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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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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第1篇

      第一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7天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單位裁員、破產、關閉、歇業批準報告送至市勞動就業管理處(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并按《關于進一步深化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決定》(發[]15號)和《關于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和在失業人員中開展再就業培訓的通知》(勞[]第36號)要求,辦理職工失業登記手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書面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并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條失業登記應由本人履行。失業人員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進行失業登記,并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指導教育培訓。用人單位自失業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將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全部檔案送至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失業保險金審批手續。逾期辦理的,相應抵沖應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

      第三條符合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就業登記證》、養老保險手冊、一寸照片、原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到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檔案托管手續,并在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領取失業保險金銀行存折卡。

      第二章 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第四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核定

      第六條經辦機構在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時,應根據失業人員檔案,審核原所在單位及其本人的繳費年限,由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填寫《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表》,由經辦機構復核后,將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記載在《就業登記證》相關欄目內。審核合格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應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確定。繳費滿一年不滿二年的,享受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2個月,依次類推,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重新就業而暫停領取時,剩余的領取期限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且繳費滿一年(指重新就業期間),核定新的領取期限時可以與前次保留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繳費不滿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但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九條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失業保險條例》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第十條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對失業人員個人繳費清單粘貼在個人《就業登記證》內,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無記載),應補繳欠費后再辦理核定失業保險金手續。

      第四章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核定

      第十一條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工資總額3%繳納(其中:單位2%,個人1%)失業保險費。繳費年限滿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在年1月1日后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暫按每人每月260元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包干費暫按每人每月為30元。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年12月31日前,單位繳納2%失業保險費,個人未繳納1%失業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將按城鎮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同檔標準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享受1個月為174元,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調整繳費比例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實行分段計算,合并享受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五章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全部實現社會化發放,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應于每月的10日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四條經核定的失業保險金發放審核表、銀行卡由經辦機構交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委托發放。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規定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指導,如實填寫《失業職工調查表》。

      第六章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注銷戶口證明、領取人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及《就業登記證》,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二)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在職職工規定確定。

      (三)失業人員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死亡的,其家屬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七章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可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填寫《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由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包干費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十八條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后,相應期限內如有新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調整,本人不再享受。

      第八章失業保險金的暫停領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暫停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被勞教、判刑收監執行;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職業介紹、指導和技能培訓。

      具有上述情形的失業人員或家人應主動到經辦機構辦理暫停手續,從次月起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剩余末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予以結轉。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暫停領取原因消失后,失業人員應先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再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如失業人員既不辦理暫停手續又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即視作為自動放棄處理。

      第九章失業保險金的停止領取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二)移居境外并己注銷本市戶籍;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第2篇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的地方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失業保險登記)

      凡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職工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建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時,應當在30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條(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單位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費基數確定。

      第六條(繳費時間和方式)

      單位應當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第七條(失業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八條(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后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九條(申領的審核)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15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

      第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第十二條(剩余期限的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可以自審核確認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放。

      第十五條(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后重新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第十六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第十七條(生育補助金)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相同。

      第十八條(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地段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但因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傷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因就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0%。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金。

      第十九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但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本市企業在職職工享受的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失業補助金)

      失業人員雖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但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不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三)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招用的本市農村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返回農村后暫無勞動收入、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或者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相同。

      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年齡大的失業人員除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外,也可以同時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25%。

      第二十一條(扶持生產資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第二十二條(接近退休年齡失業人員的特殊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非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退休)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定期的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基金支出)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

      (五)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基金的統籌和免稅)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二十七條(就業服務機構經費)

      就業服務機構所需經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市財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爭議處理)

      個人因繳納失業保險費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個人或者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對管理機關違法行為的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不得擅自動用或者挪用。對違反規定者,應當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視作繳費年限的規定)

      1998年10月1日之前在職職工的工作年限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第三十二條(其他)

      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其他勞動組織和外省市駐滬辦事機構中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的失業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第3篇

      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條例完整版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繳納失業保險費,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設區的市級財政應當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補助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

      第五條 各級財政、地稅、人事、民政、審計、工商、統計等行政部門和銀行應協同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審計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失業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2.5%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職工工資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60%的,以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基數高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單位和職工個人不再繳費。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八條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所得稅前列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本單位社會保險費中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單位和職工個人每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和失業保險費,由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地方稅務機關應于每月3日前將各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傳遞給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連續記載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十條 單位和職工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單位每年應定期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及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暫時無力繳納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核定緩繳期限下發緩繳通知書后,方可緩繳:

      (一)經營困難連續3個月未發給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三)單位因自然災難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于停產期間的。

      緩繳期限自核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期滿無正當理由仍不繳納的,自緩繳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十二條 解散、關閉、破產或者被撤銷的單位,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加財產清算,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

      企業經營權或者所有權變更的,應當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未清償的,由取得經營權或者所有權的一方負責繳清。

      法人資格滅失的單位,當月起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立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調劑金以各市依法應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失業保險費率3.5%中的0.5%籌集,由各市在每季度后次月的20日內按季上繳省財政專戶。對逾期不上繳的,由省財政從有關市的財政預算中扣減。

      第十四條 設區市的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應首先使用歷年結余;歷年結余仍不敷使用時,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和設區市的財政補貼。

      省級調劑金和設區市的財政補貼按1∶1的比例分擔。省級調劑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設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重新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從事有報酬工作的;

      (三)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第十九條 單位應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失業后,應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領取失業證。失業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失業申請之日起15日內,確認其是否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自確認后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由于單位過失致使失業人員無法辦理失業登記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發。

      第二十一條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20xx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別累計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四條 實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的職工個人連續工作年限,視同個人繳費時間,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后的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的累計繳費時間不一致時,以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為準。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職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在職工失業后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時,按中斷繳費每滿一年,核減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所在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6%計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包干使用。患病需住院治療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可按住院醫療費的70%申領一次性住院醫療補助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倍。

      農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因違法行為致傷、致病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失業人員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但因參與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照本省企業在職職工享受標準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期限為每滿一年補助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補助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第三十條 女性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生育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照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一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單位、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時,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移,失業保險費不轉移。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60日內持證明到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自轉出地停止繳費的當月起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由原單位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出地失業保險金標準支付。

      單位、職工和失業人員跨省遷轉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懸掛辦事程序、項目、標準,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失業保險辦理的條件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第4篇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是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失業保險制度及其主要內容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它以物資、培訓等形式幫助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專項基金、建立專門管理機構、健全對失業員工的管理和服務和建立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實體。

      3.失業保險的對象

      1.本人無工作,沒有從事有報酬的職業或自營職業;

      2.本人當前具有勞動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種方式尋找工作。

      處在法定勞動年齡,但在學校讀書,或服軍役或沒有就業意愿的無業者不歸屬失業范疇。

      4.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5.哪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的待遇。

      6.哪些人員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7.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中,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的門診費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兩部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后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8.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其比例是多少?

      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含農民合同制工人),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單位從其月工資總額的1%代扣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愿繳納的除外。

      9.繳費情況享受待遇如何查詢?

      單位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

      職工有權向本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提供。職工發現單位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10.如何辦理、領取失業保險手續?

      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是否有時間限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

      11.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何?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70%標準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75%標準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80%標準發放。

      12.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第5篇

      1、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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