: 年 月 日
農業部門備案意見
國土分局備案意見
責任人: 年 月 日
責任人: 年 月 日
備注
完成備案后,方可動工,且不得擴大建設規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本表一式5份(用地方、被用地方、蘇木鎮政府、國土部門、農業部門各1份)
一、隨遷人口的概念、目的及對象范圍
所謂“隨遷人口”,是指居住在淹沒線以上,因水庫淹沒(或工程占用)后失去基本生活的生產資料,就地生存環境容量不夠,按照規劃設計應進行搬遷的人口。
隨遷的目的:讓搬遷農戶重新獲得基本生活的生產資料;讓留居農戶總體上能有長遠生產、生活的資源。
隨遷的對象范圍:因水庫淹沒(或工程占用)后,在原生活區失去基本生活的生產資料又無法調節的農戶。
二、隨遷人口搬遷安置的工作方式
鄉鎮牽頭、村組實施、移民部門作指導、政府最終審核、移民自愿搬遷。
三、隨遷戶的確定
根據《省河流域圓滿貫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補償投資概算調整報告》(審定本)確定的搬遷人數,由涉及鄉鎮將隨遷人口計劃分解落實到戶。具體由鄉鎮組織,村、組實施,本著移民自愿搬遷的原則,由農戶寫出書面申請,以組為單位召開淹地農戶會議,根據組內多數群眾意見,討論、分配隨遷戶、人口,參會人員簽字蓋印確定,涉及組討論確定的隨遷戶、人口后,經組、村、鄉鎮領導簽字蓋印后,由鄉鎮進行張榜公示。
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由鄉鎮將張榜公示結果報縣移民局審查,再由縣移民局將審查結果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定案,再返回鄉鎮予以張榜公示。
四、隨遷戶實物指標的確定及量算
隨遷戶審查確定后,涉及鄉鎮應對各戶的房屋權屬等情況進行統計核實,上報后由縣移民局聯系組織相關部門對隨遷戶的實物指標進行量算,并張榜公示。
隨遷戶房屋及附屬物實物指標的權屬確認以該戶的法定產權依據為準,沒有法定產權依據的,以鄉鎮、村調查出具的證明為準,有產權糾紛或產權不明晰的房屋及附屬物實物指標不予丈量。
隨遷戶房屋及附屬物實物指標量算的時間界定:圓滿貫水電站庫區以原桐移領發〔2008〕1號文件下達的時間為界定時間(即2008年12月30日),之后新增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指標不予量算。
搬遷人口以群眾會議確定的人口為依據,對照該工程搬遷安置方案的有關規定,不計為搬遷人口的不給予補償。
五、有關事項及要求
(一)隨遷戶以戶為單位進行搬遷安置。
(二)隨遷戶必須堅持“有土有房”安置的原則(符合該工程搬遷安置方案中規定無土安置條件的除外)。
對淹地相對較多的隨遷戶,其置換土地標準為:中等以上田土人均不得少于0.91畝(即縣人均耕地標準),對淹沒耕地人均少于0.91畝的農戶,置換的土地量不得少于其淹沒的耕地,隨遷戶置換后的耕地,由鄉鎮、村完善土地流轉協議等相關手續。
隨遷戶必須選擇規劃允許的安全區域建房,如屬購房,其購置的房屋必須是可居、安全、合法的房屋。
(三)隨遷戶必須遷出該工程設計規劃無安置容量的范圍,到有安置容量的地方進行安置。原則上不能跨縣安置,如有特殊情況需跨縣安置的,其相關手續由隨遷戶自行辦理。
(四)隨遷戶遷出后,其原有的房屋、畜圈等附屬物自行撤除,原宅基地收回村民委員會管理,作為公益用地調節使用。對個別使用價值較高、有置換條件的房屋,涉及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但必須將維護庫區穩定和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相結合,其置換的房款,由鄉鎮統籌用于該地的基礎設施建設。
(五)隨遷戶淹沒線上的剩余土地須交回村集體,在鄉鎮、村的指導下自行流轉,原則上流轉給淹沒后留居安置少土的農戶,其流轉價格上限不得超過土地補償費價格(即:10倍以內)。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1.成立縣城鄉發展一體化工作領導小組。
2.設立縣城鄉發展一體化工作辦事機構。
3.建立城鄉發展一體化工作目標責任考核機制。
4.建立縣級領導包抓示范點制度。
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
參照市上和先進地區相關政策文件,緊密與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修改完善我縣城鄉發展一體化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
1.制定《縣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實施方案》。
2.制定《縣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示范鎮、示范村(社區)規劃建設的意見》。
3.制定《縣國土資源支持城鄉一體化發展改革的意見》。
4.制定《縣城鄉一體化發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意見》。
5.制定《縣城鄉一體化發展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
6.制定《縣城鄉一體化發展公共服務體系改革意見》。
7.制定《縣城鄉一體化發展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意見》。
8.制定《縣城鄉一體化發展社會管理創新意見》。
9.修訂完善《縣城鄉一體化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改革意見》。
10.制定《縣金融財政支持城鄉一體化發展改革意見》。
三、加強制度建設
1.建立統籌城鄉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統籌城鄉工作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研究問題,推動工作落實。主要由成員單位匯報上月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包抓領導和分管領導點評(縣委農工部牽頭負責,11月10日前提出意見,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2.建立聯合督查制度。對重點工作任務由聯合督查室、考核辦、統籌辦跟蹤督查,限期辦理,并在縣委例會和縣長辦公會通報(縣聯合督查室牽頭負責,11月10日前提出意見,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四、加快規劃編制進程
由縣住建局牽頭,縣委農工部、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林局、縣工業發展局、縣文體廣電局等部門協同,聘請專家學者,加強對《縣城鄉一體化規劃》編制工作進行指導,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確保規劃質量,力爭年底前前面完成編制任務。加強工作力量,年內完成鎮控制性詳規評審,編制完成總體規劃,和規劃建設工作。
五、加強示范鎮村建設
要在做好規劃編制的同時,切實抓好市、縣級示范鎮、村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努力提高示范帶動功能。財政局要盡快制定方案,加強資金管理,落實示范鎮、村建設專項配套資金,確保示范鎮村建設形象進度明顯加快。
六、啟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快速制定工作方案,落實人員和經費,迅速推進“五權”登記發證試點工作。縣國土資源局年內全面完成全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啟動示范鎮、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明年全面完成任務。縣農林局要建立縣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構,并指導鎮(村)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站);進一步完善全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啟動示范鎮、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調查摸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縣住建局積極啟動示范鎮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調查摸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有關政策、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工作。
2、組織編制和實施(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3、監督檢查(鎮)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4、制訂并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全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標準農田建設。
5、負責管理全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實施全地籍、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6、制訂并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制定和實施(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負責全地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對中介機構評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備案登記管理。
8、承擔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擬制、審查、報批和批準后的組織實施及跟蹤檢查工作;統一管理全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工作,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所謂“兩分兩換”,是指將農戶宅基地和承包地分開、搬遷與土地流轉分開,在依法、自愿基礎上,以宅基地置換城鎮房產、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兩分兩換”的實質是試圖通過農民的宅基地置換城鎮房產,直接轉變為可處置資產;通過農民的承包地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以保證失地農民老有所養;其直接作用就是通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讓農村土地實現像城市一樣的市場化流轉,推進農戶向城鎮集聚,從而將宅基地復耕,或為其他用途騰出用地指標。同時,也能進一步打通農民進城的渠道。
(一)“兩分兩換”是一種新型的農村土地流轉方式
從流轉的方式來看,農村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轉讓、股份合作、租貨承包、代耕經營、單季轉包、委托轉包、反租到包、土地里換、企業吸納等,各地采取的方式不盡相同,有些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認可,而有些方式,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在實踐中還存在較大爭議。
(二)“兩分兩換”與征地拆遷有區別
征地搬遷是因城市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二三產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征用農用地,同時拆遷征地范圍內的農民住房,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或安置。而“兩分兩換”則是引導農民向城鎮搬遷集聚、促進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用途,為城市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騰出發展空間、加快新農村建設。
(三)“兩分兩換”試點工作的原則
實施“兩分兩換”工作主要的目的是要引導農民向城鎮集聚轉移,推進城市化,促進土地流轉,推進農業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兩分兩換”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
1、必須堅持自愿、有償、保障農民利益的原則
所謂自愿,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建立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戶流轉土地。“兩分兩換”工作必須尊重農戶的意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農戶進行土地流轉,不得以調整產業結構、擴大生產規模等名義收回承包權,不得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搞土地流轉。所謂有償,就是土地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戶所有,土地收益權是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農戶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經營的收益,也包括流轉土地的收益。
2、堅持依法辦事,積極穩妥的原則
所謂依法就是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的政策進行,其核心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要在充分尊重與保障農戶土地承包權和土地流轉權的前提下進行。
3、堅持科學規劃、節約集約發展的原則
陳敏爾副省長提出:土地集約節約有增量,農民安居樂業有保障。這是“兩分兩換”工作衡量標準。呂祖善省長曾提出的“兩集中一提高”土地向規模集中,農民向市鎮集中,提高農民生活質量,這是“兩分兩換”工作的價值取向。堅持有序流轉、規模經營。
4、堅持“三不變”原則
即堅持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不變,農戶對集體土地的承包權不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農地流轉的本意是提高土地產出率,增加農民收入,所以農地流轉要集中在農業用地范圍內流轉, 這樣有利于發展規模經濟,有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
二、“兩分兩換”試點工作基本情況
嘉興市目前土地流轉總面積為38萬多畝,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256萬畝,土地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比例為15.11%。“兩分兩換”成為嘉興快速地、大規模地推進農房改造集聚的有力制度保障。它嚴格按照“土地節約集約有增量,農民安居樂業有保障”的總體要求,以“農業生產經營集約、農村人口要素集聚,切實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為根本目的,將宅基地與承包地分開,搬遷與土地流轉分開,以承包地經營權換股、換租、換保障,推進集約經營,轉換生產方式;以宅基地使用權換錢、換房、換地方,推進集中居住,轉換生活方式。嘉興市規劃部門已完善了城鎮布局規劃,科學編制了鎮村布局規劃,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全市858個行政村13111個自然村規劃集聚到48個新市鎮和372個新社區,實現農民居住規模化、社區化。
嘉興市提出,力爭到2012年,全市有1/3以上的農民實現向城鎮和中心村集聚,各種形式流轉土地總面積100萬畝以上,50%左右的農田實現規模集約經營。建成一批規模大、層次高、效益好的現代農業產業園區,一批居住相對集聚、公共服務配套完善的現代宜居新社區和一批對農村極具帶動作用和具備小城市功能的現代新市鎮。
三、完善“兩分兩換”土地流轉方式的建議
(一)實行公告―登記―查詢制度,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電子化管理系統
為了減少農村土地流轉糾紛,應由村集體在調查統計基礎上進行公告,并登記造冊逐級上報,建立各級地籍檔案,建立統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薄,詳細明確地表現出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流轉等情況。
(二)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網絡及中介服務機構
各縣(市、區)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設立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對外服務的窗口,為流轉雙方牽線搭橋;鎮(街道)建立土地流轉服務所,村建立服務站,上一級服務組織對下一級服務組織具有指導關系。
(三)推進“兩分兩換”工作必須結合產業發展,綜合進行考慮
“兩分兩換”工作與產業通過土地流轉,促進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高效益行業合理流動,使一部分從事農業的農戶逐漸擺脫了土地的束縛。在推進“兩分兩換”過程中必須結合當地產業特點,綜合考慮一、二、三產業的協同發展問題,精心制定產業規劃布局方案,考慮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
(四)逐步推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股份化經營,并在管理上實行公司化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股份化經營上,應引進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可借鑒城市國有產權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讓村民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份入股,建立股份制公司合作模式,逐步實現農村經濟的集約化經營,推動“兩分兩換”工作以及農村的城市化,從而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摸索出一條好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