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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經濟的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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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經濟的解體

      自然經濟的解體范文第1篇

      1. 對歷史學科知識理解的認識

      對所學知識的理解是課程標準提出的主要教學目標,也是每個教師實施教學所追求的目標。雖然每個教師對理解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標準,但它們有相通之處,即理解需要學生對所學內容的深入思考,提出自己的觀點,并能在全新的情境中應用所學知識技能解決各種實際問題。

      對歷史知識的理解,是要求在歷史學習中,不單單記住所學的歷史知識,而且要在記憶的基礎上,形成對歷史現象、歷史規律和考察歷史的理論方法的基本內容的概括性、本質性和特征性的認識,將對歷史表象的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將已有的結論性的理性認識轉化為自己的理性認識,并能掌握歷史現象的因果關系、比較關系的聯系性,達到能夠運用理解的知識觀點分析解決歷史實際問題的目的。簡而言之,理解是指能抓住歷史事物的實質,從本質上把握歷史知識,其主要表現行為是解釋、轉換和推論。也就是說,只要學生能夠解釋、轉換和推斷有關歷史知識,就達到理解的要求了。

      (1) 解釋,即用自己的語言說明歷史知識的含義,包括概述一個歷史事件,說明一個歷史概念,解釋一個歷史現象,舉出一個歷史實例等等。對歷史知識的解釋要注意內涵的準確和外延的完整。如說明“自然經濟”的含義,自然經濟就是自給自足的經濟,沒有商品交換。它指生產是為了直接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為了交換的經濟形式。又如如何解釋后自然經濟的解體這一歷史現象。因為自然經濟的主要特征是家庭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和自給自足。外國的經濟侵略沖擊了中國傳統的家庭手工業,造成農業和手工業的分離;同時由于農產品的大量出口,農民與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自給自足的程度日益減弱。如果學生能抓住自然經濟的特征來說明自然經濟解體的原因和表現,這就表明學生理解了自然經濟解體這一歷史現象。

      (2) 轉換或轉化,指學生能將歷史知識準確完整地從一種特定術語,或一般敘述的語言文字,或形式,轉換成為另一種特定術語,或一般敘述的語言文字,或形式。轉換不是雙向的,而是多向的,實際上,轉換是另一種解釋的形式。例如成為中國近代化的開端,對“近代化”這一概念如何理解呢?“近代化”我們可以轉換為“資本主義化”,因為近代化指的是16世紀以來主要是在西方世界出現的社會變革浪潮,其核心內容就是資本主義化,也就是用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代替傳統的生產方式,用資本主義的新文化代替傳統的舊文化,用資本主義的新制度代替落后的舊制度。盡管沒有實現近代政治體制,更沒有使中國走上資本主義道路,但是洋務派興辦了一大批近代工業,為中國資本主義的產生打下了基礎。又如以后,中國淪為資本主義的世界市場。如何準確理解這一現象呢?由于受外國的經濟侵略,中國自然經濟逐漸解體,成為西方的商品銷售市場和原料供應地,在這個世界市場中,中國處于被支配的地位,所以,中國淪為世界市場也可表述為中國成為西方資本主義發展的附庸。這樣分析學生就比較容易把握中國在世界市場中的地位了。

      (3) 推論或推斷,由已知的前提推出新的結論。如根據給定的有關歷史事物的材料,估計或預測其發展趨勢;根據特定歷史事件的條件,對其后果、影響等進行多角度有邏輯性的推斷。當然,推論出的發展趨勢或后果等,必須與給定材料或條件相一致。同時要準確把握歷史事件的本質和所處的時代特征。例如對結果的推論:從的領導力量看,洋務派官僚都是封建勢力的維護者,是封建傳統思想的衛道士,這些因素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學習資本主義的政治經濟制度而走上近代化的道路。中積極倡辦洋務者,表面上大力引進西方的機器和技術,但本質上他們的骨子里卻對西學特別是政治、經濟體制相當的抵制,堅決捍衛中國傳統秩序和倫理;再從的目的看,他們大辦洋務的目的是“自強”、“求富”,洋務派學習西方軍事技術和發展軍事、民用工業,為的是對付外來威脅和鎮壓人民革命,并沒有意識到要改造中國的傳統社會,相反的是為了維護業已腐朽的封建統治。所以洋務派是想用西方的先進生產方式來維護落后腐朽的上層建筑,其結果必然是失敗。“自強”、“求富”的夢想也是不可能實現的,的結局證明了這一推論是正確的。

      2. 促進學生對歷史知識理解的方法

      自然經濟的解體范文第2篇

      關鍵詞: 中學歷史 思維定勢 單元復習

      在中學歷史教學實踐中,經常會因為教學模式、教師固有知識及教學理念、學生思維的定勢而導致課堂教學效率不高。筆者結合高中歷史教育教學實踐,結合高一歷史必修二單元《近代中國經濟結構變動》復習課,談談如何打破思維定勢,提高高中歷史教學有效性與針對性。基于以上考慮,筆者做了如下處理。

      一、確立新主題教學,打破固有知識結構定勢。

      傳統復習本單元時僅僅局限于近代中國的時空觀下,實際上近代中國經濟結構變動和產生,是在受到西方資本主義工業文明的沖擊下,中國農業文明社會政治、經濟、思想和社會生活各方面都產生變化,這種變化就是一種近代化。經濟結構變動和產生是中國近代化的一個方面。本單元復習可以站在全球史觀和近代化史觀的高度,確立主題“西方工業文明崛起沖擊近代中國”,構建知識體系。這樣構建,不是對基礎知識的簡單重復,既可以調動學生的復習積極性,又可以跳出本單元和必修二,在宏觀上從全球史觀、文明史觀和近代化史觀角度概括,提升復習主題高度和深度。從教學效果看要優于傳統舊知復習,所以在平時教育教學中,要積極確立適合本課的主題進行教學。

      二、適時講練,易錯提醒,糾錯規正,打破學生思維定勢。

      本單元的知識點,易錯點特別多,對于一些概念,要想法設法幫助學生理解透徹,多次強化訓練。

      (一)自然經濟逐步瓦解

      1.展示結構演進圖(略),幫助學生理解瓦解的表現。

      筆者以自然經濟的兩大特征(男耕女織和自給自足)為切入點,分析隨著外國資本主義積極的侵略,農業和家庭手工業不再結合,以及大量農副產品日益商品化,幫助學生理解自然經濟瓦解的表現。

      這樣做既可以復習必修二第1單元知識,又可以理順歷史現象的前因后果,更可以直觀解釋自然經濟瓦解的表現,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加深學生對該知識點的理解,避免多次枯燥的語言提示,提高效率。

      2.順勢展示典型例題,加深對歷史概念的理解。

      例題:有學者認為,外國商品輸入造成中國自然經濟逐步瓦解。可以作為該觀點直接證據的是( )

      A.19世紀末鎮江海關報告稱:“從前如江北內地各州縣,均用洋布,近則用土布者漸多。”

      B.20世紀初有人指出:“商市展擴所及,建筑盛則農田少,耕者織婦棄其本業而趨工場,必然之勢也。”

      C1853年的《順德縣志》載:“女布(指土布)遍于縣市,自外洋以風火水牛運機成布,舶至賤售,女工幾停其半。”

      D1850年,美國駐廈門領事說:“這里對棉織品的需要,和在廣州上海一樣,長期受到限制。”

      筆者引導學生直接讀取材料信息,分析洋布的涌入使“女工幾停其半”,直接打擊家庭手工業,促使“男耕女織”緊密結合的自然經濟走向瓦解。A沒有體現自然經濟瓦解,D說明自然經濟對外國商品仍有抵制作用。筆者借此題追問B項有無反映自然經濟瓦解,很多學生模糊,筆者借機分析,自然經濟瓦解包括農業和家庭手工業分離、農產品日益商品化,還有農民破產也是表現之一,B項反映的是西方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傳入中國,破產農民進入工場勞作也反映了自然經濟逐步瓦解,但與題意“直接證據”不符,筆者借此既強化了訓練,點撥了誤區,又進行了解法指導。

      (二)洋務經濟與近代化

      引導學生落實基礎知識后,強調是中國近代化的開端,但有一些學生對于近代化的內涵不了解,或者籠統地認為推動中國政治民主化和經濟工業化。筆者通過概念解讀及展示例題跟蹤訓練達到糾錯規正的目的。

      例題:一般認為,是中國近代化的開端。這主要是因為( )

      A.以“自強”、“求富”為目的

      B.對外國的經濟侵略起到一定的抵制作用

      C.開始采用機器生產,創辦了一批近代企業

      D.導致了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解體

      筆者利用此題一方面提醒學生認識到是近代化開端,主要是因為采用機器大生產,推動經濟的工業化,打破學生思維定勢。另一方面凸顯本課近代化主題。

      (三)與資本主義萌芽

      很多學生認為西方資本主義萌芽與資本主義是一脈相承的,那么中國亦是如此。筆者在教學中發現部分學生總有這樣的錯誤思維定勢。筆者設計展示產生發展趨勢圖,借復習產生史實,追問學生與中國古代資本主義萌芽區別,及時提醒:“中國近代資本主義不是由封建社會末期的資本主義萌芽發展而來的,而是在外國資本主義入侵的刺激下產生的”,以此達到糾錯目的,打破學生的錯誤思維定勢。

      三、歷史聯系現實,升華情感態度價值觀,打破“死史”定勢。

      自然經濟的解體范文第3篇

      一、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自給自足還是自給性生產?

      經君健同志的《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聯系》一文[①a],撇開以往經濟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說法,試圖從一個新的思路解決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這種理論上的“矛盾”。他認為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歐中世紀早期以莊園制為主要內容的領主經濟的主要特點,至于以地主制經濟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制度,則與商品經濟有本質的聯系,從總體上說來不存在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的特點。應該說,經君健同志的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學者雖然也認為戰國秦漢以后自然經濟不占統治地位,但他們大都是從商品經濟的發展(有的甚至認為是由于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出現)引起自然經濟的瓦解來論述這個問題的。經君健同志認為,封建地主制經濟根本不可能自給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在他看來,中國商品經濟很早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但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關系產生、發展,就是因為這里的商品經濟與地主經濟相適應。

      認為地主制經濟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當然也就取消了我們一開頭所說的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的理論上的矛盾。但這實際上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因為它帶來了一系列新的難以解釋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經濟從一開始就與商品經濟有本質聯系,而與自然經濟沒有必然的關系,那么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類型是不是就應定性為商品經濟?既然商品經濟的繁榮和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完全適應,為什么秦漢以后歷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農抑商的思想和主張?其次,倘若說中國封建經濟結構從總體上說屬于商品經濟而不是自然經濟,為什么這種與地主經濟相適應的商品經濟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和發展?再有,既然自然經濟從中國地主制封建社會一開始就不占統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礙近代中國資本主義關系發展的內部經濟因素,究竟是自然經濟還是商品經濟?這些問題,從理論上顯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釋的。

      經君健同志的論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歐洲中世紀的經濟模式來套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實際的教條主義。從方法論上說,這無疑是應該肯定的。但是他對“自然經濟”范疇的界定,卻完全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歐洲中世紀早期經濟生活某些特點的論述來加以概括,而沒有考慮這些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是否也同樣存在,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論的用意。經君健同志承認,馬克思并不曾給“自然經濟”范疇下過定義。他根據馬克思的有關論述,把自然經濟的內容歸納為三點:一、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二、賴以建立的生產方式的條件,是要有作為農業副業的家庭工業和工場手工業;三、產品根本不進入或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較小的部分進入流通過程。在經君健同志看來,“‘自給自足’是這種獨立的封閉的經濟個體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點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說,只有經濟單位的生產與消費在使用價值形態上保持平衡時,自然經濟才得以實現。他把這稱為“自然經濟平衡律”。

      按照經君健同志所論述的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必要條件來衡量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生活,當然得不出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的結論。但問題是,從馬克思的有關論述看來,能不能說“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最基本的特征?經君健同志在分析自然經濟必須具備的五個條件時,是以西歐中世紀早期的領主莊園為考察對象的。但我們知道,即使在西歐中世紀早期,完全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為數也不多,更不用說中期和晚期了。在領主莊園之外,歐洲中世紀還有許多分散的依附農民和自由農民,他們更不可能具備經君健同志所說的自然經濟的五個條件。這就是說,如果用經君健同志所說的“自然經濟平衡律”作為衡量的標準,則不僅中國地主制封建社會,就連西歐領主制封建社會恐怕也很難說是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事實上,如果我們全面地考察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自然經濟的論述,就不難發現,他們更多地是強調經濟單位的生產或者是“為了生產者本身的直接消費”,或者是為了“封建領主的直接消費”[①b]。應該說,自給性生產才是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前者是自給性的生產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產。我們可以認為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表現得最完整和純粹的形態,但不能把自然經濟歸結為自給自足。同樣是自給性生產的經濟單位,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以什么形式滿足本單位生活消費和維持簡單再生產的需要,可能表現出具體的差異,但這并不改變自然經濟的本質。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一文中,認為小農經濟是一種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多層次結構,亦即有自給型、半自給型和交換型等不同生產類型的農戶。這個思路是正確的。但他一方面說:“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另方面又承認“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②b]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論前提陷入矛盾而難于自圓其說,因為“自給性生產”和“自給自足”畢竟是兩回事。

      自給自足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經濟單位可以獨立實現本單位所需要的農副產品和手工業產品的生產。這種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在中國古代是存在過的。《鹽鐵論·水旱》說:“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農民不離畦畝,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術訓》說古代人君“教民養育六畜,以時種樹,務修田疇,滋殖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險不生五谷者,經樹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為民資。是故生無乏用,死無轉尸”。上述材料雖說都帶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戰國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中的農民基本上可以自給自足,而與市場很少發生聯系,大致是事實。

      春秋戰國時代,生產力的發展引起了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動。原先作為基本經濟單位的家庭公社和農村公社瓦解了,各諸侯國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戶為一個生產單位的個體小農農村。鐵農具的推廣和牛耕的使用是個體小農經濟形成的物質基礎,而這些生產資料卻是大多數個體農民家庭無法自給自足的。許行及其門徒號稱自食其力,“必種粟而后食”。但是他們卻做不到“織布而后衣”,而且做飯的鍋甑和耕田的鐵農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換。原因很簡單,“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①c]從戰國到秦漢,無論是農民家庭或地主田莊,與市場都有不同程度的聯系。它們的生產和生活消費,都需要通過市場得到補償和調劑。但是經濟生活的這種變化,并沒有改變大多數經濟單位仍然從事自給性生產的性質,因而也就沒有改變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基本特點。在本文往后的敘述中,我們對此將作具體的說明。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都是反映經濟生活運行機制的特定范疇。在經濟史的研究中,需要應用經濟學的一些范疇、模式和原理來說明問題,因為只有通過這種理論的抽象,才能深刻闡明經濟現象的本質。但是我們又要注意歷史現象是非常復雜的,不能簡單地用一些范疇、模式和原理來剪裁歷史。恩格斯說:“歷史從哪里開始,思想進程也應當從哪里開始,而思想進程的進一步發展不過是歷史過程在抽象的、理論上前后一貫的形式上的反映;這種反映是經過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現實的歷史過程本身的規律修正的,這時,每一個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發展點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這種歷史方法和邏輯方法的統一,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理解不能從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對歐洲中世紀歷史的一些論述出發,而應該從中國的歷史實際出發。自給性生產是自然經濟的本質,它并不排斥與市場的一定聯系,而是以后者為自己的補充,這就是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基本認識。轉貼于   二、“男耕女織”:封建自然經濟的特色

      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我們通常所說的封建自然經濟,主要也是就小農經濟而言的。在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小農的生產能力并非一成不變,相互之間也不是完全沒有差別的。有條件生產較多剩余勞動產品的農民家庭,也就有可能從事部分的商品性生產。但對于大多數的小農來說,基本上都是從事自給性生產。在封建社會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③c]能夠達到溫飽的小農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這樣的家庭,也仍然屬于自給性生產的類型。

      小農的自給性生產,具體表現為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亦即“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這是中國封建自然經濟的特色。歷史文獻談到小農的生計時,經常耕織并提。《淮南子·主術訓》:“人之情不能無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織,萬民之所公見也”。《鹽鐵論·園池》:“夫男耕女織,天下之大業也。”農民男耕女織的勞動生產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費之外,還要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有的農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專心讀書,婦女也有從事田間勞動的。如劉邦為亭長時,“常告歸之田”,而平時鋤草一類的勞動則由呂后承擔。[①d]東漢高鳳“少為書生,家以農畝為業,而專精誦讀,晝夜不息。妻嘗之田,曝麥于庭,令鳳護雞”[②d]。但一般說來,男子總是農民家庭田間耕作的主要勞動力。還有的農民家庭由于某種特殊原因(如父家長死亡而子女幼小,或丈夫外出游學),婦女不得不單獨承擔維持家庭生計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婦女所從事的家庭手工業的產品,可能有相當大的一部分要拿到市場上出售,用以換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樂羊子外出游學,思家返歸,其妻引刀以裂織相勸,“羊子感其言,復還終業,遂七年不反。妻常躬勤養姑,又遠饋羊子。”[③d]樂羊子之妻所以能夠獨力奉養婆母,還“遠饋羊子”,顯然靠出售家庭手工業產品維持一家生計。但這個例子對于廣大小農家庭來說,畢竟沒有代表性。相反,孟光嫁給梁鴻,“求作布衣、麻屨,織作筐緝績之具”。其后夫妻“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織為業”[④d],倒是反映了當時一般農民家庭男耕女織以自給的實際情況。

      正因為男耕女織是小農經濟的基本支柱,所以封建國家維護和扶植小農經濟的政策,著眼點往往也是加強和鞏固小農的耕織結合。商鞅變法獎勵“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⑤d]。秦始皇碣石刻石夸耀統一的秦帝國“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惠被諸產,久并來田,莫不安所”。[⑥d]而秦帝國的崩潰,恰恰是由于“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⑦d],亦即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被拖入絕境的結果。西漢一些政論家在談到秦朝滅亡的原因時,大都要指出這個深刻的歷史教訓。[⑧d]漢代皇帝屢次下詔勸課農桑,甚至親耕籍田以供宗廟粢盛,皇后則親自蠶織以奉祭服,作為編戶齊民男耕女織的表率。當時的一些“循吏”,也都把勸課農桑當作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例如黃霸為潁川太守,“為條教,置父老師帥伍長,班行之于民間,勸以為善防奸之意,及務耕桑,節用殖財,種樹畜養”[⑨d]。龔遂為渤海太守,“勸民務農桑,令口種一樹榆,百木畦五十本蔥、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雞”[⑩d]。王景為廬江太守,”驅率吏民,修起蕪廢,教用犁耕”,“又訓令蠶織,為作法制,皆著于鄉亭”[①①d]。茨充為桂陽太守,“教民種植桑柘麻紵之屬,勸令養蠶織屨,民得利益焉”。[①②d]漢代的畫像石、畫像磚和壁畫,常見有男子扶犁和婦女采桑的圖像。山東、江蘇、四川等地的畫像石,還有普通的織機的圖像。文獻記載和考古發現的這些材料,都說明耕織結合的小農經濟在封建經濟結構中的重要地位。

      我們說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這并不等于說當時所有農民家庭的衣著都由家庭紡績業得到替換和補充。《漢書·食貨志》載李悝計算魏國農民的收入和支出,其中衣著費用是以貨幣計算的。可見早在戰國時代有些農民家庭已從市場購置衣服。秦漢時代當亦如此。農民衣著不可能全靠家庭生產自給,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桑麻的種植受到地理條件的限制,紡績技術的推廣則與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前引《后漢書·循吏列傳》,茨充為桂陽太守“教民種植桑麻紵之屬,勸令養蠶織屨。”說明在此之前,桂陽地區尚不知桑麻種植和紡織技術。同書《崔實列傳》載:“〔實〕出為五原太守。五原土宜麻枲,而俗不知織績,民冬月無衣,積細草而臥其中,見吏則衣草而出。實至官,斥賣儲峙,為作紡績、織絍、綀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可見五原到東漢后期家庭紡績業才得以推廣。大體說來,關中、關東和巴蜀這三個基本農業區,家庭紡績業比較普遍,因而歷史文獻經常談到這些地區“農桑衣食之本甚備”,“頗有桑麻之業”,“女工之業,覆衣天下”,等等。[①e]《后漢書·廉范列傳》載,“成都民物豐盛,邑宇逼側,舊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災,而更相隱蔽,燒者日屬。范乃毀削先令,但嚴使儲水而已。百姓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來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無襦今五褲。”說明成都家庭紡績業覆蓋面很廣。但即使在一些農業生產比較發達的地區,也并非所有農民家庭都存在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東漢初年禁民二業,劉般上疏說:“今濱江湖郡率少蠶桑,民資漁采以助口實。”[②e]可見家庭紡績業不能不受到地理條件的限制。但上述這些情況,都不能否定男耕女織在全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意義。漢武帝時,一歲之中,“諸均輸帛五百萬匹”。武帝東封泰山,巡海上,“所過賞賜,用帛百余萬匹。”[③e]這樣大量的絲織品,都是廣大農民家庭手工業的產品。東漢末年,曹操平定冀州后,下令“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④e]。如果說這還只是限于曹魏統治地區的話,那么西晉平吳實現全國統一之后,“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⑤e],就足以說明從東漢后期到三國,家庭紡織業已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推廣,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也結合得更為緊密了。   三、小農的經濟狀況及其與市場的聯系

      說小農經濟具有自給性質,并不意味著農民的勞動生產物在維持簡單再生產和全家生活消費之后就不可能有剩余了。小農的生產條件不同,經濟狀況和生活消費的水平也會有差別。西漢初年封建國家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不少農民家庭不但可以過上溫飽的生活,而且多少有些積蓄。《史記·平準書》說:“漢興七十余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稟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鹽鐵論·結和》也說,漢武帝即位之前,“上求寡而易贍,民安樂而無事。耕田而食,桑麻而衣。家有數年之蓄,縣官余貨財,閭里耆老或及其澤”。但是農民經濟狀況的改善,并沒有改變他們自給性生產的性質。漢武帝即位以前,農民和市場的聯系一般說來是比較少的。《史記·律書》說:“文帝時,會天下新去湯火,人民樂業,因其欲然,能不擾亂,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嘗至市井,游敖嬉戲如小兒狀。”又《鹽鐵論·國疾》載賢良曰:“竊所以聞閭里長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溫暖而不靡,器質樸牢而致用。衣足以蔽體,器足以便事,馬足以易步,車足以自載,酒足以合歡而不湛,樂足以理心而不,入無宴樂之聞,出無佚游之觀。行即負羸,止作鋤耘。用約而財饒,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華,養生適而不奢。”賢良所謂“往者”,即指武帝之前。他所說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較殷實的農民。這一幅生活圖景,正是與市場較少聯系而自給程度較高的小農經濟的寫照。

      漢武帝時期是西漢社會經濟由盛轉衰的時期。這個時期一方面由于社會財富的增長,出現了商品經濟繁榮的局面;另一方面隨著貧富分化的加深和封建國家賦稅徭役的加重,出現了大批農民破產外出流亡。有的學者從農民的“背本趨末”,得出了自然經濟已經解體的結論。我們很難同意這樣的觀點。因為所謂農民“背本趨末”,并不能理解為農民都去從事商業活動,更不能認為他們已經從自給性生產轉為商品性生產。昭帝始元四年詔曰:“比歲不登,民匱於食,流庸未盡還,往時令民共出馬,其止勿出。”師古注:“流庸,謂去其本鄉而行為人庸作。”[①f]說明離鄉外出的農民,很多是從事暫時性的雇傭勞動。恩格斯在談到古代的雇傭勞動時說:“那時雇傭勞動是一種例外,一種副業,一種救急辦法,一種暫時措施。不時出去打短工的農業勞動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幾畝土地。”[②f]漢代許多外出庸作的農民,也具有這種性質。他們所從事的雇傭勞動,只是彌補生計不足的一種“暫時措施”和“副業”。一般說來,過一段時間以后還是要回鄉務農的。即使有些人從事只需少量資本的販運性商業,也都帶有暫時性和季節性的特點。他們并沒有完全脫離農業勞動,與其說他們是“背本趨末”,不如說是“以末補本”。有些從事販運性商業的農民,其實也是雇傭勞動者。居延漢簡所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③f],就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個例子。寇恩原是潁川昆陽市南里人,寄居居延,簡文稱他為“客民”。甲渠令史華商、尉史周育本當為鄣候粟君載魚去觻得出售,他們因故不能去,雇用寇恩與粟君的妻子同去,約定“載魚五千頭”,“賣魚沽出時行錢*[原字廿加廿]萬”。但是到了觻得之后,賣魚所得不足四十萬。寇恩把原來談好給他作為僦值的一頭黑公牛賣了,湊成*[原字廿加廿]二萬給了粟君妻子,尚欠八萬。回來后,寇恩以粟君雇他兒子捕魚應得的庸值相抵,認為粟君還應給他兒子庸值余谷六石一斗五升。可是粟君不給,反而向居延縣廷告寇恩負債。寇恩為粟君去觻得賣魚,帶有包銷的性質。但他并沒有能夠獲利,反而是把自己和兒子的工錢都賠了進去。這個事例,有助于我們了解漢代那些所謂“背本趨末”的農民的實際情況。

      商品生產的基礎是社會分工。秦漢時代專門從事園圃業和畜牧業的農民基本上屬于商品性生產,因為他們生產的目的是為了交換。秦漢之際的召平,“故秦東陵侯。秦破,為布衣,貧,種瓜于長安城東,瓜美,故世俗謂之‘東陵瓜’”[④f]。像召平這樣的種瓜專業戶,當然就屬于商品性生產的農戶。但是從事谷物種植業(這是農業生產的主體)的農民,情況就不一樣,他們生產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交換,而是為了養家糊口。以種植谷物為生的廣大農民家庭,并不具備從事商品性生產的條件。即使有些農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我們也不能把這些農民家庭列入從事商品性生產的經濟單位,因為他們出售的剩余產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這種交換行為是不經常和非預定的。晁錯在談到農民生活的困苦時說:“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①g]農民為了應付水旱之災和封建賦斂,有時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產品乃至一部分必要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他們的這種交換行為并非經常和預定的性質是十分明顯的。

      秦漢時代廣大農民之所以只能從事自給性生產,而不能從事商品性生產,這是小農經濟低下的生產能力所決定的。戰國秦漢時代糧食的單位面積產量,由于土地豐度不同,加之當時畝制和量制都有大小之別,史書記載出入較大,要得出精確的估算有一定困難。以漢代而言,大致說來,平均一小畝可產粟2石,一大畝可產粟3石。[②g]耕種百畝(小畝)土地的農家,每年可收獲糧食200石左右。這個收入維持全家的生活是否還有剩余呢?不同經濟狀況的家庭,消費水平會有差別,但各個時代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存消費,大體上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標準。晁錯說:“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饑,終歲不制衣則寒。”[③g]從文獻記載和漢簡的有關材料,我們可以推算出漢代普通農民家庭為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消費。《鹽鐵論·散不足》說:“十五斗粟,當丁男半月之食。”《汜勝之書》說:丁男丁女“歲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論衡·祀義》說:“中人之體七八尺,身大四五圍,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飽足,多者三四斗。”崔實《政論》說,長吏及其奴從二人每月“食粟六斛”。這些記載都說明漢代成年勞力每月口糧大致需要谷三石。漢簡所載邊塞吏卒的廩食,每月基本上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④g],比上引一般勞力的口糧略高,這大概是因為邊塞吏卒勞動條件比較艱苦的緣故。漢簡還載有吏卒家庭成員每月的廩食標準,大女和子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邊塞戍卒在服役之前,基本上都是農民,封建國家供給戍卒家庭的食糧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農民家庭為保證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糧消費量。根據上述材料,我們可以推算出漢代不同規模和結構的農民家庭為維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糧食月消費量和年消費量。一個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12.48石,年消費量為149.76石;如果有三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為13.32石,年消費量為159.84石。一個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量為10.32石,年消費量為123.84石;如果有一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9.48石,年消費量為113.76石。漢代農民家庭的飲食非常簡單,通常是“餅餌麥飯甘豆羹”,“園菜果蓏助米糧”。在估算農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飲食消費時,我們甚至可以不考慮菜蔬,但食鹽的費用則是不可缺少的。漢簡所載官府供應邊塞吏卒及其家屬的食鹽,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據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食鹽12升,全年144升;五口之家每月食鹽15升,全年180升。農家食鹽要從市場購買。漢簡有關于粟價和鹽價的記載,假定鹽價每斗30錢,粟價每石100錢,四口之家全年用鹽折糧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鹽折糧5.4石。至于衣服費用,這是一個比較難于估算的項目,因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裝不同,各種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樣。有手工業的家庭可以自己解決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衣服的替換,而另外一些家庭的衣服則需要全部或部分從市場上購買。如果按照《漢書·食貨志》所載李悝估算戰國時代農民家庭全年衣食費用約為1∶1.8的比例來測算,漢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費用相當于82石糧食,四口之家相當于68石糧食。這樣,我們大體上可以估算出漢代普通農民家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費:有兩個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約需口糧149石,食鹽折糧5.4石,衣服費用折糧82石,共需236.4石。有一個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約需口糧114石,食鹽折糧4.32石,衣服費用折糧68石,共需186.32石。有了這樣一些參照數字,我們對于漢代小農家庭的生產能力究竟能有多少剩余產品用于交換,就可以作出比較接近實際的估計。每年收獲200石谷物的四口或五口之家,如果只計算口糧和食鹽消費,應有富余;但如果加上衣服費用,則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而這還沒有扣除種子、農具等生產費用和封建國家賦稅的支出。可以想像,農民怎么可能經常有剩余產品投入市場出售呢?貢禹有田百三十畝,自稱“年老貧窮,家貲不滿萬錢,妻子糠豆不贍,裋褐不完。”元帝征召他為諫大夫,他不得不“賣田百畝以供車馬”。[①h]像貢禹這樣有130畝土地的農家,尚且不能保證全家溫飽,土地不滿百畝的農民就更可想而知了。事實上,漢代農民占有土地不足百畝的很多。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鄭里廩簿竹簡記載的25戶農民,占有土地的狀況多數是二、三十畝,最少的才八畝。其中占地最多的一家,是“戶人勝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畝”。[②h]以他家的情況來看,如果只靠土地收獲,沒有別的謀生之路,顯然也是無法度日的。

      農業的副業是農民家庭的一項重要收入。農民種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計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業來彌補的。這就決定了副業的性質基本上也是自給性生產。紡績業主要是為了供給家庭成員的衣著和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果蔬種植和牲畜飼養也是為了生活和生產消費的需要。黃霸、龔遂、茨充、崔實等人在郡太守任內勸民畜養雞豚、種植果蔬和養蠶紡績等,都屬于在農民中推廣自給性副業生產的性質,而談不到是商品生產。崔實《四民月令》說:八月“趣織縑帛,染彩色。擘絲治絮,制新浣故。及韋履賤,好豫買,以備冬寒。”反映了當時一般農民家庭手工業基本上是為了滿足自身衣著替換的需要。

      我們說秦漢時代絕大多數農民的生產具有自給性質,而沒有從事商品生產,這并不排斥他們和市場保持著程度不同的聯系。把農民與市場有聯系,在市場上出售部分農副產品,與商品生產混為一談,這其實是一種誤解。農民和市場之所以有各種各樣的聯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農家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并不完全具備維持再生產和滿足自身消費的必要生產條件。鐵農具和食鹽是農民家庭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但這兩項皆“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③h]。即使是衣著之類的消費品,如前所說,也并不是所有農民家庭都能自行生產的。

      第二,封建國家的賦稅并不完全征收實物,漢代的算賦、口錢和更賦都需要用貨幣支付。農民為了繳納賦稅,不得不把農副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換取貨幣。漢武帝置均輸官,對農民“釋其所有,責其所無”,也迫使農民不得不“賤賣貨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無地少地和生計艱難的貧苦農民,為了謀生,不得不長年或在農閑季節外出從事雇傭勞動。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農民家庭,大都要從市場上補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資料。

      總之,秦漢小農和市場的聯系,不論是出售商品或購進商品,在多數情況下都是出之生產和生活需要的一種不得已的交換,并不是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經常的交換。也就是說,這是一種使用價值的交換,而不是價值的交換。價值規律對農民投入市場的產品雖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賤傷農”),但農民的生產品種和耕種面積并不會因此而有所變動。小農經濟的資源配置不受價值規律支配,說明農民和市場的聯系并沒有改變小農經濟的自然經濟屬性。   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

      秦漢大土地所有者的地產有兩種經營方式,一種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種是自營田莊。這兩種經營方式既有自給性的生產,也有商品性的生產。從事商品性生產的地主田莊,是秦漢時代農業中商品生產主要的經濟單位。

      租佃制地主經濟并不是一個統一的經濟單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預租佃農民的生產過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經濟實際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農民家庭兩個經濟單位。就租佃農民來說,他們交納的地租雖然是自己的剩余產品(有時也包括一部分必要產品),但他們生產這些產品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出售,而是為了租種土地這一必要的生產資料,因而這些產品并不具有商品的性質。租佃制的農民經濟,應該說和自耕農經濟一樣,基本上也屬于自然經濟類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經濟,情況就比較復雜一些。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一個擁有200畝(小畝)土地的地主,在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只能相當于有100畝土地的自耕農家的全年收獲。假定這個地主每年地租收入有200石左右谷物,如果他沒有其他的經濟來源,這個地主家庭的生活消費只能相當于有100畝土地的自耕農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沒有多少剩余產品可以投入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地租只不過是從農民自給性生產的剩余產品轉變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費品,租佃地主經濟顯然具有自然經濟的性質而非商品經濟。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決于他出租土地的數量。漢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達數百頃,甚至千頃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寧成,因犯法抵罪髡鉗,他回到家鄉后,“乃貰貸買陂田千余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②i]仲長統《昌言·損益》篇指出,“豪人貨殖,館舍布於于郡,田畝連于方國。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竊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這些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觀了。一個擁有1000畝土地的地主,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每年可收租谷1000—1500石左右。如果擁有100頃土地,則地租量可增加10倍。這樣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當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費,而會投放市場換取巨額的貨幣,以便過上豪奢的生活,并且進一步擴大土地的占有。寧成把土地出租之后,幾年之間“致產數千金”[①j]。馬援在隴漢間役屬賓客田牧,“至有牛馬數千頭,谷數萬斛”[②j]。《昌言·理亂》篇說:“漢興以來,相與同為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君長者,世無數馬。……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這些身兼地主和商人的“豪人”,他們投入市場流通的商品,有許多本來就是從租佃農民那里榨取來的剩余產品。這樣,地租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說,當地租量在滿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費之后還有富余時,以谷物為主要形態的實物地租對于地主來說,已經不再只是具有使用價值,它還代表著一種交換價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經濟也就不能再簡單歸結為自然經濟,而是在一定意義上帶有商品經濟的性質了。正是地租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誘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斷擴大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經營。土地越多,意味著可以用來交換的地租量越大。這也是為什么漢代一些權家豪民熱衷于從封建國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轉手出租給貧民的原因。《鹽鐵論·園池》篇中的文學曾指出:“今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歸權家。”

      秦漢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營田莊,有的屬于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經濟單位。如秦漢之際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爭取賤賈,任氏獨取貴善,富者數世。然任公家約,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漢末年的南陽著姓樊重,其田莊“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魚蠃梨果,檀棘桑麻,閉門成市”[④]j]。不但規模很大,而且農、林、牧、副、漁生產俱備。《后漢書·樊宏列傳》說:

      〔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三世共財,子孫朝夕禮敬,常若公家。其營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至乃開廣田土三百余頃。其所起廬舍,皆有重堂高閣,陂渠灌注。又池魚牧畜,有求必給。嘗欲作器物,先種梓漆,時人嗤之,然積以歲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貲至巨萬,而賑贍宗族,恩加鄉閭。

      樊家田莊不但“閉門成市”,“有求必給”,而且連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樹和漆樹,都在田莊之內種植。像這樣高度自給自足的田莊,比之歐洲中世紀一些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可以說毫不遜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貨殖家,他不但從事商品生產,還兼營商業和放高利貸。秦漢時代像樊重那樣高度自給自足的地主田莊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實行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地主田莊卻不少。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另一特色。它說明,不能把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與自然經濟理解成完全對立和相互排斥的兩種經濟類型,它們在實際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經濟單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補充。

      秦漢時代完全從事商品性生產的地主田莊,大多生產地區性的土特產。《史記·貨殖列傳》說:“陸地牧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澤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魚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濟之間千樹qiū①③;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鐘之田,若千畝卮茜,千畦姜韭。”谷物和姜韭不屬于土特產,但也必須土地肥沃又靠近城市,生產才有利可圖。值得注意的是,司馬遷到談到上述這些從事商品生產的大土地所有者時,說他們是“不窺市井,不行異邑,坐而待收,身有處士之義而取給焉”。可見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經營商業,其產品是由專門從事販運貿易的商人收購而投放市場的。而這也就意味著上述大土地所有者所經營的商品生產的規模及其獲得的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商人對他們的產品收購的數量。由于多數農副產品容易腐壞和不易貯存,在交通不發達的情況下,它們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場或附近的都市銷售,這不能不使得農副產品的商品生產受到很大限制。《史記·貨殖列傳》在談到“通邑大都”的商人每年出售的商品數量時,列舉了“千石”、“千鐘”、“千鈞”、“千足”、“千皮”等等。論者或據此認為當時商品的營業額很大,說明市場廣闊。其實,《貨殖列傳》的這段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說明漢代市場的歷史實際,是很值得研究的。商品形態各種各樣,司馬遷一概以“千”計算其銷售量,這不過是形容其多而已。即使我們相信司馬遷的話有一定可信性,也需要再具體分析。就以《貨殖列傳》所說的“販谷糶千鐘”而論,一鐘六斛(石)四斗,千鐘6400石。大都市的商人一歲之中可出售如此數量的谷物,這個營業額可以說不小。但按照當時一般人每月需要口糧3石計算,6400石只相當于供應178人全年的口糧。這樣的供應量對于大都市的商人來說,就不見得很大。又《貨殖列傳》說,擁有“帶郭千畝畝鐘之田”的素封之家,其收入“與千戶侯等”。如此看來,大都市商人全年銷售的千鐘谷物,相當于一個素封之家千畝良田一年的糧食收入。有了上述這兩個參照數字,我們對于“販谷糶千鐘”所反映的商品銷售規模,就有可能作出比較實事求是的估計。其他一些商品的銷售,也有類似的情況。如一歲之中出售“鮐鮆千斤”,乍一看來數量也不少。但如對照前引居延漢簡所載寇恩一次長途販運賣魚5000頭,則大都市中的商人一年賣魚千斤,這個營業額也就不足稱道了。總之,對《貨殖列傳》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市場規模,不能望文生義而作過高的估計。   五、民間手工業與官府手工業的商品生產

      與農桑并舉的家庭手工業不同,獨立的民間手工業的產品基本上是為了出售。不論是個體手工業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強大家的手工工場,都屬于商品生產的經濟單位。

      與編戶齊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手工業,主要是釀造、紡織、煮鹽、冶鐵、鑄錢、制陶等業。其中,鹽鐵關系民生尤其重大。在封建國家實行壟斷經營之前,鹽鐵生產主要掌握在豪強大家手中。有些豪強的手工工場“一家聚眾或至千余人”[①k],生產規模相當可觀。這些鹽鐵工場主大都兼營商品生產和銷售,亦即成為鹽鐵商。他們“公擅山川銅鐵魚鹽市井之人,運其籌策,上爭王者之利,下錮齊民之業”[②k],因而皆致巨富。但是鹽鐵商“決市閭巷,高下在口吻,貴賤無常”[③k],卻反映市場機制很不健全。《鹽鐵論·水旱》說:“民得占租鼓鑄煮鹽之時,鹽與五谷同賈。”這種不正常的現象,更說明價值規律的作用有限。個體手工業者的生產規模很小,其產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場出售。《鹽鐵論·水旱》說,有些生產鐵農具的個體手工業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務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農事急,轉運衍之阡陌之間。民相與市賈,得以財貨五谷新弊易貨,或時貰民,不棄作業”。這種在田間以貨易貨的交換方式,則顯然帶有自然經濟的痕跡。

      西漢中葉以后,“公卿大夫爭于奢侈,室廬車服僭上亡限”[①l]。消費觀念的變化,刺激了某些手工業商品生產的繁榮。以衣著而言,過去高級絲織品民間是很少服用的,而到了武帝、昭帝時期,“富者縟羅紈,中者素綈冰錦,常民而被后妃之服,褻人而居婚煙之飾”[②l]。由于消費需求擴大,錦繡冰紈這類高級絲織品的生產有了較大發展。齊地、蜀郡和陳留郡的襄邑都以高級絲織品的生產而馳名。《論衡·程材》篇說:“齊部世刺繡,恒女無不能。襄邑俗織錦,鈍婦無不巧。”《漢書·地理志》說,齊地“織作冰紈綺繡純麗之物,號為冠帶衣履天下”。左思《蜀都賦》描寫成都織錦生產的情況說:“圜圚之里,伎巧之家,百室離房,機杼相和。”其他供統治階級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生產也很發達。但這類奢侈品生產的增加,并不足以反映整個社會商品生產的發展水平,因為它們畢竟不是廣大農民所能享用的。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在抨擊“女極纖微,工極技巧”的侈靡風氣時,就指出“夫紈素之賈倍縑,縑之用倍紈。”[③l]。民間需要量最大的紡織品是縑布,而縑布的主要來源是與農業相結合的家庭手工業。

      官手工業的產品大致有三類:一是供皇室和貴族享受的奢侈品,如東西織室和齊三服官生產的高級絲織品,各地工官生產的高級漆器、玉器、金銀器和銅器等。這類產品基本上不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二是軍國之用需要的產品,如錢幣、士兵的武器和裝備、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和用品等。這類產品也不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三是與人民生活有關的產品,如食鹽、鐵農具、舟車、日用漆器和銅器、陶器等。這類產品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由于封建國家實行壟斷,官手工業的鹽鐵生產獲得巨大的發展。我們應該承認鹽鐵官營在某種程度上有保障人民供給的作用,但是這種體制也存在許多弊病。《鹽鐵論·水旱》載賢良說:“縣官鼓鑄鐵器,大抵多為大器,務應員程,不給民用。”“縣官作鐵器,多苦惡,用費不省,卒徒煩而力作不盡”。“今總其原,壹其賈,器多堅*[原字石加堅],善惡無所擇”。“鹽鐵賈貴,百姓不便。”“鐵官賣器不售,或頗賦與民,卒徒作不中呈,時命助之。發征無限,更繇以均劇,故百姓疾苦之”。賢良所說的這些弊病,在官營手工業中帶有普遍性。封建國家經營商品生產,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只要有利可圖,根本不考慮維護商品生產的經濟條件。官手工業的勞動者主要是征發來的農民。他們的勞動帶有封建勞役制的性質。由于被征發的農民生產積極性不高,負責管理的官吏又不負責任,只求產品數量達到上面規定的指標,不考慮質量,因此成本很高而質量很差。產品賣不出去,官吏就強行配賣。凡此種種,都給人民帶來了許多不便和痛苦。昭帝時召開的鹽鐵會議上,雖然賢良文學反對鹽鐵官營的主張未被當政者采納,但王莽末年終于被迫廢除包括鹽鐵官營的六管之禁。東漢初年曾一度恢復鹽鐵官營的政策,而自和帝之后,就實行私營而由國家征稅了。鹽鐵官營這種商品生產之所以不能長期維持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因為它完全違反價值規律。也可以說,它其實還帶有很深的自然經濟的烙印。

      六、從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看封建經濟的特點

      在討論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問題時,不應當把某些經濟單位的經濟類型和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經濟類型混為一談。

      我們可以確認封建社會中有些經濟單位具備商品經濟的運行機制,但不能據此就推論整個社會經濟結構都具有商品經濟的性質。同樣,肯定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自然經濟性質,也不必否定有些經濟單位具備商品經濟的運行機制。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對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作絕對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總體判斷上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

      一般說來,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由于商品生產建立在對勞動者的超經濟強制的基礎上,因而不論某些生產部門商品經濟有多大發展,總免不了要帶有自然經濟的痕跡。馬克思曾經指出:

      自然經濟在任何一種依附農制(包括農奴制)的基礎上都占優勢,在帶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摻雜著依附農制關系或奴隸制關系)的基礎上,更是占優勢。

      他還以希臘、羅馬的奴隸社會為例說:

      奴隸制度,只要它在農業、制造業、航運業等等方面是生產勞動的統治形式(就像在希臘各發達國家和羅馬那樣),也保存著一個自然經濟的要素。奴隸市場本身是靠戰爭、海上掠奪等等才不斷得到勞動力這一商品的,而這種掠奪又不是以流通過程作為媒介,而是要通過直接的肉體強制,對別人的勞動力實行實物占有。[①m]

      秦漢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雖然不同于古代希臘羅馬,但是剩余勞動的占有不是以交換為中介,而是以社會上的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統治和超經濟剝削為基礎則是一樣的。如上所述,秦漢官手工業(并非全部)和私營手工業是從事商品生產的部門,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營田莊通常也從事商品生產。但是它們的直接生產者主要是奴隸、有人身依附關系的雇傭勞動者和被征發來的農民,因而這種商品生產同樣也保存著自然經濟的要素。更重要的是,農業是古代社會決定性的生產部門,秦漢農業中從事自給性生產的經濟單位(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經濟)占絕大多數,這就決定了自然經濟在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中占有統治地位。只不過這種自然經濟不但不排斥商品經濟,反而是和商品經濟結為一體。

      秦漢時代商人資本活躍,這是人們容易得出自然經濟已經被商品經濟所取代的結論的重要根據。歷史文獻對于秦漢商人的活動確實有許多生動的描寫,如“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m];“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牛馬車輿,填塞道路,游手為巧,充盈都邑”[③m];等等。我們從這些材料誠然可以看到當時商人資本的活躍,但又不能完全相信其中的夸張之詞。試設想一下,如果真是“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社會生產還有可能維持下去嗎?有的學者認為秦漢時代已形成全國性的統一市場,這種說法很難成立。《史記·貨殖列傳》說,“洛陽東賈齊、魯,南賈梁、楚”;邯鄲“北通燕、涿,南有鄭、衛”。可見即使像洛陽、邯鄲這樣的都市,也只是區域性市場的中心。《鹽鐵論·通有》云:“今吳、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勝用,而曹、衛、梁、宋,采棺轉尸;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而鄒、魯、周、韓,藜藿蔬食。”說明各地的土特產流通范圍有限。當時的民諺:“百里不販樵,千里不販糴。”[④m]也反映了農副產品交換沒有越出區域性市場之外。漢武帝通西南夷,“發巴蜀廣漢卒,作者數萬人。治道二歲,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費以億萬計”[①n]。實行均輸法之前,各地所輸賦物運至京師時,“或不償其僦費”[②n]。為了供應京師官員和官奴婢的口糧,“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③n]。上述事實說明當時許多地區交通很不便利,甚至連封建國家需要的物資供應都遇到很大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談得到已經形成了全國性的統一市場呢?至于司馬遷所說的“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④n],能不能說是形成了平均利潤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商業主要是建立在賤買貴賣和欺詐性買賣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基于價值規律的正常利潤率的基礎上。秦漢時代的市場機制不健全,價值規律作用的范圍有限,前文已經有所論及。有的學者指出,《史記·貨殖列傳》所說的“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的諺語,恰恰說明當時沒有形成支配整個社會經濟的平均利潤率,價值規律也不可能負擔起調節社會總勞動合理分配的任務,這個觀點是很有見地的。[⑤n]

      商品生產不發達,商品交換的范圍有限,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歸根到底是由自然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結構中占統治地位所決定的。這種情況與商人資本的活躍并不矛盾,因為“商人資本的獨立發展,是與社會的一般經濟發展成反比例的”[⑥n]。商品經濟包含商品生產、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幾個環節。一般說來,商品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商品經濟的正常繁榮必須建立在商品生產發展的基礎上。而在秦漢時代,由于商人資本的活躍,卻帶動了商品經濟的畸形發展。馬克思曾經指出,在商人資本得到獨立而優先發展的條件下,“正是商業使產品發展為商品,而不是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⑦n]他還說:“貨幣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夠對組織極不相同、按其內部結構主要仍然是從事使用價值生產的那些生產部門起中介作用。”[⑧n]秦漢社會的情況就是如此。如前所述,秦漢小農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經濟本來都屬于自給性質,但是由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的需要,他們不得不把一部分產品投入市場換取貨幣。從一個農民家庭或一個地主家庭來說,這些產品的數量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場上集中起來,經過商人轉手出售的商品數量卻是相當可觀的。于是我們看到,盡管從事商品性生產的經濟單位數量并不多,但是活躍的商人資本卻源源不斷地把眾多的產品轉化為商品。眾多的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就形成了商品經濟的畸形發展。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相結合,而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一個重要特點。這種結合不是一種簡單的并存關系,它不僅表現為封建經濟既有自給性生產的單位,也有商品性生產的單位,而且表現為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這兩種經濟運行形式能夠互補和互相制約。無論是地主經濟或農民經濟,在自然經濟中都包含著商品經濟的成份;而在商品經濟中,又都帶有自然經濟的因素。因此我們可以說,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是不完全的自然經濟,而其商品經濟則是不發達的商品經濟。之所以說自然經濟不完全,因為它與市場有或多或少的聯系。之所以說商品經濟不發達,因為商品生產不發達,市場發育不健全,價值規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了解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結合的這種特點,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的某些現象就不難作出合理的解釋。由于封建經濟既有自給性生產的單位,也有商品性生產的單位,而自給性生產的單位又與市場有或多或少的聯系,因而中國封建社會從一開始商品交換就比較發達,不像歐洲早期中世紀那樣,產品很少進入流通過程。但是,盡管中國封建社會從一開始商人資本就非常活躍,商業也相當繁榮,由于商品生產并沒有相應的發展,是商業使產品變成商品,而不是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因此商品經濟的發展并沒有瓦解自然經濟,反而是延長了自然經濟和封建生產方式的壽命。因為作為封建生產方式廣闊基礎的一家一戶的個體小農,可以通過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的交換,彌補生計不足,從而使男耕女織的自給性生產繼續維持下去。廣大農民的消費能力低下,對市場的需求有限,又無從刺激商品生產的發展,社會生產和勞動生產率得不到擴大和提高。這樣,封建經濟結構就得以長期延續下來。由于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土地在中國封建社會始終被視為最重要的財富,“以末致財,用本守之”成為人們治生的信條。商人的貨幣財富往往不是用于增加商品生產,而是用于擴大土地占有。農民因為對市場有所依賴,不得不在受地主和封建國家和剝削之外,再受商人的一層剝削。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民維持再生產的能力特別脆弱,與他們受三層剝削有關。還應指出的是,由于中國封建生產方式與商品經濟有天然的聯系,這就為封建國家掌握大量財富創造了必要的條件。封建國家征收的賦稅既有實物,又有貨幣。地主經濟和農民經濟與市場的聯系,保證了貨幣的征收得以實現。封建國家把征收的實物投入市場,又可以換取大量貨幣。不僅如此,封建國家通過壟斷鹽、鐵、酒等與民生有密切關系的日用品的生產和銷售,又大大擴充了政府的財政收入。這就為封建國家機器的運轉(龐大的官僚隊伍的俸祿、士兵的給養等等)以及它內外職能的發揮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基礎。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這些現象,都與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相結合的封建經濟結構有密切關系。  ①a 《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①b 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29、430頁;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頁。

      ②b 《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①c 《孟子·滕文公上》。

      ②c 恩格斯:《卡爾·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35頁。

      ③c 《孟子·梁惠王上》。

      ①d 《史記·高祖本紀》。

      ②d 《后漢書·逸民列傳》。

      ③d 《后漢書·列女傳》。

      ④d 《后漢書·逸民列傳》。

      ⑤d 《史記·商君列傳》。

      ⑥d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⑦d 《漢書·食貨志》。

      ⑧d 參看《漢書》《嚴助傳》、《主父偃傳》、《嚴安傳》、《伍被傳》。

      ⑨d 《漢書·循吏傳》。

      ⑩d 《漢書·循吏傳》。

      ①①d 《后漢書·循吏列傳》。

      ①②d 《后漢書·循吏列傳》。

      ①e 參見《史記·貨殖列傳》、《漢書·地理志》。

      ②e 《后漢書·劉般列傳》。

      ③e 《漢書·食貨志》。

      ④e 《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裴注引《魏書》。

      ⑤e 《晉書·食貨志》。

      ①f 《漢書·昭帝紀》。

      ②f 《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1頁。

      ③f 釋文見《文物》1978年第1期。

      ④f 《史記·蕭相國世家》。

      ①g 《漢書·食貨志》。

      ②g 參看寧可:《有關漢代農業生產的幾個數字》,《北京師院學報》1980年第3期;又林甘泉主編:《中國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編第4章。

      ③g 《漢書·食貨志》。

      ④g 漢簡所載吏卒的廩食,有每月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記載,而以“三石三斗三升少”記載最多,陳直先生曾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見《居延漢簡研究》第23頁,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①h 《漢書·貢禹傳》。

      ②h 參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

      ③h 《漢書·食貨志》。

      ①i 《鹽鐵論·本議》。

      ②i 《史記·酷吏列傳》。

      ①j 《史記·酷吏列傳》。

      ②j 《后漢書·馬援列傳》。

      ③j 《史記·貨殖列傳》。

      ④j 《水經注》卷29《泚水注》。

      ①k 《鹽鐵論·復古》。

      ②k 《漢書·貨殖傳》。

      ③k 《鹽鐵論·禁耕》。

      ①l 《漢書·食貨志》。

      ②l 《鹽鐵論·散不足》。

      ③l 《鹽鐵論·散不足》。

      ①m 《資本論》第2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頁。

      ②m 《史記·貨殖列傳》。

      ③m 王符:《潛夫論·浮侈篇》。

      ④m 《史記·貨殖列傳》。

      ①n 《漢書·司馬相如傳》。

      ②n 《漢書·食貨志》。

      ③n 《漢書·食貨志》。

      ④n 《史記·貨殖列傳》。

      ⑤n 參看葉茂:《傳統市場與市場經濟研究述評·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戰國秦漢為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⑥n 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頁。

      自然經濟的解體范文第4篇

      一、困惑

      第一:應付型。這些學生迫于高考和家長老師的壓力,沒有明確的學習目標和學習計劃,只是滿足于上課聽講,課后完成老師布置的書面作業,他們從不對學習中出現的問題作積極的思考,從不對學過的知識進行系統的歸納和總結,更談不上讀一些課外書籍,學習始終處于被動狀態。

      第二:冷漠型。這些學生對歷史的學習抱無所謂態度,尤其是在高二學業水平考試中成績不理想的學生,認為反正高考要進二本已經沒有希望,學好了歷史也于事無補,所以常常是上課想聽就聽,不想聽就不聽;課后作業有時間就做,沒時間就不做。這種破罐子破摔,自暴自棄的學生,學習退步很快。

      第三:憂慮型。這類學生的語文、數學和外語成績還屈于中游水平,對能上本和充滿信心,對學習歷史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但由于基本功差利學習方法不當等原因,盡管在歷史學習上付出了一定的努力,但考試成績不見提高,于是,尤其是隨著考試的臨近,心情極度緊張:思維刻板,情緒慌亂,時刻擔心失敗,無法發揮止常水平。

      二、調控措施

      1、主動性:變歷史教學為學生主動參與,成為學生的主體需要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的需要能生成目的,目的能推動行動,行動能優化心態,老師要善于把教學目標轉化為學生的需求,因為學生是學習的主體,離開了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效果當然不會很理想,我在多次的教學過程中作過一種試驗,就是上新課以前,讓每個學生完成課前預習,并把本課的教學內容結合自己的思考寫出提綱。如《中國的產生》一課,我讓學生先寫好提綱,課前五分鐘,我先把一個學生總結《中國的產生》背景用多媒體展示給人家,讓同學討論。這位同學是這樣總結的:一、中國產生背景:1、中國自然經濟逐漸解體。2、資本主義的入侵。3、后,外商企業陸續在通商口岸興建。受外商企業豐厚利潤的刺激,中國的一些官僚、地主、商人,開始投資創辦近代企業。在討論過程中,我讓學生總結問題可以從兩方面考慮,即當時的國內外情況。并根據這位同學的提綱提出一系列問題讓學生討論:自然經濟的解體是不是因為資本主義的入侵?除了資本主義的入侵帶來中國社會的變化,在我們學的內容中,當時的中國還有哪些重要事件對中國發展有影響?

      整個的教學過程,大大激發學生的參與熱情,逐步強化學生的參與意識。從教育心理學的角度來說,教師應操縱或控制教學過程中影響學生學習的各有關變量。在許許多多的變量中,學習激情是對學生的學習起著關鍵作用的一個,它是有意義學習活動的催化劑,是具有情感性的因素。只有具備良好的學習激情,學生才能對學習積極準備,集中精力,認真思考,主動地探索未知的領域。

      2、興趣性:即通過在課堂教學中創設新的教學情境,提高學習興趣

      教學過程中我主要以探究的方法讓學生投入到學習中,即學生根據老師提出的問題自行探索研究作出解答的過程。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可見,愛好和興趣在學習活動中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中國的產生》一課在小組討論后,進行組際交流,也就是全班同學一起交流,教師先讓討論得比較成熟的小組代表發言,匯報該組對知識的理解程度,其他各組作出補充、質疑和評價,再由各組提出本組的疑難問題,組際之間進行討論、解答。經過一陣激烈的討論后,學生對課文的內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討論的過程中,教師一定要做好調控,讓學生的討論始終圍繞課文中心話題,突出關鍵問題;最后,教師不失時機地進行引導,師生共同對所學內容進行歸納,形成一致意見。這樣,不僅使每一位學生都可以在課堂上大膽地、盡情地交換各自的看法,使學生能積極主動地獲取知識,提高他們的自身能力和分析、判斷、推理等多種思維能力。其中一個小組學生在回答這一問題的答案時非常全面,他們認為:《中國的產生》背景:(1)前夕,封建社會中孕育資本主義萌芽,但自然經濟仍占統治地位。(2)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勢力的入侵,自然經濟逐步解體,刺激中國城鄉商品經濟的發展。(3)外商企業豐厚利潤的刺激,中國一些官僚、地主、商人開始投資創辦近代企業。(4)洋務派引進西方先進生產技術,對民辦企業起了誘導作用。

      設計這一環節的目的是從學生的好奇心出發,引導他們深入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獲得探索的快樂、成功的喜悅,進而自我開發潛能,形成自我學習,自我教育的內部動力機制。教學實踐中,善于創設誘人的情境,可以有效地激發學習興趣,激活課堂氣氛。盧梭說:“教育的藝術是使學生喜歡你教的東西。”我想,歷史老師在課堂教:學中真的能化“壓力”為“魅力”,讓“學生喜歡你教的東西”,學生學習歷史的消極心理就可逐漸消除,而走向積極。

      3、分解性:主要通過分解學習目標,讓學生感受成功的喜悅

      俗話說,“信心是成功之舟”。自信心是人們完成任何一項工作的重要心理因素。一件很容易完成的工作,往往只是因為缺乏足夠的自信心而導致失敗,這在生活中司空見慣。自信心對于高三學生更為重要,高三學生考試頻繁,情緒波動大,一旦“滑坡”,馬上就自暴自棄,這時,幫助他們樹立信心、改善學生作為學習者的自我概念是非常有必要的。為此,我通過分解目標的辦法讓學生感受成功的喜悅。

      自然經濟的解體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晚晴;修律;法律意識

      一、晚清修律概況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清政府下令修訂現行法律,同時任命沈家本、伍廷芳為法律修訂大臣,負責修律事務。轟轟烈烈的晚清修律運動開始了,此次修律隨著當時的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變化,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1902到1905年,其主要任務是刪除舊律例;第二個階段從1906年到1911年,其主要任務是編纂大量法典。

      二、晚清修律的意義

      (一)清末修律標志著延續幾千年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

      中華法系是以中國封建法為主體建立起來的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法文化體系。但西方的炮火打破了中國人的迷夢,也使清朝的統治者從天朝上國的自高自大中走出來,此時的中華法系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下相形見絀。當時的清政府要適應世界發展的大趨勢,借鑒學習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必須的,我們不管晚清立法的目的多么被動,或者說不管多么的不情愿,但他畢竟開始了西方法律的移植,打破了傳統的中華法系,建立了近代法律體系。

      (二)清末變法修律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一個初步基礎,基本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

      中國傳統法律中,始終是“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并沒有近代意義上的諸如西方的實體法與程序法,刑法、商法、民法的分工。但是在經過清末修律以后,情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在一定意義上形成了符合時代與歷史發展的法律體系,也就是人們經常所說的“六法”。

      第一、對刑法的改革和修訂,制訂新刑律

      1911年1月《大清新刑律》正式頒布。“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雖說仍保持著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但畢竟對傳統的刑法形式和內容都產生了巨大影響,不失為修律的一大成果”。

      第二、將民法從刑法中正式分離出來,確立“民商分立”的體制

      民刑不分一直是中國古代法律的傳統結構形式,這種形式到了清末己明顯落后了。到清末修律時,這種局面被打破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第一部民法典。雖然民律草案最終都沒有能夠真正實施,但無疑為后世特別是民國時期的立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第三、制定商律

      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基礎決定了商法的不發達,而且商法和民法一樣不是獨立的。自中國進入近代,自足的自然經濟一步步解體,資本主義工商業有所發展,再加上同帝國主義國家的貿易交往口益頻繁,勢必需要獨立的商法,以解決現實中的各種摩擦矛盾和調整市場,維護市場秩序。1903一1906年,清政府陸續頒布了《簡明商會章程》、《獎勵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等各種單行法規。由此開始了我國單行商事法規的立法工作,1908年開始正式起草商律,1909年完成,此年起草了內容較為完備的大清商律草案,雖沒實施,但其開創性和模范性是不容抹殺的。

      第四、制訂了程序法

      以前,中國的程序法僅散見在刑律之中,相關的規定也不多,這與時代的發展及不適應。沈家本于1906年主持編成《刑事民事訴訟法》,從此,實體法和訴訟法開始分離。從1907年開始再次分別起草刑事與民事訴訟律,1911年1月完成《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和《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但直至清政府滅亡也沒有施行。

      第五、清政府還組織修訂了法院組織法,引進了西方的制度

      中國第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欽定憲法大綱》,開創了中國制度的先河。

      (三)晚清法制變革影響人們法律觀念的形成培養了民眾的法律意識

      修律過程本身就是傳統與現代的交鋒和博弈,伴隨著西方法律思想的不斷傳入,這期間,雖有頑固士大夫的反對如“禮法之爭”,但終究擋不住歷史的車輪,畢竟時間己到近代,法制變革還是潮流所向。這種法制變革從形式上實現了傳統法律文化向現代法律文化的轉變。在此期間,社會掀起了法學傳播與研究的。隨著這種,晚清立法也自然而然的直接借鑒了西方的法律原理與思想。諸如西方“平等思想“得以體現,“罪刑法定原則”得以確立,對”人權”、“權利”的觀念的認識等等。

      (四)清末變法修律促進了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在經濟方面,清末修律的最大貢獻在于一定程度上掃清了制度障礙,為發展資本主義經濟提供了前提條件。晚清立法是具有近代化意義上的立法,當然也是在客觀環境變化的情況下的立法,其中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因為中國商品經濟的發展,這也是進行立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中國社會結構的變化,新階級的出現,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等等,這需要新的立法。但反過來,新的立法比如《公司律》等種種關于商業的立法,也促進了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三、晚清修律的局限

      (一)清末修律是在清政府的主持下進行,這就決定了修律不可避免的具有封建思想的局限性

      光緒二十八年,清朝政府變法修律,沈家本授命修訂法律,任修訂法律大臣、法部侍郎、大理院正卿、管理系師法律學堂事務大臣等職。由此看出沈家本也是在封建政府授權的前提下開始修律,他是直接為清朝政府服務的,也就決定了清朝政府對其具有控制權,他所修訂的法律也是在清政府認可下的,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的改變,這也使得沈家本不能夠完全按照近代化的原則進行變法修律,這是一種歷史的局限,沈家本也突破不了這種壓力,也就決定了修律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

      (二)晚清修律的目的是通過改良法理的方式來緩解內外矛盾,收回治外法權

      在當時內外危機矛盾重重的局面下,清政府想維護政局的穩定,必須想法設法來改變這種局面,即使在清政府看來不符合自己意圖的舉措,愿的接受,一些日子。只有這樣才能使末路的清政府獲得些許的生機和活力,也大都不情多茍延殘喘清末修律也是清政府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和在外國勢力誘惑下的不得己而為之的舉動。

      (三)改良的修律換不來革命性的結果,這直接導致了修律的不徹底性

      改良和革命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變化方式,革命是徹底的顛覆,改良只是在維護原來屬性基礎上的修補。晚清修律就是運用改良的辦法來達到維護清朝統治的目的,修律也就成為了政治的利用和犧牲品。清政府在看到變法修律己是大勢所趨之后,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回國后聲稱立憲可以使“皇位永固”、“外患漸輕”、“內亂可洱”。由于其階級本性,清政府也不可能實行有利于人民的立憲法則,最后立憲成了一場騙局。清朝政府所出臺的諸如:《欽定憲法大綱》、《欽定憲法大綱》等文件,大都內容空泛,顯現不出是清廷的承諾,只不過是為維護統治的手段罷了。

      (四)修律在內容上新舊摻半,保守傾向嚴重

      傳統的中華法系在中國根深蒂固己經延續了幾千年,要想徹底改變傳統法律也是極為困難的,在加上清廷仍是封建統治者,在階級本質上并沒有實質的改變,更使得清末的修律運動完全拋棄固有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重要法律思想基本上是不可能。時至近代西方大力宣揚限制王權,提倡自由、平等、博愛等,這在封建的中國雖被人所提及,或者被一些開明的法學家所提倡,但在中國這片古老的土地上不會完全占據上風。西方的先進思想一旦進入中國便披上了中國所獨具的外衣,傳統的封建思想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如關于禮與法的爭執,傳統上禮與法是合一的,但在修律時雖予以摒棄,但仍沒有實質性的變化。王權也并沒有受到應有的限制,立法反而保護了王權和清朝的統治。

      四、對晚清修律的思考及對我國法律現代化的啟示

      (一)法律移植要符合當時經濟發展的規律

      近代以來,中國的資本主義己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與西方法律所根植的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情況相比差距還是很巨大的。這也就決定了當時清末移植西方法律必定會與中國固有法律產生沖突,因此一些條文因為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而成為一紙空文。

      在當今社會,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蓬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逐步確立并且得到完善,在國際化的大背景下,要維護安定的社會秩序和穩定的市場及國際經濟秩序,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以期達到法治社會。中國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完整的經驗可借鑒,但我們必須在社會主義前進的途中走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的路子。在這個過程中不免要借鑒一些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和先進的法律制度,但在引進的過程中一定要符合中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也只有這樣,中國的經濟、法制才會得到良性發展。

      (二)法律移植要本土化

      清政府的境遇決定了清政府借移植西方法律來挽救岌岌可危的統治,這是其“純潔”的出發點,但,就因這種“純潔”性也就使得此次修律帶有不符合當時實際與盲目的急功近利的色彩。而實際上“法律移植作為人類實踐過程,它并不是消極的,而是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帶有創造性的工作”。

      (三)以開放意識和批判意識來面對西方法律文化,以“揚棄”的態度面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是近代化的產物,也是資本主義發展的保障,但我們對西方法律的移植也要采取客觀的態度。我們首先要以開放的意思來接納西方的法律文化,只有具有開放意識,大膽的借鑒與吸收西方法律文化意識,意識,我們才能建立自己的符合自己國情的法律體系。但我們還要具有批判的畢竟西方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西方經濟與社會基礎上的,我們的情況,因此我們要有區別的對待,樹立批判意識。另外,有些并不適合對于傳統法律文化,我們對其也要客觀的對待,我們在傳統法律想近代法律轉型的時候,不僅僅只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條文,還應重視自己的傳統的法律文化,好的我們要保留,壞的我們要揚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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