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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資產與環境負債項目表設計
(一)環境資產項目設計環境資產是指企業用于環境治理與環境保護的資產,屬于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因此企業在日常核算中,屬于環境資產的部分,在一級科目下增設二級科目,如企業購置治理污染的機械設備廢氣凈化裝置,則記錄“固定資產――環境固定資產(廢氣凈化裝置)”。依此類推,相應的資產如環境存貨、環境無形資產、環境在建工程、環境長期待攤費用等,其核算原則與一般資產核算方法相同,只是增加二級科目便于分類,便于進行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
(二)環境負債項目設計環境負債指企業因過去的環境事項所形成的,需在未來以資產的流出或勞務的提供來履行的義務。同樣,環境負債屬于負債的一部分,按照負債的確認標準,對于已經發生的可以確認和計量的環境債務納入到環境信息披露體系中予以詳細列報,對可能發生的或有負債通過合理的方式予以報告。環境負債的日常核算方法與環境資產相同,其項目如表1所示。
環境資產與環境負債項目表設計采用報告式,最后增加一列備注欄,可以簡要說明環境資產或環境負債各項目產生的原因等。
(三)環境所有者權益項目設計 對于環境所有者權益項目,也可以按明細劃分為環境資本、環保基金(屬于盈余公積)、環境利潤等項目,考慮到環境所有者權益項目不如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直觀,同時如果設計成環境資產負債表,則會計平衡等式的建立相對要復雜些。例如當企業購建環境固定資產并以銀行存款支付時,賬務處理為減少銀行存款,增加環境固定資產,由于銀行存款反映在傳統資產負債表上,環境固定資產反映在環境資產負債表上,因此會導致環境資產負債表出現不平衡。如果要保持環境資產負債表會計等式成立,則對于環境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要復雜或花費的代價更大,因此環境所有者權益項目本表不予列示。
二、環境支出與環境收益表設計
(一)環境支出項目設計環境支出是企業當期發生的與環境相關的各種支出,包括計入各項費用的支出以及計人各項資產的支出。同樣,企業在日常核算損益的過程中,注意明細科目。如“管理費用――環境管理費用(排污費)”等。環境財務費用是企業因環境治理而借入的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當屬于資本化利息時則計入相應的環境資產。對于當期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環境支出計入相應的資產科目,列示于表2中。
(二)環境收益項目設計環境問題給企業帶來的并不完全是支出與損失,開展環境工作也能給企業帶來一部分收益,包括直接收益、間接收益。一方面企業通過加強環境治理帶來直接收益,如企業利用“三廢”生產產品的銷售收入,因環境治理帶來的稅金減免、接受捐贈收入等,這些應反映在環境收益中。另一方面,由于企業實施環保措施帶來的間接收益,如企業開展環境污染治理和預防工作提高了企業形象而增加產品的銷售收入,基于謹慎性原則及其本身計量的不準確,間接收益不予披露,因此環境收益僅披露直接收益。日常核算中,環境收益一般計人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中。如企業利用“三廢”生產產品的銷售收入,可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環境收入(利用‘三廢’銷售收入)”等。對于環保稅收減免收入,除日常核算外還應設置備查賬簿做輔助記錄。
如表2所示,筆者提出環境支出與環境收益表構想,該表與通常的收益表有所不同,其特點不僅可以揭示因環保而確認的環境收入與環境費用,而且能將企業當期的環保支出或投入充分反映,揭示企業當期確認的環境費用和形成的環境資產,并與表1中環境資產相關項目互為補充,能較好地滿足環境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三、環保質量績效表設計及環境信息附注
(一)環保質量績效設計表針對目前環境信息披露重描述、避量化現狀,將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環境污染或節能環保的措施、結果并可以量化的指標、數據盡可能以列表的形式表述,提出環保質量績效表的設想,具體項目如表3所示。
環保質量績效表設置8個項目。其中污染物排放量主要為“三廢”排放量,不同行業其排放物質不同,可以分行業設置明細項目,如廢水包括化學需氧量(COD)等;廢氣包括二氧化硫(SO2)等;固體廢棄物包括煤渣等;其他項目,如噪音、放射性物質等。污染物排放達標率指污染物排放達標量占污染物排放量的比率。“三廢”回收利用率,指企業產生的廢棄物(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再次回到生產制造過程中的比率,即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量占廢棄物總量的比率,該類指標可以反映企業對廢棄物的處理程度。環境污染及損失包括有毒廢棄物、違反排污許可次數、環境糾紛的數量、污染損失等,其中污染損失包括因污染造成的生產損失、健康損失、生態損失。資源消耗總量以及單位產值資源消耗量,反映企業資源的利用能力,資源包括煤炭、石油、水、木材等,不同行業所利用的資源不同,可以分行業設置明細項目。環境技術創新費用投入比例,指投入環境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可以反映管理層的環保重視理念。
由表3可見,通過環保質量績效表信息披露,可以將本年數與上年數對比,本年數與標準數對比并分析差額,備注欄可簡要說明產生差異的原因,環境信息披露清晰明了。
[關鍵詞] 民間環保社團 環境公益訴訟 原告資格 預防濫訴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國內的熱烈討論已經進行了相當一段時間,理論界對這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已經有了較為深刻和全面的認識,并且對這一制度如何構建也進行了廣泛和深入的探討。按照大陸法系法律關系分析方法,環境公益訴訟關系的主體是誰是首先要明確的問題。訴訟的被告自不待言,即環境損害者和不當行使國家環境保護職權的行政機關。原告資格賦予哪些主體則是學者和立法者重點關注的內容,在誰將能夠取得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問題上有爭論也有共鳴,概括各種觀點,受到最多關注的有四類主體:檢察院、負有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的特定國家行政機關、民間環保社團和公民個人。其中,是否賦予民間環保社團原告資格是爭論的焦點之一。一方面,民間環保社團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取得的良好效果為國外司法實踐所證實,無論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認可民間環保社團在這方面的貢獻,美國、德國、意大利等國的法律都允許民間環保社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另一方面,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發展遲緩和可能濫訴的擔憂又困擾著學者和立法者。是否賦予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其發展現狀能否承擔環境公益訴訟之重任,如何防止其濫訴,本文僅就這些問題做一些探討。
一、外國對民間環保社團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認定
1.美國
美國的環境公益訴訟被稱為環境公民訴訟。美國作為典型的判例法國家,民間環保社團在環境公民訴訟中的地位可以通過判例清晰地顯現出來。美國民間環保社團參與環境公民訴訟的歷程并不是一帆風順,這可以通過三個著名的判例予以說明。第一個判例是發生在1972年的“西埃拉俱樂部訴莫頓”案,原告民間環保社團西埃拉俱樂部以內華達山脈自然環境保護者名義,對聯邦內政部長莫頓提訟,要求法院禁止內政部國家森林署批準在內華達山脈修建一座大型滑雪場的計劃,因為滑雪場的修建會侵害其會員觀賞風景的權利。雖然美國的公民訴訟條款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提訟,但按照美國憲法的要求,原告必須說明其受到了“實際損害”才可以取得原告資格。最高法院認為俱樂部的會員利益受到損害,俱樂部就受到了實際損害,因此有權提訟,因而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中,西埃拉俱樂部并不是權益直接遭受侵害的主體,但法院允許其提訟,民間環保社團的原告地位獲得了承認。但20年后,發生在1992年的“魯堅案”卻改變了這一切。該案中內政部部長魯堅頒布了一個對《瀕危物種法》的新解釋,僅要求聯邦機構就發生在美國和公海上的聯邦行動履行咨詢義務,而原來的范圍還包括發生在外國國家的聯邦行動。民間環保社團“野生動物保護者”會同其他野生動物保護組織,請求法院恢復以前的解釋,理由是新解釋將會加快瀕危物種的滅絕速度,不利于原告觀察物種。案件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法院在判決中認定《瀕危物種法》中的公民訴訟條款是違憲的,原告沒有資格。法官認為,憲法中的“實際損害”應當是直接損害,而該社團并不能代替社團成員成為直接遭受損害的主體。法院的這一判決嚴格了原告的資格,排除了沒有受到直接損害的民間環保社團進行。而到了2000年,聯邦最高法院又通過“地球之友訴雷德勞環境服務公司案”重新放寬了對原告資格的要求。該案中地球之友等三個民間環保社團危險廢物處理者雷德勞環境服務公司向河流排放廢水。被告抗辯原告缺乏實際損害,因而不具有憲法要求的資格。但法院的判決重新賦予了沒有遭受直接損害的民間環保社團以資格,“表明了近十年來,私人實施聯邦環境法律趨于消逝的一種轉變” 。
美國雖然對原告資格沒有過多要求,但對提起環境公民訴訟的程序還是有所限制的,這就是通知和行政程序前置。一般說來,民間環保社團應在前履行通知義務,提前60天通知違法者和相關行政管理機關,給予對方糾正的機會和時間。如60日后沒有環境違法行為沒有得到糾正,民間環保社團即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行政程序前置是指如果政府已經或正在 “勤勉地”處理某一環境事件,則民間環保社團不能對這一環保事件提訟。
2.德國
德國原本恪守傳統的當事人理論,將原告嚴格限定在直接利害關系人的范疇。但隨著環境保護重要性和迫切性的日益增長,德國國內經過激烈論戰,最終突破傳統當事人理論,接納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并允許民間環保社團提訟,但施加了諸多限制。首先是對民間環保社團本身的限制。民間環保社團必須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資金保障,并能代表一定范圍內的普遍觀念,提訟的原因必須是被訴事項違反了該社團成立的目的。其次,具備條件的民間環保社團還要得到國家認可,否則沒有資格。
在具備法定條件和獲得國家認可后,民間環保社團在一般情況下仍不能直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它們必須參與訴訟前的行政程序,如不參與,則喪失其后可能的訴訟機會。在參與過程中,民間環保社團如果反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當提出異議和理由,否則不能提訟,的理由僅限于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的理由。但即使參與了行政程序并提出了異議和理由,民間環保社團也不一定能,因為在多數情況下,法律只賦予了民間環保社團以參與權而沒有合法訴訟的權利,民間環保社團能夠提訟的事項僅限于法律規定的情形。但如果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沒有邀請民間環保社團參與行政程序,民間環保社團則可以直接,這是對行政程序參與權的保障和救濟。
3.意大利
意大利第一部規定環境訴訟主體資格的法律是1986年7月8日第349號法律,依照這部法律民間環保社團享有三項權利:舉報權、行政訴訟權和介入法庭權(對國家和地方機關提起的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民間環保社團有資格介入法庭)。民間環保社團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提起環境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而且其享有的舉報權僅僅是形式上的,因為國家和地方機關對民間環保社團的舉報沒有提起環境賠償訴訟的強制義務。出于對“普遍利益”保護的需要,1999年8月3日第265號法律對1986年的法律進行了修改,第一次賦予了民間環保社團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資格。該法第4條第3款規定了民間環保社團對于環境的損害有權利向普通法官提起本應當由市或者省政府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損害賠償所得歸屬被代替的機關(市政府或省政府) 。意大利在保護環境利益這一普遍利益的原告資格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民間環保社團的原告資格從行政訴訟擴展到了民事訴訟,表明意大利逐步放寬了對訴訟資格的限制。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間環保社團都具有訴訟資格。只有那些在意大利環境部獲得注冊的全國性的民間環保社團或者至少代表五個大區的民間環保社團才能夠提起這個訴訟。環境部也可以通過命令的形式將其他的民間環保社團加入到能夠提起賠償訴訟資格的名單中來 。
綜觀以上各國規定,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突破了傳統的當事人理論,允許民間環保社團以非直接利害關系人身份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益,原告的資格自然不應限于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者,各國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都反映出為了糾正公共性不當行為采取的管理不再是過度強調當事人適格理論,因此,原告資格范圍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 ,只是這種趨勢的形成經歷了反復和曲折,即使在環境公益訴訟的發源地美國也經歷了一番波折。各國的主要差異已不在于是否給予民間環保社團原告資格,而在于對這種資格的限制有寬嚴之分。美國對待這個問題的態度最為寬松,民間環保社團只要能夠證明憲法要求的原告資格并遵守程序要求即可提訟。意大利則主要從影響范圍和國家認可兩方面衡量是否授予民間環保社團訴訟資格。德國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則延續了它嚴謹的思想,對民間環保社團施加了較多約束,不僅要求民間環保社團自身滿足一定條件并獲得國家認可,還對提訟的前置程序和可訴案件范圍作了細致的安排,這就使得民間環保社團的訴訟范圍大大縮小了。
二、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認定的現狀
1.民間環保社團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的優勢
雖然我國目前對民間環保社團能否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仍有爭論,但民間環保社團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對環境保護的積極意義已經為國外司法實踐所證明,這實際上是民間環保社團所具備的天然優勢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信息方面,民間環保社團生長于社會基層,貼近社會生活,因此更容易獲取和發現環境污染破壞信息,從而做出迅速反應;費用方面,民間環保社團資金來源多樣,渠道豐富,可申請基金、接受捐贈、收取會費、自行創收等,不完全甚至完全不依靠國家支持,不會增加納稅人負擔;人才方面,民間環保社團不但人力充沛,而且人才豐富,其成員包含環境、法律等多種專業人才,能夠有力地支持取證、開庭等訴訟活動;獨立性方面,民間環保社團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不受地方利益和企業利益左右,能夠以環境利益為準繩做出獨立價值判斷,維護法律正義;動力方面,民間環保社團以保護環境為己任,具有極高的環保熱情和責任心,維護環境公益的動力源自內心而非行政司法職責或外部監督,具有以法律捍衛環境利益的堅定決心和不竭動力;民眾支持方面,民間環保社團為公共利益保護環境,服務于人民大眾,更容易取得民眾的關注和支持;社會影響力方面,民間環保社團的影響范圍更廣,相比于個人的干預,其效果會積極得多 ;人員編制方面,民間環保社團成員不列入國家行政編制,不會引起行政機構膨脹,符合“大社會,小政府”的行政機構改革目標。
2.認定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所面臨的困境
(1)我國民間環保社團自身發展尚不完善
民間環保社團要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發揮其天然優勢,必須首先以自身實力為基礎。從1978年我國第一家民間環保社團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成立至今,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經歷了30年的發展歷程。中華環保聯合會先后于2005年和2008年兩次進行民間環保社團發展狀況調查,結果顯示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民間環保社團數量增長很快,截至2008年10月,全國(港澳臺地區除外)共有民間環保社團3539家,其中由政府發起成立的民間環保社團1309家,由民間自發成立的環保社團508家,學生環保社團1382家,國際環保組織駐中國機構90家,總數比2005年增加了771家;人員知識層次提高很快,2008年民間環保社團擁有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平均數為6.9人,與2005年相比增加了3.4人;辦公場所和條件得到改善,2005年只有40%的民間環保社團擁有自己的辦公室,而2008年這一比例上升到了55.2%,同時辦公電腦的擁有率也達到了49.7%;經費方面,目前有近26%的民間環保社團有固定資金來源,比2005年提高了2.1%;民間環保社團更加注重組織機構建設,其中70.2%設有理事會,組織管理更加規范;組織制度建設也得到了重視,社團章程更為普及,70.7%的民間環保社團有年度報告,對項目開展過績效評估的民間環保社團也達到了70.4%;服務對象多元,包括政府、企業、特定區域居民、會員、公眾等,有73.7%的民間環保社團對公眾提供服務,群眾基礎很廣。另外,我國民間環保社團出現了專業化發展的新趨勢,關注的對象和領域更加具體,一批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的民間環保社團脫穎而出。
在看到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發展成就的同時,我們也要正視其不足。由于法律規定、政策措施、公民意識等多方面的制約,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的成長遇到了一些阻力,尚存在不完善之處。首先,政府主導性強,民間自發力量弱。近37%的民間環保社團由政府發起成立,強大的政府主導性對民間環保社團的獨立性產生了不利影響,政府作為“父母”行為如有不當,作為“子女”的民間環保社團很難獨立地表達意見。其次,登記不規范,管理難度大。據中華環保聯合會統計,由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要求的登記條件過高,我國民間環保社團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只有38.9%,另有4.4%的民間環保社團選擇工商登記,掛靠在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占3.9%,未注冊的還有7.2%,其余的采取二級社團等其他方式存在。注冊登記的混亂不僅制約了民間環保社團自身的發展,還給國家管理帶來了困難。第三,籌資門路窄,社會捐助少。《2008年中國環境藍皮書》調查數據顯示,58%的民間環保社團認為資金不足是現階段發展中最大的障礙。資金短缺的原因有以下三個:一是資金來源狹窄,主要集中在政府資助、會費、慈善捐款。二是身份受限,籌款難度大。選擇工商登記或不登記的民間環保社團依法不能向社會籌款。三是社會公益捐助意識低,法律激勵措施力度不夠。我國公益捐款人均不足1元,而美國為460美元;美國的個人捐款占GDP的2.1%,而我國只占0.01%。美國對向社會捐款數額超過應繳稅額10%的企業減免10%的稅款,而我國僅規定為3%。社會捐助意識的淡薄使得民間環保社團從企業和個人籌集資金還基本停留在利用人脈資源籌集資金的方式上,直接造成了我國民間環保社團容易受制于出資機構的尷尬局面 。除此之外,我國民間環保社團在人才吸引、組織能力建設、國際交流合作能力等方面還需進一步提升,政府對民間環保社團的引導尚需加強。進行環境公益訴訟,不僅要求訴訟主體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訴訟過程中更是需要相當強的專業能力與財力的保障,而對于自身發展尚不完善的民間環保社團來說,它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所具有的天然優勢的發揮無疑是要受到極大影響的。
(2)我國現行訴訟法相關立法的缺失
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現階段總體發展雖有不足,但它們中的一些佼佼者已經開始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參與環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和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共擁有百名以上志愿環境維權律師,三年來得到它們環境維權援助的人員達幾百萬 。2005年,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支持“福建省屏南縣1721位農民訴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案”勝訴,為當地農民挽回經濟損失68萬余元,此案被評為2005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之一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自2005年成立后僅一年中,介入公眾污染受害案件23起,涉及群眾3084人 。但出于濫訴風險的考慮,我國現行訴訟制度仍將原告限于直接利害關系人和行政相對人 ,民間環保社團面對現實常常感到無奈。2006年,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支持“鐵山小區居民對山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提起民事訴訟”一案,當地法院以種種理由不予立案,中華環保聯合會因為不是該案當事人而不能直接采取進一步行動進行環境維權。很多環境破壞污染事件經民間環保社團發現后舉報,由于沒有被及時制止而造成嚴重后果。事實證明,賦予具備訴訟能力的民間環保社團以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在我國當前嚴峻的環境保護形勢下極為必要,因為這一方面可以讓民間環保社團的天然優勢通過更多渠道在更大范圍內得以發揮,有效幫助受害者,監督政府和污染者;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減輕政府的行政負擔。可喜的是,在司法領域,這方面的探索已經先于立法而展開。受太湖藍藻事件催生,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正式設立環保審判庭,并允許民間環保社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被專家認為將是“最有影響的一步” 。
三、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確立及濫訴防范
國際環保立法趨勢、當前環保嚴峻情勢和我國社團發展成就,決定了我國民間環保社團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民間環保社團參與訴訟可能引發濫訴的風險往往是立法者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實際上,即使是在民間環保社團眾多的美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也并未帶來濫訴之害,其他國家也未出現濫訴現象,究其原因,是法律制度設計排除了濫訴風險,從而防止了民間環保社團濫用環境權利加重司法負擔。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界限,沒有約束的權利是不存在的。前述各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均體現了各國對民間環保社團訴訟權或寬松或嚴格的約束,這些有益制度可以結合我國現實加以借鑒。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創新既要順應國際環境保護的新趨勢,有利于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及建設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又要立足于中國的現實國情 。具體而言,我國應從主體資格、案件范圍和程序三方面借鑒外國經驗,預防濫訴風險:
1.訴訟主體資格
美國公民訴訟條款規定“任何人”均可對環境破壞行為提訟,法律對能夠的民間環保社團的條件沒有限制。但法律的寬松并沒有引起濫訴發生,因為法律實際上是將這種限制隱性化了。眾所周知,環境公益訴訟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并且需要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支撐,不具備這些條件的民間環保社團自然不會貿然,因為它們承擔不起如此高昂的訴訟成本以及由此帶來的沉重負擔――享有權利是一回事,但行使權利又是另一回事。法律看似沒有限制,但通過當事人的選擇,預防濫訴的目的已經達到了,法律實際上是利用了人趨利避害的本性。這種“賦權于民,由民自選”的立法思想與英美法系開放的法律傳統密切相關,而生存于嚴謹的大陸法系傳統下的德國和意大利則沿襲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式,對民間環保社團的訴訟主體資格加以限制。它們均要求民間環保社團履行國家認可程序。獲得國家認可的條件方面兩國有所區別,意大利只要求民間環保社團應具有一定影響力,德國則從權利能力、訴訟目的、經濟能力、成員數量、代表觀念的普遍性等方面做了更多要求。
毋庸置疑,我國也需要對民間環保社團的訴訟主體資格加以規范。立法方式上,我國還是采取德國及意大利明文立法的方式更為適宜。這一方面考慮到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傳統;另一方面也是對民間環保社團的保護,因為國內民間環保社團對環境公益訴訟難度認識還不夠充分,如不明文規定,環保社團可能忽視自身力量盲目,結果背上沉重的訴訟包袱。在國家認可方面,我國民間環保社團發展良莠不齊,因此有必要對資格實行國家認可。在認可條件方面,民間環保社團應具有一定規模和必要的經濟能力,并在全國或較大地區具有影響力,以保障訴訟所需并達到環境公益訴訟應有的社會效應。
2.可訴案件范圍
德國立法采用列舉式限定民間環保社團的可訴案件范圍,只允許民間環保社團對法律允許的事項提訟。對這一做法我國應否借鑒值得分析。限制民間環保社團的范圍固然可以防止濫訴,但也存在弊端:首先,新型環境事件層出不窮,限定式立法難以及時對社會生活的新變化做出靈活反應,制約民間環保社團發揮作用。其次,我國環保形勢比德國嚴峻,本來就存在監督不全面、監管不到位的狀況,如再對民間環保社團的范圍加以限制,縮小了監督范圍,對本已脆弱的生態環境毫無裨益。所以,對民間環保社團的可訴范圍,應當遵循“法不禁止即許可”的原則,除現行法律明確禁止的事項(如抽象行政行為)外,其他環境事件均可。
3.訴訟前置程序
(1)通知。美國的通知程序一方面警告不法行為者停止侵害,另一方面向行政機關提供信息并督促其積極履行職責。如果不法行為者及時停止侵害并消除后果,則達到了與相同的環境保護效果,民間環保社團即無必要;如果行政機關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民間環保社團也無必要。
(2)行政程序前置。政府應當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其應有功能,法律應允許政府首先為環境事件負責,這也是防止濫訴的有效手段,所以美國和德國都規定了行政程序前置。其中,德國要求政府必須邀請民間環保社團參與行政程序非常值得借鑒。這樣不但增加了行政透明度,而且減少了民間環保社團與政府的矛盾,有利于達成統一意見。當然,如果對行政措施不滿,法律仍允許民間環保社團求助于司法,這也是對行政行為的有效監督。至于理由只限于提出的異議,則不必做這樣僵硬的規定,因為出于監督的目的,事后發現而當時未及提出的異議也應當成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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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節能環保;給水排水;設計
一、高層建筑給水節能環保設計
(一)給水材料的選擇
絕大部分自來水水質有腐蝕傾向.致使金屬管道腐蝕嚴重,從而導致水中余氯迅速減少,濁度、色度、鐵、錳、鋅、溶解性總固體、細菌學指標等明顯 增大.造成水質污染。一些發達國家已明確規定普通鍍鋅鋼管不再用于生活給水管。我們也應當逐步推廣使用硬聚氯乙烯給水管、鋁塑管、鋼塑管、聚丙烯管、聚丁 烯管、交聯聚乙烯管、納米聚丙烯等衛生性能較好的新型管材,以保證生活用水在輸送環節中不被污染。
管材是建筑內部輸送水源的主要材料,能夠將原始水源由水廠長距離運輸到建筑內部供業主使用。設計人員在平時的設計和實際項目實施中應多積累經驗,對管材的性能與經濟比對有所了解。在管材的設計選用上應選擇內壁光滑、阻力小,水流條件良好的給排水管材,保持水流輸送的暢通以降低供水沿程損失。
以新型節水龍頭代替傳統的老式螺旋式水龍頭,手壓、腳踏、肘動式水龍頭,停水自動關閉水龍頭和節流水龍頭等,這些節水型水龍頭都有較好的節水效果。
(二)分區給水
分區給水的實現要借助于市政管網余壓作用的發揮,現代城市給水管網壓值為0.2~0.4MPa,將其運用在給水系統里能降低加壓耗損。設計時要根據高層建筑的實際情況進行給水,如:1~5層內則選擇市政管網直接供水,大于5層的則選擇無負壓變頻供水設備供水,可顯著降低水資源消耗。
高壓區供水多采用變頻泵+氣壓罐的組合式設備,變頻泵可設置成工頻和變頻、人工和自動調節等方式,根據小區的發展規模、季節、時段、天氣等因素適時作出調整,使機組始終處于高效區運行,這樣比一般的供水設備節電20%~50%。
(三)二次供水設備選擇
傳統建筑物給水系統多采用水泵-水箱供水方式,該種方式在用水低谷時往往遠遠偏離設計工況,而設備不能滿足盡快調節用水高峰和低谷時水量迅速變化特點,并且其中水質很容易遭受污染,為了解決以上問題,變頻調速設備應運而生,并且該種設備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得到迅猛發展,其工作原理是采用變頻器來改變電機的供電頻率,使用過程中根據用水量的大小實現對水泵的無極調速和循環軟啟動,該類設備能滿足用水低谷時的高效率,近年來變頻供水設備已經從最初的恒壓變量供水發展到變壓變量、變頻氣壓供水等方式,該類系統不僅能實現隨時可以根據用水量調整供水量,并且可以實現在用水低谷時或用水量不及單臺水泵最大流量的1/5時應設置小流量泵進行自動切換,而當低谷用水量為斷續的小流量時應設置適合于斷續供水的壓力供水裝置。
(四)噪音問題改善設計
給排水系統往往會帶來噪音,噪音超過40dB時,人就會感覺不舒服。
1、控制給水流速
GB5001-2003《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的規定不同的管徑對應不同的流速:DN15-DN20,水流速不應大于1.0m/s;DN25-DN40,水流速不應大于1.2m/s,水流速越大,產生的噪音越大,設計人員應根據規范要求,合理確定管徑,選擇合理流速,以降低給水噪音。給水管道固定時,管卡與管道之間宜裝設5~8mm厚的橡膠絕緣墊或采用彈性支吊架。按規定設置管道支架,特別是采用塑料給水管時,要縮小支架間距。水平管支架間距的縮小可減小管道振動時產生的噪聲。
2、控制給水管網的壓力
高層建筑給水系統應采取豎向分區供水,一般按下列要求分區:住宅、旅館其最低衛生器具的靜水壓宜為0-3~0.35MPa;辦公樓、教學樓、商業樓宜為0.35~0.45MPa。水壓大于0.35MPa的進戶管,宜設減壓或調壓設施,如在管路中設置減壓閥、減壓孔板,還可在水平支管上設置小型水錘消除器。
二、高層建筑排水節能環保設計
(一)排水通氣設計
通氣技術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排水中氣體的散逸,達到透氣的作用,防止排水系統中出現水封的負壓虹吸及正壓噴濺現象,確保空氣的循環,保持排水通暢、安靜。我國對不同建筑采用的通氣方式有:伸頂通氣管、不伸頂通氣管、專業通氣立管、環行通氣管和器具通氣管等。在通氣系統基礎上開發的是通氣閥和特制配件單立管排水系統。通氣閥是一種減少伸頂通氣、替代專用通氣管系通氣功能的閥件,采用優質塑料和橡膠制作。單路進氣閥可安裝在室內立管頂部或橫支管上,既可補氣又可防止管道內部氣體進入室內;雙路通氣閥可安裝在室外立管頂部代替通氣帽,使用時以單路進氣閥為主。特制配件單立管排水系統已出臺了設計規程,其立管的通水能力增大了1/3,減少了立管的數量。但該產品目前尚局限于鑄鐵制品。
(二)屋面雨水落水管兼作噴淋末端試水排水管道
對于高層建筑屋面雨水排水設計,《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第4.9.26條規定:“高層建筑雨水排水管材宜選用承壓塑料管或金屬管。”同時,筆者也查閱了國內部分超高層建筑的設計實例,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多采用熱浸鍍鋅鋼管,也有部分采用鋼塑復合管。同時,在超高層建筑的噴淋設計中,結合噴淋末端試水裝置的設置位置,需設置專門的噴淋末端試水排水管道。那么,在設計噴淋平面的時候,能否結合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設置位置(對超高層框架―核心筒結構的建筑,雨水管道通常靠外墻設計。),在靠近雨水管道處合理設置噴淋末端試水裝置?這樣設計的話,就可以把屋面雨水管道兼做噴淋末端試水排水管道。
在某超高層項目設計中,屋面雨水管道采用襯塑鋼管,靠建筑外墻設置。在靠近噴淋末端的雨水落水管每層的適當位置(在室內吊頂以上。),引出一根DN50的排水支管(與雨水管道同材質。),并結合噴淋末端試水排水系統的需要,設置排水漏斗。同時,在該支管上設置控制閥門(設計采用球閥。根據排水需要,不宜設制截止閥。)。當該層需要打開噴淋系統末端試水裝置進行試水時,手動開啟該層雨水管道支管上的控制閥門(該閥門也可自動啟閉。),排放噴淋試驗用水;當試驗結束時,關閉該閥門,以防止下雨時,屋面雨水從該層排水漏斗處進入室內。采用上述做法,既節省了一趟排水管道,并節減了相關安裝費用;同時也盡可能減少對標準層建筑面積的占用。
三、消防系統設計
高層建筑中消防用水量與生活用水量往往相差甚遠,消防給水系統設計流量可能是生活給水系統設計流量的好多倍。由于消防貯水要求滿足在火災延續時段內消防的用水總量。因 此,在消防水與生活貯水池合建的情況下,會由于消防貯水量遠大于生活貯水量而致使生活供水在貯水池中停留時間過長,余氯量早已耗盡而造成水質的劣化。所以為保證水池中的水質符合衛生標準,應定期更換貯水池中的全部存水(包括消防貯水)。所以,當兩系統貯水量相差較大時應將兩系統的貯水池分建,這樣既可以延長消防貯水他的換水周期,(從而減少了水量的浪費),又可以保證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要求。
結束語 建筑給排水節能環保設計是緩解水源危機、減輕環境污染、改善生活工作條件的一項有效措施,以上對高層建筑給排水節能環保設計方面作了簡單的分析和研究,望對諸位設計者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在我的實習期中,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尋找實習單位;第二階段,確立實習目標;第三階段,總結實習期。
第一階段:在大學期間,很多大學都會安排到很多大型的畢業生招聘會,而我們學校由于位置等的原因,在這點上不能提高給我們學生一個更好的平臺,同時在這樣的惡劣環境下,更需要我們學生的獨立,更把我們學生都推向必需獨立的處境。因為這一刻,你還不能適應這樣的環境,你只有被學校淘汰。因此,所有的實習單位都是自己聯系和自己的關系來完成的。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樣的環境可能更利于我們同學的獨立能力,然而在這階段之前,我已經在大二去面試過,嘗試過面試的失敗滋味;嘗試過被人冷眼的滋味;嘗試被人敷衍的滋味……
然而這都是我人生寶貴的財富,我明白身處于社會,很多東西都要講究條件,在面對多次的失敗打擊,我總結起我自己經驗,收拾起自己的信心。想著,自己憑什么進人家的設計公司?你有什么條件能被人家收納你為公司的人?同樣還有和你一起競爭的人,你又有什么優勢可以在眾多佼佼者中脫穎而出?這都是我這個出來實習的大三學生必須要面對的問題……我總結起來這些的不足,我將它納入了我人生的一股氣,一股常伴我的氣。這個寶貴財富,在我大三實習階段受到實習通知的時候,我知道我之前失敗的經驗讓我覺醒了,我需要的是什么,我想要的是什么…果然,在我看上的一間設計公司中,我面試成功了,而且是一擊即中的…回想到現在,假如別人問我,他為什么會留你?我技術比你好呀?我會回答:誠意!!
其實在這個社會中很多東西都需要誠心誠意來完成的,這樣別人給你的機會就更多,因為你已經給人一種無可比擬的信任感。這是我在實習階段收獲的第一筆財富。
第二階段:從我去面試的那刻起,我已經了解到我面試的是一間什么樣的公司,干些什么的?我進去后能干些什么?我能學到什么?能給我人生帶來什么?同時我又能給公司帶來什么?這些那么多的什么,同時都會浮現在我腦海中,因為這次的實習能給我答案,我必須要認真考慮我要到的公司是什么公司。
“光與影照明設計”一間在燈具開發的基礎上,現在開始發展著燈光設計項目,往設計方向發展的照明設計公司,它的公司背景關系和合伙伙伴都是國際化的,所以在設計項目中,能依靠關系接到特大的項目,這相對于我在公司的未來前景是可觀的。這也可能是我學習和發展起步的地方,所以我需要一間這樣可以給我很大發展空間的公司。而且對于燈光設計,我之前沒有接觸過這樣的設計,同時這更是讓我接觸一項新的設計,帶領我融入另一個設計領域,讓我的見識更能提升。
進入公司的第一件事,首先我必須要適應公司的陌生環境和周邊陌生的同事,慶幸的是,我相處下來,我身邊的同事都是很和藹的,這讓一個剛踏進社會的我來說,是一種禮物或者說是一種優待吧,所以我更小心的維護著這樣一段關系。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準備
成立了信用社案件防范專項治理自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同志任組長,*同志任副組長,*、*、*、*、*等同志為成員,全面開展專項治理自查工作。對信用社進行了全面自查,明確自查人責任,使自查工作覆蓋到全社各項業務,自查面均達到100%。
二、自查內容:
主要檢查:
1、規章制度健全及落實情況
2、存貸款等業務情況
3、會計出納業務情況
4、科技網絡系統管理情況
5、安全保衛業務情況
三、方法步驟:
由案件專項治理小組組長牽頭,檢查信貸、會計(含儲蓄)、出納的行為動態,排查參與“黃、賭、毒”、經商辦企業、從事股票活動、不正常交友的問題或現象;檢查業務規章制度落實和執行情況,重點環節控制制度落實情況;主辦會計帶領檢查會計核算、資金清算及結算情況,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銷戶、內外賬及金融機構往來對賬情況,印押(機)證分管、庫房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情況。
四、工作要求:
統一思想,認真負責。全體職工要把本次專項治理自查工作作為一項至關重要的工作來抓,不流于形式,不敷衍了事。內外勤緊密配合,查深查細,不留“死角”,杜絕“盲區”,在工作中要做到專項治理與貸款五級分類相結合,與內控制度相結合。既有分工又要合作,遇有不明情況及時溝通,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主任報告。
自查情況如下:
一、各項存款
1,對公存款。我社共有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戶,*個基本結算賬戶,*個專用賬戶。都經過人民銀行核準,余額總計為*萬元,經銀企對賬,與*余額相符。沒有挪用客戶資金的現象,且未能按要求及時對賬,未按時發放帳單*筆。客戶辦理的各項業務,領用支票,更換內容等,都能按要求辦理,或及時備案;業務憑證、及印簽都使用正確,核對無誤。存在問題是:個別開戶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中沒有年檢;
2、儲蓄存款。儲蓄存款截止自查時余額為*萬元,通過逐步核對,底卡相符,賬卡相符。存在問題是:原部分存款身份證號與實際不符。
二、貸款方面。
截止*月末,我社共有貸款*筆*萬元,其中信用貸款*筆*萬元,質押貸款*筆*萬元;以形態分,正常貸款為*筆*萬元,不良貸款為*筆*萬元。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間共新投放貸款*筆,金額*萬元,經查發現,貸款逾期未按規定催收*筆,金額*萬元(已收回),滿額質押貸款*筆*萬元,部分貸款沒有按月結息。
20*年*月*日前貸款共*筆,*萬元,經查,共有超過訴訟時效的*筆*萬元,部分貸款沒有按月結息。
三、會計憑證檢查情況
經過對20*年*月*月至*月*日所有會計憑證的按份檢查,發現以下問題:1、會計憑證要素不齊,主要體現在部分開戶資料不全,沒有地址,電話等資料;2、柜員存在個人為自己辦理業務問題;3、前幾個月大額現金支現沒有留存客戶身份證資料;4、有用錯憑證情況,有手寫情況;5、單據有貼補現象;6、個別取款憑條沒有取款人簽字。
四、重要憑證管理。
截止自查時,我社共有庫存存折*份,存單*份,單位存單*份,個人存款證明書*份,定期存款證明書*份,借款憑證*份,貸款收回憑證*份,資金調劑憑證*份,資金調劑憑證收回*份,股金證*份,現金支票*份,轉賬支票**份。通過總分賬核對,賬實核對,經查賬實相符。開戶單位領用重要空白憑證都出具了正規手續,領用單上都出具了預留印鑒。
各職工在領用時,都按照規定進行了蓋章、簽字;在使用中,都按照規定進行了逐筆銷號,銷號不及時,登記薄使用規范。
五、印、押、證管理方面。
我社共有業務印章*枚單位公章*枚、業務清訖章*枚,按照分管原則,公章由會計保管,業務公章,業務清訖章由柜臺人員使用保管,在工作中,能較好地按照要求執行。沒有一人既使用重要憑證又保管印章的現象。
六、現金管理方面。
核對庫存后,帳款相符。
在現金管理方面,我社制定了現金支取權限,儲蓄5萬元至20萬元由會計審批,20萬元以上由主任審批,5萬元以下由經辦人員自行掌握,并使用了大額提現審批臺帳、大額現金提現備案臺帳,能按要求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大額支現備案表。
七、內部資金方面。
我社內部資金劃轉使用等均嚴格按規定辦理,無違規現象。
八、調劑資金方面。
我社無調劑資金。
九、安全管理方面。
范設施達標,各員工能正常執行安全保衛制度。存在問題:由于條件限制守庫室內無衛生間.
十、信用社員工行為排查及排查“九種人”
經過對各信用社負責人及員工的排查,沒有發現違反商業賄賂的情況。在排查“九種人”的過程中,普遍存在不按規定休假、長期在一個崗位上工作的人員,特別是重要崗位工作人員,存在風險隱患。對我社人員輪崗輪調情況進行統計,*名人員中,同一崗位工作*年以上的有*人,另外*人實行了輪換。
針對自查中存在的問題,我社將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整改:
一、加強對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學習力度,提高對案件專項治理的認識,全體行動,共同防范風險。
二、加強信貸管理,切實提高信貸質量,規范信貸檔案,健全貸款手續。
三、加強對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