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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法律法規體系對監理安全責任的規定
1.1建設行業“一法兩條例”規定
從《建筑法》上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責在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的責任主要由施工企業負責,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條例》)第七十四條明確了對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罰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2《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中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主要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還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沒有對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做出規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3監理單位承擔安全責任的依據
直到《安全條例》頒布一段時間后,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除了現有的法律法規外,還要看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是否包含安全監理的內容。實際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體系,建設監理所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不是來源于業主方的委托(因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沒有規定業主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權利)和授權,而是國家法律《安全條例》的直接規定,這是國家要求建設監理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的直接體現。
2.監理安全責任分析
從承擔法律責任的角度看,建設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設監理主觀行為方面劃分為過失責任、瀆職責任、未盡職責任等。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關安全責任問題,可從以下兩個視角來分析。
2.1從安全責任的內涵上劃分
2.1.1工程實體安全責任
工程實體安全是指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要確保工程實體的安全性能,要滿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質量標準,本質上講屬于產品安全范疇,《質量條例》和《刑法》中關于監理的安全責任主要是指工程實體安全責任。
《質量條例》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七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137條也對降低工程質量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做出了處罰規定。因此,監理單位未盡到監理責任,造成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出現問題引發安全事故的,要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責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單位在施工安裝過程中要確保施工措施與行為的安全,是一種施工過程安全責任。施工措施、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單位負責,費用從措施費中計取,它屬于施工單位為了完成合同內容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或組織措施。《安全條例》中關于監理的安全責任主要是指施工過程安全責任。
2.2從建設監理單位行為劃分
2.2.1由于不作為引起的安全責任
《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對監理單位下列不作為行為的法律責任: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的。
上述四條,可以簡稱“四未”,即監理單位是通過“審查確認”、“指令整改”、“及時報告”、“強制標準檢查”等手段來履行安全責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規定,依據情節和后果,就有可能從行政(停業、降級等)、民事(賠償損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擔責任。
2.2.2由于不當作為引起的安全責任
主要有以下表現:1.與建設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述行為引發安全事故的,監理單位要承擔相應安全責任。對上述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建筑法》和《質量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除上述兩條之外,還可能產生另外一種情況,即由于監理單位違章指揮,發出錯誤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監理單位應該承擔安全責任。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3.1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協調性
法律的產生一般是滯后于實踐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時間不同,調整的范圍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質量條例》、《安全條例》和《刑法》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沒有明確的監理安全責任的表述,《安全生產法》只是強調了安全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和政府安全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而依據《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高階位法)制定的《安全條例》(低階位法)中卻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的安全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
再如,同樣對工程質量法律責任的規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強調了監理單位的主觀故意,而《刑法》中的行為還包含監理單位基于能力方面的過失、未盡職等行為。另外,前者說“降低工程質量”,或者說“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兩者的內涵不盡相同。
3.2各種規范性文件的不協調
目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依據有兩個,(1)是現行法律法規,(2)是建設單位的授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設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這些規范性文件與現行法律為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工作程序、權力、義務、責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兩種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體現監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這除了與法律要求不協調外,也不利于建設單位對監理工作進行考核。
3.2.安全監理深度不明確,責任無法量化
《安全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都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職責作了規定,但是由于法規的條文并沒有對安全監理的深度做出進一步規定,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對監理的安全責任進行量化。例如《安全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都提出“監理單位應該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方案應由總監簽字”。但是,(1)監理單位對施工技術措施的審核應該達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進行程序性審核還是要有技術性審核?現有條件下,監理單位能否做到技術性審核?(3)如果監理單位進行了審核,基于監理工程師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沒有審查出問題,出了安全事故,責任又如何承擔?(4)對于資質有效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它所遞交的具有完整計算書并且內部審核簽字完善的安全技術方案,監理單位還要履行計算程序否?對監理的安全巡視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監理單位自身方面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認識還不夠深入,監理安全責任防范機制缺失;(2).監理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責任制度不完善;(3).專業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培訓缺乏。
4針對監理安全責任的宏觀與微觀對策
4.1國家宏觀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規體系的協調
為了更有效的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監理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國家相關部門還應該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兩種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應調整。
4.1.2出臺易操作的安全監理深度規定文件
在一些行業和地區也有安全監理方面的規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實行《云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行業和地區規定所要求的內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業、本地區實施,法律效力低。
為了更好的貫徹《安全條例》,國家應該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作為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應提高安全監理細則或實施辦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設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實施細則中可以規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視要求(時間或次數),要求監理人員(在施工單位安全員陪同下)做好現場安全記錄,此書面安全記錄(雙方簽字)可以作為出現安全事故時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之一。
4.1.3抓緊監理取費調整修訂
為配合《安全條例》的實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費用作出相應調整。同樣,按責權利均衡原則,應對監理取費作出相應調整。據悉,建設部正與國家發改委一起組織專家,對各部門或行業組織提出的專業工程收費標準方案的初稿進行論證修改,準備提出《建設工程監理與咨詢服務收費標準(征求意見稿)》,希望修訂中能夠考慮監理安全責任承擔問題。
4.2監理單位微觀對策方面
4.2.1健全組織機構,完善規章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條例》,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落實從公司到項目再到具體的安全責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標落實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來管人;在國家有關部門出臺具體的安全監理細則之前,制訂企業內部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與操作手冊;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
4.2.2加強專業安全監理人員培訓
安全管理工作是監理單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與目前監理單位人員知識結構有關。為了更好的承擔法律要求的安全責任,監理單位應該加強安全專業人員上崗培訓,配備滿足安全監理工作需要的、足夠數量的安全監理專業人員,完善項目部的人員專業結構。
目前,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編寫的《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監理方面的內容,有待于進一步補充完善。
4.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應避免的傾向
由于監理單位安全責任與權利、利益之間的嚴重不對稱性,監理單位很難承擔過細、過多的安全責任。建議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要合理區分施工單位安全責任與監理安全責任,避免安全監理工作過細以致成為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充分發揮施工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主體的安全管理職責,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應側重程序性審查與符合性審查。有關部門在追究安全生產責任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安全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避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無限擴大。
參考文獻
[1]王家遠林曉明.基于中國法律制度下的監理責任研究(J),《建筑經濟》2003(3):25-26
一、當前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來年,遼寧省加大水庫的除險加固力度,水庫安全管理體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庫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升,安全狀況得到了顯著的改善,為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目前還存在一些安全方面的問題。
1.安全防范意識缺失
水庫作為江河防洪體系的核心部分,對于抵御旱災洪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水庫安全關系到千家萬戶,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礎設置。然而,現在很多水庫管理局、事業單位存在重效益、輕保衛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很少參加《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法規的學習,在政策的落實過程中不達標,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單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影響了安全保衛工作的順利開展。
2.安全保衛隊伍建設不足
安全保衛工作離不開良好保衛隊伍的支撐,有些單位為了追求單純的經濟利益,把過多的精力放到了經濟效益的提升和獲取方面,而對保衛工作有所忽視,尤其是保衛機構的人員配備存在邊緣化的傾向,安全保衛隊伍建設嚴重不足。在隊伍建設中,如果缺乏專業化的安全保衛隊伍,他們對安全知識和安全要點都不了解,安全保衛工作很難發揮作用,影響了安全保衛工作的開展。
3.安全保衛機制不健全
有些事業單位安全防范工作處于低水平的層面,很多安全隱患都沒有得到有效的重視,單位在安全保衛的過程中存在僥幸心理,健全完善的安全保衛制度很難形成。同時,保衛工作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很難激發起安全保衛工作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安全保衛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強化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對策
筆者認為,當前在水庫安全管理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了庫區甚至整個地區的穩定發展。如果不能夠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這樣不僅會影響庫區自身的建設和發展,同時也不利于整個地區的穩定。基于此,筆者以點帶面,認為事業單位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1.凸顯重要性,強化安全保衛意識
安全保衛雖然可以說是一個管理環節,但是它卻關系著整個單位所有事務的發展,因此,安全保衛工作不能夠孤立存在,必須與其他各個部門和環節溝通起來,而溝通起來的關鍵就是要強化對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視程度。首先,強化領導層面的重視程度。單位領導應該高度認識安全保衛工作,真正了解安全保衛工作在整個單位發展中的重要性,強化安全保衛工作的理論學習和實踐鍛煉,以此為基礎引導部門員工進行安全學習,強化安全意識。其次,強化單位其他部門對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視,安全保衛工作的順利開展必須依靠其他部門的協同,因此,其他部門要強化對安全保衛的重視,在工作中與安全部門高度配合,確保安全工做的有序開展。最后,強化工作人員的重視程度,進一步落實人員負責制,單位的每個部門都應該設置安全員,負責對安全工作的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
2.健全制度化,完善安全機制
無規矩不成方圓。要想_保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有序開展,必須以制度為基礎,強化體制機制建設。首先,認真學習安全規章制度,為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奠定重要的制度前提,要想強化安全保衛工作的措施,必須建立安全制度,認真學習《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通過認真學習、領會精神,為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駕護航。其次,制定符合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制度。安全保衛工作的開展需要一整套管理制度的依托,對內部單位來說,應該將安全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方面,制定《治安保衛工作檢查制度》《安全保衛獎懲制度》《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單位內部治安案件處理制度》《單位內部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強化對安全保衛工作的落實。最后,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以水庫管理為例,應該按照現有的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水庫管理的調度、維護修養、 防汛物資等,加強監督建設,落實庫 區建設的安全規章制度,健全水庫安 全管理體系,確保整個庫區的安全運 行。 例如,可以根據庫區的基本情況制訂 《水庫管理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導 則》等文件,確保水庫安全工作的有序推進。
3.提高人本性,優化安全隊伍建設
首先,應該強化事業單位安全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在強化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過程中,良好的人才隊伍建設是工作開展的關鍵,單位應該總是安全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培養,提高隊伍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為安全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比如,庫區的安全工作人員不僅要具備基本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同時還應該掌握水庫安全運行、安全監測、安全防汛、安全預警等方面的內容,確保庫區的整體安全和規范運行。其次,加強對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提升,很多單位都采用了安全保衛管理系統,通過計算機進行安全監控、安全防范和預警,傳統的安全工作人員所掌握的技術遠遠不夠,所以,必須強化對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對現代技術的掌握程度,確保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最后,強化安全人員培訓的機制建設。加強人員錄入的把關力度,將重點放在兼具企業管理、設備管理、網絡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引進力度,同時還要根據單位自身的管理特點加強在崗培訓與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動開展力度。
三、結論
隨著時代的發展,事業單位的發展環境也發生了一系列新的變化,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明顯。因此,事業單位必須對安全保衛的重要性有所認識,充分認識到安全問題的嚴重性,并提高警惕,積極地通過完善安全保衛制度建設、安全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全員安全意識提升等途徑提高事業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整體水平,從而為事業單位的安全、穩定、健康發展奠定重要的保障,為社會的和諧穩定提供強大的推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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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山市水利局.唐山市水文手冊[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 1997.
[3]李煥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1995.
Abstract: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unit.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unit should be clear about their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in safety management, be clear about their management methods and management content, and shall establish perfect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code of conduct.
關鍵詞: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安全管理;管理體系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unit;safety management;management system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04-0124-02
0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市場空前繁榮,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隨處可見。據國家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統計:2011年全年,建筑業總產值11.8萬億元,同比增長22.6%;全社會建筑業實現增加值3.2萬億元,同比增長10%,已占國內生產總值6.78%;同時,具有建筑工程資質等級以上企業總數超過10萬家,從業人員高達4300萬人。這些數字非常耀眼,我們國家取得的成績非常顯著,但是在這些數字、成績的背后,仍然存在著許多讓人傷心、不安的斑點—建筑工程安全事故。2011年,全國共發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傷殘人數近萬人。為了真正實現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并取得滿意的管理成果。建設單位應切實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1 認真貫徹法律、法規,明確自身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作為建筑工程的發起人,在《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行為規定。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中,對建設單位安全責任有這明確的規定。
1.1 如本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也就是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看似簡單的規定,往往被建設單位所忽略,但卻含有重大的安全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未向施工單位提供上述資料,而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恰恰發生與上述事件有關的安全事故,那么這個安全責任自然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小事故損失不大;但如在開挖時,碰到高壓電,出現傷人、死人及造成大規模停電,損失將不可估量。
1.2 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為節約投資費用或要求建筑物提前投入使用,通常會向勘察、設計單位提出降低設計標準的要求;向施工單位降低工程合同價格,縮短工期要求,這將直接導致施工單位對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投入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工程安全、安全管理無從談起,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的發生機率大大將劇增。事故一旦發生,之前的所謂“節約”將不復存在,同時,建設單位還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本條例第七、八條有明確規定)。
1.3 由于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加之自身缺乏安全管理意識和管理體制。建設單位或工作人員為獲得星星點點的利益、好處,常常會(明示或暗示)要求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自己提供或介紹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至于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卻全然不顧。一旦由此出了事故,這點蠅頭小利在責任與法律追究面前將蕩然無存。這正是本條例第九條明確禁止的。
1.4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堅決執行行業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各種規定,確保工程的各項手續完備和程序合法。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如建筑施工許可證的申領、安全施工資料的報送、備案及對特殊工種、拆除工程的有關規定等。在現階段,對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主要集中于程序是否合法和手續是否完備,并對參建各方是否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費用支出。為此,建設單位出于對自身的保護,也應堅決執行行業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各種規定。
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雖然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但往往在安全管理的技術力量上,投入不夠或本身就不具備相關的管理能力。在現實生活中,常存在著這樣的現象:班子是臨時湊的,人員是臨時招的,相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及敬業程度、思想品質都不得而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依靠人員的自覺性,同時,又要實現對工程的良好管理,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那么,建設單位就必須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通常應包括以下部分:
2.1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明確崗位職責 建立強有力的組織機構是建設單位實現安全管理的先決條件。組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要具有一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技術、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和強烈的責任心。其次,管理組織中各級管理人員,需要選調那些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且思想品質優秀的人參加,這里的責任心、業務水平、思想品質缺一不可,任何一項的缺失,都有可能導致安全管理的失控。第三,管理組織內部的職責與權限界定一定要明確與落實,這關系到安全管理工作能否全面開展和安全管理體系的能否有效運行。
2.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工作死角 在安全管理過程中,靠人管人很難做到有效管理,只有通過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從根本上實現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實管理目標。
2.2.1 保證建筑工程手續完備和程序合法 建筑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實現對工程的安全管理。首先要從自身做起,這也是對建設單位自己的有力保護。①施工前,完成設計、審圖、規劃的相關程序,并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文件,切勿干“三邊工程”,一旦出事,建設單位將承擔全部安全責任。②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程序,確定合理招標條件和控制價,不可暗箱操作,或惡意壓低工程價。施工單位承接工程是要盈利的,暗箱操作選擇的施工企業可能不具備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這樣的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如出現安全事故,無力賠償或不愿賠償,建設單位將“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對于惡意壓低工程造價的,《招投標法》有明確的禁止條款,但由于目前的建筑市場競爭激烈的緣故,有的企業在微利的情況下,不得不勉強承接這些項目,為了盈利,施工企業就會在多個方面減少投入,安全設施的投入往往被首當其沖,由此,安全事故的發生就成立偶然中的必然,事故發生后,施工企業會以建設單位惡意壓低工程造價為由,拒絕對事故的賠償和善后,如果責任重大,主管部門還可追究建設單位的責任,對于建設單位則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2.2.2 加強巡查力度,及時檢查、通報,消除安全隱患
建設單位要抓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就要加大安監人員巡回檢查力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把可能出現的安全危害消滅在萌芽狀態,真正做到“以防為主”。杜絕“以包代管”,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進行全過程的檢查,督促和指導,并加強安全考核,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的承包方進行處罰并提出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頓,直至清場,也絕不允許可控事故的發生。明確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并對監理單位的工程安全管理進行全過程的檢查,督促,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進行聯合安全檢查,通報情況,確定整改意見和期限,提出處罰決定等,可以以安全簡報的形式向各施工單位及被監督的施工隊伍傳遞交流安全監督情況。
3 總結
總之,建設單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無論出于對自己或是對社會負責的角度,還是出于對降低工程風險系數與安全成本的角度,都應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1]王東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M].北京:中國礦大出版社,2010,6.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關鍵詞】房屋建筑;房屋工程;房屋施工;房屋施工安全管理;房屋施工安全
一、加強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義
加強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共建和諧社會的核心內容就是依法治國,加強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安全生產法》的實施為我國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對違背安全管理的行為提出了處罰措施。《建筑法》是規范我國建筑市場的第一個法律文件,其中,對建筑業企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總承包企業承擔起安全管理的責任,把所有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納入到統一管理中,明確分包單位應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業是高風險、事故多發行業,習慣性違章屢禁不止,重復性事故時有發生。形勢在發展,技術在進步,體制在變化,而企業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續著“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宏觀管理體制,但是,該管理體制的概念和許多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形勢,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樹立企業安全文化,建立現代化安全管理體制以適應新的形勢、新的技術、新的體制、新的生產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關鍵,也是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二、當前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1、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規,大部分是針對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既有房屋 的安全管理,致使私有房屋在安全管理上形成“真空”。另一方面,我國房屋安全立法管理體系不健全,與國外房屋安全管理體系不接軌,需要補充完善。例如,我國缺少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就開始建立新的房屋安全管理登記、注銷制度。
2、建筑市場安全意識淡薄
有的建設單位不遵守市場規則、違法違規,無限制壓低工程造價和工期,要求施工單位墊款施工,個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甚至要求施工單位全額墊付,待工程竣工房屋銷售完后,才給施工企業撥付工程款或以房抵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安全投入嚴重不足,甚至沒有投入,只是拼自有的舊設施。部分監理企業不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由于在建筑市場中所處的地位和習慣的原因對安全隱患不能及時做出處理,或者雖做出處理,但在施工單位沒有認真整改,擅自施工的情況下,不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部分施工企業安全基礎工作薄弱,安全設施投入嚴重不足,沒有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存在著僥幸心理。
3、審批把關不嚴,安全監管不力。
部分地區建設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了解不多,把關不嚴,責任不落實,監管力度不夠,在機構設置、工作體制機制方面還不能適應當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三、房屋工程安全管理對策
1、完善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監督體系
(1)針對承包施工的單位來說,對其房屋建筑施工的有關安全保證體系進行監督,檢查其在正常施工的工作情況下是否在充分發揮著應有的作用,另外,還可以結合著對工地進行抽查。
(2)根據房屋建筑施工的現場環境和施工工程的發展進行有效的預防控制監督工作,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建筑施工的管理工作,將房屋建筑施工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傳到網上獲取有價值的反饋,使得監督機關可以及時的根據具體情況作適時的施工工程調整。
(3)均衡施工。均衡安排各個施工單位內部之間以及各個項目之間的安全生產,提高整體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水平。
2、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大量數據表明,現場安全管理中,建筑施工企業首先應有明確的 指導思想,即安全是施工企業發展的永恒追求的主題。必須克服在安 全問題上的短期行為、僥幸心理和事故難免的思想;對安全問題要常 抓不懈、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堅定信心,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依靠企業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企業法人代表負責,親自抓 安全;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安全評價與審核;加強施工事故的預防與 不安全因素的控制及加速安全信息的傳遞;有計劃、有步驟地把外協 單位所提供的產品、零部件和勞務等的安全需求納入本企業現場安 全管理中;不斷健全與完善現場安全管理。
3、加強工程監督管理
自從1989 年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實施以來,國務院和 建設部又相繼頒發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領域安全生產行 6 政責任規定》、《關于組織開展危舊房屋安全大檢查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的緊急 通知》等法規文件,基本建立起房屋安全管理法規體系。為繼續完善和加強 房屋安全管理,建議國家出臺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條 例》。在國家出臺這部法律法規之前,各地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可先行一步, 針對房屋安全管理專門制定一部綜合性法規或規章,如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出 臺了《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通過健全國家和地方二級 法規規章,做到依法依章管理房屋安全工作,依法依章治理房屋安全工作。
結束語
房屋安全管理是我國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從我國的現狀和房屋結構潛在的破壞性,都要求我們對房屋安全加強管理。-建筑施工的各類安全事故頻頻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因此,要做到工人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做好個人安全防護、認真做好現場安全管理、做好監督管理工作,是當前樹立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新的符合建筑工程管理規律和項目管理特點的安全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杜絕施工事故的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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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省市及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將20*年*區建設施工安全生產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標
通過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各方主體行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基礎工作,不斷提升全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水平。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減少一般事故,事故傷亡人數控制在區委、區府及市建委的考核指標內;創出一批省、市、區安全文明標化工地。
二、主要工作措施
1、落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認真貫徹市建委制定的《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指導意見》,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的分解落實,繼續與各建筑業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目標。重點督促企業按照責任制指導意見要求,與企業內部管理部門及項目部簽訂責任書,逐級分解責任并定期考核,使安全生產責任真正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同時,進一步完善對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加強日常監管中對企業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把對企業責任落實的檢查考核情況作為對企業實施質量安全分類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并逐步與市場準入、招投標掛鉤。
2、建章立制,注重實效。一是研究制定《關于切實加強我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突出監管重點,完善監管制度,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嚴格兩項許可制度,加強動態監管。制定兩項許可日常考核管理辦法,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行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和專職安全人員配備及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企業及專職安全人員切實履行職責。三是堅持預防為主,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安全生產預警制度及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重大安全隱患約談制度。四是根據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對大跨度承重支模架、深基坑等項目全面實行專家論證審查制度。加強對大型起重機械的監管,在對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檢測、登記等監管工作方面力求有所突破。五是根據建設部的統一部署,有序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促進企業自覺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修訂《*區建筑施工安全標化工地評選辦法》,把創優工作貫穿于整個項目的施工過程,努力促進企業整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六是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研究制定安全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并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條件。七是加大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力度,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以及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的企業和三類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并在網上予以公示。
3、抓住薄弱環節,繼續開展專項整治。在鞏固前幾年治理成果的基礎上,繼續重點開展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大型起重機械(塔吊、人貨電梯、物料提升機)和承重支模架的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完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并組織演練;重點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增強應急管理能力。
4、落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提高安全意識。在繼續開展學習宣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今年重點抓好以下培訓工作:一是強化對一線操作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培訓,督促施工企業通過放映錄像、講課、發放安全資料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農民工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護、救護基本知識方面的培訓教育,提高農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識。二是開展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監理等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并且培訓情況與考核掛鉤。三是繼續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四是定期對政府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切實提高安全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實施計劃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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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