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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能力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通過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級應急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旨在引導加大應急投入,強化應急能力建設,形成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長效保障機制。
第四條市財政局會同市政府應急辦及時組織績效評估,適時調整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其他財政資金已安排事項,專項資金不再重復安排。
第六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政府應急辦負責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政府應急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實施效果等加強績效管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風險治理能力的建設。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監控,建檔管理。
(二)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完善重點領域監測網絡和預測預報系統,構建綜合預警平臺。
(三)應急信息與指揮系統能力建設。政府綜合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值班體系建設,基層信息員隊伍和信息渠道建設。
(四)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搶險救援物資儲備、設備購置,應急隊伍建設,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
(五)應急管理科普宣傳教育能力建設。應急管理培訓,印制應急管理知識手冊,宣傳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救援知識。
(六)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修編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基層應急預案,制定預案操作手冊或預案簡本,開展綜合性、跨區域應急演練。
市財政局會同市政府應急辦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領域。
第八條市政府應急辦結合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專項資金計劃申請,市財政局綜合考慮資金需求和年度預算規模等下達專項資金。對具備實施條件、進展較快的事項可以重點支持。
第九條縣(區)財政部門收到補助的專項資金后,應會同同級政府應急辦及時按要求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并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明確專項資金補助對象。
采用事后補助方式安排的專項資金應當用于同類任務支出。
第十條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政府應急辦加強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資金監管,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縣(區)財政部門和應急辦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應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2013年我縣共發生突發公共事件62起,與2012年相比,起數增加6.9%。一是自然災害類中水旱災害2起,氣象災害4起,地質災害5起,森林火災3起,無人員傷亡。二是事故災難類中交通事故6起,死亡2人,傷2人;民房火災事故18起,死亡3人;工傷事故3起,死亡3人,傷2人;無校內外學生安全事故。三是公共衛生事件類中發生一起公共衛生事件,經濟損失1萬元,無人員傷亡。四是社會安全事件中2起;刑事案件立案18起,傷2人。(具體統計結果詳見附表)
(二)2013年我縣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是自然災害事件中遭受臺風和連續強降雨與去年相比減少,自然災害有所增加,氣象災害增加,由此造成12961.33萬元的經濟損失。二是事故災難類事件中發生起數減少,傷亡人數明顯減少,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成效顯著,未發生安全事故,全年未發生學生傷害事件。三是公共衛生事件類發生一起。四是社會安全事件中群體性上訪事件較去年減少。類刑事案件立案起數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
二、總結評估
我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救援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已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框架體系,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地提高了我縣處置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2013年在市應急辦的指導下,重新修訂了一些應急預案,促進應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一)完善預案體系建設,促進應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我縣在原有預案體系較為完善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了《縣突發事件新聞應急預案》、《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縣突發重大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縣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縣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預案》、《縣流感大流行應急預案》、《縣突發事件信息直報制度》、《縣農村有線廣播應急預警實施方案》、《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共10多份應急救援預案,《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正在征求意見階段,加強應急組織機構、隊伍、預案、制度、培訓、演練、處置、物資儲備等體系建設和編制預案分類目錄,進一步加強對預案的動態管理,確保預案的時限性。通過逐漸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切實做到應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健全指揮組織體系,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平臺
我縣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調整充實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即應急組織體系領導機構)、防災減災、傳染病防控、醫療救援、自然災害救援、安全事故救援等方面應急處置領導機構、專家組和應急專業隊伍,建立全縣應急管理機構隊伍網絡,加強應急保障工作,做好應急管理工作調查評估,進一步健全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后勤保障、信息通暢等網絡體系和組織建設,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平臺。
(三)抓好常態演練工作,提升應急處置救援能力。
組織應急救援演練,能有效提高應急組織體系的戰斗力,也是提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的根本措施。縣消防大隊、運輸管理所、中石油、危化企業、中小學校等行業、企業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檢驗應急救援體系反應的靈敏度,預案的適用性和針對性,為預案的完善提供實戰資料和參考依據,提升了處理危機和事故救援時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縣政府組織開展了綜合應急預案桌面演練,通過演練重點檢驗我縣各有關部門在應對處理突發事故的綜合能力,在應急響應、統一指揮、分工協作等方面的應急處置能力有了較大程度的提高。
(四)落實信息報告制度,規范應急工作信息報告程序
縣總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保證通信暢通。并嚴格落實《縣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制度》,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要求各相關單位嚴格按照制度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規定的方式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縣政府按相關要求向市政府報告。特殊情況必須在事發后第一時間按程序電話報告縣政府總值班室,隨后以規范信息報告樣式補報。同時,處置救援情況應及時續報,事件結束后實行終報。對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部位的事件,達不到上報標準的,也要及時向縣總值班室報告。對遲報、謊報、漏報緊急重大情況或傳達領導及上級批示指示不及時,協調落實不到位的,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2013年我縣各鄉鎮及各部門、各單位都能堅持信息報送制度(節假日照常值班值守),未出現信息遲報、謊報、漏報現象。
三、存在問題
雖然我縣在加強應急組織體系建設,做好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救援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與我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要求還有相當的差距,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和問題,主要表現有三方面:一是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不足問題突出。應急組織體系建設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參與部門多,涉及面廣,應急物資儲備所需數量多、品種雜、費用高,要達到各類應急物資儲備的指令性計劃要求,須投入大量的資金。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動植物疫情等應急物資儲備資金都已列入財政預算,但因目前我縣財政資金較困難,在應急資金保障上還比較缺乏,距上級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其他如為預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的購置藥械設備資金均無法全部到位等。二是應急組織體系中專家組建設滯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機構是應急組織體系建設中十分重要的一項機構,其職責是為各相關應急機構提供科學有效的技術支持和決策方案。目前,我縣雖有組織防火、防汛、動物防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各類專業救援力量,但在應急專業人才隊伍培養和專家組機構建設上還十分滯后,還未建立一個較為完整的應急專業人才庫。三是應急組織救援演練仍需加強。雖然我縣在防火、衛生防疫、公共安全系統方面均有進行常態性救援演練,但相對于整個應急組織體系來看,明顯表現出演練系統少,演練規模小,演練周期短等弱點,在實施常規演練方面仍需大力加強。
四、工作建議
(一)依托平臺,整合資源,全面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按照“資源整合、資源共享”的原則,在全社會樹立共享觀念,逐步擴大共享范圍。要求縣直有關部門、各鄉鎮結合應急預案的具體啟動實施過程,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形成匯報材料,由總值班室匯總,分發部門和鄉鎮,并動員全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踴躍建議,給予他們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激勵,逐步實現資源共享的最大化,為基層應急組織體系建設提供良好的軟環境支持。二是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進一步健全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建設,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系統建設納入地方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提高應急信息技術和裝備的實用性,依托政府系統電子政務網建設進行多網整合,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通過加強硬件系統和軟件系統的同步建設,實現業務系統與技術體系的高度融合,全面提高信息平臺的整體效益。三是建立健全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建立應急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基層應急組織體系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布署下階段工作,完善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作機制。從制度上規范各部門、各鄉鎮實現資源共享和資源整合的路徑和方式。
(二)健全機構、強化管理、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基層應急組織體系建設是一次涉及面廣、組成機構多、工作難度大的龐大系統工程。必須從健全機構入手,進一步強化機構內部管理。按照“立足現實、充實加強、細化職責、重在建設”的方針,比照市政府的做法,以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為龍頭,以縣政府總值班室為樞紐,不斷調整機構組成,充實機構力量,以滿足應急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總值班室充分履行應急職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要求縣直各職能部門要根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結合實際,健全辦事機構,明確職能定位、業務劃分;督促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抓緊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工作,做到預案銜接,不留空檔,盡快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多層次、全方位的應急預案框架體系。同時,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要求,建立并強化縣鄉兩級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主體,突出責任意識,從源頭上保障基層應急組織體系建設的真正落實。并根據國家和省、市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及方案,健全我縣相配套的實施方案,依法依規開展基層應急組織體系建設工作,逐步使這項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良性軌道。
(三)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切實加強應急隊伍建設
在充分利用現有應急隊伍的基礎上,抓好專業應急隊伍建設,加快建立以公安、消防、醫療救護隊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為基本力量,以社區自救互救組織、企事業青年職工、青壯年農民和志愿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隊伍體系,加強演練,抓好培訓,提升救援作戰能力.逐步整合現有各專業救援力量,形成一支專用、一專多能的專業隊伍,提高應急管理的指揮和處理水平。加快建立專業人才庫,充分發揮專家在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決策咨詢、專業救援、事件評估等方面的作用。
1.1、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區內和單位內部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中心應對的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社會安全事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漁業船舶安全、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動物食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動物疫情。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具體標準根據各類事件詳細劃分。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l.5、專項應急預案
在本預案下,中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預案包括:
(1)突發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是應對雷雨大風、冰雪等強對流天氣,預防和減輕其對畜牧水產業造成危害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2)突發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是應對單位內部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如車輛行駛安全、火災、盜竊等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3)*區漁業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4)*區漁業船舶水上安全應急預案。
(5)*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2、組織體系
突發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和區重大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應急預案的指揮機構由區人民政府主管領導任指揮長,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武警部門及相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區畜牧水產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區畜牧水產服務中心成立相應的工作專班,負責具體應對工作。突發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漁業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和漁業船舶水上安全應急預案的應急指揮部設在區畜牧水產服務中心,由主任段有德任總指揮,成員由中心辦公室、綜合科、水產科、漁政站及有關科室和二級單位負責人組成。
3、運行機制
3.1、預測與預警
區政府、各部門、中心及所屬各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部門要按規定立即逐級向上報告,同時還要注意信息工作的準確性和保密性。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在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區政府、區畜牧水產中心及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發生區2級及其以上重大突發事件時或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涉及本區時,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區級應急預案;發生一般突發事件時,事件發生地的街鄉或有關單位應急指揮機構和中心各單位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3.2.3、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上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本區、各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3.2.4、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調查與評估
要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3.4、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
4、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人力資源
畜牧水產(漁政)、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防洪搶險、環境監控,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2、財力保障
區政府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6、治安維護
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7、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8、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9、科技支撐
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國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區政府、各部門及本單位內部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培訓和宣傳
區畜牧水產中心及各有關方面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宣傳、教育、文化、廣電等有關部門要配合區政府及業務部門,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3、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關鍵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研究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32
1應急預案管理在生產安全事故中的重要性
隨著我國城市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生產規模逐步擴展,大型高技術的生產裝置也慢慢增加。但在工業發展的過程中,也常發生特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生產力發展不平衡、從業人員素質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低等所造成的。據相關統計,我國近年來每年平均發生的生產事故就有80萬起,造成的死亡人數達到平均每年13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體系的建立、編制已成為了國內外組織開展的減災工作,該工作的開展有利于實施安全生產,改善當前不利形勢。據相關研究表明,與無應急系統相比,實施有效的事故應急系統能將損失降低到6%。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研究
2.1加強培訓,提升各級預案編制水平
首先,建立起具有高素質的安全生產隊伍。加強高安監隊伍的各項素質,提升專業技能,做到業務精通,從而才能更好的為應急管理工作打下基礎,做好指導和服務。加強行業監管人員在應急預案管理中的綜合能力,使其潛能得到最大化的發揮。落實企業責任主體制,企業管理人員在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知識的同時,還應對應急預案在編制、評審、報備、演練等方面的管理熟知,這是做好安全生產的基礎。
其次,對管理人員進行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專業培訓。在開展培訓的過程中,培訓內容需做到全面覆蓋,既要包含企業的管理人員,還要包含各行業管理人員。這有利于應急預案編制與實際更符合,也更容易被各行業所接受,從而讓預案得以有效實施。
2.2完善專家庫,保障預案評審有序化
目前我國各地的在應急預案評審上的專家庫并不全面,導致很難開展評審工作,針對這一問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需從各地實際出發,建立起完善的專家庫。所建立的評審專家庫不僅需要達到行業重點的凸顯,還需要做到全面性,因此需要行業領域和綜合預案兩類評審專家。各地可根據單位、企業規模來確定評審專家人數,并制定出相應的比例數。此外對評審專家也需要加強業務培訓,進行綜合能力考核,并對評審專家加強管理,做好管理跟蹤工作,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以此來確保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有序、有效的開展和實施。
2.3提高監管力度,全面開展預案報備工作
監管不力將直接影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報備工作,導致報備率底。監管工作想要做好,就必須對當地企業的各項實際情況有所掌握,要明確企業的規模大小、數量多少、工作性質等基本情況。因此,監管部門必須加強各部門間的聯系,建立起全面的企業信息數據庫,從而為監管提供信息依據。此外,各部門需加強監管的力度,無論是從法律、行政上還是從經濟上,都必須落實應急預案報備工作。加強檢查力度,堅決取締無證經營企業,應急預案報備工作沒有落實的企業,應當不發生產許可證。大中型企業需對其進行限定期限,督促他們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作。若主管部門沒有做好監管工作需予以通報,做好定期監督,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對發生安全事故且沒有采取應急預案報備工作或沒有引起重視的單位,要追究企業相關責任人和監管單位的責任。
2.4加強責任感,全面提升機關服務水平
加強機關隊伍的工作責任感和思想作風建設。監管部門需從戰略、全局上意識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的重要性,落實好監管部門的相關工作,抓好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機關隊伍的服務質量和意識,創建新的預案評審方式。可建立起專門用于預案報備工作的網站,在網上進行報備申請,采用專家在線評審的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評審的速度,提高了各單位的預案備案率。
2.5加大資金投入,確保預案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相關企業和部門需加大對應急預案的資金投入力度,完善應急救援隊伍,保障救援物資和設備的充足,同時,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應急預案培訓和教育,保障應急預案能得到有效實施。因此,相關部門和各級政府需對財政預算進行落實,并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組織應急救援演練。企業也應當加強自身應急處理能力,建立救援力量和應急組織體系,配備相應的救援物資和設備,進行應急預案演練和培訓,提高員工應對突發安全事故的能力,這樣才能最大化的減少人員的傷亡和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鐘開斌,張佳.論應急預案的編制與管理[J].甘肅社會科學,2006,(3):240243.
1.1編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防范與處置工作,保證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支持和保障經濟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地鐵(包括輕軌)發生的特別重大事故災難,致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地鐵的正常運營受到嚴重威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3)超出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
(5)國務院認為需要國務院或建設部響應。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
發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損失放在首位。運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由建設部牽頭負責,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權限,負責有關地鐵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為主、分工協作
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實行屬地負責制,城市人民政府是處置事故災難的主體,要承擔處置的首要責任。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證事故災難信息的及時準確傳遞、快速有效處置。
(4)應急處置與日常建設相結合、有效應對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軍隊、武警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鐵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對事故災難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調動全社會力量,建立應對事故災難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應急機制建設和資源準備要堅持應急處置與日常建設相結合,降低運行成本。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國家應急機構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建設部設立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聯絡組和專家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質量安全司,具體負責全國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聯絡組由各成員單位指派的人員組成。領導小組專家組由地鐵、公安、消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2省級、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省級、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比照國家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2.3城市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城市地鐵企業應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有關部門參加的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3預警預防機制
3.1監測機構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鐵的運行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鐵監測體系和運行機制;對檢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城市地鐵運行狀況進行收集、匯總分析并做出報告,每半年向國家和省級地鐵應急機構做出書面報告。
3.2監測網絡
由省級、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地鐵企業組成監測網絡,省級、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城市地鐵監察員對城市地鐵進行檢查監督。
3.3監測內容
城市地鐵的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設施設備及安全運營管理。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響應行動(響應標準見l.3)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當領導小組進入Ⅰ級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事故災難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領導小組的響應
建設部在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報告2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Ⅰ級響應。
Ⅰ級響應時,領導小組啟動并實施本預案。及時將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報告國務院并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等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系;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機構、事發地城市政府應急機構、現場應急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Ⅱ級以下響應時,及時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機構、事發地城市政府應急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為地方應急指揮救援工作提供協調和技術支持;必要時,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工作。
4.1.2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參與應急工作,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
4.2不同事故災難的應急響應措施
4.2.1火災應急響應措施
(1)城市地鐵企業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預案,針對不同車站、列車運行的不同狀態以及消防重點部位制定具體的火災應急響應預案;
(2)貫徹“救人第一,救人與滅火同步進行”的原則,積極施救;
(3)處置火災事件應堅持快速反應的原則,做到反應快、報告快、處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關鍵時間,把損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災發生后,工作人員應立即向“119”、“110”報告。同時組織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積極開展滅火自救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火災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2地震應急響應措施
(1)地震災害緊急處理的原則:
a.實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各單位、各部門要聽從事發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指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搶救通信、供電等要害部位,后搶救一般設施。
(2)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地鐵企業負責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及管理工作。
(3)破壞性地震預報后,即進入臨震應急狀態。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
a.根據震情發展和工程設施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停止運營和施工,組織避震疏散;
b.對有關工程和設備采取緊急抗震加固等保護措施;
c.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d.及時準確通報地震信息,保護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發生時,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將災情報有關部門,同時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鐵設備、設施保護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地震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3地鐵爆炸應急響應措施
(1)迅速反應,及時報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險情,盡快恢復運營;
(2)地鐵企業應針對地鐵列車、地鐵車站、地鐵主變電站、地鐵控制中心,以及地鐵車輛段等重點防范部位制訂防爆措施;
(3)地鐵內發現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排除,任何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觸動;
(4)地鐵爆炸案件一旦發生,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消防部門、
衛生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和應急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爆炸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4地鐵大面積停電應急響應措施
(1)地鐵企業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重點做好日常安全供電保障工作,準備備用電源,防止停電事件的發生;
(2)停電事件發生后,地鐵企業要做好信息工作,做好乘客緊急疏散、安撫工作,協助做好地鐵的治安防護工作;
(3)供電部門在事故災難發生后,應根據事故災難性質、特點,立即實施事故災難搶修、搶險有關預案,盡快恢復供電;
(4)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停電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3應急情況報告
應急情況報告的基本原則是:快捷、準確、直報、續報。
4.3.1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災難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最遲不能超過1小時。
4.3.2準確
報告內容要真實,不得瞞報、虛報、漏報。
4.3.3直報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要直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報省、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國務院,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4.3.4續報
在事故災難發生一段時間內,要連續上報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內容。
4.3.5報告內容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快報及續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單位的名稱、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4)事件的簡要經過;
(5)其他需上報的有關事項。
4.4報告程序
4.4.1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警,并報告地鐵企業應急機構。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確認事故災難性質和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預案,并向上級地鐵應急機構報告。
4.4.2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單位、屬地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必須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災難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災難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災難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災難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4.4.3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災難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災難現場的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的單位及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在事故災難發生后4小時內寫出事故災難快報,分別報送國家、省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4.5情況接報
4.5.1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發生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后,迅速通知領導小組,并根據事故災難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4.5.2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應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4.6緊急處置
緊急處置應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依靠本行政區域的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地鐵企業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災難損失降到最低。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7醫療衛生救助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做好應急準備,在應急響應時,組織、協調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需要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災難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機構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城市人民政府應事先為城市地鐵企業配備響應的專業防護裝備。
4.9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機構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事故災難的特點,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緊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和程序,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和安置;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維護事發現場的治安秩序。
4.10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機構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工作。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的處置能力時,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
4.11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機構成立事故災難現場檢測與評估小組,負責檢測、分析和評估工作,查找事故災難的原因和評估事態的發展趨勢,預測事故災難的后果,為現場應急決策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4.12信息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信息的公開由各級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決定。對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統一、快速、有序、規范管理。
信息應明確事件的地點、事件的性質、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等。
4.13應急結束
Ⅰ級響應行動由領導小組決定終止。
Ⅱ級以下響應行動的終止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地鐵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物資供應和及時補充、恢復生產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災難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地鐵正常運營秩序。
5.2保險理賠
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調查報告
屬于Ⅰ級響應行動的地鐵事故災難由領導小組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直接組成調查組。屬于Ⅱ級以下響應行動的地鐵事故災難調查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必要時,領導小組可以牽頭組成調查組。
應急狀態解除后,現場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災難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必要時,修訂城市地鐵應急預案,并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1)應急狀態終止后的兩個月內,現場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向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2)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災難的地鐵基本情況,事故災難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災難責任人及其處理結果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領導小組應指定專門場所并建設相應的設施滿足進行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國地鐵安全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市級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
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同國務院,省級、市級和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急支援單位通信聯絡的需要;明確聯系人、聯系方式。
能夠接受、顯示和傳達地鐵事故災難信息,為應急決策和專家咨詢提供依據;能夠接受、傳遞省級、市級地鐵應急機構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能夠為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對省級、市級和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預案及地鐵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備案。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有地鐵運營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地鐵應急裝備的保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地鐵應急裝備保障工作。
6.2.2應急隊伍保障
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支援力量準備。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應急隊伍。
6.2.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事故災難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事發現場和相關區域進行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需要。
6.2.4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落實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
6.2.5治安秩序保障
應急響應時,事發地公安機關負責事故災難現場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物資保障
省級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設備、救治藥物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
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協調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跨地區的物資調用。
6.2.7資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事故災難應急資金準備。領導小組應急處置資金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8社會動員保障
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地鐵事故災難的應急。領導小組協調事發地以外的社會力量參與救援。
6.2.9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規劃與建設能夠基本滿足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2.10應急保障的銜接
省級、市級的應急保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各自批準的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應為各自所需的應急響應能力提供保證,并保證各級響應的相互銜接與協調。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領導小組專家組對應急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省級人民政府應比照領導小組專家組的設置,建立相應的機構,對應急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地鐵安全保障技術的研究,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鐵企業負責,主要內容是城市地鐵安全運營及應急的基本常識和救助知識等。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制訂宣傳內容、方式等,并組織地鐵企業實施。
6.4.2培訓
對所有參與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準備與響應的人員進行培訓。
6.4.3演習
省級人民政府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習。城市(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習。
6.5監督檢查
領導小組對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7附則
7.1名詞解釋
7.1.1地鐵
本預案所稱地鐵是指承擔城市公共客運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
本預案所稱的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是指需要啟動本預案中規定的Ⅲ級以上應急響應的災難事故。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類型主要包括:
(1)地鐵遭受火災、爆炸等事故災難;
(2)地鐵發生大面積停電;
(3)地鐵發生一條線路全線停運或兩條以上線路同時停運;
(4)地鐵車站內發生聚眾鬧事等突發事件;
(5)地鐵遭受臺風、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侵襲。
7.1.3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建設部根據國家應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災難有功,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國家、集體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準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超級秘書網
7.3.2責任追究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4國際交流與合作
領導小組要積極建立與國際地鐵應急機構的聯系,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