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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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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Talking about Application of Action-oriented

      Teaching Model in Contract Law Teaching

      LI Yanyuan

      (Faculty of Law Application, Hai'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aikou, Hai'nan 571100)

      Abstract "Contract Law" is one of the professional Vocational Legal Affairs compulsory courses, compared to the traditional lecture-style teaching, the use of action-oriented teaching mode in teaching courses in contract law is more conducive to fully mobilize the initiative of students and initiative, students of legal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The use of action-oriented teaching mode, you need clear teaching objectives, adjust course content and assessment standards.

      Key words contract law course; action-oriented teaching model; teaching object

      1 合同法課程定位

      本文所指的合同法課程,是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程之一,屬于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兼具的課程。其理論性主要體現在合同法所涉的各項法學原理上,在民法體系中,合同法作為當今社會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之一,集中反映了民法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是民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實踐性在于合同法本身源于實踐,是對法律實務中合同訂立、糾紛、管理等各方面的約束和規范。合同糾紛在實踐中占突出地位,合同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是法律事務崗位的主要工作之一。在高職高專法律專業的教學中,需突出其實踐性。這不僅僅是由合同法本身的實踐性所決定的。更是由高職高專的人才培養目標所決定的,高職高專法律專業突出培養具有職業能力的技能型人才。學生通過學習,應該能夠在與專業相對應的法律職業崗位處理常見的法律問題。在教學過程中,知識的傳授自然十分重要,但是簡單的向學生灌輸法條、介紹案例顯然并不能滿足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對學生的能力培養才是教學的關鍵。通過合同法課程的教學,應使學生具備熟練運用合同法及相關知識訂立常見合同、預防常見合同風險和解決常見合同糾紛的能力,而不僅僅是記住幾個重點法條。

      因此,本課程需以我國現行合同法為依據,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為核心內容,結合合同法的實施運行實踐進行教學,使學生通過對本課程的學習,能夠系統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體法律制度及其相應的規范,并能夠在實踐中靈活地運用,分析和處理各種合同實務問題。

      2 合同法課程采用行動導向教學模式的優勢

      首先,在傳授合同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培養了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根本目標職業就是要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能夠將專業學習和從事職業崗位工作無縫銜接。而從事法律職業,要求學生需具備良好的溝通、談判、協商的能力,分析、判斷問題的能力,收集、處理信息的能力等等。具體到合同法課程,則要求學生在完成本課程的學習后,能夠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結合法律規定起草、審查、修改合同,進行簽訂合同的磋商、談判,對違約行為采取合法合理的救濟措施等等。采用填鴨式的理論講授法,學生僅僅是被動地接受知識,死記硬背幾個法條,缺少將理論運用于實踐的練習機會。而采用行動導向教學模式,學以致用才是根本,學生必須將合同法律知識與合同法律實踐相結合。在學習了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及違約的救濟、責任承擔等合同法律知識后,要能夠運用這些法律知識解決相關的合同法案例問題。學習法律知識的過程就是解決實務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的過程,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也在這個過程得到了培養鍛煉。

      其次,提高了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模式,以教師為主體教師講、學生聽,其學習主動性得不到發揮。而采用行動導向教學模式,以學生為主體,教學過程是模擬法律實踐的仿真操作。采用源自實踐的合同案例材料,讓學生協商起草合同,或是解決合同糾紛,這顯然比死記硬背遙不可及、枯燥乏味的理論、法條更能引起學生的興趣。要解決案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學生必須充分參與,例如收集合同法相關資料、查閱法條、并運用這些法律知識進行邏輯思維、推理等等。案例的解決情況直接檢驗著學生學習效果。相比被動的接受知識,教學過程的趣味性和有效的學習檢驗手段極大的提高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3 合同法課程采用行動導向教學模式的具體方案

      3.1 確定教學目標

      即學生通過對合同法課程的學習,學生應該了解及掌握合同法及相關的知識,具體而言,包括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體系及其研究對象;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法條、立法基礎和適用條件;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體法律制度及其相應的規范;了解當前合同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知識目標的完成是為了培養能力目標作基礎。如前所述,高職高專法律課程重在培養學生的能力。本課程的能力目標,具體是要求學生能運用合同法基礎原理分析和識別不同的合同類型;能根據具體交易需要訂立相應的合同;能運用法律分析和解決常見合同糾紛和案例,即根據不同類型的違約表現分析其形成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和措施,分析和處理各種合同實務問題。學生學習法律課程,不單單是掌握知識及具備法律從業能力,在這個過程中培養法律職業素養,使學生具備成為法律人的基本素質,這是法律課程的共同目標。而合同法課程作為法律體系中一門重要的課程,同樣看重學生法律職業素質的培養。本門課程所要完成的素質目標主要有通過模擬合同實踐活動,培養學生樹立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私權精神及誠實信用的品格。

      3.2 教學方案的調整

      采用行動導向教學模式,對合同法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過程、考核方式與標準做了相應的調整。

      教學內容方面,選取合同法具有代表性、常用性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委托合同實例等做教學案例或教學項目。根據合同法的實際運行實施,引入實務中常見的合同問題及合同糾紛,以分析案例、完成項目為主。

      在教學過程方面,綜合情景模擬、法律咨詢、項目化教學等方式進行教學。在教學過程中,以學生為主體,注重對合同法基礎知識的掌握和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的培養。按照實務中合同協商成立、生效、履行、終止的流程設置各個模塊的任務。將合同法的基本知識貫穿在任務的解決過程中。例如,學生根據教師給出的案例材料,按照分組進行合同協商,這就要求學生在課前需閱讀、查找合同訂立相關法律規定及解釋,收集并修改相應的合同示范文本,才能夠進行有效的協商,并最終制定出合格的合同文本。在這個過程中,教師主要是點評、講解,而不再是一昧的講授。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

      從1952年批判“舊法觀點”到1976年粉碎“”,法學研究荒蕪多年。撥亂反正之后,全國眾多法界人才得以重返舊業籌編該書。該書為詳細介紹法學知識的重要讀物,由我國法學界的泰斗張友漁屯編,上海市法學權威潘念之與北京市著名法學家王珉燦擔任副主編。編委由我國著名法學家組成。包括王珉燦、王鐵崖,江平、關懷、李由義、李浩培、吳建王番、吳家麟、余叔通、沈宗靈、張友漁、張國華、陳東啟、陳守一、陳光中、陳體強、陳盛清、周應德、姚梅鎮、錢端升、徐平、高銘喧、郭宇昭、韓德培、曾慶敏、曾昭瓊、潘念之等27人,這些人員全系我國法學界的名家、老教授、老專家,全書共匯集了200余位法學家,分為法學基礎理淪、’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犯罪偵察學、法醫學、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分支學科,編委會自1981年開始工作,歷經數十年之久才公開出版,是一部擁有21個分支、1073個條目、428幅插圖、236萬余字的巨著。它詳細闡述了法的基本理論與歷史發展、介紹了各個部門法的概況,既有理論分析,又有實況的評介,是一本學習與研究法律的寶貴讀物。“法學卷集全國法學家之力合作編成”,這是讀書出版后,張友漁先生在《人民日報》上發表的文章中所言。

      《孫國華自選集》

      該自選集是孫國華教授的主要著作和論文(截止到2000年)選編,涉及法理學,特別是法理學的主要問題,如:黨政關系、法黨關系、法的階級性與社會學、法的概念和本質、權力與權利的區別和聯系、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和人權、法的作用和價值、法治與依法治國,以及對當代主要法學思潮的評析等。自選集從政黨關系這個我國政治法律領域的核心問題,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確立,從研究法、法治的一般原理,到結合我國實際,探索中國社會主義法的理論,反映了我國法理學的演變、發展,書中涉及謝多有爭議的理論問,內容相當豐富。

      作為自選集,編入集子的某些篇目寫作的時間較早,或者受當時的歷史所局限,所以,有些內容或者提法在今天看來似乎已經“過時”,但正是這種保留原貌的做法,不失為是研究與理解當年法治思想發展脈絡的一個絕好的素材,整體而言,本書是關于國家與法的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反映了中國法理學的基本內容與最新成果,是一本結合中國國情,學習研究法學理論必讀的好書。

      孫國華,中國人民大學首批榮譽教授。主要從事法理學研究,是全國首批統編法學教材主編之一,出版過多本法學理論教材(主編)和專著,《政法研究》和《法學研究》編委。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 無固定期限合同 職業穩定 解除權

      【中圖分類號】DF472 【文獻標識碼】A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首次系統地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化,該制度實施8年多來,總體來說,取得了很多積極成效,對弱勢群體的職業穩定與權益保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有很多令人詬病的地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變更、解除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文章基于勞動關系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對《勞動合同法》中制度化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反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突破了合同的基本原理

      《勞動合同法》規范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將我國用工制度中的解雇保護提高到了一個全新的水平,通過強制續簽、禁止約定終止條件及強化法定解除權等制度來維護對解雇制度的保護。

      其一,強制續簽制度。其實早在1995年的《勞動法》中就提出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設想,只不過當時還不成熟,實踐中實施的比較粗放。按照《勞動法》中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合同有三個明顯的特點:滿足連續工作的10年工齡;續簽是出于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必須由勞動者提出。《勞動合同法》對這三個方面做了強大的修改:擴大了工齡的范圍;改變了原有的續簽程序,原有的自愿續簽改為強制;除非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沒有權利提出不續簽。①

      其二,禁止約定合同終止條件制度。《勞動法》第19條提倡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時只要不違背勞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終止性條件就是有效的,在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如果確實發生了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沒有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從法理上將,這是附條件的合同,完全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但《勞動合同法》中確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解除,是沒有終止時間的,因此,就談不上終止條件,當然也不允許當事人約定合同的終止性條件。

      其三,強化了法定解除權。由于勞動者自身的過錯,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的規章制度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工會共同制定的,而用人單位自行制定的勞動紀律,如果勞動者違反,則不能成為法定解除權的要件,并且勞動紀律也不能成為合同約定的內容。在非過錯性解雇中,強調了對“老、弱、病、殘”不得解雇的反向限制,當出現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也必須優先留用“老、弱、病、殘”的勞動者。

      從合同的基本原理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在協商一致、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平等合約,合同最大的特點是平等、自愿及雙方完全的意思表示,但《勞動合同法》中確定的強制續簽制度顯然不符合雙方自愿、平等意思表示的合同原則,本身也與該法的立法原則相悖。在實踐中也會發生很多爭議,比如當勞動者要求漲薪、改善工作條件,當用人單位拒絕時,就會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2倍的工資后,強制解除合同;如果同意,以后用人單位就難以對其他職工形成管理,使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對企業來說是個兩難的問題。②

      任何合同的履行均需要一定的條件,當不具備履行條件的時候,合同的終止是正常的事情。勞動合同法中排除了約定合同終止條件制度,只設置了法定的解除權,而且進一步強化了法定的解除權,只有當法定解除權出現了,合同才可能被終止。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并不能就終止合同的條件進行約定,這樣的規定已經背離了合同的基本原則與精神,也剝奪了當事人在合同約定上的自。

      將職業穩定視為勞動合同法的首要目標備受質疑

      如前所述,在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續簽強制、禁止約定終止條件及強化法定解除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職業穩定,但保持職業穩定能不能成為《勞動合同法》的首要目標,這樣的立法目的是否與實踐相沖突?

      其一,職業穩定不是所有勞動者的價值目標。如果社會中大部分勞動者簽訂的是短期合同,職業穩定作為勞動者的共同目標是無可厚非的。甚至有學者提出,在制度設計上的勞動者保護就應該是強化職業的穩定性,通過制度規范來制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如果不付出任何成本就能尋找到新的廉價勞動力,就應該對短期被解雇的勞動者提出補償。也有的學者認為,短期勞動合同有很多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會惡化崗位競爭的條件,會使勞動雇傭關系失去社會公正性,也不利于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及對企業忠誠度的培養等。從這些學者的觀點來分析,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青年年華”的時候使用了其勞動力,就應該對這部分勞動者終生負責,這種觀點的邏輯其實就是計劃經濟時代企業為職工提供“搖籃到墳墓”的社會福利,與今天市場經濟強調自由競爭的邏輯顯然不符。③誠然,職業穩定是很多勞動者追求的目標,但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職業的穩定在很多時候會成為勞動者價值提升的阻力,因此,勞動者是否認定職業穩定的價值追求,不能一概而論。

      勞動者對職業穩定的要求會受到地域、職業特點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勞動合同短期化顯然是有問題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希望合同是長期的,合同期限的長短要考慮到上述的多重因素。比如,農民工群體,其最為合理的務工期限是一年,每年春節過后出來務工,到年底返家,到第二年春節后,他們要考慮工資水平等情況后,才決定是否外出務工,在決定外出的時候,還會考慮到工種是否改變等各種實際問題,超出一年的勞動合同對他們而言沒有太大的意義,甚至會在很多時候成為阻礙他們擇業甚至是職業提升的一個障礙。

      此外,年齡的大小會影響勞動者對職業穩定的要求。從常理上分析,中老年勞動者對職業穩定的要求相對高些,但是青年人的穩定感要求并不強。有的企業基本上都是青年人才能從事的工作,比如IT行業,如果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對于一些從年輕時代就在該行業從事勞動的人員,到了40、50歲之后就會有職業的焦慮感了。此外,層次不同的勞動者對職業穩定的要求也不同。勞動崗位及單位生產經營性質的差異,必然會對合同期限的要求不同。通常來說,掌握一定職業技能或者是擁有管理經驗的勞動者,其就業競爭力比較強,這些人希望不斷通過行使擇業的權利來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崗位與用人單位,他們并不希望與一個企業從事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往往想簽訂。比如,現在的基金操作人員、基金管理人員、金融從業者就屬于這類勞動者。而沒有太強的專業技能、從事簡單的服務生產行業或從事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勞動者,由于其缺少相應的勞動技能,在今天勞動力供求狀況下,這類人會成為失業率最高的群體之一,一旦被解雇就難以在短期內重新就業,他們中絕大部分人都希望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此來保證其就業的權利。

      其二,職業穩定的目標會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發達國家基本的勞動法律制度,與經濟的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國家基本經濟制度與經濟發展水平對此有重要的影響。我國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發展,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從企業的角度看,經濟發展水平及技術應用水平還比較低,《勞動合同法》中簡單照搬國外的做法,在實踐操作中忽視了我國基本的用工機制,勞動力資源的雙向選擇是我國當前用工機制的現狀。這樣制度能夠既能保證勞動者自由擇業,又能夠保障企業按照需求用工,能夠促進勞動力市場按照市場規律進行資源配置,但現在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普遍實施,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用工機制的僵化,雖然無固定合同制度能夠保障勞動者的職業穩定,但對于一些中小企業來說,負擔較重,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④從長遠來看,不利于經濟的發展,比如近些年廣東一帶的來料加工型外資企業紛紛撤出中國,根本原因就在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實施加大了企業的運作成本,對于依靠訂單而生存的企業來說,沒有訂單的時候還要支付工資,勞動成本確實過高。

      我國應構建和諧互動的新型勞動關系

      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是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也是由國家用工制度向企業用工與勞動者自主擇業制度轉化中而形成起來的,這個轉化的過程從法律屬性上看,就是公法向私法轉化的過程,當然并不是純粹的公法私法化,而是走向公私兼具的社會法方向。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長期實行的是國家用工制度,在“單位”體制的配合下,勞動者一旦進入了企業,就成為了“單位”的人,這是一種固定式的國家用工制度,其最大特點就是固定,這種特點是由當時的計劃體制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勞動者進入企業后,就進入了單位體制內,能進不能出,企業也沒有辭退權力,工資福利待遇與勞動保護制度是國家統一規定的,企業沒有自。在這樣的體制下,企業不是單純的經濟組織,而是一種“單位”,是國家權力在經濟領域的延伸,勞動力是不流動的,勞動關系是凝固而穩定的。⑤

      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勞動合同的期限制度就成為了用工制度的核心問題。從1986年至1995年我國實行的是固定期限合同為主、無固定期限合同為輔的制度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等方式來進行雙方的自由選擇,這樣既能夠保證勞動者就業的選擇權,同時也可以調節勞動力市場的供求狀態,使勞動力保持相對的穩定與合理的流動。這種制度設計基本上符合經濟轉型過程中勞動力市場的特征,絕大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少部分的中老年勞動者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一方面保證了勞動力市場的競爭性,同時也起到了安置競爭力較差的老年勞動者。

      1995年我國的《勞動法》開始施行,勞動法中確立的解雇行為包括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兩方面。從立法者的本意看,對用人單位行使解雇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只有符合《勞動法》規定八個方面的法定理由才能行使,其中后四個理由是屬于非過失性理由,還受到了法律規定的反向制約―“不得解除”的限制,就是當勞動者既存在非過失性解除理由又符合不可解除限制時,應該適用“不得解除”的規定,這種反向限制的力量是比較強大的。另外,對于適用非過失性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還有提前通知、支付賠償金等義務。雖然合同解除規定的比較嚴格,但是《勞動法》對合同的終止,基本上是沒有什么限制的。因此,很多的用人單位看到了這點,紛紛避開合同解除而行使合同終止。但對于無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由于沒有期限,所以談不上終止問題了,從而這樣合同確立的勞動關系保護是比較嚴格的。從當時《勞動法》立法意圖看,推行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帶有一定的過渡性質的,直到《勞動合同法》將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化、長期化及規范化之后,就會帶來一定的問題。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穩定性能夠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凝聚力及歸屬感,但這種帶有過多福利性質的合同形式也會使得勞動者喪失進取心,還會增加企業的社會負擔。在現實中,很多企業的職工由于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不存在失業的壓力,很多人開始喪失了學習的動力,知識更新與觀念革新的速度緩慢,導致了這部分人的知識結構及體系老化,阻礙了企業科技進步的發展空間。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核心要義是其具有社會福利性質,但企業作為經濟組織是一個非福利的機構,合同性質與企業性質之間存在沖突。在《勞動法》頒行之初,無固定期限合同基本上是以10年工齡作為分界線,主要是集中在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并不多見。⑥這實際上就表明,國家將其提供社會福利的義務以法律的形式轉嫁給企業,大大加重了企業的用工成本與經濟負擔,終于在上世紀末爆發了國企職工大規模的下崗風潮,大量的國企職工下崗,使得這種勞動合同制度的設計遭到了第一次打擊。但在2007年頒布《勞動合同法》的時候并沒有汲取20世紀末的教訓,將這種合同制度推行到所有的企業,從實施的8年來看,效果并不好,現實中企業有兩種規避性的對策:第一,大量的中小企業通過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短期化來規避;第二,接受這種合同制度的企業會在合同內容上作出一定的改變,致使《勞動合同法》推行的社會福利性質的目標落空。

      因此,從當前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實施的現狀來看,重構我國勞動關系的解雇制度是關鍵,對無固定期限合同進行改革的過程中,也應該對固定期限合同進行改革,使這兩種合同形式同時能夠成為用工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成為調節勞動力市場的兩種手段。對于無固定期限合同,應該從法律上明確其根據相關的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發生變化的可能性,當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由正當理由時,應該允許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沒有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則應該負有賠償責任,而不是補償。從根本上說,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使用沒有問題,但需要廢除的是其具有的社會福利性質,法律通過放寬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就可以達到無固定期限合同廢除其社會福利性質,使得這種合同形式能夠真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對于固定期限合同而言,其可預期的利益較強,在合同履行期間內是穩定的,但對合同終止條件要放寬限制,要允許當事人設定合同終止條件,當不符合條件而進行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整體的制度改革設計方向是,要讓這兩種合同形式成為勞動關系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固定合同要更多地強調當事人的約定與意愿,無固定期限合同則要更多的體現法定。這兩種合同的互動,是一種雙向的改革,只有這樣才能保持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與合理流動。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大環境考察,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建立,市場對資源、勞動力的配置作用越來越強,因此,勞動合同制度也有做相應的變革,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用工制度的需要。

      (作者單位:山東管理學院)

      【注釋】

      ①董保華:“論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②李巖:“論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完善”,《工會論壇》,2011年第1期。

      ③宋健,白之羽:“城市青年的職業穩定性及其影響因素―基于職業生涯發展階段理論的實證研究”,《人口研究》,2012年第6期。

      ④李東,孫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淺析”,《學術交流》,2010年第1期。

      ⑤ 杜文雅,楊善長:“不當解雇的缺陷分析及規制完善”,《人民論壇》,2011年第8期。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就購買_________項目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質量及數量

      ──┬──────┬──────┬──┬──┬──────┬──────│序號│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單位│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總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

      二、合同價格

      設備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總價中包括設備金額、包裝、運輸保險費、裝卸費、安裝及相關材料費、調試費、軟件費、檢驗費及培訓所需費用及稅金。

      本合同總金額不得做任何變更與調整。

      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四、付款方式

      貨物驗收合格,設備安裝、調試運轉正常,乙方為甲方培訓結束、甲方無疑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100%貨款。

      五、交貨、包裝與驗收

      1.交貨地點:按甲方指定的地點。

      2.交貨時間: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

      3.乙方將貨物一次運至交貨地點。并于到貨前24小時將到貨名稱、型號、數量、外形尺寸、單重及注意事項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設備包裝應符合國家標準,以保證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受損傷,由于包裝不當造成設備在運輸過程中有任何損壞或丟失,由乙方負責。

      5.設備由乙方負責送到施工現場,由乙方負責運輸、卸車。

      6.設備到達現場,甲乙雙方均須在場并確認包裝的完好性后,由甲方驗貨。乙方應按甲方安排的時間派人到現場,對貨物進行清點驗收,并簽字確認。若發現貨物與裝箱單不符,乙方負責補齊或收回。如乙方不能按時到達,甲方有權開箱檢驗,并對缺件,損壞做出記錄,乙方應認可并負責解決。

      7.乙方負責設備安裝及調試,直至設備正常運行。最終驗收在此之后進行。如設備不能通過驗收,乙方應退貨,退還甲方所有金額。

      8.乙方應自帶用以安裝、調試過程中所需的各種工具、儀器儀表及易損件。

      六、產品質量保證與售后服務

      1.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制造和檢驗,材料及零部件均為全新未用過的,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規定。以確保產品質量。設備須經技術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才能出廠。

      2.乙方負責免費為甲方培訓操作及維修人員。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維修保養。

      3.設備投入正常運行后,乙方應定期回訪使用方。

      4.乙方應在附件中明確售后服務內容、響應時間、范圍、方式、收費標準等,并進行其他售后服務工作。

      七、責任與義務

      1.在設備安裝調試時,如乙方提出,甲方應為乙方人員的飲食提供方便,其費用由乙方自理。

      八、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期交貨,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每日按合同總價的0.3%金額計¥_________元計算。

      2.甲方延期付款時(正當拒付除外)應向乙方支付該此延付款數額的延期違約金,每日按該此延期付款額的0.3%金額計算,支付款辦理期為10個工作日。

      3.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違約責任規定。

      九、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1.當合同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變更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接到通知15日內給與答復,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已同意。

      2.如乙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

      1.甲乙雙方若發生合同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則協商解決。

      2.本合同履約地為_________,若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提訟。

      3.如果有附件,附件也是本合同不可缺少之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免責條款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時,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二、其它約定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商定,并簽署書面補充協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經濟法

      作者簡介:杜樂其(1982-),男,安徽來安人,江蘇大學文法學院,講師。(江蘇 鎮江 212013)

      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大學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經濟管理類專業法律課程設置與教學方法研究”(項目編號:JGYB2009019)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3)04-0098-02

      經濟發展和法律發展是中國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中國社會全面進步的兩條主線,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與不斷完善,法律與經濟在相互交融中不斷得以發展與創新。法律之于經濟的重要性為我國高校經濟與管理類專業(以下簡稱經管類專業)中的法律課程設置所彰顯。20世紀70年代末,已有高校嘗試面向經管類專業開設法律課程――“經濟法”,2000年教育部將其確定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專業的核心課程(同時作為全國高等學校經濟學類專業必修或選修課程),至今相關經濟法律課程已為各高校經管類專業的必修課程。然而時至今日,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教學實踐中所暴露的種種問題已凸顯其“雞肋”性質。因此,唯有對其進行改革,方能重新修正法律課程在經管類人才培養中的重要地位。

      一、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教學之困境

      目前,各高校均在經管類專業中開設了法律課程,并以“經濟法”課程居多,但課程教學實踐已暴露出當前經管類專業中法律課程設置的諸多問題,這些問題阻礙了法律課程之于經管類人才培養重要作用的發揮。

      1.困境之一:法律課程設置不盡合理

      (1)法律課程門類單一。法律課程設置門類偏少是當前各高校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設置方面的共性問題,這對于經管類專業人才的培養具有負面影響。以筆者所在單位為例,在所有經管類專業中,除大一學年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之外,還開設“經濟法概論”、“國際商法”、“對外貿易法”、“保險法”、“金融法”、“勞動法”等法律課程,上述課程中,只有“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與經濟法概論”是所有經管類專業必修課程,而其余課程均為與專業相關的選修課程,最后能否開課還需視選課學生數而定,其中有些課程因為選課人數的不足幾乎每年都無法開課,如對“外貿易法”、“勞動法”。而上述課程則是經管類專業(尤其是國際貿易、保險、金融、人力資源等專業)必須掌握的法律知識,但現行法律課程設置卻難以滿足學生的知識需求。

      (2)法律課程名稱與內容不相匹配。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名稱多集中于“經濟法”或“經濟法概論”,但此種名稱已與實際教學內容嚴重相悖。經管類專業中的法律課程本質上還是歸屬于法學學科,其設置內容仍應遵循各部門法學已劃定的內容范疇。以經濟法為例,經濟法體系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這兩大部分構成,其中宏觀調控法包括三個部門法即財稅調控法、金融調控法和計劃調控法;市場規制法也包括三個部門法即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1]因此,經管類專業開設的“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也應歸屬于上述范疇。但這與教師實際教學內容及學生知識需求不一致。經管類專業學生所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識應涉及民法、商法、經濟法等部門法學內容,而僅僅一門經濟法無法囊括上述內容,因此導致現行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教學中出現一種怪異現象――“以經濟法之名,行經濟法、民法、商法之實”,而如何使得民法、商法以獨立地位和身份進入經管類專業學生視野之中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3)法律課程與經管類專業課程之間、法律課程內部缺乏融合性與邏輯性。在現行經管類專業的教學計劃中,法律課程的設置隨意性大,對與專業課程的相互關系缺乏必要考慮,不能夠根據專業需要設置相關性較強的法律課程。如筆者所在單位在所有的經管類專業統一開設“經濟法概論”,而在授課過程中教師卻根據相同教學計劃給不同專業學生講授相同內容,并未能考慮專業個性化差異、學生知識結構的嚴重缺陷;此外在開設兩門以上法律課程的經管類專業中,在課程設置過程中對各門法律課程之間的相互聯系和層次性問題考慮不夠,各部門法之間脫節,而在教學內容上又存在重復和交叉現象。

      2.困境之二:法律課程學時數偏少

      現行教學計劃中,經管類專業的法律課程學時數較少,學生在有限的學時里根本無法較全面地掌握所需民商、經濟等部門法的相關內容,更無法進行較高、較深層次的研究,預期教學效果難以實現。以筆者所在單位為例,在所有經管類專業中開設的“經濟法概論”課程,只有J會計(財務)、J工業工程(物流)兩個專業為45學時,而其他所有專業均為30學時。從筆者教學實踐情況來看,如此偏少的學時與眾多的內容相比已顯的捉襟見肘,在教學中只能對課程內容選講,更無時間去講授學生所必需的民商法律制度知識。

      3.困境之三:法律課程開設時間不盡合理

      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何時開設是實現法律課程與經管類專業課程融合性、法律課程內部連續性的前提條件。而當前各高校在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開設時間上并未充分考慮其與專業課之間的融合性及其內部的連續性。以筆者所在單位為例,大一學年第一學期除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外,還統一開設“經濟法概論”課程,而前文所述部分專業設置的“對外貿易法”、“金融法”及“保險法”課程則在大三、大四學年開設,筆者認為這樣的時間安排不僅無法體現其與專業課程之間的融合性及內部的連續性,更是與學生知識結構相脫節。剛踏入大學校門的新生甚至對于本專業及其課程還無法了解透徹,而此時要求其學習專業性較強的法律課程更是毫無意義。

      二、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教學“脫困”路徑

      針對上述問題,基于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實踐經歷及思考,筆者認為唯有對當前法律課程模式進行合理化的改革,方能使其擺脫上述種種困境,真正發揮其在經管類專業人才培養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1.合理構建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體系

      針對上述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設置方面的種種問題,應以系統化的思想指導法律課程的設置:

      (1)法律課程門類由單一化走向多樣化。筆者認為,經管類專業的法律課程具體應包括:“法律基礎”、“經濟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學”。這些法律制度內容是經管類專業復合型人才所必須掌握的知識,同時也能豐富學生的法律知識結構,改變傳統經濟法“一統天下”的陳舊格局。

      同時,在分別開設上述課程之后,現行法律課程中的“名稱與內容”不相匹配的問題也得以解決。針對經管類法律課程教學中出現的“以經濟法之名,行經濟法、民法、商法之實”怪異現象,眾多從事經濟法教學的教師也對此提出了相應對策,如何慶江、吳學蘭認為應將商法作為經管類專業的法律課程,商法可以涵蓋上述經管類專業學生所需了解的法律知識的基本內容,并認為商法應涵蓋以下內容:法人制度、法律行為制度、制度、訴訟時效制度,合同法、擔保法,企業法,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秦瑞杰認為采用“經濟法律”的稱謂可以將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都納入課程,課程的內容體系不再以經濟法一個法律部門為限,民法、商法中的經濟相關法律規范都可以涵蓋,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在結合本專業學習法律知識時更有針對性。[3]但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將“商法”定位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的名稱與將經濟法作為名稱無任何本質區別,且同樣會發生名稱與內容不相匹配的問題;而將“經濟法律”作為法律課程的名稱則顯得不夠嚴謹,一方面與現行法律部門劃分相沖突;另一方面其外延過于寬泛,如此一來則無法體現法律課程與經管類專業課程之間的融合性,且在教學過程中也沒有充足的時間可供教師講授如此之多的內容。至此,既然在現存的部門法中無法覓得一個科學合理的名稱,又想能夠涵蓋經管類專業學生所必備的經濟法、民法、商法相關法律知識,那么倒不如遵循部門法學劃分的現狀,在經管類專業中獨立開設經濟法、民法、商法等法律課程。

      (2)合理定位法律課程性質與內容,增強其與經管類專業課程的融合性。法律基礎、經濟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學內容龐大,但作為經管類專業開設的課程則無需學生掌握上述法律制度中的所有內容,因此必須對上述課程性質與內容進行合理界定。根據經管類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需要,筆者認為應作如下安排:

      “法律基礎”應作為經管類專業必修課程,其主要介紹整個法律體系的宏觀框架,學習最基本的法律原理,增強學生法律意識,讓其體會法律精神;“經濟法總論”(包括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基礎理論)應作為經管類專業必修課程開設,主要介紹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為學習經濟法部門下的單行法奠定基礎,而宏觀調控法之下的財稅法、金融法與計劃法以及市場規制法之下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單行法,應根據經管類專業差異性作為必修或選修課程開設,無需任何專業都全盤開設;民法基本原理及合同法應作為經管類專業必修課程開設,主要介紹民法基本原理和制度、合同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原理及公司法應作為經管類專業必修課程開設,主要介紹商事主體與行為基本理論、公司基本制度,而商法中的破產法、證券法、保險法、金融法等單行法應根據經管類專業差異性作為必修或選修課程開設;程序法學應作為經管類專業選修課程開設,主要介紹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律制度。

      2.合理安排法律課程開設時間,彰顯法律課程之間的邏輯性

      在時間安排上,堅持連續性:大一學年開設“法律基礎”及“民法、商法基礎理論”課程;大二學年開設“經濟法基礎理論”課程、“合同法”與“公司法”課程;大三學年可安排各種經濟法、程序法學中的選修課程;基于教學實踐,由于大四學年學生忙于就業與各種考試的備考工作而無暇顧及課堂教學,因此筆者認為大四學年無需開設法律課程。“法律基礎”作為修讀其他法律課程的基礎課程必須先行開設,而“民商法基礎理論”作為修讀經濟法律制度的先修課程也應先于經濟法課程先行開設,而其中的選修課程則可以根據專業差異及學生知識需求而最后開設,此安排則充分體現了法律課程之間的邏輯性。

      3.增加課程學時,保證課程內容的充分傳授

      隨著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由單一化走向多樣化,原有經濟法課程的30或45學時已不能滿足系統講授法律知識的需要。因此,增加經管類專業法律課程學時數成為必然選擇。但增加法律課程學時數的同時又必須考慮授課內容與難易程度因素,且不能過多擠占經管類專業課程學時數。因此筆者認為,應比照上述課程內容在法學專業中所需學時數做出合理界定,具體而言:“法律基礎”課程應為30學時;“民商法基礎”理論共計30學時,“合同法”與“公司法”則各需30學時;而經濟法中的選修課程及程序法學則根據實際講授內容可確定為15~20學時。這樣既能保證經管類專業學生必須掌握的法律基礎、經濟法與民商法基礎理論、公司法與合同法知識能夠有充足時間講授,同時也照顧了各專業差異性,使得與經管類專業相關的金融法、保險法、稅法等單行法規能夠深入地講授。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經濟法總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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