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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制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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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制度的重要性

      司法考試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一、司法考試對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強烈沖擊

      自從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以來,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特別是與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之間一直存在矛盾。從司法考試的實踐來看,一些非法律專業出身的考生,以司法考試為中心,通過參加司考培訓班或沖刺班,經過研究司法考試歷年真題,針對重點,突破難點,追蹤熱點,可以順利通過考試,甚至還能以高分通過。然而,許多法學本科生甚至法學研究生雖然接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經過數年系統的學習,卻不能通過司法考試。這從側面反映了一種現象:我國法學教育包括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嚴重脫節。

      二、司法考試與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關系的界定

      司法考試因報考門檻高、報考人數多、試題難度大、通過率低,被人們稱作“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通過考試就意味著取得了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否則,就將被拒絕在相關法律職場的大門之外。教育與考試之間一直存在矛盾,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也是如此。獨立學院與普通高等院校一樣,學生的“三率”(畢業率、學位授予率、就業率)是重要的考核指標。

      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學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直接關系到一部分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問題,因為獨立學院大部分法學本科生都希望畢業后能夠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工作,而這一愿望的實現又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前提。作為我國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的考試,統一司法考試的確立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法學教育尤其是本科法學教育[1]。

      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是不是應該以司法考試作為指揮棒呢?答案是否定的。誠然,在很大程度上,司法考試是國家對各法律院校教育產品進行綜合檢測的一種基本形式,這一“質量認證體系”具有相當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但如果片面地認為通過司法考試就是法學教育的根本目的,這給法學教育所帶來的影響將是災難性的。[2]

      目前,我國司法考試是典型的“應試”考試,其特點是考察范圍廣、內容細、依法條為綱。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題型包括客觀題和主觀題兩部分。近年來,司法考試的試題呈現客觀題主觀化的趨勢,加強了對應試人員法學理論素養的考察,雖然試題盡可能把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法條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但答案仍限定在四個選項之內,應試人員分析問題的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書面表達能力仍不能充分地展現。而法學本科教育,包括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屬于素質教育。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不僅向學生講授法律專業知識,而且要著眼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目的是培養復合型高級實用型法學人才。如果以司法考試為中心,會使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重蹈應試教育的覆轍,不利于學生能力的培養。

      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是不是可以完全不顧司法考試的存在,關起門來教學?答案也是否定的。國家司法考試的科目包括14個: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由此可見,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成果是予以肯定的,因為司法考試的科目與法學本科教育的16門核心課程具有高度一致性。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基礎,司法考試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離不開法學教育的支撐。沒有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本人認為,司法考試與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相互依存,相互滲透,共同發展。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理論基礎,司法考試是檢驗法學教育成功與否的標志之一。因此,法學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結合法學專業的特點加強學生的素質教育,同時也不能無視司法考試的存在。

      三、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對司法考試作出積極的回應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在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研討會上說,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正處于互動期。司法考試對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既是挑戰,又是機遇。目前,針對司法考試所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積極應對。

      (一)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保持必要的獨立性

      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不僅有利于培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者,而且也會對法學教育產生深遠的影響。曾憲義教授指出“:司法考試是一個中間環節,它是在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之間架起的一座橋梁,其制度價值在于將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選拔到法律職業隊伍中。”[3]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通過司法考試只能說明學生對法律知識達到一定程度的積累,是否通過司法考試并不是全面衡量學生能力的唯一標準,因為高分低能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獨立地位不能動搖,我們不能將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直接掛鉤,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只能對司法考試做出適度的反應。

      雖然允許應屆大學畢業生報考司法考試,但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使得一些實力不強的學生選擇放棄考試。即使是通過司法考試的法學專業學生,因為缺乏實踐經驗,也只有一部分在畢業之后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工作。目前,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范圍并不限于司法實務這一條途徑,還涉及社會的其他領域。作為法學教育的場所,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不能僅限于通過司法考試,我們還要為那此準備選擇其他職業的學生提供良好的、相關的訓練。本人認為,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絕不能以司法考試為導向,而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將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合理銜接,開展有效的教學活動。

      (二)明確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

      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非常嚴峻,法學畢業生就業率低,很多法學專業學生對自己的未來非常擔憂。為此,獨立學院法律系應找準自己的培養目標,制定合理的人才培養方案。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復合型高級實用型人才,這不僅要求學生熟練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概念,而且還要求學生能夠靈活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來發現、分析和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本人認為,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我們應以法律專業為基礎、復合能力尤其是實踐能力為突出特點,重視學生學習能力、思維能力、職業能力、創新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培養社會認可的法律人才。

      (三)優化課程設置

      從課程設置的角度來看,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積極尋找專業教育、通識教育、職業教育的“平衡點”。一方面,我們應當注重法學理論知識的傳授和實踐能力的培養,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我們還應創造條件,向學生介紹經濟學、社會學、邏輯學、管理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知識,培養寬口徑、厚基礎、知識結構合理的創新型人才。實踐中,我們可以適當減少法學類必修課和限選課的課時,增加通識課和選修課的課時。設置必修課時,應注重加強實踐環節,增強學生的參與意識,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多年來,我院堅持“以培養學生能力為中心,提高教學質量”的思路,將實務課程、法律文書寫作、速錄技術、人民調解、專業見習、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等有機結合起來。其中限選課能夠體現學院的辦學特色,深化學生專業知識的學習,引導學生的專業方向。在設置限選課時,要注意課程之間是否存在包容關系,避免教育資源的浪費,如公司法、保險法、證券法、海商法沒有必要在限選課中列出,因為它們都已在核心課程商法中涵蓋。通識課和選修課的設置應體現基礎性、前瞻性、思想性,授課內容的深度、廣度要適中,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需要自主選擇。通識課打破了學科界限,能夠使學生學習不同學科的思想和方法,有利于拓寬學生的知識面,促進其全面發展。選修課能夠彌補學生在一些知識方面的欠缺,滿足學生個性發展的需要。

      (四)整合教學內容

      備課時,教師要認真研究教材、教學大綱,力求吃透教材,把握重點、難點,還應當參考其他輔資料,對教材內容進行科學的整合,同時教師應與時俱進,搶占前沿。根據學生的理解能力,教師可安排一些難度較小的章節讓學生自學,對教材中較深奧的理論可以適當刪除,而對教材中沒有介紹的、重要的立法背景、立法意義、相關的重要的概念和理論等可作適當的補充。這樣,可以保證學生在有限的課堂上獲得最重要、最實用的知識,并能夠形成一個重點突出、條理清晰的知識框架體系。授課時,教師應直奔主題,重點突出,切忌對概念和術語泛泛而談。教師不僅應講授法學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概念、法律條文等,而且還應向學生介紹與該課程有關的我國立法、司法的新發展、司法考試的動態、學科的前沿問題,開拓學生的視野。

      (五)授課過程中穿插司法考試真題以檢驗授課效果

      教師要對司法考試的命題規律和真題進行研究,以便更準確地把握考試動向。備課時,教師要合理安排教學進度,搜集該章所涉及的司考真題。在講課時,先給學生介紹本章的主要內容,使學生對該章有一個整體的認識,再對本章的重點、難點進行詳細的講解,然后配以司法考試真題或相關典型案例,引導學生思考解答,再對真題或案例進行分析,使學生熟悉、掌握本章的知識點。司法考試真題引入課堂,使司考熱點、難點和教學內容緊密結合,可以檢驗授課效果,也能提高學生的實戰經驗。

      (六)實行考試制度改革

      司法考試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關鍵詞]司法考試;法學教育;改革

      [作者簡介]邱房貴,梧州學院法律與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唐新華,梧州學院法律與公共管理系教師,廣西梧州543002

      [中圖分類號]G7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9)05-0150-04

      我國的法學教育層次之多,堪稱世界之最,不僅有法學本科、碩士、博士三個基本層次的學歷和學位教育,而且有法學大專、中專教育,還有各種形式的法學成人教育。各級黨校也在從事一定形式和規模的法學教育。此外,我國各級法官院校、檢察官院校和公安院校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職業培訓。其中,大學法學教育(一般是指大學本科法學教育,本文也采用此概念)在我國整個法學教育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為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特別是在國家司法考試給大學法學教育造成沖擊的背景下,加快推進大學法學教育改革,探討其改革思路,實現自身健康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一、在國家司法考試背景下推進大學法學教育改革的原因分析

      推進大學法學教育改革既有其尚存在缺陷的內在原因,又有國家司法考試影響的外在原因。

      (一)我國大學法學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國大學法學教育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對此,中南民族大學鄧紅蕾將其概括為五點,即一淺、二死、三無、四舊、五差。“一淺”是指教學內容的膚淺,教授了法律規則,卻忽略了法律規則背后所潛藏的人文、社會、理念、精神,尤其是法律的公平正義等價值的追求,使大學法學教育培養出來的是只知道程序和規則的法律工匠。“二死”是指高等法學教育的教學方式死板,教師照本宣科,學生死記硬背,缺乏生動活潑的共鳴氣氛。在這樣的方法下所培養出來的學生是毫無創新性可言的,考試中出現的抄襲和夾帶等也對學生的人格造成損害。“三無”是指在大學法學教育中缺乏實踐、實習和理論聯系實際的環節,書本上的法與現實中的法脫節。“四舊”是指高等法學教育知識體系、教育模式、人才培養模式和教育方法的陳舊,尤其是人才培養模式的陳舊。“五差”是指從事法學教育的人員在學歷層次、專業素養、道德水準、實踐經驗等整體綜合素質參差不齊,難以勝任社會期望值高的法學教育的重任。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相脫節,法科畢業生分析問題能力和實踐操作能力降低,這主要是由法學教育體制、法學教育方法、法學教育觀念和教師自身素質因素造成的。

      (二)國家司法考試給大學法學教育帶來的影響

      1 國家司法考試對大學法學教育所起到的引領作用

      (1)國家司法考試引領著大學法學教育克服其理論脫離實踐的缺點。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上涵蓋了法學學科各主要領域,突出了法學學科的理論性、科學性、實踐性以及道德性特色。作為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的基本測評方式,國家司法考試通過率必將悄然成為衡量法學教育質量與水平的一個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較為客觀的標準。因此,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必然會逐漸影響到各法律院系法律專業的課程設置和課堂教學。即國家司法考試必然會對高等法學教育起引領作用;反過來,以司法考試為向導的大學法學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現存的理論與實踐脫離比較嚴重的缺點而得到不斷的完善。

      (2)國家司法考試引領著大學法學教育教學內容的完善和教學方法的改進。在教學內容上,很多法學院系因受司法考試的影響,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與法律職業密切相關的課程。如很多法學院系增加了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課程的案例分析;增設了“法律診所”;增加了學生的實習時間、加強了學生實習過程的管理以及實習結果的考評。也有些法學院系,堅持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主,在重點要求學生增強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同時,也適當地增加了法學理論的教學內容。在教學方法上,大學法學院系也逐漸重視理論聯系實際教學法、案例教學法等方法的運用,注重學生靈活運用所學基本知識分析實踐案例的能力的培養。

      (3)國家司法考試引領著大學法學教育考試制度的調整。一般來說,法學院系對于法學主干課的考題類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斷、選擇、簡答、論述、案例分析,此類型主觀命題過多,題目涉及的內容有時比較陳舊,教師評卷的隨意性過大,從而導致一些學生參加司法考試時,不能適應這類考題類型。因此,應以國家司法考試為契機,適當借鑒和參考司法考試的模式,改進傳統的法學考試方式,促進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的良性互動。

      2 國家司法考試對大學法學教育的沖擊和束縛

      司法考試給大學法學教育起到引領作用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縛和沖擊著大學法學教育。

      (1)國家司法考試影響著大學法學課程的設置。為確保法學院系的培養規格和培養質量,教育部已確定了所有的法學院系都必須開設的法學學科的核心課,這些法學核心課涵蓋了法學教育的最基本內容。而司法考試作為職業資格考試,其內在規律和特點是注重法律的實際應用,特別是試卷四,主要考察應試者的案件分析能力與法律文書的書寫能力,而法學核心課中的有一些課程諸如憲法、法理學、法律史等涉及的比較少。這導致一些法學院系對法學核心課程的開設有所側重,表現為實體法與程序法課程的課時量比法學理論課程的課時量要多。另外,除了核心課程之外,部分法學院系大大削減與司法考試無關的課程。這就造成學生的法學基本功不扎實、知識面不全和法學邏輯思維不嚴謹。

      (2)國家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作用束縛著大學法學教育功能的實現。國家司法考試不應成為大學法學教育的“指揮棒”。理由是: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其目的在于培養和選拔一批具有法律職業素質、職業道德和職業意識的專門人才,而大學法學教育是一種學科教育,著眼點是學生的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目標是要培養適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雖然國家司法考試對大學法學教育產生重大影響,但大學法學教育只有保持發展的相對獨立性才能更好地實現自身的教育功能。

      但是,目前我國法學院系的法學教育在自覺不自覺地受到國家司法考試“指揮棒”作用的影響。“教育圍著考試轉”向來是中國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人口眾多競爭壓力大,許多考試的重要性往往都被強調得無以復加。統一司法考試對于時下競爭日趨激烈的法律院校來說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認為司法考試通過率已是關系到其生死存

      亡的頭等大事。在這種情況下,大學法學教育就會圍繞著司法考試進行,諸如刪減公共課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試科目授課,甚至將課堂作為演練司法考試的場所逐漸成為許多法律院校的實際做法。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實際上就被當作考試能手來訓練,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掌握就無從談起,大學法學教育功能自然無法實現。

      綜上所述可知,在“內憂”“外患”(“內憂”一法學教育自身的發展現狀尚存在缺陷;“外患”一國家司法考試所帶來的影響)的情況下,我國大學法學教育的改革勢在必行。

      二、國家司法考試背景下大學法學教育改革的途徑探討

      在國家司法考試的背景下,在推進大學法學教育改革過程中,既要反對作繭自縛,固步自封,置自身尚存的缺陷和司法考試所產生的積極影響于不顧而不進行改革;又應注意保持自身發展的相對獨立性,不能完全附和于國家司法考試,因為兩者的目標和功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革新教育理念

      在教育理念上,大學法學教育應該堅持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其中,應堅持通識教育為主。通識教育是一種基礎性的教育,在傳授基本的法律知識的同時要注重培養法律人的倫理價值和心理素質,傳播法律精神。世界各國的法學教育實踐表明了法學教育包括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個階段。在大陸法系國家,通識教育在大學的法律院系進行,職業教育在法律職業訓練機構進行。在我國,大學法學專業學生大都是從高中畢業生中招收的,其人生閱歷還很淺薄,知識結構也有待改善,法律知識和法律素養有待慢慢積累和培養。因此。我國大學法學教育應定位為以通識教育為主。把我國的大學法學教育定位為通識教育源于對大學法學教育基本功能的正確認識。有觀點認為,大學本科法學教育,應當實現的基本功能是培養一部分具有較強的法律素養的法律通才;為將來擬從事法律職業者和擬從事法學研究或教學者打下法律基礎。換句話說,法律職業所應當具備的各種知識的掌握和能力的培養,不是與大學法學教育無關,但不應當把它們作為大學法學教育的主要職能來看待。這說明了大學法學教育應以通識教育為主而不是以職業教育為主,如果以職業教育為主將有悖于我國大學法學教育的現狀。

      然而法學從根本上說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單單靠向學生傳授基本的法律知識是遠遠不夠的,要想很好地從事法律職業還需要較高的法律職業能力。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還沒有專門的職業教育階段,法學院系一般做法是利用即將畢業學生的一個學期或幾個月的時間讓他們到法院或律師事務所等法律實務部門接受一些必要的基本的職業教育,這是法學院系在條件許可范圍內所作的最大努力。想要克服法科畢業生實際操作能力差的問題只想通過短短的四年大學教育是不可能的。對于法科畢業生,要想從事法律職業就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在上崗之前進行專門培訓,然后從事法律職業活動。

      簡言之,大學法學教育應以進行通識教育為主,同時,在現有條件許可的范圍內讓學生接受一定的必要的職業教育,如到法院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

      (二)明確教學任務

      法學教育不僅是知識的傳授、能力的培養,還要進行法律道德的培養。法科學生畢業之后。有的會從事法律職業,有的從事非法律職業。對于從事法律職業來說,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應當是高層次、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敢于提出問題,具有良好的感悟和創新思維能力,匯通古今,融貫中西,他們既能勝任法官、檢察官的工作,也能勝任律師工作。對于從事非法律職業來說,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較高的法律素養、嚴密的邏輯思維和良好的創新能力對他們工作都將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因此,在法學教育的過程中要明確教學任務,特別是針對將來從事法律職業的學生來講,“起碼具備三個要求: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法律實際應用能力”。法科學生的人文素質培養是法學教育所必須關注的。法律職業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事業,法學教育應當包括培養學生的人格人品,教育學生應當首先學會做人,擁有健全的人格和較強的人格魅力。傳授法律專業理論知識是法學教育最基本的任務。在這個過程當中不僅要傳授給學生知識,讓學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而且還要向學生傳授學習的方法,培養學生持續學習的能力。因此,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培養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是法學教育的必備內容。這個任務的達成可以通過演講式教學法、案例分析教學法和診所式教學方法等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來實現。

      (三)完善課程設置

      為提高法學院系的學生素質,教育部確定了所有的法學院系必須開設法學學科的16門主干課,即法理學、法律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各校設課的隨意性,保證了法學院系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方面的一致性。這些核心課程的設置基本上體現了寬口徑、厚基礎、強調廣泛適應性的特點,為各類法律人才的培養奠定了基礎。但大學法學教育的現有課程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第一,應進一步拓寬基礎課,如開設西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比較法、法律邏輯等課程,擴展學生史學、思想理論等方面的知識及專業基本能力;第二,要根據不同的專業方向增加實際操作課程,如法律文書、司法實務等。可以預測,法律職業工作者特別是司法職業者不僅應是一個能夠熟練應用法律的專家,更應當是一個能夠站在法理的高度,審視各種社會現象,解決各種新的法律問題,推動法律理論、法律制度不斷發展的法律職業家。因此,不斷改革現有課程設置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也是形成與司法考試良性互動關系的一種方法。

      (四)改進教學方法

      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主要是一種法律知識的傳授,大都采取“填鴨”灌輸式的教學方法,注重課堂教學和法條注釋。學生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這種教學方法,雖然能夠使學生掌握較為扎實的理論知識,但學生普遍缺乏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能力。因此,為了適應時展的需要,要不斷地改進我國法學教育的教學方法,注意加強教學的實踐性環節。增加必要的技能性教學,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的綜合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

      在改善教學方法方面應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雖然大學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不在于對學生進行系統的操作技能訓練,但在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職業訓練機構的情況下,大學教育在傳授基本法律理論知識的同時也必須注重逐漸培養學生實踐能力。這既是促進學生理論聯系實際、提高法律素養、增強學生運用能力的需要,同時也可以使學生從容應對司法考試。在大學法學教育中,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方法主要有:

      1 演講式教學法。在強調教學方法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時,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各種課程類型和教學內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只有這

      樣才可能取得最好的教學效果。就理論課或理論性較強的課程和內容,應采取以教師講授為主,全面介紹與分析的方法,這有利于學生對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全面掌握與整體認識的形成。

      2 案例分析教學法。以往的“填鴨式”教學方法及學院式教學模式已不能適應現代法學的教學要求,我們應結合實際情況積極大膽地借鑒和推行英美法系國家的案例分析教學方法,充分發揮案例教學生動形象、貼近生活的特點,令學生在案例教學中感受法律實務的具體操作,在案例中學習,在案例中應用。這種方法可以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于培養學生對法律的運用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 診所式教學方法。通過這種教學方法可以讓學生親自接觸真實案件,讓學生在真實的案件實踐中成長。診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種首創于美國20世紀20年代的新穎教育方式。該教育法采用開放的教學模式,以實踐操作為主,通過法律診所的形式,改變傳統的學生被動吸收式教育模式,使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身臨其境,從事相對簡單而具體的法律實踐工作,獨立面對復雜的現實情況,在實踐中學習與感悟,從而加深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把握和理解,提高其實際應用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使學生獲得一定的實踐經驗,為今后參加司法考試、從事法律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4 完善學生實習見習機制。在教學過程中,根據所教學的內容可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法庭審判,比如,在進行刑事訴訟法教學時就可以多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有關刑事案件的審判,這樣可以讓學生身臨其境感受實實在在的司法實踐活動,在實踐中學習司法程序的具體運作。要認真對待畢業班學生的實習工作,創造條件,增加實習場所,并應該適當延長實習期限,保證讓學生至少有半年的實習時間。另外還可以組織模擬法庭,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鍛煉其動手能力。

      司法考試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關鍵詞】法律人才;培養;教學改革

      一、高校法學教學現狀

      教學方式固定,教學內容落后。一些高校在法學教學中仍然使用單一的教學模式,缺少良好的溝通,內容并未及時更新,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調動不了學生的學習興趣,收到的教學效果甚微,這使得法學專業的教學枯燥而乏味。課程設置匱乏,雖然當前高校已經重視到課程設置的重要性,卻只是對課本知識的照搬 ,沒有從學生實際出發,導致培養的學生不具有應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模擬法庭的開展也是事先準備好的,和真實的環境相差太遠,無法使學生更好地臨場發揮,應用能力大打折扣。法學專業制度不完善。社會經濟在發展的同時,對法學人才也提出了較高要求。隨著高校的擴招,法學專業學生越來越多,通常許多學生擠在一間教室上課,是一種盲目性的規模擴張。法學專業的學生走出校園后,能真正進入相關崗位的人才非常少。高校法學專業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以提高法學教學水平。此外,司法考試弊端多。高校在選拔法學人才往往通過司法考試,在這種考試制度的影響下,要真正培養法學人才非常困難。高校法學教育還是應試教育模式。學生獲得了司法考試的能力,并不具備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

      二、高校法學教學改革措施

      (一)構建先進的法學課程體系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關鍵是復合型和應用型人才,需要學生具有良好的法律素養,運用專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 。課程教學以面向社會和未來為指導思想,堅持個性化和厚基礎的培養目標,構建科學有效的課程體系,有助于提高法學教學質量。為此,在設置課程體系時,不僅要構建開放型課程理論體系,還要構建實務型課程體系。在開放型體系中,包括經濟法、刑法和民商法等一些必修課,是為了滿足法學教育培養規格要求,此外,還開設了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選修課,如律師實務、合同操作等。在當前社會對法學人才的要求下,實務型課程的開設非常重要。所以,對這個過程,要加強人才的全方位培養。許多學校在該環節中,已經運用了創新性,如福州陽光學院開設的“實踐育人”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另外,一些法學院校構建了自己的模擬法庭,有些學校還成立了仲裁庭和真法庭。在職業教育發展中,學校可以通過仲裁法庭和模擬法庭針對性的開設課程,將學生的日常生活作為活生生的例子,進行教學互動。仲裁法庭和模擬法庭包含:模擬法庭大賽、模擬教學和法庭觀摩。這些環節會花費學生一定時間。開展的模擬仲裁法庭和模擬法庭使行政法、民法等法律理論課程進一步充實,也使這些知識生動形象,收到了良好的記憶效果。此外,學校還開展“診斷式教育”,使學生參與法律事務部門和案件的審理,從真正意義上成為訴訟參與人。在這個過程中,更好地投身宣傳服務、訴訟服務和法律咨詢等,使培養的法律人才具有職業素質。為了較好地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構建實習體系,使公檢法和律師相結合,這個環節十分重要,通過多種形式,如畢業實習、專業實習等方式分層次等級的完成實習任務,豐富學生的知識結構,培養他們的思維能力。

      (二)改革課程教學法,更新教學內容

      傳統課程教學方法要改革,把案例教學作為輔助教學內容,在生動的課堂案例下,增強學生對法律理論知識的理解,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課程教學在運用案例教學過程中,不應形式化和簡單化,選用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以推斷為主,不對這部分內容進行確定,主要是為了讓學生更好地推理,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問題,也要注意學生法學發展情況,豐富教學內容,緊隨國際趨勢,以一種新的理念指導學生,使學生更好地融入未來職場。

      (三)重視培養復合型法學人才

      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培養是法學教育的責任之一。復合型法學人才也是跨學科法學優秀人才。目前,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多樣,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人才,還需要不同專業的法學人才,注重培養的人才具有綜合素質能力和符合專業素養。相比單一型人才,復合型人才更受社會歡迎。復合型法律人才要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我們常見的復合型法律人才有旅游法律專業人才、金融法律專業人才和外語法律專業人才等。主要在于準確把握人才和行業的結合點,有效考慮事務部門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革新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更好地結合實際,實現雙贏。 所以,高校要形成一套學校和事務部門聯合的培養機制,制定相同的培養目標,一同設計課程體系,合作開發高質量的教材,構建高效教學團隊,建立行之有效的實訓基地,探究標準化和正常化的人才培養機制。根據實際部門的需求,拓展學生學習不同學科的途經,使學生更好地適應社會,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提高社會對學生更高的認可度。

      三、結束語

      總之,“優秀法律人才培養方案”是通過創新培養機制,促進和深化我國法律教育改革,加強法律實踐教學,優化教師教學。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在開展的近些年,各大高校采取了多種措施,以響應國家和教育部門的號召。高校法學人才應結合法學理論知識和教學實踐,以更好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使學生具備較高綜合素質。在司法改革的今天,應發揮指導性作用,堅定法學專業學生的成長信念,豐富他們的知識,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培養他們較高的專業技能,實現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

      作者簡介:占小球(1972-),男,助教,在職,本科。研究方向:法學,湖南廣播電視大學永州分校。

      司法考試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先就表述本身的確切含義談兩點看法。其一,在法官遴選方面,說“從律師中選法官”是英美式的,意味著有很多國家如德國、法國等代表大陸法傳統的國家不是“從律師中選法官”。這一表述大致是不錯的。就法官和律師兩種職業間的流動而言,英美一般都是先做律師,被認為優秀的律師才有可能做法官;在大陸法國家則看不到這兩種職業在制度上的先后承接關系,盡管做法多有不同,但法官遴選、晉升在制度程序上相對完整、封閉,與律師沒有什么特別的承接關系。不過,從我了解的一些情況看,至少在最高法院(包括大陸法國家的)的層面看,大陸法國家也看不到那種自始為法官、從法官到法官的封閉,而與英美一樣,對包括律師在內的其他法律職業者都保持開放。

      其二,說英美是“從律師中選法官”,可能要特別注意分辨“律師”一詞的兩層含義,即職業含義的“律師”和身份資格含義的“律師”。英文中的 “律師” lawyer既可以指一種職業,與法官、檢察官、法律教師、政府或公司的專職法律顧問等各種法律職業并列,又稱“執業律師”;也可以在廣泛的意義上,指各種法律職業所共同具有的一種身份資格,即“法律家”。“法律家”是指專長于法律知識和技巧的人。在現代社會,一個人是否能夠被稱之為“法律家”,要看他或她是否經過系統的法律教育和學習,通過專門的考試和培訓,從而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資質或資格。我國在建立、推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后,之所以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上出現某種混亂,以至于提出“從事公職的律師是不是律師”的疑問,關鍵就在于沒有區分“律師”的兩層含義,并理順它們之間的關系。從事法律職業者盡管在工作上有分別,在身份資格上卻無差別;不同的法律職業是否能構建為一個共同體,關鍵因素之一也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的“法律家”的身份資格。就英美式“從律師中選法官”而言,可能更準確地表述應該是“從法律家中選法官”。盡管在數量上英美等國可能主要是從 “執業律師”中選法官,但它們顯然也從檢察官等其他法律職業中選法官。

      接下來再談談“從律師中選法官”對于解決我國當下問題的意義或價值。很顯然,如果我們立足于法官和法院方面來分析問題,那么談論“從律師中選法官”,最直接的問題指向在于提高法官素質,提升司法裁判的品質。這里的“診斷”-法官素質整體水平不夠高、司法裁判的品質還不如人意等-不會有什么錯誤,關鍵是我們開出的“從律師中選法官”這張“藥方”是不是對癥并有效。對此,我想簡單地談五點看法:

      (1)如果我們以為法官職業代表了法律職業的高水平,做法官像在英美國家那樣被當做是從事法律職業者的一種令人羨慕的成就,同時,如果我們還以為法官職業在組織構造上的封閉性對其品質有不利影響,那么,基于上面對“律師”一詞雙重含義的辨析,我們應該考慮的是從具有“律師”或法律家的身份資格的其他法律職業者中選法官,包括執業律師、檢察官、政府法律官員、法律教師等,而不只是從“執業律師”中選法官。否則的話,法官職業在組織構造上依然達不到我們所預期的開放程度。

      (2)如果要建立一種從優秀的執業律師中選法官的制度,那么我們不能考慮“錢包”鼓不鼓的因素。這其中可能有很多理由,諸如:律師是不是優秀、有成就,與律師是不是有錢,很難畫等號;有沒有錢、錢多錢少,與會不會腐敗、抗腐敗能力的大小,可能并沒有什么穩態的正相關關系(是否有反相關關系似乎也很難說),因為那取決于各種復雜的因素;法官應該過一種體面、尊榮而非奢靡、浮夸的生活,這樣的生活對“錢”或財富的需求是有限的、大致可以確定的,而一種好的制度,應該為法官不假外求地過上這樣的生活提供相應的待遇;在制度上,這種待遇不是阻止腐敗的理由,而是要求法官不因追求金錢財富而以權謀私的理由,是對法官的腐敗行為予以懲戒的理由,……。在制度改革中,我們不僅要發現問題,如法官待遇低、司法腐敗等,而且要分析什么是相關的因素,考慮什么是解決問題的恰當途徑。

      (3)如果要建立從優秀的執業律師中選法官的制度,那么我們有必要確立一些基本的前提預設,諸如:執業律師和法官之間在素質上存在可通約的優秀評價標準,優秀執業律師的素質,也是稱職的法官所需要的素質;法官是一種需要優秀的執業律師或法律職業者出任的職業(有一種說法認為,最優秀的法律人才往往不能做法官,因為他們往往有怪癖、自以為是、不合群,法官需要比較平庸之輩);法官是一種令優秀的執業律師或法律職業者向往的職業,……。

      司法考試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一、基層檢察院檢察文化建設工作的反思

      (一)創新不夠,基層檢察文化建設缺乏特色

      檢察文化既有共性一面,也應有其鮮明的個性,這正是檢察文化具有無限的生命力,對檢察干警具有巨大的號召力、感召力的根源所在。因此,檢察文化建設應該具有自身鮮明的地方特色。但是,有的基層檢察院在檢察文化建設中,尤其是促進檢察文化理念的形成中,存在思路不夠清晰,載體不夠創新的現象。

      (二)盲目模仿,基層院檢察文化建設無特色

      檢察文化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應有其鮮明的個性特征,這正是檢察文化具有無限的生命力,對檢察人員具有巨大的號召力、感染力的根源所在。但是,在實際中,有的基層檢察院在推進檢察文化建設過程中,尚未注重體現本地區、本院及檢察干警的自身特點、傳統和發展趨勢,盲目照搬照抄其他檢察院的經驗,使檢察文化建設趨于庸俗化,功利化,未能發揮檢察文化所具有的獨特作用。

      (三)載體不夠,基層檢察文化建設形式單一

      當前,有的基層檢察院把檢察文化建設附屬于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著重強調其控制功能、導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勵功能以及改善工作、生活和學習條件的物質功能,只把檢察文化建設看作法律監督活動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有的基層檢察院把檢察文化建設等同于對全體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業務學習和業余活動的開展,并沒有把檢察文化建設放在整體檢察文化建設的大背景下來實施。有的把檢察文化建設與檢察干警在年齡結構、文化背景、心理因素、業務能力、工作投入、思想認識、政治素養等方面割裂開來,限制了檢察文化功能的發揮。

      (四)缺乏人才,制約了基層文化建設的開展

      當前,貧困地區與相對發達地區的基層檢察院相比落后不少,檢察文化建設困難重重,壓力巨大。一是實行司法考試制度以來,貧困地區基層檢察院檢察官斷檔嚴重,各基層院為緩解檢察官缺乏帶來的辦案壓力,在近年來的機關人員招錄政策上大多偏向于法律專業人員,對計算機專業、文體特長人員很少考慮。二是所在縣(區)經濟欠發達,財力不景氣,辦案經費緊張,加之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增幅也很小,但同時裝備在更新,物價在上漲,機關運行成本在增大,此消彼漲,開展檢察文化建設面臨著巨大的經濟壓力。三是個別基層檢察院的“兩房”建設和人均用房都未達到高檢院制定的最低標準,辦公環境上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檢察文化建設的開展。

      (五)認識不足,基層檢察文化建設缺乏深度

      由于高檢院《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綱要》沒有對檢察文化的涵義進行界定,也沒有對如何進行檢察文化建設指出模式,各基層院對檢察文化的概念和內容沒有統一的認識,在進行建設時缺乏宏觀目標與方向感。基層檢察院對檢察文化建設的意義和重要性認識不深,將檢察文化建設視為一種被動接受的東西,沒有將對檢察文化建設的認識上升到提高檢察干警素質、促進基層檢察院科學發展高度上來,主觀認識層面上的不足導致基層院的檢察文化建設缺乏必要的深度。

      二、基層檢察院文化建設發展的價值取向

      (一)筑牢基層檢察文化建設發展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增強檢察職業責任,確保公正執法的實現。公正執法是社會主義法制的本質要求,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二是有利于培養檢察干警的職業道德觀,增強單位向心力和凝聚力,激發創造力。三是有利于提高基層檢察院管理水平,確保檢察工作健康發展。四是有利于發揮基層檢察院的憲法職能,實現檢察工作的價值追求。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的法治目標是檢察工作的價值追求。

      (二)夯實基層檢察文化建設發展的內容

      培育和弘揚“忠誠、公正、清廉、文明”是基層檢察院檢察文化建設的核心內容。教育干警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職業道德觀是檢察文化建設的重點內容。

      (三)始終堅持檢察文化建設發展的原則

      為推動基層檢察事業科學發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智力支持和輿論力量。一要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指導。二要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核心。三要堅持突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四要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實施“文化育檢”戰略的根本目的在于“文化育人”。

      三、基層檢察院檢察文化建設發展的構想

      (一)切實提高對檢察文化建設重要性的認識。檢察文化是基層檢察院的靈魂,是全體檢察干警在長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會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集中體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層檢察院及其檢察干警在執法理念、素養和精神風貌。

      (二)始終把握檢察文化建設總體思路與目標。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檢察文化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指導,以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核心,以提高檢察隊伍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優化檢察干警職業形象為目標,以形式多樣、內涵豐富的主題教育和文化活動為載體,堅持以人為本,注重開拓創新,深入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為推動基層檢察院檢察事業科學發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智力支持和輿論力量。

      (三)切實抓好基層檢察院精神文化建設工作。一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二是重視正確執法思想、執法理念的培育和養成。三是總結和提煉積極向上的“檢察精神”。基層檢察院要結合實際,總結提煉“檢察精神”,基層檢察院各部門要總結提煉“部門工作理念”并在執法實踐和工作中鮮明地堅守這些理念。

      (四)努力提高基層檢察院行為文化建設工作。

      檢察行為文化是檢察精神文化的外化,也是檢察文化發展程度的鮮明標志。加強檢察行為文化建設,應當從著力塑造人的行為、提高檢察隊伍素質入手。一是做到公正清廉。二是培養文明執法行為。三是加強經常性專業化培訓。四是建設和諧機關。五是強化檢察宣傳。

      (五)大力發展基層檢察院物質文化建設工作。目前應當做好一是環境文化建設。二是網絡文化建設。三是檢察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當然,加強基層檢察院文化建設特別是物質文化建設,離不開一定的經費保障。因此,基層檢察院在加強檢察文化建設的過程中,要注重加大經費投入,夯實檢察文化建設的物質基礎。

      (六)著力提升基層檢察院檢察管理文化水平。檢察文化作為一種新的檢察管理思想、管理理論和管理形式,具有引導行為、凝聚人心、激勵斗志和無形約束等功能。一是業務管理要體現司法屬性。二是隊伍管理要體現親情化、人性化。人性化、親情化管理,能夠提高隊伍凝聚力和創造力,激發隊伍活力,被實踐證明是加強隊伍管理的一條有效經驗。三是檢察行政管理要符合檢察工作特點,體現優質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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