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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摘要:證券市場是信用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個風險高度集中的市場,具有風險來源廣、傳導性強和社會危害巨大等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與飛速發展的現實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從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出發,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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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關鍵詞:監管目標“三公”原則投資者保護市場安全
長期以來,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嚴重背離,中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常常被誤讀,政策制定者的本意與市場的反應往往南轅北轍,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來要解決一些現存的問題,結果是舊的問題沒解決,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上市公司、券商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暴露出中國證券市場政策監管目標的不清晰。監管者的監管目標常常處于變化之中,時而強調為國企改革脫困服務,時而強調優化資源配置,時而強調保護中小投資者,時而強調“維護穩定”,強調股票指數的穩中有漲,漲幅有限,試圖調控指數,因此,研究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與具體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目標,與其他目標有相似之處,其中之一,就是目標的層次性。從層次上區分,證券市場監管目標可以分為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
監管就要達到特定目的,而目的來源于監管原因。從現實來看,克服市場的缺陷,彌補和矯正市場失靈,諸如信息不對稱、壟斷、外部性,既是證券監管產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證券監管的目的。監管的根本和長遠目標就是解決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市場的功能。而證券市場的本原功能,就是資源配置、價格發現、投資和融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資源配置。因此,監管的根本目的,還在于保證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正常發揮。
在任何國家,證券市場都是現代市場體系中的核心部分,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有著重要的作用。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與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及其發展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與社會穩定和政治形勢有著密切的聯系。隨著市場參與主體的范圍和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它幾乎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因此,市場的運行和發展,涉及到千家萬戶,與整個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市場的波動,在中國這種特定的條件下,與社會穩定的聯系更加緊密。
證券監管的根本目標,盡管各個國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過證券監管維持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發揮,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一條是相同的。國際監管部門組織(IOSCO)的公開網頁里明確指出:證券監管應當促進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
因此,從長遠和最終目的而言,應保證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高效,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從我國《證券法》也可以看到這個根本目標,《證券法》指出:“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綜合上面的分析,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是,矯正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有利于證券市場穩定、持續、健康、高效的發展,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有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在證券監管的過程中,時時刻刻都不能忘記這些根本目標,強調從社會整體而不僅僅只是證券市場本身來制定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開展監管活動。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
對于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人們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各國的要求也不相同。
國際監管部門組織在《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1998.9)》中提出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統風險。保護投資者是核心和精髓,后兩個目標也是保護投資者的間接手段。
《美國1933年證券法》確立的兩個基本目標是:第一,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顯然,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是美國證券立法的宗旨。
《美國1986年政府證券立法》更加明確和突出了投資者利益保護這個目標,“國會決定政府證券交易受公眾利益的影響,為此必須使:第一,為這種交易和相關的事宜和活動提供統一性、穩定性和效率。第二,對證券中間商和證券交易商普遍實行適當的管理。第三,規定相應的金融責任、賬務紀錄、報告及有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保護投資者并保證這些證券的公平、正當和流動性的市場”。
日本1948年的《證券交易法》規定:“為使有價證券的發行、買賣及其他交易能夠公正進行,并使有價證券順利流通,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韓國1962年的《證券和交易法》寫明:“本法旨在通過維護證券廣泛的和有條不紊的流通,通過保護投資者進行公平的保險、購買、銷售或其他證券交易,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中國香港1989年頒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四條指出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是:使證券市場有足夠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運作;控制和減低交易系統風險,避免市場失靈和適當地管理風險,以確保一個市場的危機不致影響其他的金融范疇;保護投資者;促進一個有利于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經濟環境的設立。
中國《證券法》則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比較國際監管部門組織、美國、日本、韓國、中國香港地區及我國對證券監管目標的理解,綜合考慮我國政治、社會、經濟、體制、證券市場參與者的特殊情況,本文認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透明與高效,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安全。
這些目標是相互聯系的,在有些地方會有交叉,而且他們之間還可能相互影響,互為因果。例如,確保市場的“三公”、透明與高效及其做法,同時也能保護投資者,降低市場風險;降低市場風險及其措施,也能保護投資者;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自然就保護了市場參與者。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是以上所列證券市場監管的共同目標,因為這是實現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沒有市場參與者,資源配置無從談起。因為市場失靈會影響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矯正市場失靈,也就是要保證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
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也是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這對整個社會的利益是有利的。當然也就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既是目標,又是原則,也是手段。
總之,證券監管目標首先要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要體現出一般經濟目標的核心—效率與公平,又要體現出證券市場的特點—確?!肮_、公平、公正”,降低系統風險。明確監管目標對于證券監管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需要特別指出,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僅是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指導思想,中小投資者保護還是重要的監管目標,是監管的歸宿。
確保公開、透明,降低市場風險,既是保護投資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的途徑。
需要強調的是,投資者保護,是要讓潛在的投資者進入,但不是靜態地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賬面虧損,既要考慮現在投資者的利益,也要重視未來投資者的利益;要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聲音,也要經得起現有投資者的質疑和指責,但不能以現有投資者的這些質疑和指責為監管決策的依據,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為決策參考。重視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是說要保證每個投資者在這個市場都穩賺不賠,而是強調要不受欺詐和歧視。
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不是指證券監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過證券市場監管,實現證券市場效率。
效率在經濟學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實體經濟基礎上的定義,在經典的經濟學教科書中有明確的論述。因為證券市場的虛擬性等,對證券市場效率的認識就與實體經濟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則下,考慮證券市場的特點。
根據證券市場的特點,證券市場效率分為資源配置效率、運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資源配置效率
證券市場的效率主要指資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證把有效的資源配置到資源效率最高、優秀的企業和企業家那里。在證券市場中,客觀存在著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制約因素:其一,市場的公開程度,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及執行程度,市場相關信息在市場內傳播的范圍、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響了市場參與者能否容易地獲得真實、準確、客觀、完整的信息。其二,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及規范化程度和市場容量,決定了市場的參與熱情和活躍程度。其三,市場的運行規則,包括規則是否完備、嚴密、穩定等,守規和執行成本,對規則及監管活動反應的靈敏程度。其四,進入市場的難易程度及競爭程度。
(二)證券市場運行效率
所謂證券市場運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產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和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因為生產信息的效率難以估算,人們對運行效率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證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發行,能否以最短的時間、最低的交易成本為交易者完成一筆交易,它反映了證券市場的運行功能、組織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謂信息效率是指證券市場的資金分配效率,即市場上的股票價格能否根據有關信息做出及時的反應。證券市場效率理論也稱市場有效性理論(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紀60年代芝加哥大學教授法瑪(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學術界在證券市場效率方面影響最大的理論。該理論將證券市場的信息效率定義為市場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證券價格對市場信息反應的有效化,如果證券價格會對所有能影響它的相關信息做出及時、快速的反應,市場即達到了有效狀態。有效率的證券市場中,證券價格既充分表現了它的預期收益,也體現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風險因素,所以任何參與者都不可能通過這些有關信息買賣股票以獲得超額收益。有效市場理論重點研究證券市場價格與信息利用之間的關系,投資者行為與信息的效率性的關系,認為不同的信息對價格影響的程度是不同的。
證券市場監管的安全性目標
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根據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特點、危害,鑒于系統風險的失控和爆發不僅會對證券市場整體運行產生影響和沖擊,而且會與其他市場風險發生共振,從而引發破壞性更大的危機,又因為證券市場在宏觀經濟體系和整個社會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發生危機,必然會對整個經濟和社會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監管者對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必須高度重視,證券市場安全性應該成為監管的重要目標。
證券市場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單個產品所特有的個別風險和整個證券市場都面臨的系統風險。個別風險應當由證券產品購買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擔,證券監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又稱市場風險,也稱不可分散風險(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種因素的影響和變化,導致證券市場上整個價格的下跌,從而給股票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一)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特點
第一,交易價格的多變性。證券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又很難控制,其中某個因素的細微變化就會導致證券交易價格的變化。
第二,證券市場風險的傳染性與聯動性。證券市場處在整個市場的核心,風險一旦形成,就會迅速向其他市場擴散、放大,對整體經濟產生嚴重的影響。這種傳染性從資金的角度,主要表現在:證券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會影響到其他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機構貸款在證券市場投資時,一旦系統風險發生,導致投資失敗,不能歸還貸款,損失就得由金融機構來承擔,證券市場的風險就會迅速擴散到其他領域;如果證券市場上大量投資者嚴重虧損,損失超過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這種傳染性市場主體的角度,主要表現在:監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這些市場主體中的單一主體產生風險時,將會迅速波及到其他主體,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現問題,會影響到一種證券價格或幾種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嚴重的會影響交易所甚至整個市場和市場主體。第三,風險影響的社會性。中國滬深兩個市場開戶數已經達到1億多戶,證券市場已經廣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和階層,影響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證券市場一旦出現較大的市場系統風險,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將是廣泛而深遠的。
(二)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
第一,證券市場本身的高風險特點。因為證券產品的虛擬性、市場的脆弱性、信息不對稱等,證券市場具有很高的風險,具有內在不穩定性,極易產生動蕩。
第二,外部的誘發因素。證券市場自身因素只是內因,并不必然會引發系統風險和劇幅下跌,系統風險的形成通常還因為外部因素的誘發。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國際游資和對沖基金的沖擊、突發事件等。張宗新(2005)通過實證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政策因子對系統風險有顯著影響。前三個因素在經典教科書中均有詳細的分析,此處僅對后兩個因素進行探討。
隨著經濟全球化,一個國家被國際金融資本沖擊的可能越來越大。只要有利可圖,投機家短期內就可集中大量資金沖擊某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使得這些市場劇烈下跌。
所謂國際游資,即國際短期投機資本,指的是為追求高額投機利潤在世界范圍內資本市場快速流動和炒作的短期資金。20世紀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種金融創新及各種衍生產品和工具的出現,國際游資也有了一些新特點。這些以前無組織的資金開始被對沖基金組織和整合,威力和沖擊性明顯增強。
對沖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過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資金,利用財務杠桿(Leverage)和賣空(ShortSelling)投資策略,運用多種衍生工具進行組合投資的工具。對沖基金的操作范圍很廣,不容易被監管,因此對新興市場的沖擊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時,對沖基金猛烈沖擊泰國,導致該國股票市場大幅下跌。隨后又對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國進行了多次沖擊。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間,對沖基金曾對中國香港發起了4輪沖擊,導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東南亞各國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所以,對沖基金對一個國家證券市場的沖擊必須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
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發事件會對證券市場形成強烈的沖擊。
第三,市場參與者的操作風險。一般市場參與者的操作問題通常屬于非系統風險,不大可能危及整個證券市場的運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場機制不健全,證券市場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設嚴重滯后,監管失當,這類風險極有可能爆發并成為引起系統風險的重要誘因,從而對整個市場造成破壞性影響。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就曾經出現過不少次市場參與者的嚴重違規交易事件。其中影響最廣、破壞力最大的,當屬1995年2月23日的“327”國債期貨事件。在國際市場上則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危害
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一旦發生,有可能引發證券市場的危機,這必然會對上市公司、投資者、監管者等所有市場參與者都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第一,資產價格暴跌,財富大幅縮水,市場參與者損失慘重。證券市場出現全面價格暴跌是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爆發的最主要、最常見表現形式。如1929年發生的紐約股市大崩盤,從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瓊斯指數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發生的股市危機,一日之內道•瓊斯指數即下跌508點,跌幅達22.6%。同日,歐洲大陸、東南亞、日本等地也出現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數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創下35.5%的歷史最高紀錄。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期間,兩個月內墨西哥股票指數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場則分別下跌了14%和17%。
證券是某類資產的符號,證券價格下跌意味著所代表的資產的貶值。因此,資本市場的價格暴跌必然帶來整個社會財富的損失。1987年,美國股市崩盤導致5000億美元的損失,相當于當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內世界各國因股價暴跌而損失的財富達到2萬億美元;20世紀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潰使整個國家財富縮水近50%;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僅從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總市值就減少了2.1萬億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機構的破產。投資者因遭受重大損失、喪失信心而退出市場,這又會引起證券市場流動性急劇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證券市場融資困難,融資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場資金短缺,銀行貸款利率上升,加大企業負擔,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經營困難。同時還會引發中介機構破產,沖擊金融體系,影響金融市場和整個市場體系。
第三,引發經濟、政治、社會動蕩。一方面,由于風險影響的社會性,影響的范圍涉及到社會各個層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損失很大,影響的烈度很大,所以會引起整個社會的動蕩。
綜上所述,證券市場是一個“高?!笔袌?,風險和危機經常出現。因此,應該將降低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為監管工作的第四個目標。具體表現在,證券市場監管應該設法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避免因劇幅波動影響證券市場自身的穩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場崩盤,沖擊金融體系及整個經濟體系的安全。
需要強調的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數的穩定也非常重要,監管者應該關心指數,但這不應該成為監管部門調控指數漲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觀愿望控制市場的正常波動,而是著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誘發風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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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市場;政府監管;自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2-0164-02
一、相關概念之明晰
(一)監管與調控
監管自然屬于政府的干預,但干預絕不僅包括監管一類。調控也是一種干預,監管和調控都屬于干預的范疇。監管體現為一種連續的、常態化的過程,而調控一般是觸發某個臨界點時才會進行;監管更主要的是為了避免非系統性風險,而調控更多是為了避免系統性風險;監管能夠懲罰違法違規行為,發揮一定的威懾作用,這一點是調控難以望其項背的。
(二)規制與管制
在英文中,規制、管制同為“Regulation”,含有規范、管理、監督和制裁的意義,并且在大部分場合規制和管制往往是作為同義詞使用的。筆者認為規制和管制含義基本相同,但相對而言規制比管制要更規范化一些。相對而言,規制和管制都更偏向于事中存在,而監管更偏向于事后存在,就這一點來看,監管是與規制和管制都區別開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規制和管制并無區分的必要。所以暫且不對規制和管制做詳細區分,而將重點放在區分規制(管制)與監管的不同。就政府規制而言,其概念也沒有達成統一,日本學者植草益在《微觀規制經濟學》中認為政府規制是“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條件下,以矯正、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廣義的‘市場失靈’)為目的,政府干預和干涉經濟主體(特別是企業)活動的行為?!盵1]余暉認為政府規制是指“由行政機構指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特殊行為”[2]。成思危指出,“管制是政府運用控制權通過行政機構和行政法規對市場進行干預,以求達到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3]通過以上各種意見,可以看出,雖然對“政府規制”的含義仍未形成一個被廣泛認可的通說,但學者們給出的各種定義中有幾點是較為明確、沒有爭議的,第一,政府規制是政府運用行政權的活動;第二,政府規制是政府對經濟,主要是微觀經濟,進行干預的活動。
(三)監管與管制
就監管和管制(規制)而言,規制作為一種國家行政管理,“主要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政治秩序,保障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實現,而對于社會經濟活動以及對國家機關自身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活動實施的日常性和一般性管理”[4]。具體來說,規制和監管在目的、方式、原則,以及側重的角度上都有所不同。
第一,規制的目的在于通過保障和制約國家行政機關權力的行使,對證券市場中各類主體及其活動進行直接管理,以實現對市場秩序的維護;而監管是通過國家對市場的指導調控,調節市場的結構和運行,以排除各種市場障礙,使市場規律能夠正常發揮。第二,規制作為一種行政管理,主要是通過直接命令的方式進行管理,而監管則需要建立在對整個市場宏觀形勢掌握的基礎上。第三,規制一般遵循行政管理特有的命令與服從的原則,而監管以保護市場總體公平與效率為原則,兼顧市場各方利益。最后,規制側重于實現政府的意志而對市場進行管理,在此基礎上兼顧市場各方利益,監管則側重于實現市場總體公平和效率,是以社會本位為視角。
證券市場中規制與監管的區別可以說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與“國家經濟調節活動”的區別,這實質就是行政法與經濟法調整對象之區別的一個縮影。證券市場監管關系應當由經濟法進行調整,這在經濟法學界已經得到廣泛認可。盡管法學界對經濟法本身的定義仍存在眾多主張,“但從發展總趨勢看,意見在日益接近和趨同。例如大家都把經濟法定義為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干預’、‘管理’、‘協調’等,都在突出經濟法作為國家公權力介入和影響社會經濟之法這一基本屬性?!弊C券監管被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也是因為其具有了這些特點。其目的應當是排除市場障礙,保障市場自身的調節功能,因此當證券市場健康運行時,政府應當“無為而治”,正如一句名言所述,“政府應當手持短槍,站在門后,槍擦亮、彈上膛,時刻準備著開槍,卻希望永遠不要開槍?!?/p>
二、證券市場監管與證券市場政府監管
對于“證券市場監管”和“證券市場政府監管”這兩個概念的認識,證券市場的監管包括來自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監管和來自自律組織的監管,這一點沒有異議,而把來自自律組織的監管定義為“自律監管”應當也沒有異議,可見問題實際就在于,能否將“自律監管”歸入“政府監管”的概念中。這實質上就是由于對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沒有形成統一意見而造成的混亂,目前國內大部分學者都認為自律監管屬于政府監管的一部分,他們認為自律組織本身已被納入政府監管的對象,其運作過程也要接受政府的監管,更何況在我國,“政府監管幾乎是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唯一形式存在的,自律監管作用微乎其微,而且,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也有賴于政府的推動。從這個意義上講,將證券市場監管理解為政府監管也不是沒有道理的。”[5]因而自律監管雖然相對獨立,但也是政府監管體系的一部分,證券監管基本等同于政府監管。對此筆者持反對意見,認為政府監管即為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監管,自律監管即為自律組織的監管,二者相互區別、相互配合、相互補充,是兩種不同的監管方式。
另外,除了對“政府監管”的含義存在的混亂以外,對監管本身所做出的定義也不盡相同,各有側重,例如有學者把監管限于信息披露的范圍內,認為所謂監管,就要抑制信息披露過程中不正當的欺詐行為,實現公平、公正、公開[6]。另有學者給出了類似的定義,“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管理機關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等行為以及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7]也有學者認為“指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或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交易商協會等自律機構以行政、經濟或法律的手段對證券的發行、轉讓、買賣等市場行為行使的監督管理?!盵8]筆者認為,僅就證券市場的監管來說,必然同時包括來自政府和自律組織的監管。另外,對于監管的定義,筆者認為應當加入監管目標的內容,監管目標從本源上決定著監管的方式、對象以及運用的手段,甚至決定著監管的有效運行和長期發展,尤其是在我國,由于股市自身特殊的歷史背景以及發展尚不充分,監管者對股市的監管理念和監管目標都存在很大的扭曲和偏離,已經“偏離了大方向”,監管者更多地停留在對市場指數、對市場運行軌跡的干預和控制,旨在為國有經濟服務,而相對忽視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和對市場良好秩序的維護。在監管目標和理念上存在的問題已經成為限制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有效進行的痼疾,從本質上制約著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我國《證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把保護投資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目標,這也應當在對監管的定義中有所體現。
三、明確政府監管的含義
通過對監管與規制、管制、調控及干預等相關概念的辨析,尤其是對監管與規制之間區別的探討,可以看出,證券市場中政府監管的行為應當屬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其具有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一般特點,也具有自身獨有的特點。首先,監管應當屬于政府以國家公權力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的活動,這種干預多是間接的調整、指導、管理及監督,需要政府從宏觀上、整體上把握市場的運行現狀和發展趨勢,發現并排除市場中阻礙市場規律正常運行的各種障礙,以實現市場總體的公平與效率。其次,就監管自身特點而言,主要體現為一種連續性、規范性及間接性,相對規制而言,其偏向于事后存在,能夠發揮一定的威懾作用。
為了最終明確政府監管的應有含義,有一點十分重要,就是理順“政府”、“法律”、“市場”三者之間的關系。吳志攀先生提出過證券產業運行機制的“三元結構”,就是指政府、法律和市場三者組成的運行機制[9]。具體來說,首先,在證券市場中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必須是一種“有限監管”,市場有自身的發展和運行規律,政府需要做的只是保障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健康運行,而不能夠取而代之,以國家公權力推動或控制市場的發展和運行。讓市場的歸市場,讓政府的歸政府,這是監管的精髓所在。第二,我國傳統以來一直有“政法不分家”之說,但這必須予以摒棄,法律的地位至高無上,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以法律為依據,而且需要受到法律的監督,絕不能把法律視為政府監管市場的“工具”,“因為‘工具’不可能比使用工具的‘主體’更重要,而法律比政府更重要”理順了這種“三元結構”中三方之間的關系,有助于明確政府監管的目的,也有助于明確法律在“政府監管”含義中舉足輕重的地位。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證券市場中“政府監管”的基本含義應當是:政府監管部門依據監管法律或其他規范,利用國家公權力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以消除市場障礙,促進證券市場整體公平和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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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了多年的探索,我國證券市場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壯大,有效的政府監管顯得越來越重要,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晚,再加上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約,在當前的證券市場政府監管上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政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對策完善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這對加強證券市場運行的穩定性,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 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意義
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①加強證券市場運行的穩定性:在政府的監管下,證券市場始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能夠給證券市場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對證券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的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②有效實現證券市場的功能:政府監管能夠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與活力,從而實現證券市場資本供求雙方的橋梁與媒介的作用,同時在健康、公平的環境下,證券市場能夠充分優化資源、配合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③保證投資者權益:如果沒有政府監管任由證券市場自由發展,則會出現市場混亂的現象,導致價格扭曲、投機過度等一系列問題,這對投資者不利,政府監管能夠實現對證券市場的正規化、合理化的管理,有效保證了投資者的權益;④防范和化解風險:證券市場由于證券產品的波動性是存在風險的,相較于一般商品市場,證券市場的投機性和風險性較高,政府監管能夠及時的發現風險、防范風險,同時還能夠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避免了市場危機的發生。
二、 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 監管觀念滯后
對于證券市場來說,政府的監管必不可少,但政府監管也要針對證券市場的特點遵循“松緊適度”的原則,要保證政府監管的有效性和推動作用,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政府監管觀念滯后,缺乏正確的管理理念。許多國家都以保證投資者的根本利益為主要的監管理念,這是符合證券市場內在發展規律的,但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管帶有比較濃重的行政色彩,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為國企保駕護航,以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這種監管觀念是不正確的。
(二) 監管制度不健全
①政府干預過多:證券市場的政府監管應當保持一個合適的“度”,但當前我國政府對于證券市場發展的干預過多,這就會給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帶來了一定影響,政府的干預幾乎涵蓋了市場運行的各個環節,政府應當更多地關注市場秩序和規范,而不能過多干預市場漲跌;②自律組織、輿論督察與制衡機制不完善:自律組織、輿論督察與制衡機制在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作用并不明顯,自律組織建設不完善、輿論督察、制衡機制缺乏公正性與客觀性是當前政府監管的主要問題[1]。
(三) 監管強度過大
我國證券市場的政府監管是高強度的,對于分業管理以及行業準入的管理過于嚴格,由于銀行不準許加入證券市場,致使許多證券公司只能通過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資金進行融資,當前對于入市的管制已經有了松動跡象,但審批制度依然嚴格,證監會的權力過大,致使整個政府監管的強度過大。這樣會導致市場運行效率過低、守法成本增加、業務種類缺乏多樣性和創新性等市場問題。
(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當前證券市場政府監管中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問題,法規之間的協調配合程度較低,這就使得一些投機者以及企業鉆法律的空子來謀取自身利益,同時擾亂了證券市場的運行秩序。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會使得證券監管部門無法對于一些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定性以及裁決。我國1998年雖然出臺了《證券法》,但與之相配合的相關法規卻沒有及時跟進,這樣就使得政府監管的力度在無形中下降,同時當前的法律法規過于注重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對于賠償責任則有些失衡,不能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三、 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主要對策
(一) 樹立正確的政府監管理念
投資者是保證我國證券市場保持活力的關鍵所在,一些中小投資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未來,因此政府監管應當積極轉變觀念,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這樣才能在投資者心中樹立信心,才能保證證券市場的資金流入,政府監管應當以保證市場公平環境為根本目的,以保證投資者根本利益為核心,樹立符合時代要求的證券市場政府管理觀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才能推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 提高政府監管的有效性
①加大對監管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監管人員、貪污受賄等行為要嚴加打擊,追究其法律責任,從監管人員入手,提升政府監管的有效性;②管辦分離:在政府監管的過程中,市場的監管和發展要分開,設立兩個單獨的部門分別主抓監管和主抓發展,這樣才能既保證市場活力又保證市場秩序;③建立相關監管制度:在政府監管過程中可以建立問責制度,防止權力失控,同時可以建立相關司法監督程序對于監管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三) 完善市場機制加強
①要強化自律監管:相較于政府部門的監管而言,自律組織的監管更加貼近市場,能夠得到市場主體的大部分認同,且靈活性較高,一旦政府部門監管出現問題,自律監管能夠有效的輔助政府監管,維持證券市場的運行秩序[2];②合理把握監管深度以及廣度:政府監管應當主要以宏觀調控為主,不要過多干預市場的正常運行,控制適度的監管范圍,應當從宏觀上制定監管政策,此外市場監管應當突出重點,對于嚴重擾亂市場的個人和行為嚴厲打擊,突出監管的深度。
(四) 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政府監管應當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國外先進的完善的立法范例進行借鑒和學習,適應世界市場的發展需求,同時要注重我國自身的證券市場發展特點,建立完善符合中國特色的、符合世界證券市場需求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同時要加強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的聯系性,對于《證券法》、《公司法》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建設要盡快完善,及時填補法制空白,解決法律法規體系中的缺陷和問題。
為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監管工作,切實有效地發揮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市場的一線監管職能,現通知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應加強市場監察工作的制度建設,證券交易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市場監察工作。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市場監察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建立健全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守則和崗位責任制。要增加市場監察部門的人員和設備,充實市場監察部門的力量。
二、證券交易所監察部門應當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市場監察工作日志,詳細記錄和總結每日的市場監察工作,包括當日市場價格或成交量波動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戶的舉報或投訴及處理情況、對重點股票和重點股票帳戶的監督情況、需要進行重點調查的事件、需要繼續跟蹤分析的股票或帳戶,當日提交上級的調查報告或案件處理意見等。
2.對每日漲跌幅度在7%以上的全部股票,應當將每只股票成交金額前5位的營業部名單和當日買入、賣出數量最大的5個股票帳戶存檔備查;上市公司公布財務報表、分紅配股方案及其他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公告時,或者出現關于某公司的市場謠言時,應當將相關時段內買入、賣出該公司股票數量較大的營業部名單和股票帳戶存檔備查;對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或個人要進行專門調查并作出結論,短期內不能確認的,應當進行跟蹤分析。
3.發現涉嫌違反證券法規或交易所業務規則的事件,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在證券交易所職權范圍內予以處理。案件情節較為嚴重或涉及范圍超出證券交易所職權的,應當在繼續進行調查的同時,上報中國證監會。
三、證券交易所要認真完成中國證監會交辦的事項。對中國證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應當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落實,并將詳細調查情況、處理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在必要時將對證券交易所的調查結果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